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100072-3
招標案號:LP5-100072-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各警察機關
100 年度員警制服「冬警便服」製工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廠商注意事項:
LP5-100072 購案業以 LP5-100072-3 購案號辦理招標、決標。為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資訊公告系統之功能設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仍以原案號 LP5-100072 辦理公告及契約執行。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級警察機關 (以下簡稱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或機關)採購員警制服「冬警便服」製工,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0 年 8 月 12 日警署後字第 1000151564 號函辦理。
二、採購標的:員警制服「冬警便服」製工,製作款式計分 2 項,
第一項:男警察冬季便服上衣 1 件及褲子 1 條
第二項:女警察冬季便服上衣 1 件及褲子 1 條
各項規格詳契約條款附件一冬警便服各項製工製作說明:「男警察冬季便服上衣製作說明」、「男警察冬季便服褲製作說明」、「女警察冬季便服上衣製作說明」、「女警察冬季便服褲製作說明」。
本契約員警制服(以製成品認定)製作服務限在我國或依 GPA 規定開放之簽署國(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歐盟之 27 個會員國(希臘、義大利、愛爾蘭、荷蘭、盧森堡、英國、奧地利、德國、芬蘭、葡萄牙、法國、瑞典、比利時、西班牙、丹麥、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xx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挪威、瑞士、冰島、日本、以色列、韓國、荷屬阿魯巴(Aruba)、列支登斯敦大公國(Liechtenstein)、新加坡、香港(Hong Kong, China))製作供應。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製作服務。
三、本契約所稱「適用機關」係指各級警察機關、學校。四、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案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起至中華民國 101年 6 月 30 日止。適用機關在契約之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否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
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另本案係採複數決標,適用機關之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若適用機關在契約期間減少訂購或未予訂購時,立約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有關驗收、付款事宜,由各訂購機關逕與立約商為之。
五、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新臺幣 5 萬元。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武 昌 分 行 國 內 銀 行 處 , 收 款 人 帳 號 : 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100072-3 案履約保證金。
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一及附件三
~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三、附件三~四。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
~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三~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如契約條款附件三~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
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至少應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全額退還。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屆滿前,如全部契約標的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完成保固,或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無息發還;但有到貨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之事項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
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
5、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6、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7、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
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
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第一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有不足立約商仍應負擔買方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五)、差額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付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六、訂購方式:
(一)、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中央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GCA 憑證。
2、非中央機關除可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外,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則得以傳真訂購單之方式,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向立約商訂購(傳真訂購,訂購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四)。
備註:適用機關採電子訂購者,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 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
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二)、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
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記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電子採購系統及人工傳真訂購方式均不得利用)。即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三)、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請先洽立約商同意。電子訂單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如機關採用傳真訂單,須於原臺灣銀行採購部回傳之訂單上加註「已洽立約商同意取消訂購」並加蓋原機關章後,再傳送臺灣銀行採購部。
(四)、本案係員警制服製工採購,有關各項員警制服製作之附屬材料(如釦子、拉鍊、紗線等),均由立約商提供。
(五)、本案訂購項目如未成套製作,其製作單價由訂購機關逕洽立約商於決標單價內協議之; 另若需製作協勤人員服裝,其釦子顏色不同部分,由訂購機關逕洽立約商於服裝製作說明內規範之。
(六)、本案各式員警制服製作之主布料及副料裡布由訂購機關提供,立約商裁剪製作完成後剩餘布料應全數繳回訂購機關。
(七)、立約商向適用機關領取布料前,應繳交與布料等值之布料保證金予訂購機關,於該項訂購服裝完成縫製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完成交貨後無息退還。
布料保證金繳納方式依本契約第五、(二)、1 條之規定辦理。立約商未依契約/訂購單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其未能依規定履約之部分應返還原提領之布料,否則訂購機關得就無法以原布料返還之部分,不發還與該部分相等金額之保證金。其餘有關繳納格式、內容、發還情形等準用本案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七、交貨地點:各適用機關指定地點(同一訂購單限指定同一地點交貨),包含本島及外島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所需運送費用概由立約
商負擔。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訂購單次日起 30日內(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在內;以下同),依訂購項目製作成品 2 份(所需布料由立約商自行準備,採用員警制服或其他相類似布料均可),提供訂購之適用機關確樣,確樣後由適用機關將確樣情形函復立約商,若合格經確認簽封後,1 份由適用機關自存以為驗收時目視檢查依據,另 1 份交立約商以為製作參考,並請立約商續製成品,確樣合格僅為同意立約商續製成品,並不保證後續交貨驗收合格;若確樣不合格,立約商應重新試製樣品
(次數以 1 次為限),惟每逾期 1 日按該批次訂購總價 1‰(千分之
一)計罰,如逾 15 日(未含)仍無法完成再確樣,適用機關得取消該批次訂單,另行向其他立約商下單訂購。
(二)、立約商於接獲適用機關訂購單時,須同時出具含有製作地點及預定生產之工作進度表(參考範例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並將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該適用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赴該製作處所實施履約督導。
(三)、成品交驗期限:適用機關應視訂購數量及需求,於訂購或確樣合格通知立約商續製成品時,與立約商協議訂定之。機關如無正當理由應注意必須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即 101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訂購。
總套數 | 抽樣 | 送驗 | 存樣 | 備註 |
100 套以下 | 3 套 | 2 套 | 1 套 | x訂購之制服同時包含男警及女 |
(四)、立約商應於指定之交驗期限前備文通知訂購之適用機關辦理驗收,於數量清點相符後,即按下表及各式服裝製工製作說明辦理抽樣,並於目視檢查比對合格後,送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其中 1 家檢驗機構(於驗收會議時由適用機關指定)辦理製工檢驗,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另有關抽樣送驗及存樣之服裝,立約商應負責無償製作補足,所需布料由訂購之適用機關提供。
