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北京xx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金证法意[2022]字 0617 第 0665 号
xxxxxxxxxxx0xxxxxXx十层 100004
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00-0000 0000
北京xx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金证法意[2022]字 0617 第 0665 号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11 月 19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深交所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下发编号为审核函〔2022〕020121 号的《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四轮审核问询
函》(以下简称“《四轮审核问询》”),本所律师按《四轮审核问询》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
《律师工作报告》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四轮审核问询》问题 1
根据回复材料,公司已就本次募投项目与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及《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与联通灵境视讯(江西)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联通 VR 产品套餐项目会议纪要》。《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双方需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开展实质合作并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否则协议到期自动终止。上述协议具备合同法律效力,会议纪要则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本次募投项目的收入分配比例、产品定价等均通过相关会议纪要明确,并据此进行效益测算。本次募投项目未签署正式合同,无在手订单,且同行业中尚无完全可比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同行业案例情况等,说明相关协议是否足以保障募投项目开展,如双方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展实质合作导致协议终止,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在本次募投项目无在手订单、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同行业尚无完全可比项目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预计收入分成比例是否具备合理性及谨慎性。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同行业案例情况等,说明相关协议是否足以保障募投项目开展,如双方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展实质合作导致协议终止,募投项目的实施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1.募投项目变更基本情况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公司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 14,230 万元,投资于“面向 5G 应用的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一期)”(简称“项目一”)、“面向 5G 应用的 VR 运营服务建设项目(一期)”(简称“项目二”)。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时间为 12 个月,
即 2021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项目二所涉及的业务战略发生变化。为不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审慎研究,2022 年 6 月 24 日,佳创视讯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审议结果,项目二不再作为募投项目。
2.项目二的变动概况
公司不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项目二的投资,变更为以自筹资金投资项目二。变更的主要原因是本次发行过程中,项目二所涉及的业务战略发生变化,公司拟成立新的运营主体,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融资,结合引入战投、产业基金等资本运作方式自筹项目二所需资金推动VR业务发展,由于上述计划可能涉及项目二实施主体及项目内容变更,为不影响本次发行审核进度,取消以募集资金的方式投资。
除此之外,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的投资计划不变。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也相应审议通过了减少募集资金总额的决议,变更减少后的募集资金总额和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 资金金额 |
1 | 面向 5G 应用的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一期) | 7,073 | 6,613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834 | 2,834 |
合计 | 9,907 | 9,447 |
(二)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同行业案例情况等,说明相关协议是否足以保障募投项目开展,如双方未
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展实质合作导致协议终止,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项目一
(1)项目一有关协议和文件的签署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签署的与本次募投项目一有关的协议和文件情况如下:
协议/会议 纪要名称 | 签署时间 | 签署对象 | 协议/会议纪要保障的 主要内容 | 有效期 |
《合作框架协议》 | 2021 年 6 月 22 日 | 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在 线”) | 项目一及项目二的合作内容、产品研发方向、合作方式和推进机制等 |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有效期 2 年 |
《畅视直播项目会 议纪要》 | 2021 年 9 月 20 日 | 联通在线 | 项目一的合作方案、双方收入分配、责任分担 等 | -- |
如上表所示,《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在业务合作主要内容、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合作框架协议具备合同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为公司的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积极保障。《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是各方在磋商过程中形成的意向性文件,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细化了合作方案、双方收入分配、责任分担等事项,也将为公司的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一定的积极保障。
