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之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修訂通知
有關大新銀行有限公司之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修訂通知
由 2023 年 1 月 13 日起(「生效日」),大新銀行有限公司(「銀行」)的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將作修訂如下(現有條文中新增的內容以斜體 加底線方式標示,而被刪減的內容則以劃掉方式標示):
1. 一般條款第 2.2 條將有以下修訂:
2 . 2 第2 . 1 條所指之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任何設施或服務及中止任何設施或服務、承兌任何支票、銀票、付款憑單、匯票及承付票、發出任何信用證、擔保、彌償及反擔保、對顧客背書之任何票據進行貼現、由第三方向顧客戶口存入款項的匯款指示、顧客要求取消其戶口所發出的指示、買賣或處理證券、外匯、利率交易或投資、於顧客戶口提取任何或所有款項、或送交或處理銀行不時代表顧客保管之任何證券、契據、文件或其他任何性質的財產、對顧客任何戶口、所有或任何顧客之資產包括商譽及未繳股本進行按揭、押記、質押、押貨預支或產生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益、以保證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之債務、安排及接納信貸、貸款、預支、透支或銀行給予顧客之其他銀行貸款設施、授權任何人士就顧客之任何戶口發出指示、授權簽署之人數及組成之任何更改及就貸款、顧客任何指定戶口發出指示的方式。
2. 一般條款第 2.3 條將有以下修訂:
2 . 3 就任何顧客戶口發出之書面指示是指由顧客或顧客不時委任之授權簽署人或顧客之授權簽署人或獲顧客授權委任授權簽署人或以其他方式處理銀行事宜之人士
(「受委人士」)( 視乎情況而定) 以委託書中指定之有關簽名樣本簽署或銀行
所接納的電子簽署( 在銀行以書面形式事先批准其使用電子簽署的情況下) 之指示或於有關戶口之其他指示之正本或傳真本。
3. 一般條款第 2.5 條將有以下修訂:
2 . 5 第 2 . 1 條所指通過互聯網或為銀行所接受的其他電子媒介發出之指示及申請是指能夠:( a) 引述與指示有關之顧客戶口之戶口號碼, 或若指示並非與任何顧客戶口有關, 則引述顧客任何一個戶口之戶口號碼,或引述顧客選擇且經銀行接受的其他身份標識符或登入名稱;( b) 引述由銀行編配予被引述戶口之個人密碼(或其後不時經顧客變更及銀行接受的密碼);( c) 若銀行要求, 出示顧客或任何有關的授權簽署人或有關受委人士( 如銀行同意接納受委人士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
之指示)的簽署或銀行所接納的電子簽署( 在銀行以書面形式事先批准其使用電 子簽署的情況下) ;(d) 若銀行要求, 輸入 ( i) 由銀行向顧客或任何有關的授權簽署人或有關受委人士( 如銀行同意接納受委人士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之指示) 提供的保安編碼器(「保安編碼器」) 所產生之一次性密碼由銀行透過短訊形式( 短訊) 傳送到顧客的手提電話號碼( 已於銀行登記用作接收一次性密碼, 而該手提電話或裝置載有該已登記之手提電話號碼之有效SIM 卡, 此後簡稱為(「已登記之手提電話」)) 之一次性密碼( 「 保安編碼 短訊一次性密碼」) ; 及/ 或 ( ii) 由銀行不時指定或批准之裝置(「保安裝置」) 所產生之密碼(「裝置密碼」); 及/ 或 ( iii) 顧客在指定型號流動裝置上儲存的生物認證(包括但不限於指紋、Face ID 認證或臉部識別);及/或(iv) 顧客自訂之保安密碼認證(如顧客已成功登記及啟用銀行提供之保安認證服務) ; 及/ 或 ( e) 出示或引述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即使有關委託書上有相反的要求, 此第 2 . 5 條仍然適用。為免生疑問, 即使顧客已啟動了香港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短訊轉傳服務, 上述第 2 . 5 (d) ( ii) ( i) 條提及的短訊亦不會被轉傳至任何其他手提電話號碼。
4. 一般條款第 2.9 條將有以下修訂:
2 . 9 儘管本一般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内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 銀行可因以下原因拒絕接受、依賴或依據任何指示或申請行事:
( a) 銀行可因有關顧客之戶口內存款不足;
( b) 若銀行認為在指示或申請中有任何含糊不清或出現任何抵觸或不肯定之處; ( c) 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 其定義見本一般條款第 15 . 1 ( a)( iii) 條) 的目的;
(d) 如若銀行認為有關指示可能涉及法律、監管或合規風險;
( e) 為預防犯罪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因銀行( 以全權酌情)決定為恰 當的其他理由, 有關顧客之戶口已被封鎖或凍結;
( e) (f) 銀行就提供任何設施或服務而要求顧客提供的有關資料或文件並不正確或足夠, 或顧客並無妥善或及時地提供有關資料;
(f) (g) 如若該指示或申請涉及銀行於考慮到顧客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後, 認爲不合適顧客的投資產品; 或
(g) ( h) 其他銀行認定恰當的理由。
顧客認同此舉給予其更大的保障,尤其當指示或申請有欺詐的嫌疑。儘管本一般條款或任何附加條款内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銀行可為預防犯罪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或因銀行(以全權酌情)決定為恰當的其他理由, 於任何時候在沒有事先通知顧客的情況下, 封鎖或凍結顧客的任何戶口。
5. 一般條款第 3 條之標題及第 3.1 條將有以下修訂:
3. 個人密碼、保安編碼及保安編碼器裝置密碼、短訊一次性密碼、保安裝置及已登 記之手提電話之使用
3 . 1 銀行可編配一個或以上的個人密碼( 每一個為「密碼」) 及/ 或提供一個或以上用以產生保安編碼裝置密碼之保安編碼器裝置及/ 或發送短訊一次性密碼予顧客及其授權簽署人及受委人士(如銀行同意接納受委人士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或電話發出之指示)使其可通過自動柜員機、電話、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指示、使用顧客之戶口或其他設施或服務。顧客承諾本身及促使其授權簽署人及(如適用)受委人士將其個人密碼及保安編碼、裝置密碼及短訊一次性密碼保密,不將之告知他人,且在其得悉或懷疑其個人密碼、裝置密碼及/ 或保安編碼短訊一次性密碼為他人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所知後儘快通知銀行。顧客承諾本身及促使其授權簽署人及(如適用)受委人士被授權人採取合理措施,使其保安編碼器裝置及/ 或已登記之手提電話( 視乎情況適用) 免遭未經授權的使用,並在保安編碼器裝置及/ 或已登記之手提電話( 視乎情況適用) 丟失或被盜後立即通知銀行。
6. 下列第 3.2 條款應被加入到一般條款:
3 . 2 儘管上述第 3 . 1 條禁止顧客將短訊一次性密碼告知任何第三方, 顧客確認並同意銀行可不時利用短訊一次性密碼技術接收顧客之指示及/ 或向其提供服務, 以及要求顧客透過電話或面對面將發送到其已登記手提電話的短訊一次性密碼告知銀行之授權人員,以便銀行接受顧客之指示及/ 或向其提供服務。如顧客有任何疑問,可( 但並無義務) 向銀行查詢相關人員是否已獲銀行授權要求顧客披露短訊一次性密碼, 而顧客根據本 3 . 2 條就短訊一次性密碼所作的披露將不構成違反上述第 3 . 1 條及/ 或下述第 4 . 2 條及/ 或任何其他銀行之保安政策/ 通知的行為。
7. 一般條款第 4.1 條將有以下修訂:
4 . 1 在沒有欺詐、疏忽或故意過失或下述第 4. 2 及 4. 3 條提及的原因的情況下, 銀行及
/ 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毋須對任何有關顧客戶口或銀行提供之任何設施或服務的 作為、延遲或不作為而負上責任, 包括下列各項:
( a) 顧客戶口的操作及銀行提供之任何設施或服務;
( b) 由於任何原因銀行設施或服務之提供受到限制或影響;
( c) 任何代理銀行、經紀、代理人、託管人或牽涉入任何交易之他方的作為、 不作為、疏忽或過失;
(d) 因任何下列事項導致未能履約、違約或延遲履約: ( i) 任何徵費、徵稅、 禁運、延期履行、外匯限制或其他政府行為或其他機關的行為; ( ii) 、或 任何停電或、任何傳輸或通訊中斷或失敗或電腦設備故障, 或郵政系統或 其他系統發生罷工或行業行動, 或任何交易所、交易系統、市場或結算所 關閉或暫定交易、或; ( iii) 任何天災、火災、水災、霜凍、颱風、爆炸、 災難、或自然災害;( iv) 任何可致命的流行性或大型流行性疾病或污染的爆發、;( v) 任何戰爭、可能即將發生戰爭的威脅、恐怖主義活動、內亂、破壞、暴動、革命、叛亂或公民抗命的行為;( vi)任何對香港銀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的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金融、政治、財務、經濟或社會狀況的重大變動;、或
( vii)任何銀行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導致銀行對其在此等綜合章則及條件或
任何其他條款項下義務或相關義務的履行變得不可行、不合法或不可能的
原因、情況或事件;
( e) 銀行依賴由顧客按照本綜合章則及條款及任何其他條款提供給銀行的任何 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過時及/ 或誤導性資料, 而在合理情況下銀行無法知悉或懷疑其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過時及/ 或具誤導性;
(f) 銀行按照本一般條款及/ 或任何附加條款依據任何銀行真誠相信為顧客或 顧客有關之授權簽署人或( 如適用) 受委人士發出之指示, 儘管該等指示有任何錯誤、誤解、詐騙或欠缺清晰;
(g) 由於兌換或轉帳之限制、要求、非自願轉賬、戰爭或罷工、或銀行控制範 圍以外其他類似原因而引致款額減值或未能動用; 及
( h) 銀行採取本一般條款第 15. 1 條所准許的任何行爲或行使該條款下的任何權 力。
8. 一般條款第 4.2 條將有以下修訂:
4 . 2 顧客承諾 ( a) 將其個人密碼、裝置密碼及短訊一次性密碼存放在安全地方並促使其 授權簽署人及(如適用)受委人士將其個人密碼及保安編碼、裝置密碼及短訊一次性密碼存放在安全地方。若顧客及其各授權簽署人及(如適用)受委人士均秉誠行事及盡力保障其個人密碼及/ 或保安編碼/ 保安編碼器、已登記之手提電話
/ 短訊一次性密碼及/ 或保安裝置/ 裝置密碼之安全, 顧客將不須為任何經互聯 網或電子媒介發出之指示而導致的未經授權之交易負責;( b) 當得悉或懷疑 ( i) 有未經授權人仕獲知其本身或任何其授權簽署人或(如適用)受委人士之個人密碼及/ 或保安編碼、短訊一次性密碼及/ 或裝置密碼或 ( ii) 其及/ 或其各授權簽署人及/ 或(如適用)受委人士之已登記之手提電話及/ 或保安裝置遭未經授權的使用或 ( iii) 有未經授權之交易被執行時, 在可行的最短時間內知會銀行, 否則顧
