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逸仙明珠大樓住戶管理規約草約
貳、本文
x逸仙明珠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之共同遵守事項,訂定規約條款如下:
第一章 使用區分及管理
第一條 x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x規約效力及於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
本公寓大廈之範圍:為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以下簡稱標的物件) 。
第二條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一、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下:
(一)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為編釘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單位,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劃界限:詳如使用執照及其竣工圖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之圖說。
三、本公寓大廈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除下列約定專用外,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
(一)位於 1 樓 21、23、25 號前、後院之法定空地,分別為其毗臨之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
(二)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約定專用人負擔,由管理委員
會收繳其管理費每月每坪新台幣 80 元。四、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之權利:
1.為共用部分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編號;未辦理登記編號者,依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2.停車空間之其他權利形式:無分管契約書為共同持分之停車空間,授 權管理委員會收清潔維護費,得短期約定專用予住戶或非住戶使用,
其使用契約格式如附件一。 (二)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
1.停車空間之其他使用管理方式:
(1)停車位管理費收取標準、停放車種管理方式及住戶使用停車空間之方式、違反義務處理方式等,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2)B2 樓停車位區權人應推舉代表人,負責管理其停車機械設備及統一委外維修並申請使用許可證,自行負責其設備折舊、維修、公共意外等責任。
五、本公寓大廈外牆(包含外牆面及其構造)之使用管理
x公寓大廈外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六、新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除應符合法令規定外,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報備後,限制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xx。
x、xxxxxxxxxxxxxx,xxxx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墬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十二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本公寓大廈設置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如下,除了符合上開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外,無其他限制規定。
第三條 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住戶對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本公寓大廈除依建築法規設置共用設施以外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授權予管理委員會訂定實施。
二、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設置或改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者,管理委員會應予為之。其衍生費用之分擔或負擔方式如下:
(一)如係專有部分變更使用用途時,依法應設置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超過一戶者,按其各戶所占建物登記面積比例分攤。
(二)如係因法令規定須改善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設置者,由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支應。
第四條 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管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三、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
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害建築物主要構造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六、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於本規約生效前,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目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係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第六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
一、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至少一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1.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2.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二、召集人之產生方式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
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之管理委員擔任之。前項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無法產生時,以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依序輪流擔任。
