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创赢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条款说明九
首创证券创赢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合同条款说明九
《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条款更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原合同“特别约定”部分,原:
特别约定:《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变更为:
特别约定:《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管理人应确保投资者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如发生因不符合规定而产生的投资者否定签署等纠纷,则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给托管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电子合同由管理人负责保管。
二、原合同“一、前言”部分,原: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
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按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 案、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 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变更为: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规范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当事人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以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原合同“二、释义”部分,原:
合同指引:指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变更为:
合同指引:指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原: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变更为:
委托人/投资者: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
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者;
原:
退出:指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赎回部分或全部委托资产份额的行为;
变更为:
退出:指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赎回部分或全部受托资产份额的行为;
原:
单位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变更为:
累计单位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四、原合同“三、承诺与声明”部分,原: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维护投资者权益,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情况包括管理人因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宣告破产。
(三)投资者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如委托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时,将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包含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委托资金为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最终投资者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产品未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变更为:
(一)管理人承诺与声明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财产,不保证受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与声明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受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维护投资者权益,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情况包括管理人因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宣告破产。
(三)投资者承诺与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投资者承诺,如委托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募集的资金时,将确保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中不包含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如委托资金为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的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最终投资者满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保证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产品未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3、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者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
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原合同“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原:
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六、原合同“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一)委托人”部分,原:
2、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7)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投资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关于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授权的书面申请。投资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2)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3)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退出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变更为:
2、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查询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5)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6)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7)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8)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投资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关于撤回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授权的书面申请。投资者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委托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说明书》,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者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2)不得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13)本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14)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开放退出期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信托法律关系;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原合同“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二)管理人”部分,
原:
2、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事宜;
(8)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9)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以管理人名义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16)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21)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3)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6)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27)依法对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代理销售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变更为:
2、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5)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事宜;
(7)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8)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以管理人名义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4)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向管理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2)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2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
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7)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
八、原合同“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托管人”部分,原:
2、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或有权机构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4)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5)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变更为:
2、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6)向管理人披露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以及前述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信息;
(7)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
(8)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1)编制托管年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托管人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不得为托管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原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部分,原:
2、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3)金融产品类资产(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包括人民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标的中不应包含除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期货保证金。
(5)本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3、投资比例
(1)穿透来看,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合计划穿透后不得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不含),不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仅投资期货保证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变更为:
2、主要投资方向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永续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金融产品类资产(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包括人民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标的中不应包含除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5)本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3、投资比例
(1)穿透来看,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合计划穿透后不得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不含)。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原:
(六)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固定期限。
变更为: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0 年固定期限。