客須為任何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及 ( c) 如顧客或其任何授權簽署人或( 如適用) 受 委人士以欺詐手段或嚴重疏忽行事,包括未能妥善地保存其等之個人密碼及/ 或保安編碼/ 保安編碼器、已登記之手提電話/ 短訊一次性密碼及/ 或保安裝置/裝置密碼, 則須為所有損失負責。
9. 下列第 8.7 條款應被加入到一般條款:
8 . 7 銀行可於任何時間在給予或不給予顧客通知的情況下 ( 從顧客任何戶口) 作出適當的扣除或轉帳以糾正及討回因銀行錯誤或錯失而支付予顧客的任何款項。
10. 一般條款第 9.3 條將有以下修訂:
9 . 3 顧客同意若轉帳款項,傳送該款項之風險在各方面而言均完全由顧客獨力承擔, 而銀行不應就任何訊息傳送中可能發生或任何郵件、電報、無線電報通訊或電報公司、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銀行、銀行之通訊員、代理人或分銷代理人或前述之任何僱員之誤解而造成或因銀行所不能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引致之任何毀壞、中斷、遺漏、錯誤、疏忽、錯失、謬誤或延遲負責。銀行將根據顧客引述或提供的 戶口號碼進行付款或轉帳, 而無須事先核對該( 等) 戶口號碼的帳戶持有人或核實其身份, 尤其是, 其名稱。
11. 一般條款第 11 條之標題將有以下修訂:
11. 戶口之聯繫及戶口號碼等之更改
12. 下列第 11.4 條款應被加入到一般條款:
11 . 4 顧客接納銀行可於任何時間在給予顧客通知的情況下,更改顧客之戶口號碼及/或與該戶口相關之合約/ 協議或產品編號及/ 或創建、刪除或合併顧客戶口( 及
/ 或顧客戶口項下之任何子帳戶)。一旦顧客於銀行更改其戶口號碼及/ 或相關之合約/ 協議或產品編號及/ 或創建、刪除或合併任何戶口/ 子帳戶後使用其於銀行處維持之戶口,顧客將被視為已確認同意該(等)更改,並繼續受此等一般條款及任何附加條款及/ 或其他條款( 如適用) 約束。
13. 一般條款第 15.1 (i) 條將有以下修訂:
15.1(i) 顧客同意銀行可﹕
(i) 於為顧客處理匯出匯款交易時,應有關收款機構、中介機構、代理或子代理
的要求, 向其披露顧客的個人訊息及/ 或交易資料及文件, 而無須事先徵詢顧客或尋求顧客之確認;
(ii) 於為顧客處理匯入匯款交易時,應有關匯款機構、中介機構、代理或子代理的要求, 向其披露顧客的個人訊息及/ 或交易資料及文件, 而無須事先徵詢顧客或尋求顧客之確認;及
(iii) 於為處理由顧客簽發的支票時,若顧客的支票戶口已被取消或沒有足夠金額支付 有關支票,應有關支票中所列的受款人( 如該票為「抬頭」支票) 或支票持有人( 如該票為「不記名」支票) 的要求, 向其披露顧客的支票戶口之狀態或結餘,而無須事先徵詢顧客或尋求顧客之確認;及
(iii)(iv) 應任何機關的要求及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 向其披露顧客的個人訊息及/或交易資料及文件, 而無須事先徵詢顧客或尋求顧客之確認。
14. 一般條款第 16.1 條將有以下修訂:
16 . 1 就有關由兩位或以上人士名義開立之戶口而言 ( a) 聯名戶口持有人就有關該戶口之所有協議、義務、權力、權利及債務須為共同及各別承擔; ( b) 在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逝世時,該戶口之貸項結餘 ( 若有) ,及聯名戶口持有人以聯名形式持有之任何種類之投資及財產在適用法律未有另行規定的情況下歸其他尚存者所有; ( c)貸項結餘及戶口中之所有財產應由顧客以聯權共有人之身份持有。若任何聯名戶 口持有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 i) 而該戶口的開戶文件指明各聯名戶口持有人可以個人名義就該戶口向銀行
發出指示或簽署文件, 該戶口將繼續運作, 但銀行將只接受、依賴或依據 由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之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的指示行事;
( ii) 而該戶口的開戶文件指明聯名戶口持有人須以聯名形式就該戶口向銀行發 出指示或簽署文件, 銀行將以全權酌情決定封鎖或凍結該戶口之運作( 除原有自動轉賬交易( 如有) 外), 直至法院就該精神上變得無行為能力的聯名戶口持有人頒布了有效的監護令而該監護令獲呈交至銀行。銀行在收到該監護令後, 將容許該戶口繼續運作, 但只會根據該監護令的條款及只接受、依賴或依據由該監護令中列出的監護人及/或任何獲該監護令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行事; 及
( iii) 為免生疑, 若銀行收到任何由( 精神上有行為能力的) 聯名戶口持有人
( 在本一般條款第 16 . 1( i) 條的情況下) 或監護人及/或任何獲監護令授權的
人士( 在本一般條款第 16 .1 ( ii) 條的情況下) 發出取消該戶口的指示, 銀 行將以該戶口的結餘或價值( 如有) 簽發一張受款人為該戶口所有聯名戶
口持有人的本票。
15. 一般條款第 17.1 條將有以下修訂:
17 . 1 若顧客之任何戶口結餘維持少於銀行所定的最低結存限額, 又或銀行不滿其運作情況, 則銀行有權在發出事先通知後取消或( 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 暫停該戶口而毋需給予任何原因。銀行亦可事先通知顧客, 但在毋需給予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取消或( 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 暫停任何顧客的戶口或終止或
( 在銀行認爲合適的任何期間内) 暫停任何服務。銀行將以郵寄方式寄送有關通
知至顧客最後為銀行所知之地址, 有關通知將由寄送日起計五( 5 ) 個曆日後視 作已經獲顧客接收, 但若有關通知被退回或未能成功送達, 顧客同意銀行可在本地其中一份英文及其中一份中文的報章上刊登有關通知, 則視為已經成功送達。如有需要, 有關通知可立即生效。在重新啓動任何戶口或撤銷任何戶口的暫停安排或向顧客提供任何服務之前, 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顧客必須滿足或同意某些條件。為免生疑問, 顧客確認銀行極可能只會在特殊情況下行使該權利, 例如以預防犯罪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
16. 下列第 17.5 條款應被加入到一般條款:
17 . 5 儘管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為預防犯罪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銀行可於收到任何機關向銀行發出基於合法因由的要求時,在毋需事先通知顧客及給予任何原因的情況下,取消任何顧客的戶口或終止任何服務及/ 或將該戶口結餘( 如有)及/ 或顧客資產( 如有) 交予該機關。
17. 下列第 18.5 條款應被加入到一般條款:
18 . 5 顧客同意銀行可於任何向其發送的結單、確認書、通知或通訊使用電子簽署。
18. 一般條款第 24 條將有以下修訂:
24 . 銀行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註冊人, C. E. 編號為 AAK 565 , 已獲註冊從事第 1 類
( 證券交易)、第 4 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 及第 9 類( 提供資產管理) 的受規管活動, 其主要業務地址為xxxxxxxx 000 xxxxx 00 x香港灣仔皇后大道 東 248 號大新金融中心 26 樓。
19. 下列第 10 條款應被加入到儲蓄戶口附加條款:
10 . 顧客同意銀行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向顧客發出 30 天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將顧客之存摺儲蓄戶口轉換成結單儲蓄戶口。
20. 支票戶口附加條款第 1 條將有以下修訂:
1. 顧客可以港幣及/ 或其他為銀行所接納的貨幣為單位開立一個或多個支票戶口, 在銀行同意下,顧客亦可以銀行同意的貨幣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 開立其他支票戶口。除非另有列明, 本附加條款的條文將適用於所有支票戶口。
21. 支票戶口附加條款第 3 條將有以下修訂:
3. 有關銀行簽發支票簿:-
( a) 顧客可填妥及簽署支票簿內載有的支票簿申請表並將之提交至銀行, 以申領 全新的支票簿。銀行可以全權酌情決定拒絕簽發支票簿。
( b) 銀行收到已填妥及簽署的支票簿申請表後, 會按顧客的指示將支票簿送交顧客本人、指派其送信員送交顧客、通過郵遞或其他方式寄往顧客的地址或顧客指定的其他地址, 顧客須承擔支票簿送遞的風險。
( c) 顧客收到支票簿後, 應仔細點算支票的數量, 並檢查支票上列出的序號、戶 口號碼及顧客名稱, 以避免出現任何差異。如顧客發現有任何問題, 應即時通知銀行。
22. 支票戶口附加條款第 5 條將有以下修訂:
5. 顧客在簽發支票時應小心行事,以防更改及防止欺詐或偽造。所有支票應以中文 或英文並以不褪色墨水或原子筆書寫,金額及數字應盡量靠左填寫以避免留下空 位。在以字體寫上的金額結尾應加上「整」字。顧客應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數字。
23. 支票戶口附加條款第 7 條將有以下修訂:
7. 顧客明白「不記名」支票可支付予支票持有人而「抬頭」支票只可支付予支票中所列的受款人。此外,劃線支票只可通過銀行戶口兌現, 則可提供額外的保障。因此,以投寄或其他方式送遞支票,必須將「或持票人」字眼刪去,並將支票劃線。
24. 支票戶口附加條款第 8 條將有以下修訂:
8. 銀行有權退回任何填寫不當的支票、經擅自塗改的支票、日期為超過要求兌現日期六個月的支票或(在不影響一般條款第 2 .9 條的情況下) 相關支票戶口內的資金 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支票, 並收取服務費。
25. 下列第 18、19 及 20 條款應被加入到支票戶口附加條款:
18 . 在不影響一般條款第 2 . 9 條的情況下, 銀行可拒絕支付任何簽名有待核實及確認的支票, 顧客在此情況下不得以支票不兌現或其他理由向銀行追索或要求賠償。
19 . 銀行結算透過分行櫃檯存入的支票一般所需的時間如下:-
( a) 若支票是於星期一至星期四被存入, 一般所需的時間為兩個辦公日( 定義見一般條款第 2 . 13 條); 及
( b) 若支票是於星期五被存入, 因星期六不是結算日, 一般所需的時間為三個辦公日。
為免生疑, 銀行於星期六收到的支票將視為於下一個辦公日被存入。
20 . 倘顧客是非香港公司, 則同意將促致自身遵守《非香港公司(披露公司名稱、成立為法團所在地方及成員的有限法律責任)規例》(第 622M 章)適用的規則和要求, 並承擔一切相關的費用及開支。若顧客的支票違反上述規例, 銀行不得視為已准許該
( 等) 違反, 且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
26. 下列第 7.11 條款應被加入到外匯遠期合約附加條款:
7.11 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第 571AL 章)
(「匯報規則」),銀行須向香港金融管理局營運之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中指明的所有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交易」)的資料。匯報規則附表 1 中有規定須就每項相關交易所提交的資料(「相關資料」)。 顧客同意銀行根據匯報規則匯報顧客與銀行之間進行的相關交易的相關資料。 顧客亦確認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不同司法管轄區之監管或政府機構施加的匯報要求,亦同意銀行為遵守該些匯報要求披露顧客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交易之相關資料)。
