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崑山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102 年 5 月 3 日臺教技(四)字第 1020065537 號同意備查第 1 條 本校為拓展學生視野,增進國際學術合作交流,特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
學校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等相關法規,訂定「崑山科技大學與境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2 條 x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境外大學合作,建立雙邊課程認可機制並以共頒或各頒模式授予學位。
第 3 條 境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本校辦理雙聯學制以已締造有姐妹校關係之境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地區大學應為教育部公告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所列。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4 條 前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本校與境外大學修業之時間,惟不得全程於本校修業,但得累計其停留於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在本校修習之學分數,累計須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 5 條 本校辦理境外大學雙聯學制,應由相關教學單位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草案,經系(學位學程)、所、院務會議決議,送本校教務處審核,x請校長核定後,由雙方簽署後,方可實施。惟本校與大陸地區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於進行簽約二個月前,陳報教育部同意備查後,始得簽訂。
前項「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申請資格及名額之限定。
二、甄審(試)之規定。三、銜接課程之設計。四、學分抵免規定。 五、在兩校修業年限。六、學位授予。
七、費用繳交標準(含學雜費、學分費、住宿費等)。八、協議書修改及終止之規定。
九、x、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僅辦理跨國學士學位者,協議書不需包含本事項)。
十、其他有關註冊、休學、復學、退學等,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前項第九款「碩、博士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合作各校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五、撰寫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六、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七、碩、博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八、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九、其他事項。
第 6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跨國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境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開學日一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學系所適當年級繼續就讀
;其於境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
第 7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位之境外學校學生,註冊時應檢附健康及傷
害保險證明文件,且其保險效期應包含在本校修業期間;如尚未投保者應於註冊時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 8 條 擬至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境外學生,入學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入學申請由本校國際事務處受理,並就申請資格、表件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初審。
二、初審合格者,轉交相關系(學位學程)、所辦理甄審作業,甄審結果送教務處備查。
第 9 條 經本校核准至境外學校修讀雙學位之未服役之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內
政部「役男出境管理辦法」及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符合僑生、外國學生、大陸地區學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住宿及生活輔導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學生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 12 條 x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
第 13 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