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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设置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相匹配,为 15 人以上的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并经学校研究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可连任但不超过 2 届。
第七条 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
举等方式产生。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每年缺席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会议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且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专业规划,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二)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
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
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一般不少于 3 天。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适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x章程经核准后施行。校内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x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x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政〔2015〕15 号)
学术委员会产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充分反映二级学院(教学部)等选举单位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并经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章 委员候选人条件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教师;
(五)在编在岗且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 委员候选人的产生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委员候选人的名额一般不超过 4 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副高级职称青年教师不
超过 1 名,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选举单位学科结构和职称结构确定。
第五条 符合候选人条件的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按隶属学科划归相应的选举单位参加推选。
第六条 委员候选人的遴选由选举单位召集全体教职工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大会,采取简单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
第七条 选举单位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选举。超额的选举结果无效。
第八条 经推选产生的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由校长根据学校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综合各选举单位学术委员会候选人选举结果和意见,提出学术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或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选举生产。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x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政〔2015〕20 号)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行为,xx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细则适用于学术活动(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中学校在编的教职员工、研究生、本(专)科学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 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xx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
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论文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署名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六)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
布。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
不正当利益。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一)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合肥师范学院”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二)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合肥师范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合肥师范学院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研究成果中,伪造实验数据、篡改事实、调查结果及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由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五)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的行为。
(六)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八)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科研处受理对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举报;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受理对研究生的举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部)受理对本(专)科学生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有责任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七条 对教职员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由科研处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界定小组,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在 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以及涉及教师的调查处理,科研处会同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部)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界定小组,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界定,在 30 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 凡本规范所适用的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学术处理为:训诫、撤销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学术荣誉称号、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等。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进行处理;不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二)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
(三)属本规范第五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开除处分。
(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以合肥师范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属本规范第五条各项情形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 对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党员,需进行党纪处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处理、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决定须由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三条 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纪委(监察室)按照程序进行复议,提出复议报告,报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x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x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政〔2012〕8 号)
科研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开展,加强科研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从学院实际出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全院教职工,尤其是教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树立科研强校理念,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三条 科研工作要从学院实际出发,体现我院以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为主干的学科专业定位;着重加强基础学科的研究;突出发展教师教育和面向基础教育等学院优势学科的研究;同时,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工作机制。
第四条 加强科研与教学、科研与学科专业建设、科研与学术队伍建设的联系,以科研促教学,以教学带科研。
二、机构与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我院科研工作实行主管院长负责,院、系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对全院科研规划、计划的审议和工作指导,审核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推荐,对科研成果进行审定、鉴定和奖励评定。
第七条 科研处为全院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以下职责: 1、负责学院科学研究、科技开发规划的组织实施。
2、负责各类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和管理。
3、负责科研档案、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统计和管理。
4、负责学院的学术交流工作。
5、组织各类科研成果奖项的推荐、评选工作。
6、负责院级科研所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系学术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1、制定系科研工作计划。
2、系科研力量的组织和培养工作。
3、系教职工科研项目申报、检查、成果鉴定等组织工作。
4、系教职工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若干研究所,集中科研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在相关领域获得突出成果,培养一支以科研促教学的教师队伍。
三、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学院设立院级科研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立项后实施专项管理。积极支持教职工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并优先扶持。同时,对本院教职工承担的院外科研项目(指厅级及其以上项目)实施代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立项、项目中期检查评估、项目验收、成果的推广运用、经费及重要资料、档案材料管理等。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必须为本院在职教职工,并能在任期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院外科研项目管理。凡由学院组织申报或推荐申请获得的科研项目,一律由学院统一管理;由教职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主持人的要求,并经立项单位同意,可实施代管理,也可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列入院科研项目,但一般不予经费支持。
四、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运用
第十三条 院管理、代管理项目结题程序为项目主持人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向有关部门提交的研究报告并附采纳证明材料),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院外课题的成果鉴定根据立项单位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权属学院和课题研究者共有。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支持应用型成果的推广运用。一般性成果的推广运用以课题研究者为主,重大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以学院为主。有较大价值的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由学院支持申请专利。
五、科研成果评奖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优秀科研(含教研)成果奖。积极推荐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参加更高级别的评奖。
第十八条 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评奖对象为全院教职工。评奖范围为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文艺作品;已经结项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研究项目;经地厅级以上单位组织鉴定的技术成果;被地厅级以上单位采用或推荐使用,且产生较
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获得专利的创造发明等。评奖等级分一、二、三等,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和荣誉奖。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十九条 对在科研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教职工,学院给予特殊奖励。
六、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按计划从事业费中划拨一定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主要用于对厅级以上(不含院级)科研项目的配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科研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有关重点与特色研究项目的资助及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争取院外科研经费支持,多渠道筹集科研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投入经费支持的科研成果推广运用产生经济效益的,须向学院上缴 15%-25%的利润额。该资金主要用于学院科研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项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七、附则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二十五条 x规定及实施过程中其它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x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行〔2006〕26 号)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工作健康、有序、规范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全国性、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三)我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包括根据我校专业建设及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邀请校外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企业家、杰出校友到我校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与学术研讨,以及我校教职工所做的专题报告(讲座)。
第三条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 学校设立开展学术交流的专项经费,以用于支持开展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
动。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院、系分学术委员会指
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主办、承办、联办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
第六条 资助原则
资助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研事业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申请与审批
(一)承办部门应提前 2 个月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纳入学校学术交流计划。
(二)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要提前 2 个月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会议申请,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学校提供资助的额度为:国际性学术会议不超过 20000 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 10000 元,地方性学术会议不
超过 5000 元。
第八条 会后报告制度。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学术会议,会后会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供会议资料(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或纪要。
第三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九条 资助原则
(一)参会人员属我校在编人员;会议内容与参会者现从事专业相符;有正式会议通知。
(二)参加学术会议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条 申请与审批
(一)参加学术会议须提前向单位提交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学术会议通知(邀请函),特殊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或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二)凡参加学术会议的教职工,会议结束两周内要向科研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批准参会的文件材料、提交的会议论文复印件(包括论文集的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全文、封底)及会议有关材料。
第四章 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举办单位应对学术报告严格审查、把关,学术报告的内容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学术报告的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提倡学术争鸣,但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相悖。
2、学术报告应服务于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起到开拓师生知识视野、传输本学科前沿信息、激发师生创新思维的作用。
3、学术报告应尽量反映学科专业的学术前沿,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不能把一般性的课程内容作为学术报告内容。
(二)各院、系举办的学术报告每学期不少于 4 场,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和重点科研
基地依托院、系每学期不少于 6 场。
(三)各院、系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将下学期的学术报告安排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学校实际统筹安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四)各院、系须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学术报告的组织管理。做好宣传、专家接待、
场地和电教设备设施安排等工作;组织安排好基本听众,原则上校级学术报告听讲范围要辐射到全校师生,院(系)级学术报告听讲范围要辐射到院、系各专业的师生。
(五)主(承)办单位原则上须在学术报告开展前一周填写《学术报告申请表》或
《合肥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报表》,经科研处或有关单位审批,报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六)每场报告结束后,主(承)办单位应汇齐讲稿、课件、有关音像资料等归入档案保存;同时撰写新闻稿及时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的报酬标准
(一)外请专家每场报酬标准:知名专家教授 1000—2000 元;其他专家 600—1200元。院士等有重大影响的外请专家酬金支付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本校教职工,按相关规定计入课时工作量,并将作为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政〔2012〕54 号)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学术竞争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由国家、相关部委、厅、局批准,或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等,依托合肥师范学院建立或自建的各级各类重点(开放)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所(中心)、研发中心等。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外交流合作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优势学科,鼓励学科交叉,产政学研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一)有学术水平高、学风正和组织能力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并在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带领下能够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能力的科研团队,研究人员相对固定。
(二)具有明确、稳定、富有特色的科研方向。科研机构依托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并且该学科或研究方向的专家及成果在国内(或省内)同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和明确的科研任务。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年均承担的科研项目不少于 3 项,