27. 海外證券服務附加條款的第一段將有以下修訂:
本附加條款(連同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適用於 2020 年 11 月 24 日或 之前在銀行開立的所有海外證券戶口(為避免疑問,於 2020 年 11 月 24 日之後在銀行開立的所有海外證券戶口均受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的約束)銀行提供的海外證券服務,本
附加條款應與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一併閱讀。如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與本附加條款的條文間存在任何抵觸,在抵觸的範圍內應以本附加條款的條文為準。
28. 以下銀行融資附加條款將被納入並成為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 -
銀行融資附加條款
除非在授信函 ( 定義見下文) 中明確排除以下合規相關條款, 否則以下合規相關條款適用於銀行授予顧客的任何銀行融資(「融資」), 並被視為顧客與銀行之間相關融資的授信函或融資協議( 或不時被修訂或補充) 的一部分(「授信函」):-
1. 顧客特此承諾 ( 及促使其擔保人/ 抵押品提供者),如顧客( 或其擔保人/ 抵押品提供者) 的獨資經營業務或合夥企業或董事/ 股東出現變化, 顧客 ( 或 ( 視乎情況) 其擔保人/ 抵押品提供者) 將儘快通知銀行。
2. 銀行可就銀行與顧客、顧客之任何授權簽署人或( 如適用) 獲顧客委任處理銀行事宜之人士在業務運作中與銀行電話交談之內容進行錄音。
3. 顧客將不時(按照銀行要求) 向銀行提供《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中規定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根據授信函, 銀行有權將該資料或信息用於銀行不時向顧客發送的客戶資料通知(「通知」), 中提及的用途, 以及為了該通知中提及的目的, 向該通知中提及的人士披露該資料或信息。
4. 在考慮顧客的與授信函相關的融資申請時, 銀行或會獲取和考慮由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xx氏商業資料( 香港) 有限公司提供的有關顧客及/ 或擔保人的信用報告。如果顧客及/ 或擔保人希望聯絡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xx氏商業資料(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項下的資料查閱請求或資料修正請求, 則可直接聯絡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美國xx氏商業資料
( 香港) 有限公司:
個人借款人/ 擔保人/ 擔保提供人: | 公司借款人/ 擔保人/ 擔保提供人 |
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 美國xx氏商業資料( 香港) 有限公司 |
消費者關係部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解決方案 |
香港xxxxxxx 00 xxxxxx 0 x 0 x | xxxx觀塘觀塘道 418 號創紀之城 5 期xxxxxx 00 x 0000 - 0000 x |
xxxx:( 000 ) 0000- 0000 | CCRA 熱線:( 852 ) 2516 - 1100 |
傳真:( 852) 2578 - 4425 | CCRA 傳真:( 852 ) 2960 - 4721 電子郵箱: ccra_enquiry@ dnb. com |
如果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xxxxxxxx( xx) 有限公司同意該資料修正請求,則銀行應按照顧客及/ 或擔保人的請求, 使用環聯資訊有限公司/ xxxxxxxx
( xx) 有限公司提供的新信用報告, 其中包括已修正的資料, 以重新考慮顧客的申請。
儘管有上述規定, 如顧客及/ 或擔保人為上市公司, 銀行將不會取得信用報告, 上述 關於信用報告取得的條款不適用於此類上市公司。
5. 受制於下文( g) 項規定, 顧客在接受授信函時即同意並承諾以下條款:
( a) 顧客承諾並同意, 受限於下述 ( b) 項規定, 任何在顧客應銀行要求所提供的或顧客與銀行交易過程中收集到的關於借款人的資料可披露給或由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使用或保存, 用於核實該資料或允許該類機構提供予其他機構, 用於以下目的: ( 1 ) 用於核實該顧客作為申請人或擔保人的信用和其他狀態審查; ( 2 ) 用於對顧客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在當前違約情形下的負債狀況進行合理監控; 及/ 或( 3 ) 協助追收債務。
(b) 對於有限公司顧客:
顧客可在提前九十(90)天向銀行發出書面通知(自銀行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的情況下,撤銷 (a) 項中所同意事項。
如顧客依據(b)(i) 項發出通知撤銷(a)項中所同意事項:
受制於下述第 VI 和 VII 條款,銀行可繼續依據 (a) 項規定披露資料直至依據 (b)(i)項所發出的撤銷通知到期;
銀行可將依據(b)(i)發出撤銷通知的事實通知所有銀行依據(a) 項允許披露資料的所有人;
銀行可將向銀行送達的撤銷通知視作同樣適用於先前顧客就銀行所給予的其他信貸(包括分期付款購買或租賃貸款)所作出的同意;
依據相關融資的條款及條件,銀行可在自銀行建議之日起終止該融資或其他向顧客所提供的融資;
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可繼續在其內部檔案中留存銀行向其提供的資料以供內部使用,但不得在其他機構索取信用報告時提供;
雖然有根據 (b)(i) 項中所述的撤銷同意,銀行仍可繼續將銀行向批發和零售商提供分期購買、租賃交易和貸款,為其他提供購買存貨資金的相關資料提供
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及
雖然有根據 (b)(i) 項中所述的撤銷同意,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類似服務提供者仍可繼續提供批發和零售商進行分期購買、租賃交易和貸款。用於購買存
貨的相關資料以及已經作為公開信息的其他資料。
(c) (對於有限公司顧客)受制於(b)項,該同意在以下情況下仍有效:
(i) 只要顧客與銀行維持賬戶關係及其後五(5)年期間;或
(ii) 如超過五(5)年,則在結清有關拖欠超過六十(60)日的欠款的日期之後五(5)年內。
(d) 對於為獨資經營或合夥企業的顧客或個人顧客,顧客如在終止賬戶關係時全額還款並且不從銀行再融資,則可在賬戶關係終止後五(5)年內,且在賬戶關係終止前五(5)年內賬戶未曾有付款違約超過六十(60)天的情況下,要求銀行讓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從其資料庫中刪除相關賬戶資料。
(e) 該同意由顧客(以借款人以)作出,如有不止一名於授信函下之借款人(「借款人」),則由各位借款人分別作出。
(f) 該同意為補充及不影響其他任何賬戶規定, 條款與條件以及其他約束借款人賬戶及/或銀行與借款人關係的合約,協議或文件中的約定或同意事項。
(g) 以上(a)至(f)項不適用於上市公司借款人(無論其年營業額如何)或年營業額超過 1 億港元的有限公司借款人(「規定」),原先不滿足此“規定”並因此向銀行作出該 同意(且未撤銷)的借款人除外,(a)至(f)項應繼續適用於該借款人。
6. 依據《銀行營運守則》,顧客接受授信函之時即已同意銀行就融資或任何後續的修改
/續期,不定期向融資擔保人或擔保提供人發送相關資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未償還貸款、賬戶結單、證明擔保義務的合約副本及逾期款項償還正式要求的副本。
7. 借款人承諾告知銀行:
(i) 借款人是否銀行集團(定義如下)之任何成員的任何一名董事、前任董事(過去十二 (12)個月之內)、控權人(定義如下)或僱員的親屬或配偶或該董事、前任董事、控權人、僱員或其直系家屬之受託人 (「受託人」);
(ii) 銀行或銀行任何一名董事或控權人或該董事或控權人的親屬是否為借款人的董事、合夥人,經理或代理人;
(iii) 銀行的任何一名董事或控權人或該董事或控權人的任何親屬就銀行授予借款人之任何銀行融資是否為借款人的擔保人;或
(iv) 銀行集團之任何成員的任何一名董事、前任董事(過去十二(12)個月之內)、行政總裁或控權人、該董事、前任董事(過去十二(12)個月之內)、行政總裁或控權人的任何親屬及/或受託人是否個別或共同地直接或間接持有借款人或借款人任何附屬公司 30%
或以上之股權,
(統稱「有關人仕」)。
如未進行此類告知,銀行即假定此借款人不存在此類關聯。如借款人在確認授信函後具有此類關聯,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銀行。
在授信函中,「 控權人」就任何公司而言,指(i)任何單獨或連同任何一名或多於一名相聯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一間公司或在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已發行股本百分之十或以上之人士; 或(ii) 其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公司的董事、或以該公司為附屬公司的另一間公司的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但分別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52(1)(B)條及第 52(1)(C)條委任為顧問或經理人不包括在內,又如所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獲得該等董事慣常按照行事的任何人僅是因為該等董事按照該人以專業身分所提供的意見而行事者,則該人亦不包括在內)。
「銀行集團」指大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其附屬公司、同系附屬公司,以及大新銀行集團有 限公司能對其行使控制的其他實體(包括特別目的實體);及「同系附屬公司」指大新銀行 集團有限公司控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大新金融集團有限公司)能夠對其行使控制的實體。若 屬以下情況,商號、合夥或非上市公司(「受控制實體」)視作由某人控制: (i) 該人擁有受控 制實體超過 50%的表決權;(ii) 該人根據一份與其他股東(或類似的表決權持有人)的協議, 控制受控制實體過半數表決權;(iii) 該人具有權利,可委任或罷免受控制實體的董事局(或類 似的管治團體)過半數成員;(iv) 受控制實體的董事局(或類似的管治團體)過半數成員的委任,是純粹由於該人行使其表決權;或 (v) 該人依據合約或其他方式而具有權力,對受控制實體 的管理或政策,發揮具支配性的影響力。
29. 附於此之海外證券服務附錄將被納入並成為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
以上修訂是為:
(i) 釐清以下事項之相關條款:「指示」的定義、顧客電子簽署的使用、對於顧客向銀行給予指示或作出申請時須符合的要求、銀行拒絕接受指示或申請的原因、個人密碼、裝置密碼、短訊一次性密碼、保安裝置及已登記之手提電話之使用及顧客相關的保密責任、銀行責任之限度、付款或轉帳、銀行終止或暫停顧客戶口或服務、支票戶口的開立、支票簿的簽發以及支票的處理;
