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
平安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平安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
“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
《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的前提下,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卡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
第一条 借记卡申请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信息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乙方及其代理人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乙方在开户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税收居民身份等,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 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 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 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 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四)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
(五)根据申卡渠道不同,乙方可自主选择申请 IC 借记卡或电子借记卡。如乙方申请电子借记卡,后续可根据自身需要向甲方申请配发 IC 借记卡。电子借记卡申卡渠道以甲方业务公告为准。
(六)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借记卡,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
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及账户。如乙方被经设
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借记卡的个人,甲方将依规 5 年内暂停乙方借记卡下账户非柜面业 务,并拒绝为乙方新开立借记卡。乙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且对应借记卡下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乙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甲方应加大审核力度。同时乙方也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七)甲方为乙方开立借记卡的同时,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 务,如乙方需要使用该服务,经提交相关申请后可自行通过甲方官方网站进行激活使用,并享有网上银行高级用户权限。乙方开卡同时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乙方应当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业务。
(八)甲方为乙方提供借记卡电子现金指定账户圈存交易,即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或 ATM 的指定账户圈存交易,从开立借记卡的活期存款主账户向该卡电子现金账户转账(电子借记卡以及部分地区金融社保 IC 卡除外),乙方可以在甲方的网上银行、电话银 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取消该交易。
(九)自借记卡开卡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暂停其卡下非柜面业务。甲方重新核实乙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十)对于乙方开立未激活借记卡、6 个月后仍未激活且余额为零的借记卡,甲方自动销卡销户。
(十一)乙方账户如三年内未发生主动交易且账户余额等值人民币 10 元(含)以下,甲方自动将该账户纳入睡眠户管理,对该类
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上述控制均可由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核实乙方身份是否真实,审核长期未用的理由是否合理,甲方确认无误后可通过指定交易恢复乙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十二)乙方先前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即将或已过有效期的,甲方需通知乙方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对于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甲方系统自动在证件到期 30
天后停止支付业务(即只收不付)、在证件到期 60 天后中止业务(即不收不付)。信用卡还款、车贷还款、个贷还款、小企业还款及退货退款、应付利息、理财基金赎回等非主动动账情形除外(在合理期限内)。乙方更新证件有效期后,系统自动解除账户只收不付或不收不付的控制。
(十三)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借记卡非乙方开立或乙方否认借
记卡由本人开立并出具同意销户声明的,甲方予以销卡销户。第二条 借记卡账户和应付款项
(一)磁条借记卡及电子借记卡包含存款账户;IC 借记卡的账户包含存款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过渡账户(部分地区金融社保 IC 卡不含电子现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过渡账户情况除
外),活期人民币结算账户为其主账户。
(二)按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种类的不同,分为 I 类账户借记卡、II 类账户借记卡和 III 类账户借记卡(以下简称 I、II、III 类账户借记卡)。按照有无介质分为实体借记卡、电子借记卡(不含互联网账户)。乙方在甲方开立的 I 类户实体借记卡和 II 类户实体借记卡累计不超过 4 张。
I 类户借记卡通过柜面或自助机具、且经过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
对面确认身份后而开立。I 类户借记卡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快捷、二维码支付、支取现金等业务。I 类户借记卡是全功能借记卡,该卡于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户转账时,按照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进行管控,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甲方柜面办理。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 I 类户。
II 类户借记卡通过柜面或自助机具、且经过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而开立。乙方在甲方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Ⅱ类户
(互联网账户)可通过柜面或自助机具、且经过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配发实体卡。II 类户借记卡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存取现金、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和转出资金业务。其中,Ⅱ类户借记卡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
计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
计限额合计为 1 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20 万元。II 类户借记卡可绑定乙方在甲方或他行开立的同名 I 类户或信用卡,II 类户借记卡与绑定户之间的资金互转不受限额限制。II 类户借记卡卡下的各子账户间资金互转不受限额限制。
III 类户借记卡通过甲方柜面或自助设备且经过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而开立。III 类户借记卡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III 类户借记卡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III 类户借记卡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
如乙方未在甲方开立 I 类户,II 类户借记卡也可通过柜面或自助机具、且经过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后升级为 I 类户借记卡。对于 III 类户,可按甲方规定对乙方身份信息进一步核验
后,将其升级为 I 类户借记卡或 II 类户借记卡。
乙方在同一自然年内办理 I 类户和面核 II 类户新开及换号(含不同卡号换卡、折换卡)业务合计不超过 4 次。
(三)IC 借记卡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人民币 1000 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现和转账(销卡销户时除外)。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视同现金管理,只可用于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设密码。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四)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过渡账户不计付利息、可挂失、可止付、不得取现和转账(销卡销户、电子现金过渡账户转登 IC 卡时除外)、与存款账户共用一个交易密码。电子现金过渡账户资金只可通过电子现金过渡账户转登 IC 卡交易转账到电子现金账户,用于电子现金消费交易。
(五)应付款项为乙方使用借记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卡片工本费、账户管理费、挂失手续费、现金存取及转账交易手续费。
(六)乙方授权甲方扣收借记卡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应付款项。
第三条 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借记卡存款账户设有交易密码。乙方使用 IC 卡联机交易时芯片与磁条交易共用一个交易密码(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无需交易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 “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借记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 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
