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共享親職支援中心
I 服務定義
簡介
共享親職支援中心(「中心」)旨在為分居/正辦理離婚/離婚的父母(「離異父母」)提供一站式的共享親職支援服務,協助有合作困難及衝突的離異父母以兒童為本的原則處理子女照顧及聯繫的安排, 並為其子女提供以兒童為本的介入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中心的目標是:
(a) 促進離異父母更有效地以兒童為本的原則履行父母的責任;
(b) 協助子女在其父母制訂子女照顧及聯繫計劃的過程中應付壓力 及適應轉變;
(c) 提供親子聯繫機會,及令相關安排更為順暢,讓子女在安全及沒有衝突的環境中與其非同住父母保持聯繫;以及
(d) 透過公眾教育/宣傳,推廣父母責任的概念。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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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
3. 服務營辦者須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a) 為離異父母提供共享親職服務
(i) 提供共享親職輔導及親職協調服務;以及
(ii) 舉辦親職小組/活動/工作坊,以推廣共同父母責任的概念,並協助他們制訂親職計劃,與前伴侶/前配偶實踐共享親職。
(b) 子女探視服務
(i) 為子女及其非同住父母或重要人士(例如: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安排督導聯繫/交接。
(c) 兒童為本的介入服務
(i) 按「父母責任模式」提供深入輔導/ 小組/活動,以增強子女適應家庭轉變的能力,並促進他們與父母持續聯繫; 以及
(ii) 制訂及執行介入服務計劃,以促進親子互動,尤其是與非同住父母的互動。
(d) 父母責任的宣傳工作/教育
(i) 為離異父母、公眾及為上述父母和子女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舉辦活動(例如講座、資訊攤位、大型活動等), 以推廣共同父母責任的概念及離異後共享親職的重要性。
服務對象
4. 中心的服務對象, 是中心與社會福利署(「社署」)所議定的特定服務區域的離異父母及/或其子女,而這些父母就下列的子女安排難以/可能難以互相合作及/或達成共識:
• 照顧及聯繫安排;及/或
• 與父母生活的安排。
5. 中心應為不同種族、文化、 宗教及語言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
轉介
6. 服務使用者不論有否法庭頒發的監管令,可自行申請服務,亦可由政府部門或有關機構的服務單位(包括但不限於社署、非政府機構、學校、家事調解員及律師) 作出轉介。
收費
7. 服務營辦者須免費提供服務。
II 服務表現標準
8. 服務表現評估將以服務量及服務成效為指標。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並按社署要求提供統計數字。
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服務量指標 議定水平
1 每年新開/重開的共享親職輔導 註 1 /親職協調 90
服務註 2/子女探視服務註 3 的個案數目
2 每年督導聯繫/交接的總節數註 4 800
3 每年為分居/正辦理離婚/離婚的父母舉辦教 6
育/治療小組註 5 的總數
4 每年為兒童舉辦教育/治療小組註 6 的總數 6
5 每年為分居/正辦理離婚/離婚的父母舉辦的 24
活動/工作坊註 7 的總數
6 每年為兒童舉辦的活動/工作坊註 8 的總數 8
7 每年為服務使用者、公眾及專業人士舉辦有關父 30
母責任的推廣/教育活動註 9 的總數
8 每年處理的查詢總數 1 200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服務成效指標 議定水平
1 每年對所得服務表示滿意的父母所佔百分率註 10 75%
2 每年認為服務有助增進共享親職的技巧及知識 75%
的父母所佔百分率註 11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議定水平 | |
3 | 每年認為服務有助促進與子女聯繫的非同住父 母所佔百分率註 1 2 | 75% |
4 | 每年認為服務有助面對父母分居/離婚所帶來 的壓力/困難的兒童所佔百分率註 13 | 75% |
* 個別服務營辦者所承擔的服務量/服務成效標準的議定水平各有 差異。
基本服務規定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a) 中心每星期至少應有 12 節服務節數,包括 1 節在星期五晚上和
4 節在星期六/日;
(b) 中心至少應有 7 名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工,當中包括 1 名督導主任。有關社工均須具備不少於 3 年家庭及兒童服務工作經驗。
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 下稱《協議》, 通用章節所載的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履行職責。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3.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 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 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的
