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x x x
x為「美富.加倍家」住宅大樓(下稱本社區)土地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並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x x x
第 一 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 土地標示
一、土地坐落
xxxxxxxxx000x1筆土地(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以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登記簿謄本面積合計為1721.09平方公尺(520.63坪);其所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二、本約土地上之建物由買方向美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價購,且本約與買方和美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定之「美富.加倍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建物編號 棟 樓兩件契約為聯立契約,對任一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第 三 條 土地買賣持分面積及計算標準
一、買方購買本社區編號為第 戶 樓房屋(下稱本戶房屋)共計 戶及地下層、編號號停車位 個。房屋之土地持分如下:
二、土地面積:買方購買本戶房屋其土地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坪),應有權利範圍為壹佰萬分之 。計算方式係以由買方按買受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比例計算(相關面積詳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書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面積說明)。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計算坪數或平方公尺一律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並四捨五入至第二位為準。
第 四 條 土地買賣總價
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第 五 條 土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依第三條計算之土地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之單價,無息於交屋時結算;土地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 六 條 履約保證機制
一、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彰化商業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
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
○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二、本預售屋土地及興建資金交付予『彰化商業銀行』信託管理,詳美富.加倍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附件(四)「不動產信託說明書」,並依信託契約約定開立本預售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控管。
第 七 條 付款條件
一、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但如買方承購本戶時,其期款已屆,且該期進度已完工,則買方同意依賣方通知之繳款期限繳款。
二、買方應依「附件(一)土地款付款明細表」所列之應繳款項金額
依賣方通知之繳款日,將款項逕匯入賣方指定專戶,即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汐科分行
戶名:彰化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帳號:
以中文繁體字開立賣方指定抬頭:同上列戶名,全名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如數一次繳清。
第 八 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負遲延給付責任,自該期繳款截止日起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
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賣方違反前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
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
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項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四、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可委由賣方代刻印章(印章使用規範詳如附件二),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 十 條 交付土地產權
x土地產權交付期限同「美富.加倍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五條約定,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賣方將土地所有權狀及代繳稅規費之收據交付買方,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第十一條 貸款約定
一、本約第四條中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買方應於交付本約第九條之文件書類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文件,並簽立撥款委託(協議)書或提供存摺、取款條等資料交由承貸金融機構保管並請承貸金融機構於抵押設定後三日內撥款予賣方,除有違反房屋契約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緃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經買方授權賣方代領或撥入賣方指定之帳戶以代繳納金融機構貸款,買方始得領回產權證件。又買方逾期五日以上未完成辦妥金融機構貸款之手續或撥款,除應給付賣方遲延利息外,賣方得提示買方前開立保證繳交金融機構貸款之本票請求支付,另雙方基於債權確保原則,買方應配合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並於銀行對保同時簽立同額商業本票乙紙。交予賣方作為應繳交金融機構貸款之保證,待賣方取得同額價款後將該本票無息交還買方,如買方皆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時,賣方不得提示該本票。
三、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 (期間不得少於7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
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
於30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待賣方取得上述同額價款後,賣方始辦理所有權登記。
四、買方若不辦理貸款或欲減少貸款額度時,應將該貸款金額或其少貸金額之價款於本案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三十天內,一次給予賣方。
