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A 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国际击剑联合会或亚洲击剑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锦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比赛;由 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击剑比赛或跨省(区、市)的国际击剑比赛。
中国击剑协会 击剑比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举办击剑比赛的积极性,规范击剑比赛管理工作,促进击剑运动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普及与推广击剑运动,根据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承办或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中国击剑协会”等字样的击剑比赛。
第二章 国际击剑比赛
第三条 在华举办的国际击剑比赛,按照“计划报批,分类审批”的办法进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国际击剑比赛按照主办方、比赛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 A、B、 C 三类。
第五条 A 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国际击剑联合会或亚洲击剑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锦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比赛;由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击剑比赛或跨省(区、市)的国际击剑比赛。
A 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 B 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B 类国际击剑比赛,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C 类国际击剑比赛包括: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击剑比赛;由
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击剑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击剑比赛。
C 类国际击剑比赛,实行报备制,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第八条 除上述 A、B、C 类国际击剑比赛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
商业性、群众性国际击剑比赛,比赛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报送体育总局或相关单位、中国击剑协会审批。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未经国际击剑联合会和亚洲击剑联合会认可,击剑比赛名称
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 全国击剑比赛
第十条 根据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名录内的“全国击剑锦标赛”、“全国击剑冠军赛”、“全国击剑青年锦标赛”由中国击剑协会主办,并按照本办法说明的程序确定比赛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名录外的击剑比赛,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承办。中国击剑协会将可根据承办单位需要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十二条 由中国击剑协会主办或参与共同主办的击剑比赛(以下简称“中国击剑协会比赛”),其名称可使用“中国”、“全国”、“国家”、 “中华”、“中国击剑协会”等字样。
其他击剑比赛不得使用上述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四章 击剑比赛的申办与比赛承办单位的确定
第十三条 申办 A、B、C 类国际击剑比赛,须按照相关国际体育组织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由中国击剑协会审查并根据本办法履行国内审批程序后,提交至相关国际体育组织。
第十四条 申办全国击剑比赛,须于比赛前一年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击剑协会比赛的申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比赛规模和性质相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拥有与比赛规模和性质相当的办赛经费;
(四)已落实比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六条 申办中国击剑协会比赛,应首先取得比赛举办地所属本协会会员协会的同意与支持。
第十七条 击剑比赛申办报告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办赛宗旨和理由;
二、拟申办比赛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三、建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中国击剑协会收到申办报告及材料后,将对建议比赛举办地的办赛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酌情选派技术代表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办赛条件的赛区,中国击剑协会将其列入新赛季击剑竞赛计划,并综合考虑国际组织安排、申办单位意向、参赛单位意见以及击剑运动发展需要安排竞赛日程。
第二十条 中国击剑协会将与比赛申办单位商定合作办赛有关事宜,约定办赛标准与条件,签订办赛协议。
第二十一条 举办击剑比赛需要办理的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卫生、临建等其他审批手续,比赛申办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已列入计划的比赛如变更比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须按照与申办比赛相同的程序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五章 击剑比赛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成功申办比赛后,申办单位自动转成比赛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中国击剑协会对比赛组织运行工作进行赛前、赛中与赛
后的管理、指导与监督。中国击剑协会选派比赛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比赛
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办赛标准,并向中国击剑协会提交比赛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际击剑比赛裁判员由相关国际组织选调,全国击剑比
赛裁判员由中国击剑协会选调。
第二十六条 中国击剑协会将根据比赛筹办工作需要向比赛承办单 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照统一、公开的标准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比赛承办单位也可自行寻求符合击剑比赛标准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 比赛承办单位须根据办赛协议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标准 与要求、《中国击剑协会比赛操作手册》实施比赛各项筹备与组织工作,确保比赛安全、公平、顺利举行。
第二十八条 办赛水平较高、参赛人员满意度高的赛区,中国击剑协会将视客观条件给予荣誉与物质奖励;比赛筹备与组织工作不符合标准的赛区,将被取消击剑比赛的承办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所有参赛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击剑协会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中国击剑协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