101~1,000 套 | 5 套 | 4 套 | 1 套 | 警制服者,則送驗之服裝須含女警制服 1 套,餘為男警制服。 |
1,001~2,000 套 | 6 套 | 4 套 | 2 套 | |
2,001 套以上 | 6 套 | 4 套 | 2 套 |
(五)、辦理目視檢查時,並同時比對其製作尺寸是否與實際量身之尺寸相符。
(六)、驗收合格後,立約商並應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數量完成交貨,倘有逾期,依第十、(三)條交貨逾期罰則規定計罰。
(七)、本案各式員警制服「男警察冬季便服、女警察冬季便服」交貨驗收時包裝規定:應於熨燙平整後,每 1 人份以衣架吊掛並用西服塑膠護套包裝,並附個人尺寸資料,外面標示單位及姓名。
(八)、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於交貨期限前通知立約商,立約商依其通知交貨。
(九)、機關得利用所附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五~一及五~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若有逾期交貨或扣款驗收事宜,訂購機關應載明於驗收證明書。
(十)、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一)、立約商接受機關訂購後,應與其受僱勞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連同其勞工名冊、勞工保險卡影本及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及提繳勞退金及繳交相關費用之切結書,報訂購機關備查;並應於請款前檢送提繳勞健保、就業保險、勞退金等繳費證明影本供機關審查;如發現立約商未依法給付工資、投保勞健保、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得暫停給付價金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立約商違反上述規定情節重大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九、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各式警察制服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適用機關於 10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若廠商接受訂購機關利用電子採購系統辦理付款,廠商須自行另外負擔電子採購系統電子支付服務手續費(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公告,99 年 1 月 1 日起費率為交易總金額 0.76%,每筆交易金額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期限內按訂購機關實際訂購之總價,憑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統一發票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交 1.5﹪(百分之一點五)金額之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繳納作業服務費者,臺灣銀行採購部有權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納為止。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罰則:
(一)、立約商所交之貨品經適用機關驗收如不合格,由適用機關訂定限期改善或重作,並報請複驗,倘因而超過交貨期限,仍併同逾期交貨罰則計罰;如複驗仍不合格,適用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若複驗次數達 2 次者,適用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取消該批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二)、確樣每逾期 1 日,按該批總價 1‰(千分之一)計罰,若逾期超過 15 日以上者,適用機關如取消該批訂單應即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三)、交(送)貨逾期者,每逾期 1 日,按該批總價 1‰(千分之一)計
罰,若逾期超過 30 日者,適用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取消該批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四)、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立約商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五)、立約商結束營業或無法交貨或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以立約商違約論處,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違約規定處理。
(六)、立約商如不履行本契約,或未能遵守本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或所交之貨品經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換交者均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七)、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八)、訂購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向立約商訂購或以傳真逕向立約商訂購,若立約商表示缺貨無法供應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九)、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103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十一)、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
分。
(十二)、立約商如有積欠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若有不足且拒予補足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三)、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四)、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一、保固期限與責任:
(一)、本案自各批次同意付款翌日起算保固期限為 180 日,在保固期限內,若訂購之全部或部分貨品,有瑕疵或不符穿著需求,立約商應依適用機關之要求,修改至符合本案制服製作說明之規定。立約商如經適用機關 2 次書面通知仍不修改或逾 30 日以上仍未完成修改作業,視同立約商不履行保固責任,適用機關得自行委由他人改善,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該項費用於通知日起 30日內繳交或自保固金扣抵。修改後之制服,仍適用本項保固規定,至其重新交貨作業亦應依本案驗收方式辦理。
(二)、本案立約商供應之貨品應與本案契約所規定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十二、侵權行為:
本案立約商所交之貨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
行採購部或適用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十三、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四、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
x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 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
者。
十五、本契約產品價格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查證,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
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六、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 七 、 立 約 商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之 電 子 採 購 網 ( 網 址:xxxx://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之「類別」請選擇「特別業務/公司行號(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及「資格」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立約商(處理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業務)」,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確認送出」,並請利用網頁列印功能將申請結果列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xxx小姐收;聯絡傳真FAX:(00)0000-0000)審核即可。
十八、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
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電話: (00)0000-0000 或 (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 (00)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十九、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
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
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
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各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配備,一律計收服務費。
(四)、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
「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五)、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
二十、立約商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經機關發現後,由機關逕行解除採購契約並依法處理。
廿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二、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三、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五、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電子信箱: xxx0000@xxx.xxx.xx,地址: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
廿六、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
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七、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