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食堂大
宗食材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佳禾竞磋(货物)2024-001采 购 人: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目 录
格式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43
第一部分 磋商邀请
采购项目名称 | 2024年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 |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海佳禾竞磋(货物)2024-001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购预算额度 | 根据学校采购种类因素考虑,该项目分为3包,共计1446120元。具体为: 包一(鸡腿):预算金额457080元。包二(牛肉):预算金额355680元。 包三(蔬菜、粮油、乳制品、禽蛋、调味品、干果类): 预算金额633360元。 |
最高限价 | / |
项目分包个数 | 3个包 |
采购要求 | 采购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技术参数) |
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企业经第三方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或银行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
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共和县第二 寄宿制小学 (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2024年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青海佳禾竞磋(货物)2024-001)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包1供应商资质条件: (1)供应商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需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或民族宗教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3)如供应商为所供应的食品的生产厂家,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厂家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如销售非投标人自己生产的食品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6、包 2 供应商资质条件: (1)供应商所供应牛羊肉生加工企业需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或民族宗教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3)如供应商为所供应的食品的生产厂家,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厂家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如销售非投标人自己生产的食品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7、包 3 供应商资质条件: (1)供应商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所投产品中含预包装食品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证明材料); (2)供应商所供应的食品的生产厂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所供应的食品的生产厂家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或民族宗教委员会相关证明材料; (4)如供应商为所供应的食品的生产厂家,须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厂家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如销售非投标人自己生产的食品需要提供食品经营 许可证);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4年02月08日 |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 间 | 2024年02月08日至2024年02月20日 每天0:00-23:59(节假日除外) |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通过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获取,登录政采云平台 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 “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 请获取采购文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自行 |
下载采购文件(下载的“采购文件”,若有澄清则以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 | |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 |
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 供材料 | / |
磋商截止时间 | 2024年02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
磋商时间 | 2024年02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
磋商响应及磋商地点 | 政采云投标客户端 |
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人: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联系人:游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00x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00x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街支行 |
收款人 | 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银行账号 | 400006719202015 |
其他事项 | 1.本次招标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平台。如非系统原因造成无法解密的或非系统原因加密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的或没办理 CA 锁而造成加密文件无法解密、加密响应文件无法上传 的视为无效投标。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0.XX 咨询:PC 咨询网址(可及时反馈问题截图,让客服快速定位问题):xxxx://xxxxx.xx/x.xxxx,咨询电话: 95763。 |
财政监督部门及电话 | 单位名称:共和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02 月 08 日
第二部分 投标供应商须知
1.1本次磋商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1本次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
2.2 合格的投标供应商:详见第一部分“各包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4.1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邀请
(2)投标供应商须知
(3)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草案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5)磋商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4.2 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书面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参与磋商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质疑事项处理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填写《青海省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表》,并在15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1 在磋商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1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磋商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供应商负责。
8.1 磋商报价为磋商响应总价。磋商响应报价必须包括:食材(食品)费、配送费、 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
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磋商响应报价有效期与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
8.3 磋商响应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4 磋商响应币种是人民币。
9.1 本项目不需提供磋商保证金
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30日历日。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
11.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2)磋商函
(3)磋商报价表
(4)分项报价表
(5)技术规格响应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投标供应商承诺函
(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0)资格证明材料
(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14)投标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5)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
(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7)投标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18)最终分项报价表
12.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四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价格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格式为word系统签章保存后转换为pdf格式上传,格式须按磋商响应文件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且目录索引定位到内容。
12.3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扫描或复印件内容应清晰可辨,且要求正向放置。
