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或經金管會規定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為限,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新 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光 亞 洲 精 選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一、基金名稱:新光亞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基金種類及基本投資方針:
(一)基金種類: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二)基本投資方針: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信託契約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
下列有價證券:
(1)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Exchange Traded Fund)、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或經金管會規定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為限,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一、經xx普<Standard & Poor’s Copr.>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二、經xx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
三、經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2.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值之百分之九十五,最低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3.投資於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三地區各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投資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4.經理公司依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本基金同時投資於兩個(含本數)(需跨不同區域)以上國家有後述特殊情勢發生時,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2)項比例之限制;若前述第(3)項中之單一證券有後述特殊情勢發生時,則該證券市場所屬之地區得不受前述第(3)項投資比例的限制。
5.前述所指「特殊情況」係指本基金所投資之任一投資所在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正常後 30 個營業日止:
(1)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超過百分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十(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超過百分二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二十(含本數)。
三、基金型態:開放式基金
四、投資地區: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及中華民國。
五、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伍億元
六、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壹億伍千萬單位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13頁至第15頁。有關投資人應負擔之費用請詳見第19頁至第20頁。
有關投資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18頁至第20頁。
有關基金經理公司之權利、義務與責任請詳見第9頁至第10頁。
三、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基金投資可能發生部份或全部本金之損失,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四、投資人爭議處理及申訴管道: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提出
申訴,若三十日內未獲回覆或不接受申訴處理結果,投資人得在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地址:xxxxxxxxxxxx0x00x(崇聖大樓)
電話:0000-000-000 ;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以上若投資人有任何問題,可撥打本公司客服專線:0000-000-000五、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六、查詢本公開說明書網址:
新光投信網站「新光投信理財網」: xxxx://xxx.xxxx.xxx.xx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中華民國104年03月刊印
【新光投信獨立經營管理】
(封裏)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
名 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3號12樓電 話:(00) 0000-0000
網 址:http://xxx.xxxx.xxx.xx發言人
姓 名:xxx職 稱:總經理
電 話:(00) 0000-0000
信 箱:service@mail.skit.com.tw二、 基金保管機構
名 稱:xxxxxxxxxxxxxx x x:xxxxxxxxxxxxxxxx x:(00) 0000-0000
網 址:http://xxx.xxxxxxxxxx.xxx.xx三、 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
名 稱: Citi, Global Transaction Services
地 x: 00X, Xxxxxxxx Xxxxx, Xxxxxxxx Xxxxx, 0 Xxxxxx Xxxx, Xxxxxxx, Xxxx Xxxx
電 話:(000) 0000-0000
網 址: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四、 海外投資顧問公司(無)
五、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
六、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七、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會計師:xxx、xxx
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臺北市民生東路二段156號12樓電 話:(00) 0000-0000
網 址:http://xxx.xxxxxxxx.xxx.xx八、 基金之信用評等機構(無)
貳、公開說明書分送計劃
一、陳列處所: 基金經理公司新光投信、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二、索取及分送方式: 投資人可向陳列處所親取或上新光投信網站下載、或電洽新光投信索取,經理公司將於收到投資人之索取後,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投資人
三、新光投信網站「新光投信理財網」:xxxx://xxx.xxxx.xxx.xx四、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 目 錄 ●
伍、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43
一、投資地區(國)之投資環境介紹 (詳附錄一)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詳附錄二)
三、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詳附錄三)四、新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詳附錄四)
五、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詳附錄五)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詳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詳附錄六之ㄧ)
七、基金風險預告書 (詳附錄七)
八、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詳附錄八)
壹、 基金概況
(一) 發行總面額
x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台幣壹拾伍億元,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貳億元。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
x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億伍仟萬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x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整。 (四) 得否追加發行
可追加發行。募集達首次淨 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時,得經金管會核准,追加發行。
(五) 成立條件
x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自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台幣壹拾貳億元,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本基金成立日為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六) 預定發行日期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於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 (七) 存續期間
x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x基金為國內募集並投資於國外之基金,主要投資於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地區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與其他經金管會核淮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將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以在上述區域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經金管會規定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為限,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1) 經xx普<Standard & Poor’s Copr.>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 經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 經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 (含)以上。
(九)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x基金為國內募集並投資於國外之基金,主要投資於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地區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交易所買賣基金(ETFs)、存託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與其他經金管會核淮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及中華民國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
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將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以在上述區域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經金管會規定符合下列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為限,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經xx普<Standard & Poor’s Copr.>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 經xx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
⚫ 經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以上。
(2)原則上,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之百分之九十五,最低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而投資於東北亞(韓國、日本),東南亞(新加坡、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印度),澳紐地區(澳洲、紐西蘭)等三地區各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投資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特殊情況,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
前述所指「特殊情況」,係指各投資所在國交易所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十
﹙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二十﹙含本數﹚,或跌幅超過百分二十﹙含本數﹚。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
(1) 掌握全球最具成長性的投資區域。
(2) 精選亞洲各國優勢產業的龍頭股。
(3) 創造最大效益的海外資產配置 (十一)本基金投資人屬性分析
x基金之風險報酬等級分類為 RR5,此分類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03 年 5 月 28 日公布對於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RR2、RR3、RR4、RR5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投資。
(十二)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開始募集。 (十三)銷售方式
x基金之受益憑證,由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十四)銷售價格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銷售費用。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1) 本基金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台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銷售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費用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費用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以下列方式計收:
申購價金 | 銷售費率 | 備註 |
未滿新台幣 100 萬元 | 1.5% |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其銷售策略,在左述適用範圍內作適當之調整。 |
新台幣 100 萬元(含)~500 萬元 | 1.25% | |
新台幣 500 萬元(含)~1000 萬元 | 1.0% | |
新台幣 1000 萬元(含)以上 | 0.8% |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前開期間之後,申購人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新台幣壹萬元整,定時(不)定額申購最低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整。但若申購人以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轉申購本基金、特定金錢信託及壽險業者之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或經理公司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十六)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受益人得以書面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七) 買回費用:
1. 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若非短線交易情況,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買回費用為零。
2. 短線交易情況:
(1) 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 7 日,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不含)者,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反之,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大於或等於 7 日,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含)者,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
(2) 前述「申請買(贖)回日」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若投資人 9/1 申購,則 9/7 申請買回時,因「申請買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 7 日,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反之,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含),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銷售者亦適用前款規定。
3. 本基金不歡迎短線交易之投資人,對於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本公司可視情況收取買回費用。
(十八) 買回價格
1.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次
一營業日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八、(五)第 1 項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並能依金管會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
3.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八、(五)第 2 項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買回價格按恢復計算當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4. 買回日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九)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伍(1.75%)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保管費
保管機構之報酬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0.26%)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十一)是否分配收益
x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併入本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營業日
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指定銀行之營業日。
(二十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檔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1.依洗錢防制法規定,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應請客戶
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1)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
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其為外國人者,應要求其提供護照。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2.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並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1)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但未滿十四歲
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可以戶口名簿替代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其為外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
助宣告之人時,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
等,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
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客戶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3.客戶有下列情形者,經理公司應婉拒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1)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客戶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2)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交易紀錄憑證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
(3)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7)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的。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x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91)台財證(x)xx 000000 x函核准,在國內發行並投資於國內、外證券市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所有之證券交易行為均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有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x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訂立,以規範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以下簡稱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無。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受益人或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並應親自為之,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必要時得要求保管機構
、或其代理人(包括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得委任或複委任保管機構或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委任或複委任基金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應通知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就本基金有指示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包括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採取必要行動,以促使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呈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在銷售手續完成前,應先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提供投資人,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檔及廣告內,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七)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改公開說明書,但應向金管會報備,並公告之。
(八)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應符合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應以符合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九) 經理公司為避險操作之目的,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 經理公司與受益憑證承銷機構或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承銷契約或銷售契約之規定。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承銷商或銷售機構。
(十一) 經理公司得依本公開說明書壹、一、第(十七)項之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包括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十二) 除依法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應予負責。
(十三)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日起運用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十五)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在公開前,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不得揭露於他人。
