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核对绿证核发资格提交材料。企业应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 号)要求,在信息平台按月填报项目结算电量信息,并于每月 25 日前上传所属项目上月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扫描件等。对于共用升压站的项目 ,需提供项目间的电量结算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信息中心负责复核企业所属项目的合规性和月度结算电量,按照 1 个证书对应 1MWh 结算电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