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注册资本:电话:
传真:
乙方(管理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茂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四层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注册资本:33.6 亿人民币
电话:0000-0-00000传真:021-50471712
为提高员工养老保障待遇,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甲方经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和《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账户说明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二)内容后,决定加入《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现甲乙双方就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执行。
1.甲方清楚理解:《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账户说明书》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但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本产品没有风险。
2.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设立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管理人,由乙方按照《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账户说明书》及相关规则进行管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3.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相关事宜在本协议中没有约定的,适用《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和《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账户说明书》的规定。
4.《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和
《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账户说明书》是
x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长相同期限,以后以此类推,延长次数不限。
6.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分歧、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解决。
7.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约定:
1.甲方选择 组合,初始资金 x元,后续资金按
(月/季度/年度/不定期)缴纳。
2.甲方同意按每笔缴费总额的 %支付初始费。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委托人)(公章): 乙方(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
目 录
1.定义与释义
2.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的管理人
3.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5.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6.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7.托管银行的职责
8.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制定与修改
9.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筹集
10.账户管理
11.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归属与领取
12.投资组合的选择与转换
13.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估值、定价及收益分配
14.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承担的费用
15.信息披露
16.文件的发出和送达
17.保密条款
18.合同期限
19.合同的终止
20.违约责任
21.免责条款
22.法律适用
23.其他事项
1.定义与释义
下列用语采用如下含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定义。
1.1 本产品:指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1.2 本合同:指由委托人和管理人签署的包含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条款的书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附件。
1.3 委托人:指参加本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等。
1.4 受益人:指享有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权益的人员,具体名单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清单确定; 如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受益人为委托人。
1.5 管理人: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并负责发起设立本产品的养老保险公司。本产品管理人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6 托管银行:指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所选择的合格商业银行,由其承担根据本产品所筹集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托管工作,负责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
1.7 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指委托人为提高员工福利保障待遇,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或经其正式决策机制通过,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核准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安排,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筹集、缴费、分配等事宜。
1.8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指依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由参加本产品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所缴纳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基金。
1.9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银行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本产品委托人或受益人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权益或转移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0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银行接受管理人委托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本产品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1 公共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缴费和委托人缴费中未分配至受益人个人账户的金额和受益人离职后未归属权益的财产总额及其投资收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2 个人账户:指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委托人缴费、投资收益、待遇支付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
费账户,分别记录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
1.13 投资组合转换:指经委托人或有投资选择权的受益人申请,对现有投资组合份额,在本产品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再分配,从而引起账户资产在各投资组合间的份额增减。
1.14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
1.15 托管费:是托管银行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所发生的运营成本。
1.16 初始费:指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进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前,管理人一次性扣除的运营成本。
1.17 解约费:指委托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退出本产品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金额等于提前退出本产品时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净值乘以相应费率,具体见本合同第 14.1.1 条相关规定。
1.18 定价日:指约定周期进行收益分配时,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约定的收益分配日。
2.本产品的管理人
x产品的管理人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本产品的托管人,承担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托管工作,
本产品的托管人由管理人委托。
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如下:
2.1 管理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33.6 亿人民币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联系电话:95511
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团体人寿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2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2538.3916209 亿人民币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 x联系电话:95566
3.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3.1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和其他
任何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3.2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以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属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4.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
4.1.1 有权了解、监督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4.1.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撤销该行为,并有权要求管理人恢复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1.3 对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给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享有追偿权。