五、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二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賣方有違反本約之聯立契約「美富.加倍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十三條 土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自簽定本契約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除經賣方書面同意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及買賣標的物之物權提供與第三人做為擔保或質押,其因此所造成賣方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賠償。
三、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
限)之手續費。第十四條 地價稅之分擔比例
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第十五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捐及有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一)買方負擔: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所有權移轉代辦費、影印費、申報實價登錄代辦費及申辦銀行貸款之房貸保險費(含火險、地震險)、帳務管理費等各項規費、雜費及附加之稅捐均由買方負擔。
(二)賣方負擔: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本契約第九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尚有其他未約定之稅費應依有關法令或慣例辦理之。
三、前述買方應繳納之稅費及相關費用含於「美富.加倍家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二條併同預繳,屆時依實際支付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四、公證費由買賣雙方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十六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視為賣方違 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
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
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如買賣標物產權已申報或移轉買方名義 時,買方無條件配合撤銷申報或產權移轉返還賣方或其指定之人,其費用全部由買方負擔。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三、本約所有條款及有關附件之約定其效力及於買賣雙方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繼受人及承租人等均具有相同之約束效力。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約係經雙方合意訂定,買賣雙方同意本買賣事宜優先適用本約之約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 件 :附件(一)土地款付款明細表。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美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美富.加倍家」住宅大樓(下稱本社區)房屋預定買賣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並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美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 房屋標示
一、房屋座落為xxxxxxxxx000x1筆土地基地內興建之
「美富.加倍家」(如因土地分割、以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其所屬都市計晝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編號第 戶 樓房屋(以下稱本戶房屋),共計 戶,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111年04月11日,111股建字第00138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一)。
二、本建物座落之土地由買方另向xxx女士價購,且本約與買方和xxx女士所簽定之『美富.加倍家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兩件契約為聯立契約,對任一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第 三 條 房屋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及停車位規格一、房屋面積:
本戶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包含:
(一)專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臺計 平方公尺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
(三)本戶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二、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
第五條規定互為找補。計算坪數或平方公尺一律計算至小數點
第三位並四捨五入至第二位為準。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
■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本車位規格尺寸為:
□大停車位長 5.50 公尺、寬 2.50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小停車位長 5.50 公尺、寬 2.25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行動不便者停車位長 6.00 公尺、寬 3.50 公尺、高度
2.10 公尺。
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三項之比例計算之。(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二)。
(二)本社區停車位之面積,依建照執照圖說編號之停車位規格,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總面積為1268.71 平方公尺 (383.78坪),每單一停車位之面積為26.43平方公尺(8.00坪)。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本建物地下室汽車停車位(丈量標準:相鄰之汽車停車位以兩車間車格線之中心線為準,單獨或一邊無相鄰之汽車停車位以車格線外緣為準)。本汽車停車位應有之持分面積以地政單位最後登記完竣為準。
(五)上述汽車停車位無獨立權狀,僅得讓售本建物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隨同本建物內房地所有權一併出售,本建案自行增設停車位無另立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第 四 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
■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公共服務空間、
■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本案共有部分總面積計3463.11平方公尺(1047.59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4363.63平方公尺(1320.00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本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其面積係以本案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 五 條 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三條計算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項之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 六 條 房屋買賣總價
