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0 汉诺威工业博览会
参展条款
申请展位的参展商在提交《参展申请表》时必须法定义务接受所有以下有关 HANNOVER MESSE 2020 参展条款。本条款构成参展商参加本次展览会的法律基础。
第一部分:HANNOVER MESSE 2020 参展特定条款
⚫ 参展前提
此次展览会主要面向生产商,经销商 / 进口商也可作为参展商,但他们必须拥有德国境内独家经销权。一家公司的相似产品只可以租赁一个展位。如果一家公司租赁了几个展位,则必须将相似的产品集中在一个展位上展出。
只有展出产品属于本展览会正式展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公司 / 企业方可参展。
展览会不允许展品范围之外的产品展出,除非它们为展品的必备辅助物件。组织单位有权移走展品范围之外的一切产品。
禁止向个人或商业人员在现场进行零售或现金销售活动,尤其是展品实物或样品的销售。零售或现金销售是指参展商在展馆内进行有偿商品转让或提供付费服务的行为。有偿商品转让或提供付费服务(现金、支票、信用卡或任何其他形式)只能在展览会结束后进行。
参展商有权免费赠送其展品,或签订其他合同。
⚫ 参展费用及付款截止日期
参展费用是由展位费、展商信息录入费、展位开面费、预交服务费四项内容构成。参展商收到的参展费付款通知书中涉及的费用将由上述四项构 成。
I. 参展费用
1. 展位租金
标准展位:人民币 4,800 元 / 平方米
(2019 年 9 月 15 日前报名,享受优惠价人民币 4,600 元 / 平方米)
光地展位:人民币 3,800 元 / 平方米
(2019 年 9 月 15 日前报名,享受优惠价人民币 3,600 元 / 平方米)
2. 信息录入及市场推广费
人民币 3,500 元 / 公司
3. 展位开面费
x申请 2 面(含 2 面)以上开面的展位,加收费用如下:
2 面开:展位租金的 20%
3 面开:展位租金的 40%
4 面开:展位租金的 60%
4. 预交服务费
该项费用将被用于支付参展商申请服务之用。组织单位将于展会结束后根据参展商实际申请的服务总费用较之其已支付的预交服务费的差价,以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参展商进行结算,届时该结算清单将传真 / 邮件给参展商。
预交服务费: 人民币 500 元 / 平方米
II 分展商费用:人民币 11,000 元 / 公司
(包含展位费用及信息录入费)
III 增值税:以上所列费用已包含德国法定增值税。
IV 付款条款
1. 参展商在提交参展申请表后的 5 个工作日之内,须支付预定面积展位租金的 50%预付款,组织单位出具相应收款凭证。至此参展申请开始生效。
2. 参展商收到“ 展位确认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须按照实际确认面积支付剩余的参展费用。2020 年 1 月 30 日前所有款项必须支
付。若到规定日期仍未受到付款,付款违约条款自动生效。
3. 若参展商付款违约,组织单位有权向该参展商征收自付款截止日期起、应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追加滞纳金。无论是否追加滞纳金,参展商迟延付款超过 30 日的,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参展合同,预交服务费抵做违约金不予退回。
4. 参展相关的服务费用须在该服务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组织单位以确保该服务得以实施。
5. 汇款申请及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及相关银行手续费均由付款方(即参展商)承担。
第二部分:参加由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在德国汉诺威展览中心举行的展览会必须遵照的一般条款
1. 总则
一般条款适用于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在汉诺威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该条款是对参展商接受的特定条款(第一部分)的补充。
只有在该一般条款预计可行范围内,才允许向第三方转移由此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及义务。
2. 合同缔结
申请参展必须填写完整的“参展申请表”并提交。参展商在收到组织单位的展位确认书后,参展商与组织单位之间关于展位租赁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正式生效。
3. 展位分配
组织单位负责分配展位。由于展览会分为不同的专业馆,因此,组织单位会根据各专业馆的展品类型来安排展位;同时,也会根据各专业馆内的主题,将展位安排到最合适的区域。
如遇特殊情况,组织单位有权重新分配展位,移动或关闭展馆或展厅的进出口,以及进行其他必要改动, 参展商应当无条件服从。组织单位有权对参展商进行甄选,不符合展会范围的企业将取消参展。
4. 展位搭建设计与展品规范
组织单位负责中国展团的整体展位搭建,中国展团的参展商有义务确保其所在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受破坏,如发生任何由参展商造成的设备和设施的损坏或遗失,组织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商做出赔偿。
如参展商自行安排展位搭建,则该展位的设计、搭建和安全均由参展商负责,参展商应该确保其展台的设计以及搭建符合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的安全须知以及规定,同时遵守安全技术部门的条款。
展位内的展示介绍必须确保不会对xx展位产生视觉或声音影响。此外,公共通道和xx展位地面部分不能被阻塞。展位在展会开放时间内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场并摆放展品;所有须运行的展品将接受德国技术部门的安全运行测试,在未得到技术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允许开机运行;同时,未登记过的产品不允许开机运行。如有参展商违规,组织单位有权禁止该展示。若遇反复违规而引起不满和阻挠的,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参展合同,并立即生效,该展商所付参展费不予退还。
组织单位有权移走违反竞争法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或是展会展品范围之外的展品。
禁止列出针对供应商以及顾客的展品价格细节或进行针对该展品的销售行为。
禁止在展会现场进行零售或现金销售活动(直接销售)以及提供付费服务的行为。如遇特殊情况,参见参展特定条款。