三、開會通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於公告欄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開會通知之發送,以開會前十日登錄之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為據。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於開會前如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出席資格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席,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應推由一代表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出席之區分所有權比例及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以不超過全部之五分之一為上限。代理人應於簽到前,提出區分所有權人之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二。
會議之目的如對某專有部分之承租者或使用者有利害關係時,該等承租者或使用者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得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其意見。
第七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主席產生之優先順序: 1.由召集人擔任。
2.由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一人擔任。二、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八)主任委員不適任罷免案。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開議及決議額數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除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其餘決議均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八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重新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第三款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揭決議之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第九條 議案成立之要件
一、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辦理管理委員選任事項時,應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始得成為議案。
三、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xx意見。
第十條 會議紀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比例總數及所占之比例。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會議紀錄,應與出席人員(包括區分所有權人及列席人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三章 管理委員會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之目的、人數一、管理委員會之目的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
二、管理委員會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負責財務業務之委員)一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 3 名,並得置候補委員 3 名。委員名額之分配方式採不分配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選任、任期及解任
一、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及其限制
(一)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及其限制:
管理委員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優先選任之,若缺員時,以抽籤方式處理,當
選人無法出任時,得委託其配偶、二等親屬之住戶任管理委員,另委託人 應出具連帶保證書交由管理委員會保管,始可出任管理委員,連帶保證書如附件三。
(二)每一區分所有權僅有一個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主任委員、財務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其已充任者,即當然解任。
1.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期 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2.曾服公職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二、管理委員及職位之選任
(一)管理委員之選任方式:
管理委員之其他選任方式: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若選任委員不足額或產生困難時,以抽籤方式遞補,中籤者無故拒絕接任管理委員,延誤大樓管理事務,應賠償大樓損失及法律責任。
(二)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主任委員解職出缺時,由管理委員互推遞 補之;主任委員出缺至重新選任期間,由副主任委員行使主任委員職務。
(三)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出缺時,主任委員應於 1 個月內於候補委員中選任遞補之。
(四)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一任。
(五)管理委員之選任,由管理委員會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辦理選任。
三、管理委員之任期
x屆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7 月 31 日止,為期二年,爾後每屆二年。四、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
(一)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當然解任。
1.任職期間,喪失本條第一款管理委員選任之資格者。
2.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3.管理委員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二)管理委員之罷免
1.主任委員職務之罷免:
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會決議為之。 2.管理委員職務之其他罷免方式:
應三分之二以上之管理委員書面連署為之或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怠忽職
守,連續無故不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 2 次或不執行業務職掌工作達 2 個月
以上者,主任委員得逕自公告將其解任,選任後補委員遞補之,業務職掌
如附件四。
第十三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之權限
一、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主任委員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