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或甲方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视小额免密有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 为。
(三)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以及乙方卡片发生的小额免密有卡交易,均视同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使用借记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借记卡对应账户内办理结算。甲方根据交易申请为乙方办理的存取款、消费、转账、圈存等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证。
(四)乙方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名, 并在用卡需要签名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及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存现、取现、转账或圈存交易时,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取现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xx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八)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须由乙方支付。
(九)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设备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自助设备的规定限额。
(十)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1. 电子现金账户须先圈存(即充值)后消费。乙方可通过甲方网点以现金存入方式或从 IC 借记卡卡内活期账户转入、其他借记卡转账等方式进行圈存,也可在甲方 ATM 等自助设备以现金存入方式(在具有收钞功能的存取款设备上)或从 IC 借记卡卡内活期账户转入方式进行圈存,还可通过中国银联网络的指定设备或渠道进行圈存。圈存交易不可撤销,圈存后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余额上限。
2. 乙方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时无需提交密码。如乙方选择活期账户进行消费,仍需输入交易密码。
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交易不可撤销。如乙方使用 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消费后因退货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退款交易,退款资金退入 IC 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
3. 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终端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 10 笔交易明细记录。
第四条 借记卡密码重置及挂失
(一)乙方遗忘借记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借记卡(或电子借记卡卡号)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提出密码重置申请。
(二)乙方遗失借记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挂失对存款账户、电子现金过渡账户有效,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
凡使用挂失 IC 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借记卡丢失或被盗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三)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借记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 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 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3. 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xxx在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 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 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第五条 借记卡换卡
因借记卡卡片损坏、挂失、有效期到期、卡面升级更换等原因,乙方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申请换 卡。原卡片必须收回(挂失换卡除外)。换卡时,乙方可申请换领新卡,存款账户及余额转至新卡。如原卡为 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过渡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通过一次性全额圈提进行提取。申请圈提时,如卡片能正常读取,甲方直接将芯片中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实时转回新换 IC 借记卡的人民币活期账户。如卡片已损坏,甲方将在中国银联规定的消费清算周期之后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转回新换 IC 借记卡的人民币活期账户。
如乙方申请挂失换卡,根据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原则,甲方不受理挂失IC借记卡下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资金提取。
第六条 借记卡制卡和邮寄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的借记卡卡号、姓名、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头像照片(限于需乙方上传照片的借记卡)通过加密传输方式提供给与甲方合作的借记卡制卡厂商、快递公司(乙方可通过甲方统一95511客服热线了解甲方最新的外包制卡厂商和快递公司列表),仅用于借记卡制卡厂商为乙方申请的借记卡提供制卡服务以及快递公司为乙方申请需邮寄的借记卡提供邮寄服务。如您拒
绝提供本条所列信息,您可能无法办理相应制卡和邮寄业务。
本条款项下的信息授权仅适用于本条项下单次制卡和邮寄服务操作。甲方会要求合作的借记卡制卡厂商及快递公司以不低于甲方的安全标准使用和存储乙方的前述信息,并要求甲方合作的制卡厂商和快递公司承诺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第七条 借记卡的销卡销户
(一)乙方如需停止使用借记卡的,应向甲方提出销卡销户申请。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卡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没有相关签约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可以为其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三)IC 借记卡销卡时,存款账户及电子现金过渡账户余额全额提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通过一次性全额圈提进行提取。申请圈提时,如卡片能正常读取,甲方直接将芯片中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实时提取。如卡片已损坏,甲方将在中国银联规定的消费清算周期之后将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资金转回乙方预留的账户或由乙方选择到营业网点提取现金。
如乙方申请挂失销卡,根据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原则,甲方不受理挂失 IC 借记卡下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资金提取。
(四)乙方在销卡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
(五)本合约自销卡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第八条 有效期
借记卡具有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逾期卡片自动失效。失效后,xx在该借记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卡片到期乙方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乙方不需用卡,应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乙 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若乙方 借记卡因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为 保证账户资金安全有权暂停或终止借记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 括但不限于临时管控、停止付款、暂停非柜面业务等风险管理措 施。同时,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和处理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其他
(一)甲方有权修改本合约,包括申请表、收费表以及借记卡章程,修改后将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官网及口袋银行 APP 进行公告并通过口袋银行 APP 消息推送的方式通知乙方。如乙方收到通知后对修改后的本合约内容有异议且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甲方提出销卡申请,甲方营业网点将为乙方办理销卡手续。若乙方未提出销卡申请且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二)乙方在申请表或电子交易确认书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本合约的条 款。
(三)乙方已完全知悉并了解《平安银行借记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本合约的规定。
(四)如乙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 95511 转 3、 在线客服(官网:xxxx://xxxx.xxxxxx.xxx、口袋银行 APP 、个人网银的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入口)、服务投诉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