新增: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1、认购费/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认购费为 0.00%。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为 0.05%/年。 3、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为 0.40%/年。 4、退出费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为 0.00%。 5、业绩报酬
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的部分提取 6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余部分作为超额收益分配给委托人。
6、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证券账户开户费、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十、原合同“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中“(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和募集期限”部分,
原:
3、募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限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天。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变更为:
3、募集期限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期限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自然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十一、原合同“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中“(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事项”部分,
原:
4、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销售机构应当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实际账户结息利率计息。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变更为:
4、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销售机构应当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认购款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金额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际结息后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十二、原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中“(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部分,
原: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初始募集规模(不含认购费)不低于 1000.00 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本集合计划的募集金额全部划入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应在十
个工作日内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变更为:
本集合计划的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初始募集规模(不含认购费)不低于 1000.00 万元,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十三、原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中“(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部分,
新增:
本集合计划若无法完成备案,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终止清算程序。
十四、原合同“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中“(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部分,
原:
③退出款项划付
投资者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8 个交易日内到账。
变更为:
③退出款项划付
投资者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T+8 个交易日内到账。
本集合计划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应当返回其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或者同名账户。
十五、原合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及比例”部分,
原: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金融机构次级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银保监会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3)金融产品类资产(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包括人民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标的中不应包含除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期货保证金。
(5)本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资产配置比例及限制
(1)穿透来看,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合计划穿透后不得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不含),不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仅投资期货保证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变更为: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类等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银行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永续债、同业存单、企业债、公司债(含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下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含证监会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及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证券,且底层资产不为产品或其收益权/受益权)、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等投资品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等级满足债券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至少有一项在 AA 及以上级别(若无主体评级则取债项评级,若无债项评级则取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评级不得低于 AA,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如有债项评级则不低于 A-1。资产支持证券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现金类资产: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现金、到期日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不超过 7 天(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3)金融产品类资产(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包括人民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于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其投资标的中不应包含除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
(5)本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2、资产配置比例及限制
(1)穿透来看,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80%-100%。
(2)债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3)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4)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20%。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5)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发行申购时,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6)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债券存续规模的 25%,且投资于单一债券的金额(以市值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债券外的其他同一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也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7)本集合计划穿透后不得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8)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不含)。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比例如需发生变更,应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3、计划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目的、风险控制、责任承担以及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1)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目的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仅限于风险对冲。
(2)风险控制
①管理人建立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岗位人员各司其职,形成了支持衍生品交易的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②管理人制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从制度和流程上严格约束投资交易行为,确保投资运作合法合规,防范相关风险。针对衍生品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应急处理机制和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流程,日常保证金头寸管理与资金调度、划转由专人负责,当突发事件导致市场向不利方向剧烈
波动时,应及时启动保证金管理应急预案。
③管理人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支持衍生品的交易、估值、清算、风险管理等,为衍生品持续稳定交易提供有力保障。
④定期或不定期评估风险管理有效性,完善风险管理政策、机制和流程。
(3)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的责任承担
①期货经纪机构负责期货资产账户下受托资产的保管,托管人无保管义务。如果期货经纪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根据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补偿。
②若期货经纪机构出现保证金支付危机时,经管理人同意,期货经纪机构将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移仓规则将本集合计划的国债期货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未能退付的本集合计划保证金,期货经纪机构将按照法律程序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期货经纪机构承担。
③本集合计划缴存在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仅用于从事期货交易,管理人应合理管理、调配其缴存在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
(4)国债期货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持仓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资金性风险。持仓的流动性风险和资金通过如下措施进行管理:
①参与交易时主要选择活跃、流动性好的合约作为标的;
②突发情况导致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 a.应急触发条件
管理人收到追加保证金及/或强行平仓通知后,管理人未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及时追加保证金到位或预计难以按要求自行减仓时,触发期货保证金的流动性应急处理机制。
b.保证金补充机制
如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时,管理人将首先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从市场上拆借资金;如仍不能满足保证金缺口的,管理人将及时变现集合计划资产或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处理,变现时应重点考虑变现资产的流动性,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损失。
十六、原合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中“(六)投资策略”部分,
新增: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国债期货合约可交割债的现券收益率与远期到期收益率的利差确定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价格。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通过运用国债期货主要对现券进行风险对冲,尽可能对冲和规避利率上行导致的债券跌价损失。
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财产参与国债期货,应当勤勉尽职,确保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符合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约定,定期对集合计划财产持有的债券现券合并评估净久期敞口,定期进行压力测试,避免利用国债期货的保证金交易机制放大集合计划财产的投资风险。