x契約總價款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整。
一、房屋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一)專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二、車位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
三、上述各項價款,買方應依附件(三)「房屋款付款明細表」之各期付款方式繳付予賣方。
第六條之一履約保證機制
一、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彰化商業銀行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二、本預售屋土地及興建資金交付予『彰化商業銀行』信託管理,詳附件(四)「不動產信託說明書」,並依信託契約約定開立本預售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控管。
第 七 條 付款條件
一、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但如買方承購本戶時,其期款已屆,且該期進度已完工,則買方同意依賣方通知之繳款期限繳款。
二、買方應依「附件(三)房屋款付款明細表」所列之應繳款項金額依賣方通知之繳款日,將款項逕匯入賣方指定專戶,即
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汐科分行
戶名:彰化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號:63949-00000-
以中文繁體字開立賣方指定抬頭:同上列戶名,全名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支票如數一次繳清。
第 八 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負遲延給付責任,自該期繳款截止日起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本建物地下一層至地下二層汽車專用停車區法定、自設汽車停車位,總共規劃為48位汽車位;機車停車位共規劃34位。為使社區規劃更完備,特約定如下述:
(一)機車停車位使用約定事項:本建物機車停車位共計34位,於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由賣方得依已交屋住戶現況之需求分配使用,其收費由賣方另制定之(此費用為賣方維護管理社區使用);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移交由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並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其分配方式。
(二)本契約地下層共二層,總面積2056.04平方公尺(621.95坪),扣除第三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面積1268.71平方公尺(383.78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則由購買汽車停車位者持分之,並按附件 (二)附圖所示位置之權利,但因緊急或防空避難需要則亦必須無條件開放供公眾使用。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住戶同意並確認購屋款不包含汽車位,且對本建物地下第一層至地下二層之法定、自設汽車停車位無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另同意購買汽車停車位之住戶按其車位位置編號擁有其持分及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絶無異議,特以此條款為分管協議約定。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依現行法規,本建物地上一層開放空間應開放供公眾使用。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管理使用,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全區冷氣主機(含公設)及店舖招牌依規範安裝於指定位置(詳如附件二),並由各區分所有權人依使用範圍負使用管理維護
之責,嗣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不得以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或其他方式加以變更或廢除,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受損害之人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條約定視為共有人之間對共有部分之分管特約,買方同意不得以修改住戶規約或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變更本分管特約,否則其修改或變更無效;且各共有人緃將其區分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分管特約對其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任何出讓人應告知並要求受讓人同意此分管特約,如有違反致生糾紛或損害,緃其受讓人以善意或不知情對抗本分管特約時,該出讓人仍應負責解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買方已充分認知本社區A1-2F、A6-2F之露台及B戶1F、C戶1F後方庭院空地(詳如附件十二),縱使依法不予辦理所有權登記,均由上述毗鄰之各戶為約定專用使用權人,有權自行管理、使用、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並同意納為規約。買方如為上開約定專用使用權人,應合乎法令規範管理使用,不得妨礙他人避難逃生,如遇有公共設施、設備(如供水、供電、電信、消防、瓦斯管、管道間等)依實際需要須維護或維修,或於清洗外牆或抄錄水錶度數等作業時,應無償提供出入及架設設備,買方同意無條件配合,均無異議。各約定專用使用權人應遵守約定對露台僅作為庭園花園使用,但不得有違章之行為,買方已知悉並同意。
七、本案原建照上之一樓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由全體住戶共有使用,由本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
八、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第 十 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建材設備之品牌有二種以上時,雙方同意由賣方於本約所列明之品牌中逕行擇一使用。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
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五、本建物依規定或約定由某戶分管使用或雖屬共有部分,但如遇有公共設施、設備(如水、電、電訊、消防、瓦斯管、排風、排
煙管道、管道間及緊急出口等)依實際需要,賣方得變更設計或施工或另行指定位置設置,不另行通知,且修改、增設時,惟增修所需費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112年01月11日之前開工,民國 117年01月11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特約條款約定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如有違反或更改設置,應自行負相關責任。
二、賣方於本棟建築留設有線電視共同管路,並於代管期間負責洽商有線電視佈線架設(接通供應日期視其單位作業程序而定),其施工、裝機費用由買方自行繳納。
三、基於環境友善,買方已經由賣方告知未來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倘有設置公車候車亭、智慧型站牌及交通管制設施基礎與管道等相關設施備於周圍道路鄰接退縮空間之需求時,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不得拒絶。
四、本建物之工地於施工期間,若買方未經賣方同意即擅自進入者,應自負一切安全及法律責任。
五、本約簽訂後買方不得因物價、房價下跌而作減少價款之要求或主張。
