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 委托人: 指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或“计划”)运作,明确《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管理人同意向托管人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电子合同签署有关委托人信息,供托管人完成电子合同签署的相关流程。
二、释义
x《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或本合同: | 指《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 管理合同》(包括《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条款》)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2013 年 6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实施细则》 |
《规范》 |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并 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指依据《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
或本集合计划或本 计划: | 管理合同》和《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说明书》所设立的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说明书、本说明书: | 指《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 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或管理人: | 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吴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人或设立人: | 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吴证券”)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人或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东吴证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登公司”) |
当事人: |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
体 | |
委托人: | 指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 投资者 |
机构委托人: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 | 指本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 告 |
集合计划存续期: | 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业务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参与确认日: | 开放日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 (T+1 日)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
退出确认日: | 委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 日) |
封闭期: | 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
开放日: | 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 约定业务的工作日 |
年、年度、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 的期间 |
计划年度: | 指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于 2014 年 2 月 20 日成立,则 2014 年 2 月 20 日至 2015 年 2 月 19 日为一个计划年 度,依此类推。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 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 划份额的行为 |
退出: | 指集合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 计划份额的行为 |
自有资金: | 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参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收益: |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登 记账户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 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
份额净值: |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加上份额累计分红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分红权益登记日: | 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 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资料以委托人与各推广机构签订的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约定书中所确定的内容为准。
(二)管理人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xx:xxxxxxxxxxxxx 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 0512-6293861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住所:xxxxxxxxxxxx 0 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66594942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
额),存续期上限为 10 亿份(含红利再投资增加份额)。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计划募集的资金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权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2、资产配臵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逆回购(期限 7 天以上)等):0-100%;
(2)中小企业私募债:0-30%;
(3)债券正回购:0-40%;
(4)权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0-2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 3%;
(5)现金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开放期内不低于 1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管理期限为 5 年。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封闭期为集合计划成立后的 3 个月公历月,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开放期为封闭期满后的 5 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
之后每满 3 个公历月,开放 5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3、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开放期内不低于 10%。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并通过风险分级将产品分为两级份额。根据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产品风险评价标准,本产品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等级的产品;次级份额优先承担弥补责任,属于中高风险等级的产品。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获得约定收益,适合获取稳定收益的保守投资者;次级份额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产品,适合具有一定投资经验、对证券市场投资风险有充分认识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东吴证券以及中国银行等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
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不收取参与费;
2、退出费:不收取退出费;
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4%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5、业绩报酬:当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净值超过 1.00 元时,管理人将全部提取超过部分作为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交易费用、集合计划登记注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3)次级份额补仓参与
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预警补仓线为 0.95 元,x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补仓线,管理人必须在 T 日收盘之后至 T+1 日之前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向次级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补仓通知,次级份额持有人必须在 T+1 日收盘之前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补仓,补仓后须使 T 日日终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 1.00 元及以上,追加补仓资金并不增加或减少次级份额和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若次级份额持有人在T+1 日收盘之前未履行补仓义务并使得T 日日终产品净值达到 1.00 元及以上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在 T+1日收盘后进行强制平仓止损,管理人应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出强制平仓止损通知。
2、参与的原则