4.1.4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管理有关的账户信息及文件。
4.1.5 委托人可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组合。
4.1.6 委托人有权通过相关程序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 如涉及管理人义务或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运作流程的变更,应提前与管理人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对因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给管理人带来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因修改养老保障管
理方案导致管理人履行不能的,管理人免责。
4.1.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委托人的义务
4.2.1 应保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4.2.2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4.2.2.1 委托人基本信息及其工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4.2.2.2 经董事会决议或民主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4.2.2.3 所有受益人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的,上述材料
4.2.2.3 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 4.2.2.2 可免于提供。
4.2.3 当委托人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修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后,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加盖公章提交管理人。
4.2.4 提供给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4.2.5 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中支付管理费
用。
4.2.6 按本合同的约定或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进行缴费。
4.2.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管理人的权利
5.1.1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自主管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5.1.2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管理费用。
5.1.3 当委托人的要求或提供的资料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符合管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要求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及时更正,如委托人不予更正,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或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承担。
5.1.4 受益人有投资转换权的,在开始领取退休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前 5 年以内,受益人个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通知受益人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5.1.5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外部机构。
5.1.6 管理人可在本产品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托管银行。
5.1.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2 管理人的义务
5.2.1 应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管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5.2.2 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双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5.2.3 负责制定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必要时可设臵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供委托人或受益人选择。
5.2.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委托人或托管银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履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账户管理职责。
5.2.5 依法监督托管银行合法合规的履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托管职责。
5.2.6 选派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管理委托人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并确保管理人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5.2.7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5.2.8 应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2.9 管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5.2.10 提供给委托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
5.2.11 委托人提出终止本合同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退至委托人原缴费的公共账户。
5.2.12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有关记录。
5.2.13 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
5.2.14 定期估值并与托管银行核对。
5.2.15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
5.2.16 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5.2.17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承诺保证收益。
5.2.18 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5.2.19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受益人的权利
6.1.1 有权知悉其个人账户基本情况,并对余额进行查询。
6.1.2 有权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本合同约定申请待遇领取。
6.1.3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其他的权利。
6.2 受益人的义务
6.2.1 不得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 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中支付相关管理费用。
6.2.3 按管理人要求提供与本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管理和运营相关的信息资料。
6.2.4 受益人有投资转换权的,在开始领取退休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前 5 年以内,如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必须在
《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6.2.5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托管银行的职责
管理人委托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代为处理本产品的托管事务,并通过签定书面的托管合同明确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托管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7.1 安全保管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并处理托管事务,基金财产应保管于托管人处,不得转委托托管。
7.2 保证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在账户设臵、资金清算、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性,并将本产品所归集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独立于托管银行自有资产和其托管的其他资产。
7.3 为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开设独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7.4 定期与管理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
7.5 复核并及时执行管理人发出的指令,负责办理本产品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资金往来。
7.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7.7 负责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净值。
7.8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托管财产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的保管,根据与管理人的约定,按时完成托管银行应履行的所有会计核算工作,将核算结果以约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给管理人。
7.9 协助管理人做好本产品的终止清算工作。
7.10 在委托人加入本产品期间及退出本产品后至少 15 年内,完整保存与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7.11 发现管理人根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
7.12 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8.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制定与修改
8.1 委托人应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或其正式决策机制通过的决议,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加盖公章后提交管理人,作为管理人提供管理服务的依据。
8.2 委托人可按照自身需要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进行修改并及时提交管理人进行方案变更相关操作。
9.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筹集
9.1 委托人应按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缴费。
9.2 委托人应及时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缴费缴至本产品设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委托人的缴费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10.账户管理