六、本建物共有部分之公共水、電費用,買方同意委由賣方直接向相關公用事業機構辦理分戶分擔之。
七、買方同意賣方於銷售本建物期間,賣方得使用本建物之公共設施、外牆或其他顯目之公設部分(包含大廳、公共設施、樑柱...等)設置廣告物、接待中心進行銷售行為;前開銷售行為包括至完銷期間,賣方委託之銷售人員,於社區內所進行之帶看行為。惟買方應於本建物管理費正式起算日起至銷售期結束止之期間,無償借用予賣方,買、賣雙方及管理委員會均不得更動調整,於銷售結束後,賣方應拆除廣告物、接待中心。
八、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買方同意委託賣方依相關規定申請之。
九、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七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十、「買方已完成工程變更設計並簽認後,如因違反本約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致解除契約者,買方除需負擔本戶恢復原設計之相關費用外,並不妨礙賣方對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買方確已知悉並同意簽名: 】
第十三條 驗收
一、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經議定後,由賣方負擔之。
二、前項驗收單所載事項經賣方完成修繕後,賣方需通知買方交屋時複驗,如買方無其他新增缺失,不得再以其他理由拒絶辦理驗收及交屋,且自通知期限屆至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如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工程提前完成,則以實際完成日交付買方。
三、本契約及廣告圖說所示之公共設施、庭園及圍牆等(如有)工程,買方另行同意賣方自使用執照領取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四、買方如於賣方通知驗屋日起七日內不配合驗屋,且無正當理由,即買方受領遲延,應完成履約貸款撥付賣方。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二、賣方違反前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項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四、第一項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可委由賣方代刻印章(印章使用規範詳如附件七),
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本條款所稱「交屋」,係指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由賣方通知買方將本約標示之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汽車停車位交付買方 (依民法第241條相關規定,如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工程期提前完成,則以實際完成日交付買方)。公共設施之設備(不含功能檢測)【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共設施設備之交付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進行設備檢測後移交之】,買方不得以共有部分未完成為由,拒絶辦理交屋。
二、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款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買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全部載明於賣方提供之驗收單上,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三、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記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四、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買方不能藉故拒絶或遲延辦理交屋手續,逾期則賣方不負保管責任。將來本戶房屋所受之任何損害概由買方承擔,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驗屋時買方應於驗收單列舉修繕項目,如未列舉視同無缺失,賣方完成修繕並經買方複驗完成即完成驗屋程序。
五、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並依本約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管理費起算日繳付管理費。
六、有關水、電、瓦斯事宜,由賣方統一代買方辦理申請手續,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絶裝設,接通供應之時程,悉依自來水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及瓦斯公司之作業程序為準。
七、賣方將房屋移交買方時,有關該房屋使用規則如:裝潢施工管理辦法、社區管理規約、分管協議書,買方均應遵守之。
本房屋買方如有出租、出借、處分或移轉時,應擔保其承租人、借用人、受讓人等已閱覽並承諾約定遵守本約之義務,如有違反者應對因此損害之人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詳如附件八、十一、十三)。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依本約第二十二條約定之管理費起算日按月繳付管理費。
二、本社區區分所有權登記達二分之一以上時,賣方應於三個月內協助本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暨組織管理委員會。
三、買方同意本社區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時,委由賣方代為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服務中心,直接管理社區至本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執行任務之次月為止。賣方並於代管期間內,代為擬定社區各項管理辦法,如裝潢施工管理、門禁安全管制、環境整潔管理、地下室停車場管理、各公共設施使用管理等,於代管期結束後提供社區管委會參照使用,俾使管理工作步入正軌。
四、賣方於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次月起,應將管理事務交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並於管理委員會報備成立及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移交後,將買方所繳之管理費及管理基金,扣除賣方代管期間執行支付之款項後,全額無息匯入依法報備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專戶內。(代支管理費款項包括:大樓管理維護服務費、公共用水、電、公共區域公共設備保養、清潔費、消耗品、文具、電信、保險費...等。)
五、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至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六、賣方應將會同檢測時發現之瑕疵或缺失註記於移交清冊中,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簽名或用印確認,除有特殊原因外,賣方應修繕完成,並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就該缺失修繕部分另行驗收。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公共設施設備移交之對象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若現況尚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賣方代為管理期間可依入住狀況開放公設,屆時已開放使用之公共空間設施設備委由物管公司管理經營及維護,並於管理委員會成立移交公設時則以現況移交。買方充分認知公共空間設備設施為賣方無償增設,因在期間為住戶使用,故不得要求賣方更新或補償。
