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号
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2.0 版,2022 年)(线上版)
客 户 须 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同中关于借款人、担保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2.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并得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授权。
3.您已经确保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您可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在确保本人亲自操作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同时通过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方式校验您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均视为您本人办理。
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中信银行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在线提供贷款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是指用摄像头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自动在图像中检测人脸,并与被识别人在相关部门留存的证件信息进行比对以核实被识别人身份真实性的技术。
6.您可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 Key 数字证书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USBkey 是指一种通过 USB(通用串行总线接口)直接与计算机相连、具有密码验证功能、可靠高速的小型存储设备。中信银行 USBkey 指客户在中信银行网点开通证书版网银时,办理并领取的 USBkey 电子证书。
7.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贷款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您应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请通过 95558 客户服务电话或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您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合同条款,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联系电话:【】
甲方(共同借款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担保权人):【】负 责 人:【】
住 所:【】联系电话:【】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阶段性担保)):【】法定代表人:【】
住 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方基本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统称为甲方,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及抵押人统称为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合作方”是指与中信银行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企业、组织或机构;“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乙方通过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微信小程序、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在线提供贷款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还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第一条 贷款种类
1.1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房产按揭贷款。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其购买房产的贷款。
(2) 综合消费贷款。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向甲方发放的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消费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3) 附加贷款。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以受托支付方式向甲方发放的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
(4) 个人经营贷款。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内向甲方发放的用于甲方经营实体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个人经营贷款。本合同所指的“甲方经营实体”,是指甲方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5) 乙方依据其相关业务规定可向甲方提供的其他贷款种类。
1.2 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申请,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种类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1.3 除个人房产按揭贷款以外,本合同项下其他贷款可开通“随借随还”功能,即甲方在乙方设定的功能有效期内,通过乙方个人网银等自助渠道随时办理借款(以下简称“随借”);甲方在贷款期限内,通过乙方个人网银等自助渠道随时办理还款(以下简称“随还”)。“随借随还”功能有效期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1.4 甲方开通“随借随还”功能后,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随借随还”功能中的随借业务:
(1) 甲方在乙方的任意一笔贷款出现逾期;
(2)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其他合法机构显示,甲方任意一笔贷款出现逾期;
(3) 甲方挪用其在乙方的任意一笔贷款资金;
(4) 乙方认为需要暂停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1.5 本合同项下综合消费贷款、附加贷款可开通“信秒付”功能,即甲方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通过关联的借记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用信的业务功能。
1.6 甲方开通“信秒付”功能后,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信秒付”功能中的用信业务:
(1) 甲方在乙方的任意一笔贷款出现逾期;
(2)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或其他合法机构显示,甲方任意一笔贷款出现逾期;
(3) 甲方挪用其在乙方的任意一笔贷款资金;
(4) 乙方认为需要暂停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贷款期限/额度使用期限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第三条 贷款金额/额度
3.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的贷款金额/额度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3.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循环放款形式的,采用额度管理,贷款额度的限额即本合同约定的该类贷款金额/额度。甲方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包括提前还款的情形)后,相应贷款额度自动恢复。本合同项下循环放款次数不超过 999 次,每一次放款即为本合同项下的一笔贷款。甲方在任一时点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该类贷款金额/额度。
3.3 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应接受乙方对甲方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的评估,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支用合规性的审查。乙方有权根据评估及审查的结果对甲方的贷款金额/额度进行调整。
3.4 本合同项下各类贷款的单笔贷款金额以借款凭证(借据)等文件或乙方系统记录的金额为准。第四条 贷款用途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用途以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及乙方确认的甲方申请材料、借款凭证
(借据)等文件所记载的贷款用途为准。
4.2 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除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外,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领域,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否则,构成甲方违约事件。
第五条 贷款利率
5.1 贷款利率确定方式
5.1.1 本合同项下各类贷款利率为年化单利,具体确定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5.1.2 如实际单笔提款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超过六个月时,乙方有权按照届时乙方相关利率政策调整该笔贷款利率,该笔贷款的首期利率以借款凭证(借据)记载为准。
5.1.3 利率折算公式为:季利率=年利率÷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2 贷款利率调整方式
x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采用以下利率调整方式,具体调整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5.2.1 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5.2.2 浮动利率,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按照上述第 5.1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利率调整日如遇定价基础利率发布日,则利率调整时点为当日日终。调整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 对日调整,即自首次提款日起,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周期调整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 固定日调整,即利率调整日为每年固定日。
(3) 立即调整,即自首次提款日起,定价基础利率调整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5.2.3 条件性固定利率,即定价基础利率不超过预设阈值的,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定价基
定价基础利率不超过预设阈值 | 定价基础利率超过预设阈值 | |
贷款利率 | r=A | r=A+(R-R’) |
础利率超过预设阈值的,贷款利率随之调整(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参照浮动利率执行),利率调整前后分段按日计息。计算公式为:
其中,A 为定价基础利率未超过预设阈值时执行的利率,R 为最新定价基础利率,R’为预设阈值,
r 为贷款利率。
5.3 定价基础利率确定方式
x合同项下贷款所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确定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5.4 如遇国家取消定价基础利率、市场不再公布定价基础利率或者目前的贷款利率不能满足乙方筹措资金的成本,乙方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后通知甲方。甲方有异议的,应与乙方协商。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宣告本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5.5 若贷款期间出现利率调整或提前还款等情况,贷款本息按照本合同约定自动进行相应调整;罚息、复利计收方式或计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乙方无需征得甲方或担保人(如有)的同意。