其中应承担三类以上科研项目 2 项以上,年均纵向科研经费到款额在 5 万元以上(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以基础研究为主的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年均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不少于 3 项,其中应承担三类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年均科研经费
到款额在 2 万元以上(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近三年年均承担的横向和纵向科研项目不少于 3
项,年均科研经费到款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近三年在本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学
术技术带头人出版专著 1 部以上,或发表二类期刊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或获得 1 项国家
专利,或通过 1 项省级成果鉴定,或成果经同领域知名专家鉴定有较高评价。
(五)有多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省级相关专业学会担任理事以上或在国家级相关专业学会担任会员以上的职务。
(六)有较好的科研工作条件。依托单位能为科研机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及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申请校级科研机构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按照相应主管部门文件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级科研机构独立设置,根据机构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职科研岗。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下科研机构原则上归属于二级学院管理。确实因学校发展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可以独立设置。省级及以下科研机构不设置专职科研岗。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院长)负责制。学校科研处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科研机构的运行保障、经费投入与监控、中期检查、评估验收、负责人遴选与推荐等工作;科研机构负责制订发展规划、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推进各项工作与提交工作报告等事项;科研机构主要研究方向所属学科的相关学院在科研人员、科研设备与检查评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第十条 二级学院隶属的科研机构,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实行二级学院院长负责制。学校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审核、评估、信息上报等工作;二级学院负责科研机构的条件建设、发展计划、研究团队及运行保障等;科研机构负责制订规章制度、经费管理和开展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为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设立运行专项经费,维持机构的日常办公。省级科研机构学校每年拨付 5 万元运行经费。国家级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数额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科研机构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购置、开放课题研究等。国家级科研机构的年度建设经费数额由学校研究决定。其他科研机构的年度建设经费依据科研机构上一年度产学研项目到账经费数进行分配,具体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该机构上年度产学研项目经费
学校上年度产学研项目经费总额
×学校拟投入的科研机构建设经费总额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经费的使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评级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需与学校签订《合肥师范学院校级科研机构任务合同书》,科研处按《任务合同书》规定对科研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和建设周期考核。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机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校级科研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对考核优秀等次的科研机构,学校将在人员、经费、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各科研机构年终要将年度总结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科研处备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科〔2015〕14 号)
科研团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导向机制,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和学术带头人,提高我校的学术创新水平,不断提升我校的科研综合竞争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指科研团队是学校以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为目的,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和相对稳定、优势互补的合作成员组成的学术组织。
第二章 团队的分类、职责
第三条 团队的分类
(一)科研创新团队
1、院级科研创新团队。由院系组建管理的并在学校遴选备案的科研创新团队。
2、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评审、组建的科研创新团队。
3、省级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安徽省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遴选认定,依托学校管理的科研创新团队。
4、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国家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相关条件遴选认定并依托学校管理的科研创新团队。
(二)科技服务团队
学校根据发展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组建的专门为地方社会经济提供科技服务的团队。
第四条 科研团队的基本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明确的团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构建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注重梯队建设,其中中级及以下职称青年教师的比例不少于 50%,积极吸纳学生进入团队,团队中学生的比例不少于 20%,培养和提高团队和团队成员的科研能力,不断增强团队的科研竞争力。
(二)围绕稳定的研究方向(领域),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团队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制度约束,明确考核指标。
(四)围绕学术带头人和团队发展规划的目标开展科技服务活动。
第五条 团队学术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一)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提出团队成员组成和调整建议名单。并负责培养团队成员,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
(二)凝练团队学术领域,养成团队合作精神,营造团队学术氛围,培养团队协作理念,形成团队学术特色。根据本研究方向(领域)发展动态和趋势,制定团队科研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团队的研究内容、措施和目标,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制定团队工作规程和负责团队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筹措团队科研经费并制定、执行团队经费使用计划。
(五)组织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申报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并组织落实和完成承担的研究任务。
(六)负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完成团队目标任务。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三章 团队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 院级科研创新团队
(一)团队备案的必备条件
1、至少确立一个相对稳定、与学校和所在院系确定的重点学科或科研领域相对应的研究方向。
2、团队主要成员一般应由 5-10 人组成,全体成员中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
至少 1-2 名。团队成员之间有科学的互补性和良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3、团队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主要成员近三年主持过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参加过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 5 名),且至少发表 1 篇二类以上学术期刊论文或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
4、学校鼓励各院、系整合校内外资源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各团队之间成员不得交叉。重点研究基地专职研究人员不得参与院级科研创新团队。
(二)团队备案
1、备案应提交材料
(1)组建科研团队的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学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及学术评价;团队构成情况,团队成员基本情况及学术状况;研究方向(领域)介绍、评价、论证;组建团队的软硬件等条件;团队的建设目标;团队建设的保证措施等。
(2)科研成果等资料。近三年以来,代表学术带头人和团队主要成员学术水平的公开发表论文、出版的专著、教材、项目立项和结项文件、技术鉴定、发明、专利、软件
及获奖成果(近五年)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团队备案表。 2、备案
科研处对各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正式备案。
第七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一)团队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团队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2、有稳定研究方向(领域),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有能力提出具有重要学术研究价值的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教职工。
4、应具备下列科研条件中的 2 项:
(1)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所带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的学术论文,二类期刊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一类期刊论文 1 篇以上。
(2)近三年,公开出版与所带领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的学术专著 1 部以上。
(3)近三年,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4)近三年,主持与所带领团队确定的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的国家级项目 1
项或省部级项目 3 项。
(5)近三年,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 1 项,本人排名第一。
(6)近三年,到账科研经费总额在 10 万元以上。
(二)团队的遴选条件
1、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2、团队成员的总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近三年,在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以
上,或一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基本一致
的专著 2 部以上;近三年,团队成员主持国家级项目 1 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项目 3 项
以上;近三年,团队成员为成果前三完成人的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或发明专利 2 项。
(三)遴选程序
1、科研处根据学校要求和遴选条件,组织申报。申报团队填写、提交《合肥师范学院校级科研团队申请表》、《论证报告》等材料。
2、科研处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答辩,提出评审建议名单。
3、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省级与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
学校积极鼓励、扶持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团队(教育部“优秀创新团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创新研究群体”及国家其它部委的优秀创新团队等),具体要求和遴选条件按照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校科技服务团队
(一)学校科技服务团队的必备条件
1、团队带头人应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长期从事科技服务的实际经验和能力,在相关社会经济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2、相对稳定的社会服务领域。
3、相对稳定的服务团队,本校教师和学生占团队成员总数 3/4 以上。
4、团队主要成员不少于 5 人。
(二)遴选程序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1、科研处根据学校要求和遴选条件,组织申报。申报团队填写、提交《合肥师范学院科技服务团队申请表》和《论证报告》等材料。
2、科研处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答辩,提出评审建议名单。
3、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团队的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十条 院级科研创新团队
备案的院级科研创新团队由所依托的院系管理,具体管理制度由各院系制定并由所依托的院系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
(一)科研任务
1、三年内发表本研究领域二类学术论文 10 篇,或本研究领域一类论文 5 篇。
2、三年内立项国家级项目 1 项;或者获省级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
第一名或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 1 项。
3、三年内出版学术专著 3 部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3 项。
(二)建设目标
1、三年把团队建设成为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优秀创新团队。团队成员人数不少于 10 人,核心成员 6 人以上,核心成员的平均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具有
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 4 人。
2、三年资助周期结束,团队达到省级优秀科研创新团队条件。
(三)扶持政策
1、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团队时予以优先推荐。
2、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在申报能力提升计划及其他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或资助。
3、设立校级创新团队专项课题。
(四)团队管理
1、学校科研创新团队依托省级重点研究基地、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开展科研工作。
2、学校科研创新团队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学校与团队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
3、学校科研创新团队必须向学校呈报三年团队建设与科研规划,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团队考核
1、学校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团队实行年度考核与三年累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一年完成总任务的 30%,两年完成总任务的 70%,三年完成总任务的 100%。对于考核优秀的团队予以奖励。
2、团队考核由科研处初审,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核,学校审批。
(六)退出机制
1、年度考核第一年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合格(含)以下的团队,退出学校科研创新团
队。
2、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团队成员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团队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团队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团队
国家级、省级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学校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团队实行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对于年度考核或终期考核优秀的团队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服务团队
(一)管理
1、科技服务团队提供社会服务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按单项服务协议由服务团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应足额进入学校账户,按《合肥师范学院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管理。
(二)扶持政策
1、校级科技服务团队在申报省级及以上团队时予以优先推荐。
2、校级科技服务团队在申报能力提升计划及其他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或资助。
3、设立校级科技服务团队专项课题。
(三)考核
1、学校每年 1 月至 2 月对团队上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各团队应在 1 月 15 日前将填报的《科技服务团队年度考核表》报科研处。科研处汇总后,报学校审定。
2、考核指标:人文社科类团队年度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每年不少于 10 万元,理工科
类团队年度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每年不少于 30 万元;社会服务声誉良好。
(四)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团队资格。
1、服务项目经费不能按协议足额到账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给学校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4、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科〔2014〕2 号)
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步伐,发挥重点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院的“高起点、快发展”办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我院根据应用型办学需要和学院办学特色,遵循系(部)遴选推荐、专家咨询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评选审定布点建设的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培育和打造特色学科,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我院办学整体实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模式
第四条 管理体制
(一)重点学科实行学院—系(部)—重点学科三级管理体制。
(二)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人事处、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负责对我院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学科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
第五条 管理模式
(一)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负责全院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定与修订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与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具体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请、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定期汇报重点学科建设情况;组织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组织报送相应的材料。
(二)系(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各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解决学科所需的资源配置,并对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对本单位重点学科带头人进行提名,其聘任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项目负责人未能严格实施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本系(部)行政负责人可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责成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
(三)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落实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重点学科管理制度;负责本重点学科常规管理工作;负责本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等。
第六条 为保证重点学科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重点学科组成人员除保证有相对稳定的本系(部)研究人员外,还可以适当聘用其他系(部)甚至校外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一)通过重点学科建设,积极组织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课题,在本学科领域产出一批高水平研究成果,使本重点学科的科研整体水平接近省内领先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基本达到或接近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标准,带动和扶持相关学科的发展。
(二)通过组织对本学科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学术队伍,并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三)通过一定周期的重点学科建设基本达到培养硕士研究生要求,争取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形成以硕士点学科专业为主体、结构布局合理的学科群。
(四)通过重点学科建设,积极举办学术会议,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促使本学科在省内外相同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誉。