三、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共用部分投保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
四、主任委員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五、副主任委員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並監督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六、財務委員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 (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七、管理委員應遵守法令、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誠實執行職務。
八、管理委員之報酬
管理委員其他報酬給付方式:每月交通費以新台幣計酬,主任委員 2000 元, 副主任委員 2000 元,財務委員 2000 元。
九、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第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每三個月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二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開議決議之額數
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候補委員或其配偶及直 系親屬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五。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之保管、公告及移交責任一、管理委員會之保管責任
(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到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
、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
(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四)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保管。二、管理委員會公告責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二)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定期公告。
(三)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於限期內公告。
(六)本公寓大廈公告欄設置於電梯、門廳、1 樓車道口三處。三、管理委員會之移交責任
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件及資產等,於管理委員會解職、離職或改組時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第十六條 管理負責人準用規定之事項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解職,未組成繼任之管理委員會期間,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管理負責人準用下列管理委員會應作為之規定:
一、管理負責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職務規定事項。二、管理負責人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三、管理負責人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總金額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管理費之收繳
(一)管理費之分擔基準
管理費之其他分擔方式:各區分所有權人應按其建物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面積)計算以每月每坪 80 元分擔,地下 B2F 停車位以每月每車位 810 元分擔,若停車機械設備委託管理委員會統一保修,依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分擔維修費。
(二)管理費之收繳程序及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 (三)管理費以足敷第十八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
三、公共基金之收繳
(一)公共基金收繳基準
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收繳。
(二)每年管理費之結餘,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金額撥入。四、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積欠之處理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若在規定之日期前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即二個收費期別)或積欠達新臺幣 1 萬元
以上(含),經 20 天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
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 10
%計算,並得公布欠款人員姓名及樓號。
五、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使用收益,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撥入為管理費保管運用。
六、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十八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公共基金與管理費應分別設專戶保管及運用,依 B2 樓停車位
代表人需要增設專戶,供其統一保養管理使用。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五)為維護爭取大樓重要權益,授權管理委員會於一年內可墊付十萬元以下法律訟訴費。
第十九條 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
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 約定專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使用償金繳交或給付
共用部分之約定專用者或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繳交或給付使用償金:
一、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已擁有停車空間持分者。
二、依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之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所載訂有使用該一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之約定者。
三、登記機關之共同使用部分已載有專屬之停車空間持分面積者。
前項使用償金之金額及收入款之用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第一項使用償金之議案,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二款提案之限制。