(十六) 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七) 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經理公司應即洽適當人承受原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十八)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十九) 因發生本公開說明書貳、十八、(一)第 2 款之情事,致信託契約終止,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報經金管會核准後,執行必要之程式。
(一) 保管機構係受經理公司委託保管本基金。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應全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
(二)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本基金之資產,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第三人謀取任何利益。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有故意或過失時,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但如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虞時,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 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監督及指示,依下列規定為之︰
1.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應經經理公司之同意。
2. 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五)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導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保管機構負擔。
(六) 保管機構得依證券交易法及中華民國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相關法令之規定,複委任集保公司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有關費用由保管機構負擔。
(七) 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避險決策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公開說明書貳、八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清算本基金時,依受益權比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八) 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並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保管機構應為帳務處理及為加強內部控制之需要,配合經理公司編製各項管理表冊。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及銀行存款餘額表、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庫存明細表、銀行
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庫存資料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交付保管機構核對無誤後,每月十日前送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九) 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實際或預期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並應即呈報金管會。
(十)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一) 保管機構得依本公開說明書壹、一、第(十八)項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
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但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十二) 金管會指定保管機構召集受益人會議時,保管機構應即召集,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十三) 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明訂外,其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內容提供予他人。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於本基金不成立起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五) 除前述之規定外,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一)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一、(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1.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1) 投資分析
a.負責人員:報告人、部門主管、權責主管。
b.步 驟:由研究員或基金經理人廣泛依據各項投資研究資訊,包括國內外金融市場及政治經濟產業動態進行分析報告與討論、拜訪上市公司報告、國內證券商提供的投資報告與簡報資料、上市公司公開說明書及年報、財務報表分析、產業動態資訊及相關之研究報告加以歸納分析後,撰寫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報告經基金經理人會簽,部門主管與權責主管核准後,作為投資依據。
(2) 投資決定
a.負責人員:基金經理人、部門主管、權責主管。
b.步 驟: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定書,並經部門主管與權責主管核簽交付執行。另定期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議投資策略、檢視投資規範、追蹤投資績效決定投資比例、產業投資比重。
(3) 投資執行
a.負責人員:交易員、複核人員、權責主管。
b.步 驟:交易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並將執行結果撰寫投資執行表。如有任何差異,交易員應在投資執行表上詳細說明。
(4) 投資檢討
a.負責人員:基金經理人,複核人員為權責主管。
b.步 驟::根據近期證券市場走勢定期檢討,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執行差異檢討報告及投資績效檢討。
2.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1) 交易分析
負責人員:避險報告書撰寫人、基金經理人、投資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步驟:由基金經理人或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之人員負責交易分析工
作,並提出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交易分析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基金經理人、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負責。
(2) 交易決定
負責人員: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
步驟:基金經理人依期貨/選擇權報告書,選定交易標的。
(3) 交易執行
負責人員:交易員、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
步驟:基金經理人應開立期貨/選擇權交易決定書,交由交易室執行,並經權責主管或總經理覆核。
(4) 交易檢討
負責人員:報告人、基金經理人、投資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步驟:基金經理人應於投資管理委員會議中,檢討前月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績效,如未符合預期標準,並應提出改善辦法。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 (1)姓名:xxx
(2)學歷:澳洲臥龍岡大學經濟所 現任:新光投信全球投資部副理
經歷:新光投信海外投資部研究員96/4/1~98/9/15
(3)權限:依據投資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作資產分配,授權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決定投資標的的選擇及買賣時機。
4.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之基金名稱:新光新興星鑽基金。
5.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1)應指派投資管理處處主管,針對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之績效進行評估,於月檢討報告中,按月檢視其操作有無偏離投資或交易方針是否具一致性、差異原因之合理性及相關處理措施。具體作業流程及控管機制如下:
A.不同帳戶績效評估之方法,應於基金或全委帳戶成立日起 3 個月後,各自充分建立部位後,每月檢討報告檢討同一經理人所管理之不同投資帳戶當月份報酬率,是否屬正相關。若非屬正相關,或雖屬正相關,但當月績效報酬差距「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5%以上、「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1%以上、「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3%以上,應提出差異原因合理性說明。前述
「主動式操作管理權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主動式操作管理債權型基金或全委帳戶」、「被動式操作管理基金或全委帳戶」之定義,依照主管機關定義同類型基金之規定辦理。【現行定義於 100 年 01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02034 號函說明四之(三)】
B.前項說明包含:a.是否有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或全委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而有不同投資或交易方針、b.其他補充說明、c.下月預計處理措施。
(2)除有為符合法令、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投資限制規定,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外,應遵守不同投資帳戶間不得對同一標的,於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另對於短時間(三個營業日內)內作相反投資決定之行為,應由交易行政部列印同一經理人短時間(三個營業日內)相反交易書面報告,經基金或全委投資經理人填寫說明後,由投資管理處處主管檢視無利益衝突後為之,存檔備查。
6.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xxx 00/0/00~迄今
xx后 96/8/15~98/9/14
(三)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並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認購已上市、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承銷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之承銷股票,不在此限。
(2)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間為證券交易行為。
(5)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6)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分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7)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8)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9)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10)投資於任一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11)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12)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3)不得投資於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4)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5)投資於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16)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17)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當月份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18)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19)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其他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部分,經理公司不得計收經理費。
(20)不得出售或轉讓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21)投資於同一票券商保証之票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億元。
(22)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3)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24)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任一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不得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5)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國內募集發行債券之總額之百分之十。
(26)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事項。
2.前述第(7)至(11)、(14)至(17)及第(21)款至第(25)款規定 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3.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各款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各款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部份之證券。
4.經理公司得利用換匯成遠期外匯交易方式處理本基金資產 之匯出、匯入。 (四)投資風險之揭露
x基金係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或產業、經濟景氣循環及上櫃股票流動性不足而完全消除。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投資人投資本基金所可能產生的風險分述如下:
1.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以亞洲市場為主要的投資地區,因此亞洲的政治、社會或經濟情勢的變動(包括天然災害、戰爭、暴動或罷工等),皆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之投資市場或投資產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間接之負面衝擊。
2.市場風險:
由於投資的基金淨值會因投資市場的整體景氣變化而出現價格波動的情況,是故亞洲景氣的變化將影響本基金淨值波動。
3.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產業可能因供需不協調或者是景氣循環週期等因素,致使公司營收及獲利產生明顯之變動,間接造成公司股價之變化有較大幅度之波動,亦可能影響本基金的淨值變動。
4.匯率變動風險:
本基金每日之淨資產價值以新台幣計價,是故當匯率產生變動時,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台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雖然如此,本基金計劃於基金成立之日起,就本基金投資於亞洲股市之資產,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避險比例最高將不會超過 100%,以此方式來規避外幣的匯兌風險。
(五)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會議)時,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並作成書面記錄,依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2.作業流程:
(1)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應即轉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書面送交經理公司。
(2)經理公司依規定填具書面表決票後轉交國外受託基金保管機構,或依其他方式以行使表決權。
(六)基金之外匯避險操作
為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以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外幣間匯率避險(Proxy Hedge)(含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以規避匯率風險。本基金資產之匯入及匯出,應符合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x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併入本基金資產。
(一) 申購程式、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時應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印章、填妥申購書並繳納申購價金。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於收到受益憑證申購書等必要文件及有關申購價金時,應將申購書受益人留存聯交付予申購人。
2. 申購人得向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指定之受益憑證銷售機構申購或指定代理收付機構及指定用途信託申請機構繳款(參閱本公開說明書肆、一、(一)銷售機構、(二)代理收付機構、(三) 指定用途信託申請機構)。
3. 申購截止時間:書面申請(採 ATM 轉帳或匯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書面申請經新光投信同意採指定銀行扣款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請者,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申請日之申請。各銷售機構之申購截止時間,悉依其規定
。
4.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計算申購單位數。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二) 申購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1.申購價金計算方式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包括發行價格及銷售費用。申購價金為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發行價額及銷售費用之總和。發行價額為本基金資產;銷售費用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於承銷期間及成立日前(不含當日)為新台幣壹拾元;承銷期間屆滿且成立日起為銷售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追加募集部分,其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亦同。
(3) 本基金受益憑證銷售費用不列入本基金資產,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費用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二,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壹、一、(十二)
、3.。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申購價金得以現金、匯款、轉帳、郵政劃撥或承銷商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受益憑證之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登載至經理公司設立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帳戶。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指示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
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本基金不成立時,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另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各自負擔,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一) 買回程式、地點及截止時間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分。追加募集時,自開始追加募集發行後,於任何營業日開始接受本基金追加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之買回。
2. 經理公司得委託指定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台幣伍拾元之買回手續費,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3. 買回截止時間:書面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網路申請為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八、(五)第 1 款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並能依金管會規定比率保持流動資產之次一計算日,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買回價格。
3.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八、(五)第 2 款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之情形,買回價格按恢復計算當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1. 除有本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情形者,買回價金之給付期限為自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2.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八、(五)第 1 款之情形者,其給付期限為自依壹、八、
(二)第 2 款之規定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3. 有本公開說明書壹、八、(五)第 2 款之情形者,其給付期限為自依壹、八、
(二)第 3 款之規定計算買回價格之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4. 經理公司應於依本項所定買回價金給付期限內,指示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匯款方式(匯費或郵費自受益人買回價金中,逕予扣除)給付買回價金。
5.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1) 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 7 日,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不含)者,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
用歸入本基金資產;反之,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大於或等於 7 日,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含)者,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
(2) 前述「申請買(贖)回日」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 舉例說明:若投資人 9/1 申購,則 9/7 申請買回時,因「申請買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 7 日,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反之,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含),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x基金採無實體發行,無印製實體或換發憑證之需要。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憑證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信託契約所定比率應保持之流動資產總額時,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1)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前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
)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最近二年度(未滿二會計年度者,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之年報。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給付方式
項目 | 計算方式或金額 |
經理費 |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1.75%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 計算。 |
保管費 | 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26%之比率,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
申購手續費 (註一) | 申購基金其銷售費用於申購時收取,最高不超過發行價格 2%。 申購金額: 100 萬元以下 最高為 1.5% 100 萬元(含)~500 萬元 最高為 1.25% 500 萬元(含)~1,000 萬元 最高為 1.0% 1,000 萬元(含)以上 最高為 0.8% |
