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11]委托管理 0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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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1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委托人的协议
1.1 合同的种类
《瑞泰健康安享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为本公司(见 6.1 条)与委托人(见 6.2 条)双方协议达成的委托管理合同中相应保险计划的主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1.2 委托管理合同的构成
委托管理合同由保险单(包括计划、人员名册)、合同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它与委托管理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3 委托人计划成员
委托人可以为与委托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员工本人向本公司申请成为本合同下的成员(以下称计划主成员)。
委托人也可以为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下的计划主成员的配偶、父母与子女,向本公司申请成为本合同下的成员(以下称计划眷属成员)。
计划主成员及计划眷属成员统称计划成员。
1.4 受托人
x公司为受托人,依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委托管理服务。
1.5 犹豫期
委托人收到本合同后,本公司给予委托人 10 日的犹豫期,以便委托人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委托人若确定本合同与委托人的需求不相符,只需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书,连同本合同及所有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指定专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本公司,即可
撤销该本合同。本合同自委托人将上述文件和凭证送达时或邮寄邮戳记载日的零时起正式撤销,一经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责任,且无息退还委托人存入的委托资金。
2 委托管理服务
2.1 本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委托人提出委托要求,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并自本公司收到首期委托资金(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委托管理合同开始生效,本公司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委托管理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2.2 本合同的期限和委托管理责任开始时间
x合同对首期的计划成员的委托管理期限(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期限)从委托管理合同生效时开始,至委托管理合同变更之日或者终止之日的 24 时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本合同对新增的计划成员的委托管理期限从委托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时开始,至委托管理合同变更之日或者终止之日的 24 时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2.3 委托管理服务内容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本公司接受委托人委托,按合同约定为其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等服务。
医疗费用报销的给付比例、给付限额、约定的给付顺序等给付条件在成立本合同时由委托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公司在医疗费用报销后,对应账户资金余额(见 3.3 条)相应减少。
医疗费用报销累计的给付金额以对应的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的账户合计资金余额为限。
2.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计划成员本人。
2.5 如何申请理赔
按约定的理赔流程申请。
3 委托账户管理
3.1 账户的设立与撤销
x公司依据委托人的申请,可分别为委托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计划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并在成立本合同时由委托人与本公司约定医疗费用报销的先后次序。
委托人解除本合同时,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即随之撤销,本公司对公共账户和所有的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把账户价值退还给委托人。
计划成员身故或离职,委托人应当申请撤销该成员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计划成员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依委托人要求将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或退还给委托人。
3.2 委托资金的运作
x公司设立独立账户管理委托资金(见 6.3 条),并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进行投资管理,但不保证投资收益,同时不承担委托资金的盈余或亏损。
3.3 账户资金余额
账户资金余额为委托资金本金与委托资金投资收益之和(若投资出现亏损,则收益为负数)。
3.4 委托资金的存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向本公司存入委托资金,在扣除管理费用(见 3.5 条)后,剩余部分进入账户。
3.5 管理费用
按约定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
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增加计划成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申请增加单位所属成员或者主计划成员的眷属加入本合同。增加的单位所属成员或者主计划成员的眷属,自本公司出具批单后加入本合同成为计划成员。
新增计划成员的个人账户按照委托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方式进行设置并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4.2 减少计划成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通知本公司在指定日期减少计划成员,如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日期。本公司将把指定日期记载在批单上。
若减少的是计划主成员,则其相应计划眷属成员也需要从计划中减少。本合同对减少的计划成员的委托管理责任至指定日期的 24 时终止。
4.3 委托管理责任的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通知本公司于指定日期终止合同,如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日期。
本公司将对本合同所有账户价值进行结算。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按 3.5 条所规定)后,账户价值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所有计划成员的委托管理责任均至指定日期的 24 时终止,本合同的效力至指定日期的 24
时终止。
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的委托管理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中所有的公共账户与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均已为零。
除上述情况外,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对计划成员的委托管理责任自动终止:
(1) 委托人在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对某计划成员的委托管理责任;
(2) 计划成员身故;
(3) 计划主成员与委托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4) 计划主成员与计划眷属成员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时,本合同计划眷属成员的委托管理责任终止;
(5) 公共账户及计划成员名下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均已为零。
计划主成员的委托管理责任终止时,其计划眷属成员的委托管理责任亦同时终止。
4.4 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提供虚假文件的,委托人应退还受托人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受托人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名词释义
6.1 本公司 x合同中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2 委托人 x合同中指非为购买本计划而组成的合法团体。委托人可以是公司、机关、学校、协会、社团及其他团体等。
6.3 委托资金 x合同中指由委托人向本公司存入的用于健康保障用途的资金。
6.4 合同周年日 第一个合同周年日即合同生效当日。
之后的合同周年日,是以合同生效当日起,向后逐年递推的对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