第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经过建设期应达到建设目标。
第四章 设置范围
第九条 重点学科原则上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 年联合颁布的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未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建设,包括新增设的“xxx主义理论”一级学科。
第十条 我院拟申报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第十一条 我院已形成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
第十二条 我院拟组建在省内具有竞争力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性学科。
第五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重点学科的学术团队应以该学科所在系(部)为主体。学科组整体力量较强,各层次人员配备比较齐全,至少有 2 名教授、3 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博士,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比例达 50%左右;每个学科组人员不少于 9 人,
每个研究方向人员不少于 3 人。为了充分利用人才资源,突出优势学科,促进交叉和边缘学科的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鼓励跨学科组织研究队伍;但不同学科间主要成员重复率不得超过 20%,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兼报两个重点学科。学院行政部门的人员可以参加原所在系(部)的重点学科申报。
(二)申报重点学科点有 2—4 个相对稳定、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研究方向,科研工作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近三年来科研成绩突出,具体如下:
1、理工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三类科研课题 2 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 1
项,或承担四类以上科研课题 3 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 30 万元以上;学科组
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 15 篇,其中在一类期刊上至少 5 篇。
2、人文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三类科研课题 2 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 1
项,或承担四类以上科研课题 3 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 15 万元以上;学科组
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 15 篇,或出版 10 万字以上学术著作 1 部
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三年累计不少于 7 篇。
3、美术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四类科研课题 2 项以上,或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 1项以上;学科组成员有在由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大展中参展作品 1 项以上,或有在由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的全省美术大展中获三等奖以上作品 2 项以上。
4、音乐类学科近三年内承担四类科研课题 2 项以上,或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 1项以上;学科组成员有入选文化部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举办的“金钟奖”音乐专业技能大赛参赛作品 1 项以上,或有入选中宣部举办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创作声乐比赛参
赛作品 1 项以上,或有入选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各种电视大奖赛参赛作品 1 项以上,或有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全省范围内的赛事,并获得三等奖以上作品 2 项以上。
体育类学科考核目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鉴于该学科的特殊性,对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将请有关专家认定处理。
(三)申报学科具有较丰富的本科生培养经验,近三年本学科组成员主持院级以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1 项以上,较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四)能提供本学科所设研究方向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应用性强的学科应有相应的研究场地。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与方法
(一)各系(部)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论证报告和《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申报书》,经系(部)论证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科研处;
(二)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在听取学科带头人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遴选出重点学科;
(三)评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工作每 3 年进行一次。个别对学科布局和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学科建设项目及学院重点扶持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特设评审程序及时特批立项建设。
第六章 目标考核与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目标管理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一)各重点学科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科研处备案。
(二)各重点学科应把承担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产出其它重大科研成果当作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各重点学科点在建设周期内,须分别完成以下任务:
1、理工类学科应获得三类科研课题 3 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 2 项,或承
担四类以上科研课题 5 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 50 万元以上;学科组副高职称
以上人员年人均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 1 万元以上;学科组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三年累计不少于 30 篇,其中在一类期刊上至少 10 篇;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 1 项以上
(前 3 名)。
2、人文类学科应获得三类科研课题 3 项以上,或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 2 项,或主
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 5 项并获得横向项目累计到账经费达 25 万元以上;学科组副高职称
以上人员年人均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 0.5 万元以上;学科组成员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
文三年累计不少于 25 篇或出版 10 万字以上学术著作 2 部同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三年累计不少于 15 篇;获得三类以上科研奖励 1 项以上(前 3 名)。
3、美术类学科获得四类科研课题 3 项以上,或获得三类以上科研课题 1 项;学科组
成员有在由文化部、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术大展中参展作品 1 项以上,或
在由省文化厅、省美协主办的全省美术大展中获三等奖作品 3 项以上。
4、音乐类学科获得四类科研课题 3 项以上,或获得三类以上科研课题 1 项;学科组成员有入选文化部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举办的“金钟奖”音乐专业技能大赛参赛作品
1 项以上,或有入选中宣部举办的“五个一工程奖”中创作声乐比赛参赛作品 1 项以上,
或入选中央电视台举办的各种电视大奖赛参赛作品 1 项以上,或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文
化厅、省文联、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全省范围内的赛事,并获得三等奖以上作品 3 项以上。
由于体育类学科的特殊情况,对于其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将请有关专家认定处理。
(三)学科组成员主持省级以上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1 项以上。
(四)原则上各重点学科每个建设期内应主持召开区域性以上学术会议 1 次以上,积极主办高层次、高水准学术讲座,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作用,促使本学科在省内外相同研究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誉。
(五)各重点学科应加强对课题及其它学术成果的管理,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能力,树立精品意识,确保成果数量和质量。重点学科资助的课题研究所取得各类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基金资助”,其成果由学院和其本人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加强学术研究,在研究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并不断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本学科的科学研究,促使高层次研究型人才脱颖而出,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在建设期末,重点学科组成人员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以及教授、副教授的比例应达到申报硕士学位点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经费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经费及管理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院下拨专项建设经费及争取到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二)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标准,3 年建设期内人文类 30 万、理工类 60 万。学院设立的专项建设经费分期拨付,首次确定时划拨 40%,第一年年终考核合格后拨 20%,第二年年终考核合格后拨 20%,期未验收合格后拨 20%。
(三)经费开支范围
1、添置重点学科发展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图书资料,人文类、理工类此项经费投入分别不得少于学院投入的专项建设经费的 35%、50%。添置办公设备、科研场所的装修不属此列;
2、科研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科研成果的查新费和鉴定费;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补贴费(不含科普书籍);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的版面费;复印、打印费;计算机零配件费用;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为目标的前期预研项目经费;
3、重点学科人员国内调研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以及主持召开区域性学术讨论会的有关费用,此类经费开支不超过总经费的 15%;
4、为增进学术交流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所需费用,包括讲学酬金、食宿费、差旅费,此类经费开支一般不超过 10%。
(四)重点学科专项建设经费使用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计划需在年度经费下达后,由重点学科带头人会同所在系(部)行政负责人和本学科学术带头人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共同制定,并报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审核,由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五)各重点学科经费的预支或报销必须符合学院有关财务制度,经重点学科带头人签署意见后,由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六)各重点学科应按计划使用经费,如临时需要大的变更应上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须做好经费支出项目明细表,妥善保管,以备学院查验和到期结算。各重点学科每年要提供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备案,并在全体学科组成员会议上公布。
(七)学院鼓励各系(部)从经费上大力支持重点学科的建设。各重点学科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自筹经费,加快学科发展。
第二十条 各重点学科应建立完备的科研业绩和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学科团队成员档案、科研课题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工作报告及相关档案等。
第八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检查评估方案
(一)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年底向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报告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检查,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经费。对达标者给予下一年度建设经费资助;对未达标者,责成认真分析原因并限期整改,到期再进行评估,仍未能达标者,视其情况确定是否取消建设经费资助。
(二)建设期末,学院组织验收,具体步骤是:
1、各学科根据建设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自查,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验收表》。
2、所在系(部)学科行政负责人对各学科进行初审,核实《合肥师范学院重点学科验收表》中填写的所有事项,报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
3、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评估验收,验收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验收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获评为“优秀”的重点学科,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对验收未达到建设目标的不合格学科,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学科资格,2 年内不得再进行重点学科的申报。
(三)建设期内,每年年底结合年度检查,可根据建设需要对学科组成员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应在 20%以内。对不能履行重点学科带头人职责或在考核中不合格的重点学科带头人可进行调整,其调整须由所在系(部)行政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学科组成员的调整由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意见,经系(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办法参照《安徽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x办法由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行〔2010〕16 号)
重点科研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院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是我院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为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作贡献的重要平台。我院重点科研基地包括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三条 科研基地建设目的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和聚集省内外拔尖人才和优秀人才,开展创新性研究,培育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科研创新团队,推动学院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管理模式与职责
第四条 科研基地一般实行学院—系(部)—科研基地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规划。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基地主任要在会议上向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作科研基地工作报告。
第六条 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且为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均由系(部)提名,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专家,年龄不超过 65 岁。
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科研基地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 65 岁,任期为
3 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科研基地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二)审核科研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科研基地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四)负责科研基地的年度考核;
(五)协调解决科研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申报和遴选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
第九条 科研基地依托系(部)行政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的科研基地建设工作,协助科研基地主任制定科研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解决科研基地所需的资源配置,并对科研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负责本单位各科研基地主任的提名,由科研处报院办公会议审批;
(四)对科研基地主任未能严格实施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情况,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可以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责成科研基地负责人严格执行。
第十条 科研基地主任任职条件是:
(一)本领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省内外知名专家;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科研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原则上任期为 3 年,每年在科研基地工作
时间不得少于 9 个月。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基地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
(二)负责组织各项科研任务的申请、实施、检查;
(三)负责科技开发、科技服务与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的开展与进行;
(四)负责制定科研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副主任、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聘任,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的聘任;
(六)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
(七)负责学术梯队的培养与建设。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拥有固定的办公研究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专门基地网页、网站。
(三)有 2—4 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与省内其他院校同研究领域相比,具有特色和优势;目前从事的研究课题中,部分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四)各研究方向有稳定的研究队伍;学术梯队的年龄、学历、层次等结构合理,队伍实力强,人员数一般不少于 6 人;学术带头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五)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科研基础,即要有三类以上科研课题作支撑,要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一定数量的二类以上期刊论文。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院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二)实验室业务用房、场地、实验装备、仪器设备能较好地满足科研及教学基本需要,设备利用率较高,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专门实验室网页、网站。
(三)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突出的特色,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有一定知名度。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四)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比较知名、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学术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人员年龄、学历、职称与知识结构合理,有良好的学术氛围,人员数一般不少于 6 人。
(五)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要有三类以上科研课题支撑,要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一定数量的二类以上期刊论文。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有专门工程研究中心网页和网站。
(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产业发展政策,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建设运行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
(三)在相应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和业绩,与相关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四)具有特色明显和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
(五)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人员数一般不少于 6 人。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
(一)各系(部)或跨系(部)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研基地组织申报。填报《合肥师范学院重点科研基地申报书》和论证报告,经系(部)论证通过后报科研处。
(二)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在听取科研基地主任申报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交初评名单。