第二十一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 08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製作之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應經經辦人、財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審核簽章。
三、會計帳簿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收入明細:發生日期、科目、收入來源、金額。
(二)支出明細:發生日期、科目、用途、支出對象、金額。四、財務報表應包含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收入部分:表頭、期間、收入摘要、應收金額、實收金額、未收金額。 (二)支出部分:表頭、期間、支出項目、金額。
(三)收支狀況:前期結餘、總收入、總支出、結餘。
(四)現金存款:公共基金銀行存款、管理費銀行存款、現金。五、副主任委員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提出監督報告。
六、由管理委員會訂定財務之監督管理辦法,授權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五章 住戶共同遵守協定事項
第二十二條 住戶應遵守之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 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六、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七、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 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八、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九、飼養動物之規定:住戶不得飼養動物。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第二十三條 投保火災保險之責任
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住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住戶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二十四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二、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該戶建物謄本影本及 登錄申報單,格式如附件六。
三、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四、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在租賃 (或使用) 契約書中載明承租人 (或使用人) 不得違反本規約之規定,並應向管理委員會提切結書,其格式如附件七。
五、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爭議事件及違反義務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爭議事件之處理
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間發生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時,由管理委員會邀集相關當事人進行協調、或由當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二十六條 違反義務之處理
一、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行為時,管理委員會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住戶違一項之規定,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權利時,有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情事;於他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有拒絕情事;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經協調仍不履行時,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管理委員會本身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該住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有拒絕情事時,亦同。
(二)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任意變更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之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由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三)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未依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者,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方式有違反使用執照及規約之規定時,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要求其回復原狀。
(五)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有破壞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等行為時,應予制止,或召集當事人協調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二、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積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
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請求閱覽或影印
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一、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二、管理委員會保管之下列文件:
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詳如附件八。第二十八條 繼受人之責任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前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十九條 催告與送逹方式
一、應行之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
二、應行之送達:以投遞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向管理委員會登記之地址為之,未登記者則投遞於本公寓大廈之地址信箱或公告為之。
第三十條 規約修訂權責
管理委員會應參照政府訂頒最新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及大樓現況所需,修訂或整 合大樓住戶規約,送交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通過後,應完成新規約印製,與主任委員交接案向市政府報備,分發區分所有權人,再移交下屆管理委員會執行。