買回費用 | 1.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若非短線交易情況,受益人無需支付買回費用,買回費用為零。 2.本基金買回費用最高不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 |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受益人短線交易之定義及其應支付之買回費用: (1)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 7 日,即持有未滿 7 個日曆日(不含)者,將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0.01%)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計算至新台幣「元」,不足壹元者四捨五入,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反之,當投資人之「申請買(贖)回日」減去 「申購日」大於或等於 7 日,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含)者,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 (2)前述「申請買(贖)回日」指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之日期。 (3)舉例說明:若投資人 9/1 申購,則 9/7 申請買回時,因 「申請買回日」減去「申購日」小於 7 日,將會被收取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之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反之,若投資人 9/8 申請買回,即持有超過 7 個日曆日(含),將不會被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4)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全為目標,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 回之交易。 |
買回收件手續費 | 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每件 50 元;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免手續費。 |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二 ) | 預估每次新台幣 500,000 元。 |
其他費用 (註三) | 以實際發生之金額為準。包括取得或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本基金應納之一切稅捐、訴訟或非訴訟費、清算費用、基金應支付之 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
註一:實際費率依經理公司之銷售策略訂定,但需在上述適用範圍內調整之。註二: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三:本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十條規定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給付方式:
經理費、保管費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一次。其他費用於發生時方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之租稅項目及其計算、繳納方式
1.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81)台財稅第 811663751 號函及有關法令辦理;但有關法令修正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2. 所得稅: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轉讓受益憑證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3. 證券交易稅: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應由受讓人代繳百分之零點壹(0.1%)的證券交易稅。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4.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均免納印花稅。
(一) 依金管會之命令、有關法令規定或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經理公司應即召集受益人會議;經理公司不能召集時,受益人會議得由保管機構或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集之,但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召開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召集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1.修訂信託契約者,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2.更換經理公司者;
3.更換保管機構者;
4.終止信託契約者;
5.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其他依法令、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召集程序
1.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將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召集事由或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在受益人會議召開前二十日前送達於金管會、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及所有受益人。
2.有信託契約規定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發生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集。前開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受請求之人應為是否召集之通知,如決定召集受益人會議,則應自受
益人請求提出日起七十五日內召開受益人會議。受請求之人逾期未為是否召集之通知時,前開受益人得報經金管會許可後,自行召集受益人會議。
3.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 (五)決議方式
1.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以書面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應由受益人在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印發之書面檔為表示並加具留存印鑑(如係留存簽名,則應親自簽名)後,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下列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於受益人會議:
a.解任或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b.終止信託契約。
(六)受益人會議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規定辦理。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營業時間內,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最近期之年報及半年報。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通知受益人,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1) 前款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季公佈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及合計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4) 每半年公佈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報。
(8) 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公告及取得方法
1. 經理公司應依據投資人之請求,提供信託契約之影本,但得收取工本費。
2.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1) 通知: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地址郵寄之;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
(2) 公告: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如下: A.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者(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a.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報。
b.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c.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B.公告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者(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
a.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b.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更換。
c.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d.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e.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f.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g.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h.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i. 每季公佈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半年公佈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j.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k.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l.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m.經理公司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n.本基金與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o.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p.其他依有關法令、金管會之指示、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3.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依下列規定:
(1) 依前款第(1)目方式通知者,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2) 依前款第(2)目方式公告者,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第(1)、(2)目所示方式送達者,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4.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應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1.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例: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 |||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 |||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 |||
單位:新台幣佰萬元 | |||
資 產 項 目 | 證券市場名稱 | 市價 | 佔淨資產百分比 |
上市股票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 40 | 6.26 |
上市股票 | 曼谷證券交易所 | 20 | 3.16 |
上市股票 | 南韓證券交易所 | 104 | 16.31 |
上市股票 | 吉隆坡證券交易所 | 28 | 4.43 |
上市股票 | 香港證券交易所 | 207 | 32.53 |
上市股票 | 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Mumbai) | 75 | 11.84 |
上市股票 | 澳洲證券交易所 | 117 | 18.28 |
基金 | 0 | 0.00 | |
債券 | 0 | 0.00 | |
短期票券 | 0 | 0.00 | |
債券附買回 | 0 | 0.00 | |
銀行存款 | 41 | 6.47 | |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 5 | 0.72 | |
淨資產 | 637 | 100.00 |
2. 海外型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月報表投資: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資前五大個股
104 年 03 月
證券代號 | 股票名稱 | 股數 | 佔淨資產百分比 |
KR7005930003 | SAMSUNG ELECTRONICS | 600 | 3.83% |
KYG875721634 | TENCENT | 37500 | 3.50% |
HK0000069689 | AIA GROUP | 98000 | 3.03% |
AU000000WBC1 | WESTPAC BANKING CORP | 20000 | 2.94% |
AU000000NAB4 | NATIONAL AUSTRALIA B | 20000 | 2.88% |
3.投資單一債券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無。
(二)投資績效
1.最近十年淨值走勢圖。
2、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期間 | 年度報酬率(%) |
94 | 19.17 |
95 | 16.37 |
96 | 44.12 |
97 | -48.60 |
98 | 49.28 |
99 | 2.96 |
100 | -15.14 |
101 | 9.47 |
102 | 6.15 |
103 | 5.19 |
3.公開說明書刊印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兩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期間 | 累計報酬率(%) |
最近一季 | 3.10 |
最近六個月 | 4.16 |
最近一年 | 6.40 |
最近三年 | 18.85 |
最近五年 | 9.39 |
最近十年 | 66.10 |
自基金成立日 | 152.80 |
(三) 最近兩年度本基金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收入與費用報告書、資本帳戶變動表、附註及明細表:
(最近二年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報告書等詳見本公開說明書附錄,附註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基金資訊/基金財務報告)
(四)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項目 | 證券商名稱 | 受 委 託 買 賣 證 券 金 額 | 證券商持有該 基金之受益權 | |||||
(新台幣仟元) | 手續費金額 | 單位數 | 比例 | |||||
時間 | 股票 | 債券 | 其他 | 合計 | (新台幣仟元) | (千個) | % | |
Fubon Securities | 29,198 | - | - | 29,198 | 38 | 0 | 0 | |
最近 | 遠智證券 | 30,020 | - | - | 30,020 | 36 | - | - |
MASTERLINK SEC. CO.,LTD. | 27,075 | - | - | 27,075 | 34 | - | - | |
年度 | Instinet | 37,239 | - | - | 37,239 | 30 | - | - |
BTIG | 24,347 | - | - | 24,347 | 27 | - | - | |
Fubon Securities | 7,916 | - | - | 7,916 | 11 | 0 | 0 | |
當年度 | MASTERLINK SEC. CO.,LTD. | 6,117 | - | - | 6,117 | 10 | - | - |
截至刊 | State Street (HK) | 4,840 | - | - | 4,840 | 4 | - | - |
xxx | XXXX | 0,000 | - | - | 0,000 | 0 | - | - |
xxx | Xxxxxxxx | 000 | - | - | 000 | 0 | - | - |
(五)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無)
(六)其他應揭露事項:(無)
(七)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99 年 至 103 年)
年度 | 99 | 100 | 101 | 102 | 103 |
費用率 | 2.61% | 2.65% | 2.27% | 2.18% | 2.23% |
單位:%
貳、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基金名稱:新光亞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名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存續期間:(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一、(七))。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一、(一)發行總面額、(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本基金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2、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3、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3)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
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7)受益人嚮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x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受益憑證,免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七、申購受益憑證。)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一) 成立條件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一、(五)。
(二) 不符合本條第(一)項成立條件者,本基金不成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七
、(四)之 2.)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無。七、 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受託保管新光亞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名義,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並得簡稱為「新光亞洲精選基金專戶」。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得依資產所在國法令,或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顧問契約之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檔,以與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5.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6. 買回費用(不含指定代理機構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7.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不得處分。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傭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3. 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4. 本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
5.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6. 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公開說明書壹、三、第(十一)項規定,或保管機構依本公開說明書壹、四、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公開說明書貳、十八、(一)第 5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1 至第4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前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負擔)。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與責任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四、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十二、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一、(九)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十三、 收益分配
x基金之收益不予分配,併入本基金資產。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應依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八、買回受益憑證)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2.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本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 總負債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所擬訂,報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如下: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1) 公債: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檯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如等殖成交系統未有公佈價格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如以上二者皆無公佈價格者,則採原帳列金額,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其他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A.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持券者,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 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上櫃者,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櫃)轉下市(櫃)者,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1之規定處理。
B.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後之持券,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含)區間內,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a. 債券年期(Maturity)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所載年期不同時,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一律刪除(例如:「A-」或「A+」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以資產擔保債券者,視同無擔保,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次順位債券,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按本條第(十五)項 2 之規定處理。
C.債券若為「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稱之問題公司債,則依「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
(3)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以買進成本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2) 國外之資產
A.股票:以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巿場當日股巿收盤價為準。
B.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上巿者,以計算日當日投資所在國集中交易巿場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巿者,除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以計算日當日投資所在國店頭巿場公告之平均價格為準外,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當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中涉美金對新台幣收盤價之匯率兌換部分,將依據下列資訊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兌資訊根據來計算淨資產價值。但本基金資產在實際匯入匯出時,應以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實際之匯率為準。
