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x细则适用于在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辖区(指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及其分支机构业务管辖区域)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及其所属职工。如本细则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资金结算工作。管理中心所属各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五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五年内,并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
不得超过其本次购房屋拥有产权部分的金额或建修房所占产权部分的实际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以银行卡扣划方式还款且满 12 个月后,可每间隔 12 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借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按月偿还贷款的,不得再按年重复提取。
(三)支付自住租赁住房房租的,申请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及以上,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户合
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两万元,最低不得低于 1000 元。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产权人为多人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 1 元余额。如需办理住房公积贷款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提前部分还本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至少保留三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第六条 职工不存在为他人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情况,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后半年内未再就业的。因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受封存半年的时间限制。
第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 申请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不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
(三)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
3.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应先由单位持集资账户证明到管理中心审核备案,职工持
《集资建房协议》及交款书或房款发票到分中心、管理部窗口办理,《集资建房协议》的有效期为五年。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费用发票。
5.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 动产权证书》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 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书》。
6.职工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偿还住房贷款凭证(上年还款清册)。申请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时,只能转账提取。
7.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通过房产部门共享数据核实有无住房即可办理提取。无条件通过核实的,须提供租住所在地的无房证明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应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单
位下发的离、退休文件,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无须提供。
2.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限内未重新就业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职工,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4.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提取金额小于 2000 元的,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不进行公证。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提取资料:
1.受托代办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如需转入非提取申请人帐户的,还需得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昆仑银行中任意一家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携带或上传上述所需资料,到分中心、管理部业务柜面或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方式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支取条件的需说明不予办理原因。
第十六条 职工因购买、大修、翻建普通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提取公积金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指定银行的账户内。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转入个人名下的借记卡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或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要求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中心将根据《克拉
玛依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提取申请,中心可对提取申请进行真实性调查。如存在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管理中心可对申请人账户进行必要的限制,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参照《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x实施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