(ii) 為與銀行有關以下的事項加入相關條款:討回及糾正誤轉資金、戶口號碼及
/ 或相關之合約/ 協議或產品編號的更改、處理顧客簽發的支票時的披露、當聯名戶口持有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如何處理聯名戶口、為預防犯罪
或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取消顧客戶口或將戶口結餘及/ 或資產交予機關、電子簽署的使用、將存摺儲蓄戶口轉換成結單儲蓄戶口以及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相關資料的匯報;及
(iii) 將銀行融資附加條款及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納入並成為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
閣下有權通知銀行終止閣下所有的賬戶,藉此拒絕接受上述之修訂。若 閣下於生效日或以後仍保留任何賬戶及/或繼續使用銀行的有關服務,則上述之修訂對 閣下具有約束力。請注意,若 閣下不接受上述之修訂,銀行將可能無法繼續為閣下提供有關賬戶或服務。如 閣下有任何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內聯絡銀行的分行職員或致電本銀行客戶服務熱線:
2828 8000(個人銀行客戶) 2828 8009(現金卡客戶)
2828 8008(328 營商理財客戶) 2828 7028(證券客戶)
2507 8122(企業銀行客戶)
*如是大新私人銀行客戶,請聯絡您的大新私人銀行客戶經理。
2022 年 11 月 1 日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注意:
本文件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錄
海外證券服務附錄
x附錄( 連同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下稱「銀行」) 之綜合章則及條款/ VIP 銀行服務綜合章則及條款( 下稱「綜合章則及條款」) 之適用條款, 包括但不限於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 適用於銀行提供的海外證券服務( 定義如下)。本附錄補充、編入並成為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一部分, 且可被不時修改、補充及恢復原狀。凡與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並與本附錄條文無不一致的綜合章則及條款將繼續適用於海外證券服務。特別是, 本附錄應與綜合章則及條
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一併閱讀。如綜合章則及條款與本附錄的條文間存在任何抵觸, 就海外證券服務及與該服務相關活動及交易而言, 在任何該等抵觸的範圍內, 應以本附錄條文為準。
對「附錄」之提述應指不時被修正、補充及恢復原狀之本附錄, 並包括其每份附件。
1. 釋義
1 . 1 在本附錄中, 以下字眼及字句應具有下文所賦予之意義:
「適用法律及規例」具有綜合章則及條款一般條款第 15 . 1 ( a) ( iii) 條所授予之涵義。
「海外證券」指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轄區上市或交易的任何證券( 定義見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 並按文意包括基本或參考資產為海外證券的結構性產品或衍生產品。銀行可不時自行及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及變更被列為「海外證券」的產品類型和範圍, 從而提供服務。為免生疑問, 在提及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 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證券」一詞, 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證券」, 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海外證券戶口」指顧客為獲提供海外證券服務而在銀行開立並維持的任何戶口及子戶口, 為免生疑問, 在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 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證券戶口」一詞, 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證券戶口」, 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海外證券服務」指銀行就海外證券所提供或供使用之服務, 包括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第 2 . 1 條所列服務。銀行可不時自行及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及變更其提供或供使用之海外證券服務的類型和範圍。
「海外結算戶口」指顧客為結算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 而在銀行開立並維持的多貨幣儲蓄戶口或其他類型戶口。為免生疑問, 在提及海外證券服務的文意中, 凡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中提述「結算戶口」一詞, 即應理解為包含「海外結算戶口」, 但文意另有要求者則作別論。
「服務提供者」指銀行就提供海外證券服務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委任或聘請的任何經紀人、交易商、保管人、寄存處及保管代理人、結算或交收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其委任人及代表。
「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
1 . 2 本文未界定的字眼及字句與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的字眼及字句之意義相同。
2. 服務
2 . 1 銀行獲委任向顧客提供海外證券服務。
3. 戶口
3 . 1 根據銀行協議, 銀行會以顧客的名義開立並維持:
( a) 一個或多個海外證券戶口, 藉此為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及活動, 記錄、存入及提取顧客之海外證券; 及
( b) 一個或多個海外結算戶口, 藉此為海外證券服務相關交易及活動, 記錄及扣除或存入顧客資金。
4. 保管條款
4 . 1 當顧客向銀行交付任何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 或因應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本附錄或銀行任何要求而向銀行作出該等交付時, 顧客應按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向銀行或銀行指定任何有關人士交付該等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 以及其他銀行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並自行承擔交付該等資料及文件之風險及費用。
顧客特此明確授權銀行, 將任何海外證券或相關資產以銀行名義寄存於銀行之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集體保管戶口或其他戶口, 但風險由顧客承擔。顧客亦授權銀行在服務提供者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合併戶口, 藉此執行和結算交易, 並為顧客及銀行其他顧客維持資產。銀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在服務提供者建立子戶口, 以便為銀行不同顧客記賬及記錄顧客資產及交易。除非銀行及顧客另行達成協議, 否則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相關資產應於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持有, 並且顧客應承擔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資產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讓或交付至另一司法管轄區之費用及風險。
4 . 2 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任何顧客的海外證券及資產均受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規限, 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 及其下規則, 包括《證券及期貨( 客戶款項) 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 I 章) 及《證券及期貨( 客戶證券) 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 H 章) 不同。顧客明白, 相較於在香港收到或持有的顧客資產享有的保護, 該等資產可能無法享有相同的保障, 而香港監管機構( 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可能無法於顧客進行交易之其他司法管轄區強迫執行監管機構或市場規則。顧客承認有關風險, 並會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
4 . 3 顧客承認, 銀行和服務提供者並無須向其再次交付從顧客或為顧客收到之相同海外證券。顧客同意, 他們可以向顧客再次交付類似數量、類型和描述之海外證券。
4 . 4 顧客同意, 於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持有之任何顧客資產可用以:( i) 履行對相關結算所之義務及/ 或 ( ii) 為顧客進行之交易支付佣金、經紀費、徵費及其他費用。顧客承認, 該等顧客資產也可用於履行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就為顧客完成交易而產生或附帶對其他人之責任。顧客同意, 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可保留顧客資金產生之利息。
5. 執行有關指示
5 . 1 銀行獲授權但並無義務就顧客發出或擬為發出之指示行事。指示僅可由顧客在銀行不時通知顧客的時間發出, 並且銀行保留隨時經其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調整、更改或限制時間的權利。顧客承認即使已有取消或修改要求, 有關指示仍可能無法被取消或修改, 而顧客仍需就有關指示的執行承擔責任。
5 . 2 特別是, 銀行可就海外證券交易設定截止時間。任何海外證券的任何交易指示, 如需在指示當天執行, 則必須在銀行不時建議的有關截止時間前發至銀行。銀行保留權 利, 隨時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修改截止時間。如顧客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之假日、非交易日或交易時段後發出指示, 則銀行可以但並無義務, 在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其後首個交易日執行指示, 惟該交易日亦須是香港營業日。