12.4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超过100M。
12.5供应商应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因目录格式不准确、不能索引定位到内容、文件过大、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有可能判定为无效磋商
本次采购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14.1 投标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
14.2 投标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前,未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或文件解密失败的,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上传的磋商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内容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组织磋商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6.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 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
16.3 开标后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因供应商输入密码错误
(10 次输入机会)、未能按时完成解密、其《数据文件》填写、盖章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解析,或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
16.4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将会通知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未能按时上传报价,或上传的磋商最终报价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 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 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 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磋商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磋商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库[2020]046号)执行。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由投标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属监狱企业的,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8.1.2 除磋商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8.2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一部分“各包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3)未按第11.1款(1)-(13)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磋商响应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6)磋商有效期未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技术指标及参数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或最高限价的;
(10)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
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5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打分,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标报告,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8.6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推荐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满分 100分)。
19.2.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评审项目 | 内容 | 评审标准 |
磋商报价 (30分) | 报价分 (30分) | 在所有的有效磋商报价中,以最低磋商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技术水平 (55分) | 综合实力 (10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食品配送运输车辆、配送人员、配送仓库等综合评比,好的得 10 分,一般的得 7 分,差 的得 3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需提供行驶证、人员健康证及用工合同、 房 屋购买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
售后服务计划 (5分) | 针对本项目有售后服务能力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且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考虑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的得 5 分;售后服务能力计划、措施及服务承 诺可行性良好、基本合理的得 3 分;售后服务能力计划、措施 及服务承诺可行性一般、不合理的得 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质量保障措施方案 (10分) | 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及售后过程 中食品质量保障措施方案明确、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食品 质量保证措施方案较明确、可行性一般的得 7分;食品质量 保证措施方 案不明确、可行性差的得 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10 分) | 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生产、包装、检验、运输等过程中食品安全保证措施方案明确、有针对性的得 10 分;食品安全保证措施 方案较明确、可行性一般的得 7 分;食品安全保证措施方案 不明确、可行性差的得 3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保鲜措施方案 (10 分) | 在配送过程中,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食品保鲜措施方案、措施内容清晰、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得 10 分;食品保鲜措施 方案、措施内容较完整、可行性良好、基本合理的得 5 分;食 品保鲜措施方案、措施内容不完整、可行性差、不合理的得 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储运及配送方案 (5 分) | 供应商提供储运、配送管理体系、流程,储运及配送方 案合理、便捷,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且满足项目需求,考虑周全,实施过程务实各项指标均能完成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差的 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应 急 预案、措施 (5分) | 根据供应商对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措施,及危机时间 发生 后人员的救治、危害控制方案、事故调查及善后 处理、措施 内容清晰、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得 5 分; 应急处理预案、 措施内容较完整、可行性良好、基本 合理的得 3 分;应急处 理预案、措施内容不完整、可行性差、不合理的得 1 分;未提供 的不得分。 | |
商务得分 (15分) | 业绩评定 (5分) | 1.投标人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年至投标截止之日的同类产 品供应服务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项得 1 分,最多得 3 分 (以供应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为准); 2.投标人具有穆斯林地区同类服务经验的得 2 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技术参数要求响应情况 (10分) | 技术参数和要求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10 分;每有一项 要求不满足扣 1 分,直到扣完为止。 |
2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1.2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21.3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2.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备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壹份备案。(所有合同必须胶装成册,活页装订不予备案)
22.2 签订合同时,可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指定的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
22.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4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2.5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2.6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2.8 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2.9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2.1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3.1在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磋商:
(1)符合磋商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终止磋商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磋商公告。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4.1投标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期后撤回其磋商的。
