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与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在南宁市签署: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务集团”)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务集团”)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0 x
上市公司、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鉴于:
1. 上市公司与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于2012年11月30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以下简称为“《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并于2013年6月26号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2013年10月12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各方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未注入上市公司的泊位资产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进行了约定,并由北部湾港务集团、防城港务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2. 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进一步确认2013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拟注入公司码头范围,各方同意通过签署本协议进一步明确解决前述同业竞争问题的后续措施及安排等内容。
各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本协议与《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中的相关用语、措辞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
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以港口装卸、堆存为主的货运码头运营业务,未来亦将坚持此发展方向。在邮轮、客运等商业码头运营业务上上市公司缺乏所需的相关人员、客户等资源储备,且目前已有客运码头经营情况欠佳。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发展实际及发展战略,未来上市公司不会以经营邮轮码头、客运码头作为业务发展的重点,将集中精力发展以港口装卸、堆存为主的货运码头运营业务,致力于成为广西北部湾区域货运码头中心。
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综合考虑现状,经审慎分析拟进一步确认《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中拟注入上市公司的码头范围:
北部湾港务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承诺,未来拟注入上市公司的码头范围为广西北部湾区域内的货运码头,相关在建或未来计划建设的邮轮、客运码头不再注入上市公司。
第三条 生效及其他
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成立,并随《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生效而生效。
2. 本协议作为《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补充协议,系前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与《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三》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以《避免同业竞争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补充协议三》内容为准。
4.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由上市公司保管,供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签章页)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