(1) 資訊提供機構:本基金外幣資產淨值之計算所依據的資訊來源將優先採用路透社(Reuters)資料為主,若無法取得上述資訊機構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埸交易價格資訊時,得以xx資訊(Bloomberg)所提供之全球外匯市埸交易價格資訊替代之。
(2) 資訊根據:基金之淨資產價值計算中,所涉及外幣對新台幣收盤價之匯率兌換部份,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按交易日下午四點xx資訊(Bloomberg)資料為主,如計算日當日無法取得資訊時,以交易日下午四點本基金保管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CITIBANK , N .A .即期匯率之參考匯價計算之。但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二)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台幣分,不滿壹分者,四捨五入。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經理公司: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利益,以命令更換者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4. 經理公司有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金管會核准後,更換保管機構: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保管機構者。
2. 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3. 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經金管會命令更換者。
4. 保管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二) 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但應由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保管機構,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信託契約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保管機構之更換,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金管會核准後,信託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共同之利益,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2. 經理公司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3. 保管機構因解散、破產、撤銷核准等事由,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而無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本基金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而通知全體受益人、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無法接受,且無其他適格之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經理公司應即公告其內容。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一) 本基金不再存續或信託契約終止後,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在清算本基金必要範圍內,信託契約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經理公司有本公開說明書貳、十八、(一)第 2 款之情事時,應由保管機構擔任。保管機構有本公開說明書貳、十八、(一
)第 3 款之情事時,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因本公開說明書貳、十八、(一)第 3 款或第 4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得由受益人會議決議選任其他適當之保管機構擔任原保管機構之職務,但應經金管會核准。
(四) 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清算人及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清償本基金之債務,並將清算後之餘額,指示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但受益人會議就上開事項另有決議並經金管會核准者,依該決議辦理。清算餘額分配前,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清算程式終結後二個月內,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應依本公開說明書壹、十一、第(二)項規定
,分別送達受益人。
(九) 前三項通知,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完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檔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信託契約附件一「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檔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十、受益人會議)。
二十二、幣 制
x基金資產由各投資所在國外幣換算成新台幣,或以新台幣換算成其他外幣,應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點至四點半xx資訊(Bloomberg)資料為主,如當日無法取得資訊時,以當日前一營業日下午四點至四點半本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即期匯率之參考匯價替代之。但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之匯款,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二十三、通知及公告
(參閱本公開說明書壹、十一、基金之資訊揭露)。
二十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訂應經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之同意,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並經金管會之核准。但修訂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者,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仍應經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同意,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供投資人查閱;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設立日期:81 年 9 月 19 日。 (二)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4 年 03 月 31 日
年月 | 每股 面額 (元) | 核定股本 | 實收股本 | 股本來源 | ||
股數 | 金額 | 股數 | 金額 | |||
95.10 | 10 | 60,000,000 | 600,000,000 | 34,161,875 | 341,618,750 | 10/8 減資 35,850,000 股; 10/9 合併新昕投信,發行普通股 26,520,509 股 |
95.12 | 10 | 60,000,000 | 600,000,000 | 40,000,000 | 400,000,000 | 00.00.00 增資發行 普通股 5,838,125 股 |
(三)營業項目
1.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其他經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及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5.期貨信託業務。
(四)沿革
1.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1)民國 99 年5 月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新光兩岸優勢基金」核准成立。
(2)民國100 年5 月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新光傳產優勢基金」核准成立。
(3)民國100 年9 月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新光增長收益基金」核准成立。
(4)民國 101 年 4 月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新光靈活增益 100 基金」核准成立。 (5)民國 101 年 10 月本公司開放式組合型基金「新光多元複合收益組合基金 (本基金之
子基金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核准成立。
(6)民國103 年1 月本公司開放式保本型基金「新光澳幣保本基金」核准成立。
(7)民國 103 年 3 月本公司開放式組合型基金「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本基金之子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核准成立。
(8)民國 103 年 5 月本公司開放式保本型基金「新光澳幣十年期保本基金(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核准成立。
(9)民國103 年10 月9 日本公司開放式股票型基金「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核准成立。
(10)民國104 年4 月1 日本公司開放式保本型基金「新光南非幣保本基金」核准成立。 2.分公司之設立:
(1)民國 81 年 9 月本公司正式成立。
(2)民國 89 年 3 月高雄分公司成立。
(3)民國 96 年 4 月台中分公司成立。
3.最近五年度董事、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股東名稱 | 股權變動情形(股) | 持有股數 | |||||||||
99 年度 | 100 年度 | 101 年度 | 102 年度 | 103 年度 |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增 | 減 | ||
新光金控(股)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40,000,000 |
4.最近五年度經營權之改變:無
5.最近五年度其他重要紀事:無二、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1.股東結構。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股東結構 | 本國法人 | 本國 自然人 | 外國 機構 | 外國 個人 | 合計 | |
數量 | 上巿公司 | 其他法人 | ||||
人數 | 1 | 0 | 0 | 0 | 0 | 1 |
持有股數 | 40,000,000 | 0 | 0 | 0 | 0 | 40,000,000 |
持股比例 | 100% | 0 | 0% | 0 | 0 | 100% |
2.主要股東名稱。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稱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要股東名冊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00 | 100% |
(二) 組織系統
1.組織系統圖
2.主要部門所經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104 年 03 月 31 日
部門名稱 | 部門職掌 | 部門員 工人數 |
國內投資部全球投資部投顧事業部全權委託部 | (1)執行投資策略會及選股會之投資策略。 (2)有效管理國內、海外、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創造最佳基金操作績效與最大收益。 (3)深入評析整體投資環境,以制定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 (4)研發設計新金融商品及投資模組。 (5)全球巿場之資訊收集及研究。 (6)開發境外基金總代理及辦理境外基金事宜。 (7)國內、外產業上市公司資料蒐集、整理與分析。 (8)掌握全球金融巿場之脈動,提供國內外經理人投資決策之參考。 (9)投資建議。 (10)全權委託帳戶之投資決定與管理。 | 21 人 |
交易行政部 | (1)股票期貨交易。 (2)債券交易。 (3)彙整各項投資資料,有效整合研究投資團隊資訊,提供操作及研究 單位完整之資料庫。 | 6 人 |
直銷理財部通路行銷部台中分公司 高雄分公司 | (1)產品銷售。 (2)提供諮詢服務。 (3)提供基金後續服務。 (4)通路銷售。 | 26 人 |
行銷支援部 | (1)提供客戶買賣諮詢服務。 (2)後檯作業服務。 (3)媒體公關與活動規劃執行 | 6 人 |
會計部 基金事務部人力資源部策略規劃部資訊部 | (1)公司及基金會計、財務管理。 (2)基金股務。 (3)人力資源規劃及管理。 (4)公司整體策略之規劃。 (5)協助公司營運目標規劃及追蹤。 (6)專案推行。 (7)電子商務之規劃。 (8)公司電腦資訊軟硬體維護及增設。 (9)系統開發及維護。 | 27 人 |
總經理室 | 襄助總經理綜理公司各項事務幕僚規劃;跨處室專案協調與執行。 | 1 人 |
稽核室 | (1)建立及評估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2)公司內部稽核。 | 3 人 |
法令遵循室 | (1)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2)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法規訓練。 (3)建立法令傳達與溝通系統、確認作業及規章適時更新。 | 1 人 |
風險管理室 | 公司自有資金及客戶資產日常風險之辨認、分析、處理、監督及報告。 | 1 人 |
(三) 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資料。
職稱 | 姓名 | 就任 日期 | 持有本公司股數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其他 公司之職務 | |
股數 | 持股比率 |
104 年 03 月 31 日
總經理 | 蘇英孝 | 99.11.16 | 0 | 0% | 政治大學企業家經營管理研究班中原大學 企業管理系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顧問日盛金控財富管理事業群(銀行及證券)執行長 日盛投信 董事長 怡富投信 總經理 | 無 |
副 董 事 長 ( 兼任投資管 理 處 主 管) | 李定一 | 103.09.25 | 0 | 0% | 新壽投顧總經理台証投顧總經理 台証證券自營部協理 | 無 |
全權委託部 資深協理 | xxx | 99.11.15 | 0 | 0% |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所 新昕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 無 |
國內投資部 協理 | xxx | 102.11.21 | 0 | 0% | 中興大學經濟所 新昕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 無 |
全球投資部 經理 | xxx | 101.10.29 | 0 | 0% | 東海大學企業管理系 新光投信行銷企劃部專案經理 | 無 |
投顧事業部經理 | xxx | 102.11.21 | 0 | 0% | 東華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新光投信私募基金經理人元大京華投顧研究員 | 無 |
財富管理處 副總經理 | xxx | 100.8.1 | 0 | 0% | 逢甲大學經濟系 富國投顧總經理 | 無 |
財務行政處 資深協理 | 壽以祥 | 102.3.1 | 0 | 0% | 英國華威大學工商管理所 新光人壽公共事務部協理 | 無 |
台中分公司 協理 | x克明 | 101.1.1 | 0 | 0% | 中興大學 管理研究所 凱基期貨新竹分公司經理人 | 無 |
高雄分公司 經理 | xxx | 004.3.9 | 0 | 0% | 高雄工商專 國貿科 京華投信理財專員 | 無 |
(四) 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選任時持有 x公司股份 | 現在持有 x公司股份 | 主要經歷 | 備註 |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股 數 | 持股 比率 | ||||||
董事長 | xxx | 101.8.13 | 3 年 | - | - | - | - | 新壽綜合證券總經理 新昕投信執行副總經理國票投顧董事長 國票投信總經理 大眾投信資深副總經理 | 新光金控代表人 |
副董事長 | 李定一 | 101.8.13 | 3 年 | - | - | - | - | 新壽投顧總經理台証投顧總經理 台証證券自營部協理 | 新光金控代表人 |
董事 | 蘇英孝 | 101.8.13 | 3 年 | - | - | - | - | 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顧問 日盛金控財富管理事業群執行長(銀行及證券)日盛投信董事長 怡富投信總經理 | 新光金控代表人 |
董事 | xxx | 101.8.13 | 3 年 | - | - | - | - |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協理 | 新光金控代 表人 |
104 年 03 月 31 日
董事 | xxx | 101.8.13 | 3 年 | - | - | - | - | 新光銀行協理 新光銀財務保險代理人(股)公司監察人新光行銷(股)公司監察人 昕皓(股)公司監察人 | 新光金控代表人 |
董事 | xxx | 101.8.13 | 3 年 | - | - | - | - | 新光金控協理 | 新光金控代 表人 |
監察人 | xxx | 101.8.13 | 3 年 | - | - | - | - | 新光金控董事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副總經理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執行長新海瓦斯公司董事 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監事 | 新光金控代表人 |
監察人 | xxx | 001.8.13 | 3 年 | - | - | - | - | 新光銀行董事 | 新光金控代 表人 |
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一、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新 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關 係 人 資 料
公司名稱 | 關係說明 |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持股百分之百股東及法人董事、監察人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子公司 |
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該公司副總經理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臺灣新光保險經紀人股份有 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子公司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子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 有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關係企業 |
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子公司 |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關係企業 | |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關係企業 |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 |
新光海航人壽保險有限責任 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關係企業 |
104 年 03 月 31 日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 | 該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子公司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副董事長暨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 人之配偶 |
網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總經理暨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 配偶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協理為本公司總經理暨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 配偶 |
Telexpress Co.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總經理暨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 配偶 |
永豐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總經理暨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 配偶 |
昕皓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董事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新光人壽慈善基金會 | 該基金會執行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 | 該聯合會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盈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 10%以上股東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xxx紀念醫院 | 該醫院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 |
財團法人林熊徵學田基金會 | 該基金會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
臺灣工商企業聯合會 | 該聯合會董事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
宏昌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鼎億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監察人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 |
該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法人監察人新光金融控股(股)公司之代表人之配偶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
創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
明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該公司經理人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
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 | 該基金會處長為本公司經理人之配偶 |
財團法人德山教育基金會 | 該基金會董事為本公司經理人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成立日、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基金淨值 | 發行單位數 | 淨資產 |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 82.4.15 | 19.71 | 26,859,313.94 | 529,410,161 |
104 年 03 月 31 日
基金名稱 | 成立日 | 基金淨值 | 發行單位數 | 淨資產 |
新光吉星貨幣市場基金 | 85.9.3 | 15.25 | 1,083,896,753.00 | 16,534,196,973 |
新光國家建設基金 | 86.10.21 | 22.08 | 18,777,418.45 | 414,514,548 |
新光創新科技基金 | 87.3.4 | 14.14 | 88,993,663.89 | 1,258,406,994 |
新光店頭基金 | 87.10.28 | 21.56 | 25,350,814.13 | 546,595,386 |
新光大三通基金 | 91.5.10 | 17.73 | 48,551,748.59 | 860,733,109 |
新光亞洲精選基金 | 92.1.16 | 25.28 | 25,223,161.02 | 637,646,089 |
新光福運xx基金 | 94.3.14 | 14.40 | 9,924,011.69 | 142,936,821 |
新光中國成長基金 | 98.4.20 | 11.73 | 97,930,321.07 | 1,149,005,324 |
新光新興星鑽基金 | 98.10.22 | 9.04 | 14,088,864.80 | 127,387,492 |
新光兩岸優勢基金 | 99.5.11 | 12.31 | 26,237,937.11 | 322,883,694 |
新光多元複合收益組合基金 | 101.10.1 | 10.77 | 18,317,280.83 | 197,303,907 |
新光澳幣保本基金 | 103.1.23 | 10.47(AUD) 249.39(TWD) | 6,734,073.17 | 70,487,041(AUD) 1,679,412,886 (TWD) |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A 類型) | 103.3.12 | 10.00 | 32,940,719.23 | 329,485,395 |
新光全球 ETF 組合基金(B 類型) | 103.3.12 | 9.58 | 7,439,959.46 | 71,292,302 |
新光澳幣十年期保本基金 | 103.5.21 | 10.62(AUD) 253.13(TWD) | 4,573,891.70 | 48,593,993(AUD) 1,157,792,646 (TWD) |
新光全球生技醫療基金 | 103.10.09 | 11.41 | 47,422,720.60 | 541,135,333 |
列示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104 年 03 月 31 日
日期 | 函號 | 違規情形 | 主要處分內容 |
102 年 4 月 26 日 | 金管證投字 第 1020009101 號及第 10200091011 號函 | 運用基金從事股票投資,分析報告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 | 處糾正及罰鍰新臺幣 24 萬元 |
103 年11 月14 日 |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4836 號函 | 1.所投資個股之監測報告: 未具體評估應予保留或刪除之理由,風險管理機制未確實有效執行。 2.執行記錄表: 複核人員仍寫基金經理人,未依法規修正更新格式 | 糾正 |
104 年 3 月 12 日 | 金管證投罰字第 10400074394 號函 | 公司前基金經理人有收受財物,運用基金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買賣股票之情事,且投資分析報告流於形式與投資流程之內控制度有未盡完備等缺失等情事。 | 處警告及罰鍰新臺幣 168 萬元。 |
肆、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一、受益憑證銷售機構
項次 | 機構名稱 | 地址 | 電話 |
1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 | (02)2507-1123 |
2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99 號 3 樓 | (02)8771-7888 |