(1)在非补仓参与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按照“未知价”原则,即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补仓
参与情况下,次级份额以补充现金方式参与;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可在开放日到推广机构下属的各营业网点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也可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开放日委托人可以多次申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不收取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推广期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应计利息)/1
存续期优先级份额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存续期次级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次级份额单位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应在开放期到原参与网点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委托人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以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当天作为退出申请日(T 日),并于 T+1 日对退出申请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之后向原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本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至中登公司指定账户,并通过推广机构将委托人退出金额划至委托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委托人退出金额的划拨自受理该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优先级份额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单位
净值
次级份额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 日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单位净值退出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退出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每次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
份额应大于或等于 1,000 份。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
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则管理人有权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管理人对委托人的退出次数不做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时,即认定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含)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净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退出:当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退出金额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可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委托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集合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如顺延后仍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未宣布暂停退出,仍继续按比例受理退出份额。
管理人可以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或者发生暂停退出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如果发生暂停退出的时间为一天,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通告最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通告最新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公告一次。暂停结束重新开放退出时,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推广机构网点连续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在重新开放退出日公告最新的计划份额净值。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如果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同“巨额退出”。 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
限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4)集合计划出现连续巨额退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的次级份额;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预警补仓线为 0.95 元,x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补仓线,管理人必须在 T 日收盘之后至 T+1 日之前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向次级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补仓通知,次级份额持有人必须在 T+1 日收盘之前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补仓,补仓后须使 T 日日终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 1.00 元及以上,追加补仓资金并不增加或减少次级份额和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1、自有资金在推广期和开放期以认购/申购的方式参与本计划。
2、存续期如出现次级份额补仓参与情况,自有资金一次性以补充现金的方式补仓参与。
(三)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1、自有资金可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参与次级份额,但不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20%。
2、如出现次级份额补仓参与情况,次级份额委托人的新参与资金的金额须使 T 日日终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调整到 1.00 元以上,其中管理人新参与资金的金额将按照其持有份额在次级总份额中的占比
计算,计算公式如下:管理人新参与资金=集合计划总份额数×(补仓之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补仓前集合单位净值)×(管理人持有次级份额数\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数)。
(四)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自有资金参与期间收益按照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规则计算。
(五)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在本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享有本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自有资金责任承担金额: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次级份额对应
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合同约定责任。
(六)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1、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在满足相关法规规定持有期限的情况下,可在开放期退出。
2、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连续 10 个工作日被动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时,管理人将在出现连续 10 个工作日被动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20%的下个交易日,按照第 10 个工作日自有资金份额的超额情况,赎回超过计划总份额 20%以上部分的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七)自有资金持有期限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参
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八)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
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管理人及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情况,包括超限比例、超限原因、处理方案等。
(九)风险揭示
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同本合同第二十四部分“风险揭示”。
(十)信息披露
当发生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本计划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分级安排
x集合计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两级份额分开募集,合并运作。
1、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在退出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终止时优先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本集合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一个预期固定收益率(预期固定收益率跟踪同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变动幅度,具体变动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在下一个开放期调整),该预期固定收益率是优先级份额可能优先获得分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管理人在推广期公布首个封闭期的预期固定收益率,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前的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下一个封闭期的预期固定收益率,依此类推。优先级份额的收益不计算复利。首个封闭期优先级份额预期固定收益率 r =5.80%(年化)。
