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2024 年 10 月 31 日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霸菱韓國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
2024 年 10 月
目錄
頁數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12
重要事項 - 閣下如對本文件或隨附的任何文件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獨立專業財務顧問。
本香港說明文件(「香港說明文件」)補充有關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基金經理」)於2024年 10月31日所管理下文所列單位信託基金計劃的基金章程(經不時補充)(「基金章程」),並應與基金章程一併閱讀。除非本香港說明文件另有指明,否則基金章程中界定的詞彙於本香港說明文件中具有相同涵義,文義另有所指則作別論。
基金經理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確保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相關信託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覽(「產品資料概覽」)所載事實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實無誤,而且並無遺漏其他重大事實,致使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覽於其刊發日期所載的任何xx(不論事實或意見)產生誤導。基金經理願就此承擔責任。
下文標題為「於香港提供的信託基金」一節所載的單位信託基金計劃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並可於香港向公眾銷售。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對某計劃的推薦或認許,亦非對某計劃的商業利益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更不意指該計劃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計劃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任何類別投資者。
警告:就基金章程所載信託基金而言,只有下列信託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因此可向香港公眾發售:-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霸菱韓國基金
(各自及統稱為「信託基金」)
請注意,基金章程為全球發售文件,因此亦載有未獲證監會認可的以下單位信託基金計劃的資料:-
• Barings Dynamic Capital Growth Fund*
•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此單位信託基金計劃於2019年12月3日終止。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單位信託基金計劃處於清盤階段及不再可供投資。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單位信託基金計劃處於清盤階段及不再可供投資。基金章程亦提及以下由基金經理所管理但未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 Barings Multi Asset Investment Funds
• Barings Targeted Return Fund
不得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未經認可的單位信託基金計劃及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僅認可就向香港公眾發售上述證監會認可信託基金刊發的基金章程。中介機構應注意此限制。
在香港,基金章程及本香港說明文件必須與信託基金當時的最近出版年度報告之副本及最近半年度報告
(如在上述年度報告出版後出版)之副本一併派發,方獲認可。在作出投資前,閣下必須接獲並閱讀產品資料概覽。
信託基金的單位僅根據基金章程、本香港說明文件、相關產品資料概覽、相關信託基金的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半年度報告所載資料發售。送交基金章程或本香港說明文件或發行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並非意味相關信託基金的事務自各文件日期以來並無任何變動,亦非意味當中所載資料於相關文件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屬正確。依賴本香港說明文件及/或基金章程所載資料(為所示日期的當前資料)的任何人士,應查詢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該等文件是否最新版本,以及香港說明文件及/或基金章程所載資料自所示日期以來有否作出修訂或公佈更正事項。
網站 xxx.xxxxxxx.xxx 及本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所載的其他網站(如有)未經證監會審閱,並可能載有與於香港未獲認可的基金有關的資料以及並非以香港投資者為目標的資料。
「香港營業日」 | 在香港的銀行開門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其包括銀行在 惡劣天氣情況下提供其服務的日子),除非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另有決定則作別論,或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可能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 |
「香港代表」 | 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 |
「惡劣天氣情況」 | 香港天文台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發出黑色暴雨警告或香港政府作出「極端情況」公佈之情況。 |
基金經理已委任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為香港代表,在香港代表基金經理處理信託基金相關一般事務。作為香港代表職責之一,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可接收香港及鄰近地區有意投資者的單位申請及單位持有人的贖回要求及其他查詢。
有關信託基金的香港代表費用將由基金經理承擔。
投資者如有任何關於信託基金的投訴或查詢,可聯絡香港代表。有關投訴或查詢將會由香港代表直接處理或轉交基金經理/有關人士進一步處理,視乎該等投訴或查詢涉及的事宜而定。香港代表將盡力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回覆及解答投資者的投訴及查詢。香港代表的聯絡詳情載於下文標題為「其他資料」一節。
