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公务卡申请人/公务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甲方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其中手机号码应与甲方一一对应,如有因 甲方办理附属卡等使用同一手机号的合理情形,甲方应出具相关说明。如甲方拒绝配合提供,或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合 法、有效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申请资料须由甲 方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保留相 关申请资料无须退还,乙方将对申请资料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出于相关信用卡业务(审核甲方的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进行贷后管理、处理甲方的个人征信异议等)或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
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政府机关及其数据库、公安机关及其数据库、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学信网、乙方集团成员(含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乙方服务合作方(信用卡礼品/服务合作供应商、为乙方提供上述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联名卡合作方、信用卡增值服务供应商、保险服务合作方、数据服务合作方、合作卡组织等,下同),查询、留存及应用(处理、打印、传递)甲方的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及评分、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缴税及公积金信息、诉讼与案件信息、交易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在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甲方需要配合所属单位向乙方提供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等基本身份信息资料,用于建立公务卡账户。公务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乙方定期向其所属单位财务指定联系人传送交易币种、金额、日期等的交易数据,用于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报销、分析等。甲方同意并授权其所属单位或单位财务指定联系人对其持有的公务卡进行管理,如调整固定及临时额度、注销等,甲方对上述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联系所属单位或授权人进行销卡。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出于相关信用卡业务(如审核甲方的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请、进行贷后管理、处理甲方的个人征信异议等)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具体个人信息范围按照人行征信报告要求内容执行,如个人基本信息、信
息概要和借贷交易信息明细等),包含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
生的逾期信息、不良信息。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悉,如甲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乙方会将因此产生的甲方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百行征信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或系统报送,并在甲方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甲方同意上述授权表明乙方可以依据本授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查询甲方相关信息,而无需再逐一向甲方另行获取授权。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乙方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或催收函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或按本合约变更的联络信息为准。上述通知行为将可能会使对应服务合作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乙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乙方的行为。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办卡服务、用卡服务、分期付款服务等综合化服务的目的,或甲方因参加乙方营销活动而获得礼品/返现等,乙方可通过短信、电话外呼等方式为甲方提供营销服务,并视情况将其必要信息(姓名、手机号码、邮寄地址等)披露给乙方附属机构、与乙方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信用卡项下合作方、信用卡礼品/服务合作供应商等,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乙方服务合作方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及其附属卡的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
关闭该营销服务,或者通过回复短信自带退订码关闭接收营销短信服务。乙方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乙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甲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及其附属卡申领人同意在申请联名信用卡时一并申请成为联名方会员,亦完全知悉并了解联名方会
员俱乐部的各项规定,并接受其相关服务条款。
甲方对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有效期至甲方信用卡账户注销之日止。但乙方有权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规定之目的继续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
当甲方有关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
x0000-0000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其他乙方认可的渠道(如智能柜台、缤纷生活 APP 或手机银行等)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在甲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以及在进行催收和追偿债务等工作时,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向依法拥有和掌握甲方信息的第三方进一步查询并获取甲方个人信息,对获取的甲方信息进行处理、传递和使用,将甲方个人资料及信用情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如乙方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服务合作方等机构。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相关客户信息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导致乙方未能及时服务及告知甲方的事项由甲方承担过失责任。
甲方通过非乙方认可的正规途径申领乙方信用卡,给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并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在某信用卡产品已停发,不再为产品提供服务支持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提供换卡或销卡服务。
2.乙方将依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
乙方将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
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
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甲方在名下任一信用卡账户存款或还款,则甲方名下的该信用卡账户和其他信用卡可用额度会相应提高;该信用卡账户和其他信用卡账户额度、分期付款总体额度、附属卡额度、预借现金额度将会相应恢复,上述情况在信用卡账户状态异常或额度不共享时例外。
乙方将依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甲 方信用卡及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调整、冻结账户、销户 销卡等),并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渠道消息的方式告知甲方。 乙方可对超过 6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并将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等电子渠道消息的方式明确告知甲方。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 13 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乙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3.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实体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甲方在申请资料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
4.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激活需
通过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境内外消费、分期付
款、取现、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不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xxxxxx,xx)x方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ATM 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自助渠道进行查询、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其中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须遵从国家外汇管理相关限额规定。
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口令,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如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甲方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手机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
甲方已完全知悉 ATM 机、存取款一体机或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转,请甲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甲方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默认为乙方上述渠道的限额,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乙方柜面办理。甲方已完全知悉网上渠道(如电脑端、手机端以及其他互联网交易等)凭甲方卡片信息(甲方卡片信息包含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或手机验证码交易(如
消费、分期、转账等)的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开通网上
支付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网上交易。甲方向乙方申领的个人信用卡(不含服务‘三农’的惠农信用卡)