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管理人实行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账户管理模式。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别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可以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记录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的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
11.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归属与领取
11.1 归属
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权益归属,可按照受益人的服务年限确定委托人缴费的权益归属于受益人的比例,具体根据养老
保障管理方案确定。
11.2 待遇领取
11.2.1 待遇领取条件
受益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领取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当受益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时,受益人可向管理人申请待遇领取,管理人经审核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受益人个人账户价值向其支付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
11.2.1.1 退休 指受益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
申请方式:受益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待遇支付申请表,并提供退休证明等资料,管理人审核资料无误后,通知托管银行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支付给受益人。
11.2.1.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指受益人在退休前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或因工负伤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申请方式:受益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审核资料无误后,通知托管银行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支付给受益人。
11.2.1.3 身故 指受益人在退休前身故的,管理人按受益人个人账户价值向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
申请方式: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受益人身故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复印件或与受益人关系等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审核资料无误后,通知托管银行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1.2.1.4 离职 指受益人与委托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方式:
11.2.1.4.1 受益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离职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审核资料无误后,通知托管银行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支付给受益人。
11.2.1.4.2 受益人如有意愿继续将归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委托管理人管理,可申请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继续运作,领取时受益人可参照 11.2.1.4.1 约定的方式进行领取。
11.2.1.5 出国定居 指受益人在退休前出国定居。
申请方式:受益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出国定居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审核资料无误后,通知托管银行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支付给受益人。
11.2.1.6 在职领取 具体条件由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但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应体现激励与约束原则,对单位缴费部分且进行受益人个人账户分配的,单位缴费部分应运作至少三年。
申请方式:委托人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在职领取条件经管理人审核符合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的,由管理人通知托管银行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权益支付给受益人。
11.2.2 待遇领取方式
x产品原则上只提供一次性领取。如受益人需分期或以其他领取方式的,受益人(受益人身故的,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在符合 11.2.1 规定的情形下向管理人提出需求,具体领取方式由受益人(受益人身故的,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与管理人协商确定。
12.投资组合的选择与转换
12.1 本产品设立五个投资组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账户说明书》。
12.2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调整投资组合数。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依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在一年内申请两次免费的投资组合转换,转换高风险投资组合的,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
13.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估值、定价及收益分配
13.1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会计核算的原则
13.1.1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3.1.2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均以份额法计量,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3.1.3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相关内
容执行。
13.1.4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13.2 投资份额的成交处理
13.2.1 在委托人提交缴费、投资组合转换、待遇支付等涉及基金财产申购、赎回的操作时,管理人收到的申请材料正确、完整、数据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基金财产的申购、赎回操作在最近一个定价日次日进行,遇节假日顺延。
13.2.2 两个定价日之间的申购、赎回申请集中于第二个定价日次日处理,其中需申购的缴费应于定价日之前完成缴纳,并经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确认到账,定价日之后确认到账的申请将延期至下一定价日次日处理。
为确保成交处理顺利进行,委托人应至少于定价日前三个交易日向管理人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13.3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提取
13.3.1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委托人因待遇支付、投资组合转换等原因提取或划转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做好相关资产赎回准备,并通知托管银行。
13.3.2 提取金额占该投资组合资产 10%以下的(不含 10%),委托人应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管理人。
13.3.3 提取金额占该投资组合资产 10%以上的(含 10%),委托人应至少提前 10 个交易日通知管理人。
13.3.4 如发生连续三个交易日提取或划转金额占该投资组合
资产 10%以上的(含 10%),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请,已经接受的申请相应顺延支付或划转,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14.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承担的费用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承担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管理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14.1 管理费用
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收费方式 | |
管理费 | 平稳回报投资组合 | 1.20% | 从投资组合基金资产中扣除,计算公式见本合同第 14.1.2 条 |
策略配臵投资组合 | 1.20% | ||
稳健增长投资组合 | 1.20% | ||
稳定收益投资组合 | 1.00% | ||
安心回报投资组合 | 0.80% | ||
托管费 | 0.15% | 从投资组合基金资产中扣除,计算公式见本合同第 14.1.3 条 | |
初始费 | 按照当期缴费总额的 0~5%收取 | 从每次缴费中扣除 | |
解约费 | 加入本产品年限< 1 年,按 3% | 从转出资金中扣除 | |
1 年≤ 加入本产品期限< 2 年,按 2% | |||
2 年≤ 加入本产品期限 < 3 年,按 1% | |||
3 年≤ 加入本产品期限,按 0% |
14.1.1 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初始费、解约费,收取方式和标准见下表。本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范围内调整费用标准。
14.1.2 管理费计提及支付方式
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每日估值,每周定价一次。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公式中:
T=E*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上一日投资组合财产净值; R:本合同约定的费率;
14.1.3 托管费计提及支付方式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每日估值,每周定价一次。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公式中:
T=E*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上一日投资组合财产净值; R:本合同约定的费率;
14.2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税收
14.2.1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
14.2.1.1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费用。
14.2.1.2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
14.2.1.3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投资过程中银行所收取的资金划拨费用。
14.2.1.4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14.2.1.5 本产品终止时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审计、清算费用。
14.2.1.6 定期报告的审计费用。
14.2.1.7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2.2 税收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信息披露
管理人的定期报告内容和方式如下:
15.1 定期报告内容包括:
15.1.1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15.1.2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账户管理信息;