(2)《合作框架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
2021 年 6 月 22 日,佳创视讯与联通在线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在业务合作主要内容、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具体约定如下:
1)业务合作内容
双方共同探索及加强 5G 视频应用、视频云平台、CDN 分发、VR 等多个领域的合作。佳创视讯将借助自身力量,赋能运营商直播、互动、融合分发及视频
云能力,联合探索推出面向垂直领域应用的可行性……鉴于佳创视讯现有的音视频领域能力,可为联通在线的目标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服务项目,具体服务方式采取项目制的合作方式。双方对 5G 业务应用服务产品进行研发,共同推动基于 5G视频应用、视频云平台、CDN 分发、VR 等 5G 示范应用。具体项目可由各自下属分、子公司开展合作。
2)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
双方以此协议为原则,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双方高层会议以确定合作的方针,协调重大事项共同督促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具体合作项目将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业务服务/开发协议。
3)协议期限及续约
x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2 年。
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的最后 15 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及续签合同事宜。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合作的进展采取平等自愿的方式续展或者扩大范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上述《合作框架协议》就联通在线与公司合作开展本次募投项目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约定。《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包括对合作内容、产品研发方向、合作方式和推进机制等,但未就收入分配、合作年限、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
(3)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就本次募投项目推进情况
公司与联通在线签署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后,不定期召开双方高层会议以确定合作的方针,持续推进项目落地,具体成果如下:
1)公司与联通在线于 2021 年 9 月签署《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
就推进项目一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一期)落地,双方于2021年9月20日召开高层会议达成进一步共识,并形成《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细化了合作方案、双方收入分配、责任分担等事项。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2年,且同时约定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的最
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及续签合同事宜。
2)公司正按照《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的约定推进在中国联通各省、直辖市分公司的落地
《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约定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以推进畅视直播产品在全国的落地,即公司可与中国联通各省、直辖市分公司就项目一所涉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进行落地合作。目前,公司正按照《畅视直播项目会议纪要》约定,与中国联通各省、直辖市分公司就募投项目一所涉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进行落地合作进行商讨。
(4)募投项目开展具有一定保障性
1)项目一满足了现有的市场需求,采用的是成熟的业务模式
三大运营商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通过类似的方式推出了与项目一业务类似的服务。中国电信推出天翼云商务直播服务用于发展高清企业直播服务。中国联通尚未推出类似服务。
项目一与运营商推出的类似服务具体情况对比如下:
业务名称 | 服务方式 | 应用场景 | 功能适配性 | 易用性 | 服务价格 |
天翼云商务直播 | 销售套餐,提供统一的公有云服务 | 通用大会直播型服务 | 仅直播功能 | 可通过服务设备直接配置服务 | 三档:20元、30 元、50 元/并发/年。套餐包含服务配套设备 为导播台。 |
和商务直播 | 用户分别购买设备与流量服务后开通统一的公有云服务 | 通用大会直播型服务 | 仅直播功能 | 标准服务设备无交互界面,需外接设备进行服务配置 | 并发单价无法计算。配套设备为直播盒子或导播台,需另 行购买 |
项目一 | 销售套餐,提供统一的公有云服务或私域混合 云服务 | 针对不同行业的视频服务需求进行了场景预设 置,可根据不同 应用场景选择适 | 直播以外开发适配了更多的应用功能,还能够为应急、救护、远 程产验等场景提 | 可通过服务设备直接配置服务,并可调节个性 化参数,如 | 两档:12元、16 元/并发/年。套餐包含服 务配套设备 |
业务名称 | 服务方式 | 应用场景 | 功能适配性 | 易用性 | 服务价格 |
配的服务模式,适用于会议/医疗/培训/发布会等多 种场景 | 供各类交互功能 | 企业标识、字幕等 | 为导播台。 |
如上表所示,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均已推出了与募投项目一业务类似的服务,只有中国联通暂未推出类似的服务。天翼云商务直播项目与项目一均采取销售套餐的服务方式,可通过服务设备直接配置服务,业务模式具有类似性。
因此,中国联通有意与具有高清视频云产品能力的公司进行合作推出项目一类似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2)项目一利用的是公司现有的技术
公司作为传统的5G音视频领域服务解决方案的生态服务商,在直播方案的全链条上均有相应的技术及服务解决方案,公司现有业务的技术积累能为客户提供基于5G的超高清视频直播应用一站式技术与内容服务,如内容采集、合屏混音、转码、AI处理、后台管理、平台分发、终端呈现等,是5G超高清视频直播产业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长期为客户提供音视频类软硬件产品服务,有完善的相关应用技术积累,具备项目一运营所需IP视频平台、全网CDN系统、导播台、APP等视频云服务软件产品技术及其知识产权,项目一所涉及业务系统研发为基于公司已有及已销售技术产品的项目定制开发和软件系统集成,且同类业务系统已通过子公司密帝亚云向公司A提供,并由运营商B进行运营。
3)本次募投项目切合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发展需求,合作空间较为充足
中国联通在其发布的《中国联通“5G+8K”技术白皮书》中重点阐述与强调了其在5G超高清产业、5G技术应用包括内容分发网络(CDN)、超高清直播、VR内容制作与服务等领域的未来规划与布局,而公司则在音视频相关技术服务领域拥有多年丰富的技术积累与项目实施经验。