5.6 贴息是指由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在贴息期限内为甲方分担本合同下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的行为。第三方支付贴息后,任何情形下甲方均不得要求返还贴息。甲乙双方进一步明确,如本合同采用第三方贴息的,甲方仍应确保本合同约定全部利息得以向乙方清偿,即,如承诺进行贴息的第三方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向乙方足额支付贴息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按贴息金额支付贷款利息,确保乙方实际收取的利息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贷款利息。
5.7 本合同项下贷款开通“随借随还”功能的,适用的贷款利率包括优惠利率和标准利率。
5.7.1 标准利率,即首次提款日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活动期限的,乙方对甲方执行的利率。
5.7.2 优惠利率,即首次提款日在本合同约定的活动期限内的,乙方对甲方执行在标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一定百分比或 BPs 的利率(计算公式详见本合同第 5.7.3 款约定)。
5.7.3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开通“随借随还”功能适用条件性固定利率的,优惠利率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础利率不超过预设阈值 | 定价基础利率超过预设阈值 | |
优惠利率 | r=A×(1-Z) | r=A×(1-Z)+(R-R’) |
其中,A 为定价基础利率未超过预设阈值时执行的利率,R 为最新定价基础利率,R’为预设阈值,
r 为贷款利率,Z 为优惠利率情况下下浮的百分比。
5.8 若贷款期间出现利率优惠活动,包括利率折扣、利息优惠券补贴等情况,贷款执行利率按照利率优惠的活动方案相应阶段性调整,具体活动方案以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 贷款发放条件
除非乙方豁免如下一项或几项条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得到全部满足:
(1) 甲方提供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贷款申请及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其交易对象签订的交易合同、相关票据和凭证),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房产按揭贷款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正本、已足额支付首付款的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2) 本合同已经甲方、乙方和丙方(如有)签署生效,且甲方、丙方没有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情形。
(3) 甲方履行了乙方要求的申请贷款和担保手续(如有),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已生效且持续有效,未发生或将要发生乙方认为不利于其债权、担保权的变化。
(4) 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支付方式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甲方自主支付、甲方刷卡自助支付和乙方受托支付。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在乙方开立贷款发放专户或指定其已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贷款发放专户并填写和提交《自主支付申请书》。乙方审核通过后,将甲方申请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至甲方的贷款发放专户。个人借款凭证(借据)中记载的收款人账户与《自主支付申请书》约定的贷款发放专户不一致的,以本合同项下的个人借款凭证(借据)中记载的收款人账户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的,甲方在使用贷款时应向乙方提交《支付申请书/委托书(适用银行受托支付情形)》及相关证明文件,乙方经审核认为甲方提交的文件符合乙方要求并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应将甲方申请支付的贷款资金划至甲方在《支付申请书/委托书(适用银行受托支付情形)》中所列明的甲方交易对象的账户。
7.2 本合同项下个人房产按揭贷款、附加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受托支付。
7.3 本合同项下签约了“信秒付”功能的贷款可以甲方刷卡的方式自助支付。
7.4 除第 7.2 款、第 7.3 款约定外,在符合乙方相关贷款业务规定并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均可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
7.5 贷款资金从乙方账户划出即视为乙方的贷款发放义务履行完毕,贷款划出日即为实际贷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第八条 贷款偿还
8.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还款方式:
(1)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即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所有利息。
(2)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3)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计算公式为:
(4)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即每月偿还贷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当期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5) 每三个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即以三个月为一期,每期偿还贷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当期利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6) “单双周供”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还款周期为 7 日或 14 日的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7) “单双周供”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还款周期为 7 日或 14 日的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 宽限期等额还款法,即在宽限期内不偿还本金,按月偿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期归还本息,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9) 按月付息、等比例按年还本法,即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以年为周期分期归还。还款规则如下:①每月偿还利息的日期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还款日;②首次还本日期为贷款发放月在次年的对月,该月的还款日为首次还本日;③后续每年还本日期均为首次还本日在当年的对日,但最后一期的还本日为贷款到日期;④每年还本金额=贷款总金额*12/N,但如最后一期不足 1 年时,最后一期还本金额=贷款总金额*最后一期月数/N(N 为贷款总月数,当贷款期限不为整月时,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予计算),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10) 按月付息、特定比例按年还本法,即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每年偿还本金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金额的 3%,最后一年偿还本金不得高于贷款总金额的 50%。还本日期规则如下:①每月偿还利息的日期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还款日;②首次还本日期为贷款发放月在次年的对月,该月的还款日为首次还本日;③后续每年还本日期均为首次还本日在当年的对日,但最后一期的还本日为贷款到日期。
(11) 气球贷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按月偿还部分贷款本息,期末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相结合的还款方式,根据“期供计算期”(计算还款本金或本息的约定期数,非实际还款期数)计算每期月供,贷款最后一期偿还剩余所有本息;“期供计算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期供计算方式”仅可使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
(12) 其他还款方式,以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为准。
采用上述(2)至(12)种还款方式的,于每期固定日偿还贷款本金及/或利息。各方确认,还款当月没有还款日对应日的,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8.2 每期还款日前,乙方有权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向甲方发出短信还款提醒通知。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错误等因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贷款还款提醒短信为由拒绝还款。贷款发放后,甲方需及时登录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贷款还款计划并按期还款。
8.3 若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扣款账户被乙方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甲方贷款到期时或提前还款时乙方无法正常扣收,或者甲方的扣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乙方扣收操作正常进行的非乙方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4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贷款的每期还款日(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 17:00(北京时间)前,将当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当期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相应款项,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最终扣划前保持该账户内资金足以偿付本期应付款项。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时,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或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8.5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逾期贷款计