第三十一條 x規約訂立於民國 102 年 6 月 15 日。
附件一 停車空間使用契約書附件二 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件三 連帶保證書
附件四 管理委員會業務職掌表附件五 會議出席委託書
附件六 區分所有權人申報單
附件七 租賃(或使用)契約書及切結書
附件八 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
附件一 停車空間使用契約書
出租人:逸仙明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有乙方向甲方承租逸仙明珠大樓 B1F 出租汽車停車位 1 處(以下稱租賃物,停 車位編號: ,僅供車牌號碼 停放),特訂立本租賃契約如下:
一、租賃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再行通知,且排除民法第 451 條規定之適用。乙方如欲中
途終止契約,應於 1 個月前通知甲方,並至大樓管理室辦理退租及繳清租金至遷離之月份止。又租賃契約一經簽訂後,除第三條規定外,不得換租其他停車位或變更停放其他車輛。
二、收費方式:
(一)本契約租金每月新台幣 元整(破月租金之繳交及退費,以日為計算單位,每月以 30 日計),乙方於訂約時繳交押金新台幣
元整及遙控器與鑰匙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已持有且未退款者不必再繳)。
(二)乙方繳交租金、押金及遙控器保證金應自行至管理室或銀行臨櫃、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至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甲方帳號 110107100380,並註明車位及姓名,甲方無通知或催繳之義務,乙方預繳 1 年並自行存入甲
方帳戶,每月租金得折扣新台幣 100 元整,若提前解約應補足已折扣差額。三、乙方不得將車輛停放於非本契約所約定之停車位,所約定之停車位僅供向甲方登記之車輛停放,但經與其他停車位承租人約定同意互換或有變更停放其他車輛
時,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四、乙方就租賃物僅得依約定供作停車使用,乙方車輛或物品如有損毀、遺失、竊盜等情事,甲方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若有他人違規占用等情事,概由乙方依民法第 960 條占有人之權利自行負責處理,甲方得協助處理,不負排除違規占用之義務。
五、乙方應遵守下列規定,違反下列情形之ㄧ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收回停車位。
(一)不製造髒亂,影響社區清潔衛生。
(二)不堆存危險易燃品影響公共安全。
(三)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第三人或將承租權利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用途。
(四)占用非依本契約所約定之車位或將遙控器轉借他人使用。
(五)停放非本契約約定之車輛,經甲方查證屬實並勸導後仍不改善者。
(六)占用停車空間,經甲方查證屬實並勸導後仍不改善者。
(七)其他違反本大樓住戶規約各項規定者。
六、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租賃物及其原有設施,如違反注意義務致租賃物之場所毀損、滅失者,乙方應負修復與損害賠償責任。
七、租賃關係存續中,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租賃物及其
原有設施毀損情事,乙方應負修復與損害賠償責任。若租賃物係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繕。
八、本停車場契約,乙方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身份要件簽定租賃優惠價契約,若期間身份要件終止後,次月乙方即自動恢復外租價 4500 元,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乙方不得異議。
九、前項或本租賃關係消滅後,乙方仍無權占有或使用該停車位者,應按月依租金之 1.3 倍計算無權占有之損害賠償金。
十、乙方如有第五條第五款停放非本契約約定車輛之情事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自查獲之日起至本契約終止之日止,另給付甲方依租金 0.3 倍計收之違約金。
十一、本租賃契約所繳之押金及遙控器保證金於乙方繳還遙控器及大門鑰匙後 1 個月內無息返還。
十二、甲方得依乙方就本契約之履行情形、乙方對甲方執行停車管理之配合程度,或其他情事,列為准否同意續租之審核要件
十三、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十四、甲方對乙方所為之書面通知、催告或其他意思表示均以乙方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聯絡處所,以郵寄為之。乙方如變更地址或聯絡處所,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更正。如未通知,以致書函無法送達時,乙方同意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日,如乙方拒收或無人收受而致退回者,亦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日。
十三、就本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契約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自雙方簽約並加蓋管理委員會印信及主任委員印章後生效。
立契約人:
甲 | 方:逸仙明珠管理委員會 | |
x地 | 表 | 人:主任委員 址: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295 巷 6 弄 21 號 |
乙 | 方: (簽名或蓋章) |
身分證號碼:聯 絡 電話: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會議出席委託書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出 席 委 託 書
致:逸仙明珠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有關本公寓大廈預定於 年 月 日(星期 )下午 時整舉行大樓第 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台北市忠孝東路 5 段 295 巷 6 弄 樓 號之
委託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簽章)委託人身份證字號:
代理人(受託人)姓名: (簽x)代理人(受託者)身份證字號:
代理人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區分所有權人連帶保證書致逸仙明珠管理委員會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以下簡稱本人)茲本人因故無法擔任逸仙明珠管理委員會委員,推薦由被保證人(姓名) 任職管理委員 (身份字號: ),本人開立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若被保證人有不當得利、無故離職或積欠公款等責任,本人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
於通告本人 10 日內全數補償大樓損失金額。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人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五、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管理委員會及本人各執 1 份。
連帶保證人: (簽章)
身份字號: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管理委員業務職掌表