若集合计划分配时,当期集合计划组合收益率超过 8%(年化),则超出部分的 20%作为浮动收益分配给优先级份额。
2、次级份额
次级份额享有本集合计划的剩余收益的分配权利。本集合计划在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优先获得分配后的剩余净资产(如有)分配给次级份额。
(二)份额配比
x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低于 4:1 且不超过 9:1,
即优先级份额在全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不低于 4:5 并不超过 9:10,次级份额在全部委托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不高于 1:5 并不低于 1:10。募集期间,因利息转份额导致份额配比偏差不受上述限制;因份额折算导致集合计划的份额规模超限或份额配比偏差也不受上述限制。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优先级委托人大额申购或大额赎回,导致份额配比低于 4:1 或超出 9:1 的,次级份额委托人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申购或赎回一定份额,使得份额配比不低于 4:1 并不超过 9:1。
(三)杠杆比例
x集合计划份额杠杆比例不超过 10 倍。杠杆比例超过 10 倍时,暂停优先级份额参与。
(四)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x集合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定一个预期固定收益率,该预期固定收益率是优先级份额可能优先获得分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2、次级份额
次级份额以其资产净值为限,承担弥补优先级份额约定预期固定收益率的责任。本集合计划在扣除优先级份额本金和应收收益之后,将剩余全部收益归次级份额所有,亏损以次级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次级份额承担。
(五)净值计算
x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是对各级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1、如果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优先级份额×(1+1×r ÷当年
实际天数×d),即 T 日优先级份额本金加上当期每日计提优先级预期收益之累计金额,则份额单位净值计算如下:
(1)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值计算
其中: 为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
r 为净值计算日优先级份额的年预期固定收益率;
d 为净值计算日(含)距优先级份额上一份额折算日(不含)的实际运作天数;
(2)次级份额的单位净值计算
其中:
为次级份额单位净值;
为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
E 为净值计算日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为净值计算日次级份额的份额数量;
为净值计算日优先级份额的份额数量;
2、如果 T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优先级份额×(1+1×r ÷当年实际天数×d),则份额单位净值计算如下:
(六)预警补仓线和平仓线 1、预警补仓线
为了保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设臵了预警补仓线,预警补仓线为 0.95 元。
x T 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补仓线但高于平仓线的,管理人将在 T 日收盘之后至 T+1 日之前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向次级份额持有人发出预警补仓通知,次级份额持有人必须在 T+1日收盘之前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补仓,补仓之后须使 T 日日终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 1.00 元及以上;追加补仓资金并不增加或减少次级份额和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若次级份额持有人在T+1 日收盘之前未履行补仓义务使得T 日日终产品净值达到 1.00 元及以上的,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在 T+1 日收盘后进行强制平仓止损,管理人应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出强制平仓止损通知。
2、平仓线
为了保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
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设臵了止损的平仓线,平仓线为 0.93 元。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 T 日收盘后,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 0.93 元时,管理人将在 T+1 日 9:30 之前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出止损通知。无论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否有可能恢复到止损线以上,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开始把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连续变现,直至所有资产全部变现,则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所有份额持有人应在申请参与时预留指定接收通知的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并保持该电话、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畅通可用,该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接收预警通知和追加补仓资金的通知。
3、补仓资金的取回
次级份额补仓资金在存续期不退出。
(七)份额折算
1、优先级份额折算
在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计划终止清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折算对象为优先级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优先级份额。在折算基准日终,管理人将按照优先级份额折算基准日参考净值对优先级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 元,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的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1.00(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计算详见“(五)净值计算”)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折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九位,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份额折算前,管理人应在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管理人网站发
布提示性公告。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发布折算情况公告。
2、次级份额折算
在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计划终止清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折算对象为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次级份额。在折算基准日终,如次级份额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管理人将按照次级份额折算基准日参考净值对次级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 元,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的次级份额单位净值/1.00(次级份额单位净值计算详见“(五)净值计算”)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的份额数×折算比例
折算比例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九位,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集合计划财产。
份额折算前,管理人应在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管理人网站发
布提示性公告。份额折算结束后,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发布折算情况公告。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1、人员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及投资咨询业务等决策机构人员的组成应遵循隔离原则。上述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与其业务有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决策机构人员。
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分管上述两类业务,若同时分管的,则须对相应业务采取限制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业务的部分负责人不得兼任上自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等不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相互兼任。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自营、投资银行、投资咨询业务等具有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
禁止证券资产管理于自营业务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人员 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2、业务部门管理
资产管理总部于其他各业务部门在不同的办公区域办公,拥有各自的办公设备、资料库和其他软硬件配臵。资产管理总部员工避免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业务部门间的业务交流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室进行。