(三)遴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建设目标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建设目标
(一)建设特色学科,培养和造就一批高层次的学术队伍,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研究,产出优秀成果。
(二)开展学术会议,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为有关行业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知识培训服务和科研成果,成为本研究领域及地区的“智力库”、“思想库”、“技术成果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建立较完整的专业实验研究平台、图书资料室和信息网络,成为省内外该领域的仪器、资料、情报、信息中心,并向社会开放。
(四)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能力,力争成为在本领域国内知名的咨询服务基地。
(五)通过一定周期的科研基地建设能基本达到省级要求,争取获得省级科研基地。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经过建设期应达到建设目标。
第五章 目标考核与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各科研基地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目标考核
(一)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在 3 年建设期末,其经费投入、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基
地管理、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特色加分共 6 项指标,须达到《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合格”分值。
(二)重点实验室在 3 年建设期末,其研究工作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展规划与方向凝练、存在问题与对策措施共 6 项一级指标,须达到《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要求。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 3 年建设期末须完成以下任务:
1、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设备的研发,至少获得 1 种新产
品、或 1 项新技术、或 1 套新工艺流程的应用和推广;
2、申请发明专利(必须有国家专利局的申请号)2 项以上,或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与其联合进行科技开发,取得经济效益在 20 万元以上(以实际财务入帐为准);
3、获得四类科研项目立项(含横向)不少于 3 项,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1 篇/
人以上(不含外聘人员),并获得三类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1 次(前 3 名)以上。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研究人员应根据基地研究方向和目标,以科研基地名义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揽纵横向研究项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以及产出其它重大科研成果当作科研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研究人员所取得各类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专利等)应以所在科研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其成果由学院和其本人共同所有。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原则上建设期内须以基地名义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地域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省内外该研究领域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各科研基地应积极加强学术研究,在研究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并不断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本学科的科学研究,促使高层次研究型人才脱颖而出,形成合理的学术梯队结构。
第六章 经费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一次性提供科研基地启动经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15 万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0 万元。建设期结束之后,建设经费一般由各科研基地自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地启动经费主要用途包括:
(一)科研基地日常运作费,主要用于科研基地的正常运行,组织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和奖项,资助国内外学术会议与交流,组织学术委员会年会等;
(二)购置硬件费(如仪器设备、先进软件、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等),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不低于启动经费的 70%,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不低于启动经费的 50%。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地启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院有关财务制度,经科研基地主任签署意见后,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为科研基地提供专门用房和场地,须在科研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允许占用科研基地专用场房或挪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科研基地用房的,由科研基地主任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由科研处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从经费上大力支持科研基地的建设。各科研基地
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自筹经费,加快科研基
地发展。
第二十九条 科研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科研成果档案、学术会议档案、科研经费档案和其它档案。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学院对科研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与终期验收。
(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由科研基地自查的方式进行,科研基地主任于每年年底对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总体规划进度情况写出年度总结报告,报科研处备案。
(二)终期验收:科研基地建设期满,应向科研处提交验收报告,同时对照《合肥师范学院重点科研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填报评估表。科研基地的验收分为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科研基地终期评估流程与方法。
(一)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科研基地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 7~9 名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科研基地验收实行回避制度,科研基地的人员、依托系(部)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二)验收专家组按科研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基地评估指标体系》内容,听取科研基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科研基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实验条件、学术期刊、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图书资料、仪器配备、软件、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三)完成计划任务、终期验收优秀的科研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阶段重点建设期,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研基地;终期验收合格者可重新参与申请下一阶段的重点科研基地;对终期验收未达到建设目标的较差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将取消校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申请资格,2 年内不得再进行重点科研基地申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科研基地,由学院发文批准科研基地挂牌,并正式开放运
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行〔2010〕16 号)
科研促进教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的中心地位,理顺科研与教学的关系,促进科研成果更好地服务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研服务教学的理念,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促进科研工作与人才培养的有效对接,丰富教学内容,促进学生科研素养与科研能力的养成,实现以科研促进教学,以教学带动科研,科研和教学工作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二、实施内容
1、促进教学内容创新。教师要将课题研究成果有机地融入教案,有效地转化为教学内容,并要在教学备课笔记中得到体现,从而创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
2、改革实验教学内容。教师要结合所承担科研课题,设计综合性或创新性实验,改革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
3、提升毕业论文(设计)水平。教师要结合科研课题确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为毕业论文(设计)提供实践性课题,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4、指导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教师要吸纳在校本科生参加科研课题,引导优秀学生承担部分力所能及的科研任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教师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时,应将实际承担科研任务的学生作为成果完成人列入。
5、指导学生参与科技活动和竞赛。教师要结合所承担科研课题,指导本科生课外科技活动与竞赛。各院(系)应对本科生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会议等给予大力支持。
6、浓郁学术文化氛围。承担各类课题的项目主持人要以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为主题,面向学生做专题性学术报告。国家级课题主持人在课题研究期间,每年至少做一场学术报告或开展系列性学术讲座;省部级课题主持人在结题前,至少做一场学术报告。厅级课题主持人应积极面向学生举办学术报告。
三、保障措施
1、对教师开展的科研促教学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之一。
2、对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予以的配套经费或奖励,自然科学研究课题需满足实施内容中的 3 项,人文社科研究课题需满足实施内容中的 2 项,方可足额发放;对于自然
科学研究课题只满足实施内容中的 2 项的,人文社科研究课题只满足实施内容中的 1 项的,扣发 30%的配套资金或奖励;对于自然科学研究课题满足实施内容不足 2 项的,人文社科研究课题不满足实施内容中任何 1 项的,扣发 50%的配套资金或奖励。
3、厅级、校级课题需满足实施内容中的 1 项,方可结题。
4、在发放科研课题经费卡或奖励之前,课题负责人要填报科研促进教学的实施方案。
5、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政〔2012〕9 号)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院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鼓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基本建设,全面提高教学研究项目成果水平和项目管理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
(一)教学研究项目分为国家级项目、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一般项目和院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和省级项目按其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自由选择申报。院级项目应选择与我院教育教学活动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等主题自主申报。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二)立项课题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符合教育事业实际及发展需要,符合教育与教学改革需要,有利于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三)立项申请人应熟悉所报项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选题定位适当,内容充实,论证充分,主攻方向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可行,成果要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
(四)院级教学研究立项一般情况下每两年立项一次。
二、申报办法及程序
(一)立项采取自由申报的方式进行。自由申报立项由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自由选题,按规定程序申报。
(二)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按立项的格式要求打印并报软盘,表中涉及的论文、教材、教研与科研获奖情况等附件材料和申请书一起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教研科。
(三)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教学研究项目(包括院级项目和院级以上推荐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由院内外专家共同担任。院级教学研究项目由院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立项。省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项目由院教学委员会初审通过,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推荐上报。
三、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一)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在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前,项目主持人一般不予更换。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即具有契约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
主持人应遵照项目书规定,按时、按质认真实施项目研究计划。
(二)为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教学研究项目按期完成,提高教研经费使用效益,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项目的组织与进展情况。
2、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性结论等。
3、经费的使用情况。
4、未能按计划开展项目的须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三)项目检查人须认真填写《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阶段成果以备审核。学院召开教学委员会议或组成专家小组进行评议并签署意见,检查结果归入项目结题与项目管理档案。
(四)对未能按期完成中期研究任务的项目,学院将给予缓拨、停拨经费等措施。
四、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
(一)教学研究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图书资料费;
2、设备耗材费;
3、文具、录像制品和软件购置费;
4、成果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
5、调研、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6、为完成教学研究项目召开的小型座谈会的场租和误餐补助费;
7、按有关规定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交通费;
8、成果鉴定费等。
(二)教学研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1、各种渠道来源的教学研究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核算和监督使用。
2、学院对教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资助。国家级教研项目和省级重点教研项目按 1∶
1 给予配套经费,省级一般教研项目按 1:0.5 给予配套经费。对自筹经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教研项目给予 8000 元资助经费。
3、财务处对项目独立建账,专款专用,教务处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登记薄”,为每个项目单独进行经费支出情况登记。项目开支由项目主持人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后,依据财务管理制度报销有关费用。
4、项目主持人在保证按时完成最终研究成果的前提下,按经费预算计划自由支配使用,教务处和财务处定期审计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主持人应主动配合,协助审计
和检查。
5、项目结题后,项目主持人可根据项目组成员承担任务大小,可从项目经费中开支一定额度的劳务费,其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经费总额 10%。
6、教学研究项目经费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与完成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者,学院将视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缴经费、限制当事人新报项目申请等处理措施。
7、中止、撤销的项目,学院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
五、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
(一)项目最终成果完成之后,项目主持人填写《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相关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接受结题验收。教务处组织项目鉴定会或评审会,鉴定、评审的级别视项目来源和相关规定而定。最终研究成果及结题材料,经审查、签章后存档。
(二)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三)项目应当按期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完成项目的措施。对逾期不能结题的项目,学院将限制项目主持人的其他项目申请。
(四)学院按资助经费总额 10%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用于中期检查和项目结题。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院行〔2006〕23 号)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使校级科研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中所指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予以经费资助的项目,包括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成果转化项目、专题研究项目等)和人才项目等。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报条件与范围
(一)科学研究项目
1、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对申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积累。
2、重点资助无高级职称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目前正在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未按时完成校级科研项目的主持人,2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3、项目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 3 人。
(二)人才基金项目
根据学校相关人才文件精神,由人事处认定的人才项目或引进人才方可申报。
第五条 科研处于每年下半年发文组织下一年项目申报,年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及立项工作。
第六条 每个项目主持人每年申报校级科研项目限 1 项。
第七条 校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
第八条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合作单位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科研处组织聘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学校和所在单位两级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项目组须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研究人员、起止年限、计划完成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预计结题时间等。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题目及其研究内容一般不得中途变动。无故中止项目或经费使用不当,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三年内不允许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动。若项目负责人调出我校,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该项目经费及其他交接手续;若遇其他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科研处有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到科研处办理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卡。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不得开支劳务费,其余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不认真开展研究、不能按时结项或科研经费不按规定使用的,科研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冻结经费、撤销项目的处理。
第五章 结项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按规定时间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提交相关结项材料,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项目组应按照项目申请书(合同)设定的内容完成研究任务。结项材料包括:项目结题报告、最终成果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最终成果要与申请书注明的成果形式相符。所有出版或发表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合肥师范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字样和项目批准号。研究(咨询)报告应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
