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保罗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FAPESP”)依照 Law nº 5.918,于 1960 年 10 月 18 日成立,总部设在 Rua Pio XI, 1500, Alto da Lapa, São Paulo, SP, 在 CNPJ 注册,注册号为 r nº 43.828.151/0001-45, 根据上述法律第 11 条第a 款规定, 以及 1962 年 5 月 23 日由 40.132号法案通过的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代表人为金会主席 Celso Lafer...
北京大学与
圣保罗研究基金会科研合作协议
圣保罗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FAPESP”)依照 Law nº 5.918,于 1960 年 10 月 18 日成立,总部设在 Rua Xxx XX, 1500, Alto da Lapa, São Xxxxx, SP, 在 CNPJ 注册,注册号为 r nº 43.828.151/0001-45, 根据上述法律第 11 条第a 款规定, 以及 1962 年 5 月 23 日由 40.132号法案通过的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代表人为金会主席 Xxxxx Xxxxx 博士、教授,他经由圣保罗州州长法令任命,该任命令刊登在 2013 年 7 月 30 日的《圣保罗州官方公报》中。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建校于 1898 年,现任校长xxx教授。FAPESP 与北大共同称为“双方”。
鉴于加强北大与巴西圣保罗州之间的科研合作意义重大,双方希望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合作;
鉴于两国都有进一步加强彼此科研团体之间联系的需求,同时鼓励在两国研究中心之间建立新形式合作;
鉴于双方希望在共同关注的领域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方面的合作,以此进一步促进双边合作;双方同意达成以下条款:
1. 协议目的
通过签署此合作协议,并通过为双方的联合研究项目提供资金,北大与巴西圣保罗州研究人员之间将开展科研和技术合作。
2. 合作方式
双方将在遵循国际公约、两国法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开展以下形式的合作:
1) 在双方共同关注的领域联合开展研究项目,交换知识与研究成果;
2) 组织科学研讨、特别研讨会、座谈会,以及双方同意开展的其它形式的科研会议,以加强两国相关研究所与科研团体的交流,探索将来合作领域。
3) 为圣保罗州与北京大学之间共同进行科研合作项目奠定基础而开展的交流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访、研讨会和双边科学论坛;
i. 有关科研交流活动,双方应共同起草研究计划。
3. 科研领域
x协议第一条中提及的科研活动可涉及所有知识领域,双方可通过指导委员会明确感兴趣的合作领域,征召研究计划。
4. 协议实施
1) 双方应依据本协议第二条款,并遵守科研相关程序、协议,双方所在国的法律以及各自预算来确定开展一项或多项科研活动。
2) 双方各自任命一位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负责维持此协议以及起草各项研究计划。
3) 涉及具体活动时,双方应依照协议,选用最合适的方式执行,这些方式包括代表团会见、研讨会、往来函件等。
4) 各方要依据自身的标准和规定接受并审核研究计划。计划经过审核之后,双方通过会面确定最终采纳的研究计划。
5) 经由双方以及指导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商定一套提交和审核研究计划的联合流程。
5. 资金来源
针对每项通过审核的研究项目,北大和 FAPESP 分别依照本国的规定和预算,负责为各自的研究团队(北大方面为北大的研究团队,FAPESP 方面为圣保罗州的研究团队)提供资金。
依照本协议,双方将共同出资 20 万美元(每一方 10 万美元)用于选定的研究项目。
6. 知识产权
1)双方同意,通过此协议而达成或实施的各项行动,如果产生了具有商业价值和知识
产权的成果,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范。项目参与者应遵守为研究团队出资方的知识产权政策。
2) 若成果的知识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则相关方面应本着诚信原则,在评估双方的贡献程度之后,签订联合所有协议,以便规定所有权行使的条件。
7. 协议期限
1)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经由双方同意,可通过书面修订案的方式对协议进行延期。
2) 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可终止此协议。
3) 本协议终止时,已通过审批或已经开始的项目将不受影响,双方仍应该在项目有效的期限内为这些项目提供资金。
8. 沟通联络
双方之间相互的沟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且发送到下列地址或联系人: 1) FAPESP
Rua Xxx XX, 1500 – Alto da Lapa
CEP 05468-901 – São Xxxxx / SP – Brasil e-mail: xx@xxxxxx.xx
Att.: Scientific Director
2) 北大
Prof. Xxxxxxxx Xx Vice Provost
Vice Xxxx, School of Life Sciences Email: xx_xxxxxxxx@xxx.xxx.xx
9. 协议修订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附录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10. 其他条款
1) 除非经过双方同意另作决定,否则双方各自负担与该提议相关的行政费用。
2) 本协议符合两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并依照双方的预算情况进行实施。
3) 在本协议下,双方应按照最高道德和法律标准为科研提供资金。
4) 双方本着真诚的态度达成此协议,所以就此协议执行和遵守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和/或对协议条款理解出现偏差,双方应该共同商议,形成书面文件进行解决。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此协议立即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需要在某一方告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之前,共同商定如何完成进行中的各项活动。
此协议中文、英语与葡萄牙语一式两份,内容相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签署日期
北京大学 xxx 校长 | 圣保罗研究基金会 Xxxxx Xxxxx 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