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B款保险单
(条形码预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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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B款保险单
(债权保障)
(2021年版)
保险单号:*******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
投保单》,申请为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的货物或服务出口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B 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保险人在充分信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作xx和保证及其所提交材料/信息的基础上出具保险单,并在收到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签署时生效。
保险条款
第一章 定义
一、保险单:保险单由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保险条款、批单及其它相关单证共同构成。
二、批单: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的对保险单的书面补充或修改。批单与保险单的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批单为准;在后出具的批单效力优先于在先出具的批单。
三、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四、投保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人”中列明的、与项目有相关利益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作为投保人。
五、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人”中列明的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作为被保险人。
六、买方:指《保险单明细表》“买方”中列明的主体。如商务
合同项下货物或服务的买方与实际付款义务人为不同的主体,则均构成本保险单约定的“买方”,均在《保险单明细表》“买方”中列明。
七、商务合同:指被保险人与买方签订的货物与服务的供应合同或合同项下的订单以及与该合同或订单配套的融资协议等,商务合同金额、名称等要素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商务合同”中列明。
八、保险责任期限: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具体以本保险条款第十章“保险责任生效与终止”约定的为准。
九、保险金额:指《保险单明细表》“保险金额”中列明的金额,
其计算基础为扣除预付款和保险人明确不予承保款项后的商务合同金额。
十、预付款:指由买方根据商务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用于生产与施工动员的款项,被保险人可根据商务合同要求对应向买方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与预付款保函的具体情况在《保险单明细表》 “预付款”中列明。
十一、确立债权:指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设施等合同义务,进而获得了要求买方支付应收款的权利。
十二、应收款:指“已确立债权的应收款”,是被保险人根据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设施等合同义务,进而有权向买方收取的与已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设施对应的款项,包括商务合同约定的在应收款日之前的利息(如有)。应收款不包括:(1)应收款日后发生的利息;(2)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有权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罚款或惩罚性赔偿;(3)预付款,以及被保险人分阶段履行商务合同后根据商务合同抵扣的预付款部分。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收款的范围,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应收款保障范围”中列明。
十三、应收款日:指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每笔应收款的到期日。
十四、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买方所在国或地区”中列明的国家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买方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也可以是买方实际经营地所在国家和地区,具体以《保
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为准。
十五、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中列明的执行商务合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十六、买方破产:指依照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买方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采取了其他使其免受债权人直接追偿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
十七、买方拖欠:指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付款义务且超过付款宽限期仍未付款。付款宽限期指应收款日后的一定期限,具体以《保险单明细表》“付款宽限期”中列明的时间为准。付款宽限期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之一。多笔应收款连续发生买方拖欠时,除其中第一笔应收款外,其他应收款对应的付款宽限期为零。
十八、实质性内容:指足以扩大承保范围、增加承保风险或对追偿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如合同协议的签署主体、货物和服务的种类、规格与金额、执行期限与交付时间、付款安排、付款金额、付款币种、终止条件、担保条件、合同各方的其他重要权利义务等。
十九、担保人:指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单方出具保函或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在买方不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主体,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担保”中列明。
二十、担保合同:指为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起到类似效果的法律文件,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担保”中列明。
二十一、担保权益:指被保险人基于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就担保财产的处置变现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处置收益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要求担保人清偿债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保证及其他类似权益。
二十二、责任限额: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应收款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其计算基础是由投保人按照商务合同执行与收款计划在投保时预估的其可能遭受的应收款损失的最大金额,保险人有权对此进行调整,以在《保险单明细表》“责任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准。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三、赔偿比例:指《保险单明细表》“赔偿比例”中列明的比例数值。
二十四、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应收款损失累计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等于责任限额与赔偿比例之积,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最高赔偿限额”中列明。
二十五、权益比例:被保险人权益比例=1-保险人权益比例。赔
付前,保险人权益比例为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赔付后,保险人权益比例为保险人实际赔款与对外追偿总金额的比值,对外追偿总金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追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损失。
二十六、追偿费用:指经保险人认可的、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翻译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提供了相关追偿服务的追账公司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佣金。
二十七、追偿款:包括(1)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收到的、或虽在赔款前收到但在赔款时未予扣减的与商务合同有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下应收的款项,与商务合同有关的任何货物、材料或资产的转卖所得或其他形式的收益,主张担保权益以及非本保险的其他保险项下权益所得等;(2)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追回的与赔偿有关的款项。
二十八、纠纷:指在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关于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对于商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付款期限、确立债权方式的,如被保险人和买方就此发生争议,或者买方以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拒绝付款,均构成“纠纷”。