参展商只能在自己的展位上进行洽谈与接待活动。
在展会开放期间内,对于提前撤展的参展商,主办方将收取 20%的参展费用(最少人民币 10,000元)作为罚金。
5. 分展商
只有在注册材料中清楚地批准成为分展商,多家公司才可共用一个展位。参展商必须填写申请表格中关于分展商的表格并付应付之款项,并获得组织单位的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展位。
6. 支付条款
参展商必须在付款截止日期之前支付款项(请见第一部分参展特定条款)。于开展之前完成所有必须款项之全额支付是使用展位、获得进馆证和录入展览会会刊的先决条件。
参展商必须向组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全额支付总金额。全部款项必须全额汇入付款通知中的指定帐号。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的,组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有权要求参展商支付滞纳金。若出现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参展商,组织单位有权终止参展合同。
参展商只能针对应付参展费用、服务费用及其他无可置疑且具有法律效应的、产生于合同关系的索赔进行反索赔。如果参展商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组织单位可以保留其展品和展位内设备并有权拍卖或销售其展品。拍卖或销售展品所得收入在扣除拍卖或销售环节发生的费用后将被用来抵消参展商所欠款项。
7. 保留条款
所有的服务都在能力范围内提供。
组织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罢工,不可抗力,参展商数量不足)延迟、缩减、临时取消整个或部分展览会。若完全或部分延迟或缩减展览会,则合同适用于新的展期,除非参展商在被告之调整后的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已确定的费用将不予任何折扣,而参展商由于信任展会运作而发生的费用也不予补偿。
在合理的特殊情况下,组织单位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保留展会重新排期、变更开展地点、提前结束展会、缩短展期、展会终止和关闭部分场地及完全取消展会的权利。导致采取上述措施的特殊情况指: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如按照原计划进行或继续进行展会将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不可抗力和政府监管机构指令等。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组织单位在展会开展前一个月内取消整个展会,参展商须支付整体参展费用的 25%作为先期准备和预付成本的补偿。展会取消之后,组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不再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和职责。
由于上述外在原因导致组织单位须对展会重新排期、变更开展地点和缩短展会时间的,参展商须接受新的合同条款。对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条款的,参展商须在组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发布变更通知后的两周内书面表达终止合同的意愿,并须支付整体参展费用的 25%作为先期准备和预付成本的补偿。
由于商业原因导致组织单位取消展会的,组织单位须退回参展商已付展位费和尚未发生的服务费用。
8. 免责条款
组织单位对产品和展位装置的损坏不负责任,也不承担由雇员和其他代表所引起的损坏的任何责任,但由于恶意或严重疏忽情况下造成的损坏除外。这些排他责任也适用于展位装置或展品根据留置权由组织单位看管的情况。这些排他责任不会因展馆安全措施而削弱。
组织单位对由于租赁事宜的失误,由于在展位面积分配、展位搭建,或展位设计批准,参展商会刊录入方面的错误信息,以及由于展位面积调整和其他不良服务导致的问题,并且没有及时得到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免除任何降低租金的要求,同时也免除参展商遭受的伤害和损失的所有责任——除非是由于其雇员及其他代表的恶意破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情况。
组织单位建议参展商自行安排运输和展览保险。展团参展商请参照“展商服务手册”。
若参展商因延误签证办理时间而造成预约签证时间过晚无法办理签证,或因自身原因被使馆拒 签,导致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组织单位不承担责任,无义务赔偿损失。
9. 提前终止参展合同
在参展商办理参展申请手续后,即使组织单位同意其完全或部分撤消参展,参展商仍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条款如下:
⚫ 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撤消:参展合同中涉
及的参展费用的 25%;
⚫ 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后,2020 年 1 月 31 日前撤消:参展合同中涉及的参展费用的 50%;
⚫ 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后撤消:参展合同中涉及
的参展费用的 100%。
10. 补充条款
参展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展览馆使用规章制度、正式展品目录以及在展会开始前派发给参展商的组织单位信息、参展条款、参展商服务手册、技术及其他规则。
11. 索赔,手续,执行地点和裁决地点
参展商向组织单位提出的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从展览会结束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的索赔被视为有效。
本条款或其他补充规定以外的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有签字的传真件亦可。
合同仅适用于德国法律;xx的文本为正式官方文本。合同的裁决地和执行地为德国汉诺威,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中欧仲裁中心,仲裁语言为德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