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该类贷款届时执行的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百分比或 BPs(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挪用贷款计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在该类贷款届时执行的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百分比或 BPs(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罚息利率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以及罚息,均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6 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的本息或费用的,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甲方应予配合。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汇率等风险由甲方承担。如该等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仍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8.7 甲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还款。如多笔贷款同时到期的,乙方有权决定多笔贷款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如乙方在同一还款日、甲方的同一还款账户,收到甲方归还的多笔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决定多笔贷款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8.8 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均由甲方负担。乙方有权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8.9 就每笔贷款的偿还,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费用(指由乙方先行垫付的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违约金
(含补偿金、赔偿金)—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本金—当期利息—当期本金”的顺序扣划甲方偿还的款项。如果甲方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及比例,同时乙方有权随时从还款账户中扣收甲方应付款项。
第九条 提前还款及合同变更
9.1 甲方可采取柜面提前还款、自助提前还款两种提前还款方式,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甲方的提前还款资金到账时间以乙方扣款交易时间为准,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乙方系统记录作为依据,甲方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甲方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提前还款违约金及有关约定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9.1.1 柜面提前还款
甲方如欲在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提前还款,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向乙方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乙方经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贷款本息并已还清当期本息,并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申请的,甲xx可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即为不可撤销。
9.1.2 自助提前还款
(1) 甲方可通过乙方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申请提前偿还贷款,甲方需根据系统的提示输入提前
还款的金额,经乙方审核无误后,扣收提前归还本息及相应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甲方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合同第二十六约定的还款账户。
(2) 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将通过个人贷款线上服务平台提前通知甲方。
9.2 甲方选择提前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甲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
9.3 如甲方在乙方尚有多笔贷款未清偿,甲方如欲提前还款的,按照贷款发放时间顺序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还款,同时乙方有权决定提前清偿的各类贷款的还款顺序。
9.4 甲方如欲修改约定的还款方式、尾款比例等合同要素,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9.5 甲方如欲延长借款期限,需正常还款【6 个月(含第 6 月)】之后,同时至少在借款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展期是指延长合同期限),展期的具体安排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9.6 本合同项下开通“随借/随还”功能的各类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无须提前向乙方申请,可在任何时间偿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第十条 关于“信秒付”功能的特别约定
10.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开通“信秒付”功能的各类贷款,可通过在乙方允许的商户 POS 刷卡或通过乙方允许的其他方式使用。
乙方为甲方开立借记卡(户名、卡号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作为“信秒付”功能关联借记卡账户,通过 POS 刷卡进行用信,其贷款发放等资金流转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10.2 甲方应按乙方借记卡相关规定使用该借记卡账户,且该借记卡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如因甲方不按规定使用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该账户被他人盗用等,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3 开通“信秒付”功能的贷款的使用
10.3.1 在贷款可用额度内,甲方可通过乙方允许的商户 POS 刷卡或乙方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用信,但均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限额。本合同项下循环放款次数最多不超过 999 次。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即有权在任意时刻单方面调整交易限额。
10.3.2 甲方的用信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10.3.3 甲方同意: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计算机系统显示的甲方通过 POS 刷卡消费的记录为甲乙双方债权关系产生及本合同履行的有效证据。
10.3.4 甲方使用 POS 刷卡消费时用款顺序可以选择下述方式的一种:
10.3.4.1 优先使用贷款资金,即甲方消费时优先使用贷款资金进行支付,当贷款资金不足时,则全额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进行支付;
10.3.4.2 优先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即甲方消费时优先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支付,当借记卡账户资金不足时,则全额使用贷款资金进行支付。其中借记卡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借记卡账户活期余额+“薪金煲”快速赎回余额+其他可快速赎回产品资金,具体标准以中信银行借记卡账户支付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10.3.5 甲方使用 POS 刷卡消费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列明的用款顺序申请贷款,乙方在审
核通过后,根据甲方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发放至“信秒付”关联借记卡账户且同步划转至甲方刷卡消费的销售商终端 POS 对应的商户账户。
10.4 通过“信秒付”关联借记卡 POS 刷卡所购商品的退货处理
10.4.1 甲方消费后通过 POS 交易退货的,退货资金先进入关联借记卡账户并提前还款;如退货资金未进入关联借记卡账户的,甲方应通过自助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提前还款。
10.4.2 因退货所引起的提前还款,退货资金应按照本合同第 8.9 款的约定进行还款,退货资金不足以偿还甲方全部欠款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10.4.3 因退货处理流程等原因,导致退货资金无法在还款日之前到账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先行在每个还款日前向开通了“信秒付”功能贷款还款账户内存放足额的还本付息资金。
10.5 卡片遗失
10.5.1 如甲方办理“信秒付”功能关联借记卡遗失,甲方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卡片挂失期间贷款不可使用。甲方办理补卡或换卡手续后方可重新使用贷款。
10.5.2 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卡片丢失后未及时挂失、密码泄漏等)导致其贷款被非法使用所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5.3 借记卡遗失期间,不影响甲方的还款义务的履行。
10.6 套现和挪用
乙方有权查询甲方的交易明细,发现甲方有套现或挪用可能的交易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核查。如甲方拒绝配合核查或被证实存在套现或挪用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其使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将相关信息向银联等管理机构报告。
10.7 账单
甲方可通过自助渠道或乙方营业网点查询本合同项下贷款明细,乙方不负责向甲方寄送账单。
10.8 卡片更换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开通并使用“信秒付”功能的,若“信秒付”关联借记卡在本合同有效期xx发生更换导致卡号变更的,甲方同意原借记卡已签约的“信秒付”相关功能在新借记卡下继续有效,不因借记卡卡号变更而改变“信秒付”相关功能的约定。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
11.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
11.1.1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即抵押人同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个人抵押房产清单》)为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个人房产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及保证人同意对自本合同项下个人房产按揭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甲方取得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并办妥以乙方为抵押权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其他他项权利证明文件期间
(以下简称“担保阶段”),甲方在个人房产按揭贷款项下对乙方的全部应付款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1.2 抵押无阶段性保证
即抵押人同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个人抵押房产清单》)为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个人房产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11.1.3 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即最高额抵押人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为乙方在《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约定的期限内对甲方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当发生《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亦纳入到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及保证人同意对担保阶段内甲方在个人房产按揭贷款项下对乙方的全部应付款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最高额抵押人是指依据《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乙方对甲方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民事主体。最高额抵押人以及与最高额抵押相关的约定以《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准。