二十九、风险发生之日:对商业风险第(一)项,指满足“买方破产”定义之日;对商业风险第(二)项,指付款宽限期结束后第一日;对商业风险第(三)项,指商务合同终止之日或无法履行之日。
对政治风险第(一)、(二)项,指买方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之日;对政治风险第(三)项,指颁布相关法令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之日;对政治风险第(四)项,指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之日;对政治风险第(五)项,指保险人认定的风险发生之日。
多个风险发生造成同一损失时,以最早的风险发生之日为准。
第二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商务合同所约定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信用期限”自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履行商务合同并确立债权之日起至该笔债权的应收款日止。商务合同须书面订立,商务合同项下的出口须真实、合法。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下列风险,直接引起的被保险人在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应收款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约定在最高赔偿限额内对该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买方破产;
(二)买方拖欠;
(三)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一)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
(二)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采取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如下行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不依法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等,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四)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的致使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的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五)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向买方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对外付款所引起的损失;
三、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四、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五、由担保人对全部或部分应收款提供担保的,在所担保的应收款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担保权益丧失导致的损失;
六、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商务合同导致损失金额增加的部分;
七、风险发生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外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八、买方为与被保险人在股权、经营或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或与被保险人共同为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时,由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五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计费基础,保险费率、保险费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为准。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保险费通知书》列明的币种和金额向保险人足额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可指示《保险费通知书》中列明的保险费支付人代为交纳保险费。在前述相关方未及时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代其交纳保险费。为免疑义,保险费支付人为境外主体的,投保人需确保任何需预提或扣除的税费应由保险费支付人承担,以使保险人足额收到《保险费通知书》中列明的保险费金额。
第六条 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或在保险人收到保险费之前发生了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收保险费、
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由于商务合同自始无法执行或中途终止执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书面征得对方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审核同意上述申请的:
一、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重新计算保险费,退还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如提出申请时保险责任已经生效的,保险人退费时应扣收一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管理费,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保险费金额小于管理费的,保险人不予退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单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终止,保险人随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如商务合同执行情况发生变化,在未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的前提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书面征得对方同意后,向保险人书面申请调整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责任期限等,导致保险人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增加的,如保险人审核同意,将重新计算保险费并收取保险费差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申请的最迟日期为本保险单《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届满前三十日,晚于上述最迟日期提交的申请,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上述要求提出的申请,如保险人审核同意,且审核同意时保险责任终止日已经届满,则生效日期为保险责任终止日。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保证:
一、商务合同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同时尽力确保商务合同及担保权益持续有效;
二、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妥善履行商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已取得履行商务合同所需的必要许可和授权;
四、如需对商务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包括未订立书面协议但通过实际行动对合同做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或修改,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五、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商务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
六、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保险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遗漏、隐瞒、误报和保留。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
一、始终遵守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
二、及时充分行使商务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等各项文件赋予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及时通知并督促买方和担保人支付商务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引发的损
失,不得因有本保险而放弃应有的注意义务;
三、在履行商务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期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
四、如商务合同或买方明确要求由被保险人负责投保相关财产及责任保险的,确保已按要求足额投保了持续有效的财产及责任保险;
五、在获悉买方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益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有要求时,按照保险人要求执行。
六、在买方或担保人破产时,应在买方或担保人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相关程序,并向保险人提供买方或担保人破产证明材料;
七、完整地保存与履行商务合同及担保合同相关的各类合同、文件、单证、函电、凭证、账册、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等资料。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协助保险人核查上述资料,并允许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机构复印上述有关资料;