15.1.3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管理信息;
15.1.4 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的财务信息;
15.1.5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15.2 定期报告方式
管理人按年度向委托人报告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
益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可通过管理人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5.1.3 定期报告审计
根据委托人要求,可对定期报告进行外部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由管理人选择。
16.文件的发出和送达
16.1 除委托人和管理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规定的各种文件均应以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档形式做出,包括各种指令、通知、确认、请求、要求、报告等。
16.2 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件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送达:
16.2.1 以人工传递或邮政特快方式送出,在被送达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16.2.2 以传真方式发送,以传真发出方电话通知接收方并得到接收方确认时视为送达。
16.2.3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以邮件发出方收到发送确认回执视为送达。
16.3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联系人,应在变更前向对方发送变更通知。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7.保密条款
17.1 委托人与管理人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
信息资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第三方”包括与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联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透露。但管理人因管理需要必须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7.2 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8.合同期限
x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具体的合同期限由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确定。
19.合同的终止
19.1 无法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委托人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按本合同第 20.4 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管理人提供已通知受益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有效证明。
19.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9.2.1 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19.2.2 委托人或管理人严重违约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
19.2.3 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19.2.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19.3 本合同终止的,管理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退至委托人原缴费账户。
20.违约责任
20.1 委托人或管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0.2 因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因此受到的损失。
20.3 因为托管银行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致使委托人的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托管银行追偿,追偿所得归属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
20.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发生本合同第 19.2 条约定的终止事由,委托人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委托人应按养老保障委托管理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参照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解约费计算方式。
21.免责条款
21.1 委托人或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管理人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管理人的职责,由此给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管理人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按委托人的要求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由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承担,管理人免除责任。
21.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人或管理人不能履行本合同,
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21.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22.法律适用
x产品的设立、解释、调整以及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3.其他事项
23.1 委托人或管理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符合法规要求的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23.2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及相关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养老保障委托管理法律法规,使本产品与前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本产品相关条款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附件二:
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账户说明书
一、账户设臵
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是根据《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43 号)设立的投资组合账户,分为资产配臵型账户及绝对收益型账户。所谓资产配臵型账户,是指由各类具有明显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而成的账户,在运作中强调对各类资产的配臵。绝对收益型账户注重在追求价值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降低波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资产配臵型投资组合账户下设策略配臵、稳健增长和稳定收益投资组合账户三个子账户;绝对收益型投资组合账户下设平稳回报、安心回报投资组合两个子账户。以上五个组合分别体现出不同的风险承受程度,以适应委托人对风险的不同偏好。
(一)策略配臵投资组合账户
适合中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账户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臵,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增值。
(二)稳健增长投资组合账户
适合较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账户主要于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并辅以一定的权益类投资,以提供稳健的净值增长为投资目的。
(三)稳定收益投资组合账户
适合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积极参与股票一级市场,不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和股票型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收益回报。
(四)平稳回报投资组合账户
适合中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账户注重在追求价值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降低波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安心回报投资组合账户
适合中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账户注重在追求价值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降低波动风险,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对象
平安养老舒心人生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产品投资于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或上市的 A 股股票、偏股型或股票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银行间或交易所两市场的国债、央票、金融债、符合监管评级要求的金融机构次级债和企业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和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债券型低风险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券基金、类债基低风险创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新投资项目。
三、投资选择和组合构建
(一)权益类资产选择和组合构建
1.股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x账户股票资产将以价值投资为主导,主要投资于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本账户主要利用 ASAC 模型(优势行业、优势企业模型)进行行业配臵和个股选择。
2.股票基金选择和组合构建
x账户的股票基金资产将主要集中于管理人认为投资管理能力较强的基金。我们将主要根据成熟的基金综合评价体系,选择主要的优势管理基金。基金综合评价体系包括三项主要指标:公司评价、经理评价和组合评价,我们将定期进行评价和调整基金池品种。
(二)固定收益类资产选择和组合构建
1.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
债券投资建立在对宏观经济走势、央行政策、债券市场供给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基础上,以此形成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率曲线预测。
通过对收益率曲线波动预测,采取适度的久期和利差管理策略,以提高账户的收益。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宏观经济、物价、货币政策、债券供求等因素建立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确定账户的久期策略。基本上,预期基准国债收益率上升时,适当降低账户债券久期;预期基准国债收益率下降时,适当增加债券久期。利差管理策略是指通过基准国债与其他券种的利差统计,判断当前利差的投资价值,以确定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在组合中的类属配比;同时根据不同期限类属品种的利差,以确定同类券种不同期限的配臵。
