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學生宿舍場地出租廠商提洗衣機、烘衣機服務契約書(稿)
立契約書人:國立金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提供場所給乙方設置洗衣機、烘衣機,提供甲xxx自助洗衣烘乾相關之服務,雙方就下述事項達成合意,特立本契約書用資遵守。
第一條 營業場所
甲方提供學生宿舍場地(一舍、二舍、三舍)空間供乙方放洗衣機、烘乾機,以提供全校師生自助洗衣烘乾服務。
第二條 合約期限
x合約期限自 100 年 9 月 16 日起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止。第三條 場地管理費及水電費
合約期間內乙方每年9 月30 日前應支付甲方場地租金新台幣 **** 元整(本合約場管費總計****元整)。
合約期間內乙方每月支付甲方每台洗衣機水電費新台幣***元整,烘衣機每月電費為***元。廠商應於每季(1、4、7、10 月)當季 10 日前支付甲方電費新台幣 *** 元整(本合約電費總計****元整。
場地使用費若有遲付之情事,經甲方定期催告仍未支付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四條 設置場所
洗衣機及烘乾機應存放於甲方指定裝機地點,若需遷移他處,應經甲方同意並由乙方負責遷移,乙方必要時得進入裝機地點,檢查標的物之保管使用情形,但應事先通知甲方並於甲方工作時間內為之。
第五條 洗衣機及烘乾機數量及使用
乙方提供 20 台容量 10 公斤(含)以上之洗衣機及烘衣機 13 台,日後如有機器不敷使用或閒置過久時,經雙方同意,得增減其數量。乙方應於機上標明使用方法、計價方式、服務電話。
第六條 維修保養
洗衣機及烘乾機之保養維修由乙方負責,乙方應提供必要之檢查保養,及對於正常使用狀況下發生之故障,負責免費維修,以保持機器之良好狀態,如無法修復或每月叫修未修復完成達 5 次以上且不含保養,維護,乙方至遲於 3 日內應更換相同或同等級之標的物,如無法更換,甲方得解除契約。本契約之服務均於乙方之工作時間內(週一至週五 8:30~17:
30、不含國定假日)為之。
甲方不得自行或委由他人員保養維修,並應使用乙方提供之消耗用品,以確保標的物之良好運作,如有違反前述之情事影響機器之良好運作,經查屬實可不列入叫修次數。
第七條 機器之保管
甲方保管使用時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對於機器及其標示表徵不得有變更、污衊、出賣、出租、質押、毀壞或其他處分或損害乙方權益之情事。
甲方應確保標的物不受法律上或實質上之侵害(如強制執行、留置等),如有侵害發生,甲方應出面證明標的物為乙方所有,並立即通知乙方及依乙方之指示處理。
乙方放置於場所之機器設備或耗材如發生被毀損、偷盜等情事,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除
提供必要之調查協助外,不負任何賠償之責。第八條 雙方關係
甲方提供場所給乙方設置洗衣機及烘乾機,提供洗衣及烘乾等相關之服務,雙方各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或假藉甲方附屬機構之名義對外為任何行為,乙方對外之一切行為概予甲方無關,如因而造成甲方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如利用甲方或假藉甲方附屬機構之名義對外為行為,甲方得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如乙方仍未停止,甲方得終止契約。
非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契約及其所生之權利義務移轉他人。第十條 合約終止
乙方若未依本合約規定進行機器之保養、修護、及提供相關服務所需之所有耗材,經甲方
定期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契約期間內,甲乙雙方欲提前終止本契約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一條 合約到期
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所有合約內容之情事延長 10 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撤機前甲乙雙方仍應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
x契約之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份數
x契約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雙方另訂協議作為附件。本契約之附表、附件均為契約之一部份。
立契約書人甲方
機關名稱: 法定代理人:地址:
乙方
印
公司名稱:
印
法定代理人:
地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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