十七、原合同“十四、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部分,原: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a、投资交易对手或投资标的为产品关联方,且单笔结算金额达到 2000(不含)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该资产管理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 20%(不含)以上的,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前述交易不包括以下情形:
b、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涉及的相关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监管最新规定履行。
变更为: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投资交易对手或投资标的为产品关联方,且单笔结算金额占该资产管理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比例达到 20%(不含)以上的,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前述交易不包括以下情形:
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涉及的相关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监管最新规定履行。
十八、原合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部分,原: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集合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产,由相应的保管机构承担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审慎选择保管机构。
3、管理人、托管人因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集合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本集合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集合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2、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本集合计划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均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集合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以及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办理。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如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并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资金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变更为: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集合计划财产为信托财产,其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集合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为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受托财产,由相应的保管机构承担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审慎选择保管机构。
3、管理人、托管人因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集合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集合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6、本集合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集合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
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本集合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7、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托管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当托管资产处于托管行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时,托管行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托管职责。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集合计划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集合计划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财产账户相独立。
2、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均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集合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以及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办理。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如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并聘请资金监管机构对该账户的资金划付进行监管。相应的投资回款及收益,也由管理人负责及时原路划回托管资金账户,已聘请资金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应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完成投资回款的划付。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本集合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资产管理人投资期货之前,应与资产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共同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十九、原合同“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部分,原: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计划管理人在运作计划资产时,向计划托管人发出的书面划款指令或其他双方一致认可形式的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退出、收益分配付
款指令)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计划管理人发给计划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收款人开户银行、金额、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要素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 指令上签字后,代表计划管理人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向托管人发送,传真和邮件为备份方式。管理人以上述方式发送指令后需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 或其他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确认。
(2)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计划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2、指令的确认
(1)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或其他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计划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变更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计划管理人在运作计划资产时,向计划托管人发出的书面划款指令或其他双方一致认可形式的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退出、收益分配付款指令)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计划管理人发给计划托管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金额、收付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要素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投资指令。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1)管理人可选择电子或者传真/邮件等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电子指令模式:管理人通过深证通、托管网银或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认可电子渠道发送电子指令给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传真/邮件指令模式:管理人将有效投资指令及划款证明材料以传真或电子 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 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并加盖授权签发人预留名章、审批人预留名章及投 资指令签发业务章。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托管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指令进行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 核后,方可执行指令。
(2)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计划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2、指令的确认
(1)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一致性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计划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原:
(3)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计划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每日的场外投资付款指令应尽力于 T-1 日传真至托管人。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及其证明材料最迟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6:0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
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3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至托管人。(非担保交收业务联系人: 李国强 010-63639184 ; 周晓漫 010-63639155 ; 传真 010-63639145、46、47)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指令及其证明材料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变更为:
(3)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计划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每日的场外投资付款指令应尽力于 T-1 日传真至托管人。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及其证明材料最迟需提前 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40,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至托管人。(非担保交收业务联系人: 李国强 010-63639184 ; 周晓漫 010-63639155 ; 传真 010-63639145、46、47)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5:5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指令及其证明材料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二十、原合同“十八、越权交易的界定”部分,原: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在接到托管人通知后向托管人主动披露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委托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见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
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本集合计划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本集合计划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2、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委托人,相关变更经资产委托人同意后调整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并告知资产托管人。相关变更应为投资监督业务系统开发和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3、托管人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由于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错误、遗漏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4、对于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本集合计划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5、为保证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部分投资监督事项需要管理人配合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的,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托管人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审查,因管理人未能执行上述规定,导致托管人不能有效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变更为: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在接到托管人通知后向托管人主动披露越权交易。托管人有权督促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在受托财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受托财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发生超买行为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集合计划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越权交易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见托管协议附件《交易监控合规表》。
