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及網路ATM作業受委託廠商為「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社與受委託廠商並訂有保密協定,除要求善盡維護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之義務外,並嚴 格限制其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以確保客戶資訊之安全。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年 月 日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存款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最少五日)
已攜回本契約正本領回人簽收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存款人簽章:【簽名或蓋章】
責任
存 款 行:有限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分社
告知事項:
本社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及網路ATM作業受委託廠商為「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社與受委託廠商並訂有保密協定,除要求善盡維護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之義務外,並嚴格限制其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以確保客戶資訊之安全。
存款人茲為銀行業務服務之使用,經與 貴社協議,並經存款人攜回審閱條款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如經 貴社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形時, 貴社得逕行終止存款人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轉帳功能。第一條 本社資訊
(一)名稱: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二)申訴及免付費電話、服務專線:0800-321213、00-0000000、00-0000000。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國定假日除外)
(三)網址:xxxxx://xxxxx.xxx000.xxx.xx
(四)地址:xxxxxx 000 x
(x)xxxx:00-0000000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與 貴社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社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金融機構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 貴社或存款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訊息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行動裝置」: 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八、「行動應用程式」(Mobile Application;下稱 APP): 係指安裝於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
九、「快速登入」: 係指存戶與貴社完成行動裝置綁定並藉由指紋、人臉辨識等行動裝置內建驗證方式(依立約人所持有之行動 裝置與系統版本適用不同之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十、一次性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存款人於執行交易或設定服務使用 OTP 機制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 OTP 密碼至存款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或以推播方式發送至存款人己完成授權認證綁定之行動裝置,為確保網路交易安全,每次傳送 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限當筆交易有效之安全交易機制。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xxxxx://xxxxx.xxx000.xxx.xx),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前,應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 APP(應用程式)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洽服務電話詢問。
貴社應以一般民眾認知方式,告知存款人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社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維護網站正確性與安全性,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貴社應於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前述服務項目,以貴社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未來貴社新增或異動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服務項目,並經貴社於貴社網站公告該變動後之服務項目及其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約定事項、注意事項等)時,除貴社另有規定外,存戶毋需另立書面約定即可使用,存戶一經進入網路銀行 (含行動銀行)服務系統並使用該變動後之服務項目時,即視為存戶同意依該變動後之服務項目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同意受其約束。
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第 1 頁,共 4 頁
111.7.1,500 編號 A207
111.11 版
貴社及存款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社及存款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社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社及存款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社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存款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貴社或存款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社可確定存款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社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 貴社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貴社因存款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存款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社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款人,存款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以雙方約定方式向 貴社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社電腦自動處理,存款人發出電子文件傳送至 貴社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社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社後,於 貴社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 貴社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 貴社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時,貴社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存款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條 費用
x存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社□逕自本存戶之帳戶 內自動扣繳 印鑑章,□其它 。
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新臺幣 14 元。
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社應於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通知調整之內容。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社應於網頁上提供存款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存款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社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存款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社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 貴社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存款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存款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社所提供, 貴社僅同意存款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社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存款人於契約終止時,如 貴社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社與存款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貴社提供予與存款人初始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存款人須先更改初始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後,才能使用其它或約定之服務,此後得隨時自行變更密碼;本服務密碼變更作業事項依 貴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下:
一、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連續錯誤達 5 次或申請後 30 天內未變更,系統將自動停止網路銀行使用權限,存款人如擬恢復使用,應重新向 貴社辦理申請手續,重設後始得繼續使用。存款人超逾 12 個月未登入網路銀行,系統將暫停網路銀行功能,須依 貴社相關規定申請恢復,或重新辦理網路銀行。
二、使用行動裝置內建快速登入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指紋驗證、臉部辨識)取代「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驗證,啟用「裝置認證服務」後若變更使用者代號、使用者密碼,快速登入仍可正常執行。
三、為降低風險,存款人應不定期變更密碼。存款人使用權限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以原開戶行之原留印鑑重新申請初始密碼單,或依 貴社另行公告之方式申請使用之。
四、存戶登入後,若超過 5 分鐘未執行任何操作時,本服務自動將存戶自系統登出,以避免為他人所使用。存 戶如需繼續使用本服務,必須重新登入後才能執行。
五、存戶可臨櫃或線上啟用簡訊動態密碼,線上申請需使用本社任一帳戶晶片金融卡連結讀卡機,經金融卡密碼驗證程序無誤後始能啟用本服務功能。存戶變更約定之行動電話門號(限國內電信業者門號)接收簡訊動態密碼【OTP】,僅提供櫃檯申請。本社發送簡訊動態密碼【OTP】每次二分鐘內有效,逾時應重新操作後另發送簡訊動態密碼【OTP】。
存款人對 貴社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使用者代號及使用者密碼,應負保管之責。
第十三條 帳務日期歸屬
存款人辦理轉帳交易應於 15:30 完成,於 貴社帳務日期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 貴社當日帳務處理,劃分點以後之交易則歸屬次營業日帳務處理。
第十四條 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轉帳約定約定轉帳服務:
一、存款人使用約定轉帳功能,均需事先逐戶約定轉出入帳號,每一轉出帳戶每次最高轉出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及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參佰萬元整之約定(自動化轉帳合併計算),如約定之轉入帳戶為 貴社帳戶者,每次最高轉出限額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及每日最高限額新臺幣xx萬元整之約定。
二、存款人使用線上申請約定轉入帳號,每次最高轉帳限額新臺幣xxx整、每日最高轉帳限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每月最高轉帳限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自動化轉帳合併計算)
非約定帳號轉帳服務:
一、申請非約定轉帳服務須啟動簡訊動態密碼【OTP】發送功能,除「臨櫃」申請外,得使用晶片金融卡連結讀卡機透過本服務「線上」申請。
二、存款人使用非約定轉入帳號:每次最高轉帳限額新臺幣xxx整、每日最高轉帳限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每月最高轉帳限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整。(自動化轉帳合併計算)
三、當存戶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時, 貴社系統將自動發送 OTP 簡訊動態密碼至存戶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網路銀行轉帳限額, 貴社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並以公告及網站方式公開揭示。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貴社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 貴社及存款人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存款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 45 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社查明。
貴社應於每月對存款人以平信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存款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45 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社查明。
貴社對於存款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社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存款人。
存款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自動櫃員機查詢對帳、網路查詢對帳、至 貴社補登存摺對帳或由 貴社以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存款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 貴社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在重送)。
第十六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存款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社應協助存款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社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社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 貴社及存款人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存款人。
存款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款人通知 貴社,銀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社及存款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社及存款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社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社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貴社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社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 45 日。惟存款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
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 45 日,但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社負擔。
第十八條 資訊系統安全
貴社及存款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存款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 貴社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社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社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社負擔。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社及存款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存款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存款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社及存款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紀錄保存
貴社及存款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社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社及存款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終止契約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貴社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存款人。存款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社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款人終止本契約:
一、存款人未經 貴社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二、存款人受法院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存款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存款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如經 貴社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貴社得逕行終止客戶使用網路轉帳。
六、如屬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七、如有不配合 貴社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存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
源不願配合說明之情形。第二十四條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社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後,存款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存款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存款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存款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存款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社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社或存款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二十五條 文書送達
存款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存款人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社,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存款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時, 貴社仍以契約中存款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社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六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第二十七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存款人同意以 貴社所在地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八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二十九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 份,由 貴社及本存戶各執 份為憑。
此 致
責任
有限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