24.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4.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4.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4.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4.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4.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4.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4.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4.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4.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磋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5.1收取对象:中标供应商
25.2收取金额: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包1:6856元(大写:陆仟捌佰伍拾陆元)
包2:5335元(大写:伍仟叁佰叁拾伍元)包3:9500元(大写:玖仟伍佰元)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佳禾竞磋(货物)2024-001
采购合同编号: QHJH-2024-001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2024年 月 日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2024 年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青海佳禾竞磋(货物)2024-001)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人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二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货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四、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经乙方安装、调试、试运行、培训,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5%即人民币 大写: ,剩余的5%自动转为质保金 大写: ,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15个工作日 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20个工作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非人为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详见合同通用条款第5条。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2024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 负责人或经办人:
合同备案时间: 2024年 月 日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至少一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期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90个工作日内,国产产品 6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期需说明。(本项目具体交货时间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要求填写)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 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
(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按合同约定。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
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 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投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格式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编制相应页码,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投 标 包 号:
投标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磋商函
我们收到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经研究,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正式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阅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条款等有关附件,承诺对其完全理解并接受。
2.磋商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 天内有效。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或成交后不签约的,磋商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3.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并接受贵方制定的评标办法。
4.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投标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磋商报价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单位:%
项目名称 | |
包号 | |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报价(折扣率) | % |
供货周期 | |
优惠条件及其他 |
注:1.填写此表时不得改变表格形式。
2. “磋商报价 ”为投标总价。磋商报价必须包括:食材(食品)费、配送费、 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3. 磋商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否则投标无效。
4.折扣率(采购预算额度不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折扣作为支付的依据,如供应商报价折扣率为99%,即为供货当月结算价款=实际发生金额X99%;以此类推)。
投标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分项报价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食材(食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规格 | 折扣率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注:1.本表应依照每包采购一览表中的产品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遗漏,不得修改格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磋商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投标供应商: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规格响应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包号:
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 | 偏离 | |||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及配置 | 名称 | 技术参数及配置 | |
1 | |||||
2 | |||||
… |
注:1.本表应按照每包“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中产品序号的指标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必须与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的实质性响应情况相一致。若在评标环节发现该项与响应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的 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或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填写此表时以招标项目参数要求为基本磋商响应要求,满足招标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0”;超出、不满足招标项目参数要求的指标需列出“+”、 “-”偏差,并做出详细说明;如果只注明“+”、“-”或未填写,将视为该项指标不响应。
4.投标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按照实质性不响应处理。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的,将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性别: 年龄: 民族:地址:
身份证号码: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
项目的投标、答疑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资料。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务: 职务:
附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扫描(或复印)件
投标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投标供应商承诺函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2024年 月 日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采购一览表中要求的所有服务,并证实提交的所有资料是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我代表(投标供应商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
1、完全理解和接受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若中标,我方将按照磋商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服务,提供优质的服务。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服务、数量出现问题,我方一定尽快解决服务出现的问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我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若有违犯,愿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4、我方承诺,除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进口产品外,所投的产品均为国产产品,且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处罚,我方完全接受。