5 . 3 在不損害上述條款的原則下, 除非銀行另有協議, 否則在銀行於香港的營業時間以 外, 銀行將不接受任何關於結構性產品指示之任何更改或取消指示, 且顧客理解並同意接受由此產生的風險。此外, 在不損害上述條款及綜合章則及條款一般條款第 1 . 4
和 2 . 9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銀行有權隨時拒絕接受、信賴或依據顧客發出或擬為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 而無須向顧客提供任何理由。
5 . 4 顧客的海外證券交易可透過服務提供者執行, 並可作為交易的代理人或主事人行事。顧客授權銀行向其他人士( 包括服務提供者及其聯屬公司及經紀人) 提供和披露顧客指示資料, 以發布報價並方便執行有關指示。
5 . 5 服務提供者可為自身及聯屬公司, 就已執行或尚未執行之顧客指示下之相同產品, 執行自營交易或持倉。服務提供者、其聯屬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及僱員也可在其自身戶口買賣海外證券, 並可為自身戶口或他們其他顧客戶口, 持有與顧客指示相反的持 倉。在適用法律及規例規限下, 顧客明確授權銀行、服務提供者、其聯屬公司或經紀人, 就為顧客戶口賣出持倉的顧客指示充當買家, 或就為顧客戶口買入持倉的顧客指示充當賣家。
5 . 6 對服務提供者及其系統內非銀行可控制的任何延誤或故障, 銀行概不負責。
6. 海外證券買賣
6 . 1 顧客的所有指示, 特別是有關買賣海外證券的所有交易, 均應在有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其結算所( 如有) 不時修訂的的章程、規則、規例、則例、指示、慣例及習慣的規限下進行, 並且符合不時修訂的適用法律及規例, 以及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適用商業條款或協議。銀行根據該等法律、規則、規例、則例、指示、慣例及習慣以及商業條款或協議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顧客具約束力。
6 . 2 即使在綜合章則及條款載有任何相反規定, 顧客亦不得就並非由顧客擁有的海外證券
下達任何出售指示( 即涉及賣空的情況)。顧客承認並同意, 銀行不會接受賣空指 示, 並且顧客承諾在下達出售指示前向銀行提供銀行可能要求的海外證券所有權相關資料及/ 或擔保。如銀行不慎接受或執行任何賣空指示, 銀行可自行酌情決定取消交易, 或從市場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相關海外證券, 用於交付。無論在哪種情況下, 顧客均應全數彌償銀行就此招致的任何及全部損失及責任。
6 . 3 顧客承認並同意, 銀行有十足的權力及明確的權限委任、更換及/ 或終止委任其物色的任何服務提供者( 包括身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任何服務提供者), 銀行可透過該等服務提供者執行顧客的指示, 並在受限於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 從該等服務提供者處收取現金回佣或其他酬金。顧客特此同意銀行保留該等回佣及酬金, 並確認銀行無須就該等回佣及酬金向顧客作出交代。
6 . 4 如銀行按顧客的任何指示行事, 無論銀行擔任主事人或顧客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 人, 銀行結清任何交易的義務均取決於銀行或其結算代理人是否於銀行指定的日期或之前, 收到顧客或其代表應交付的款項( 如屬買入) 或海外證券( 如屬出售) 連同所有必要文件及資料。
6 . 5 顧客同意, 在任何期權或其他股權持倉到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開始之前, 銀行( 不論是自行或透過服務提供者) 可就海外證券戶口並無足夠股本或到期時可能沒有足夠的股本來行使或獲分配該等持倉, 然後持有由此產生之相關持倉, 將任何期權持倉或其他股權持倉平倉( 即斬倉)。顧客承認, 若期權長倉或短倉臨近到期, 而海外證券戶口並無或可能並無足夠股本以持有該相關持倉, 會產生嚴重風險( 包括相關產品在到期日至產品下個開市日期間的市場變動風險)。若銀行在到期前最後一個交易日開始前, 仍未將期權長倉或短倉或其他股權持倉平倉, 且在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下, 判斷該海外證券戶口在到期時持有不足夠或可能持有不足夠之相關持倉, 則銀行有權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 自行或透過服務提供者採取以下行動: ( i) 在到期前將部分或全部期權或股權平倉;( ii) 讓部分或全部期權到期( 即指示不予行使有關期權), 即使在到期時屬價內, 及/ 或 ( iii) 允許行使或獲分配部分或全部期權, 然後將部分或全部因此產生之持倉平倉。顧客不可申索由此產生之損失或利潤損失。
6 . 6 顧客特此承諾遵守適用於買賣和持有海外證券之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顧客將自行負責任何司法管轄區中與海外證券戶口中的海外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有關該等海外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交易相關的任何通知、存檔或其他要求。顧客同意採取銀行可能要求的有關行動, 以確保遵守任何該等法律及規例。在任何情況下, 銀行均無須就顧客未遵守上述法律、規則、規例或要求而承擔責任。顧客進一步同意,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 銀行無義務監察顧客之持倉, 或就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下適用於顧客之任何該類存檔、通知、申報、報告或披露義務, 以任何方式向顧客提供判斷、建議或協助。顧客應負責遵守投資或持有任何海外證券方面的所有適用限制、規限或資 格。
6 . 7 顧客承諾會及時向銀行提供與購買、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及持有任何海外證券的任何限制及規限相關的正確及準確的資料。就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海外證券的任何指示而言, 顧客須應要求向銀行提供令銀行滿意的任何必要資料及文件,以滿足適用法律及規例項下的任何及所有合法轉讓要求, 以及相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其結算所( 如有) 及服務提供者之要求。顧客應對銀行因遵守或未能遵守與此相關的任何相關要求而招致的任何延誤、開支、損失及損害賠償負責, 並就此對銀行作出補 償。
6 . 8 顧客同意銀行可對海外證券戶口設定持倉限制, 並可限制顧客可通過銀行執行、平倉及/ 或持有或獲得之未平倉持倉數目。顧客同意:( i) 不進行任何會超過該等持倉限制之交易;( ii) 銀行可隨時透過發行平倉或抵銷交易來減少未平倉持倉, 或要求顧客減少於銀行持有之未平倉持倉, 以及 ( iii) 銀行可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建立新持倉之指示。銀行可施加並執行該等限制、減少或拒絕, 不論適用法律和法規有否要求進行相同之限制、減少或拒絕。
6 . 9 顧客應遵守任何監管或自我監管機關或任何交易所設定的所有持倉限制。顧客同意,如其須向任何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提交持倉報告, 將立即通知銀行並提供任何該等持倉報告副本。就顧客因接近或超過銀行、其服務提供者、監管機 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設定之任何持倉限制而招致之任何損失, 銀行明示概不負責。顧客理解, 銀行並無義務且絕不以任何方式同意, 為顧客監察其任何交易活動及/ 或監察顧客有否遵守銀行、其服務提供者、任何監管機構、自我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設定之任何持倉限制。
6 . 10 顧客理解和承認外幣計值交易相關風險, 以及當外幣計值合約交易需要將合約貨幣面值轉換成另一貨幣時, 其損益將受貨幣利率波動影響。顧客承認並同意, 與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的任何交易有關的所有貨幣兌換風險均應由顧客承擔。如必須進行任何外匯交易或貨幣兌換, 方可執行任何海外證券交易, 銀行可按銀行參照當其時現行的市場行情, 以其自行酌情確定的方式及匯率, 將款項兌換為銀行自行酌情確定的貨幣,有關費用及因有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導致的任何虧損將由顧客自行承擔。任何該等貨幣兌換均將由銀行按照銀行絕對酌情確定的方式( 包括在主事人的基礎上) 於銀行絕對酌情確定的時間執行。顧客授權銀行從顧客的戶口扣除在執行貨幣兌換時招致的任何費用及開支。儘管有前述條文, 銀行保留隨時拒絕接受或執行顧客就貨幣兌換發出的任何指示的權利。
6 . 11 在不影響銀行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 顧客特此授權銀行、其代理人或服務提供者在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 a) 無須提前發出通知便可隨時處置顧客的海外證券, 以結清顧客欠付銀行或其任何相關實體( 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 的任何債務;
( b) 將為顧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 存放在另一金融機構或中介
機構, 以供向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提供金融融通;
( c) 將為顧客持有的任何海外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 存放在另一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 作為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履行和清償債務義務之擔保物; 及
( d) 根據銀行與任何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業務條款或協議, 接收、持有、使用及處理任何海外 證券及由此而獲得的任何收入。
6 . 12 若銀行行使綜合章則及條款及/ 或本附錄授予之權利或權限, 以結束銀行與顧客之間任何或所有合約, 及/ 或出售或處置任何海外證券, 則顧客同意, 銀行可就出售或處置收益( 以銀行在相關時間釐定的匯率) 進行認為適當的貨幣兌換交易, 以清償顧客欠銀行的任何未付實際或或有債務。
7. 確認書及成交單據
7 . 1 銀行將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規定時間及方式, 就海外證券交易向顧客提供確認書及成交單據。
7 . 2 顧客理解並承認, 銀行在確認書及成交單據中提供之資料, 以及銀行提供該等確認書及成交單據之時間, 將視乎銀行從服務提供者收到該等資料之內容及時間而定。特別是,顧客理解由於香港與相關海外市場或交易所之間存在時差, 交易確認可能有所延誤, 且可能無法在交易執行日同一天內向顧客提供。