職別 | 職掌 | 內容說明 |
主任委員 | 社區業務規劃 | 1.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 管委會運作規劃。 3. 社區預算規劃。 4. 各項日常工作執行規劃。 5. 各項計劃性工作執行規劃(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防護演習、其他設施、設備修繕等) 6. 社區網站及活動規劃。 7. 管委會決議或交辦事項推動規劃及工作指派。 8. 緊急或突發事件之應變指揮。 9. 在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暫代理 其業務職掌及權利。 |
業務執行督導 | 1. 社區各項業務執行督導與結果掌握。 2. 對保全員考勤與現場查巡。 3. 危安與預防措施督核。 | |
工作報告與建議 | 1. 區權會提報規約修訂及工作計畫。 2. 財務報表審核。 3. 工作建議與檢討。 | |
副主任委 員 | 業務執行與稽核 | 1. 財務月報審核。 2. 主委第一代理人,處理緊急或突發事件之應變事件。 3. 管理委員會相關文件檔案、鑰匙及印信等建置管理。 4. 監督各項物品請、採購、驗收與請款作業。。 5. 大樓住戶及廠商、機關名冊建置及相關往來經辦事項。 6. 其他總務應辦事項。 |
財務委員 | 業務執行 | 1. 住戶繳費明細表建立及繳費通知、公告與催收作業。 2. 費用收支與銀行存取作業。 3. 應收、應付與代傳票製作呈核作業。 4. 主委第二代理人,處理緊急或突發事件之應變事件。 5. 管理費月報作業(收支表、欠繳明細表)。 6. 社區財務類檔案建置與管理。 |
附件五 會議出席委託書
會議出席委託書
致逸仙明珠管理委員會會議
有關本社區預定於 年 月 日 時舉行之管理委員會議,本人謹委託 先生(女士)出席管理委員會議,並於管理委員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委託人 | 姓名 | (簽章) |
代理人 | 姓名 | (簽章) |
代理人住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户資格申報書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户資格申報表
x資料蒐集目的為大樓物業管理用途,並遵守個資法規定,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貴戶相關服務,敬請確實填寫。謝謝! 管理委員會 敬啟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遷入日期: 年 月 日
樓別 | 樓 | 戶別 | 號 | 門牌地址 | 忠孝東路 5 段 295 巷 6 弄 號之 | ||
住戶姓名 | 住戶(公司)代表人公司名稱 | ||||||
身份證號 | |||||||
聯絡方式 | 電話 | (H) 行動電話: | 原區權人 | 簽章: | |||
住址 | 電話: | ||||||
緊急聯絡人 | 緊急聯絡人電話 | ||||||
住屋狀況 | □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戶□公司行號 □地下車位區分所有權人□租車位 | ||||||
通信地址 |
同住 住戶姓名 | 關係 | 性別 | 生日 | 身份證字號 | 最新異動紀錄 | ||||||
遷入 | 遷出 | 識別卡 | |||||||||
申 請 | 註 銷 | 卡 號 | 有效 期限 | ||||||||
汽車資料 | 住戶姓名 | 車位 B1F | 車位 B2F | 車牌 No. | 車位產權 | 其 他 | |
私有 | 公有 | ||||||
附件七 租賃(或使用)契約書及切結書
租賃契約書
條 承租人(或使用人)使用標的物件時,應確實遵守
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
承租人(或使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
本人向 (出租人或貸與人)承租(或借用) 公寓
大廈 路 巷 號 樓,承諾同意將確實遵守本公寓大
廈規約之規定事項。此 致
逸仙明珠管理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 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
壹、文件之保管一、目的
為落實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訂定文件保存年限、保管方式及閱覽、影印規
定。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款、第五十七條
1.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2.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 (四)管理委員會依授權決議之規定。
三、文件之保存期限 (一)永久保存
(二)定期保存
定期保存之文件,其保存年限區分為 10 年、5 年、3 年及 1 年。
四、保管文件之類別、保存年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類號 | 類目名稱 | 檔案描述 | 保存年限 | 清理處置 | 備註 |
01 | 圖冊類 | ||||
1.建物竣工圖 | 申請使用執照核定之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2.水電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3.消防圖說 | 申請使用執照核定之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4.機械設施圖說 | 申請使用執照核定之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5.管線圖說 | 永久 | 永久保存 | 【第 36、57 條】 | ||
6.監控系統配置圖說 | 永久 | 異動更新 | |||
7.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 示圖 | 標示應與規約草約或規約載明之區劃相同。 | 永久 | 異動更新 | 【第 36、57條】 | |
02 | 名冊類 | ||||
1.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 姓名或名稱、區分所有單位地址、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專有部分面積、區 分所有權比例等 | 異動更新 | |||
2.住戶名冊 | 姓名或名稱、區分所有單位地址、電話、遷入遷出 日期等 | 異動更新 | |||
3.車位使用人名冊 | 姓名、車籍、車位編號、區分所有權單位、地址、 電話 | 異動更新 | |||
4.往來廠商名冊 | 設備保固及維修、金融機 構、耗材等廠商 | 異動更新 | |||
5.公務機關名冊 | 水、電、瓦斯、消防、警政、醫院、郵政、電信、戶政、地政、稅捐、區公所等機關地址、電話、承 辦人員 | 異動更新 | |||
6.管理委員會名冊 | 依規約規定選任完成報備 | 異動更新 | |||
7.管理人員名冊 | 異動更新 | ||||
8.保管人員名冊 | 異動更新 | ||||
9.證照人員名冊 | 異動更新 | ||||
03 | 財務類 | ||||
1.財務報表 | 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 | 10 年 | 永久保存 | 【第 35、36 |
類號 | 類目名稱 | 檔案描述 | 保存年限 | 清理處置 | 備註 |
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應定期於每月、每年度、及 移交時提出。 | 條】 | ||||
2.會計帳簿 | 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等 | 5 年 | 銷毀 | 【第 35、36 條】 | |
3.會計憑證 | 1.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 2.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收繳憑證,如三聯單:通知、 收據、存根等。 | 3 年 | 銷毀 | 【第 35、36條】 | |
