(四)对于预借现金交易,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可通过 ATM、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完成)或向乙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 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甲方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甲方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成都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 取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领用合约
(2021 年版)
信用卡申请人已阅读本合约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合约字体加黑的条款。成都银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信用卡申请人注意本合约中免除或者减轻成都银行责任等与信用卡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信用卡申请人要求就本合约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信用卡申请人对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双方对本合约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成都银行(以下简称“甲方”)现与成都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注:本领用合约中对附属卡申请人的约定仅针对有附属卡的信用卡)就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自愿向甲方申请使用成都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或授权甲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必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信用征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授权甲方在审核本人信用卡相关业务及贷后管理中,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并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它相关信息,若信贷业务未获批准,同意甲方继续保留此查询授权资料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
(三)甲方承诺恪守对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的保密义务,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同意甲方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第三方,包括但
不限于成都银行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甲方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及相关资信机构:(1)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报送时;(2)需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材料时;(3)甲方出于为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时。
(四)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财产资信等状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批准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决定是否为乙方指定的人士发放附属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同意对用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新增附属卡持卡人仍需履行本合约。
第二条 使用
(一)甲方核准乙方领卡申请的同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若乙方同时持有多xxx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使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甲方授予乙方的最高信用额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信用卡的使用状况来调整其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对调整后的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为保护持卡人利益,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收到实体信用卡的同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用卡签名时务必使用这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四)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进行的交易。由于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损失。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
卡人遗忘密码,可申请重置。
(五)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密码验证和/或签名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邮购、电话、传真进行的交易,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购物、网上转账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进行密码验证或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凡未使用密码和/或签名完成的交易,基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信用卡仅用于合法的交易,不能将信用卡用于任何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在非法场所使用或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的风险。对甲方怀疑为非法的交易,甲方有权拒绝该交易。
(七)如甲方认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用卡情况良好,甲方可为乙方和/或附属卡持卡人增加办理更高等级的信用卡,并事先征得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收到加办的信用卡后,应按本合约的规定使用,对所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八)乙方应按照本合约约定使用信用卡资金,不得将该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第三条 费用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的申领卡片在激活后即应缴纳年费。
(二)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积分、各类增值服务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在卡片激活前、卡片注销后或卡片管制、止付等情况下,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信用卡专享权益,如已使用,则甲方有权收取其专享权益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使用超出甲方提供的既有权益优惠范围以外的服务,乙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同意该费用可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内。具体权益及收费标准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
(三)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无须支付利息。否则,甲方将从记账日起至上述款项获得清偿时为止按月计收利息。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月结账单的到期还款日止。
(四)对于预借现金交易,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可通过 ATM、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完成)或向乙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甲方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甲方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成都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预借现金还要遵守银行监管当局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五)对于信用卡内的存款,甲方不计付利息,但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采取转账或提取现金的方式使用该笔资金。转账方式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提取现金应支付取现手续费,并受本条第 4 款中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制约。