3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 (02)2559-7171 |
4 | 凱基商業銀行 | 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 188 號 5 樓 | (02)8023-9077 |
5 | 玉山商業銀行 |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 (02)2719-1313 |
6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台北巿重慶南路一段 77 號 4 樓 | (02)2381-8890 |
7 | 台灣銀行 | 台北巿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 (02)2361-8030 |
8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27 樓 | (02)2312-3636 |
9 | 彰化商業銀行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 (02)2536-2951 |
10 | 聯邦商業銀行 |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 105 號 | (02)25568500 |
11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台北巿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 (02)2563-3156 |
12 | 華泰商業銀行 |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46 號 11 樓 | (02)2752-5252 |
13 | 華南商業銀行 | 台北市開封街一段 33 號 1 樓 | (02)2371-8333 |
14 | 陽信商業銀行 | 台北巿中正路 255 號 | (02)2517-5608 |
15 | 台中商業銀行 | 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2 樓 | (04)2223-6021 |
16 | 臺灣土地銀行 | 台北市館前路 46 號 | (02) 2348-3456 |
17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0 號 1 樓 | (02)2561-5888 |
18 | 永豐商業銀行 | 台北市南京東路 3 段 36 號 | (02)2183-5346 |
19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新竹巿中央路 106 號 4 樓 | (03)524-5131 |
20 | 元大商業銀行 |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 1 段 66 號 3 樓 | (02)2173-6699 |
21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17 號 G 棟 17 樓 | (02) 2652-7113 |
22 | 板信商業銀行 | 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 330 號 15 樓 | (02)2965-8689 |
23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 | 台北市松智路 1 號 1 樓 | (02)8726-9600 |
24 | 三信商業銀行 | 台中市大智路 339 號 2 樓 | (04)2280-0361 |
25 | 大台北商業銀行 |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 133 號 | (02)2553-9101 |
26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台北市永綏街 7 號 | (02)2311-8001 |
27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49 號 2 樓 | (02)2507-3111 |
28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3 樓 | (02)2568-3988 |
29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 (02)2718-6888 |
30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 (02)2546-6767 |
31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 台北市松仁路 32、36 號 15、16、17 樓 | (02)6612-9889 |
32 | 高雄銀行 | 高雄市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 (07)238-5188 |
33 | 大眾商業銀行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2 號 5 樓 | (02)8786-9886 |
34 | 京城商業銀行 | 台南市xx路一段 506 號 4 樓 | (06)213-9922 |
項次 | 機構名稱 | 地址 | 電話 |
35 |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台中市中山路 202 號 | (04)2225-5155 |
36 |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327 號 | (07)287-1101 |
37 | 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 台南市中正路 7 號 | (06)228-9136 |
38 | 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 (02)2181-8079 |
39 |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7 樓 | (02)2504-8888 |
40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 209 號 1-3 樓 | (02)2325-5818 |
41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許昌街 17 號 3 樓 | (02)2314-8800 |
42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76 號地下1 、2 樓 | (02)8787-1888 |
43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3 樓 | (02)2327-8988 |
44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 (02)2747-8266 |
45 |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58 號 4、6 、7、8、9 樓 | (02)2388-2188 |
46 | 豐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縣豐原市中正路 220 號 3-5 樓 | 04-2527-4150 |
47 | 萬寶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松江路 87 號 4 樓 | (02)6608-3998 |
48 | 廣源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12 樓之 2 | (04)2252-1551 |
49 | 華信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青島東路 7 號 5 樓之四 | (02)7725-1489 |
50 | xxx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87 號 14 樓 | (02)7707-7799 |
51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18 樓 | (02)2312-3866 |
二、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收件機構
項次 | 機構名稱 | 地址 | 電話 |
1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3 號 12 樓 | (02)2507-1123 |
2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北區台中港路一段 242 號 12 樓之 2 | (04)2327-3166 |
3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 公司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七賢一路 249 號 5 樓 | (07)238-1188 |
4 | 凱基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明水路 700 號 | (02)2181-8079 |
伍、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規定特別記載事項
一、投資地區(國)之投資環境介紹 (詳附錄一)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詳附錄二)
三、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詳附錄三)四、新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詳附錄四)
五、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詳附錄五)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詳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詳附錄六之ㄧ)
七、基金風險預告書 (詳附錄七)
八、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 (詳附錄八)
【附錄一】投資地區(國)之投資環境介紹
澳洲
一、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一)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項目 | 2012 | 2013 | 2014 |
國內生產毛額 | 3770.85 億澳幣 | 3862.51 億澳幣 | 4017.57 億澳幣 |
經濟成長率 | 3.6% | 2.05% | 2.73% |
主要輸出產品 | 鐵礦、煤礦、教育相關個人旅遊、黃金、石油、天然氣、鋁礦、銅礦、冷凍牛肉、小麥、藥劑、葡萄酒、羊毛及羊毛油、小客車等 | ||
主要輸入產品 | 石油、小客車、藥劑、電訊設備、電腦、黃金、貨運車、土木工程設備、影音設備、傢俱設備、測量及分析儀器、汽車配件、原油、精煉油 | ||
主要出口地區 | 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印度、美國、台灣(6th)、英國、紐西蘭、泰國、新加坡 | ||
主要進口地區 | 中國大陸、美國、日本、泰國、新加坡、德國、馬來西亞、紐西蘭、韓國、英國、印尼、義大利、法國、台灣(14th) |
1.經濟發展概況:
資料來源:Bloomberg
澳洲經濟表現良好,是一個繁榮富裕的市場經濟體,主要產業為服務業,佔GDP的七成,農產品與礦產佔了65%的出口。澳洲自然資源豐富,通貨膨脹控制在約2~3%;失業率則控制在約4~5%。自2000年推行「商品服務稅(GST)」新制,政府財政收支大幅好轉,近年皆有盈餘,成為減稅的後盾基礎。然自2007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政府投入大量刺激經濟方案,財政收支呈現赤字,預計自2013年方可能重返預算盈餘。澳洲為全球最大島國,面積768.2萬平方公里,約與美國本土面積相當,全國人口2003年12月始突破2,000萬人,惟採開放移民,人口增長維持約2%之成長,超過中國、美國、印度與印尼等人口大國之增長。澳洲地廣人稀,平均每平方公里之人口約2.9人,人口及工商活動集中海岸城巿。天然資源豐富,盛產鐵、煤、錳、金、鋅、銅、鎢、鈾等礦產,農牧業亦相當發達,農產及能礦產等初級產業產品之外銷值佔澳洲外銷大宗,惟因澳洲製造成本較高及國內巿場有限,製造業發展不 易,但在生技製藥產業則有佳績,澳洲金融、旅遊及教育等之服務業亦堪稱澳洲強項產業,教育文化產業有大量輸出。
近幾年,在美國發生金融風暴,以及歐洲陷入歐債危機後,國際資金開始尋求其他安全並具有成長潛力的投資區域。澳洲由於其長期自由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政府及企業財務體質俱佳,吸引國際資金流入,加以中國經濟崛起,帶動具有充沛天然資源的澳洲經濟持續成長,推升澳洲成為國際矚目的投資區域。
2.主要產業概況:
◎礦產
澳洲為全球能礦大國,擁有全球最大之經濟效益資源值(The World’s Largest Economic Demonstrated Resources, EDR),目前已發現蘊藏量豐富之礦物資源共有70餘種,其中23種已大規模生產。澳洲各類礦產資源至為豐富,煤、石油、天然氣、黃金、鐵、銅、鋁、銀、鉛、及鋅礦等礦藏皆至為豐富。其中位居全球第1大EDR值之礦物包括:鈷、鉛、鎳、礦砂、鉭、及鈾。位居全球前6位之礦物資源包括黑煤、棕煤、銅、鑽石、金、鐵礦、鋁磺土、鋰、鎂礦、銀、及鋅。
◎生技業
澳洲生物科技產業概況澳洲地廣人稀,一般勞工供給不足,而且城市散落相距遙遠,難以形成供應鏈各階段之產業聚落,對發展大規模製造業有其先天上的限 制,因此澳洲工業發展一向以著重研發具有利基之特殊產品,加上澳洲政治社會穩定,生活環境優良,容易吸引外來研發人才,因而生技產業成為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澳洲政府自1999年開始即投入1億500萬美元發展與執行「國家生物科技策略」(National Biotechnology Strategy),並設立「澳洲生物科技署」
(Biotechnology Australia),協調農業部、教育科技部、衛生部、環境部、工業部之各項生技產業活動。
◎金融服務業
澳洲的股票市場在亞太區域為僅次於日本最大、最容易變現的的市場,上市集資總額幾為香港的兩倍。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澳洲已經吸引了很多全球金融機構,以澳洲Superannuation退休基金為基礎,加上澳洲市場的高流動性與完善制度,已使其成為亞太地區基金管理的中心,並吸引越來越多私人銀行業務。澳洲的投資基金庫是亞洲最大的,在世界上排第四,目前澳洲管理基金約為1兆澳元,預計在2015年將達到2.5兆澳元。在外匯市場方面,澳洲是亞太地區成長最快的外匯交易處理中心,所有幣種的每日平均交易總額為將近千億美元。國際重量級機構如:花旗、德意志銀行及Morgan Stanley已在澳洲設立其亞太地區主要的外匯交易處理中心和後臺運作。
(二)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外匯管制
(三)最近三年澳元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收盤價 |
2012 | 1.0809 | 0.97 | 1.0395 |
2013 | 1.0598 | 0.8861 | 0.8918 |
2014 | 0.9505 | 0.8088 | 0.8172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一)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AUD 十億) | 發行數量 | 金 額 (AUD 十億) | |||||
年度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澳洲證券交易所 | 0000 | 0000 | 0000 | 1526 | NA | 84 | NA | 48.1 |
2.交易市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 | 股價指數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十億美元) | ||||
股票 | 債券 | |||||
年度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澳洲證券交易所 | 5411 | 5352.21 | NA | 976.3 | NA | 2.798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二)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年度 | 2014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澳洲證券交易所 | NA | NA | 20.16 | 19.84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三)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上市公開說明書必須包括:公開說明書負責編寫者及稽核人員;上市相關事宜、發行人、發行股份、股權資本情形、發行人之事業及其資產、財務與獲利狀況。同時亦包括發行人所受行政、政府法令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之情形,及其營業近況及企業發展遠景介紹。上市公司還需公告其年度及年中財富報告。另外上市公司也有義務即時公布任何有關該股票之權益及所有權之變動情形或攸關股價變動事件。
(四)證券交易方式:
◎上市股票種類:普通股、優先股、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等。
◎買賣時間:當地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16:00。
◎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為公開競價方式。買賣單由證券商輸入電腦,透過交易所的自動交易系統執行。
印度
◎交割制度:成交後於第三個工作天交割。
一、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一)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經濟發展概況:
項目 | 2012 | 2013 | 2014 |
經濟成長率 | 4.8% | 4.6% | 7.5% |
主要輸出產品 | 石油產品、寶石珠寶、機械設備、鐵砂與初級及半成品鋼鐵、電子電器、藥品及相關化學品、成衣及服飾、金屬製品、運輸工具(汽機車 及零組件)、棉紗纖維及製品 | ||
主要輸入產品 | 原油、電子產品、運輸工具、機械、黃金、鋼鐵、珠寶及半寶石、鐵 礦鐵屑、有機化學品、煤 | ||
主要出口地區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國、中國、香港、新加坡、荷蘭、英國、德國、 沙烏地阿拉伯、比利時 | ||
主要進口地區 | 中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美國、瑞士、澳洲、伊朗、 德國、南韓、印尼 |
資料來源:Bloomberg
印度數十年來深受社會主義制度的影響,補貼措施普遍,工業保護色彩濃厚,外匯管制嚴格,官僚體系繁複,效率不彰,加上基本建設不足,致影響整體經濟發展。惟自實施「經濟自由化」政策以來,經濟改革已有所成,包括:廣設經濟特區,鼓勵外銷出口;放寬外國人投資限制以及提高外資持股比例;改善投資環境、引進國外科技;取消進口產品的數量限制,並且調整關稅;積極改善基礎設施,亦鼓勵外資加入參與;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升產業競爭力;此外亦致力平穩物價,抑制通貨膨脹。印度經濟發展情況良好,經濟成長通常伴隨物價高漲,印度政府為抑制通貨膨脹,政府已陸續調整基準利率以阻止物價飆漲。
2.主要產業概況:
◎軟體代工服務業
印度軟體代工服務業始於 1970 年,由於過去委外廠商多將大型專案委託單一廠商如 IBM、Accenture、EDS 等大公司統包,後為避免單一委託風險過度集中,漸改為由一家以上承包。而印度挾英語人口眾多、工資低廉、政府政策支持、有系統進行員工訓練,與歐美時差可提供 24 小時全天候服務等各項優勢,在國際軟體市場上漸露頭角,多年來國際信譽日佳。主要軟體公司 TCS、Wipro、Infosys、Satyam、 HCL 等已發展成為年營業額近 20 億美元,僱用員工 5 萬人以上的大型跨國企業,主要客戶包括製造業、電信業、銀行及金融業,政府機關及國防工業等。而印度業務所得 85%來自美國和英國,其中半數來自金融服務業。這一波的金融危機,既源自美國的金融暨保險業,對印度的軟體代工服務業有深遠的影響,加上 Obxxxx府將透過稅務措施減少美國企業委外代工,美國國會亦要求接受財務紓困企業停止委外代工,對印度的軟體代工業將有相當影響。
◎紡織業
印度紡織業產值已達 550 億美元,產值約佔印度工業生產總值的 14%,其中國內銷售金額每年約 330 億美元,年出口金額超過 220 億美元,是印度第二大創匯產
業。預計 2015 年,國內成衣銷售金額 290 億美元,紗布等國內銷售金額 280 億美
元;成衣出口金額 210 億美元,紗布等出口金額 220 億美元。為了刺激紡織業成長及提高附加價值。印度政府亦透過「成衣園區出口計畫」暨「紡織基礎發展中心計畫」,以推動具有發展潛力的地區建立具有國際水準的成衣廠暨更新各重要紡織中心的基礎建設等,目前已有 26 個綜合紡織園區通過核准成立。另外為了協助產業使用頂尖科技,印度政府加強及擴大「技術升級基金計畫」,提供業者購買新機器所需資金 5%的補貼。而手紡業及手工織物代表印度文化的傳承,更重要的是相關從業人員數以千萬計,亦為政府鼓勵政策的核心。
◎製藥業
印度製藥業經過近 30 年的發展,無論是技術、藥品品質及種類,都已達一定水準,從簡單的頭痛藥到較複雜的抗生素及心血管藥物,都可自行製造,所生產藥品獲得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FDA)核准之案件,是除美國以外最多的國家。印度較具產規模的製藥廠商約有 250 至 300 家,生產超過 70%的產值,其中前 10 大公司,包括 Ranbaxy、Cipla、Dr. Reddy’s Laboratories、Lubin、Xxxxxxx Xxxxxxx、Aurobindo Pharma、 Cadila Pharmaceticals、Sun Pharma、Wockhardt Ltd 及 Aventis Pharma 生產逾 3 成的產值,其他則為中小型廠商,生產量可滿足國內 75%的市場需求。另外,因為經濟的成長,亦帶來衛生條件的改善,印度醫療器材市場以每年 10~12%的速度成長,印度裔積極發展醫療照護產業,許多負擔不起西方國家高額醫療費用的歐美民眾,亦選擇印度為醫療目的地。
◎汽機車工業
印度整體汽車市場目前僅次於中國,為全世界成長最快的汽車市場,成長速度比巴西及俄羅斯快上許多。依目前的市場需求推估,到 2015 年時印度汽車的整年需
求量,將由目前的每年 150 萬輛成長到 600 萬輛,機車的需求量則可能由每年 900
萬輛成長到 1,600 萬輛,而這種需求是基於實質成長而非一時之假性需求,因為
迄今印度個人汽車的持有率仍然相當低,目前每 1,000 個印度人只有 14 人持有汽
車,80 人持有摩托車,相較之下中國每 1,000 人則有 80 個汽車車主。印度二輪機車的產能全年統計(包含 Scooter、Motor cycles、Mopeds)共 1,050 萬輛,其中印度國內市場共銷售 920 萬輛,外銷二輪車輛共約 130 萬輛,外銷國家達到 65 個。至於印度產製汽機車零配件雖具競爭力,然部份零配件如傳動軸、鋼圈等較中國價昂,故印度部份車廠已改自中國進口。本土大型零配件業則以引進歐美技術、購併歐美零件廠以獲得行銷管道,及在中國設廠以接近對手方式促使印度零配件價格具競爭力,大型零配件廠如 Bharrat Forge、Sundram Fasteners、Sona-Koyo、 Tata Automotive Components 不斷接獲美國大訂單,以供應美國車廠對廉價零配件之需求。
◎電信通訊業
近年來印度電信製造業快速發展,跨國企業亦在印度設立據點,如 Ericsson 在 Jaipur 設廠製造 GSM 無線電基地台,在清奈暨 Gurgaon 分設研發中心;Elcoteq在邦加羅設廠製造手機;Nokia 則在清奈設廠製造手機;LG 在 Pune 設廠製造 GSM手機;其他大廠包括 Flextronics、Motorola、Foxconn、Aspocomp、Salcomp、 Samsung、Siemens、CISCO、Perlos 及 Solectron 亦均已在印度設廠。
3.不動產證券化之市場概況
在高報酬率的誘惑下,不動產創投基金大舉湧入印度,看中當地因經濟蓬勃發展與政府改革措施所帶動的龐大不動產商機。投資印度不動產的海外資金不斷增加中。
(二)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印度儲備銀行(RBI)依據外匯管理法(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1999)實施外匯管制。除了海外印裔人士選擇投資於不可匯出的項目外,所有外人投資均可自由匯出,外人投資的股利、利潤可經由授權銀行自由匯出。非印度居民可不經印度儲銀許可在股市自由賣出股票,所得款項在取得所得稅主管機關核發之完稅證明後,可由賣出經手銀行匯出。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收盤價 |
(三)最近三年印度盧比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2012 | 48.83 | 57.17 | 54.79 |
2013 | 52.96 | 68.64 | 61.89 |
2014 | 58.46 | 63.67 | 63.04 |
資料來源:Bloomberg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一)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元) | 發行數量 | 發行總金額 (十億美元)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印度證券交易所 | 5,294 | 5,542 | 1,112 | 1,520 | 3,241 | 4,549 | NA | NA |
2.交易市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 | 股價指數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十億美元) | ||||
股票 | 債券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印度證券交易所 | 21,171 | 27,499 | 84 | 123 | 28.24 | 47.35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名稱 |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
印度證券交易所 | 7.2 | 8.0 | 16.69 | 19.32 |
(二)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週轉率(%) 本益比(倍)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Bloomberg
(三)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上市公司需遵守證交所規定的,在最短時間內公布任何對公司股價有影響的訊息,每年需公布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變動,會計財務專家對公司的評估等。此外,1990年起證券當局規定任何投資者購買單一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5%時,需向證券交易所申報。
(四)證券交易方式:
1.交易所:印度國家證券交易所(NSE)、印度孟買證券交易所(BSE) 等 22 個交易所
2.交易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55~15:30。
3.撮合方式:採用電腦系統化撮合。
4.撮合原則:
(1)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皆為最優先。
(2)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應以該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5.交割制度:原則上在成交後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6.代表指數:印度孟買 30 指數、印度國家證券 50 指數。
南韓
一、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一)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經濟發展概況
項目 | 2012 | 2013 | 2014 |
經濟成長率 | 2.3% | 2.9% | 3.3% |
主要輸出產品 | 半導體、汽車、無線電話等傳輸器具、船舶、原油以外之石油製品、 電腦、平面顯示器及感應器、合成樹脂、鋼鐵板及汽車零配件 | ||
主要輸入產品 | 原油、半導體、天然瓦斯、石油製品、電腦、鋼鐵板、製造半導體用 設備、銅製品、煤炭及鋁 | ||
主要出口地區 | 中國、美國、EU、日本、香港、中華民國、德國、新加坡、墨西哥、 英國及印度 | ||
主要進口地區 | 日本、中國大陸、美國、EU、沙烏地阿拉伯、德國、澳大利亞、印尼、 中華民國 |
資料來源:Bloomberg
韓國擁有4,800萬消費者的巨大購買力,且消費者勇於嘗新,是理想的新資訊技術應用或行銷策略練兵場,除此之外,韓國還擁有全球第一之寬頻上網率,以及高素質勞工(97%以上工作者擁有大學學歷或受過職業培訓),具有外國工作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數排名亞洲第5名。南韓市場以周期性和科技類公司表現較好,近年油價攀升,負面衝擊可支配所得,能源補助可能會減少,以及原油稅率因東協國家經常赤字問題而增加,加重內部經濟活動的衝擊。