在獲得基金經理書面同意後,投資經理可將其有關信託基金的投資管理權力轉授予其他合適的合資格機構,包括霸菱資產管理集團旗下公司(包括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 司及Barings Singapore Pte. Ltd.)。任何副受委人的委任或任何副受委人的更換將需事先取得證監會批准。概不會就該等轉授權力向受影響投資者發出事前通知。然而,任何副受委人的詳細資料將在信託基金的年 度及半年度賬目中作出披露。該等資料將於香港代表處供投資者免費索取。
信託基金目前並無從事任何借股交易或回購/反向回購交易。如信託基金確實建議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受影響單位持有人將獲通知,而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亦會根據證監會的規定予以修訂。如信託基金建議日後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將向受影響單位持有人發出適當通知,並須取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有需要)。
各信託基金於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內,必須按照經 2001/107/EC 及 2001/108/EC 號歐盟委員會指令修訂前為協調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有關的法例、規例及行政規定而制定的 1985 年 12 月 20 日 85/611/EEC 號歐
盟委員會指令(「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1 規例」)所載一般投資原則管理,惟獲證監會同意之情況除外。此項政策之任何變動須於給予受影響持有人不少於一個月通知後方可實行,本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亦將更新有關資料。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1 規例所載投資限制詳情可於香港代表免費查閱。
除非附錄 A 中有關各信託基金的詳細資料另有載明,否則無意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中國 B 股及/或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包括城投債)。如此意圖有所變更,將向相關信託基金的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並將相應更新基金章程。
除非基金章程附錄 A 中有關各信託基金的詳細資料另有載明,否則信託基金可按投資經理認為適合的比例,投資於任何國家及由任何市場規模、任何行業或界別(視情況而定)的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信託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及/或透過根據 QFI 規例對中國 A 股的投資參與,將限於其資產淨值的 30%以下。
就以下各信託基金而言,信託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淨額可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50%: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霸菱韓國基金
衍生工具風險淨額的定義載於證監會發出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並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及指引(可經不時更新)計算。
投資者應參閱基金章程標題為「風險考慮因素」一節及以下與投資於信託基金有關的風險的額外資料。
投資於其他基金相關的風險
除了基金章程標題為「與投資於其他基金有關的風險」的風險因素下所載風險外,投資者應注意信託基金可投資的相關基金未必受證監會規管。
與對沖技巧有關的風險
投資者應注意,在不利情況下,信託基金運用衍生工具作對沖及/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可能變得無效,而信託基金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與城投債相關的風險
中國境內債券包括城投債,即由地方政府融資工具(「LGFV」)發行的債券。倘信託基金投資於城投債,該信託基金或須承受該等債券帶來的風險。城投債一般不獲中國內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如LGFV拖欠支付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信託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及該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
A類別英鎊累積 | I 類別英鎊累積 |
A類別英鎊收益 | I 類別英鎊收益 |
A類別美元累積 | |
A類別美元收益 |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
A類別英鎊收益 | I 類別英鎊收益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
A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 |
A類別歐元累積 | I 類別歐元收益 |
A類別歐元收益 | I 類別歐元累積 |
A類別英鎊收益 | I 類別英鎊收益 |
A類別美元累積 | I 類別美元累積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
A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 |
A類別歐元累積 | I 類別歐元收益 |
A類別歐元收益 | I 類別歐元累積 |
A類別英鎊累積 | I 類別英鎊對沖收 |
A類別英鎊收益 | I 類別英鎊累積 |
A類別美元累積 | I 類別英鎊收益 |
A類別美元對沖累積 | I 類別英鎊對沖收 |
I 類別美元累積 | |
霸菱韓國基金 | |
A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 |
A類別歐元累積 | I 類別英鎊收益 |
A類別英鎊累積 | I 類別英鎊累積 |
A類別美元累積 | I 類別美元累積 |
截至本香港說明文件日期,以下信託基金現正向香港公眾發售的單位載列如下。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單位類別的進一步資料。
沖累積
沖累積
益
益
沖累積
上文並無提及的其他單位類別並無向香港公眾提供。
累積單位為持續累積,故將不會支付任何分派。累積單位於類別名稱中以「累積」標示。香港投資者購買、贖回及轉讓單位
下文載列香港投資者的購買、贖回及轉讓程序。有關購買、贖回及轉讓程序的完整詳情、所有應付收費以
及有關購買、贖回及轉讓單位的其他重要資料載於基金章程。香港投資者應連同本香港說明文件一併仔細閱讀相關章節。