八、被保险人应至少每三个月按《商务合同执行进展表》的格式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信息和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信息:
(一)商务合同执行的进展情况,包括商务合同项下收款情况、逾期情况、实际执行进度、工期延误与超支情况等;
(二)对商务合同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买方提出推迟付款或变更付款条件,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情况,担保合同项下担保权益受损或可能受损的情况,商务合同的执行对当地环境或当地居民
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
(三)被保险人与买方其他交易项下的买方违约情况。
第十一条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七章 可能损失、索赔和定损核赔第十二条 可能损失通知
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对于发生了本保险单约定的风险且已经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照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前提条件:
(一)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所列商业风险或第(一)、(二)、
(五)项政治风险的,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三)、(四)项政治风险的,商务合同终止或无法履行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三、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仍应继续按照商务合
同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向买方及其担保人主张债权及相关权益、追讨和变现担保物等,并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进展情况。如被保险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追讨行为可能对保险人产生不利影响,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调整其追讨行为,并与保险人保持一致。如保险人认为需要介入调查或追讨,在保险人提出要求后,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人进行调查和追讨。
四、在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的风险后,如被保险人选择继
续履行商务合同,应书面告知保险人,并按照上述第一款要求报送《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应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以便后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进行核定。后续如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将在以下两者孰低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应收款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实际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保险人核定的保险单项下首个风险发生之日的损失金额;(2)本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
五、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到买方或担保人的付款或得到其他补偿的,应在收到相应款项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 索赔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格式如
实填报有关损失事项,并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损失确已发生及其因果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损失和索赔金额的计算文件等;
(二)商务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及商务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和说明文件,如债权确立文件、应收款催收往来信函、担保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和采取的止损减损措施说明等;
(四)其他与索赔相关的必要文件。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虚假内容或构成欺诈,保险人有权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等措施。对于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定损核赔
一、保险人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将在受理索赔后四个月内做出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及损失的认定并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核赔意见。
二、如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存在纠纷,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索赔金额项下不涉及纠纷的部分,应先予定损核赔。
对于涉及纠纷的部分,被保险人可先自行与买方或担保人协商解决纠纷。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对和解协议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无法与买方或担保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保险人以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为依据,结合调查审理结果,综合判定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既无法与买方或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应先在买方/担保人所在国或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商务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上述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合理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确定损失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诉讼费或仲裁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
三、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
(一)应收款损失的基础为:风险发生之日被保险人已确立债权且应收款日在保险责任期限内的应收款。商务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加速付款约定,或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达成的任何加速付款协议,对保险人无约束力,保险人仍按照原付款计划确认应收款日。
(二)被保险人分阶段履行商务合同后已经根据商务合同抵扣的预付款部分。
上述两项之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务合同金额为限。
四、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时,应在上述第三款基础上,扣减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为免疑义,
包括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以及尚未根据商务合同抵扣且未来可能被买方索回的预付款金额;
(二)买方有权收取、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在商务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存有纠纷的款项;
(四)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权益、商业保险利益、转卖或处理货物及工程等方式已经收回的款项,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认为可以收回的款项;
(五)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担保权益或降价的部分;
(六)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五、如被保险人有权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置完相关货物和工程、或根据本款确定处置收益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置商务合同项下货物或工程时,处置方案须提前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处置收益为处置价格扣除处置货物或工程发生的合理必要成本及费用,处置收益不小于零。
若上述货物或工程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时仍未实现处置:
(1)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一年后;
(2)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后,
则保险人按照下述原则确定货物或工程处置收益,作为本保险单项下货物或工程的最终处置收益:
被保险人提出至少三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名单,保险人从中选定一家机构,由其独立根据货物或工程的市场价值核定处置收益。如果保险人不同意被保险人名单中的任何第三方机构,则保险人应在一个月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至少三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名单,被保险人从中选择其认为最适合的一家。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不认同对方提出的名单,则保险人有权待货物或工程实现最终处置后再予以定损核赔。对于索赔金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上述程序选择两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取两家机构评估值的平均值核定货物或工程处置收益。本条第一款所述定损核赔时间不包括双方选定第三方机构所花费的时间和第三方机构核定货物或工程处置收益所需要的时间。上述第三方机构核定所需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权益比例分摊。
保险双方对上述处置时间与处置原则另有书面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六、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后,若被保险人和买方之间存在多个商务合同或多笔债权,按照以下原则确认买方付款的偿还顺序:(1)对于买方未指定对应债务的付款,按照款项到期的时间
顺序确认;(2)如买方指定偿付后到期款项,但保险人认为没有充足证据或理由证明其偿付后到期款项合理性的,保险人有权认定为偿还先到期款项;(3)如多笔款项同时到期,则按相应款项的金额比例分配。对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与买方之间达成的任何加速付款或调整款项到期日的安排,保险人有权按照原付款计划确认款项到期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准。
七、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
《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若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质押、留置等物权担保所对应的各类担保物在保险人受理索赔申请四个月后仍未能实现处置,则保险人有权按照该等担保未实现处置情况下核定的赔偿金额的 70%支付赔款。待该等物权担保实现处置后,保险人将按照该等担保的处置情况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由保险人追加赔付或由被保险人摊回相应款项。
九、保险人作出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及损失的认定后,向被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商定权益转让方案,且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权益不应附带任何权利要求、抗辩、反诉要求、抵扣权或其它权利负担,但由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引起的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由被保险人代为持有本应转让的相关权益。对于相关权益不可转让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选择在该等权益可以转让之前不予定损核赔,也可以选择由被保险人代为持有该等
权益。在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签署权益转让相关文件且按照保险人要求的方式完成权益转让后三十日内,保险人支付赔款。
十、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商务合同约定的原付款计划分期支付赔款。
十一、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应分摊的减损和追偿费用、应摊回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第十五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五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或担保人存在纠纷,或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担保人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
第八章 追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如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提供实施追偿所需的、被保险人
能够提供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被保险人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的,如保险人对债务处理、货物处置或担保权益执行等有明确指示的,被保险人应服从保险人的指示。如被保险人违反本条约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过程中被保险人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后,保险双方按照权益比例进行分摊。该等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正常经营中所发生的费用,如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等。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如由被保险人代保险人持有相关权益,则被保险人应确保相关权益不受损害,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进行追偿;保险人有明确指示的,被保险人应服从保险人指示,否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十八条 追偿款及追偿费用的分摊
一、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如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任何追偿款,须在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按权益比例进行分摊。在追偿款分摊前,该款项中属于对方的部分视为代对方保管。
二、如xx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本保险单项下追偿费用按权益比例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摊。如xx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九章 货币及汇率
第十九条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额、保险费、赔款和追偿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货币计价和/或支付,经双方协商
一致,可以人民币、港币、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币种支付。如需兑换:
一、如需在商务合同货币和保险单货币之间转换:
(1)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一单位保险单货币兑换商务合同货币的汇率确定保险金额。
(2)如本保险单项下发生损失,保险人计算赔款时,若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当月第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价计算出的每一单位保险单货币兑换商务合同货币的数值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汇率数值,即商务合同货币升值,则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汇率折算赔款金额为保险单货币进行赔付;反之,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当月第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价折算赔款金额为保险单货币进行赔付。如中国银行无该等货币的汇率,则以路透系统公布的相应汇率为参考。
(3)追偿款以商务合同货币追回并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约定分摊时,若追偿款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被保险人转付属于保险人权益的部分时,转付的款项应按保险人支付赔款时确定的汇率折算为保险单货币进行支付;若追偿款支付至保险人账户,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属于保险人权益的部分按保险人支付赔款时确定的汇率折算为保险单货币进行回购。
二、如需要在保险单货币和人民币、港币、美元、欧元、英镑和日元等币种之间转换,按照《保险费通知书》和《管理费通知书》签发当月第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价分别确定保险费和管理费,
按照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当月第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价确定赔款。
三、如无上述汇率可以参照,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另行约定的汇率为准。
第十章 保险责任生效与终止
第二十条 除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另有约定,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起始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
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的约定收到足额保险费;
二、商务合同已生效;三、保险单已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即终止:一、被保险人收到应收款保障范围内的款项与处置担保或商务合
同项下货物、工程的收益之和达到或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保险人全部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
三、商务合同终止,且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未发生; 四、保险人按本保险单有关约定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单;五、《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