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本集合计划越权交易的监督和检查自本集合计划建账估值之日起开始。
2、投资范围或投资限制变更,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应与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3、托管人越权交易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由于上述机构提供信息的错误、遗漏或延迟所引起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4、对于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投资策略、投资决定或由于本集合计划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十一、原合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中“(一)集合计划的估值”部分,
原:
7、估值方法
变更为:
7、估值方法及其调整
原:
(3)期货保证金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及时根据期货公司更改后的协议或合同进行账务调整并通知托管人;
(4)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5)债券估值方法
①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变更为:
(3)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4)债券估值方法
①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②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如投资国债期货等)的估值方法
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原合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中“(二)集合计划的会计政策”部分,
原:
5、本集合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变更为:
5、本集合计划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二十三、原合同“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部分,
原:
1、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率为 0.70%/年。计算方法如下:
H=E×0.7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变更为:
1、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率为 0.40%/年。计算方法如下:
H=E×0.40%÷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原:
④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投资者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变更为:
④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投资者退出和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
原:
核算期产品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
= (1−0)÷D×365×100%
0
1:本次业绩报酬核算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0:上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0
∗ :上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日的单位净值;
D:上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日至本次业绩报酬核算日的天数; R: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F=max{(R-r)×N×C×(D/365),0}其中:
F:针对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核算期内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r:核算期区间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C: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在上一业绩报酬核算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N: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本集合计划第八次合同变更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生效,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由 10%调整为 60%,故针对 2024 年 2 月 20日前本集合计划的产品收益,管理人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收益部分收取 10%作为业绩报酬;针对 2024 年 2 月 20 日及以后本集合计划的产品收益,管理人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收益部分收取 60%作为业绩报酬)。
变更为:
核算期产品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
= (1−0)÷D×365×100%
0
1:本次业绩报酬核算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0:上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0
∗ :上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日的单位净值;
D:上一个业绩报酬核算日至本次业绩报酬核算日的天数; R:年化收益率。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F=max{(R-r)×N×C×(D/365),0}其中:
F:针对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核算期内应提取的业绩报酬; r:核算期区间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C:投资者每笔参与份额在上一业绩报酬核算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N: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 60%;
二十四、原合同“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四)税收”部分,
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以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前述税费由本集合计划委托财产承担,管理人将按相关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和缴纳。委托人知悉因本集合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变化或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改变。
变更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以及《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前述税费由本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承担,管理人将按相关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和缴纳。委托人知悉因本集合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变化或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改变。
二十五、原合同“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部分,原: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本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本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管理人可以视情况选择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在符合有关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拟定分红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 100%;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的每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4、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管理人告知委托人。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具体方式会在分红前进行公告。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现金分红形成的收益分配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变更为: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包括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本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本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具体方式会在分红前进行公告。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现金分红形成的收益分配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管理人可以视情况选择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3、在符合有关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拟定分红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 100%。
4、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日的每份额净值减去每份额分红金额后不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通知和实施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管理人告知委托人。管理人应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收益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在收益分配日根据收益分配方案实施收益分配。
二十六、原合同“二十二、信息披露与报告”中“(一)定期报告”部分,
原:
2、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30 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季度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年度报告。
变更为:
2、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季度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后由管理人公告,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30 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通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季度报告。
若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季度报告还应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国债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
3、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
管理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如适用);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后由管理人公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 3 个月时,管理人/托管人可不编制披露当期的年度报告。
若本集合计划投资国债期货的,年度报告还应披露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投资国债期货对集合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等。
二十七、原合同“二十二、信息披露与报告”中“(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部分,
原:
如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变更为:
如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二十八、原合同“二十三、风险揭示”部分,原: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属于 R2 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
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债券持有者在持有期得到的利息收入、到期时得到的本息、出售时得到的资本收益等,用它们来再投资所能实现的报酬可能会低于当初购买该债券的收益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退出,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
集合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参与失败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销售机构对参 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无论到账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本集