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甲方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的有关规定。甲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乙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含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5.如甲方使用银联单标识信用卡,则仅能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 ATM 机上进行交易。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6.如甲方使用银联及国际卡组织双标识信用卡,并在境内外贴有 “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 ATM 机上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除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
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 POS 机、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以交易当地货币结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甲方选择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等特殊服务或与国际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的除外。甲方在乙方电子渠道等部分渠道申请信用卡时,如甲方希望使用单一人民币记账业务,需甲方后续办理开通。)。当甲方以当地币种交易,且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致时,以卡片外币币种清算。
7.乙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支持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使用此类卡片,甲方可在贴有“银联”标识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甲方可根据风险偏好,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缤纷生活、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电话,或前往乙方网点等方式自行开通或关闭此项服务。
小额免密免签为乙方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的一项银行卡小额快速支付服务,主要用于公交地铁、餐饮、百货商店、超市、加油站等便民消费,满足快速结账需求。当甲方使用具有“闪付”功能的金融 IC 卡或支持“银联手机闪付”的移动设备,在境内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具体由中国银联规定)以下的“闪付”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移动设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在付款凭证上签名。银联 IC 卡小额免密免签单日累计金额上限为 3000元。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APP、客服电话、营业厅柜面等方式修改交易限额、开通或关闭该服务。关闭该服务后,在部分商户小于一
定金额(具体由中国银联规定)以下的“闪付”交易有可能会因无法
输入密码而导致失败,甲方可改为插卡方式完成交易。
为了保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已联合中国银联建立了银联芯片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快速支付服务“风险全额赔付”保障机制。对于正常用卡客户发生的双免盗用损失,经过核实确认可得到全额赔付。甲方可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电话、营业厅柜台等方式申请赔付。
甲方使用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具备电子现金账户的银联 IC 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电子现金脱机交易。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在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使用乙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乙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甲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转账充值需输入转出卡片的交易密码。
甲方使用带有非接触标识的 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卡,可在贴有 “VISA”、 “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标识且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非接触式交易。
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小额免密免签交易、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非接触式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甲方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8.如甲方申请开通单一人民币记账功能,则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 POS 机、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
当地币种与卡片外币币种不一致时,当地币种按卡组织官网外汇卖出
牌价汇率折算成卡片外币币种(万事达卡组织采用交易日期汇率,其他卡组织采用入账日期汇率),乙方以卡片外币币种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入账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通过外卡组织
(VISA、万事达、JCB、美国运通等)的退税、退货、返现等交易因结汇相关规定,计入卡片外币账户。信用卡的外币账户是钞户,甲方向信用卡账户汇款时,按照现钞记入外币账户。
9.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乙方工作人员无权代甲方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 ATM 机、电话银行、商户消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移动设备卡绑定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电子查询密码以及手机验证码等信息。
凡使用密码、手机验证码、指纹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设备卡、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如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等)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
签字非本人所为、交易凭证上无签字(插卡交易)、密码非本人输入
或未输入密码、移动设备卡非本人绑定、付款码非本人出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针对上述交易,乙方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乙方信用卡支持无卡、移动设备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甲方使用相关支付方式,应当知晓并理解相关使用规则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甲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
(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或商户账户。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甲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甲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甲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
(如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等)。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验证信息。甲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甲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0.甲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
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如甲方被经设区
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甲方在乙方所有信用卡账户 5 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 年内不得在乙方新开立账户。按照监管要求,惩戒期满后,如甲方在乙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乙方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公务卡持卡人所在单位即将或正在面临半停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合并、分立、承包、租赁、兼并、资产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情况,乙方有权停止该单位项下所有持卡人公务卡的使用。
11.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涉案账户所有业务(不收不付)。乙方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 3 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的,乙方有权将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除甲方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1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1)甲方开立信用卡账户自激活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
(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将恢复其非柜面业务)。
(2)乙方发现甲方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为多人(自然人)同时使用的,非本人号码且无法证明合理性的。
(3)乙方发现甲方开立信用卡账户及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
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乙方仍然认定甲方账户可疑的。
13.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互联网、 MOTO 类交易等),甲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 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等)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甲方选择在互联网、MOTO 类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或甲方直接向银行提供的甲方卡号、有效期和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和/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动态口令认证工具、手机验证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将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于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4.甲方不得以和乙方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收单机构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
15.信用卡丢失或被窃时,甲方应及时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