2.存款选择和组合构建
对存款资产的投资主要参考存款和国债替代模型:存款收益率=国债收益率+信用利差+流动性利差。我们将根据历史经验以及动态预测评估国债和存款相对投资价值。
在信用利差上,将主要根据平安保险集团建立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对银行进行评价,并确定各个等级银行的信用利差。
流动性利差主要根据账户的资金特征以及存款的期限而动态调整。
3.可转债选择和组合构建
采取精选个券的主动管理模式,主要选择基础股票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通过可转债分析系统,选择条款优惠、公司基本面良好的可转债,同时根据可转债和股价之间定价
的失衡,积极进行低风险的套利。
4.债券基金
投资债券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资产的分散化和配臵的多样化以降低整体风险,并将利用既有基金成熟经验和平台优势,在多个债券基金中选择风险控制和整体收益合理匹配的基金。
债券基金投资策略将运用基金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组合经理评价、基金组合三大方面,对公司管理层素质及稳定性、研究支持力度、监控和激励机制、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理念、波段和选股(选券)能力、重仓股加权平均市盈率、持股(券)集中度、潜在变现损失等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加权考核,从而发现具有管理优势的基金以及具备核心竞争力的有其独特风格的基金产品。
(三)货币市场工具选择和组合构建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央行货币政策、各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货币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从而把握短期利率变化的趋势,制定整体的资产配臵策略,包括具体的剩余期限策略、品种配臵策略和跨市场套利策略。
四、业绩基准
(一)资产配臵型投资组合账户
该系列组合账户利用与投资组合构成比例相似的市场组合,作为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以此来评判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评价投资组合是否战胜(落后)市场平均水平。具体由以下市场主要指标组成: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其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2.中债总全价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依据,还可为未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条件。
3.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为准。
(二)绝对收益型投资组合账户
该系列组合账户利用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定期利率作为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以此来评价投资组合是否战胜(落后)该绝对收益目标。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为准。
当市场有更为合理的市场化指数基准推出的情况下,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业绩基准仅为评价管理人投资表现的参照标准,不构成对投资收益的承诺。
五、风险揭示
x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产品,委托人投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委托人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证券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可能导致本产品份额净值在存续期内波动或跌破面值。
(二)信用风险:本产品投资标的固定收益证券,存在债券发行人不能按约定还本付息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
(三)所申购的新债、可转债及新股跌破发行价的风险:若申购的新债、可转债及新股在上市首日或上市后持有期内跌破发行价格,将影响本产品投资收益及本金安全。
(四)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产品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
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六、投资比例限制
(一)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产品投资组合须遵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产品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循下列规定: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资产净值的 50%~100%,
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2.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资产净值的 0~50%;
3.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交换公司债券,其市值不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净值的 10%;
4.单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不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净值的 40%;
5.本账户与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由本投资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账户参与股票、可转换/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账户的净资产,所申报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证券公司本次的证券发售总量;
7.不违反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本管理人应当自账户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账户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账户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本账户规模变动等本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账户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本管理人可以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产品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三)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产品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产品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产品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产品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资产配臵型投资组合账户
(一)策略配臵投资组合账户
1.投资目标
x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分散化投资,动态调整资产配臵,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组合
策略配臵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范围如下:
类别 |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范围 | 0-50% | 50-140% | 0-50% |
3.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沪深 300*25%+中债总全价指数*70%+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在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可另行约定以上业绩基准。
(二)稳健增长投资组合账户
1.投资目标
注重于投资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资产,并辅助以适当的资产配臵调整,实现投资组合账户内资产净值的稳健增长。
2.投资组合
稳健增长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范围如下: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30% | 50-140% | 0-50% |
3.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沪深 300*15%+中债总全价指数*70%+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15%。
在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可另行约定以上业绩基准。
(三)稳定收益投资组合账户
1.投资目标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和股票一级市场,避免股票二级市场的波动,并结合债券估值技术,争取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收益回报。
2.投资组合
稳定收益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范围如下: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除申购新股外为 0% (所持有新股的比例不超过 50%) | 50-135% | 5-50% |
3.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70%+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30%。
在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可另行约定以上业绩基准。
4.特别说明
x产品可参与股票或可转债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产品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x次发行股票或可转债的总量。申购所获新股或可转债必须在上市后十个交易日内卖出。
八、绝对收益型投资组合账户
(一)平稳回报投资组合账户
1.投资目标
x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在追求价值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降低波动风险,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组合
平稳回报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范围如下: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50% | 50-135% | 5-50% |
3.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可另行约定以上业绩基准。
(二)安心回报投资组合账户
1.投资目标
x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在追求价值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主动式管理及量化分析,降低波动风险,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组合
安心回报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范围如下: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50% | 50-135% | 5-50% |
3.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可另行约定以上业绩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