(一)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要在具有 CN 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含 1 篇);重点项目要在具有 CN 刊号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篇论文发表在三类核心期刊上。
(二)人才基金项目,要公开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含 2 篇),其中至少有 1 篇论文发
表在二类核心期刊上。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结项:
1、成果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2、发表在自然科学类一类期刊、人文社科类二类期刊上的论文 1 篇以上(含 1 篇);
3、有 1 项以上(含 1 项)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科〔2014〕3 号)
“质量工程”项目奖励及资助办法(试行)
为激发我院教职工参与“质量工程”项目的积极性,提高“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促进教学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及资助范围
我院在职教职工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署名单位,承担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
目。
二、奖励标准
(一)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教学成果奖,给予与评奖部门下
发奖金数额等额奖励。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给予 50%的奖励,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给予 30%的奖励,排名第三以后的不予奖励;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二)全国教学名师奖励 2 万元,省级教学名师奖励 5 千元,教坛新秀奖励 2 千元;
(三)其他“质量工程”项目按照下达经费数额的 10%奖励。
三、资助标准
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立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数字图书馆、教学研究项目等“质量工程”项目学院给予经费资助,国家级项目按照 1∶1 配套资助,省级项目按照 1∶0.5 配套资助;与“行知联盟”高校联合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项目,按实际到账经费(财务处出具证明)分别给予给予 1∶1和 1∶0.5 的配套资助。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办法另文规定。
四、奖励发放及分配
(一)教学成果奖励、教学名师、教坛新秀奖励一次性发放;
(二)经费一次性到账的项目立项奖励分 3 次发放,立项批文下达经费到账后发放奖励金额的 40%,中期检查合格发放 30%,通过结项验收后发放 30%;按年度下达经费的项目,在年度检查合格后逐年发放;
(三)奖金由项目主持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得奖励总额的 50%以上。
五、奖励及资助的管理
院“质量工程”项目办公室统一管理“质量工程”项目奖励及资助。
六、资助和奖励从 2010 年 1 月 1 日执行。我院有关奖励、资助的其他政策若与此不符,均以此为准。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行〔2010〕26 号)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保证优秀学术著作能够尽快出版,以促进我院的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特设立合肥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出版基金的使用按照“个人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学术著作公开出版。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二条 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的独著或以第一作者署名的高水平学术著作,不包含编著、教材、资料、工具书、译著、论文集、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等。
第三条 优先资助重点学科、拟申报学位点的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学术著作,以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学术著作。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申请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基金由作者个人或集体提交申请报告,说明其著作的研究领域、重大理论实践意义及价值;出示出版社合同、经费预算单等。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申请书》后,报本人所在部门初审,由主管科研领导填写意见。
第五条 课题研究的成果,拟以专著形式出版,课题必须通过结项,申报时须附该课题结项书和专家鉴定意见复印件。
第六条 所在部门初审材料一并报科研处审查,科研处再邀请同行专家进行学术价值评审,从而做出资助级别界定。科研处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有争议的成果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未通过审批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本人并负责解释。
第八条 申请审批时间:一般每年 4 月份受理一次申请,本出版基金可跨年度使用。
第四章 经费和实施
第九条 每部著作的资助额度根据著作的水平和出版社的级别区别对待,不足部分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解决或个人自筹,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著作,且在同专业学科中处于国内前沿水平,拟在人民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等一类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给予重点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00 元,每年限额 2 部以下。
(二)对具有创新性,且处于省内同专业学科中领先水平的在一般出版社出版的给予一般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00 元,每年限额 4 部以下。
第五章 资助经费构成和缴费方式
第十条 学院拟每年设立学术著作出版专项基金,科研处设立资助经费专项帐户。第十一条 由财务处在每年年初划入专项帐户。上年度结余费用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十二条 个人和所在系(部)承担的出版经费部分,在收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
将出版经费划入专项帐户。
第十三条 凡被批准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的申请人,必须按要求与学院签定《合肥师范学院学术著作资助出版协议》,申请者按协议书和批准的资助额度预借资金。
第六章 著作出版
第十四条 凡经评审确定出版的学术专著,由个人或学院统一联系落实出版社。
第十五条 学院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需在书籍封面或扉页印刷“合肥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出版后必须向科研处送交 6 册存档。
第七章 处 罚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要求,或存在政治错误,未能按期出版等情况,学院有权撤消资助。
第十七条 已列入资助的学术专著,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作者个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行〔2010〕10 号)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教职工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6〕56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以及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二条 x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合肥师范学院”为主持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和校级经费。纵向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校级经费指学校设立或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等。
第三条 x办法中“科研项目”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和人才项目,分别由校科研处、教务处和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并填写办理《合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每个项目均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凭《合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保证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开支手续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费的性质开具相应票据。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
第六条 自筹项目学校资助经费
我校主持的厅级以上自筹经费的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如下:
1、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二类及以上科研课题,自然科学类资助 10 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 4 万元。
2、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为标杆的三类科研课题,自然科学类资助 2 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 8000 元。
3、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四类科研课题,自然科学类资助 2000 元,人文社科类资助 1000 元。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学校从各类项目经费总额中提取 5%的科研管理经费,其余经费由课题组按本办法第九条支配使用。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管理部门提取项目经费总额 10%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含科技研发、测试等费用),其余经费由课题组按本办法第九条包干使用。
(三)科研管理费:学校提取的科研管理费,总额的 50%用于科研奖励,30%划拨给科研处用于科研管理,10%划拨给二级单位(院系、部门)用于科研管理,10%划拨给财务处用于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管理费的使用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核拨
(一)国家、省、教育厅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下拨的项目经费,按以下原则下拨: 1、项目经费为分批下拨到学校的,按当年实际到帐金额,全数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
《合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
2、项目经费为一次性全额下拨到学校的,项目管理部门将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合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其中项目开题时拨 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 1/2。
(二)学校资助经费,分两次核拨到项目负责人的《合肥师范学院科研经费计划使用卡》:项目开题时拨 1/2,中期检查合格后拨 1/2。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图书资料购置、录入、复印、翻拍、
翻译费,论文等科研成果的印刷、审稿和发表费,与科研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 信函、包裹的邮寄费,学术刊物的订阅费,以及科研成果评审和鉴定费等。
(二)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报书)中所需小型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以及必要的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以及燃油动力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但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五)试验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协加工费,以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六)差旅会议费:指为从事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数据采集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在项目研究执行过程中组织或参加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开题报告、学术研讨、问卷调查、成果鉴定等学术会议费用。
(七)劳务费:纵向项目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其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5%;横向项目劳务费为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如项目合同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其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30%。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纵向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不得发放劳务费。
(八)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纵向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如项目合同书没有明确要求的横向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20%。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九)科研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用,标准按本办法第七条收取,主要用于各种科研项目和奖项的组织申报、辅导、评审等工作,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等的申报工作,对外科研协作与交流工作,校学术委员会活动以及其它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等。
(十)其他相关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
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报销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和劳务等没有正式收据的这类费用时,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凡被中止、撤消项目中的结余经费和向原项目负责人追回的不合理开支的经费,项目管理部门收回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主持人调离学校且预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其下拨经费由主持人支配,配套经费将由项目管理部门收回用于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三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必须由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转拨到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审批
(一)凡一次借款、报销或协作外转 5000 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领导签批。行政负责人项目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处长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与审批人权责
1、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2、审批人:审批人负责审查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监督科研经费按预算方案使用。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图书购置费的审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管理,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原则上分三个阶段使用:扣除管理费后,项目启动时可开支总经费的 4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开支总经费的 40%,项目完成后可开支总经费的 20%。学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比照进行。
第十七条 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室等管理部门,定期对各类科
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票据、截留或挪用经费、套取经费、固定资产不入账、逃避税收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章 经费预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 3 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后结余经费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再研究和滚动发展,不得挪作它用。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消的项目,不得使用结余经费,剩余经费转入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学校颁布的其它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如与项目基金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x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政〔2012〕55 号)
科研业务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业务会议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16〕7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适用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项目结题验收会、咨询会、答辩会等。
科研业务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指依托一类科研项目召开的会议(科研项目分类见《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1 号文件,下同)。
二类会议是指依托二类科研项目召开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依托三类及以下类别科研项目召开的会议,以及校内部门预算资金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科研业务会议。
第三条 科研业务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xx、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科研业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确定会期、规模,按规定流程审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举办(含主办、承办)的会议,会议费用不超过 5000 元,由项目负责
人审核签字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会议费用超过 5000 元,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科研用途的校内部门预算资金举办(含主办、承办)的会议,由举办(承办)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各类科研业务会议,应按项目经费预算额度或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额度开支会议费。
第六条 科研业务会议在有经费预算安排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自行选择场地。如果对会议场地没有特别要求,可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七条 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用于接送会议代表及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用
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综合定额里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用等。本规定发布后,如上级有文件出台新的综合定额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会议费按规定标准报销。需招标确定的,按照学校招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原则上回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校外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开支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文献出版费。根据会议要求,会议整理出版论文集的出版费。
第十条 在会议开始前可办理会议费借款手续。借支会议费应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审批表、预支借款单,如举办国际会议,还需提供有关批准办会的文件。
第十一条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审批单,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并一次性报销完毕。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
(二)会议审批表(前期未预借款的,提供已签字原件;已预借款的,可提供已签字复印件);
(三)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材料;
(五)如举办国际会议,需提供有关批准办会的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所举办会议承担审批责任,对涉及的经济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学校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x规定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x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校科〔2017〕3 号)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 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皖办发〔2016〕73 号)和《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教科〔2016〕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设施及其运行和管理的部分费用,包括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房屋及水、电、气、暖消耗、图书网络资源等,其中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不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三条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间接经费由学校间接经费、学院(教学部)间接经费和项目组绩效组成。
第四条 间接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算。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没有间接经费预算的项目不得设置间接经费。校级科研项目不设置间接经费。