7 . 3 顧客承認, 執行或取消之確認可能會出現延誤或錯誤( 包括因服務提供者造成之錯誤和延誤), 並可由交易所或服務提供者取消或調整。若有關交易由銀行或服務提供者確認為已執行, 惟其後由交易所、交易網絡或監管機構取消, 該已確認交易將被視為已取 消。若實際執行之指示與顧客指示一致, 則顧客將受其約束。
7 . 4 顧客同意, 若收到之任何確認書或成交單據中, 有任何不正確或不準確資料, 將立即通知銀行。若顧客未能通知或延誤通知, 則需對相關損失及結果承擔責任, 而銀行對之概不負責。
7 . 5 顧客承認, 銀行可為更正任何錯誤而調整其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 且顧客亦同意立即將任何獲錯誤分配之資產退還銀行。
8. 保證金及風險管理; 平倉及抵銷交易
8 . 1 保證金交易受限於交易所、結算所和監管機構之開倉及維護保證金要求, 亦受限於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施加之任何額外保證金要求( 簡稱「保證金要求」)。銀行或任何服務提供者可隨時修改保證金之要求, 顧客應確保其海外證券戶口和海外結算戶口隨時存
有足夠資產以符合保證金要求。若顧客資產不足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銀行有權拒絕任何指示。在顧客之保證金狀態被終止時, 顧客任何指令之處理或會有所延誤。銀行及服務提供者亦可對顧客戶口施加風險管理限制及要求(「風險管理要求」)。
8 . 2 除非適用法律及規例另有規定, 否則銀行並無義務在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行使其權利和補救措施前, 通知顧客未達到保證金要求或風險管理要求。顧客理解並同意, 銀行或其服務提供者有權隨時在任何市場以任何方式, 在顧客戶口中平倉或增持減低風險之持 倉, 以滿足保證金要求或風險管理要求, 而恕不事先通知顧客。顧客應負責並立即向銀行支付任何該等平倉使其戶口產生或於平倉隨後戶口內仍存在之任何差額。顧客應就與任何該類交易相關的所有行為、遺漏、成本、開支、費用、損失、索賠、處罰或責任,對銀行及服務提供者作出補償並使其免受損害。對顧客因任何該等平倉及該等平倉失敗或延誤而蒙受之任何損失, 銀行及服務提供者概不負責, 即使顧客隨後以較差或較不利價格重新建立其持倉。
8 . 3 儘管有上述條款, 若銀行或服務提供者為顧客執行指令, 惟顧客未有足夠資金或資產交付, 則銀行及服務提供者有權在不事先通知情況下進行平倉, 而顧客應就因有關平倉而造成之任何損失( 包括任何成本) 承擔責任, 且無權獲得因而產生之任何利潤。
9. 市場數據及報價
9 . 1 顧客同意訂立任何市場數據訂閱協議, 以便獲得任何市場數據, 且銀行獲授權向服務提供者提供已執行之市場數據協議。
9 . 2 顧客承認, 就銀行向顧客提供資料之目的, 銀行可或可不提供由第三方提供或產生之海外證券價格報價及數據。若銀行提供此類服務, 基於市場波動、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之延誤、時差, 以及銀行無法控制之其他因素, 有關報價及數據可能並非實時。顧客理解, 銀行並未獨立驗證, 亦不聲明或保證, 由第三方所提供資料之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
10. xx、保證及承諾
(a) 顧客有法律能力及權限,以簽訂並執行本附錄;
(b) 顧客有十足的權力及權限, 以履行本附錄條款中的義務及授予本附錄條款中的授權,
而若顧客為企業顧客, 則已採取一切必要行動或企業行動, 以批准履行該等義務
及授予該等授權;
(c) 顧客已獲得並符合所有必要和適當之許可、批准及授權,以簽訂並履行本附錄;
(d) 顧客所提供資料均為正確、準確、完整及最新。如所提供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顧客將立即通知銀行;
(e) 顧客具備足夠知識及經驗, 了解海外證券之屬性及風險;
(f) 除顧客外, 沒有人對其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擁有利益;
(g) 顧客不會因簽訂及履行本附錄而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
(h) 不存在對海外證券戶口和海外結算戶口中持有之資產的申索或產權負擔, 向銀行提供的則除外;
(i) 顧客的居籍所在國、顧客身為其居民的國家或顧客所在地方不限制顧客購買、銷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及持有任何海外證券。如顧客受限於任何限制( 無論是由於顧客居籍、居住地或其他情況變化), 顧客應立即通知銀行。
10 . 2 顧客進一步聲明並保證:
顧客的居住地、居籍所在國、成立或組建地並非以下國家, 亦非以下國家的公民:阿富汗、安哥拉、白俄羅斯、中非共和國、科特迪瓦( 象牙海岸)、古巴、朝鮮
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北韓)、剛果民主共和國、伊朗、伊拉克、利比亞、瑙魯、尼日利亞、塞拉利昂、索馬里、南xx、蘇丹、敘利亞、烏克蘭xx米亞地區、
津巴布韋, 或受香港政府或其機構制裁之國家或地區;
除非另行通知銀行, 否則顧客並不是非香港或非中國政府之高級政治人物;
顧客並未被列入金融行動任務組織國家發出之制裁清單, 包括但不限於美國財政部外資管控辦公室發出的《特別指定國民及被封鎖人士清單》和聯合國證券協議會發出的《綜合制裁清單》;
顧客僅代表自己進行交易, 而非代表其他人士進行交易, 不論是以被提名人、受託人、信託人或其他身份進行交易( 除非適用法律及規例允許並通知銀行) ; 及
顧客資金來源及財富來源, 以及透過海外證券戶口及海外結算戶口進行的任何轉帳及交易, 均作合法用途。
10 . 3 上述xx及保證應被視為在緊接每次為顧客進行交易或買賣或向或代表顧客提供任何服務前重新作出。
10 . 4 如顧客獲知任何上述xx及保證將或可能變得不正確, 顧客必須在獲知此事後立即並在該等xx及保證變得不正確前向銀行發出提前通知。如上述任何xx及保證已屬不正 確, 顧客亦必須立即通知銀行。
10 . 5 於不限制在綜合章則及條款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 銀行在收到顧客有關上述任何xx及保證可能變得不正確或已屬不正確的通知後:
銀行有權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 處置顧客持有的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 暫停 根據本文提供的服務及/ 或向顧客收取銀行不時招致或將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及開支, 以確保銀行、其代理人及服務提供者遵守或就上述各項引致的所有 適用法律及規例( 包括但不限於, 為向有關機構進行所有必要存檔招致的所有費 用、收費、成本及開支) ; 及
顧客應立即應銀行要求從海外證券戶口中提取所有海外證券及其他資產, 並採取及/ 或簽署銀行可能就此要求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
10 . 6 顧客應立即就針對銀行及受彌償人士( 定義見下文)( 提出的全部申索、訴訟、責任
( 無論為實有或或有) 及法律程序向銀行( 代其自身或作為其聯屬公司、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的受託人—「受彌償人士」) 作出全面彌償, 並承擔受彌償人士可能因、就或由於顧客違反上述任何xx及保證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 包括法律費用)。
11. 資料及保密
11 . 1 顧客同意可就在香港境外處理、持有或使用其資料, 而將其資料傳輸至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 並可就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將其資料傳輸給任何服務提供者( 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是境外)。
11 . 2 銀行獲明確授權, 可將銀行就顧客( 包括其實益擁有人及授權人士)、銀行根據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提供的服務、海外證券戶口、海外結算戶口, 及海外證券戶口及/ 或海外結算戶口中持有的海外證券、資金或其他資產, 以及為顧客進行之交易擁有的任何資料: ( a) 披露給任何服務提供者及其聯屬公司;( b) 應要求披露給( 無論是香港境內外的) 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自我監管機構; 及 ( c) 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或根據任何法院、審裁處或其他機構的任何法令、判決或指示進行披露。銀行亦獲授權向有關顧客海外證券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披露銀行就顧客( 包括顧客的姓名、地址、實益擁有人身份、職位及與顧客進行的交易及持倉) 及顧客海外證券而擁有的任何資料。顧客同意並允諾, 銀行服務提供者可向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政府、監管機
構、自我監管機構或其他必要方, 包括其聯屬公司和經紀人( 不論在香港境內外), 提供任何該等資料。
11 . 3 顧客承諾會向銀行提供其不時要求的資料, 以便銀行及/ 或服務提供者提供本文項下的服務, 或以便銀行及/ 或服務提供者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 或回應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自我監管機構的要求。顧客亦將在銀行認為確保遵守其內部政策和程序所必需的範圍內, 及時遵守銀行對資料、文件或其他資料的要求。
12. 稅項及其他付款
12 . 2 如果顧客變更稅務住所, 應提前 15 天以書面通知銀行。銀行將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因應顧客稅務住所之變更而是否繼續向其提供海外證券服務。顧客理解並承認, 銀行在收到所有可能需要之資料和文件後, 可能需要 5 個營業日或合理要求之更長處理時間, 以更新銀行記錄中的顧客稅務住所狀態。
13. 彌償
13 . 1 顧客同意, 彌償並保護銀行、其聯屬公司及服務提供者( 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及僱員) 免受就提供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的服務及/ 或因顧客在履行在綜合章則及條款時作出的 任何違責行為( 包括但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 因顧客未能在海外結算戶口中維護充 足的款項或未能在海外證券戶口中維護充足的證券合理招致的任何費用或引起的訴訟或 法律程序) 及/ 或在綜合章則及條款的強制執行, 而招致的所有申索、責任、損害賠償、損失及任何類型的合理費用及開支的損害, 以及就此受到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損害, 但由於銀行、其聯屬公司或服務提供者( 或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及僱員) 的疏忽或有意違 責招致者則作別論, 並且即使顧客與銀行間的任何戶口關係終止, 本彌償條款仍然有效。