11.1.4 最高额抵押无阶段性保证
即最高额抵押人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为乙方在《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对甲方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当发生《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亦纳入到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11.1.5 其他担保方式
x合同项下贷款的其他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11.2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11.3 若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或抵押无阶段性保证的,自甲方取得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之日起,该等抵押担保变更为最高额抵押担保,为乙方在《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对甲方发生的全部债权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亦纳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甲方应在取得前述《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署《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向乙方提供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或文件,并按乙方要求协助乙方办妥抵押物的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 21.2 款约定的一项或几项措施。
11.4 关于抵押、保证担保的具体约定
x款约定的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以下统称“抵押物”,详见本合同附件《个人抵押房产清单》)为乙方因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而产生的债权向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本款约定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式项下向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
11.4.1 担保范围
x合同项下抵押和保证担保的担保范围均包括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及实现相应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11.4.2 保证期间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或最高额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
为担保阶段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乙方宣布本合同项下个人房产按揭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宣布的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1.4.3 债务履行期限
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本合同的约定。如本合同约定甲方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本合同约定或依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的,则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11.4.4 抵押物及抵押权行使期间
(1) 抵押人以抵押物向乙方抵押,乙方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2) 抵押物需要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格且经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详见本合同附件《个人抵押房产清单》约定。本合同所述之抵押物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抵押物价值下降,抵押人有义务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以达到或恢复前述抵押物价值。
(3)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甲方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4)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抵押人、乙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抵押人、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抵押权应当在本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各笔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11.4.5 抵押物的保管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以适当和有效的方式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合法、适当地占有、使用、管理和经营抵押物,依法负责缴纳相应的税费。抵押人应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状况的随时检查。
(2) 除本合同第 20.10 款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应就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1.4.6 抵押物的保险
x合同的抵押物保险办理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以下条款适用于需办理保险的情形:
(1) 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为保障贷款安全,贷款未结清前,不得退保且经乙方同意方可变更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抵押物保险单和续保单由乙方保管。
(2) 如抵押人没有按本条前款约定办理保险或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办理抵押物投保手续。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抵押物灭失、毁损等情形,乙方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或续保,抵押物凡发生可归属于抵押物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的,或者抵押物因第三方的行为发生灭失、毁损,抵押人未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金的或者抵押人已办理了抵押物保险,但出险原因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均适用本合同第 16.10 款的约定。
(5) 就抵押物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①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②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③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抵押人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④抵押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抵押人自由处分。
11.4.7 抵押登记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抵押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及时到抵押物法定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其他他项权利证明文件的正本交乙方保管。
如果抵押人、最高额抵押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妥预告登记、房产所有权证或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抵押人、最高额抵押人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以对甲方加收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贷款本金为基础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执行,自办理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收取,至《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办妥日止(以《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载明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2.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其信用记录符合乙方要求,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借款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12.2 甲方承诺已按乙方要求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
12.3 甲方完全出自真实意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甲方已经向甲方配偶及其他财产共有人披露甲方签订本合同的事实,且甲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甲方所适用的任何法律规范规定、判决、裁定、授权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不会对任意第三人构成违约或侵权。
12.4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12.5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12.6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亦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对外担保事实。
12.7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授信申请与审批、用信、授信后管理、信贷服务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有关授权文件的授权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甲方的相关必要信息。
12.8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账户信息及资信、经济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
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12.9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
13.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
13.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及贷款额度。
13.3 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个人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甲方的义务
14.1 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活动的监督。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为开展上述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贷后管理工作,有权查询其在乙方保存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业务项下的个人信息及金融交易信息(包括账务信息)并作为乙方对其个人财务分析的依据/参考。
