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市市有非公用土地過戶承租申請書
(適用於買賣、繼承、贈與過戶承租)
受理機關: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一、申請原因:( )(1. 買賣 2.繼承 3. 贈與)二、申請標的:
申請標的土地 | 地上建物門牌及現狀 | |||||||||
行政 區 | 地段 | 小 段 | 地號 | 面積 | 街路名 | 巷 | 弄 | 門 號 | 構造 | 層數 |
平方公尺 | 造 | |||||||||
平方公尺 | 造 |
三、申請人承諾事項:
1.前開高雄市市有基地之申請過戶承租,僅具有要約之效力,絕不據此認為受理機關已作承諾之表示。
2.申請標的土地如有應繳租金、使用補償金及違約金,申請人願意繳清。
3.附繳之證件如有虛偽或損害第三人權益時,申請人願負完全法律責任並聽憑撤銷租約及所繳租金、使用補償金及違約金不予退還。
四、附繳證件:共 件
申請人 | 姓 名 | 出生 年月日 |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地 址 | 聯絡電話 | x章 |
承租人 | ||||||
原 承租人 | ||||||
受任人 |
備註:
(1)申租人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租人或受任人應檢附之證件為影本,應由申租人或受任人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並認章。
(3)申請人 2 人以上時,得另列附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應繳證件一覽表
編 號 | 應 繳 證 件 | 核發單位 | 買 賣 | 繼 承 | 贈 與 | |
1 | 地上建物所有權產權移轉證明文件(任繳 1 種) | □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影本 □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明書影本 | 自備 自備 | ◎ | 🛆 | |
2 | 地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證明文件 (任繳 1 種) | □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 □切結書 (含印鑑證明、房屋稅籍證明 書及房屋課稅明細表) | 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稅捐處 | ◎ | ○ | 🛆 |
3 | 原租約(取得法院之權利證書者免附) | 自備 | ◎ | ○ | 🛆 | |
4 | 原承租人印鑑證明(申請書所蓋印章與原租約相符 者免) | 戶政事務所 | ◎ | 🛆 | ||
5 | 繼承系統表 | 自備 | ○ | |||
6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 | |||
7 | 繼承系統表列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 戶政事務所 | ○ | |||
8 | 拋棄繼承者,附法院核備公函影本 | 自備 | ○ | |||
9 | 有協議分割遺產者,附協議書及立協議書人印鑑證 明(附建物登記謄本者免) | 自備 | ○ | |||
10 | 遺產贈與稅納(免)稅證明書影本 | 國稅局 | ○ | 🛆 | ||
11 | 本府放棄優先承購函 | 自備 | ◎ | |||
12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任繳 1 種) | □戶籍謄本 □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法人登記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 | 戶政事務所自備 自備自備 | ◎ | ○ | 🛆 |
13 | 減租證明文件 x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自用住宅使用、非營利法人、非營利團體、立案登記之宗教團體、寺廟、教會及學校者,應分別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自用住宅證明並設籍於該址、法人登記 證書等有關證明文件。 | |||||
備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