2.主要產業概況:
◎半導體產業
韓國半導體產業在1983年跨入記憶體產業後,一直以DRAM為主力。韓國政府致力協助半導體產業開發新技術以及提供出口支援服務,市場規模與出口金額每年持續成長。根據「韓國半導體協會」資料顯示,韓國半導體生產及出口多以DRAM及NAND FLASH等產品為主,其中韓國三星電子所生產之DRAM及NAND FLASH居全球市場第一位。另一韓國半導體主要業者為海力士(HYNIX),其所生產之 DRAM占有率位居全球市場第二位。
◎面板產業
韓國從1996年進入TFT LCD市場後,以46%的年平均成長率迅速擴大。韓國LCD與PDP產業起步雖晚於日本,但韓國面板廠透過大量投資更新、更有效的新生產線,現今中游的面板模組與下游手機、LCD監視器、數字電視等多項產品佔有率已凌駕日本之上。依據韓國半導體協會報告,韓國液晶顯示器生產金額若含括液晶裝置、材料等相關產業,總生產金額與半導體產業類似,足見液晶顯示器產業同樣對韓國具就業及設備投資之經濟效果,且液晶顯示器產業的出口規模及銷售金額、獲利率等,占半導體產業主要部份。加以,即使在全球經濟急遽惡化下,韓國液晶顯示器產業仍屹立不搖,實為韓國最主力產業之一。
◎通訊產業
韓國通信市場受到韓國政府技術(含管制)政策之限制,導致許多國外大廠卻步,因此,韓國國內手機市場仍為三星電子及LG電子等當地企業所把持,不過韓國政府於2009年開始放寬通信市場管制後,國際知名手機大廠也陸續進入韓國市場。據韓國經濟知識部資料,在韓國消費者對美國蘋果公司IPHONE的熱潮下,韓國手機進口金額大幅增加。反之,韓國手機出口金額則有持續下滑現象。出口下滑原因除國外大廠競爭外,三星電子、LG電子等韓國手機大廠均提高在海外基地的生產,減少自國內出口。韓國製手機多為韓國境外製造,且其海外工廠多集中於中國、巴西、印度等新興國家。
(二)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投資有價證券資金的匯出入,必須經過所選定的一家銀行交易,並由該銀行彙總向其主管機構申報。
(三)最近三年xx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年度 | 最高價 | 最低價 | 收盤價 |
2012 | 1,063.85 | 1,184.96 | 1,063.85 |
2013 | 1,051.52 | 1,160.76 | 1,052.85 |
2014 | 1,008.55 | 1,117.57 | 1,090.98 |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一)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美金) | 發行數量 | 金 額 (十億美金)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韓國證交所 | 1,813 | 1,864 | 1,234 | 1,212 | 11,249 | 11,850 | NA | NA |
2.交易市場: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證券市場 | 股價指數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十億美元) | ||||
股票 | 債券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韓國證交所 | 2,011 | 1,915 | 1,284 | 1,350 | 1,207.84 | 1,324.51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
(二)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 週轉率(%) | 本益比(倍)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韓國證交所 | 80.7 | 106.7 | 15.3 | 21.76 |
(三)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of Exchange
韓國證券交易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向其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年度與半
年度財務報告。此外發生重要事件時,必須同時向交易所與證券管理委員會申報;如投資子公司股權20%以上時,亦必須同時向以上二單位申報。
(四)證券市場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1.交易所: 韓國證券交易所
2.主要指數: 南韓綜合股價指數
3.交易時間: 週一至週五,早上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4.交割制度: 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中國大陸
一、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一)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經濟發展概況
年度 | 2012 年 | 2013 年 | 2014 年 |
名目國內生產 毛額 | 534,123億人民 幣 | 588,018億人民 幣 | 636,463 億人民幣 |
經濟成長率 | 7.7% | 7.7% | 7.4% |
主要輸出產品 | 機械/電子製造業產品(42%)仍然是出口的主力,其次是服裝、鞋類為 主的紡織品(12%) | ||
主要輸入產品 | 機械/電子製造業產品(31%),石油礦物(25%) | ||
主要出口地區 | 2014 年,中國十大出口市場為美國、香港、日本、南韓、德國、荷蘭、 越南、英國、印度及俄羅斯。 | ||
主要進口地區 | 2014 年,中國十大進口市場為南韓、日本、美國、台灣、澳大利亞、 馬來西亞、巴西、南非俄羅斯、泰國。 |
資料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中國海關總署
經濟增長速度下降也是最近幾年來中國政府主動調整、主動減速的結果。例如從經濟增長預期目標來看,“十五”“十一五”提出的預期目標分別為 7%與 7.5%,但實際值比目標值分別高出 2.5 個百分點和 3.7 個百分點。進入“十二五”時期,預期目標調整至 7%,2011 年年度目標為 8%,2012-2014 年則降低至 7.5%及左右,今年又進一步降低至 7%左右。隨之,經濟增長率的實際值就從 2010 年的 10.4%下降至 2014 年的 7.4%,下降了 3 個百分點。因此,經濟增長率的轉變是中國政府主動適應新的發展階段,主動加以調整的結果。
“十三五”時期經濟增長預期目標為 7%左右,是適宜的,實際情況可能會在 7%以上,這就是中國經濟新常態的重要特徵。從國際比較的視角看,7%以上仍然是世界上高增長類型。
從人口結構來看,勞動年齡人口開始下降,人口紅利達到高峰後開始下降;人力資源紅利(指新增勞動力人力資本水準)規模越來越大,全國大專以上人口由 2010 年的
1.19 億人上升至 2013 年的 1.3 億人,超過世界總人口第 11 位的日本(2014 年日本全國總人口為 1.27 億人),到 2015 年預計突破 1.5 億人,也會超過世界總人口排第 10 位的俄羅斯(2014 年俄羅斯全國總人口為 1.4 億人),凈增大專以上人口 3000 萬,如果再加上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凈增超過 3000 萬人,他們全部進入就業隊伍,將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人口紅利下降的影響。
從增長動力來看,未來將仍然依靠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資訊化、農業現代化和基礎設施現代化拉動經濟增長。從增長需求來看,消費需求將大於投資需求,投資需求又更多體現了有效投資和長期投資的需求。從增長來源看,要素投入特別是投資增長率有所下降,無論是技術創新、供給創新、市場創新,還是勞動力和人才培養競爭轉移流動,都會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從增長效率來看,經濟體制改革都會有效地改進各類要素特別是土地、資源、資本等的配置效率。從增長效益來看,不僅促進了經濟效益,而且還促進了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生態效益的提高。例如,有效的創造就業本身不僅具有私人收益率,還具有社會收益率,不僅具有經濟效益,還具有其他效益。
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 2013 年 9 和 10 月訪問中亞四國和印尼時,分別提出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和「廿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構想。這個「一帶一路」的倡議後來在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和 2013 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正式被納入未來重點工作任務。特别是大陸國務院總理xxxxx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所提出之「政
府工作報告」,特別將「一帶一路」放在「2014 年重點工作」的第二項,也就是「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項目。足見「一帶一路」不僅接連被大陸高級別文件所確認,也是對內、對外「兩個大局」兩手抓的重要項目。它既服務於對外睦鄰,也是實現中共「調結構、促增長」的重要工具。
「一帶一路」經濟走廊覆蓋 44 億人口,佔全球人口的 63%;經濟總量達 21 萬億美元,佔全球的 29%。近年來,中國與沿途國家國家的經貿合作日益加深,該領域佔中國對外出口超過 25%,近 10 年的貿易年均增速近 20%。因經濟意義重大,中國牽頭成立「亞投行」,法定資本為 1,000 億美元,又出資 400 億美元成立「絲路基金」,為「一帶一路」提供雄厚的資金支持。
據亞洲開發銀行測算,亞太區域基礎設施投資需求將高達 8 萬億美元,即約 50 萬億元(人民幣‧下同),潛在空間巨大,相當於每年給中國的高鐵、核電、工程機械等行業提供 6 萬億至 8 萬億元的大市場。未來幾年,「一帶一路」戰略有利於中國 GDP增速穩定在 5%至 7%之間。「一帶一路」已上升為國家戰略,今年地方兩會有近 20 個省市表態配合該戰略的實施。目前,中國外銷最具備競爭力的應當是以高鐵為首的基建領域,出海空間巨大。
2.產業概況:
從生產結構看,中國將從工業主導的產業體系轉向服務業主導的現代產業體系,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繼續提高服務業增加值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
其次,從需求結構看,將從投資為主、消費為輔轉向消費為主、投資為輔,特別是不斷提高居民消費率,由於國內市場總體規模居世界前列,因此消費將在推動經濟發展中發揮基礎作用。中國將繼續擴大有效投資,特別是擴大具有長期性、公共性、互聯性的基礎設施投資,以及開發性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的投資,將使投資繼續對經濟發展發揮關鍵作用。
再次,從就業結構看,中國將從農村勞動力為主轉向城鎮勞動力為主,繼續提高服務業就業人數佔全社會就業人數的比重,發展新興產業、服務業、小微企業等就業密集型、技能密集型、資訊密集型產業。
總結起來,中國經濟發展新常態本質上就是中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升級版。因此,需要把握我國經濟發展的大邏輯,既要準確把握、認識新常態,又要順其自然,適應新常態,更要因勢利導,引領新常態。
「一帶一路」推動基建
整個規劃貫穿歐亞大陸,東邊連接亞太經濟圈,西邊進入歐洲經濟圈,其經濟走廊覆蓋44億人口,經濟總量21萬億美元,分別佔全球的63%和29%,沿途多為新興市場,發展潛力龐大。
而基建,一直都是新興地區,尤其是亞洲地區的重要項目,據亞洲開發銀行估算,2010年至2020年間亞洲需要投放多達8萬億美元於基礎建設。融資一直以來都是基建的最大難題,中國牽頭成立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及全資的絲路基金正好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鐵路投資要保持在8,000億元以上(人民幣),而去年鐵路完成投資為8,088億元,其實是由原先6,300億元三度上調而來,因此,今年亦有很大機會連連上調,甚至是達萬億元關卡。
人口政策
中國為增加人口數目,減慢人口老化,實施單獨二孩政策,中國嬰兒市場迎消費高峰,農業部要求各級地方。農業部要求各級地方農牧部門,迅速行動起來,採取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協調處理”賣奶難”的問題。
寬帶中國
中國國務院發佈了「寬帶中國」戰略實施方案,部署未來寬帶發展目標及路徑,意味著「寬帶戰略」從部門行動上升為國家戰略,寬帶首次成為國家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發展寬頻網路對拉動有效投資和促進信息消費。
「寬帶中國」2015 專項行動的主要引導目標,提出寬帶網絡能力、網速等將實現躍升。新增光纖到戶覆蓋家庭 8000 萬戶,新建 4G 基站超 60 萬個,4G 網絡覆蓋縣城和發達鄉鎮。今年兩會,國務院總理xxxxx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推動移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與現代製造業結合,促進電子商務、工業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新能源發展
中國鼓勵使用清潔能源如太陽能、核電、天然氣以及推動新能源汽車發展,政策令相關行業帶來機會。國務院總理xxxxx,要打好節能減排和環境治理攻堅戰。環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鐵腕治理。今年,二氧化碳排放強度要降低 3.1%以上,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都要減少 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分別減少 3%左右和 5%左右。深入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區域聯防聯控,推動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改造,促進重點區域煤炭消費零增長。
中國國家能源局正式發布《2015 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訂立今年全國新增光伏電站建設規模目標達 17.8 GW,建設規模持續增長之餘,更遠超 2 月發布今年光伏發
電建設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中曾擬定目標 15 吉瓦。此目標數字為光伏業帶來關鍵支持,2015 年光伏裝機目標大幅勝預期,該政策再次表明國家支持光伏發展的決心。
國策挺新能源汽車產業
累計情況來看,1至3月,新能源汽車累計生產2.54萬輛,同比增長3倍。其中,純電動乘用車生產1.11萬輛,同比增長4倍,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生產7,257輛,同比增長近5倍;純電動商用車生產4,635輛,同比增長近5倍,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生產2,374輛,同比增長61%。
新能源汽車利好政策頻出台。交通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提出,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在交通運輸行業的應用初具規模,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車和城市物流配送等領域的總量達到30萬輛;新能源汽車配套服務設施基本完備,新能源汽車運營效率和安全水平明顯提升。科技部此前也表示,到 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電動汽車動力系統科技體系和產業鏈。為2020年實現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500萬輛提供技術支撑。
地方政府加速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安徽省政府日前出台《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17年底,純電動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累計產銷量達到7萬輛以上。上海市政府發布《2015年至2017年環境保護和建設三年行動計劃》提出,將繼續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加快充電樁、加氣站等配套設施建設。
「水十條」推升環保行業
環保問題一直是中國經濟高速發展背後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例如北京年初就遭受近 13
年以來最大沙塵暴的困擾,故此,對於環保產業的投入近年亦是不遺餘力,國務院 4月就出台簡稱「水十條」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為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後又一項重大污染防治計劃,內裏包含十條 35 款 238 項措施形成持續治
水動力,計劃提出到 2020 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等。
因此,要達到「水十條」內所提到的目標,環保水務行業的機遇相當龐大。央視新聞報道稱,預計到 2020 年,完成「水十條」相應目標需投入資金約 4 至 5 萬億元(人
民幣‧下同),需各級地方政府投入約 1.5 萬億元,環保部預計可拉動 GDP 增長約 5.7
萬億元,累計增加非農就業約 390 萬人。
(二)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大陸境內禁止外幣流通或計價結算,企業的外匯分為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此二項目的外匯收入都要調回大陸境內,且依規定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經批准存入外匯帳戶,另外必須持有效憑證與商業單據,才能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付。
(三)最近三年人民幣 (CNY)兌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
年度 | 最低價 | 最高價 | 收盤價 |
2012 | 6.2252 | 6.3944 | 6.2316 |
2013 | 6.0556 | 6.2455 | 6.0556 |
2014 | 6.0410 | 6.2598 | 6.2052 |
資料來源:Bloomberg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一)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億人民幣) | 債券掛牌數 | 拖管量 (億人民幣)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953 | 995 | 151,165 | 243,974 | 1686 | 2603 | 17,219 | 22,877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1,618 | 1,536 | 88,092 | 128,573 | 460 | 527 | 68,037 | 79,022 |
資料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 股價指數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億人民幣) |
股票 | 債券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2115.98* | 3234.68* | 230,266 | 377,162 | 925,839 | 866,849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1101.5942* | 1053.5846* | 238,463 | 366,751 | 52,412 | 68,204 |
*上證綜合指數/深證綜合指數
資料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證券市場 | 週轉率(流通市值)% | 本益比(倍)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123.60 | 173.76 | 10.99 | 15.99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N/A | N/A | 27.76 | 34.05 |
資料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深圳證券交易所
(三)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上市公司需定期公佈年度、半年度及季度財務報告。重大事件及收購、合併等臨時事件有公開揭露的義務。
(四)證券市場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1.交易所:中國大陸的證券交易所有兩個,分別在上海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是大陸最大的證券交易中心,成立於 1990 年 11 月 26 日。深圳證券交
易所是第二家證券交易所,籌建於 1989 年,於 1991 年 7 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正式營業。目前,這兩個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品種有(A 股、 B 股)、國債、企業債券、權證、基金等。
2.交易時間:週一至週五 9:30~11:30, 13:00~15:00
3.漲跌幅限制:單支股票漲跌幅上限為 10%
4.交易成本:每一筆交易需要繳納千分之一的印花稅以及千分之三手續費。
5.交割時間:A 股:交易後第 1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B 股:交易後第 3 個營業日辦理交割。
6.外國人買賣證券之限制:外國投資者要交易 A 股,需具備 QFII 資格。
香港
一、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一)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1.經濟發展概況
項目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國內生產毛額 | 2,612億美元 | 2,733億美元 | 2,879億美元 |
經濟成長率 | 1.7% | 2.9% | 2.3% |
主要輸出產品 | 電動機械、儀器和用具及零件;通訊、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雜項製品;衣物及衣物配件;紡紗、布料、製成品及有關製品;初級 形狀塑膠; 礦物和金屬廢料;煙草及煙草製品;醫藥品;電流 | ||
主要輸入產品 | 電動機械、儀器和用具及零件;通訊、錄音及音響設備和儀器;辦公室機器和自動資料處理儀器;雜項製品;衣物及衣物配件;紡紗、布料、製成品及有關製品;非金屬礦產製品;初級形狀塑膠;石油、 石油產品和副產品;攝影儀器、設備和供應品、光學器材及鐘錶 |
主要出口地區 | 中國大陸、印度、美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馬來西亞、英國、新 加坡、荷蘭、南韓、印尼 |
主要進口地區 | 中國大陸、日本、新加坡、美國、南韓、馬來西亞、印度、瑞士、 泰國、德國 |
資料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Bloomberg
經濟現況:
⚫ 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
⚫ 全球服務業主導程度最高的經濟體,服務業佔 GDP 90%以上
⚫ 亞洲第二大直接外來投資目的地,僅次於中國內地
⚫ 亞洲第三大直接外來投資來源地,僅次於日本及中國內地
最新發展:
香港經濟在 2013 年實質增長 2.9%後,在 2014 年放緩至 2.3%,主要是受環球經濟復甦步伐緩慢,繼續拖累貨物出口表現、旅客消費轉弱及內部需求有所回軟影響。經濟在全年四個季度只能保持溫和的按年增長。私人消費開支由 2013 年增長 4.6%放緩至 2014 年 2.7%;投資開支,包括機器及設備購置,在 2013 年增長 2.2%,2014 年則下跌 0.3%;外圍方面,整體貨物及服務出口於 2014 年分別只增長 1%及 0.5%,2013 年則分別增長 6.5%及 4.9%。2015 年,香港的外部需求將受制於未穩而且相當積弱的全球經濟環境,而本地需求應該會繼續增長。在 2 月最新一輪的預測中,政府預測 2015年全年經濟增長預測為 1-3%。
本地消費需求和旅客消費放緩。零售業銷貨額繼 2014 年輕微下跌 0.2%後,於 2015 年
1 月按年下跌 14.6%,這部分是由於農曆新年在今年和去年於不同時間出現。然而勞
工市場仍偏緊,截至 2015 年 2 月為止的 3 個月,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為 3.3%,接近
17 年最低水平。同時,消費物價於 2014 年上升 4.4%後,於 2015 年 1-2 月按年上升
4.3%。通脹的上行風險在短期內應該有限,因為環球食品及商品價格的和緩趨勢,應會繼續令外圍的價格壓力受控,而本地成本壓力大致維持溫和。
2014 年訪港旅客共 6,080 萬人次,為本地人口的 8.4 倍,來自中國的旅客佔總數的
78%。訪港旅客繼 2014 年上升 12%後,於 2015 年 1 月按年上升 2.8%,來自中國的旅
客增長則較強勁,繼 2014 年上升 16%後,於 2015 年 1 月按年上升 3.3%。2013 年,與入境旅遊相關的總消費金額為 3,320 億港元,較前一年增長 14.8%。
香港經濟的四大支柱產業是:貿易及物流業(2013 年該業增加值佔 GDP 的 23.9%)、旅遊業(5%)、金融業(16.5%)、專業服務及其他生產性服務(12.4%)。另一方面,香港具有明顯優勢可進一步發展的六項產業是文化及創意產業、醫療產業、教育產業、創新及科技產業、檢測及認證產業,以及環保產業。2013 年,這六項產業的增加值佔 GDP 的 9.1%。
財政預算案及施政計劃:
行政長官xxxx 0005 年 1 月 14 日發表的《施政報告》中,就促進經濟、增加房屋供應和發揮人口潛能提出新措施。在經濟方面,政府將繼續支持貿易、金融、航運、旅遊、專業服務等主要產業,以及規模較小、新興但有潛力的產業。在房屋供應方面,xxx全面匯報了各有關方面在尋找土地興建住宅和作商業發展的工作進度,目標是在未來十年興建 48 萬個公私營住宅單位。此外,xxxxxx、安老、環保、醫療、
教育與青少年發展提出一系列措施,並宣布五大策略以應對人口結構變化帶來的挑 戰,包括鼓勵延後退休年齡,培育本地人力,更積極招攬外來人才和專才,和鼓勵婦女與弱勢社群就業。
2015 年 2 月 26 日,財政司司長xxx在 2015-16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提出了一些支援及稅務措施,以及一系列促進香港的長遠發展的的舉措。這包括通過擴大「小型貸款計劃」及向「創新及科技基金」注資 50 億港元,以鼓勵初創及科技企業;通過向
「電影發展基金」再注資 2 億港元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並於未來三年預留 2,300 港元,向中小企提供知識產權諮詢服務和人才培訓等支援以擴大支柱產業的優勢。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最先於 2003 年 6 月簽署,其後雙方多次增加和充實 CEPA 的內容,於 2004 年至 2013 年間,雙方共簽署十份補充協議,擴大市場開放及進一步便利貿易和投資,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在 CEPA 下,除少數違禁物品外,目前所有原產香港的貨物可按零關稅進入內地;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多個服務領域可享有優惠待遇進入中國內地市場;兩地亦已簽署了多項專業資格互認的協議或安排。
《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於 2014 年 12 月 18 日簽
署,並於 2015 年 3 月 1 日實施。《協議》採用負面清單和正面清單的混合模式,表述廣東省對香港施行的開放措施,開放的深度和濶度都超出以往的廣東先行先試措施。
投資流向
在直接外來投資方面,香港是極具吸引力的市場。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
《2014 年世界投資報告》,香港於 2013 年吸納直接外來投資為 770 億美元,僅位於三個巨大經濟體美國(1,240 億美元)、中國內地(1,240 億美元)及俄羅斯(790 億美元)之後。在向外直接投資流出方面,香港排名第五位,金額達 920 億美元,在美國
(3,380 億美元)、日本(1,360 億美元)、中國內地(1,010 億美元)及俄羅斯(950億美元)之後。
據政府調查顯示,在 2013 年底,香港的直接外來投資存量估計為 13,440 億美元,約相當於該年 GDP 的 4.9 倍。這些直接外來投資有一大特點,就是許多投資都是在稅務天堂設立的無業務經營公司間接轉移回港的資金。在此背景下,2013 年,英屬維爾京群島、荷蘭和百慕大佔直接外來投資存量的 33.7%、6.6%和 5.9%。除了稅務天堂外,中國內地仍是香港最重要的直接投資來源地(佔總額的 31.9%)。其他主要來源地包括美國(3.3%)和新加坡(2.2%)。大部分直接投資存量均與服務業有關,包括投資及控股、地產、專業及商用服務、銀行業,以及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