14.2 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14.3 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同时,应妥善保管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配合乙方贷后对资金用途的核查工作。
14.4 应按本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款凭证(借据)及相应凭证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14.5 乙方要求甲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14.6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或对乙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配偶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时,甲方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落实担保措施。
14.8 甲方知悉并同意,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存续期间,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乙方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时,甲方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应的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及登记手续(如有)。
14.9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个人经营贷款的,甲方应确保其经营实体(如有)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将以下情况及时通知乙方:
(1) 甲方经营实体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 甲方经营实体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活动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乙方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3) 甲方经营实体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能力时,应在该等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落实担保措施。
第十五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5.1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15.2 乙方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
16.1 要求甲方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
16.2 要求甲方、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申请、使用及担保有关的资料。
16.3 有权调查、了解甲方、丙方的资信状况和经济状况,有权查询甲方、丙方在各个合法征信机构的征信资料和甲方、丙方在乙方及乙方合作方的信息资料,并有权向合法的征信机构和合作方提供甲方、丙方的资信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4 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甲方按本合同及配套受托支付等文件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提供与贷款资金使用有关的资料。
16.5 乙方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甲方资信情况和授信担保条件的变化,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进行调整,并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
16.6 乙方有权在甲方提款前对甲方个人信用等状况进行重新评估或审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乙方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乙方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或贷款审批未通过的,乙方有权不发放贷款。
16.7 甲方、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和/或各具体业务申请书规定的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6.8 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及其配偶、担保人催缴欠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9 如甲方、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担保权。
16.10 如除抵押物外的担保财产价值减少或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有价值减少的可能,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甲方、抵押人不提供的,乙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提存或者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抵押人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16.11 乙方可以合法筹集的来源于第三方的资金发放贷款。
16.12 在担保阶段,如甲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从保证人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
16.13 乙方无需取得甲方、丙方同意即有权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担保权利,并办理相应的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如有)。
第十七条 乙方的义务
17.1 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贷款额度内受理甲方的贷款申请并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17.2 在甲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应协助抵押人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并将乙方保管的属于抵押人所有的抵押物权利证书、有效证明文件退还抵押人。
17.3 乙方应对甲方、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者披露的除外。
17.4 乙方系统因临时维护、突发故障等不可预测原因暂停自助设备使用时,无须提前通知甲方。但如遇乙方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乙方须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提前公告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 丙方的声明和保证
18.1 (机构适用)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丙方应确保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
(个人适用)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犯罪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担保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丙方承诺已按乙方要求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
18.2 丙方具有充分的权利和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会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及判决、裁定、授权、协议、义务等。
18.3 丙方完全出自真实意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承诺将以最大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其中抵押人自愿按照本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征得其配偶及其他财产共有人同意。
18.4 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18.5 抵押人以抵押物设立本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18.6 抵押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抵押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本合同签署前,除抵押人已向乙方披露外,抵押人承诺该抵押物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未设立居住权、租赁权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抵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抵押人应向乙方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于共有的所有事实情况,并按照乙方要求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本合同签署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更抵押物共有性质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
18.7 丙方承诺:当甲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方式)或增信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甲方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18.8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并非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18.9 保证人设立本保证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18.10 丙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已经或将要对第三人负担的债务,亦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对外担保事实。
18.11 丙方同意乙方将其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并同意乙方为本合同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征信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授信申请与审批、用信、授权后管理、信贷服务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如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丙方自行承担。
丙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有关授权文件的授权向其他合法机构查询丙方的相关必要信息。
18.12 丙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丙方账户信息及资信、经济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乙方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18.13 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十九条 丙方的权利
19.1 有权要求乙方对丙方所提供的财产、账户等资料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乙方、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9.2 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抵押人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第二十条 丙方的义务
