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奖学奖教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0月17日经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设立专项奖学奖教金,规范对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奖学奖教金(含冠名或未冠名的项目)。
第三条 奖学奖教金将用于奖励学校优秀师生,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早日成为国家栋梁;鼓励教师积极投身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第二章 奖学奖教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上海金融学院设立奖学奖教金。
第五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应确保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奖学奖教金分为校级和院系级两类。校级奖学奖教金的获奖师生范围不少于学校2个院系,院系级奖学奖教金的获奖师生范围为单个院系(捐款人有特定意向的除外)。
第七条 捐赠人(含自然人、法人)可以要求为奖学奖教金冠名,冠名条件如下:
1. 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一般情况下,校级奖学奖教金捐赠总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院系级奖学奖教金年度捐赠总金额原则上不少于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2万元。如对学校建设或学生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或可能产生重要作用的项目,捐赠额度则可另议。
2.个人设立:由项目实施或发起单位会同捐赠人,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此奖项具有的重要意义或可能产生的重要作用,提出冠名意向,经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批。
第八条 凡涉及冠名的校级奖教奖学金,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凡涉及冠名的院系级奖教奖学金,原则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如有特例,由基金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第九条 所有奖学奖教金项目(含冠名或未冠名的项目),捐赠款统一进入上海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账户,项目实施或发起单位按照《上海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所有奖学奖教金项目(含冠名或未冠名的项目),其项目的实施与验收、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按照《上海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奖学奖教金需提取管理费,管理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奖学奖教金总额的5%。管理费用于相应奖学奖教金的签约、评审、证书制作、颁奖仪式和跟踪服务等开支。
第十二条 奖学奖教金的冠名规则
1. 校级奖学奖教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金融学院”,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奖学或奖教金”。
2. 院系级奖学奖教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金融学院××学院(系)”,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奖学或奖教金”。
3. 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
4. 所有冠名需经基金会审核,提交上海金融学院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奖学奖教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教金评选的启动时间一般为每年上半年,奖学金评选的启动时间一般为每年下半年。
第十四条 奖学奖教金的设奖标准、范围等相关事项由捐赠人、项目实施或发起单位根据捐赠和奖项设立的实际情况,约定后报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分别审核报送研究或备案。
第三章 奖学奖教金的协议、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捐赠者不签署协议的,应进行捐赠登记;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项奖学奖教金,应就奖励范围、奖励金额、管理办法等,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基金会对所有奖学奖教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所有冠名奖学奖教金的捐赠款项应在每年7月31日前进入基金会账户。逾期的纳入下一年度的评选。
第四章 奖学奖教金的实施
第十八条 奖学奖教金项目实施部门:校级奖学金由学生处牵头实施;校级奖教金视奖励事项分别由教务处或人事处牵头实施;院系级奖学奖教金由项目发起院系或单位牵头实施。
第十九条 各类奖学奖教金评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项目实施或发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上海金融学院相应制度或管理办法,就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金额、评审办法和程序等内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捐赠人认定后,送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校级奖学奖教金的联合颁奖大会,邀请设奖单位代表出席,并向获奖者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光荣册。校级奖学奖教金证书由上海金融学院统一印制并加盖学校公章;光荣册分别记录当年所有获得者的姓名、年级、等第和各奖项简介。联合颁奖大会时间安排:奖教金一般安排9月份教师节期间,奖学金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之前。
第二十一条 院系级奖学奖教金的评审,由相关院系根据该奖项评比的实施细则,负责组织评审并组织颁奖仪式。评审情况和结果作为该项目的结项材料,一并送基金会办公室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奖学奖教金项目将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实名公布致谢(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每一年度的评审结果和使用情况,基金会将在该年度审计结束后,及时反馈捐赠人并在基金会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x试行办法2015年10月17日经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x试行办法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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