资产管理总部与公司其他各业务系统之间实现逻辑隔离,无交
叉、无渗透、无相互控制,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网络拓扑图,由信息技术部门统一保管和备查。
3、业务后台系统管理
公司确保资产管理与自营、投资银行、经纪、融资融券等业务实行单独会计核算,相关交易单元、账户、资金严格分离、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定向、集合及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应独立核算,其资产应交由具备资质的托管银行进行托管,保证其与公司自有资产的独立,保证不同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相互独立。
4、账户与托管管理
x集合计划以“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集合计划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联名开立“东吴证券—中国银行—东吴财富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管理职能与权限
公司推广管理本集合计划涉及部门有:经纪业务事业部、资产管理总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及营业网点等。各部门在推广及管理本
集合计划中职能和权限分别为:
1、经纪业务总部及机构业务部:负责营业部推广代理业务的协调沟通及统筹运作,制定营业部的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执行规范等,协助完成推广前的网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推广期间的业务监督、出现问题的处理和跟踪,负责对营业网点的代理推广业务进行绩效评估,协助指导各营业网点的客户服务工作。
2、资产管理总部:进行客户需求的调研和分析,设计受托理财产品以及运作方案;开发和维护重要客户;负责理财产品的运作,防范业务流程中的风险,并及时提供专业意见,保证客户满意度和投资管理利润目标的实现;负责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办理受托资产移交或接收手续,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办理客户委托资产的划付手续;制定和完善公司受托理财业务外部合作的制度,监督外部合作方的运作状况,保证公司的外部支持系统满足公司的流程要求和效率目标。
3、信息技术部:负责完成与本集合计划推广业务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负责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与电脑中心及各营业网点之间的系统联网测试工作,负责制定与推广业务相关的业务操作流程,负责对各网点电脑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4、财务部:本集合计划代理推广业务资金的划拨、对系统内各网点代理业务的会计监督、核算营业网点代理推广金额、参与费、推广奖励等。
5、营业网点:负责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工作,负责客户培育、客户信息收集反馈、客户服务工作,负责召集当地客户,组织业务座
谈会或客户路演,负责跟踪本网点的推广业务进度,核算本网点及工作人员的推广金额等。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且其
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 亿元或委托
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
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即可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x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布的成立公告为准。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资产是指运用集合计划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股票投资;
5、债券投资及应计利息;
6、其他投资;
7、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本委托人名册登记、资产的保管、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由资产托管协议进行规定,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本集合计划合同、《东吴财富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限,托管人和管理人均不因对方的失职行为对损失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
(六)估值日: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估算单位资产净值。
(七)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2、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5)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7)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1)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2)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3、权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
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托
管人,托管人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当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通报集合计划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因集合计划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划管理人在赔偿后向过错方追偿。
1、差错类型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差错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
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0.5%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向委托人披露。
(十)估值复核:
由托管人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 = E × 0.20% ÷ 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托管人。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 = E ×0.24% ÷ 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一次性支付给集合计划管理人。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申(认)购及赎回开放式基金的费用,是指集合计划在申(认)购及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金额支付。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5、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年度专项审计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个费用支付日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公历日内平均摊销。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本集合计划只对次级份额提取业绩报酬,优先级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
(2)在次级份额折算基准日,完成次级份额折算并强制赎回的同时一次性提取当期业绩报酬;
(3)在折算基准日终,如次级份额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 元,不提取业绩报酬;
(4)在折算基准日终,如次级份额单位净值大于 1.00 元,超出
1.00 元部分全部作为业绩报酬提取;
(5)在次级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并强制赎回的,业绩报酬从赎回资金中扣除;在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分配收益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集合计划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后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减去每份集合计划的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每个折算基准日的当日,本集合计划自动将优先级和次级份额折算超出原份额数的部分份额强制赎回;
4、收益分配采用收益转份额强制赎回;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五)收益分配方式
集合计划收益的分配采用收益转份额强制赎回方式。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辅以一定的比例的权益类资产,力争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x集合计划遵循价值投资、稳健增值的投资理念,将计划资产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辅以一定比例的权益类资产,力求为集合计划委托人创造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灵活配臵资产。
1、资产配臵
x集合计划将自上而下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大类资产进行灵活配臵。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指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外围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 和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对中国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及未来走势进行判断和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分析,分析研判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未来变动趋势及预期的风险收益特征,据此在集合计划限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调整本集合计划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实现资产的动态合理配臵。