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设立失败风险。初始募集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等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本集合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2)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3)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4)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8、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集合资产管理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证券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托管机构等;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0、税收政策相关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委托人必须自 行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集合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 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 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相关收益 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 行缴纳;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11、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不匹配的风险
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诚信记录和投资偏好等信息,若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情形或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定期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最终委托人可能遭受超出其承受能力或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12、反洗钱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信息,且前述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属管理人、销售机构保密信息,委托人无权知悉,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管理人、销售机构无义务告知委托人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4、关联交易的风险
(1)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
优先的原则,对该等交易安排进行事前内部审查,逐笔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的方式征询投资者,但仍可能存在因管理人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
(2)对于一般关联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虽然管理人设置了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采取分层管理,但仍可能因管理人针对一般关联交易在本合同采用事先统一授权同意模式、存在投资者未被逐笔征询并在发生一般关联交易时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
15、基于本产品固有风险及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的不确定性,存在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及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16、因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影响委托人的判断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等风险。
17、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但投资者撤回同意,存在可能导致管理人无法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18、投资者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
19、集合计划的持仓债券存在信用等级波动而使得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所持仓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的风险,管理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持仓债券,但存在因市场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调整完毕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七)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
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委托除管理人之外的外部销售机构销售,虽然管理人通过签署相关协议与销售机构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但仍可能存在因外部销售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操作、技术系统故障或操作差错等原因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投资者知晓。
4、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计划备案手续,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办理成功。如本集合计划最终未能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被不予备案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清算,由此将影响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
5、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委托人疏于及时查看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集合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6、本集合计划公布收益分配方案后,可能存在本集合计划净值浮动等原因导致收益分配日可供实际分配的资金少于收益分配方案公布的分配金额,届时管理人有权对实际分红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则委托人存在实际收到的分红金额与收益分配方案不完全相同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委托人无法退出集合计划;且本集合计划不在交易所上市,委托人无法通过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
8、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如有)
如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9、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至少包括: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0、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1、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特别风险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公司的内控信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判断有误、投资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因为收取业绩报酬,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及累计单位净值在资产管理产品业绩报酬提取日出现下跌,从而产
生风险。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权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类产品主要投资于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4)双重收费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私募基金产品,如果所投资私募基金产品设置有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且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为本集合计划免除或者降低相关费用,而这些费用实际由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承担,所以委托人面临承担本集合计划和私募基金双重收费风险,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
(5)退出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私募基金产品,若委托人向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需向所投资私募管理人申请退出或赎回,因此所投私募赎回或退出资金的到账速度将会影响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资金的到账速度。极端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拒绝本集合计划的赎回情况,此时本集合计划可能无足额资金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届时管理人可能按照本合同关于大额退出或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等约定执行,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确认或无法全部确认的情况。
(6)资金闲置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因没有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或由于认购/申购私募基金产品无效或被拒绝,导致一定资金闲置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可能会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
(7)信息披露相关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一般不公开其投资组合情况,本集合计划作为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其资金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8)其他风险
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产品,投资该类产品可能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本集合计划设立时尚未预见的其他风险。 12、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该业务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信用风险:交易对手可能出现违约、不按协议支付或者交付、否认协议、破产清算等情况,将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2)政策风险: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实施停业整顿、撤销业务资格等行政或司法程序,监管部门调整产品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准入条件或因产品自身规模变化等因素使得产品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也将影响该业务的开展;
(3)特殊事件风险:挂钩标的出现停牌、交易中断、交易量不足、市场剧烈波动或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时,已经达成协议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可能被提前终止或改变收益计算方式。此外,还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模型风险等风险。
(八)特别提示
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条款
存续期内,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强制退出条款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
元。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如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4、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
时可能面临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变更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委托除管理人之外的外部销售机构销售,虽然管理人通过签署相关协议与销售机构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但仍可能存在因外部销售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操作、技术系统故障或操作差错等原因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投资者知晓。
4、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计划备案手续,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办理成功。如本集合计划最终未能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被不予备案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清算,由此将影响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
5、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视为同意
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委托人疏于及时查看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集合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6、本集合计划公布收益分配方案后,可能存在本集合计划净值浮动等原因导致收益分配日可供实际分配的资金少于收益分配方案公布的分配金额,届时管理人有权对实际分红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则委托人存在实际收到的分红金额与收益分配方案不完全相同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委托人无法退出集合计划;且本集合计划不在交易所上市,委托人无法通过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