(六) 对于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挂失费、换卡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甲方不计收利息。
(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柜员机、商户、网站上通过银联网络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
(八)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成都银行服务价格表》。收费标准若有变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成都银行服务价格表》。
第四条 对账单
(一)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计结其账务后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偿其卡内债务。
(二)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xxx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三)乙方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乙方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则乙方需支付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
(四)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含)内的对账单(部分卡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索取十二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手续费。
第五条 还款
(一)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年费、工本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透支利息、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未偿款项、透支消费款项。一般情况下,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取现款、透支消费款。若乙方对甲方负有多笔债务或多期债务,乙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甲方决定乙方履行债务的顺序,乙方应按照甲方决定的顺序履行债务。对同一债务,乙方给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该期所有应付本息费的,甲方有权自行确定下列各类款项的还款顺序:
1.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
2.应付罚息、复利。
3.应付利息。
4.应付本金。
(二)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 10%与预借现金金额的 10% ,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
额的 100% ,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如有变动,以银行最新规定为准。
(三)若乙方存在逾期未还款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最低 10元计收违约金。
(四)xxx选择以其名下的成都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五)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若乙方经甲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有权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乙方所
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乙方违约信息公布在甲方网站上等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有效期
(一)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具体以卡片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二)在卡片有效期内激活卡片的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
(三)乙方有权办理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再予以退还。
(四)若乙方为我行员工信用卡持卡人,甲方有权对已离职或解除劳动合约关系的成都银行员工信用卡持卡人的员工卡进行止付并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条 所有权
(一)甲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1)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或(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3)被甲方认为有违反本合约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甲方有权直接:(1)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进行警告;(2)调整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3)中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5)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乙方。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罚金、收回或停用卡片,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他
(一)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甲方均不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的电话(不论通过客户热线或其他方式)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电话记录用于甲方认为合适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及仲裁中用作证据。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如有变更,须立即通知甲方。
(四)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名下任一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甲方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补发新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六)甲方评估发现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存在不能偿还债务、违反领用合约等情形或存在此种可能性,甲方有权因风险控管需要暂停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七)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愿接受甲方礼品、礼遇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保障、积分、服务等)及金融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短信等)。乙方须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和账单地址。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满足甲方促销活动条件而获赠礼品(积分),但在获赠礼品
(积分)后因销户、退货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活动条件,甲方有权按促销活动细则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成都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赠送的礼品(积分)价值。
(九)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相应的业务公告。
(十)乙方如申请 IC 信用卡,须知晓并同意:
1.本合约所述 IC 信用卡是指支持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的磁条 IC 复合介质信用卡。本合约
所述的信用卡相关约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适用于 IC 信用卡。如在本条款中有明确说明的,则以本条款的约定内容为准。
2.IC 信用卡包括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甲方向乙方核准的信用额度授信于主账户,乙方可申请由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转出资金(称为“圈存”),也可在甲方允许的条件下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入主账户(称为“圈提”)。
3.电子现金卡片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电子现金卡片余额不挂失、不取现、不注销、不止付,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息。本合约中所述的中止信用卡、挂失信用卡、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取现、透支等条款仅针对 IC 信用卡主账户,不适用于电子现金交易。电子现金的功能说明及使用范围以甲方最新对外公布的内容为准。
4.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 IC 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5.IC 信用卡圈存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