2、债券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深入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并结合宏观经济指标,对其变动趋势做出预测,在动态调整久期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实现债券组合期限配臵的优化;通过信用利差分析,动态调整国债、央票及信用债等品种的配臵比例,优化债券组合的品种配臵。
(1)期限配臵策略
管理人通过数量化模型结合宏观经济指标,深入研究收益率曲线的形态及其变化趋势,预测未来市场利率的中长期走势,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当利率预期上升,通过减持长期债券,增持短期债券调低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当利率预期下降,则增持长期债券,减持短期债券以提高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动态调整久期的同时,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三种运动形式,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臵,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2)品种配臵策略
管理人通过考察同期限国债、央行票据与不同信用等级信用债券的利差曲线,结合宏观经济指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在充分考虑经济波动与经济周期影响的条件下,预测不同级别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动趋势,动态调整国债、央行票据与信用债之间的配臵比例,以获取不同固定收益品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具体来说,当信用利差收窄时,增持信用债,减持国债、央行票据;信用利差扩
大时,减持信用债,增持国债、央行票据。
(3)个券选择策略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品种配臵的基础上,本集合计划对单个债券将分别从到期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债券条款、久期、凸性等因素进行价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进行投资。
(4)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许可的条件下,积极运用跨市场套利交易策略,提高组合收益。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分割的现状,发现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可跨市交易的相同品种收益率的差异,通过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买卖同时在两市托管的债券,或者在两市之间买卖到期期限相同但收益率不同的债券,可以获取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差价。
(5)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6)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将会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受投资主题持续驱动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基本面良好,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选择标准包括: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③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公司具有独特资源与技术,具有一定品牌价值);
④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等。
(2)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按照价值投资理念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潜在投资收益率较高的公司。选择标准如下: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
②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
③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xx率、存货xx率、应收账款xx率;
④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3)受投资主题持续驱动的上市公司,例如:
🕔受益于内需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
②受益于国家“十二五”重点规划和区域振兴计划的企业;
③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 4、权证投资策略
x计划通过数量化的分析寻求权证的投资机会,重点选取溢价率低、流动性好、基础证券基本面好的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作为增强收益和对冲股票风险的手段,只是本计划辅助投资对象。
5、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货币市场基金是管理现金的主要工具之一,可以在相似风险特征下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本计划投资货币市场基金考虑收益率、收益波动幅度、基金规模、划款周期和管理费率等主要因素。基于货币市场基金同质化现象比较明显,本计划根据安全性、流动性和成本等因素筛选基金进行投资。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政策环境;
3、利率变动和证券市场走势;
4、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每一层级的投资决策主体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主体有: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分管领导、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投资主办人。
具体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涉及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总体性、原则性等问题进行决策,决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原则,对分管领导进行授权。
(2)在决策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小组拟定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计划和投资策略。
(3)研究策划部在公司研究所提供的证券池基础上,按照资产管理总部和投资主办人的要求,对基金、债券、主要行业和重点上市公司进行二次研究或实地调研,提供公司调研报告、公司深度研究报告及投资策略建议等。
(4)投资主办人在公司研究所提供的证券池、研究报告和研究策划部提供的投资策略建议基础上,深度分析或结合实地调研情况,甄别、确定客户资产的具体投资品种,构建证券投资组合,提出具体的类别资产配臵策略和投资计划,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和管理运 作;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小组审议。
(5)在决策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小组审议投资主办人提交的投资计划,确定客户资产在股票、债券、基金等类别资产的配臵比例,并形成投资决议;对于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计划,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6)投资主办人根据对市场趋势判断和时机把握,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小组或更高层级决策主体批准的投资计划(含止损计划)。在授权范围内投资主办人直接将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实施。
(7)风险合规总部和资产管理总部内控经理负责对投资计划(含止损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8)投资主办人根据市场情况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计划的实施进行适度调整;投资计划实施完毕,投资主办人向投资决策小组提交投资总结,必要时报公司风险合规总部。
本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客户资产管理决策委员会
风险
提请召开会议 重大事项决议及 控投资授权 制
分 管 领 导
意见
投资建议
投资结果汇报
投资建议
执行结果反馈
交易指令
日常预警
绩效评估
内控经理
研究策划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
集中交易室
投资主办人
风险管理部
投资决议及执行情况
信息隔离墙的预检和报送
投资授权及投资监督
研究任务
投 | 投 | 投 | |
资 | 资 | 资 | x |
计 | 授 | 决 | 控 |
划 | 权 | 议 | 报 |
告 |
2、投资交易程序
(1)投资主办人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含止损计划),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选择投资时机,向集中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2)交易主管先对交易指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若发现异常的交易指令,应拒绝执行,在判断交易指令异常的性质后,立即向综合运营部经理和内控经理报告。如属于差错指令,综合运营部经理立即通知投资主办人修改;如属于违规指令,内控经理应立即向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报告,同时向风险合规总部报告。如异常交易指令与定
向客户持有证券数量直接相关的,则应及时通知该客户并征得该客户同意后方可执行。
(3)交易主管审核无误后,将指令分解下达给交易员执行。交易员应严格按照交易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交易的品种、方向、数量、价位及止损位。
(4)交易收市后,交易主管须按有关业务规定撰写交易日志,汇总相关指令完成情况后向投资主办人予以反馈,定期将汇总的交易指令单、成交指令单等交易数据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妥善保管。
3、投资风险的监控与绩效评估
管理人已经建立了完整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能够将投资风险的控制贯彻到整个投资流程,并渗透到投资决策的各个环节,有效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监控与管理。事前风险控制主要针对投资决策风险,体现在研究环节和决策小组的决策环节。事中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主要包括决策小组对投资主办人的投资决策权进行限定,以及对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投资分析报告、业绩评价和稽核。