13 . 2 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 如未有疏忽或故意過失, 均不應就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向顧客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就顧客因或在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 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按照綜合章則及條款履行其責任時而蒙受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而對顧客負責。
13 . 3 銀行、其聯屬公司、服務提供者及其各自的任何高級職員及僱員, 如未有疏忽或故意過失, 均不應就因任何理由而未能遵守或延遲遵守其在綜合章則及條款下之責任之任何損失而對顧客負責。
13 . 4 銀行、其聯屬公司及任何服務提供者均無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但如顧客就所有費用
及責任提供令其合理滿意的全面彌償( 作為採取該行動的前提條件), 則作別論。
14. 額外風險披露聲明
14 . 1 顧客同意承擔與投資海外證券或持有任何幣值之現金相關之所有風險和費用。顧客承認,銀行將不負責因國家風險而產生之特定國家損失或價值風險或其他限制, 包括投資和持 有特定國家或市場的海外證券及現金之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 ( i) 任何戰爭、恐怖主義、 暴動或內亂行為;( ii) 任何政府機構的投資、遣返或匯兌控制限制或國有化、徵用或其他行為;( iii) 任何貨幣之貶值或重新估值;( iv) 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變更, 以及 (v) 該國 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做法, 包括市場規則和條件。
14 . 2 顧客承認海外證券交易屬投機性質, 涉及高風險。外國市場和交易所對顧客之交易保護程度及類型或與香港交易所有所不同。在一般市場時間以外進行交易亦存在特殊風險,包括流動性較低、波動性較高、價格變動、無關聯市場, 以及影響價格及造成更大利差的新聞消息之風險。顧客表示了解並能承擔此等風險。顧客在交易前, 應熟悉相關司法管轄區內與其交易有關之任何規則。顧客應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尋求獨立專業建議,包括有關其本地司法管轄區和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之糾正類型詳情。
14 . 3 銀行根據本條款採取之任何交易、結算行為或步驟之所有貨幣兌換風險, 應由顧客承擔
14 . 4 顧客確認, 已閱讀並全面了解銀行向其提供之風險披露聲明。
15. 語言版本
15. 1 顧客特此確認, 銀行已按其選擇語言( 英文或中文) 向其解釋本附錄, 而顧客已按其選 擇語言收到並閱讀本附錄, 且了解並接受該等條款。如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件 1
美國
x附件適用於在美國上市或交易的海外證券服務( 若文意有此要求, 包括相關資產或參考資產為在美國上市或交易海外證券之結構性產品或衍生產品)( 簡稱「美國產品」)。本附件補充海外證券服務附錄。
倘若海外證券服務附錄及本附件有任何不一致, 則就美國產品的海外證券服務而言, 將以本附件之條款為準。
除非本附件另有定義, 海外證券服務附錄中界定的詞彙在用於本附件時具有相同涵義。
1. 定義
1.1 在本附件中, 下列用語應具以下意義:
「ADRs 」指美國預託證券。
「CEA 」指經修訂的美國《商品交易法》。
「CFTC 」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FTC 相關金融工具」指受 CFTC 掉期規定監管之「場外交易」金融工具。
「《多德- xxx法》」是指《多德-xxx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
「FINRA 」指美國金融業監管局。
「擔保」是指掉期一方就其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 對擔保人享有追索權之安排。就此等目的, 掉期一方對保證人擁有追索權, 惟該方需擁有有條件或無條件之法律執行權, 可就其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 從保證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款項。此外, 如在任何安排下, 保證人擁有有條件或無條件之法律執行權, 可就該交易對手在掉期下的義務, 從任何其他保證人接收或以其他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相關款項, 則該安排將被另一保證人視為該交易對手掉期下的義務之保證。
「NFA 」指美國全國期貨協會。
「OTC 交易股票」指「場外」交易的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SEC 」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重大風險子公司」指任何非美國子公司, 其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在最近一個完整的財務年度結束時,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規定計算, 在全球合併資產中擁有超過 500 億美元, 惟以下非美國子公司則除外:
( a) 為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或中間控股公司之子公司, 且受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理事會之統合監督和監管;
( b) 受子公司母國監督人的資本標準及監督, 這些標準及監督與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框架」相符, 並受一司法管轄區的未結算掉期保證金要求約束, 而該要求已由 CFTC 根據已發佈的未結算掉期保證金要求可比性審裁訂定為可相比擬; 或
( c) 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 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 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 子公司權益資本的三年期移動平均數, 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權益資本之三年期移動平均數百的分之五;
( i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 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 子公司總收入的三年移動平均數, 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收入總額之三年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十; 或
( iii) 根據美國通用會計準則, 於最近一個完整之財務年度結束時確定, 該子公司總資產的三年移動平均數等於或大於最終美國母公司實體綜合資產總額之三年移動平均數的百分之十。
「掉期」指 CEA 第 1 a( 47 ) 條和 CFTC 第 1 . 3 ( xxx) 條中定義之「掉期」。
「美國經紀人」指在美國進行交易的經紀人。
「美國 GAAP 」指美國通用會計準則。
「美國人士」指:
( a) 美國公民或居民;
( b) 於美國或其任何政治轄區建立或組織, 或根據其法律建立或組織之公司、合夥或其他實體;
( c) 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創建或組織, 或根據其法律創建或組織, 且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規視為國內法人之實體;
( d) 任何應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之遺產或信託, 而不論其收入來源;
( e) 任何公司、合夥、信託、遺產或其他實體, 當中有一個或多個 ( a)、( b)、( c)或 (d) 所述個人或實體, 單獨或作為團體直接或間接擁有其實益權益; 另外,如為公司或合夥, 則其主要成立目的為投資於未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註冊之證券;
( f) 一個美國國內法院能對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監督, 並由一個或多個美國人士有權控制其所有實質決定之信託;
( g) 於 1996 年 8 月 20 日已存在, 並在該日期前( 按美國相關庫務規例定義)被視為國內信託, 並選擇繼續被視為國內信託之信託;
( h) 任何公司、合夥或其他實體, 不論其公民身份、居籍、地點或居住地, 若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 任何互惠基金百分之十( 10 %) 或以上擁有權, 將透過此實體歸屬於任何美國人士;
( i) 符合 1933 年《證券法》公布第 S 條1中美國人士定義之任何人士; 或
( j) 導致銀行在進行證券交易過程中, 須使用美國州際貿易之任何人士。
「美國掉期交易商」指在美國進行交易的掉期交易商。
「W- 8 表格」指 W- 8 XXX、W- 8 XXX- E、W-8 ECI、W- 8 EXP 或 W- 8 IMY 表格, 以及美國國家稅務局訂明的其他表格, 而何種表格適用於顧客則視乎情況而定。
2. xx、保證及承諾
2.1 顧客向銀行提供以下保證、xx及承諾, 並作為對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第 10.1 條的補充:
( a) 除非顧客另有明確申報, 顧客並非美國人士, 並且沒有為任何美國人士行事或擔任任何美國人士之代表。
( b) 顧客並非下述任何「CFTC 美國人士」類別之美國人士:
( i) 任何身為美國居民的自然人;
( ii) 根據美國法律所組織、成立或建立, 或其主要營業地位於美國的合
1其中包括 (1) 任何受託人屬美國人士之任何信託;(2) 位於美國的外國實體之任何代理人或分公司, (3)由交易商或其他受託人,為美國人士之利益或戶口而持有之非全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 (4) 由在美國組織或成立之交易商或其他的受託人,或由(如為個人)美國居民持有之任何全
權委託戶口或類似戶口(不包括遺產或信託);以及 (5) 根據任何非美國司法管轄區法律而組織或成
立,主要目的為投資於未根據 1933 年《證券法》登記證券,由美國人士組織之任何合夥企業、公司或其他實體(不包括信託)。
夥、公司、信託、投資金融工具或其他法人。就本條款而言, 主要營業地指法人的人員、合作夥伴或經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和協調法人活動之地點。對於外部管理的投資金融工具, 該地方則是金融工具之經理主要作出指示、控制及協調其投資活動的辦公室;
( iii) 美國人士的戶口( 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 ; 或
( iv) 死亡時是美國居民之已故者的任何遺產;
( c) 顧客並不會歸類為重大風險子公司;
( d) 除非顧客在進行任何掉期交易之前及當時以書面另行通知, 否則顧客對銀行或任何交易對手在相關掉期義務並不受限於美國人士作出的擔保, 除非 ( i) 顧客在 CFTC 註冊為掉期交易商;( ii) 顧客的掉期受限於非金融實體之美國人士作出的擔保, 或 ( iii) 顧客本身低於 CFTC 規定下的掉期交易商最低限值, 並與 CFTC 註冊掉期交易商有關聯;