第五条 学校作为牵头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申报书(合同)中与合作单位约定间接经费分配比例,合作单位的间接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间接经费占直接经费总额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比例。
第六条 间接经费在经费入账时按到账金额和批复的预算比例计提。学校间接经费、学院(教学部)间接经费和项目组绩效分别按间接经费总额的 10%、10%、80%比例进行分配,如果项目主管部门对间接经费分配比例有不同的规定,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间接经费的支出
(一)学校间接经费
学校间接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
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条件占用费。
(二)学院(教学部)间接经费
学院(教学部)间接经费由学院(教学部)统筹使用,单独建卡,作为本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三)项目组绩效
项目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财务等相关规定,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安排绩效支出。项目绩效全部拨付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由此产生的相关个人所得税与工资收入合并由学校代扣代缴。项目组绩效分三次发放,项目立项发放总绩效的 30%,通过中期检查发放 30%,通过结项验收发放 40%。中期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第八条 间接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剂。间接经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绩效支出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严禁课题研究无关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十条 对于间接经费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x规定由科研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x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校科〔2017〕2 号)
对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规范学校对外服务经济活动及财务管理,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对外服务是指以学校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的对外服务,如:教育培训(非学历教育)、实验实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等服务。
第三条 学校支持鼓励校内单位合法开展对外社会服务,实行统一领导、规范管理。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对外社会服务,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收入要合法合规,支出要遵守现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从事对外服务取得的各类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支。
第七条 对外服务支出原则上由承办单位、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成本支出要求自主管理安排。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从事对外服务取得的各类收入,均为应纳税收入(国培、省培项目除外),须依法缴纳税金,并计入项目成本。
第九条 对外服务取得的各类收入(国培、省培项目除外)依法缴纳税费后,按财政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对外社会服务管理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学校各单位、部门开展对外社会服务前,须填写立项审批表,经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面向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对外服务,在获得立项审批后,须与服务单位签署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社会服务收费标准可由申请立项单位向财务处提交相关文件作为服务定价依据,如无定价依据则需自行提供成本测算分析,说明服务定价理由。
第十二条 同一承办部门同一项目实行首次项目立项审批,无需重复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国培、省培等省财政已列入学校预算的项目无需办理立项审批。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面向社会开展的各类教育培训服务收入分配。
(一)国培、省培等省财政已列入学校预算的项目,项目预算时须预留 15%由学校统筹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学校场地、设备维修维护及实验耗材等支出。
(二)对外服务收入直接到达学校基本账户的教育培训项目,上缴学校 25%(作为学校发展专用基金),承办单位留用 72%,相关管理部门 3%。
第十五条 对外服务收入直接到达学校基本账户的各类实验实训服务,上缴学校 20%(作为学校发展专用基金),承办单位留用 77%,相关管理部门 3%。如校内开展服务需支付学校场地占用费 10—15%。水电、耗材纳入承办部门项目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对外服务收入直接到达学校基本账户的各类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等服务收入分配。
(一)以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盈利为主的科技服务项目,上缴学校 25%(作为学校发展专用基金),承办单位留用 72%,相关管理部门 3%。如校内开展服务需支付学校场地占用费 10—15%。水电、耗材纳入承办部门项目成本核算。
(二)以科研为主的科技服务项目,上缴学校 15%(作为学校发展专用基金),承办单位留用 82%,相关管理部门 3%。如校内开展服务需支付学校场地占用费 10—15%。水电、耗材纳入承办部门项目成本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按对外社会服务项目分别设立专门核算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留用部分支出应提前向财务处办理预算申报,支出报销参照学校《报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支出。
第十九条 对外服务项目资金购置及自制的固定资产,属学校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国培、省培等省财政已列入学校预算的项目支出按省财政预算批复执行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x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政〔2015〕16 号)
科研人员创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及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上级其它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中的科研人员是指具备某一学科专业知识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实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校依托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并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科技孵化器、双创基地、创客空间等各种形式的创业平台。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点培育一批科技成果。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四条 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
第五条 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 3 年期限在岗创业;3 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六条 拥有本人独立知识产权、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离岗创业,经学校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可离岗在皖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研发机构工作。
第七条 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学校停发工资、津贴及福利,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
第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晋升条件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
第九条 学校按规定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相关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支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度 12 月下旬如实向学校提交创业情况报告,不提交报告的,取消当年度工龄。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学校继续工作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
第十二条 x规定由人事处与科研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x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校科〔2016〕4 号)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管理,引导教职工积极承担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校服务社会能力,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在科研处登记并以“合肥师范学院”名义签订的所有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处是管理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对所有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批和监督、结项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
依托单位是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对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实施提供指导、支持和过程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预算及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如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采取审查制度。依托单位主要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等。科研处主要审查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
审查合格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流程办理审签手续。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将合同文本交科研处和所在单位存档。
第七条 涉及专利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
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经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 到期未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处与原合同一并存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十一条 所有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均需进入学校财务。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科研经费使用卡。
第十二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时需附经费预算,或在合同条款里面列出开支范围,其中劳务费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列支,原则上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 70%、理工科类项目的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 50%。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与额度、采购及支付方式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按学校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科研支出,其中项目可以提取不超过 20%的结余经费作为科研绩效,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人和团队成员,其分配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十五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合同终止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项验收材料提交科研处,并办理经费决算手续。不提交结项验收材料和办理经费决算手续,视为未完成项目。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项。否则,由此引起的我方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结项后申请成果鉴定和申报相关奖项。依托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申报相关奖项的,学校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科〔2016〕5 号)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和促进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指我院教职工承担政府部门或企业科研项目并利用学院的仪器设备、设施等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合肥师范学院对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具体形式是指科技成果转让、入股、联合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三条 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并奖励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成果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我院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之一,与他人共同合作转化或开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院与系部两级管理,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和系部是成果转化的主体,科研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的登记和管理,并代表学院组织和监督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和成果持有人(课题组)共同商定。
第八条 鼓励我院科技人员自办企业、个人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学院积极支持并创造条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单位,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拟出协议文本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即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对合同进行审核,合同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合同一式 4 份,成果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科研处、学院档案室各持一份。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实施。科研处对成果转化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凡对外提供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科研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院统一账户。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合同进行下拨。
第十二条 合同任务完成后,经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审查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申请结束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跨年度的合同应在每年 12 月份将进度报告交科研处以便进行项目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履行合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有关责任人或具体的经办人员当及时向科研处报告。
第四章 利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保证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向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学院、系部、研究所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的利益分配,视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科技成果转让他人、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或自行投资实施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 10%上缴学院科研发展基金,10%归系部科研发展基金,70%作为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奖金,10%作为课题组后续科研发展基金。其中负责人酬金不得少于总酬金的 50%。
第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报酬分配,由课题组长按贡献大小确定。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科研人员在学院或有关系部、处室的组织下,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以学院的名义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包括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及技术推广等)。技术服务工作取得的纯收入,70%由技术服务工作者支配使用,10%上缴学院基金,10%奖励所在系部,10%作为课题组后续科研发展基金。凡是本院教职工,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擅自离开本职工作岗位,对外进行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在转让科技成果时,对有贡献的中介人或机构可以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 5%的中介费。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奖励,并将成果转化的业绩与科研人员考核、评优、职称评定挂钩。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侵犯学院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侵权行为:
(一)违反国家和我院有关法规、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
(二)违法侵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
(三)私自向合作方索取财物,谋取私利,影响学院声誉和利益的;
(四)未履行合同,引起合同纠纷、影响学院声誉和权益的;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五)科研人员在离开原科研岗位后,未经学院同意,将属于学院的职务成果私自卖出或者进行转化的。
根据上述行为性质、影响和情节轻重,学院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行〔2010〕10 号)
专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及教育部等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学校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申请职务发明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范围:
(一)我校教职工在本职工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办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利用学校经费资助、设备仪器、原材料、保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三条 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有权自行申报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专利权属个人,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 承担纵向课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单位为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协议有关约定,申请单位为学校或学校与合作单位共有。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必须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明确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所作的创造性贡献;
(二)申请单位各方负责交纳专利费用的比例;
(三)专利实施意见及专利许可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五条 发明人(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对是否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申请专利价值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及文献检索。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充分考虑其成熟性、实施的可能性、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技术内容。在召开鉴定会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之前完成专利申请。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专利申请程序
(一)凡我校在职教职工申请职务发明专利,须个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
署具体意见后,连同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技术书(包括申请专利名称、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发明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发明技术方案、发明有益效果、图面说明、发明最佳实施方式等内容),查新报告和全部发明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科研处审定;
(二)科研处审定为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由发明人具体办理申请手续或在需要的情况下由科研处代表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申请手续;
(三)科研处审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由发明人(设计人)自行办理具体申请手续;