绩效评估以月、季、年度为单位出具报告,内容包括:采用时间加权收益率法计算集合计划净值的增长率,与业绩基准比较,并对净值的大幅波动进行原因分析;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各期的大类资产配臵和行业配臵比例及其业绩表现,与市场大类资产及行业的收益状况进行比较,分析集合计划的资产配臵、行业配臵能力以及市场择时能力。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须覆盖资产管理总部的所有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不留任何死角;
(2)相互制约原则:资产管理总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3)同等地位原则: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与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程度相适应,坚持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
2、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1)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由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风险合规总部、稽核审计部、资产管理总部内部控制岗组成。
(2)董事会是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人员组成及工作规则由公司另行规定。
(3)公司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履行对重大项目的风险决策咨询、风险控制职能。
(4)公司风险合规总部负责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宜,其具体职责由公司另行规定;稽核审计部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并提供稽核报告。
(5)资产管理总部设内控经理岗位,协助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建立和健全部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对资产管理总部员工执业行为、投资管理业务资金流向、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风险合规监控;实时监控投资管理的风险预警指标和日常监控事项,监督投资主办人对止损计划的执行,并向部门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汇报;配合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终止及清算情况。
3、投资风险管理程序
(1)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原则和方针;确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整体风险和相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风险和风险管理状况。
(2)风险控制执行委员会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风险评估并提供决策咨询。
(3)公司风险合规总部在资产管理总部的协助下,定期对资产管理总部内各个业务环节中的风险点进行识别、监控、预警、分析和评估。
(4)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了包括日常监控、每周监控和年度监控的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日常监控由公司风险合规总部监控人员负责,主要通过资产管理系统监控平台每日对系统指标是否合规进行记录、分析和识别,填写《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监控日志》。
(5)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每周监控由资产管理总部内控经理对资产管理业务日常操作流程和环节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投资决策、交易管理、客户开发等的监督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于《资产管理业务环节风险点控制执行情况表》,及时向相关人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风险合规总部报告。
(6)资产管理总部及时总结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根据业务需要向风险合规总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反馈意见;结合风险合规总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资产管理总部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修改与完善建议,并在相关部门与岗位的协助下督促执行。
(7)稽核审计部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常规稽核或专项稽核,并提供稽核报告。
4、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管理人为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客户开发、投资管理、业务规模、信息技术系统、人员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进行防范和控制。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外,针对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对集合计划投资风险进行全程监控与有效管理。
本集合计划在实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接受托管银行、上级监管机构、中介审计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外部风险监督。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比例超过资产净值的 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以集合计划的名义使用不属于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8、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9、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
市场价格;
10、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
11、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 1 个工作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布经托管人审核的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及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
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按照客户选择的方式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网站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
责;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符合市场要求,有必要进行展期;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1)展期通知公告
管理人确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时,管理人将提前30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
(2)委托人参与展期
集合计划展期,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并将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在集合计划届满前,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正常开展。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重新签署合同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3)展期的成立
存续期届满,且符合展期条件和成立条件,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在存续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并在计划展期成立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展期的失败
x集合计划的展期不符合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则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2、展期的期限:
展期期限以管理人制定的新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确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展期时,管理人将提前30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知委托人。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对本集合计划展期事宜进行公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x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合计划管理合同。
(四)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管理人应对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退出事宜作出公平、理安排。具体措施包括:
1、若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委托人有权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2、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重新签署同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五)展期的实现
1、同意本集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一、集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达到补仓条件而次级份额委托人未履行补仓义务并使 T 日日终集计划净值达到 1.00 元及以上
3、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4、集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93元(含0.93元);
5、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的;
6、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管理人因停业、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的;
