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协议签署页
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乙方: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95351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全部条
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条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港股通交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
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代理人)签字: (机构公章)
乙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
客户协议签署分支机构登记栏
经办人: 复核人: 日期:
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深市港股通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保证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三条 甲方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深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五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 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证券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七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存在冻结的证券的、有深港通账户持仓的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
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十条 甲方通过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委托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并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 相关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所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七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八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xxxx)x,xxxxxx,xx持有证券份额的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第二十条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二十三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
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十七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卖出港股通证券回笼资金可于T+3个港股通交易日日间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如有变动,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九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委托时,所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价和卖出参考价,并非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将在交易日日终,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换汇银行根据换汇净额进行换汇后确定。
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有可能因甲方发出委托时的参考汇率与清算交收时的最终结算汇率差异导致清算交收时甲方账户透支。甲方应关注汇率波动风险,及时在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透支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甲方发出一笔港股通交易委托时,将被收取一笔交易系统使用费,而该笔委托可能被分成多笔成交,在清算交收时,交易系统使用费根据最终的成交笔数进行计收。因此,甲方发出的单笔港股通交易委托因分笔成交所引发的交易系统使用费增加可能导致清算交收时甲方账户透支。
甲方应关注账户的成交情况,发现单笔委托分笔成交的,应及时在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避免透支情况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为进一步防范上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甲方账户透支情况的发生,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开通港股通交易时,乙方对甲方港股通账户所对应的资产账户内的资金设置最低保证金。乙方对最低保证金额度控制标准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汇率波动等情况,调整最低保证金额度的控制标准。
第三十六条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乙方暂不向甲方收取证券组合费。如有变动,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如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况,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
甲方港股通交易应付资金不足并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没有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选择参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规定或按发生交收违约的资金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与垫息。
甲方港股通交易应付资金不足并对乙方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限制转托管、限制撤指定、限制资金转出、对甲方账户内的全部资产进行冻结等措施,并要求甲方在乙方指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未在乙方指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的,乙方有权将相应资产进行处置,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处置的标的及处置时点。前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和支付相关违约金、垫息及其他处置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甲方;尚有不足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与乙方的约定交纳佣金及其他费用,相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录:港股通收费一览表》。
第三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也不得向乙方主张赔偿或其他责任。
第四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x协议第三十九、四十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十四条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总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六条 x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
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 第四十七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八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至乙方现场或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第五十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湘财证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附录:港股通收费一览表
港股通费用 | |||||
证券品种 | 柜台显示 | 包含内容 | 收费标准 | 缴付对象 | 是否为代扣代缴 |
股票及股票 ETF | 佣金 | 公司佣金 | 双边,标准佣金为成交金额的 0.2%。 | 公司 | 否 |
股票 | 印花税 | 港股通印花税 |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13%计收(取整到元, 不足一元港币按一元计)。 | 香港印花税署 | 是 |
股票及股票 ETF | 过户费 | 港股股份交收费 |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计收,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2 元港币及100 元港币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香港结算 | 是 |
股票及股票 ETF | 委托费 | 交易系统使用费 | 双边,每笔交易0.5元港币。 | 联交所 | 是 |
股票及股票 ETF | 其他费 | 交易征费 |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7%计收,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香港证监会 | 是 |
交易费 | 双边0.00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联交所 | 是 | ||
财汇局交易征费 |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015%计收,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 香港财务汇报局 | 是 |
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本风险揭示书并签字。此风险揭示书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签署的《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协议》,共同构成您委托证券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协议。您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 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 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符合相应条件的股票或股票ETF,可以作为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3.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4.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5.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6.投资者应注意,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7.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8.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9.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10.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11.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 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12.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13.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14.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15.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16.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17.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18.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19.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20.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21.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22.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23.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24.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
险。
25.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
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26.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27.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28.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臵,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29.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深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
30.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3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32.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 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33.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进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34.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35.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36.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37.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38.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
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9.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臵;
(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40.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41.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42.在投资者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投资者不得注销证券账户;投资者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投资者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特别提示:
1.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应合法,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非法代客交易的情形。
2.不得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或为他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便利。
3.请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理性从事证券投资,切勿轻信以承诺收益为诱饵的各类非法证券活动。
4.当在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应通过正确、理性的方式进行维权,必要时可向湘财证券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5.可通过关注“湘财证券投教基地”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知识。
本人/机构已阅读、知晓并完全理解以上《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
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资金账号: 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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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