8、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如有)
如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9、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至少包括: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0、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1、关联交易的风险
(1)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对该等交易安排进行事前内部审查,逐笔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的方式征询投资者,但仍可能存在因管理人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
(2)对于一般关联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虽然管理人设置了重大关联交易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采取分层管理,但仍可能因管理人针对一般关联交易在本合同采用事先统一授权同意模式、存在投资者未被逐笔征询并在发生一般关联交易时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
12、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特别风险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公司的内控信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判断有误、投资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因为收取业绩报酬,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及累计单位净值在资产管理产品业绩报酬提取日出现下跌,从而产生风险。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权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类产品主要投资于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4)双重收费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私募基金产品,如果所投资私募基金产品设置有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且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为本集合计划免除或者降低相关费用,而这些费用实际由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承担,所以委托人面临承担本集合计划和私募基金双重收费风险,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
(5)退出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私募基金产品,若委托人向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需向所投资私募管理人申请退出或赎回,因此所投私募赎回或退出资金的到账速度将会影响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资金的到账速度。极端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拒绝本集合计划的赎回情况,此时本集合计划可能无足额资金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届时管理人可能按照本合同关于大额退出或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等约定执行,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确认或无法全部确认的情况。
(6)资金闲置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因没有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或由于认购/申购私募基金产品无效或被拒绝,导致一定资金闲置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可能会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
(7)信息披露相关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一般不公开其投资组合情况,本集合计划作为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其资金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8)其他风险
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产品,投资该类产品可能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本集合计划设立时尚未预见的其他风险。
13、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该业务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信用风险:交易对手可能出现违约、不按协议支付或者交付、否认协议、破产清算等情况,将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2)政策风险: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实施停业整顿、撤销业务资格等行政或司法程序,监管部门调整产品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准入条件或因产品自身规模变化等因素使得产品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也将影响该业务的开展;
(3)特殊事件风险:挂钩标的出现停牌、交易中断、交易量不足、市场剧烈波动或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时,已经达成协议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可能被提前终止或改变收益计算方式。此外,还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模型风险等风险。
14、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是具有高杠杆特征的衍生金融工具。尽管管理人将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并且对国债期货的名义本金、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超额保证金余额进行监控,使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但仍可能存在国债期货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管理人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假如市场走势对集合计划财产不利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经纪商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集合计划财产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管理人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集合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管理人应当了解、知悉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商的业务规则,如果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合约持仓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商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则集合计划财产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在某些市场情况下,管理人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集合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甚至瘫痪、被网络黑客
或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可能造成管理人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管理人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集合计划财产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7)管理人可能对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持有至到期并进行交割,管理人作为国债期货的买方参与交割时,国债期货的卖方具有“交割选择权”,即国债期货的卖方有权选择将何种可交割国债交付买方的权利,管理人对国债期货多头合约进行交割时,可能获得对集合计划财产不利的可交割国债并导致集合计划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损失。
(8)根据行业惯例,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经纪商对集合计划财产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如果管理人将过多闲置资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集合计划资产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将丧失正常的利息收入。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属于 R2 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债券持有者在持有期得到的利息收入、到期时得到的本息、出售时得到的资本收益等,用它们来再投资所能实现的报酬可能会低于当初购买该债券的收益率的风险。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投资者承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者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履约或者信用资质恶
化,给资产管理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6、税收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参与失败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销售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无论到账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设立失败风险。初始募集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等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本集合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③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④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8)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集合资产管理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证券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托管机构等;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0)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不匹配的风险
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诚信记录和投资偏好等信息,若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情形或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定期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最终委托人可能遭受超出其承受能力或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11)反洗钱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信息,且前述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属管理人、销售机构保密信息,委托人无权知悉,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2)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管理人、销售机构无义务告知委托人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
安排。
(13)基于本产品固有风险及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的不确定性,存在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及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14)因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影响委托人的判断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等风险。
(15)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但投资者撤回同意,存在可能导致管理人无法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16)投资者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
(17)集合计划的持仓债券存在信用等级波动而使得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所持仓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的风险,管理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持仓债券,但存在因市场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调整完毕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8、特别提示
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条款
存续期内,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强制退出条款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
元。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如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4)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
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二十九、原合同“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中“(一)合同的变更”部分,