(四)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需报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国家教育部或国务院归口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维持费等)由专利负责人负责缴纳。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九条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须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个月内将申请文件一式 2 份交科研处归档。归档的材料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附图、专利证书等。
第三章 奖励和报酬
第十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我校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将根据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在年终实行奖励政策。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 6000 元;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 3000
元;职务外观设计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第十一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学校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根据专利实施情况和经济效益决定提供年费时限。
第十二条 专利转让后的收益分配,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办理;对于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转让后的收益分配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将整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部门文件资料,报科研处登记建档,接受管理,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如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按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发现后,除追回专利权外,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凡未经学校同意将专利技术向外泄露和转让,发现后,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x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x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专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校政〔2012〕53 号)
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科研、教学人员从事应用型科学研究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服务社会能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学校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为以“合肥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项目级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类项目 | 10 |
二类项目 | 2 |
三类项目(不含安徽省相关部门立项的项目) | 0.3 |
注:项目类别以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试行)》(皖教人〔2016〕1 号)认定为准。 |
1、以“合肥师范学院”为主持单位申报的、有资助经费的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2、科研项目立项奖奖金按照分级分段原则发放。项目立项当年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
60%;项目研究按时结题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兑现前款所列标准的 40%,不合格的不再兑现,达到“优秀”等级的再奖励本条第一款所述相应标准的 10%。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学术论文
独撰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按下列标准奖励:
论文级别 | 奖励标准 (万元) | |
一类 | 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求是;《科学引文索引》(SCI)一区收录 | 2 |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科学引文索引》(SCI)二区收录 | 0.6 | |
《科学引文索引》(SCI)三区收录 | 0.3 | |
二类 | 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 0.6 |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 | 0.3 | |
注: (1)学术论文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成篇学术文章。来稿摘登、补白、补遗、索引,会议综述以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奖励对象。 (2)同一篇论文被不同的检索系统收录,按最高标准发放奖励,不重复奖励;同题名下连载的学术论文以一篇计量。 (3)SCI 分区以中国科学院的分区目录为准,SCI 收录以检索报告为准。 (4)论文类别以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试行)》(皖教人〔2016〕1 号)认定为准。 |
(二)学术专著
1、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千字一次性奖励 100 元,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
学术专著每千字一次性奖励 50 元。
2、申报学术专著奖励时,著作的前言、后记或其它地方必须明确标注作者的单位为 “合肥师范学院”。奖励字数以专著前言或后记标明的章节为准,两人合写的章节按 50%执行,没有明文标列各章节权属的按照参加撰写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3、重印的学术专著不再奖励。学术性编(译)著、教材计入科研工作量,不另行奖
励。
(三)专利成果
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一次性奖励 6000 元;职务实用新型专
利,每项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对于有共同专利权人的专利,按照实际人数平均所占比例进行奖励,合同另有比例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进行奖励。
(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向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被采纳并有采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向国家级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每件奖励 20000 元;
向部级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每件奖励 10000 元;
向省级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每件奖励 6000 元;
向市级政府部门提供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每件奖励 3000 元。
(五)标准类成果
制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被批准并发布,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国家标准每项奖励 20000 元;
行业标准每项奖励 6000 元;
地方标准每项奖励 3000 元。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一)获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等)的科研成果按照授奖奖金额度 1:2 奖励(凡我校教师参与获得的,学校视情予以奖励)。
2、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国务院其它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等)的科研成果按照授奖奖金额度 1:1 奖励。
(二)音乐、美术、体育类突出成果奖励标准
1、在中宣部和文化部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
10000 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
2、在中宣部和文化部等政府部门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大展中获得的奖励,一等奖
10000 元、二等奖 5000 元、三等奖 3000 元。
3、在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举办的正式的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 10000 元、5000 元、3000 元。
4、在以上专业比赛评奖中,如果该奖项设立了一、二、三等奖等级,获得优秀奖的则不予奖励;若未设一、二、三等奖而只设优秀奖的,则按该项奖的最低奖金奖励。其他获奖可计入科研工作量,不另行奖励,特殊的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按认定结果执行。
第三章 审 核
第六条 各级各类成果的完成人、负责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奖励对象均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其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第一负责人领取,其分配比例自行议定;以集体冠名的科研成果奖励对象为该集体,奖金由该集体的负责人领取。学校不负责任何奖项的奖金比例分配。
第七条 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
奖。
第八条 属奖励范围的各类科研项目、成果、获奖等须在每年年底的成果登记表上
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送校科研处审核。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科研项目以项目主管部门批文或合同为准。
第九条 各类奖励的认定,权属的歧义、异议、争议,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已授奖的科研奖励,如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奖励发放到获奖个人,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对奖励结果有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不服裁定的,依法律程序裁定。
第十三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校政〔2012〕 55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科研奖励的文件若与此文件不符,均以此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科〔2016〕3 号)
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在研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我院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合肥师范学院科研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凡我院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参评。每位教职工每次限报一项科研成果。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四条 评奖坚持质量第一和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评奖范围
(一)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式出版物或在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科研成果,包括:学术专著、学术性译著、教材、学术论文、文艺作品等。
(二)在文化部门或有关专业协会主办的专业汇演、汇展中参演参展的艺术类作品。
(三)经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技术成果。
(四)获得专利的创造发明成果。
(五)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用,对实际管理部门决策起到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二)合作的著作应为主编、副主编或主要撰稿人。主编、副主编必须担任统稿任务并撰写 3 万字以上;主要撰稿人须撰写 5 万字以上。
(三)合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
(四)出版的教材应为我院采用。
(五)技术和艺术成果应是项目主持人。
(六)科研项目研究者应为前三名。院内集体研究项目,只能以项目主持人名义申
报。
(七)以上所有科研成果或项目主持人的第一工作单位必须标注为合肥师范学院。
第七条 评奖等级标准
科研成果评奖设一、二、三等奖;特别优秀的科研成果可增设特等奖。根据需要设立荣誉奖。
(一)理论研究类成果
一等奖:在选题上有重要意义,研究方法上有重要创新,研究难度大,理论水平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本学科的研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得到学术界同行较高评价。
二等奖:在选题上有较大意义,研究方法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所创新,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其理论对本学科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指导作用,得到学术界重视。
三等奖: 在选题上有新意,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学术上有一定特色,其理论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参考价值,并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二)应用研究类成果
一等奖:应用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方法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发挥一定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应用技术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方法或技术上有所创新,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发挥一定作用,并有特色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应用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在研究方法或技术上有所突破,对推动科技进步有所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其它需要奖励的研究成果,由评奖委员会参照以上标准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学院科研成果奖评奖委员会,由院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到四人,委员若干人。分设文、理、艺术三个学科评审组,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 系或部门设评奖推荐小组(3-5 人组成),负责本系或本部门的评奖推荐工作。
第四章 申报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或课题组对照条件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提交研究成果一式三份;个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所在系或部门评奖推荐小组进行初评;同意申报后填写初评意见,连同送评材料统一报院评奖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送学科评奖组评审,学科评奖组提出推荐意见及评奖等级,院评奖委员会进行评定;公示评定结果,听取群众意见,对争议较大的,评委会进行复议或外请专家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若有对评奖成果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向院评奖办公室或监察室提出意见。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获奖者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并按不同等级发给适当奖金。奖金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工作业绩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奖金归获奖者或课题组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无论何时查出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由学院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学 术 管 理 与 科 研 工 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每届评奖活动可由院评奖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x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院行〔2006〕26 号)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214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 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库存材料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校标志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五)其他资产是指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营性资产实施以保值增值为效益目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价值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保全管理。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资产管理与开发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三)对学校出资企业和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歌等学校名誉类无形资产和档案、文物、陈列品等
资产的登记、维护和保全。
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登记、维护和保全。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账、坏账。
后勤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学校名贵植物的实物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负责租赁、托管、划转后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及保值增值工作。
图书馆:负责全校纸质图书(含期刊)、电子图书和数据库资源的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公共基础网络服务设备、公共多媒体教室教学信息化设备的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资产登记、维护和保全。
第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具体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卡,定期与业务主管部门核对,做到账物、账卡相符。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结合学校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采购、验收、入账等程序。
第十六条 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无偿调入、奖励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配置的各项资产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为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在用固定资产实行一年一次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设置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明细账。
(二)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以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账。
(三)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资产分类、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建立明细账。
(四)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使用部门的台账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资产管理处每年按固定资产分类与财务处对账一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某一部门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实验实训中心配合,进行调剂或调拨。任何个人或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内部调剂或调拨需按权限逐级审批。对外调拨需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调动、离职、退休人员的应办理资产的转户、核销手续。凡调离或退休人员,需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离校手续办理通知单或退休预通知,到本人所在单位办理资产转户、核销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实。未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按其保管或使用的资产原价,作出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资产处置前,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处置表,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资产管理处每年集中安排 1-2 次资产处置工作。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三十二条 对因丢失、被窃、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资产损失情况,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或裁定。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 号)规定执行。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 214 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报告形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物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完全一致。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五十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教育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x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院行〔2006〕 30 号)同时废止。
(校政〔2017〕10 号)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分为必备设备和控购设备,必备设备是指按照工作岗位职能需要配备的仪器设备或家具,如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控购设备是指在基本职能工作的基础上,为完成额外(特别)工作所需的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彩色打印机、便携式投影仪、笔记本电脑等。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配备功能、性能、价格相应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经费、各类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所购置或社会、个人捐赠的设备(工具),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1. 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一般设备;