(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8610-
66086569)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且后台受理成功后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
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电子现金账户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6.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失,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8610-
66086569)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换卡手续或补制密码手 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 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甲方可前往乙方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 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 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甲方应将旧卡交还乙方,旧卡电子现金账 户余额在乙方规定时间内全部转移至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如遇信用 卡密码遗忘情况,甲方可通过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
手机银行、缤纷生活 APP、网上银行、智能柜台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按规定办理改密手续。
17.乙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但不同的信用卡产品有效期不同,过期卡片自动失效。若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50 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乙方视同甲方继续使用信用卡,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更换新卡服务。更换新卡后,以本合约或本合约完成修订并公告生效的版本为准。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账户,乙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历史用卡记录
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甲方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
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18.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向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填写销户申请书或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
(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8610-
66086569)办理销户,并交回信用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或按乙方规 定销毁信用卡。自甲方递交或提出销户申请 45 天之日起,乙方为其 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甲方应清偿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 清偿。甲方未全额清偿的,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 的信用卡欠款,乙方保留相应追索权利。
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书面指定和撤销,单位应 对所有单位卡项下全部欠款向乙方承担清偿责任。
主卡终止后,据其发出的所有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主卡及附属卡均已终止情况下,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及所有附属卡持卡人仍需负责清偿一切通过使用主卡及所有附属卡所进行交易的全部欠款。
如甲方申请以信用卡分期还款方式将其租用或购买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提供商品及/或服务的供货商,且乙方已批准并全部支付或同意支付该款项,则在信用卡申请销户时,一切未清偿的分期欠款视作到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全部付清。甲方申请信用卡销户时,对于之前与任何及所有第三方认可或订立的关于定期/经常以信用卡支付款项的安排,甲方应及时终止。
甲方持有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可自行选择消费电
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支取余额。
19.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
20.甲方需遵守乙方制定的积分回馈计划,详见乙方对外公布的
《“中银积分 365”积分回馈计划规则及条款》。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2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交易外的交易)从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
(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 20-50 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账单内全部欠款的,全部欠款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如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将收取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以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甲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每期应计入账单还款额×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 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您已还款金额)×5%)。
2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
卡账户。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透支利息,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对应的年化利率为 19.9%(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个别产品利率浮动见产品说明书),按月计收复利。年化利率折算案例详见中国银行官网公示。
23.除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明确约定计付利息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
日;外币存款按年结息,每年 12 月 20 日为结息日。存款按结息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妥当日乙方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外币账户资金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小额存款上限。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24.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
相关费用,包括年费、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还款违约金、资信证明服务费、查询手续费、其他综合服务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乙方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分期付款的收费标准及具体业务规则以乙方官方网站等渠道的公示内容或双方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为准。
25.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
殊情况下,甲方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
的其他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除外。对于到期换卡、挂失补卡、重置卡,即使新卡未激活,但旧卡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部分特殊工艺制卡和 IP 主题卡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将于卡片激活时产生,并于卡片生成后的首个账单中显示;核发新卡、挂失补卡、到期换卡或任何情况下的重置换卡均收取。甲方信用卡激活后收取年费,卡片未激活则不收取年费。卡片激活后的首个账单日为年费收取日,此后每年的年费均在此日期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收取。
乙方信用卡年费减免规则一般包括不减免年费、免收固定期限的 年费、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如果甲方的卡片为免收固定期 限的年费,免年费期限是以卡片申请成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 x则不会收取年费;如果甲方的卡片为消费满额满笔免收下一年年费,则甲方在年费收取日前消费满足相关条件后,不会被收取下一年年费;取现、转账以及消费退货类交易不计入免年费消费笔数和金额。
第四条 对账单及还款
26.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预留乙方的地址、手机或邮箱发送,甲方在账单日起 15 天内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信用卡账单有欠款,不能更改账单日。
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
(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27.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 30 天内向乙方查对,否
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乙方提交乙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
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
/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请求进行查证。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查证认定责任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甲方所为,甲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8.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以至乙方境 内任一营业网点柜台、智能柜台、ATM 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 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 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若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有欠款,甲方可凭对账 单记录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相关规定,使用人民币向乙方购买外汇偿还欠款,所购外汇资金将直接转入甲方 信用卡账户,不得提取外币现钞。信用卡默认开通外币账单自动购汇 功能,同一张信用卡如到期还款日甲方人民币账户有存款,外币账户 有欠款,乙方将默认在到期还款日将甲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多余存款 按照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 工作日汇率)进行自动购汇,以偿还甲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若甲 方信用卡外币账户有存款,人民币账户有欠款,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需甲方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乙方境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结汇。