【買方確已知悉並同意簽名: 】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固定設備(門窗、地壁磚),於交屋日起由賣方或供應設備之廠商負責保固三年,電器設備及其他可移動之設備於交屋日起由賣方或供應設備之廠商負責保固一年,粉刷於交屋日起由賣方或供應設備之廠商負責保固一年;房屋之防水,於交屋日起由賣方或供應設備之廠商負責保固三年,另公共園藝及公共設備 (如公共設施軟硬體設備、電梯、發電機)自本建物使用執用照取得後六個月開始起算,由賣方保固一年,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天災...)及買方或管理委員會未盡一般注意義務使用不當所造成之毀損,應由買方或管理委員會自行負責。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三、交屋後無論任何一戶之修繕倘須由買方屋內進行修繕時,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買方應無條件同意修繕者進入屋內進行修繕。
四、本建物裝潢時破壞排水機能導致排水不良或其它損傷者,不適用本條保固之相關約定原則。
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買方應於交付本約第十四條之文件書類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文件,並簽立撥款委託(協議)書或提供存摺、取款條等資料交由承貸金融機構保管並請承貸金融機構於抵押設定後三日內撥款予賣方,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緃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經買方授權賣方代領或撥入賣方指定之帳戶以代繳納金融機構貸款,買方始得領回產權證件。又買方逾期五日以上未完成辦妥金融機構貸款之手續或撥款,除應給付賣方遲延利息外,賣方得提示買方前開立保證繳交金融機構貸款之本票請求支付。另雙方基於債權確保原則,買方應配合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並於銀行對保同時簽立同額商業本票乙紙。交予賣方作為應繳交金融機構貸款之保證,待賣方取得同額價款後將該本票無息交還買方,如買方皆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時,賣方不得提示該本票。
三、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 (期間不得少於7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30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待賣方取得上述同額價款後,賣方始辦理所有權登記。
四、買方若不辦理貸款或欲減少貸款額度時,應將該貸款金額或其少貸金額之價款於本案取得房屋使用執照後三十天內,一次給予賣方。
五、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二十條 房屋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自簽定本契約日起買方即為產權登記名義人,除經賣方晝面同意外,買方不得以基於本約所取得之權利及買賣標的物之物權提供與第三人做為擔保或質押,其因此所造成賣方之損害應由買方負責賠償。
三、本約產權移轉登記,買方得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但該第三人應與買方連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買方並須自行負擔指定名義人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本建物產權登記名義人應與基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登記同為一人不得分離,故產權登記名義人須與本土地產權登記名義同一人。)
四、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二、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三、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
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四、買方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預繳六個月社區房屋及車位管理費。【預繳之管理費正式起算日為使用執照取得後,另由賣方公告或書面通知。】
五、前項房屋(含店鋪及住宅)之管理費,依各戶房屋產權登記坪數計算,房屋每坪預定收取每月新台幣捌拾元整;店鋪每坪每月新台幣柒拾xx整;汽車停車位之管理費,依持有之停車位數計算,每位每月新台幣xx元整;機車停車位管理費,依持有之機車停車位數計算,每位每月新台幣叁佰元整。收取費用及所有機車車位,由賣方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統籌運用。
六、本建物各戶(一層店舖除外)由賣方代為統一申請裝設天然瓦斯配管及遮斷閥設備,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絶管線安裝,瓦斯錶由買方自行依搬遷時間另行申請,裝錶費由買方自行負擔。
七、尚有其他未約定之稅費應依相關法令或慣例辦理之。
八、前述買方應繳納之稅費及相關費用,應於通知銀行對保時或經賣方通知繳納時預繳納予賣方,於交屋依實際支付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_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賣方對於買方所購買之房屋如有設定抵押權(不含賣方與買方向金融機構貸款設定之抵押權)均應於取得買方之買賣全部價款時即應負責辦理塗銷買方應有之部分,但若買方要求提前點交標的物並繳清價金者,則其塗銷登記之時間仍應配合賣方整批交付房屋之作業時間。
三、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買方依上列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於賣方書面通知期限內仍未履行者,即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如買賣標的物產權已申報或移轉買方名義時,買方配合撤銷申報或產權移轉返還賣方或其指定之人,其費用全部由買方負擔。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三、本約所有條款及有關附件之約定其效力及於買賣雙方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繼受人及承租人等均具有相同之約束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約係經雙方合意訂定,買賣雙方同意本買賣事宜優先適用本約之約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 件 :
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
附件(二)房屋、停車空間及1F平面圖附件(三)房屋款付款明細表
附件(四)不動產信託說明書附件(五)建材設備表
附件(六)工程變更暨建材挑選處理辦法
附件(七)委刻印章同意書、辦理實價登錄授權書附件(八)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附件(九)代辦貸款委託書附件(十)自洽貸款協議書附件(十一)社區管理規約
附件(十二)約定專用、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範圍圖附件(十三)分管協議書
附件(十四)驗屋標準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 分 證 編 號:
電 話:(O) (H)
手 機:
戶 籍 地 址:買方指定送達處:
賣 方:美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 x x
x x 編 號:90749392
電 話:(00)0000-0000
地 址:新北市五股區芳洲一路48號3樓
不動產經紀業:立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 :x x x
x x 編 號 :53552142
電 話 :(00)0000-0000
地 址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80號12樓之2
不動產經紀人: (簽章)
證 書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