4.公共基金、管理費欠繳明細表 | 欠繳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含 處理程序報告 | 2 年 | 屆保存年 限後檢討 | 【第 35 條】 | |
5.國稅局稅籍設立申請書 | 5 年 | 銷毀 | |||
6.銀行存摺(帳戶) | 5 年 | 銷毀 | |||
04 | 會議類 | ||||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 含會議通知、出席委託 書、簽到冊 | 5 年 | 銷毀 | 【第 34 、 35、36 條】 | |
2.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含會議通知、出席委託 書、簽到冊 | 5 年 | 銷毀 | 【第 35、36 條】 | |
05 | 證照類 | ||||
1.使用執照謄本 | xx | xxxx | 【第 36、57 條】 | ||
2.管理組織報備證書 | 含第一次報備及變更報備 之申請書件彙總 | 永久 | 永久保存 | ||
3.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 含申請書件彙總 | 3 年 | 銷毀 | 【第 36 條】 | |
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 含申請書件彙總 | 3 年 | 銷毀 | 【第 36 條】 | |
5.其他證照 | 如救生員、防火管理人、管理服務人證照等 | 依規定 | 銷毀 | ||
06 | 文書類 | ||||
1.收文彙總 | 5 年 | 銷毀 | |||
2.對外發文彙總 | 包括信件、公文等 | 5 年 | 銷毀 | ||
3.對內發文彙總 | 包括簽呈、報告、計畫、 公告等 | 5 年 | 銷毀 | ||
4.檔案文件清冊 | 5 年 | 銷毀 | |||
5.印鑑及有關文件 | 印鑑(模)列管清冊 | 5 年 | 銷毀 | 【第 36 條】 | |
07 | 設備類 | ||||
1.設備清冊 | 含設備配置平面圖 | 5 年 | 銷毀 | 【第 36 條】 | |
2.設備廠商資料表 | 廠商資料 | 5 年 | 銷毀 | 【第 57 條】 |
類號 | 類目名稱 | 檔案描述 | 保存年限 | 清理處置 | 備註 |
3.設備保固(證)書 | 3 年 | 銷毀 | |||
4.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 | 設備規格書、說明書或操 作手冊 | 5 年 | 銷毀 | 【第 57 條】 | |
5.設備維修保養合約書 | 5 年 | 銷毀 | |||
6.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 3 年 | 銷毀 | |||
7.設備用配件或耗材、庫存記 錄 | 3 年 | 銷毀 | |||
8.設備使用管理辦法 | 永久 | 異動更新 | |||
9.設備使用許可證 | 如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 備等許可證 | 依規定 | 銷毀 | ||
08 | 財產類 | ||||
1.財產及物品清冊 | 5 年 | 銷毀 | 【第 36 條】 | ||
2.公共鑰匙清冊 | 附配置圖 | 5 年 | 銷毀 | ||
3.點收及移交記錄 | 5 年 | 銷毀 | 【第 57 條】 | ||
09 | 規約類 | ||||
1.規約 |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之共同遵守事項。 | 3 年 | 銷毀 | 【第 35、36 條】 | |
2.各項管理辦法 |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管理事項。 | 3 年 | 銷毀 | ||
10 | 業務類 | ||||
1.合約書 | 保全合約、管理合約、第四台合約、租賃合約、採購合約等 | 3 年 | 銷毀 | ||
2.管理計畫書 | 3 年 | 銷毀 | |||
3.管理應用表單 | 人事、行政、業務等 | 3 年 | 銷毀 | ||
4.文具用品清冊 | 3 年 | 銷毀 | |||
5.生活用品清冊 | 熱水瓶、電風扇、飯鍋、電暖爐、手電筒等 | 3 年 | 銷毀 | ||
6.業務配備清冊 | 清潔、保全、機電、事務管理等(如工具、設備、 業務表冊) | 3 年 | 銷毀 | ||
7.管理人員勤務工作紀錄 | 出退勤登記、工作日誌等 | 1 年 | 銷毀 | ||
8.管制中心、部門主管及幹部 聯絡電話 | 1 年 | 異動更新 |
五、文件之保管方式
(一)文件之保管,包括文件檔案之整理、裝訂、分置及存放事項。 (二)文件檔案應分類定期裝訂成冊。
(三)文件檔案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於檔案櫃、架之適當位置,設置xx之標示,以利保管與查驗。
(四)文件檔案應列清冊,以便檢索查閱,並應指定保管人,保管人異動時列入移交。 (五)文件檔案保管之場所應能確保安全,預防因災害(淹水、潮濕、蟲害)或人為因
素損毀文件。
(六)電子文件應予備份,並定期重製,以防資料遺失。 (七)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文件檔案得分置存放。
(八)閱覽及影印應依規定程序辦理申請及登記,並應由管理人員陪同使用,用畢歸還放回原處。
貳、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之請求一、目的
為提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文件,並兼顧文件保管維護之安全。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三、名詞定義
(一)利害關係人: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二)文件:指依相關法令及規定,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影印:指紙本文件之複印、翻拍;電子文件之列印、沖洗、拷貝等作業。
四、公寓大廈文件閱覽或影印之申請
(一)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1.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附表一)
2.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資格證明,或檢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
(二)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書一週內准駁通知申請人,同意者並指定時間、處所,整備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提供申請人閱覽或交付影印。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准駁通知書(附表二)
(三)管理委員會駁回申請人閱覽或影印之請求時,應以書面載明駁回之理由。
五、公寓大廈文件閱覽或影印之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文件,應於管理委員會指定時間、處所為之。
(二)閱覽或影印文件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准駁通知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確認身分後歸還。
(三)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應保持文件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文件或變更文件內容。
(四)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時或資料安全,管理委員會得僅提供對其權利或利益有影響之部分供閱覽或影印,或部分內容得予遮掩處理。
(五)申請人不得將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攜離指定處所。影印作業得由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人員執行。
