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 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要经营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 100),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福臻”)成功中标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马自达”)“2019项目焊装侧围自动化线 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 9,328...
股票代码:000584 股票简称:哈工智能 公告编号:2018-082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进展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上刊登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要经营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0),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福臻”)成功中标长安xxx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马自达”)“2019项目焊装侧围自动化线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 9,328 万元人民币,近日,公司收到了天津福臻、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发那科”)作为供应商联合体与长安马自达签署的《长安xxx汽车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CMA合同补充协议》,其中《CMA 合同补充协议》对部分技术协议内容进行了变更,合同含税总金额由 9,328 万元人民币变更为 8,378 万元人民币。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成立;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xxxx和上海发那科自愿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如下: xxxx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项目的具体实施,上海发那科为联合体成员,负责项目中机器人产品提供及技术指导。
(一)买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长安xxx汽车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1,096.871204 万美元
住所:南京市江宁技术开发区xx大道 66 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和出口自产乘用车及其零件;向指定马自达品牌经销商批发由车辆生产商授权的进口马自达品牌车辆(仅限于相关授权明确规定的产品系列)、备件、维修所用的服务工具和设备、配件、标有“马自达”商标的升级产品以及相关进口活动;进行汽车和零件的研究开发;提供售后服务(含提供用于售后服务的备件)、培训、仓储服务和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安马自达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除本合同外,长安马自达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与公司全资子公司xxxx签署的合同金额分别为 0 万元、0 万元、1,764.80 万元,分别占天津福臻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销售收入的 0%、0%、2.49%;长安马自达与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未发生购销业务。
3、履约能力分析
长安马自达是国内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二)联合体成员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稻叶善治注册资本:1200 万美元
住所:xxxxxxxxx 0000 x
经营范围: 生产组装,维修机器人,智能机器及自动化系统并提供成套工程服务,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发那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发那科是知名的机器人制造企业,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设备名称:2019 车型焊装车间侧围自动化项目
2、根据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含税总金额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捌万元整,不含税总金额人民币柒仟壹佰陆拾万陆仟捌佰叁拾柒元陆角。
3、适用语言:本合同用中、英两种语言书写。如有任何法律争议,本合同的中文本具有约束力。
4、交货地点:免费送到长安xxx汽车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5、供应范围:本采购合同包括的货物和服务为“2019 车型侧围自动化项目”,详见技术协议。
6、支付条款:本项目所有合同货款由买方直接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之间的货款支付由联合体内部协商,不在本合同中体现。合同涉及的发票及保函均由天津福臻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提供。
7、适用法律和仲裁:本协议适用中国的法律。
8、违约责任和索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履约方赔偿其实际蒙受的直接损失。如双方均违约,每一方应对其违约部分负责。联合体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连带责任。
9、合同终止:如果一方未能完成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在收到另一方提出对其违约行为的疑问并要求其纠正该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的终止并不解除任何一方在终止前所应履行的义务。
10、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成立。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合同金额为 8,378.00 万元, 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57,164.37 万元的 5.33%。根据该项目的实施进度,预计将对公司 2018、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长安xxx汽车有限公司采购合同、CMA 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