原: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交易规则修订,自 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 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 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时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按照约定的开放日或临时开放日提出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合同变更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临时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其中,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3、本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
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管理人应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变更为:
1、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集合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通过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下一开放日或管理人设置的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保障其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合同变更生效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临时开放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委托人同意,无论其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本合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管理人因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因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2、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交易规则修订,自 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 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 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时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临时开放期内,本集合计划不接受任何参与申请。
3、本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
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十、原合同“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中“(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部分,
原:
5、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清算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变更为:
5、资产管理计划延期清算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因受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进行备案、报送;
三十一、原合同“二十五、违约责任”部分,原: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变更为: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三十二、原合同“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中“(二)资产管理合同
的生效条件”部分,
原:
对于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签署编号为“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1”、“光银托管北分 2021QS025-1”、“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3-资管”、“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4-资管”、“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5-资管”、 “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6-资管”的《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原合同”)的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管理人征询公告要求就是否同意合同变更作出意见表示同意,管理人负有核实投资者是否同意的义务,托管人按照管理人提供核实信息履行托管义务;且管理人发布合同变更生效公告后,即视为有效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成立,原合同作废。
变更为:
对于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签署编号为“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1”、“光银托管北分 2021QS025-1”、“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3-资管”、“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4-资管”、“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5-资管”、 “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6-资管”、“光银托管北分 2019QS041-2-补 07-资管”的《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简称“原合同”)的投资者而言,投资者根据管理人征询公告要求就是否同意合同变更作出意见表示同意,管理人负有核实投资者是否同意的义务,托管人按照管理人提供核实信息履行托管义务;且管理人发布合同变更生效公告后,即视为有效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成立,原合同作废。
三十三、原合同“二十八、其他事项”部分,新增: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投资者及管理人承担任何责任。
各方承诺并保证,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及与对方本合同项下的合作关系进行任何对外宣传。
三十四、原合同“附件 1:风险揭示书”部分,
变更为:
首创证券创赢 M600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充分认识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计划属于 R2 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二)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或已委托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
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具体交易安排及实际情况,在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对合同指引规定的内容做了部分更加具体细化的约定,对合同指引规定以外的内容做了部分约定,且对合同指引部分不完全适用于本资管计划的规定做了必要调整(或有),但相关内容的调整(如有)均以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产生的或有风险特提示投资者注意。
2、委托人可能无法参与的风险
由于本集合计划设定了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的规模上限,管理人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本集合计划的规模上限进行控制,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着因上述原因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委托除管理人之外的外部销售机构销售,虽然管理人通过签署相关协议与销售机构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但仍可能存在因外部销售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操作、技术系统故障或操作差错等原因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请投资者知晓。
4、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计划备案手续,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办理成功。如本集合计划最终未能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被不予备案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终止清算,由此将影响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目的。
5、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就合同变更征求委托人意见期间,未明确提出异议的委托人视为同意修改或变更合同和说明书。部分委托人可能因为未能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或者未能将变动后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委托人疏于及时查看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而无法及时获知合同变更事项,如果委托人因上述情况未能按时退出本集合计划,可能会被视为同意合同变更,从而存在风险。
6、本集合计划公布收益分配方案后,可能存在本集合计划净值浮动等原因导致收益分配日可供实际分配的资金少于收益分配方案公布的分配金额,届时管
理人有权对实际分红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则委托人存在实际收到的分红金额与收益分配方案不完全相同的风险。
7、本集合计划有一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委托人无法退出集合计划;且本集合计划不在交易所上市,委托人无法通过交易所市场公开交易。
8、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如有)
如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可能存在因网络中断或不运作、传送安全系统失灵、系统遭受非法攻击等多种因素造成数据的损坏或丢失。
9、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本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至少包括: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份额可以办理转让后,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0、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组合在进行正回购操作时,可能由于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以及由于正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此外,在进行正回购操作对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正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组合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1、关联交易的风险
(1)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对该等交易安排进行事前内部审查,逐笔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的方式征询投资者,但仍可能存在因管理人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
(2)对于一般关联交易的特别风险提示:虽然管理人设置了重大关联交易
与一般关联交易的划分标准,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采取分层管理,但仍可能因管理人针对一般关联交易在本合同采用事先统一授权同意模式、存在投资者未被逐笔征询并在发生一般关联交易时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而引起的风险,在此提示投资者特别注意。
12、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特别风险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计划管理人对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公司的内控信息获取不全,控制力不强,并且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判断有误、投资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2)本集合计划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可能因为收取业绩报酬,导致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及累计单位净值在资产管理产品业绩报酬提取日出现下跌,从而产生风险。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权益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
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类产品主要投资于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类资产,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各类风险,风险相对较高,因而最终对本集合计划造成风险。
(4)双重收费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私募基金产品,如果所投资私募基金产品设置有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且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为本集合计划免除或者降低相关费用,而这些费用实际由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承担,所以委托人面临承担本集合计划和私募基金双重收费风险,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
(5)退出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主要为私募基金产品,若委托人向本