6、若中标,本承诺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投标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了诚实、客观、有序地参与青海省政府采购活动,愿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一、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德,维护廉洁环境,
与同场竞争的供应商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虚假应标,不虚列业绩。
三、尊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相关方的合法行为,接受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形成的意见、结果。
四、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围标、串标,维护市场秩序,不提供“三无”产品、以次充好。
五、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健康开展,对采购活动有疑问、异议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名(加盖单位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反映情况,不恶意中伤、无事生非,以和谐、平等的心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认真履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执行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质保量地按时提供采购物品。
若本企业(单位)发生有悖于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对供应商的相关处理。
本承诺是采购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三证(五证)合一统一社会代码证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扫描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需提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组织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
(2)磋商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格证书、许可证书、认证等;
(3)投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按照磋商文件第2.2款(1)中第<2>条规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2022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2、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内。
投标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为保证本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 技术能力,须提供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或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
投标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投标人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年至投标截止之日的同类产品供应服务业绩证明材料(以供应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为准)。类似业绩是指与采购项目在产品类型、使用功能、合同规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项目。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供货合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
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制造(生产)企业名称: (公章)
制造(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致:青海佳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 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若无此项内容,可不提供此函。
企业名称: (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本项目的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检测报告、彩页等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定)
最终磋商报价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包号 | 第一次报价 | 第二次报价 | 供货周期 |
最终确定的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优惠条件) |
注:(此表不需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此表必须以附件形式在开启最终报价时一并上传至政采云客户端,此表后须附分项报价表)
投标供应商: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分项报价表
投标供应商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食材(食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规格 | 折扣率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注:1、本表应依照每包采购一览表中的服务序号按顺序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2、磋商报价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3、此表必须以附件形式在开启最终报价时一并上传至政采云客户端。
投标供应商: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1投标人可以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投标价格折扣后的金额应包括食材(食品)费、配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磋商报价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该投标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
1.3 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表 ”,在“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 ”栏中列出所投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和具体技术参数、指标;以招标人 需求为最低指标要求,投标人对超出或不满足最低指标要求的指标需列出“ +、
-、0 ”偏差。
1.4本次招标产品均为国产产品,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2.报价说明
2.1 投标人以市场价的折扣率报价。
3.重要指标
3.1 招标文件在技术参数中列出了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最低技术指标,投标人必须对技术参数一览表中各项产品和指标进行实质性响应,所投的每一项产品
在指标上不能低于所列的各项指标。
3.2 技术参数中除注明签订合同时提供的相关授权、服务承诺等资料以外,其余相关资料在投标时必须附在响应文件中。
3.3 为保证各片区学校广大师生的安全,本次招标不接受进口冷冻产品,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4.商务要求
4.1.供货周期:(2024 年 03 月 01 日-2025 年 01 月 15 日)根据甲方实际求安排
配送。
4.2 交货地点: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
4.3 数量:以学校实际订单数量为准;
4.4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项目概况及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供货,确保产品的安全、新鲜且无腐烂、无农药超标、无缺斤少两等。
2.1 配送要求: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1 小时内既时送达。
2.2 供货时间:(2024 年 03 月 01 日-2025 年 01 月 15 日)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安排配送。
2.3.交货地点:共和县第二寄宿制小学
2.4.数量:按学校具体需求供货
2.5.所有招标采购物资均需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发票收款方必须与投标并签订供货合同的投标单位一致(投标时需提供承诺函)。
2.6.本次招标要求的基本服务,供应商响应和承诺的服务条件必须达到或优于以下要求。
①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②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入围供应商先行负责;
③全部商品明码标价,可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④出现问题及时响应,现场处理。
蔬菜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和 GB 2763 国家最新标准和安全标准及 GB2762 国家最新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等要求对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提供每批次检测合格证。
蔬菜质量要求:所供果蔬必须保证 12 小时内,保持较好保持新鲜品质。无腐烂变质问题。新鲜蔬菜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干净无泥沙、无枯黄叶。
叶菜类:所有叶菜是叶上不能有虫眼,不能发黄,不能有农药残留。
根茎类:所有根茎类的商品,不能有泥土,不能有虫眼,土豆不能生芽发青,大蒜不能长蒜芽。
调料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标准生产。所投产品若为预包装产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包装完好无损、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凭出厂合格证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具有相关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有 SC 标记。随货提供该批次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
调料、干杂、其他副食品:包装类食品必须保证是新品,无腐烂变质问题,保质期剩余时间不得低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一,不得使用小作坊生产产品或三无产品。散装类食品无霉烂变质,干湿适度。所供成品类副食品不得少于 1/3 保质期。且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志。