2.主要產業概況香港是地區中心
⚫ 設立地區總部或代表辦事處的熱門地點
⚫ 亞太地區領先的電訊樞紐
⚫ 首要的人民幣離岸業務中心
⚫ 全球最繁忙的國際貨運機場
⚫ 全球最繁忙的貨櫃港之一
⚫ 亞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
⚫ 亞洲第三大及全球第七大證券市場
⚫ 亞洲第三大及全球第五大外匯市場
香港是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或代表辦事處的熱門地點,藉此管理他們在亞太地區的業務,尤以中國內地為然。據政府一項調查顯示,截至 2014 年 6 月,香港共有 3,784
家地區總部和地區辦事處,代表其位於香港以外地區的母公司,比五年前增長 6%。在這些公司中,約 80%是負責在中國內地的業務,由此可見香港的確是與內地經商的平台。這些公司來自不同的國家和行業。美國在香港設立的地區總部/地區辦事處最多
(佔 21%),其次是日本(19%)、英國(9%)和中國內地(7%)。在香港的地區總部/地區辦事處大部分屬進出口貿易、批發及零售業(52%)。其他則是專業、商用和教育服務(18%),金融及銀行業(12%),以及運輸、倉庫及速遞服務業(7%)。
香港是亞太區重要的銀行和金融中心。截至 2014 年底,全港共有 203 家認可機構和
63 個代表辦事處。認可機構為國際貿易融資提供的貸款總額和在香港境外使用的其他
貸款總額分別為 696 億美元和 2,822 億美元。據國際結算銀行調查顯示,2013 年,香
港是亞洲第三大和全球第五大外匯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額為 2,750 億美元。
自中央政府在 2009 年 7 月推出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計劃以來,香港的離岸人民幣業務迅速擴大,成功推出了更多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包括貿易融資、股票、債券和基金。計劃推行以來,相關的跨境匯款總額超過 15 萬億元人民幣,而
在 2014 年底,香港人民幣存款達 1 萬億元人民幣。2014 年,在香港發行的人民幣計
價債券(點心債)達 1,970 億元人民幣。
以市值計算,截至 2014 年底,香港是亞洲第三大和全球第七大證券市場。香港交易
所共有 1,752 家公司上市,其中 204 家公司在創業板掛牌。香港股市總市值達 3.2 萬
億美元。香港也是亞洲第二大私募基金中心,在 2013 年底管理的基金總額約佔整個地區的 19%。
香港是亞太區領先的電訊樞紐。住宅固網和住宅寬頻的普及率分別超過 100%及 80%。香港的流動電話用戶超過 1,700 萬,是香港總人口的兩倍以上,其中逾 70%是 2.5G 和 3G/4G 流動電話用戶。現時全港有超過 30,000 個公共 Wi-Fi 接入點。
香港是世界上備受歡迎的營商及大型會議舉辦地點。每年有超過 300 個國際會議及展覽會在香港舉行。舉例來說,2005 年 12 月,香港舉辦第六屆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並通過香港宣言。2008 年 12 月,香港主辦首個在美國以外舉行的克林頓全球倡議國際會議。
基建發展:
港珠澳大橋由 3 部分組成,包括主橋,香港、珠海及澳門的口岸,以及三地的連接路。港珠澳大橋具有特別重大的價值,將進一步推動香港、澳門和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大橋將大大減省旅客和貨物往來香港與珠三角西部的成本和時間,加快珠三角與鄰近省份的經濟融合,並增強其競爭力。工程已於 2009 年 12 月動工。
同時,全長 26 公里的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從西九龍總站直達深圳、東莞及廣州,
旅途時間將大為縮短。更重要的是,高鐵香港段將成為目前正在全速建設的長達 16,000 公里的國家高速鐵路網的一部分,將使香港與內地的經貿聯繫更加密切。高鐵
建成後,從香港到北京、上海,行車時間將分別縮短至約 10 小時和 8 小時。項目預
計於 2017 年完工。
除跨境基建外,政府已承諾推行其他大型基建項目,以改善本地的交通運輸系統,促進文化藝術的長遠發展,以及向市民提供優質的生活空間。有關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及沙田至中環線,預計分別於 2015 年、2016 年和 2021 年竣工。另外政府已宣布《鐵路發展策略 2014》,為香港直至 2031 年的鐵路網絡發展提供規劃框架,覆蓋本地約七成半人口居住的地區,以及八成半的就業機會。此外,在前啓德機場跑道興建的新郵輪碼頭。新郵輪碼頭共有兩個泊位,具備完善的配套設施,足以應付和配合兩艘總噸位達 220,000 的巨型郵輪同時停泊。
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貨運樞紐,也是全球十大最繁忙的客運機場之一。預期香港國際機場將在未來幾年飽和,行政會議已批准擴建香港國際機場成為三跑道系統。機場管理局正在推進建設第三條跑道的規劃工作,希望工程可於 2016 年展開,
2023 年完成。
就碼頭的發展,政府已公布「香港港口發展策略 2030 研究」及「青衣西南部十號貨櫃碼頭初步可行性研究」的結果,預計香港貨運量在未來仍有增長。為應付未來直至 2030 年的吞吐量增長需求,必須提升現時貨櫃碼頭的處理能力及相關基礎設施。改善措施包括將昂船洲公眾貨物裝卸區升級為現代貨櫃處理設施,供遠洋輪船或內河船隻使用;將現時實際環境能夠容納遠洋輪船的內河碼頭泊位發展為遠洋及內河兩用設 施;於葵青貨櫃碼頭提供更多駁船泊位,以紓緩河運貨櫃吞吐量增加所造成的擠塞;以及善用碼頭xx的土地及其他設施,以提升營運效率和應付未來轉運量增長。
3.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無外匯管制。
4.最近三年港幣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價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 最低價 | 最高價 | 收盤價 |
2012 | 7.7499 | 7.7695 | 7.7503 |
2013 | 7.7507 | 7.7653 | 7.7539 |
2014 | 7.7496 | 7.7701 | 7.7500 |
資料來源:Bloomberg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一)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1.發行市場
證券市場 | 股票發行情形 | 債券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十億港元) | 種 類 | 上市債券面值 (十億港元)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香港證券交易所 | 1,451 | 1,548 | 23,908.8 | 24,892.4 | 403 | 640 | 1,378.7 | 2,221.3 |
證券市場 | 創業板股票發行情形 | ||||
上市公司家數 | 股票總市值 (百萬港元)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
香港證券交易所 | 192 | 204 | 134,002 | 179,409 |
資料來源:xxxxx
0000 x,xx交易所旗下市場在上市集資活動頻繁的情況下,繼續在多方面呈現增長勢
頭。證券市場(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於 2014 年底的總市值為
250,718 億港元,較 2013 年底總市值高 4%。年內證券市場單日成交額最高紀錄為 12 月 5
日的 1,483 億港元,最低為 5 月 26 日的 397 億港元(上一年的最高紀錄為 1,284 億港元,
最低為 386 億港元)。
2014 年底,在主板及創業板上市企業共有 1,752 家,其中 876 家為內地企業,佔總市值的
60%及全年股本證券成交總額的 71%。2014 年,主板及創業板有破紀錄的 122 家新上市公 司。股本資金集資總額亦創新高,錄得9,427 億港元,透過首次公開招股籌得的資金達2,325億港元,按年增加 38%。上市後集資總額亦創新紀錄,由去年 7,102 億港元大幅增加 238%。
香港交易所衍生產品(期貨及期權)市場於 2014 年總合約成交量達 1.42 億張(較 2013年增長 10%),平均每日成交合約 576,676 張(較 2013 年增長 8%)。期貨及期權產品的平均每日成交合約張數分別為 203,965 張及 372,712 張。
2014 年,倫敦金屬交易所(LME)商品期貨及期權的合約成交量達 1.77 億張(較 2013 年增長 4%),佔全球交易所買賣的基本金屬期貨名義交易量的 82%。
2014 年,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滬港通)推出,推一步鞏固香港作為離岸
人民幣業務中心的地位。 滬港通於 11 月 17 日推出,為上海及香港兩地投資者提供在投
資額度限制下參與對方股票市場的途徑。中國國務院總理xxxx 4 月 10 日博鰲亞洲論壇年會上講話時率先宣布有關計劃,及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隨即宣布原則上批准此機制試點,一連串的籌備工作亦於隨後的數個月內展開,包括聯交所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於 9 月訂立四方協議,以及中國證監會與香
港證監會於 10 月簽署合作備忘錄,加強在滬港通下跨境監管及執法的合作。
2.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 | 恆生指數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億港元) | ||||
股票 | 債券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2012 | 2014 |
香港證券交易所 | 23306.39 | 23605.14 | 152,645* | 171,557* | 44.6 | 60.9 |
主板股票:
2014 年底,主板上市公司共有 1,548 家(2013 xx 0,000 x),xxxx 000,000 xxx,
x 0000 xx 239,088 億港元增長 4%。主板上市公司中,803 家(52%)為內地企業 — 179家 H 股公司、128 家紅籌公司及 496 家內地民營企業 1。這三類內地企業在年底的市值分別為 57,240 億港元、52,150 億港元及 40,785 億港元,共佔主板總市值的 60%。年內主板共有 103 家新上市公司,包括 7 家(一家為 H 股公司)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公司及 96家新上市公司(包括 19 家 H 股公司)。年內以首次公開招股方式籌集的新資金合共 2,304億港元。
恒指在 2014 年底收報 23605 點,按年升 1%;四項分類指數中的三項 — 金融、地產及公用事業 — 分別上升 5%、7%及 13%;工商業分類指數則下跌 6%。標準普爾/ 香港交易所大型股指數收報 28711 點(按年升 2%)。2014 年主板股本證券總成交金額為 124,713 億港元,較 2013 年升 12%。股本證券的交易佔主板所有證券全年總成交金額的 73%,與 2013 年的比重相若。
2014 年證券市場成交總額為 171,557 億港元,按年增長 12%。2014 年整體市場的平均每日
成交金額按年增長 11%至 695 億港元 — 主板 688 億港元(較 2013 年增 11%),創業板 6.70億港元(較 2013 年增 107%)。
2014 年底共有 273 隻聯交所上市股票符合資格成為滬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機制試點自
11 月 17 日推出以來,至 2014 年底港股通成交總額錄得 260 億港元。期內平均每日成交額
為 9.29 億港元。2014 年底,港股通交易額度已耗用 105 億元人民幣(佔總額度 2,500 億元人民幣的 4%)。
債務證券:
2014 年底,共有 640 隻債務證券(150 隻為人民幣債券)在主板上市(2013 年底為 403 隻,
79 隻為人民幣債券)。債務證券在 2014 xxxxxxxx 00.0 xxx,x 0000 xx 44.6億港元增長 36%。年內新上市債務證券共 281 隻(2013 年為 170 隻),共籌集新資金 9,614億港元(較 2013 年增加 67%)。新上市債務證券包括 83 隻人民幣債券,本金總額為 1,247
億元人民幣。香港政府發行的首隻伊斯蘭債券於 9 月在聯交所上市,發行額 10 億美元。
香港政府發行的抗通脹零售債券(iBonds)仍是交易額最大的債務證券,成交金額為 56.6億港元,佔全年債務證券總成交金額的 93%。
(二)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證券市場 | 主板週轉率(%) | 主板本益比(倍) | ||
年度 | 2013 | 2014 | 2013 | 2014 |
香港證券交易所 | 46.61 | 50.10 | 11.28 | 10.94 |
(三)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交易所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財務情況之變更、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四)證券交易方式
1.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
2.交易時間:
競價時段 | 開市前時段 | 上午 9 時正至上午 9 時 30 分 |
持續交易時段 | 早市 | 上午 9 時 30 分至中午 12 時正 |
午休 | 中午 12 時正至下午 1 時正 | |
午市 | 下午 1 時正至下午 4 時正 |
3.交易作業:採櫃檯交易,以公開喊價方式進行。一經成交後賣方代表必須在 15分鐘內把成交記錄輸入電腦,買方代表負責覆查資料是否正確,互相協調完成交易。
4.交割作業:完成交易後第二個營業日
5.交易成本:手續費:成交值之 0.25%~0.5%
6. 特殊交易: 滬股通交易,指投資者委託香港聯交所參與者,通過香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中國上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上交所上市股票。該交易方式及限制,請參考香港交易所公告,xxxx://xxx.xxxx.xxx.xx/
【附錄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聲 明 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規定。
此 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聲明人: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董事長 林士喬
中 華 民 國 一 ○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附錄三】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四】新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一) 本公司組織系統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二、事業組織」各項說明。
(二) 本公司之董事會由董事組成。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必要時設置副董事長一人,依同一方式互選之。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一) 本公司股權結構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二、事業組織」之「(一)股權分散情形」說明。
(二) 股東權益:
本公司係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一) 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 本公司為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之子公司,目前尚未設置獨立董事,但各董事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一) 董事會之職責
x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職責依相關法令、公司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授權之事項行使職權。
(二) 經理人之職責
x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行使其職權,其職掌依不同部門別,分別規範於本公司董事會授權之「組織規程」中。
五.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一)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二至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 本公司目前尚未設置獨立監察人,但各監察人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三) 監察人之職責如下:
1、年度決算表冊之審查。
2、本公司財務狀況之調查。
3、本公司業務狀況之審核。
4、其他公司法所賦予之職權。
六.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性。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均參酌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
及貢獻價值,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七. 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x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已於 100 年度完成進修時數合計 50 小時。八. 風險管理資訊
(一) 本公司設有獨立之風險管理室,負責監控本公司經營業務之投資風險與決策風險,且為落實風險管理制度,本公司於董事會下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以有效規劃、監督及執行風險管理事務。
(二) 為確保本公司之健全經營與發展,達成風險與報酬之xx,已訂定「風險管理政策」,規範本公司之風險管理要點、措施及運作程序,以辨明及監管各項風險。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一) 本公司經理人與關係企業經理人並無相互兼任之情形。
(二) 本公司訂有「利害關係人與準利害關係人交易管理規範」,規範本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與利害關係人有業務往來者,均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並於簽約事項中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三) 本公司定期調查利害關係人名單,作風險控管,並設有防火牆機制,利害關係人無法干涉本公司之營運管理。
(四)本公司利害關係企業,請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三、關係人揭露」。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一) 本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申報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司財務及業務相關資訊並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設立發言人,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能夠及時允當揭露。
(二) 本公司並已建置網站,揭露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以利股東、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本公司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一) 本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二) 本公司目前未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但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行使職權。所有董監事均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技能及素養,本著誠信專業原則及義務,充分執行公司之經營及監督管理功能。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所述之關係人交易資料。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酬金結構及政策
(一) 宗旨: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合理化,提升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價值,乃制定本績效考核與酬金政策。
(二) 適用對象:
1、經理人─總經理、副總經理、處/部室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
2、基金經理人─經理本公司發行之公募或私募基金人員。
3、業務人員─直銷業務人員、代銷業務人員及全委業務人員,其酬金或績效考核來自銷售各種金融商品、服務之人員。
(三) 風險調整後績效管理及獎酬機制:
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1、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績效,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
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2、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或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並應定期審視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3、酬金支付時間,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4、於評估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個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公司之效益進行分析,以有效評估屬於個人之貢獻。
(四) 績效管理制度與架構:
1、績效評核項目設定:分為工作目標及核心職能等二大項。
(1)工作目標設定:依公司年度策略目標並結合「策略發展績效」、「營運改善績效」及「日常工作績效」等項目開展關鍵績效指標(KPI),並由同仁依據職責承接工作目標。
(2)核心職能設定:依金控母公司指定員工應具備之核心能力為主,次按職位層級設定不同行為表現。
2、績效評核期間: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績效評核得分:「工作目標」構面比重加總合計佔總評核分數 70%,「核心職能」構面比重加總合計佔總評核分數 30%。
4、績效考核成績運用:人員升遷培訓、員工職涯規劃、年終績效獎金核發及
薪資調整參考。
(五) 獎酬結構與摘要:
1、薪資:薪資結構包含本俸及伙食費。新進員工任用之核薪係依其職位並參考學、經歷背景,及市場薪資水準,給付合理薪資。每年視公司營運狀況、個人職位調整、年度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調整薪資。
2、獎金:本公司獎金分為年終績效獎金、業務獎金、基金管理績效獎金等。 (1)年終績效獎金:公司以實際盈收目標達成率、獲利狀況及市場概況提
撥年終績效獎金總額,並按各部門年度貢獻程度分配各部門年終績效獎金,再依員工個人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決定個人年終績效獎金。
(2)業務獎金:直銷業務人員、代銷業務人員及全委業務人員皆可因其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獎金。
(3)基金管理績效獎金:基金經理人因其績效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之獎金。各項獎金細目內容,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盡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3、員工紅利:本公司盈餘配發員工紅利,依公司盈餘核報並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之。
(六) 定期檢視: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公司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適時調整之。
(七) 離職金約定:
若有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金等不當情事。
(八) 實施與修正:
本績效考核、酬金結構及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附錄五】本基金修訂對照表
新光亞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修約對照表
條 | 項 | 款 | 修約後條文 | 條 | 項 | 款 | 原條文 | 說明 |
一 | 一 | 一 | 金管會: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一 | 一 | 一 | 金管會: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組織法」修正為 「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組織法」,爰刪除「行政院」 三字。 |
一 | 一 | 七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 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一 | 一 | 七 | x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經 理公司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 修訂部份文字。 |
四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四 | 二 |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受益人得 請求分割受益憑證,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壹仟單位。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分割及換發之規定。 | ||
四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採 無實體發行,不印製實體受益 憑證。 | 四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 修訂部份文字。 | ||
(刪除) | 四 | 七 | 受益憑證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製作,並由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在受益憑證正面共同簽署後發行。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有關製作實體受益憑證之規定。以下項 次挪前。 |
條 | 項 | 款 | 修約後條文 | 條 | 項 | 款 | 原條文 | 說明 |
(刪除) | 四 | 八 | 受益憑證應編號,並應記載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有關實體受益憑證記載 之規定。 | ||||
四 | 七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經理公司應於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應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 憑證予申購人。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改以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 | ||
四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 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增訂相關規 定,以下項次挪後。 | ||||
不印製實體證券,而以 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 | ||||||||
權之實體證券,免辦理簽證。 (三)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 | ||||||||