集合计划管理人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需向所投资私募管理人申请退出或赎回,因此所投私募赎回或退出资金的到账速度将会影响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资金的到账速度。极端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拒绝本集合计划的赎回情况,此时本集合计划可能无足额资金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届时管理人可能按照本合同关于大额退出或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等约定执行,从而导致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无法确认或无法全部确认的情况。
(6)资金闲置风险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因没有合适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或由于认购/申购私募基金产品无效或被拒绝,导致一定资金闲置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可能会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收益。
(7)信息披露相关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透明度普遍不高,一般不公开其投资组合情况,本集合计划作为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其资金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8)其他风险
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产品,投资该类产品可能还会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本集合计划设立时尚未预见的其他风险。
13、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该业务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信用风险:交易对手可能出现违约、不按协议支付或者交付、否认协议、破产清算等情况,将影响本集合计划的收益;
(2)政策风险:监管部门对交易对手实施停业整顿、撤销业务资格等行政或司法程序,监管部门调整产品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准入条件或因产品自身规模变化等因素使得产品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也将影响该业务的开展;
(3)特殊事件风险:挂钩标的出现停牌、交易中断、交易量不足、市场剧烈波动或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时,已经达成协议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可能被提前终止或改变收益计算方式。此外,还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模型风险等风险。
14、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是具有高杠杆特征的衍生金融工
具。尽管管理人将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并且对国债期货的名义本金、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超额保证金余额进行监控,使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但仍可能存在国债期货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管理人以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假如市场走势对集合计划财产不利导致集合计划财产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经纪商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集合计划财产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管理人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集合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2)管理人应当了解、知悉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商的业务规则,如果管理人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合约持仓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商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则集合计划财产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在某些市场情况下,管理人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集合计划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甚至瘫痪、被网络黑客或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可能造成管理人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集合计划财产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管理人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集合计划财产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7)管理人可能对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持有至到期并进行交割,管理人作为国债期货的买方参与交割时,国债期货的卖方具有“交割选择权”,即国债期货的卖方有权选择将何种可交割国债交付买方的权利,管理人对国债期货多头合约进行交割时,可能获得对集合计划财产不利的可交割国债并导致集合计划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遭受损失。
(8)根据行业惯例,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经纪商对集合计划财产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不支付利息,如果管理人将过多闲置资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集合计划资产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将丧失正常的利息收入。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集合计划属于 R2 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C2 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管理人评定的风险等级不一致时,以销售机构评定的风险等级为准。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产品时,所依据的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证券发行公司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债券持有者在持有期得到的利息收入、到期时得到的本息、出售时得到的资本收益等,用它们来再投资所能实现的报酬可能会低于当初购买该债券的收益率的风险。
3、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投资者承担。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者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因债务人、交易对手或持仓金融头寸的发行人未能按时履约或者信用资质恶化,给资产管理计划带来损失的风险。
6、税收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等而导致本集合计划终止的风险;
(2)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3)参与失败风险。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销售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无论到账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4)设立失败风险。初始募集期结束时,本集合计划受市场环境等影响,募集规模可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设立条件,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本集合计划终止时,资产无法变现的情形;
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③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直接影响集合计划运行;
④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
(6)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外的风险可能导致集合计划或者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受损;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
(8)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在集合资产管理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证券公司、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托管机构等;
(9)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受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0)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风险等级不匹配的风险
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诚信记录和投资偏好等信息,若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情形或者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定期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集合计划不匹配,最终委托人可能遭受超出其承受能力或被强制退出的风险。
(11)反洗钱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信息,且前述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属管理人、销售机构保密信息,委托人无权知悉,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2)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安排相关风险
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管理人、销售机构无义务告知委托人报送安排及报送内容,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则视为知悉并同意前述安排。
(13)基于本产品固有风险及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的不确定性,存在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及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风险。
(14)因管理人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具有不确定性,存在影响委托人的判断并进而给委托人带来收益甚至本金亏损等风险。
(15)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基于个人同意的处理个人信息授权,但投资者撤回
同意,存在可能导致管理人无法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16)投资者已了解尽管管理人已采取各项措施保障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但仍有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风险。
(17)集合计划的持仓债券存在信用等级波动而使得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所持仓债券信用评级不符合合同约定信用评级的风险,管理人将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持仓债券,但存在因市场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调整完毕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8、特别提示
本集合计划依法设立,投资者在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应认真阅读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说明书等集合计划文件,并确保理解相关条款和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提前终止条款
存续期内,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导致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2)强制退出条款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退出后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30.00 万
元。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则管理人对该余额部分作强制退出处理。强制退出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电子签名信息保护
如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合同进行交易的,应积极采取安全措施,加强账户、密码的保护。
(4)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所持有集合计划份额被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与承诺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
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章节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章节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章节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争议的处理”章节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
10、本人/机构知晓,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 】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本人承诺已仔细的、完整的阅读上述所有陈述与声明,并在此签字确认: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管理人(盖章):
日期:
销售机构经办人(签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日期: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