( e) 顧客並非於美國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董事、10 % 實益股東、決策人員或其聯屬人士;
( f) 在開立海外證券戶口時以及海外證券戶口持續開立期間的任何時間, 顧客均不會在該等海外證券戶口中持有或透過該等海外證券戶口交易於美國上市的任何以下公司的證券, 即:
( i) 顧客為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 可包括根據信託或其他文書獲得的投票權股份) 的 10 % 或 10 % 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
( ii) 顧客擔任該公司的直接或間接管理或其他決策職位;
( iii) 就直接或間接擁有或透過實益擁有權擁有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的 10 % 或 10 % 以上, 及直接或間接擔任該公司管理或其他決策職位的任何人士而言, 顧客為該等人士的近親( 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姻親)、在財務上對其依賴, 或是其財務的主要支援; 或
( iv) 顧客為共同控制該公司任何類別表決權證券的 10 % 或 10 % 以上的正式或非正式團體的成員;
( g) 顧客並非任何美國證券交易所或聯合交易所、FINRA 或任何美國證券公司、銀行、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之僱員或關聯人士;
( h) 顧客理解, 銀行並不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 亦不就企業行動提供建議, 而顧客不得依靠銀行可能提供的任何相關資料;
( i) 若顧客發出購買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的指示, 即承認該場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一般是直接與莊家、掉期交易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且不受任何交易所監督。顧客明確承認, 場外交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可能帶來重大風險, 包括交易對手不履行其交易義務之風險。顧客承認, 該等風險並不一定能得到抵銷, 顧客明確見證和保證將單獨承擔該等風險。顧客特此保證不會要求銀行就任何該等交易對手或與場外交
易股票及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相關其他風險承擔責任;
( j) 若顧客發出購買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的指示, 則將遵守執行經紀人或掉期交易商個別的要求, 並提供任何所需資料以確立顧客購買該場外交易股票或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之能力。
( k) 美國產品交易將透過一個或多個美國當地經紀人執行。顧客承認, 美國經紀人受制於各監管機構( 包括 50 個州份之州政府證券監管機構、SEC 及
FINRA) 所公布之規則。顧客承認, 該類義務可能需要銀行向美國經紀人提 供有關顧客、海外結算戶口和海外證券戶口的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機密資料。顧客保證不會就向任何美國經紀人、任何州政府證券監管機構、SEC 或
FINRA 提供此類資料之任何後果, 向銀行追究責任;
( l) 受 CFTC 監管金融工具交易可透過一個或多個美國當地掉期交易商進行。顧客承認, 美國掉期交易商受制於多個監管機構( 包括 SEC 及 FINRA) 所公布之規則。顧客承認, 該類義務可能需要銀行向美國掉期交易商提供有關顧客、海外結算戶口和海外證券戶口的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機密資料。顧客保證不會就向任何美國掉期交易商、CFTC 或 NFA 提供此類資料之任何後果, 向銀行追究責任;
( m) 顧客了解銀行將致力按其指示進行交易。銀行或美國經紀人可在美國產品交易中擔任買方和賣方之代理人或主事人( 並無風險) , 並可向雙方收取佣金或其他費用。美國經紀人所選擇之外匯匯率及其設定之融資費用及轉換費用, 可能並非顧客可得之最佳或最優惠匯率或費用。顧客承認, 美國經紀人及/ 或銀行可從部分或全部費用賺取收入, 包括以淨額計算買賣美國產品的交易利差。與指示相關之成本亦可包括當地市場和其他費用; 及
( n) 就 ADRs 而言:
( i) 連同指示收取之費用可包括 ADR 轉換成本。就 ADR 轉換而言, 任何實體促成 ADR 與相關普通股之互換以及在當地市場上執行交易之美國經紀人的作為或不作為, 皆為該實體而非銀行之作為或不作為。銀行對於是否採取此類行動概不負責;
( ii) 當顧客發出涉及 ADR 的指示時, 即明確授權銀行協助將該 ADR 轉換成普通股。顧客理解該指示為最終指示, 且不可撤銷; 及
( iii) 顧客須全權負責釐定, 有關 ADR 轉換如在企業行動期間進行, 是否可能導致參與銀行、美國經紀人或銀行停止接受轉換, 或以其他方式導致可申索事件, 而銀行將不就釐定過程向顧客提供建議或協助或以任何方式就結果負責。顧客同意將迅速支付或償還銀行在任何與普通股相關企業行動訴訟之前、期間或及後產生之任何索賠, 對此等索賠銀行概不負責, 亦不論其理由或有效性。
3. 稅項
3.1 顧客承認並同意, 若出現以下情況, 銀行將採用適用於顧客之最不優惠稅收協定利 率, 讓銀行或其代理人因應海外證券戶口或任何與海外證券有關交易, 根據海外證券服務附錄第 12.1 條, 代顧客扣除或預扣任何稅項、關稅、收費、費用或其他負債或
付款:
( a) 顧客於 W- 8 表格申報之稅收協定國家與銀行記錄中註明之住宅地址不一致;或
( b) 顧客的 W- 8 表格已過期。
4. 額外風險披露聲明
4.1 顧客應留意與投資美國產品相關之以下風險:
(a) 立法和監管風險
因應《多德-xxx法》已在美國通過, 相關規則制定及監管已作廣泛變更, 並已影響並將持續影響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參與者。根據《多德- xxx法》條款, SEC 已強制增加額外報告要求, 並預期將強制新增記錄要求。在美國聯邦監管機構實施《多德-xxx法》所有新規定之前, 尚未能確定有關規定之繁重程度。《多德- xxx法》將廣泛影響市場參與者, 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評級機構、按揭經紀人、儲蓄互助社、保險公司及證券商。市場或需數年方能釐清《多德- xxx法》對整個金融業的影響, 因此, 相關的持續不確定性或會令市場更為波動。此外, 最近亦有立法建議對《多德- xxx法》作出大量修
改。因此, 美國金融行業之監管環境存在重大的不確定性。
在美國, 部分衍生產品必須在受監管市場執行, 而大部分場外衍生產品必須提交予受監管結算所進行結算。提交予結算之場外交易, 將受制於相關結算所設定之最低開倉及變動保證金要 求, 以及可能存在的強制保證金要求。監管機構亦擁有廣泛之酌情決定權, 可對未結算場外衍生產品施加保證金要求。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亦已受制於新的業務行為標準、披露要求、報告及記錄要求、透明度要求、持倉限制、利益衝突限制及其他監管責任。保證金及監管要求將增加場外衍生產品交易商的整體成本。預期交易商將會嘗試以較高之費用或比較欠理想之經銷商標價, 至少將部分增加成本轉嫁予顧客等市場參與者。《多德-xxx法》及相應的全球監管對衍生產品市場整體影響非常不明確, 而場外衍生產品市場將如何適應此監管制度亦尚未明 朗。
(b) 相關市場監管
股本證券的市場受到廣泛監管。該等監管可能包括:( i) 彙報有關收購股本證券實益擁有權的要求、擁有權變更以及為變更或影響發行人控制權之安排作報告;( ii) 禁止根據重大非公開資料進行交易和操縱交易;( iii) 由發行人之「內幕人士」或重大實益擁有人從發行人股份或相 關特定交易中賺取的「短線」利潤;( iv) 發行人或聯屬公司發行或代其發售或回購證券及開始要約的程序、披露和實質要求;(v) 期權或其他金融工具中可持有的持倉規模之限制; 及( vi)為購買或持有股本證券而提供或取得信貸的限制。
5. 保證金披露聲明( 如適用)
5.1 在考慮保證金貸款時, 顧客應決定保證金安排是否適合自身的投資理念。重要的是,顧客要充分理解保證金證券交易的風險、規則和要求。
5.2 以下各段著重列出孖展買賣的部分重要事項:
( a) 孖展買賣會增加市場風險。孖展買賣會增加顧客的購買力, 使其可以運用投資本金購買更多證券。因此, 顧客承受市場波動的風險會隨之增加— 市場下滑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當顧客以保證金購買之證券價值下跌, 顧客或需向銀行提
供額外資金, 以避免強制出售在顧客戶口中的該等證券或其他證券。
( b) 下跌幅度並不限於顧客保證金戶口中之擔保價值。顧客以保證金購買證券, 即意味著就其部分交易向銀行借款。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和其他資產會作為抵押品質押, 以擔保該筆貸款。此等保證金交易的風險將更大, 顧客蒙受的損失可能會比不透過貸款進行交易更大。當顧客戶口中的證券價值下跌, 維持顧客貸款的擔保物價值亦隨之下跌。當抵押品價值低於維持保證金要求或銀行更高的
「券商」要求時, 銀行可以作出行動以保護其持倉。為彌補保證金不足, 銀行可向顧客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 即要求額外現金), 或賣出顧客戶口中的證 券。若放售該等證券未能彌補不足, 顧客將就任何差額承擔責任。
( c) 銀行可提出出售顧客戶口中任何證券, 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而無須通知顧客。銀行可以但無義務試圖與顧客一同處理保證金不足事宜; 惟市場情況或令銀行需未經顧客同意即迅速出售任何顧客的證券。由於證券為保證金貸款之抵押 品, 銀行有權決定出售哪些證券以保護其利益。即使銀行已與顧客聯絡並已提供顧客須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之具體日期, 銀行仍可採取必要步驟保護其財務利益, 包括立即出售該等證券, 而無須事先通知顧客。
( d) 銀行的「券商」開倉及維持保證金要求或超過聯邦儲備局及/ 或 FINRA 所定之要求。
( e) 銀行可隨時更改開倉保證金要求, 恕不事先通知。銀行也可隨時且無須事先通知, 對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為涉及更高風險之持倉施加更嚴格的要求; 例如, 較高的要求可能適用於交投疏落、屬投機性質或較大波動之證券, 或集中持倉之證券等。
( f) 銀行可隨時增加其「券商」保證金要求, 而無須事先書面通知顧客。銀行對
「券商」維持保證金要求的政策變更通常立即生效, 並可因而發出保證金催繳通知。顧客若未能滿足催繳通知, 或導致銀行將顧客戶口中之證券平倉或出 售。
( g) 銀行就是否需要額外抵押品、有關時限及金額, 保留絕對酌情決定權。例如,若戶口僅有一種證券或大量集中持有一種或多種證券; 或價格較低、交投疏落或波動較大之證券; 或若顧客部分抵押品屬於或成為受限制、非流通或非可融資, 則銀行可能需要額外的抵押品。銀行亦可考慮市場情況、顧客的資金資源或其他銀行根據當時情況認為相關之因素。
( h) 顧客並不享有保證金催繳通知延期權利。雖然在部分情況下, 顧客滿足保證金催繳通知時限或可獲延長, 惟顧客並無延期權利。
( i) 部分持有保證金貸款餘額並持有股息證券的戶口可能會收到「用以代替股息的替代性收入支付額」(「PIL」)。此款項或應作普通收入課稅。若應課稅戶口收到 PIL 而非收到合資格股息收入, 則亦可能收到銀行的追加信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