無實體發行,受益人不 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四)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 | ||||||||
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五)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 | ||||||||
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六)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受 | ||||||||
益憑證銷售機構所為之 申購,其受益憑證係登 |
條 | 項 | 款 | 修約後條文 | 條 | 項 | 款 | 原條文 | 說明 |
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其後請求買回,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買回銷售機構為之。 (七)受益人嚮往來證券商所 | ||||||||
為之申購或買回,悉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
四 | 九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依「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 四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 理,依附件一「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 考量規範之獨立性,爰刪除 「附件一」等文字;另調整項 次。 | ||
六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 實體受益憑證,免辦理簽證。 | 六 | 一 |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應經簽 證。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免辦理簽證,爰修 訂部分文字。 | |||
(刪除) | 六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 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 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 定。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 爰刪除本項文字。 | ||||
八 | 二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 八 | 二 | 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 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修訂部分文字。 |
條 | 項 | 款 | 修約後條文 | 條 | 項 | 款 | 原條文 | 說明 |
(刪除) | 八 | 三 |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得由受 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 於壹仟單位。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除本項規定。以下項次挪前。 | ||||
八 | 三 |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依有關法令及「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 八 | 四 |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依有關法令及附件一「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規定辦理。 | 本契約不另檢 附受益憑證事 務處理規則,故刪除「附件一」 等文字。 | ||
十 | 一 | 四 | 第 十 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 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四)本基金應支付之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 (五)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六)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或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七)召開受益人大會所生之費 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 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 十 | 一 | 四 | 第 十 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並由經理公司指示保管機構支付之: (一)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 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二)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三)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保管機構之報酬; (四)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五)除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 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保管機構為處理本基金資產,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未由第三人負擔者,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或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六)召開受益人大會所生之 費用,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不在此限; (七)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爰刪除實體受益憑證分割及換發之規定。 |
條 | 項 | 款 | 修約後條文 | 條 | 項 | 款 | 原條文 | 說明 |
(八)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至 (四)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 外,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 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本基金xxx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台幣參億元時,除前項第(一)至 (三)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 外,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除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或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
十七 | 五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 十七 | 五 |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 應於買回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部分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爰刪除 相關規定。 | ||
十八 | 三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 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 | 十八 | 三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含公告日)起,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 外,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再予撤銷。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 受益憑證。 |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爰刪除相關規定。 |
【附錄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八八)台財證(四)第 77699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九0)台財證(四)字第 149102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0910012559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0910155660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092016036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0920130411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0920124414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0920156605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40115044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及增訂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40155295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70014808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80037240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90036646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0990060890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五、六、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0036722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52520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十項
102 年 1 月 3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56151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52102 號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十項
一、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另,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攤銷之。
三、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四、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股票:
1.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 格為準;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 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含 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 募股票,以買進成本為準,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如後 撤銷上市、上櫃契約者,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惟有 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認購已上市、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上櫃契約 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準用上開規定;認購初次上市、上櫃〈含 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之股票,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以買進成本為準。 2.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 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如 低於每股淨值時,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如高於每股淨值時,則以每一 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上揭計算 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
列示之每股淨值時,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始恢復按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在成交量、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屬吸收合併者,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屬新設合併者,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櫃)之股票,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櫃)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減資新股票於上市(櫃)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以上所稱「財務困難」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1)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公司違反上市(櫃)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二)受益憑證:上市(櫃)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三)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四)轉換公司債:
1.上市(櫃)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其評價方式準用第(一)款規定。
2.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櫃)轉下市(櫃)者,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稱之問題公司債,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辦理。
(五)公債: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櫃者,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含)以上者,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含)區間內,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不含)以下者,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六)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其他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1.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持券者,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未上市、上櫃者,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櫃)轉下市(櫃)者,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2.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後之持券,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
(1)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區間內,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A.債券年期(Maturity)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以 1 個月為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以預定到期日為準;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A)債券信用評等若有+或-,一律刪除(例如:「A-」或「A+」一律視為 A)。
(B)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以資產擔保債券者,視同無擔保,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次順位債券,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按本條第(十五)項 2 之規定處理。 3.債券若為「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所稱之問題公司債,則依「問題公司債處
理規則」辦理。
(七)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應認列減損損失。
(八)認購(售)權證: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九)國外上市/上櫃股票: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如:一個月、二個月等)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如:一周、一個月等)。
(十)國外債券: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如:
一個月、二個月等)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如:一周、一個月等)。
(十一)國外共同基金:
1. 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櫃)者,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十二)其他國外投資標的:上市者,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者,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十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上市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上櫃者,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四)結構式債券:
1.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持券者:依本條(六)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出售部分後之持券,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含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十五)結構式定期存款:
1.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購買者: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含)購買者: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國內、外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期貨: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遠期外匯合約: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櫃)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加權平均成交價、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平均價格、結算價格、最近價格、成交價、買價、中價、參考利率、公平價格、公平價格之平均值、結算匯率代之。
七、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
點之價格為準。
【附錄六之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10000481號函准予核定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
x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時差、匯率、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導致需調整淨值,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適用情形
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保護投資人。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一)、 貨幣市場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125%(含); (二)、 債券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三)、 股票型: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5%(含);
(四)、 xx型基金: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0.25%(含);
(五)、 保本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7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告日起20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淨值低估 | 偏差時 | 調整後 | 說明 |
申購者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100單位 | 申購金額$800 NAV:$10 以80單位計 |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
贖回者 | 贖回100單位 NAV:$8 贖回金額$800 | 贖回100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1000 | 贖回金額應為$1000,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200,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 金,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舉例如下表:
淨值高估 | 偏差時 | 調整後 | 說明 |
申購者 | 申購金額$800 NAV:$10 購得80單位 | 申購金額$800 NAV:$8 購得100單位 | 進行帳務調整,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
贖回者 | 贖回100單位 NAV:$10 贖 回 金 額 $ 1000 | 贖回100單位 NAV:$8 贖回金額$800 | 贖回金額應為$800,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對基金資產進行 補足。 |
六、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一) 知會金管會、同業公會、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二)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三)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四) 檢具會計師報告,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五)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並為妥善處理。
(六)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7個營業日內公告,並自公告日起20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七)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處理步驟、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八)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 性,及xx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基金/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七】基金風險預告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風險預告書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1.基金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的損益。
2.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1)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2)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4.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且最大可能損失為投資本金之全部。
5.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之相關費用,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
6.基金不受存款、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7.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台端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性質,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附錄八】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二年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