2. 单价在 15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3. 单价在 3000 元以上的各类软件;
4. 单价未达到以上三种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设备。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实行立项申报制度。各教学单位综合现有设备、经费、轻重缓急等因素,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项目申请表》或《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报实验实训中心(其他教学仪器设备报主管部门),实验实训中心(主管部门)在汇总各单位上报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后,根据实际情况,在综合专家论证和年度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经费预算初审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六条 为适应节约型校园的建设,对有温度要求需配备空调的设备应集中存放。实验实训场所空调配备由使用单位申请,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项目经费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七条 各类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
《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控购设备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控购设备购置申请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报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项目负责人主持多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购置一套用途相同的控购设备,严格控制一人多个项目重复购置控购设备。所购置的设备原则上由各单位专人集中保管,不得由个人自行保管。
第四章 办公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八条 管理岗位办公设备配备按《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执行,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第九条 教学人员办公设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配备。
第十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购置办公设备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自行列支购置。
第五章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单价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的仪器设备;单
台(件)价格不足 5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 50 万元的
仪器设备;单价不足 50 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精密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申购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前,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编制合理的技术参数及经费预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项目申请表》或《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进口设备的采购,需按照财政部、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论证、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执行《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和《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办法》。
不在年度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安排,确需实施的临时性计划或应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附详细说明,在明确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五条 凡购入的仪器设备,应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设备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组织验收工作。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也需按规定办理验收、作价和建账工作。仪器设备的验收执行《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相关手续完备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领用与保管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专人操作和维护;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购论证报告,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借用、事故处理、资产处置等整个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校档案室。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贵重精密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特殊情况,可由借用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按期、完好归还,经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借出单位应同时安排专管人员负责使用指导。
第十九条 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修理。对保修期外仪器设备的维修,需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二十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管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发现仪器设备丢失时,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对破坏现场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责令当事人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xx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审批表》,提出赔偿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赔偿手续,该仪器设备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予报废、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仍可使用或经过维修后可使用的,应继续使用。确实不能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报废程序进行报废,原则上报废一件更新一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x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秘〔2014〕10 号)同时废止。
(校政〔2017〕10 号)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应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配置,严格按照学校的预算执行,无经费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和采购与招标监察小组。
第六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组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招标办是学校采购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等情况确定或建议采购方式;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等资料的上报,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理;
(六)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论证,采购经费的落实等前期工作;
(二)配合招标办做好采购工作;
(三)负责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四)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采购与验收的真实性;
(五)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
(三)组织完成本单位自行采购的相关采购工作,并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
管;
(四)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采购与验收
的真实性;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采购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性质和规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校内采购(含学校集中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执行国家及安徽省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政府采购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二)政府分散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政府分散采购由招标办组织采购,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也可由学校自主采购。
(四)使用单位自行采购。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工程类项目、省级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和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由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等情况确定或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招标办与业务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商后,可现场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一)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 3 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招标办组织内部会商,经采购工作领导组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二)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 3 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招标办组织内部会商,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
(三)预算金额在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 3 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手续。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
单位应在采购实施前报招标办组织专家组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定论证意见。论证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 3 个工作日内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参数、相关的评标办法建议,提交招标办。
(三)招标办审核需求参数和评审办法,确定后提交集中采购机构。
(四)招标办对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认。
(五)招标办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运行程序和规定,配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采购计划)向招标办提交《校内采购申请表》,并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参数和相关项目的评标办法建议。
(二)招标办审核需求参数和评标办法后编制采购文件,经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确定,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供应商报名。
(四)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按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
(五)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办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开标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小组按照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有关约定进行独立评审、谈判或协商,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协商)完成后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
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
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投标样品。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需要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单位应在招标要求中提出,并提交样品的详细参数;样品参数不得有唯一性、排他性指标,不得影响公平竞争。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样品和标记信息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应将投标样品随投标文件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
4、评标秘书等二人对样品上的投标人信息等进行覆盖等处理,以保证对样品评分的公正。
5、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样品进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
6、样品封样及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样品由评标秘书等二人在评标结束后封样,评标组长在样品封条上签字确认,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招标办保管,作为验收的标准。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
(四)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一般推荐两名中标(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二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市场价;
(三)投标人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证明;
(四)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五)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金额在 5000 元(含 5000 元 )以上应签订采购合同 。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使用)单位负责合同(含分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审核和签署(合同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相违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招标项目资金的投入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质量,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应负责对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督促和协调中标方履行合同,如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或增加),按经济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类采购项目在二年内发生同类新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以续标,原则上只能续标二次。续标时,货物品牌、型号、价位、售后服务和验收条款等不得变更,并签署“续标合同”。
第六章 验收、支付与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按时、按质、按量执行完毕后,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省财政部门、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决算审计报告,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等应当妥善保存。招标办负责对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使用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保管。校内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采购档案的保管人员在调动、退休、辞职时,应办理档案
移交手续,未办理档案移交的,所在单位有权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格遵守下述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各类采购招标活动;
(五)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和资料;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六)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八)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x办法由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院行〔2015〕1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与上级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时,执行新规定。
(校政〔2017〕10 号)
校内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校内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开展校内采购活动(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内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校内采购项目采购前需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校内采购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后,报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按照规定采购。
第二章 货物类、服务类校内采购
第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全年累计不能超过 5 万元)需办
理固定资产登记(单价 1 千元以上)的货物,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资产管理处
(招标办)审批后,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六条 学校定点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应从学校招标的定点供应商的供应目录中采购。供应商供应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全年累计不
能超过 5 万元),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采购申请,报招标办备案,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七条 学生实验(训)、毕业论文(设计)、各类竞赛等实验耗材(专用材料)、仪器设备维修零配件等,由相关院(部)分类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汇总,各类项目经费购置实验耗材(专用材料)由相关单位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招标办统一采购。不可预见性实验耗材(专用材料),在中标供应商供应目录内的,从中标供应商购置;中标供应商供应目录外、单价或批量在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全年累
计不能超过 5 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报招标办备案,由使用单位(或个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 单价或批量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由使
用单位组织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市场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 单价或批量在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由招标办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等因素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高校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市场比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使用单位组织的采购和学校组织的集中采购原则上应采取经办人员(评标专家)不少于 3 人且供应商不低于 3 家。
单一来源采购需进行论证、审批、公示等程序,具体执行《合肥师范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章 零星工程校内采购
资 源 管 理 和 财 务 工 作
第十条 x办法中零星工程项目包括: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建筑安装工程等。
第十一条 根据零星工程预算金额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零星工程:单项造价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由后勤处选定零星工程中标
商实施;单项造价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由招标办组织磋商,从零
星工程中标商中选取施工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项造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2、应急抢修工程。零星维修中标商供应服务目录外的应急抢修工程,由后勤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为避免将项目化整为零进行分散(自行)采购,同一个项目同一品目一年内校内分散(自行)采购不得超过 2 次。
第十三条 校内各类招标项目均由招标办审批或报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行采购(直接采购和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实施细则,报学校采购领导组批准后执行。各单位对本单位自行采购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自行采购活动应接受资产管理处(招标办)的监督和指导;校内采购活动应接受纪委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