公司通过与中国联通5G应用相关运营主体达成的合作协议,可与中国联通全国各省、直辖市分公司就项目一所涉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进行落地合作与运营
分成,且募投项目所涉及面向5G的音视频应用服务同样也适用于其它电信运营商及中国广电的相关市场,因此募投项目在全国范围内合作空间充足,可大幅降低未能达成合作进而无法开展募投项目的风险。
4)本次募投项目启动时限较为宽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会议纪要符合行业惯例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限较为宽松,自2021年6月22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并可在合作期限结束前协商合同续签事宜,项目启动时限宽裕,降低了项目开展前期因合作提前终止而无法开启的风险。
经检索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再融资募投项目相关案例,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再融资募投项目案例审核时未签署正式协议,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 上市公司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2017)中的行业分类 | 再融资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的协议签订情况 | 再融资申请文件/回复文件关于募投项目协议签订情况的说明 |
0 | xxxx (000000) | 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立 昂 云 数 据 (xx)xxxxxxxxxx、xxxxx(xx)一号基地二期建设项目等 | 与 中 国 联通 四 川 省分 公 司 签署 了 战 略合作协议 | 鉴于 IDC 行业特性,在项目建设完成前通常不存在与确定客户签署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的情况。目前,公司已经在成都地区通过租赁形式开展机柜及带宽业务,同时,公司已经与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拟未来就募投项目开展数据机房和网络合作。 |
2 | 佳力图 (603912) |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南京楷德悠云数据中心项目 (二、三期) | 公 司 与 基础 电 信 运营商/ 第三方 IDC 服务 商 签 订了 业 务 合作 意 向 性协议 | 公司与中国联通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并非正式业务合同,仅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具体业务开展需要另行签订相关合同,对于其合作的具体期限、到期后是否续约并未作出强制性约束。 公司与x博士大数据之 |
序号 | 上市公司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2017)中的行业分类 | 再融资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的协议签订情况 | 再融资申请文件/回复文件关于募投项目协议签订情况的说明 |
间签署的合作协议亦未对合作到期后是否续约作出明确约定。 | |||||
3 | 平治信息 (300571) | I64 互联网信息服务 | 5G 无线接入网核心产品建设项目 | 与 电 信 运营 商 未 签署协议 | 上述募投项目尚未开始建设,公司尚无募投项目产品小基站、OTN 设备、 SPN 设备的订单或意向合同。目前募投项目产品的中标单位主要为竞争力较强的大厂商,如果公司在 5G 通信领域无法提高技术、人员、市场储备等方面的竞争力,将无法通过通信运营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及集采活动获取足够的订单,则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
根据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或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再融资募投项目,公司与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从而开展业务合作符合行业惯例。
(5)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公司的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协议的有效期限较为宽松,自2021年6月22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即在2023年6月21日前未开展实质合作,且双方未就合作框架协议进行续期,则协议终止。针对此种情况下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募投项目在所合作电信运营商内部可切换合作对象
公司通过与中国联通5G应用相关运营主体达成的合作协议,可与中国联通全国各省市分公司进行项目落地实施,公司将根据最终合作顺序及双方配合度选择
1-2家作为募投项目一期工程实际合作方,其余作为募投项目备选合作方,同时作为后期工程项目优先合作方。通过上述积极措施与策略,公司可有效应对在同一电信运营商集团内,与某分公司合作关系终止或发生纠纷、公司被该分公司替换等情形。
2)募投项目可选择与其它运营商合作
公司与中国联通以外的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也已建立了合作并就募投项目展开洽谈,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密帝xx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将为天翼视讯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移动互联网直播产品软件。公司也正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下属的部分省/直辖市分公司洽谈相关产品服务合作。因此,公司具备与中国联通以外电信运营商实施募投项目的合作基础,并持续推进与中国联通以外电信运营商实施募投项目的合作,可有效应对与中国联通合作关系终止或发生纠纷、公司被该运营商替换等情形。
3)自主运营募投项目
基于上述两点方案,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较低。但若未来出现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运营商替换等情形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公司还可选择自主运营该项目。
综上,公司已与中国联通相关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就募投项目的实施细节签署了相关会议纪要,就双方合作主要内容、合作方式、推进机制、有效期限、违约责任、收入分配、合作年限、权利义务约定、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或达成共识。本次募投项目系满足了现有的市场需求,采用的是成熟的业务模式,利用公司现有的技术,切合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发展需求,募投项目合作空间较为充足,启动时限较为宽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会议纪要符合行业惯例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稳定开展。如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公司可采取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稳定推进,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就具体项目落地正在有序进行中。
