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乙方一与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就 ZL98113282.0 号发明专利(以下称“原专利”)的实施许可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甲方与乙方一、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合
证券代码:300086 证券简称:康芝药业 公告编号:2016-066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本事项的基本情况
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生生药业(海南)有限公司(原国瑞堂 )(以下简称“国瑞堂”)和湘北xx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曼”)提起诉讼,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审理【案号:(201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 139 号】,详见公司 2015
年 11 月 23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15-101)。近日,公司与xxx及相关人员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湘北xx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湘北xx曼制药有限公司)乙方二:xxx
丙方(保证人):xxx
为妥善解决甲方、乙方(含乙方一和乙方二,下同)的争议,丙方自愿为甲方或乙方履行《和解协议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一)关于专利实施许可
鉴于乙方一与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10 日就 ZL98113282.0 号发明专利(以下称“原专利”)的实施许可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甲方与乙方一、海南国瑞堂制药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30 日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合
同主体变更暨补充协议》;原专利已于 2016 年 7 月 6 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二)费用及支付
甲方、乙方同意,除已支付的费用外,甲方附条件地向乙方一支付专利实施许可
使用费用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元(小写:¥2280000.00 元,此金额已含税费);收取该笔费用后,无论原专利在本协议签订后最终是否有效,乙方不得因原专利实施许可事
宜及与原专利实施许可相关联的事宜向甲方主张收取任何费用和主张任何权利。 (三)支付费用的前提条件
1、本协议签订后第十一个工作日,甲方、乙方一双方互相交换各自起草的有关撤销/撤回诉讼、仲裁等定稿文件。
2、在上述文件交换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支付上述费用。 (四)撤回和禁止针对对方的主要行为
若原专利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被确认为有效,乙方亦不因此再向甲方主张针对原协议授权使用原专利的任何权利和任何费用,并且甲方仍可按原协议继续无偿使用到本发明专利至有效期届满为止,且在本发明专利有效期届满前,乙方应履行专利权属人对专利的一切维护义务以确保该专利持续有效,且乙方(含乙方公司的关联公司、股东、员工、与乙方有关联的个人)不得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或申请撤销该专利。
(五)其它
1、双方此前所签署的所有协议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尤其是原专利在以前的协议中约定的专利使用许可费用、支付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因本协议而不再有效。
2、乙方二作为原专利可能的共同权利人,自愿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除特别指明为“乙方一”或“乙方二”之外,本协议条款中的“乙方”均包括乙方一和乙方二在内。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本和解协议的履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2011 年9 月30 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合同主体变更暨补充协议》,
公司应每年支付专利使用费 250 万元,由于诉讼案件的影响,截止至 2013 年 4 月,
公司已共支付 520 万元专利使用费,现已按每年 250 万元预提计入管理费用,截止至
2016 年 9 月公司已预提 787.50 万元。
根据《和解协议书》,本次和解协议中拟支付款项 228 万元将计入管理费用,已
计提的 787.50 万元将作会计冲回处理,预计影响公司本年度利润 559.50 万元,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跟进《和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