6.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乙方可持卡片至成都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
7.IC 信用卡损坏,乙方可持卡片至成都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将卡片剪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圈提业务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将系统后台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批量转入乙方主账户,作为存款入账。
8.IC 信用卡销户时,乙方可持卡片至成都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一次性结清主账户所有账款后再申请销户。
9.甲方对 IC 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0 年,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 IC 卡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 IC 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 IC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十一)反洗钱承诺
1.xxxxxx《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本业务所出示的所有资料均为真实有效资料,包括乙方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乙方承诺不借助本业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且积极配合甲方履行反洗钱职责,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如乙方拒绝配合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恐怖融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第 3 条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乙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2.乙方在开展本业务的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正确的、最新的及完整的资料。如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不实、伪造、变造或不完整等情况的,或者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且未在有效期届满后 90 日内更新,甲方有权采取
以下第 3 条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乙方将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若乙方存在上述第 1 条和第 2 条约定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立即暂定或终止办理本业务;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停止乙方所有信用卡使用;立即行使担保权;从乙方在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乙方的行为通报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
(十二)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归还欠款本息等费用,甲方有权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 如有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债务或债务加入,乙方在此无条件同意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二)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及其分支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发生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以下的,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法院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四)发生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在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受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
第十条 声明及其他约定
(一)乙方及其附属卡申请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诺,当提出分期还款申请时,即视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甲方有关分期还款的所有相关规定。
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二)本合约所依据的《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新卡种的推出及已有卡种的变更等,待甲方取得监管部门同意并公布后生效,乙方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甲方官方网站等方式对修改后的条款进行查阅,甲方不再另行单独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条款的内容。
(三)关于送达的约定
x合约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可由专人送达、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或采用其他通信如电传、电报、传真等方式发送至本合约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若采用挂号信邮递或特快专递方式的自邮寄之日起第 5 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收件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若采用发送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到达对方的日期为准。
1.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通讯地址和通信终端信息即为乙方申领信用卡时提交的申请表记载的对应信息。甲方通讯地址以甲方对外公告为准。
2. 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3. 因下列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① 因当事人原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或电子终端信息不准确或无法接收的;
②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
③ 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或无法找到被通知方有权签收人签收的。
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至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或留置/张贴文书之日为送达之日;若为发送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 履行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约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或发送到电子终端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仲裁机构或法院送达的文书,仍视为有效送达,无需履行公告等程序。
5.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6. 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诉讼或仲裁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确认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通过电
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账号、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四川移动微法院、成都法院诉讼服务网站、成都法院在线诉讼服务中心,阳光司法 APP、成都法院送达平台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文书、诉讼文书、裁决书、判决书等。
7. 本约定作为合约条款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约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四)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向政府机构等有权部门、公共事业平台、征信机构或存储乙方经营信息、消费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数据提供商查询乙方的征信、工商、公安、司法、诉讼、社会保障、民政、税务、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环保、持有第三方股权、财务状况、消费水平、医疗记录等相关信息。甲方保证上述信息仅用于下列目的,并对查询获得的信息保密:
1.甲方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自主评价和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信用卡;
2.甲方有权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决定拟向乙方发放信用卡的金额、期限、利率、结息周期、还款方式、还款资金监管措施及拟采取的担保措施;
3.信用卡有效期限内,甲方有权将上述信息用于客户识别、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授信审查、后续管理和维护甲方债权安全等目的,并根据上述信息的查询结果,结合贷后检查措施,自主决定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甲方有权根据贷后检查结果,向政府机构等有权部门、公共事业平台、征信机构或存储乙方经营信息、消费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数据提供商查询乙方更新后的相关信息,或要求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主动向甲方提供更新的相关信息,并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对乙方发放信用卡的金额、期限、利率、结息周期、还款方式、还款资金监管措施及拟采取的担保措施进行调整,若需要调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根据查询结果发现存在危害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形时有权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欠款、从乙方在甲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欠款等维护债权安全的措施;
4.甲方为乙方办理信用卡到期续发新卡业务时,有权根据本款约定查询乙方更新的相关信息,并有权根据查询结果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前述业务;
5.甲方在与乙方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有权根据本款约定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并有权
根据该信息申请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对乙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司法机关对乙方的高消费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6.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办理的金融产品产品性质或甲方根据金融产品针对特定受众精准营销的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对乙方信息的查询结果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业务办理申请或决定为乙方办理业务需要设定的条件,甲方有权根据本款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上述约定,乙方授权甲方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乙方知悉并正确理解乙方对甲方的授权可以使甲方按照本款约定目的获得乙方的相关信息,且甲方有权根据上述信息对贷款条件进行调整,乙方的授权赋予甲方自主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信用卡授信条件、停止信用卡使用、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申请司法机关限制乙方高消费等权利,并明确理解甲方根据查询结果发现存在危害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形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诉讼或仲裁等措施维护甲方的贷款债权安全。
甲方承诺对查询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机关要求披露、乙方同意披露或甲方从公开渠道获悉的信息的除外。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的相关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乙方授权甲方在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贷款、常备借贷便利或中期借贷便利等需要甲方提供乙方的主体信息、财务信息及第一款约定的相关信息的业务时,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上述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评级机构。
(五)若乙方出现信用卡欠款逾期归还或未予归还等情形的,甲方将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有权机构依法报送相关不良信用信息,乙方同意甲方向本合约约定的乙方任一电子终端发送相关信息即为已事先告知信息主体,该电子终端信息若有变更须及时到甲方履行书面变更手续。否则,无论甲方发送的相关信息是否成功送达,无论该电子终端是否乙方或乙方联系人使用,均视为甲方已进行了事先告知。
(六)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手续费、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
的单据、凭证及甲方催收债务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收 费 表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信用卡年费 | 暂免 | 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 暂免 |
短信费 | 暂免 | 加急制卡费 | 暂免 |
补制账单费 | 最近 12 个月免费,12 个月以前 5 元/月/份 | 调阅签购手续费 | 20 元/份 |
挂失手续费 | 40 元/卡/次 |
约定
一、提前还款
持卡人转入“随意分”账户中的款项不会自动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分期付款剩余本金。
若持卡人需提前还款,需通过我行指定渠道(电话/手机银行等)主动发起提前还款申请,并完成提前还款操作。
1.随意分业务支持提前偿还分期本金的方式包括提前偿还全额本金、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两种方式。
2.采用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提前还款不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3.采用本金、手续费均摊还款方式的,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分期申请人提前归还分期本金时,银行选择以下方式向分期申请人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手续费收取比例为 。提前还款手续费按以下公式计算:提前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金额×提前还款手续费收取比例。
4.采用本金、手续费均摊还款方式的,分期申请人选择部分提前还款后,每期分期手续费按照剩余分期资金减少比例进行同等比例下调,部分提前还款后每期分期手续费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分期手续费=(1-提前还款金额÷分期剩余资金)×提前还款前每期分期手续费。选择按比例还款法,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优先归还约定比例的到期归还资金,超出部分按照原有规则重新计算剩余每月应还分期资金。
作为可多次提用的随意分业务,客户分期本金和手续费金额以客户提用时的实际金额为准。
二、罚息利率
1.罚息利率为日利率,并按月计收复利。
2.分期资金逾期的,罚息按照逾期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全额计收,罚息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三点五。本合同中分期资金逾期是指分期申请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约定最后还款日(最后一期为分期资金到期日)22 点前足额偿还当期欠款的行为;未足额偿还的部分即为逾期金额。
三、费率调整方式
分期期限内采用固定费率,即分期存续期内,分期手续费率不作调整。
四、分期申请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分期申请人未按时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分期申请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分期资金,或不能提用相应有效支付凭证和权利登记凭证的;
3.分期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4.分期申请人拒绝或阻碍银行(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其收入、信用情况或分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5.分期申请人死亡的;
6.分期申请人被宣告失踪的;
7.分期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8.分期申请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其财产被施以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分期申请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银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银行权益的;
9.分期申请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10.分期申请人未履行对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分期申请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