20.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0.2 (机构适用)如丙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对乙方担保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如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对乙方担保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20.3 (机构适用)如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对乙方担保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如丙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对乙方担保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0.4 (机构适用)如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乙方担保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
面通知乙方。
(个人适用)若丙方或其配偶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姓名变更、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乙方担保权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时,丙方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等主体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0.5 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以及乙方贷款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接受乙方对其财务活动及抵押物保管、使用情况的监督。
2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出租、再行抵押、赠与、托管、重大改装增补、设立居住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如乙方同意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抵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 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 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或直接存入抵押人在乙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继续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 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 抵押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且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抵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20.7 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定期向乙方书面报告抵押物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是否已毁损、查封、扣押、转让、拍卖、改扩建等情况)。如抵押物发生被查封、被政府征收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权属发生争议、价值减少、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安全或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因此导致乙方的损失,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0.8 如抵押人已将抵押物出租的,在签署本合同前抵押人应将设立抵押事宜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向乙方提供抵押人与承租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及/或有关出租情况书面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承租人、承租期限、租金支付安排,并留有承租人联系方式。抵押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结清前,抵押物的出租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终止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续租或再行出租。
20.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物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续期费用。抵押人未履行相关续期手续的,乙方有权代抵押人履行,抵押人应承担乙方垫付的续期费用及相关费用。
20.10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抵押人获知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抵押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该等拆迁房屋:
20.10.1 如该等抵押物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 抵押人应就新获得的房屋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物被拆迁但新设定抵押的房屋未办妥抵押登记之前,抵押人应提供新的乙方认可的担保;或
(2) 抵押人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20.10.2 如该等抵押物拆迁以补偿款方式予以补偿,乙方有权要求:
(1) 抵押人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或
(2) 抵押人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存入乙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
(3) 抵押人将抵押物拆迁补偿款以定期存单方式质押予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或
(4) 抵押人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20.10.3 如该等抵押物拆迁未采用前述两种方式进行补偿或除前述约定外乙方、抵押人仍有未尽事宜,由乙方、抵押人协商确定相关后续事宜。
20.11 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20.12 丙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丙方如出现本条第 20.2 款、第 20.3 款、第 20.4 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或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形,丙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
20.13 在担保阶段和保证期间内,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20.14 乙方与甲方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贷款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贷款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丙方同意的,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20.15 丙方知悉并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及对应的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乙方转让债权及担保权利时,丙方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应的担保权利转让及登记手续(如有)。同时,丙方同意债权转让后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
20.16 如因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在丙方作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持有抵押物期间,或抵押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或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相应税收负担,并致使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不利变动,则相应税费均应由丙方另行承担,并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支付。丙方未及时缴纳相关税费的,乙方有权代丙方缴纳,丙方应承担乙方垫付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21.1.1 甲方或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1.1.2 甲方或丙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及在本合同中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的。
21.1.3 甲方或丙方拒绝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检查及监督的。
21.1.4 甲方未按本合同及相关申请材料、借款凭证(借据)等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乙方对其使用贷款资金情况的监督。
21.1.5 甲方未按本合同及相关申请材料、借款凭证(借据)等文件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息或任意一笔贷款的任意一期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21.1.6 甲方或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21.1.7 甲方低价、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减免第三方债务;恶意延长第三方债务的履行期限;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
21.1.8 甲方、丙方或其他担保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21.1.9 甲方、丙方或其他担保人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无法联络,或发生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的,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担保财产发生本合同
或其他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关不利情形且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
21.1.10 甲方、丙方或其他担保人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或重大负面信息、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重大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21.1.11 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及时依照法律规定办妥预告登记、《房产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或抵押登记手续。
21.1.1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权不成立或抵押物不足值,要求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甲方、丙方增加、更换抵押物,甲方、丙方不配合的:
(1) 抵押物所有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2) 抵押物发生出租、被查封、被监管、被拆迁等情况;