2.项目二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募投项目二的相关决议,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一”之“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同行业案例情况等……”之“(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综上,发行人已与中国联通相关方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就募投项目的实施细节签署了相关会议纪要,就双方合作主要内容、合作方式、推进机制、有效期限、违约责任、收入分配、合作年限、权利义务约定、责任分担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或达成共识。本次募投项目系满足了现有的市场需求,采用的是成熟的业务模式,利用的是发行人现有的技术,切合电信运营商的业务发展需求,募投项目合作空间较为充足,启动时限较为宽裕,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会议纪要符合行业惯例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稳定开展。如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到期,发行人可采取应对措施或替代性措施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二、《四轮审核问询》问题 2
根据回复材料,若未来出现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运营商替换等情形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公司可在获取相关业务运营资质后,自主运营该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自主运营所需资质具体情况、发行人获客能力、销售渠道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自主运营能力及推广能力;(2)自主运营情况下的预计用户数量及收入、毛利率是否仍能达到预测效益水平,如否,请对自主运营情况下的预计效益等进行谨慎测算,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推广费用等,并说明效益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风险,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1)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2)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问题(1)并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结合本次募投项目自主运营所需资质具体情况、发行人获客能力、销售渠道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自主运营能力及推广能力
(一)项目一
1.本次募投项目自主运营所需资质具体情况
x次募投项目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系在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建设面向 5G 应用的超高清视频云平台,该平台包括超高清视频云、内容分发网络 CDN和管理平台 BO 等主要部分,提供超高清视频和 VR 视频直播内容的采集、存储、分发、终端呈现等功能。
经核查,发行人自主运营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质如下:
自主运营所 需资质 | 所涉业务 | 法律依据 | 运营主体是否取得相关资质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发行人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涉及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此外,超高清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还涉及云平台会议系统的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 年版)》 | 发行人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B1.B2-20203714),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机房所在地为长沙、深圳)、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湖南、广东)、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全国)、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湖南、广东)、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等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和业务范围许可。 |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自主运营募投项目所需资质。若未来出现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运营商替换等情形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公司可自主运营募投项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获客能力、销售渠道
发行人主要向广电运营商或内容发行方直接提供集成服务、软件产品服务以及内容,目标 B 端用户与 C 端用户主要通过广电运营商或内容发行方获取,因此自主运营募投项目时,发行人独立获客能力较弱。除自身开展必要的市场营销活动外,还将根据募投项目业务形态与不限于广电运营商、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等较强获客能力的合作伙伴进行渠道合作,以增强募投项目获客能力,合作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借助合作方品牌、合作方引流、广告推广等方式。通过上述方式募投项目将建立起覆盖公网、合作方销售网络的销售渠道。
发行人可使用自有及募集资金采购自主运营所需要的场所、人员、系统、平台、应用、内容及其配套终端等软硬件设施,从而具备自主运营能力,但发行人独立运营的获客能力、推广能力较弱,需通过第三方渠道提高获客能力与推广能力。
综上所述,若未来出现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合作关系终止、电信运营商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被电信运营商替换等情形导致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公司可通过自研和购置自主运营所需要的场所、人员、系统、平台、应用、内容及其配套终端等软硬件设施后自主运营募投项目。发行人独立获客能力较弱,需通过加大市场营销力度、与第三方开展合作等方式提高获客能力与推广能力。
(二)项目二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取消募投项目二的相关决议,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一”之“一、结合本次募投项目已签署协议的有效期、约定内容、同行业案例情况等……”之“(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北京xx同达律师事务所(xx) | |
负责人:(签字) | 经办律师(签字): |
xx: | xxx: |
xxx: | |
xxx: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