(六)申請人閱覽或影印完畢及繳費後,應於原申請表簽章以確認完成申請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七)申請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得不予提供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六、文件之閱覽或影印收費標準 (一)閱覽者免收費。
(二)影印複製文件,依文件影印複製收費標準表(附表三)收費。
(三)影印複製文件,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附表一
逸仙明珠大樓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
申請書編號:
姓 | 名 |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 住(居)所 聯絡電話 | ||||
申請人: | 地址: | |||||||
電話: | ||||||||
代理人: | 地址: | |||||||
電話: | ||||||||
※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名稱: | ||||||||
地址: | ||||||||
(管理人或代表人資料請填於上項申請人欄位) | ||||||||
申請目的: | ||||||||
序號 |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 申請項目 | 閱覽或影印完成 | 備註 | ||||
閱覽 | 影印/ 複製 | 申請人簽章 | ||||||
1 | 規約 | □ | □ | |||||
2 | 公共基金餘額 | □ | □ | |||||
3 | 會計憑證 | □ | □ | |||||
4 | 會計帳簿 | □ | □ | |||||
5 | 財務報表 | □ | □ | |||||
6 |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 負擔費用情形 | □ | □ | |||||
7 |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 | □ | |||||
8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 □ | □ | |||||
9 | □ | □ | ||||||
10 | □ | □ | ||||||
此致 |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申請人簽章: | ※代理人簽章: | |||||||
申請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填表須知: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 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
附表二
逸仙明珠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准駁通知書
申請人: | 申請書編號: | |||||||
台端申請本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項目,准駁如下 | ||||||||
序號 |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 申請項目 | 准駁理由 | 備註 | ||||
閱覽 | 影印/複製 | |||||||
1 | 規約 | □ | □ | |||||
2 | 公共基金餘額 | □ | □ | |||||
3 | 會計憑證 | □ | □ | |||||
4 | 會計帳簿 | □ | □ | |||||
5 | 財務報表 | □ | □ | |||||
6 | 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 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 □ | □ | |||||
7 |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 | □ | |||||
8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 □ | □ | |||||
9 | □ | □ | ||||||
10 | □ | □ | ||||||
閱覽或影印時間 | 年 | 月 | 日(星期 | ) | 時 | 分 | ||
閱覽或影印地點 |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申請准駁日期: | 年 | 月 | 日 | |||||
閱覽或影印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文件,應於管理委員會指定時間、處所為之。 (二)閱覽或影印文件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准駁通知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於確認身分後歸還。 (三)申請人閱覽或影印,應保持文件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文件或變更文件內容。 (四)申請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涉及個人資料時或資料安全,管理委員會得僅提供對其權利或利益有影響之部分供閱覽或影印,或部分內容得予遮掩處理。 (五)申請人不得將閱覽或影印之文件攜離指定處所。影印作業得由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人員執行。 (六)申請人閱覽或影印完畢及繳費後,應於原申請表簽章以確認完成申請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七)申請人未依前揭規定辦理者,本公寓大廈管理作業單位得拒絕提供文件之閱覽或影印。 (八)依文件之閱覽或影印收費標準,於閱覽或影印完成時收費。 |
附表三
文件影印複製收費標準參考表 | ||||
文件 外 觀型式 | 複製方式 | 複製格式 | 收費標準 (以新臺幣計價) | 備 註 |
紙張 | 影印機黑白複印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十元 | 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
A3 尺寸 | 每張三十元 | |||
電子檔案 |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 B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二十元 | 1.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2.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相紙黑白、彩色列印輸出之收費標準相同。 3.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
A3 尺寸 | 每張三十元 | |||
相紙列印輸出 | A4(含)尺寸以下 | 每張三百元 | ||
B4(含)尺寸以上 | 每張六百元 | |||
電子郵件傳送 | 檔案格式由管理單位自行決定 | 換算成 A4 頁數,每頁二十元 |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 ||||
影 音檔案 | 拷貝 | 三十分鐘 | 每檔案一百元 | 影音檔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光碟本身之費用。 |
三十一分鐘至六十分鐘 | 每檔案二百元 | |||
六十一分鐘至九十分鐘 | 每檔案三百元 | |||
九十一分鐘以上 | 每檔案五百元 |
x標準參考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