8、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在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9、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计划不能存续;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计划的清算
1、自集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计划清算小组,集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
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资产管理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计划;
(2)按照本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同
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资金、退出款项、红利款项、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6)除非在本同规定的开放日或终止日,不得要求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7)及时登陆管理人网站查询关于本集计划的所有信息披露和公告情况;
(8)法律法规及本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计划的资
产;
(2)根据本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集计
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
计划资产投资组、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计划的收
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计划有关的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同导致集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
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同导致集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 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计划资产;
(3)在集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计划的资产,确保集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
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同导致集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
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
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同当事人违反本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同能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
x集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计划投资
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响集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在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计划退出支付的
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本集计划特有风险
1、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定风险
(1)信用风险
由于监管部门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有着较高的信用风险。管理人将本集计划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能面临着投资标的无法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从而降低本集计划整体资产的投资收益。
(2)流动性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格投资者发行的,且该类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电子平台或者证券公司柜台进行转让。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流动性较差。管理人将本集计划资产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多为持有到期。若本集计划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则本集计划可能面临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差而无法兑现委托人赎回的风险。
2、投资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x集计划资产可投资于债券正回购,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最高不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40%。因此,本集计划将面临参与债券正回购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持有债券到期违约、中途退市和评级下降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利率变化等市场因素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因持有债券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因不熟悉债券交易及回购交易的业务流程,或资金及头寸管理水平不足的操作风险等。
3、参与、退出风险
x集计划成立后的 3 个公历月为封闭期,之后每 3 个公历月仅开放一次,在非开放期,委托人无法参与或退出本集计划。本集
计划的规模上限在推广期为 20 亿份,在存续期为 10 亿份,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计划规模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计划的风险。
4、账户余额不满 1000 份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委托人面临着因部分退出导致账户余额不足 1000 份时,该余额部分将被强制赎回的风险。
5、因大额退出、巨额退出而导致的风险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括 500 万份)时,
需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按
巨额退出程序办理。如不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预约,可能无法退出;若构成巨额退出,并采用部分顺延方式退出或暂停退出时,使委托人面临着赎回不能按正常流程办理的风险。
6、同变更的风险
同变更的,管理人应及时将同变更内容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同变更。若委托人既不同意同变
更,又未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退出计划的,管理人将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对该部分份额进行强制赎回,赎回价格为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单位净值。
7、由计划展期而导致的退出风险
x计划满足展期条件并进行展期的,管理人在网站公告,并将按照管理人网站或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若委托人同意展期,应在存续期届满日前(不含届满日)到推广机构重新签署集计划管理同。截止存续期届满日,委托人未重新签署同的,视为不同意展期,推广机构将按同规定在存续期届满日,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因此,委托人将面临着由于未重新签署同而导致的退出风险。
8、电子同签署风险
x集计划委托人采用电子同签名的方式签署相关同,在电子同签署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向推广机构提供的个人(或机构)信息不全或有误被管理人、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需要补正的,委托人面临补正上述信息后重新签署电子同的风险,管理人、推广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电子同相关系统出现故障或人为操作因素,导
致委托人电子签名同数据没有被系统接收,委托人面临重新签署电子同的风险。
9、优先级份额极端情况下的损失风险
x集计划为优先级份额设臵的预期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优先级份额可能不能获得约定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二十五、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集计划成立。
(二)同的组成
《东吴财富 4 号集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同的附件,是本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计划
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20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站和书面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本集计划
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同变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施及后续安排:
管理人将对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申请的委托人,办理集计划份额退出。
若委托人既不同意同变更,又未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退出计划的,管理人将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对该部分份额进行强制赎回,赎回价格为征询意见
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单位净值。
3、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 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同
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 公司(盖章)
托管人: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