甲方可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或主动还款的方式偿还信用卡欠款。甲
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甲方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其指定扣款
账户内有足够金额偿还信用卡欠款,并核对账单中显示扣款账号,以确保乙方扣款成功。甲方并在此授权乙方于约定日期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还款金额,乙方将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中扣除已有全部余额,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或扣款金额不足时,甲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否则甲方将支付透支利息等额外款项。
甲方名下如有多个信用卡账户,可开通合并还款功能,公务卡账户除外。开通该功能后,甲方只需在名下任一人民币账户还款即可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所有欠款,但如果甲方向名下外币账户还款,则不能偿还名下人民币账户的欠款,只能偿还名下相同币种的外币欠款。如甲方未开通合并还款功能,需分别向每个账户还款。还款顺序为先进行购汇还款,再进行自动还款,最后进行合并还款。
29.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先偿还附属卡欠款,再偿还名下其他主卡欠款。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该部分非现金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前述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
30.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 1 至 90 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
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 91 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31.甲方如未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他与乙方的相关
合约或未按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或甲方拒绝
配合乙方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乙方出于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规定、基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必要;或因与其他第三方(甲方、乙方之外的自然人、单位)发生纠纷导致乙方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侵权、恐怖融资、刑事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或未能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或个人贷款;或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已过期、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或疑似存在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等信息不符;或签订信用卡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或提交并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新增授信等操作;限制甲方的透支消费及透支取现交易;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其信用额度、冻结甲方持有的本行卡片、通过司法途径冻结甲方持有的他行卡片、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未偿还款项视(含未结清分期计划)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交易,要求甲方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自行购买第三方保险服务并在取得保险理赔后将债权转移至保险服务合作方,自
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通过媒体或相关渠道公告或司法途径(如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甲方信用卡,终止与甲方业务关系,拒绝继续提供服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甲方资金而致乙方资金被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扣划甲方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乙方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在划扣甲方账户资金时,如账户币种与信用卡欠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款时乙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附则
32.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甲方构成乙方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33.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等办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章程、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提前公告通知甲方。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甲方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本合
约,甲方在本合约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乙方发行的所有信用卡
均受本合约约束。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通知均指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24 小时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 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或官方网站等对外发布公告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甲方。
34.如甲方使用短信服务,乙方会对甲方信用卡申请表中指定的 手机号码发出“短信提示服务”,内容包括(1)产品及服务的信息资 料;(2)交易提示短信、网上交易手机验证码等,甲方应妥善保管使 用,不得向任何人或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引致的风 险和损失。因手机号码问题、漫游服务配套问题、移动通讯公司网络 或其它技术问题等导致甲方未能及时正确接收短信,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通过乙方认可渠道修改手机号码,以最终修改后的手机号码为 准。
35.如甲方持有的信用卡产品包含保险权益(以实际产品权益为准),则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作为投保人为甲方订立相关保险合同并认可相关保险金额。
36.在乙方或甲方终止本合约后,甲方须办理销户手续。
37.甲方申请专向分期额度时,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要求甲方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一定的抵质押担保。甲方追加共同还款人或保证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应遵守本合约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38.本合约经甲方同意后(甲方表达同意的方式包含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甲方在乙方智能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缤纷生活APP、“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信用卡网上申请页面等电
子化渠道签字或勾选同意、甲方在乙方电话外呼等渠道语音表示同意
等),自乙方批准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正式核准甲方销户的次日终止。
39.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直接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仲裁相关事项。
40.乙方按甲方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唯一通讯地址(申请表中勾选的单位地址或住宅地址作为唯一通讯地址,未选或多选视为指定单位地址为唯一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催收函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甲方上述联络信息如有变更, 应及时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x0000-00000000)
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其他乙方认可的渠道如智能柜台、缤纷生活 APP 或手机银行等办理信息变更手续。乙方按甲方申请表中指定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预留的手机号码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41.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
42.甲方同意,上述唯一通讯地址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甲方向法院
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书面确认的地址为准。
43.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乙方和法院、甲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44.如甲方同意法律文书适用于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需甲方提供准确的电子送达地址。如甲方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不正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据程序告知乙方和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将由甲方自身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45.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境内 0000000000 或 4006695569,境外x0000-00000000 或+8610-
66086569。甲方如有投诉建议,可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服电话转人工服务或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或通过中国银行门户网站、手机银行等其他渠道进行反馈办理。
46.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约中的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充分提示,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7.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的重要提示》、信用卡相关使用指南及业务规则文件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甲方可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上述文件。其他文件与本合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