(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设立居住权、变更共有方式/份额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乙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乙方要求用于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
(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使用、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甲方、丙方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权存续期内不按合同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5) 抵押人擅自撤销、中止、终止乙方要求投保的保险的。
21.1.13 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 20.9 款约定导致抵押物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未能有效续期的,或抵押人未偿还乙方垫付的续期相关费用的。
21.1.14 丙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1.1.15 丙方违反本合同保证条款或丧失保证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1.1.16 甲方、丙方或其他担保人在与乙方或其他债权人签署的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的。
21.1.17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经营实体出现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以及其他经乙方合理判断后认为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事件;或甲方经营实体发生变更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
21.1.18 甲方经营实体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或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
21.1.19 发生其他危及、损害乙方合法权益或乙方认为影响其贷款本息安全收回或影响乙方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1.2 一旦发生本条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甲方、丙方对此不表示任何异议:
21.2.1 要求甲方、丙方限期或立即纠正违约行为。
21.2.2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21.2.3 单方决定变更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的还款方式,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方式进行还款。
21.2.4 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
用。
21.2.5 依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等担保权利。
21.2.6 直接冻结并扣收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存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要求甲方将其账户上存款转为定期存单,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息的质押担保,并与乙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21.2.7 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
21.2.8 行使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
21.3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抵押权。如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币种与抵押权实现时所得款项币种不同时,按乙方取得处分抵押物的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抵偿,汇率等风险由抵押人承担:
21.3.1 以抵押物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与抵押人协议,按协议价格受偿;乙方也可以按照与抵押人约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格折价受偿,且乙方、抵押人一致同意接受该评估价格。
21.3.2 以变卖抵押物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可自行转让抵押物,也可以委托抵押人或中介机构转让抵押物。变卖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合同第 21.3.1 项的约定。
21.3.3 以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乙方有权委托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依法拍卖抵押物。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提出拍卖保留价,也可不提出拍卖保留价。如拍卖未成交,乙方有权委托该拍卖企业或其他拍卖企业再行拍卖或采用前述折价或者变卖方式实现抵押权。
21.3.4 乙方依法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1.4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丙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的任何行动。如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则抵押人应在抵押物转让条件确定后的 3 日内,将抵押物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抵押人逾期未通知的,乙方有权代抵押人履行前述通知义务,上述通知行为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丙方承诺按乙方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乙方尽快实现其抵押权。
21.6 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实现时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21.6.1 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1.6.2 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21.6.3 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21.6.4 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权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21.7 如因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丙方应在原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21.8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况造成甲方实际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系统故障及系统错误。
(2) 乙方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证、登记等办理及费用承担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项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纠纷的解决
23.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各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23.2 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
23.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所涉争议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24.1 甲方、丙方(个人)可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或蓝牙 key 数字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丙方(机构)需使用 USBkey 数字签章或蓝牙 key 数字签章的方式签订本合同。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甲方、丙方(个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本合同自甲方、丙方(个人)数字签名、乙方数字签章、丙方(机构适用)数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24.2 如使用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微信银行、中信银行开放银行等渠道签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丙方(个人)数字签名、丙方(机构)使用 USBkey 数字签章或蓝牙 key 数字签章并通过乙方系统审批之日起生效,甲方、丙方(个人)认可人脸识别及人证比对、私密问题、借记账户交易密码、手机银行密码、手机验证码等某几种组合的认证方式视为本合同项下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
24.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方、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附则
25.1 本合同作为《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详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项下具体业务合同,与《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不可分割,本合同项下贷款占用《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项下综合授信额度。《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授信合同》(如适用)中的定义及其他相关约定适用于本合同。
25.2 在本合同签订后至相应贷款发放前的期间内,如甲方与用贷款所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单位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或自行获悉上述纠纷后,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且乙方有权根据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单方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贷款发放后,甲方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提供单位就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正常履行。
25.3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丙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借款凭证(借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凭证(借据)与本合同具体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借据)的记载为准。
25.4 甲方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
25.5 共同借款人承诺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费用的连带责任。
25.6 通知与送达
25.6.1 各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
25.6.2 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各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
