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學生實習合約書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甲方)為同意 (以下簡稱乙方)學生於甲方實習,經雙方協議簽訂本合約,俾資遵循。
第 一 條 x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 二 條 x合約簽訂後,乙方得具函載明實習相關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實習名額、實習學生就讀科系、實習課程名稱及實習期間等)向甲方提出實習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分派學生前往甲方實習。
第 三 條 乙方應於學生開始實習前,將實習學生名冊及學生實習計畫送交甲方。前項學生實習計畫得經甲方同意後免送。
第 四 條 實習期間之師生比例,實習醫學生、醫事相關科系學生依「教學醫院評鑑基準」規定 辦理。
第 五 條 實習學生之實習時數及相關規範,依甲、乙雙方約定辦理。
實習醫學生之實習時數及相關規範,依教育部公告之「大學校院辦理新制醫學系醫學生臨床實習實施原則」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實習期間學生管理由甲、乙雙方共同負責,乙方學生應遵守甲方有關實習之規定,並接受甲方人員之指導。如有違反者,甲方得通知xxxx其改善。
第 七 條 學生請假,按照乙方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學生實習期滿後,除營養部實習學生由甲方考評外,其餘實習學生由甲、乙雙方共同考評之。
第 九 條 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與甲方共同合作完成之專案或研究報告等智慧財產權,甲、乙雙方應與乙方學生另行協議。
第 十 條 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因其行為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督促該學生負責賠償之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分派實習學生到甲方實習前,應依甲方實習規定繳交體檢資料。第十二條 乙方實習學生之住宿、膳食、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須事項由乙方自
理,甲方得酌情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實習指導費收費標準依甲方規定辦理,乙方應於該實習學期結束前支付甲方實習指導費。
第十四條 乙方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甲、乙雙方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配合共同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學生至甲方實習前,乙方應於學生團體(平安)保險外,為學生投保實習期間之意外傷害險(以投保時教育部所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之保險內容為最低標準),並檢具相關保險證明文件予甲方備查。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對於因本合約之簽訂或履行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應秘密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習學生資料),均應負保密義務,除依法令或為履行本合約外,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提供給第三人。
第十七條 x合約如有變動或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調修訂或補充之。第十八條 x合約ㄧ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 145 號
乙方:校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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