包装:蔬菜、调料用纸箱、塑料袋包装
运输:公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市内运输可以使用密封防尘车辆。每次配送时需提供当批次食材(食品)检验报告或质检报告。
必须保证新鲜,无腐烂变质问题。牛羊肉要保持新鲜品质,符合国家卫生标注,要无注水,无病菌、无异味、无色变,供货同时提供检疫合格证,且配送的牛肉、羊肉采购,必须是当天屠宰,并且是经过检疫过的,不可掺杂变质、过期、进口的牛肉、羊肉采购。
按《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屠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有关检测,生产厂家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应随每批次供货时按批次提供检验材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包装:在每只牛胴体的臀部加盖兽医验讫和等级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的牛肉,在兽医验讫印戳中应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印色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运输:公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市内运输可以使用密封防尘车辆。每次配送时需提供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羊肉按《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屠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有关检测,生产厂家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随每批次供货时按批次提供检验材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包装:在每只羊胴体的臀部加盖兽医验讫和等级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的羊肉,在兽医验讫印戳中应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印色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运输:公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市内运输可以使 用密封防尘车辆。每次配送时需提供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
鸡肉类按《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屠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有关检测,生产厂家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随每批次供货时按批次提供检验材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本采购项目鸡肉类食品必须采用清真食品。
包装:检验合格和等级印戳,字迹必须清晰整齐。用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的鸡肉,在兽医验讫印戳中应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加工。(印色须用食品级色素配制)
运输:公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市内运输可以使 用密封防尘车辆。每次配送时需提供当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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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必须是在保质期内。
包装:鸡蛋保持包装完整。
运输:公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市内运输可以使用密封防尘车辆。每次配送时需提供当批次食材检验报告或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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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三级及以上。
米的包装、运输及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外包装须无毒无味无污染。
:
面粉:特制三等粉及以上。
面粉的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外包装须无毒无味无污染。
:
(1)质量要求:油类:原料及工艺必须是非转基因,必须是正规厂家通过 QS 质量认证的桶装油;清油:三级及食用油以上。
包装:塑料容器和玻璃容器的外包装纸板箱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标称容量及瓶(桶)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等。钢制油桶应在桶的某部位压印制造厂标志和生产日期,每批产品应有合格证。
运输:运输要注意安全,避免碰撞、摔跌和滚动,防止挤压变形、污染、日晒、雨淋及受潮。
1.食品原料的质量要求
(1)新鲜蔬菜,中标者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要求对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提供每批次检测合格证。
(2)其它食品原料质量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所有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由各配送企业自行负责。 2、操作程序
1.操作步骤
(1)竞争性磋商确定各包配送企业,签订供应合同。
(2)采购学校拟订采购原料清单,通知配送企业备货;
(3)配送企业按照学校提供的购货申请单内容和要求,将食品原料配送到学校,并随货开据食品原料配送单;
(4)学校采购人员和仓库保管员查验食品原料,膳委会值班人员监督,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分别在食品配送单上签名确认,学校根据配送单做好台账;
(5)每月底配送企业开具税务发票交到采购学校;
(6)各采购学校每月初对上月采购食品原料资金进行稽核,按教育局相关规定程序报账,并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2.具体要求
(1)信息公开。配送企业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提供价格变动信息,在每次采购和每月资金结算后,必须及时将采购原料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信息在学校食谱公开公示栏中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学生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2)价格确定。食品原料采购价格的确定采用“随行就市”方式,高于本地市场批发价,低于本地市场零售价。上报本次供应食材单价最终由学校进行确定。
(3)采购申报。新鲜牛羊肉和蔬菜等,即学校在每日前将采购食材数量、配送到校时间和采购学校等信息进行统计后,报配送企业,由配送企业按要求进行配送。
(5)原料配送。配送企业在收到学校下达的采购申请后,应及时按采购 申请单中的要求,积极组织货源,按要求配送,新鲜牛羊肉和蔬菜等不易保 鲜的食品原料,应在学校规定的配送日上午 11 点钟之前配送到校(因学校 特殊情况,按照学校要求随叫随供),确保当日食堂的按时加工和供应。无 故不按采购学校规定、标准和时间供货造成违约的,累计违约 3 次(含 3 次)以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配送企业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配送能力,配送食品的专用车辆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确保配送过程的安全,采购学校不承担配送过程中的任何事故责任。
(6)原料的接收查验。配送企业必须按照学校选定的食品原料,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配送企业每次配送食品原料时,必须向采购学校提供该产品检验检测相关报告及产品生产厂家的出厂抽检报告及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
证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国家规定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学校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人员进行验收,要求做到“三看”,即一看食品原料质量合格证(检疫证);二看食品原料出厂时间和保质期;三看原料的质量和数量是否与约定相符。在查验时若发现食品原料有质量问题,学校有权拒收,并及时上报教育局;要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采购登记台帐,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若因接收人员失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7)食品储存。学校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储藏仓库,配备必要的食品原料储藏保鲜设施,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蝇、防霉变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食品原料储藏应当分类、分架、离地、离墙等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建立健全进出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3、资金结算
按照“专款专用、单独科目”核算。原则上每月按照学校惯例结账一次,配送企业与采购学校核实好货物数量和金额,开具增值税税务发票,交学校报账员审核,无疑问后,由学校按要求支付。
项目配送时限及天数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以学生实际上课天数为准)。
4、建立配送企业退出机制
中标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配送企业的供应资格,配送企业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一是所供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是所供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是发生
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是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五是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六是所供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的;七是所供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是所供食品与中标食品不相符的,九是挂靠其它企业或转包他人的;十是连续三次不能按时供货的;十一是为所供货学校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供应商所供货产品如因食品安全问题或品质不合格,对师生健康、权益造成
损害,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经查明属实,供应商须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