过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但各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同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其他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25.6.3 各方在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各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各方的送达。除第 25.6.2 款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其他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其他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各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25.6.4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各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如本条约定与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25.7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丙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和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合同条款。甲方、乙方和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25.8 甲方配偶在本合同签字的,则视同为甲方配偶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并自愿与甲方共同承担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甲方 (借款人/共同借款 | 借款人 | 姓名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
住所 | 【】 |
25.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丙方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的,可通过第二十六条约定的途径咨询。第二十六条 具体约定
人) | 工作单位 | 【】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微信号 | 【】 | ||||
共同 借款人 | 姓名 | 【】 | 证件类型 | 【】 | |
证件号码 | 【】 | ||||
住所 | 【】 | ||||
工作单位 | 【】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微信号 | 【】 | ||||
甲方经营实体 | 名称 | 【】 | 证件类型 | 【】 | |
证件号码 | 【】 | ||||
住所 | 【】 | ||||
乙方 (贷款人/担保权人) | 名称 | 【】 | |||
负责人 | 【】 | 邮政编码 | 【】 | ||
住所 | 【】 |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 ||
丙方 (担保人) | 抵押人 | 姓名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
住所 | 【】 | ||||
工作单位 | 【】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微信号 | 【】 | ||||
保证人 (阶段性担 保) | 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住所 | 【】 | ||||
联系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 ||
电子邮箱 | 【】 | 传真 | 【】 | ||
联系人 | 【】 | 微信号 | 【】 | ||
《个人房产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个 人授信合同》(如有) | 合同编号 | 【】 | |||
本合同项下贷款占用该合同约定授信额度 | |||||
贷款种类 | 【】 | 放款形式 | 【】 | ||
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使用期限 | 【】 | ||||
贷款用途 | 【】 | ||||
贷款支付方式 | 【】 | 是否开通“随借随还” | 【】 |
“随借随还”功能有效期 | 【】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贷款利率 (年化单利) | 确 定方式 | 浮动利率模式 | 以【】的定价基础利率【】(加/减)【】个基点(1 基点=0.01%) | |||
固定利率模式 | 以【】的定价基础利率【】(加/减)【】个基点(1 基点=0.01%),即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为【】% | |||||
定价基础利率 | 对应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新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期限档次 | 【】(1 年/5 年以上)期限档次 | |||
调整方式 | 【】 | |||||
定价基础利率预设阈值 | 【】 | |||||
利率调整日 | 【】 | 调整周期 | 【】 | |||
罚息利率 | 逾期贷款罚息 | 合同利率的【】% | 挪用贷款罚息 | 合同利率的【】% | ||
“随借随还” xxxx(年化单利) | 活动期限 | 【】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
执行利率 | 较贷款利率下浮【】(%或 BPs) | |||||
担保方式 | 【】 | |||||
贷款额度/金额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
“信秒付”功能 | 是否开通“信秒付”:□是 □否 | |||||
关联借记卡:账户【】账号【】 | ||||||
用信方式:○POS 刷卡 ○其他方式【】 | ||||||
用款顺序: ○优先使用贷款资金 ○优先使用借记卡账户资金 | ||||||
还款 | 还款方式 | 还款方式 | 【】 | |||
还款日 | 【】 | |||||
还款方式的其他约定 | 【】 | |||||
还款账户一 | 名称 | 【】 | 账号 | 【】 | ||
还款账户二 | 名称 | 【】 | 账号 | 【】 | ||
提前还款 | (1) 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的,应提前【】日向乙方提出申请,每年不超过【】次,每次归还本金金额不得小于¥【】,从贷款生效日起【】之内不得提前还款。 (2) 甲方申请提前还款并获乙方同意的,扣款账户名称:【】,账号:【】。该账户最小保留余额为¥ 【 】, 还款频次为【 】。 提前还款后按 【】方式重新计算还款计划。 (3) 甲方申请提前还款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按下述方式中【】种收取本额度项下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 ①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②甲方充分知晓并同意乙方依据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产生的乙方内部相关费 |
用、业务合作方服务费、外部作业机构服务费等核定相应标准,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③按已优惠利息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本金对应已 优惠利息=提前还款本金按优惠前贷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提前还款本金按优惠后执行利率计算所得利息。 | ||
贴息 | 【】 | |
抵押物保险 | 抵押人、乙方协商,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 抵押人、乙方根据抵押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及乙方的信贷政策确定抵押物保险的险种、保险期限、投保金额,乙方为该抵押物保险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 (2) 抵押人无需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 |
当需办理保险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费承担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1) 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2) 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3) 保险费由甲、乙方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甲方承担全部保险费的【】%,乙方承担全部保险费的【】%。 | ||
抵押登记 | 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产为期房的,须在本合同签署后【】日内配合乙方办理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指开发商申请初始登记而取得的权证)并备好相关材料,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指抵押人因转移登记而取得的权证,下同)的条件后【】日内办妥所有权证,并在抵押人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证之日起【】日内办理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产为现房的,应在本合同 签署后【】日内办理抵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 |
拍卖保留价 | 采用拍卖方式实现抵押权的,乙方可按届时未受清偿的本合同债务的总额或不低于该数额【】%的比率提出拍卖保留价。 | |
投诉与咨询渠道 | 【甲方、丙方对乙方业务咨询与投诉可通过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进行反馈。】 | |
争议解决方式 | 凡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向【】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 (2)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公证、登记、鉴定、评估、保管、过户、提存等事项 |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下事项由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①公证 ②登记 ③鉴定 ④评估 ⑤保管 ⑥过户 ⑦提存 | |
其他约定 | 【】 |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配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保证人:【】
年 月 日
抵押人:【】
年 月 日
抵押物共有人兹此承诺:
本人与【】以【】方式共有本合同抵押物,本人作为本合同抵押物的共有人,亦作为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为乙方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债权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享有全部优先受偿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本人不得变更抵押物共有性质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发生变化)。本人已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抵押物共有人/抵押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
个人抵押房产清单
房屋坐落 | 【】 | ||
房屋产权人 1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产权人 2 | 【】 | 身份证件名称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
房屋类别 | 【】 | 建筑面积 | 【】 |
评估价值/购买总价 | ¥【】 | 单价 | ¥【】 |
抵押房产开发商 | 【】 | ||
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 【】 | ||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机关 | 【】 | ||
权属证明及编号 | 【】 | ||
备注:【】 |
抵押人承诺上述清单中记载的抵押物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抵押人:【】 抵押物共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权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