「其他費用」。實際資助亦將按服務開展日及分階段接收時間建議(如適用)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5.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後,每月會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 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和報表則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8.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 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9.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 要求。
20.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 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 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1. 除了本《協議》外, 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 的 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定義
註 1 共享親職輔導為離異父母提供輔導及/或其他專業介入服務,以協助他們承擔因分居或離婚帶來新的責任、處理因此所引致的怨憤及各種情緒的困擾,同時協助他們加強合作,化解有關親職事宜的紛爭。若父母、子女及家人均參與輔導,應計算為 1 個個案。至於因應法庭要求而為父/ 母提供個別進行的共享親職課程,可視作個案計算。
註 2 親職協調服務是以兒童為本的介入服務,提供解決親職紛爭的方法。由曾接受親職協調培訓且具經驗的專業人士協助有衝突的離異父母及早解決紛爭,教導父母有關子女的需要,並實踐擬定的親職計劃。
註 3 子女探視服務 指為子女及其非同住父母及/或重要人士 (例如:祖父母及兄弟姊妹)安排的督導聯繫/交接服務。
註 4 節數 指子女與其非同住父母及/或重要人士( 例如祖父母 及兄弟姊妹)直接聯繫/交接。
註 5 指協助離異父母更有效地以兒童為本的原則解決共享親職
困難及承擔父母責任的小組。每個小組應有 6 名或以上的
參加者,並最少舉辦 4 節。
定義 | ||
註 | 6 | 指協助兒童面對父母分居/離婚所帶來的壓力和適應相關轉變的小組。每個小組應有 6 名或以上的參加者,並最少 舉辦 4 節。 |
註 | 7 | 指有系統且具教育元素的活動或工作坊,透過有組織和細意安排的內容,加強離異父母解決衝突、共享親職及履行父母責任的知識和技巧。每個活動或工作坊應有 6 名或以 上的參加者。活動或工作坊可為期全日或半日,均計算為 1 節。 |
註 | 8 | 指有系統且具教育元素的活動,藉以增強兒童處理因父母分居及離婚所引致的情緒及困難的能力。每個活動或工作坊應有 6 名或以上的參加者。活動或工作坊可為期全日或 半日,均計算為 1 節。 |
註 | 9 | 指具教育及宣傳元素的活動,向公眾、潛在的服務使用者及專業人士推廣父母責任的概念。每個活動應至少有 6 名參加者。 |
註 | 10 | 服務成效標準 1 適用於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服務或督導聯繫/交接服務或小組服務,並已停止接受服務的父母( 不論他們有否完成服務),而成效評估將根據服務 使用者在意見調查問卷提供的回覆作出計算。 |
定義
註 10(續) 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服務或督導聯繫/交接服務或小組服 務,並對服 務表示滿意的父母數目
= 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服務或督導聯繫/ x 100%
交接服務或小組服 務,並已填 妥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 問卷的父母總數
註 11 服務成效標準 2 適用於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 服務或督導聯繫/交接服務或小組服務、已停止接受服 務,並認為服務有助增進共享親職的技巧及知識的父母 (不論他們有否完成服務),而成效評估將根據服務使用者在意見調查問卷提供的回覆作出計算。
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服務或督導聯繫/
交接服務或小組服 務,並認為 服務有助增進共享親職 的技巧及知識的父母數目
= 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服務或督導聯繫/ x 100%
交接服務或小組服 務,並已填 妥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 問卷的父母總數
註 12 服務成效標準 3 適用於已接受督導聯繫/交接服務,並已停止接受服務的非同住父母(不論他們有否完成服務),而成效評估將根據服務使用者在意見調查問卷提供的回覆作出計算。
已接受督導聯繫/ 交接服 務,並認為服 務有助促進與
= 子女聯繫的非同住父母數目 x 100%
已接受督導聯繫/ 交接服 務,並已填妥 服務使用者意 見調查問卷的非同住父母總數
定義
註 13 服務成效標準 4 適用於已接受督導聯繫/交接服務和小組服 務 及 / 或 其 父 母 已 接 受 共 享 親 職 輔 導 / 親 職 協 調 服 務,並已停止接受服務的兒童( 不論他們有否完成服 務), 而成效評估將根據服務使用者在意見調查問卷提供的回覆作出計算。
已接受督導聯繫/ 交接服務和小組服務及/或其父母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服 務,並認為 服務 有助面對父母分居/離婚所帶來的壓力/困難的兒
= 童數目 x 100%
已接受督導聯繫/ 交接服務和小組服務及/或其父母已接受共享親職輔導/親職協調服務,並已填妥服務使用者意見調查問卷的兒童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