11.分期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的;
12.分期申请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3.采用银行受托支付方式支用分期资金,分期申请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账户或相关支付凭证的;
14.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支用分期资金,分期申请人未约定支付分期或未向银行报告分期资金支付情况的;
15.其他我行规定。
五、违约处理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银行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止付分期申请人的卡片;
2.宣布分期全部立即到期,要求分期申请人立即归还分期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3.向分期申请人收取违约金,具体为:
按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比例为 1%,每个账单周期计收一次,计算公式为:违约金=逾期金额×违约金比例。
4.对分期申请人未按时还清的分期本金和手续费(包括被银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分期本金和手续费),自欠款入账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分期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违约金、罚息和复利,且银行有权按照《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和《成都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分期申请人刑事责任;
5.分期申请人确认并授权银行从分期申请人在成都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分期币种不同,银行有权按扣收当日银行外汇牌价的银行卖出价折算成分期币种清偿分期申请人应付银行的款项;
6.要求分期申请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7.要求分期申请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新的担保;
8.行使担保权利;
9.解除与分期申请人的借贷关系;
10.以法律手段追偿分期。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
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由分期申请人承担;
11.有权宣布分期申请人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注意事项
本人已通过与银行经办人员的面谈详细获知关于随意分信用卡的各项规定,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本申请表为申请人本人确认。
2.我行客服电话为 95507,申请人知晓安全用卡常识及信用卡大额消费需留存消费凭证备查。
3.“随意分”信用卡的每期账单日为每月 15 日、每期账单最后还款日为每月 20 日。
4.如您所选还款计划为按期的(如分期 12 期,24 期等),则还款计划根据账单周期计算,且期末最后还款日不会与放款日期对应。具体还款计划以信用卡账单列示为准,请注意查看账单信息。
5.分期资金在当月账单日当日或之前发放的,则首期最后还款日在当月;分期资金在当月账单日之后发放的,则首期最后还款日在下月。
6.申请人清楚知晓“随意分”信用卡的收费标准。不同分期办理方式对应的收费方式和费率不同,具体以办理环节实际展示和结果为准。
7.“随意分”分期资金仅限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我行渠道提用,不支持刷卡消费。 “随意分”资金一经提用或提前还款,均不能撤销,我行将按照约定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对已产生的手续费均不予退还;提用次日可申请提前还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手续费方式提用资金的,须至少产生一期账单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
8.“随意分”额度仅限用于申请人一切合法的个人消费和非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和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的经营项目。经检查发现用于我行禁止的用途时,本行将采取止付、降
额、提前结清等限制用卡措施。
9.“随意分”业务在授信有效期内,若您个人名下整体信用状况出现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负债增加、在本行或他行的贷款或信用卡逾期等,我行有权停止与您的分期合作,并采取限制提用、止付、降额、提前结清等限制用卡措施。
10.“随意分”指定还款卡仅为核发的“融”字黑色专项分期信用卡,资金到账卡非指定还款卡。
为避免忘记还款日期,影响信用记录,您可通过柜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我行渠道绑定自扣还款账号。请至少提前一天确保自扣还款账号绑定成功且账户资金充足。我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自扣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将余额扣至“0”元。其余部分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以避免欠款逾期。
如未绑定自扣还款账号,您需在每期最后还款日前将资金足额存入“随意分”专项分期信用卡中。
11.还款方式选择“到期还本”的,“到期日”银行不提供借记卡自扣还款服务,您须在到期日当日 22:00 前,将包括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等在内的所有当期欠款,足额存入“随意分”专项分期信用卡中,否则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和罚息。
12.若您未按时偿还“随意分”的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违约金和罚息。违约金收取比例为当期已出账单金额未还部分的 1%;罚息按账户自欠款入账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利率全额计收。 1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银行有关本金、手续费、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
容的内部账务记载,银行制作或保留的分期申请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银行催收债务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银行与分期申请人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分期申请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银行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分期申请人已阅读本约定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约定字体加黑的条款。银行已采取
合理方式提请分期申请人注意本约定中免除或者减轻银行责任等与分期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分期申请人要求就本约定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分期申请人对本约定各条款及字体加黑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不存在异议,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重要说明:
█ 挂失: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及时向本行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为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有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本行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公务卡挂失手续费为每卡 30 元人民币,“随意分”专项分期卡
挂失手续费为每卡 40 元人民币。
█ 换卡:因卡片有损或其他原因造卡片无法正常使用,需做卡片更换处理。换卡需支付换卡手续费,公务卡每卡 20 元人民币。公务卡申请加急换卡的手续费为每卡 50 元人民币。
█ 委托自动转账还款:本服务只适用xxx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锦程借记卡户名必须与信用卡资料一致。持卡人授权本行有权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持卡人指定的锦程借记卡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委托自动转账还款经本行确认后生效,直至持卡人书面通知撤销并生效后为止。持卡人在自动转账还款生效前,须继续用其他形式还款。持卡人参照每期对账单内的“本期账单金额”或“最低还款额”,确保在“还款到期日”的前一日之前,指定的锦程借记卡内备有足够的存款(本行只在每月的还款到期日作转账处理,其他时间不予转账),否则,因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利息由持卡人承担。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使用现金等其他方式偿还部分欠款,自动转账将划转款项偿还剩余欠款。若持卡人选择每月自动划转“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持卡人须承担对账单中“本期账单金额”自交易入账日起以年息 18%逐日计算的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持卡人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 5%(随意分为 1%)支付
逾期还款违约金,最低 10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