投資者應注意,不同的分銷商可就接收認購及/或贖回指示實施較交易截止時間為早的不同交易截止時間,並可能有不同的交易安排/程序。閣下於下達認購或贖回指令前,請與分銷商確認其內部交易截止時間(可能較信託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為早)及分銷商的交易安排/程序。
申請
首次購買單位的申請應透過填妥開戶表格及認購表格作出,連同有關反洗黑錢活動規定的證明文件,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或之前向香港代表提交,再由香港代表轉交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 交),惟須受基金章程的定價政策及與霸菱歐洲精選基金有關的限制發行條文之規限。
隨後購買單位可以書面方式作出,向香港代表提交已簽署的認購表格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基金經理
(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直接向基金經理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隨後申請亦可透過填妥認購表格以書面方式作出,以傳真方式向基金經理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透過電郵提交(如基金章程所述)。此外,香港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EMX 或SWIFT),或與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不時協定的其他方法申請購買單位。
開戶表格及認購表格可向香港代表索取。
香港代表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或之前接獲或基金經理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或之前接納的購買指令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基金經理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的申請,將被當作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處理並將按下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儘管有上文所述,香港代表於香港營業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後接獲或被當作香港代表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交易日接獲的任何認購申請,將被視為香港代表於下一個亦為交易日的香港營業日接獲。
香港投資者亦應注意,在任何香港營業日,如當日正常辦公時間內任何期間受惡劣天氣情況影響,以實物表格作出的認購申請將不獲香港代表接收。為免生疑問,在該香港營業日,以傳真方式向基金經理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透過電郵提交、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EMX 或 SWIFT)或透過其他網上及電子方法提交的購買單位的申請將不受影響,並將根據上文所載的一般交易安排處理。
單位持有人有責任知會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其在作出申請後,有意對其賬戶作出的任何變更,例如改變地址詳情、聯絡詳情或銀行賬戶詳情。作出任何變更的指示應以信函或傳真方式寄發至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
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並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第V部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1 類(買賣證券)受規管活動的香港中介人付款。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購買單位的進一步資料。
贖回單位
單位持有人可以書面方式申請出售(贖回)於信託基金的單位,向香港代表提交已簽署的正本,再由香港代表轉交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直接向基金經理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贖回要求亦可以書面方式作出,以傳真方式向基金經理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或透過電郵提交(如基金章程所述)。
此外,香港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的同意下,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EMX 或 SWIFT),或與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不時協定的其他方法申請出售於信託基金的單位。
香港代表於交易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前接獲或基金經理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前接納的出售單位要求,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基金經理於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的出售單位的任何要求,將被當作於下一個交易日接獲處理並將按下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儘管有上文所述,香港代表於香港營業日香港時間下午 5 時正後接獲或被當作香港代表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交易日接獲的任何出售要求,將被視為香港代表於下一個亦為交易日的香港營業日接獲。
香港投資者亦應注意,在任何香港營業日,如當日正常辦公時間內任何期間受惡劣天氣情況影響,以實物表格作出的贖回要求將不獲香港代表接收。為免生疑問,在該香港營業日,以傳真方式向基金經理直接提交(由行政管理人轉交)、透過電郵提交、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 EMX 或 SWIFT)或透過其他網上及電子方法提交的贖回要求將不受影響,並將根據上文所載的一般交易安排處理。
出售所得款項將待接獲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後不遲於三個營業日以電匯支付。倘所得款項須匯往外國,則作出該等海外匯款的費用將從應付所得款項中扣除。請事前聯絡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以確定費用。
在基金章程「最低持有水平」一節的規限下,如單位持有人出售單位後所持單位餘額低於相關類別的最低持有額,則該出售單位的有效指示將不被接受。
暫停買賣單位
當宣佈暫停買賣單位時,基金經理或信託人(視適用情況而定)將就暫停買賣及其原因即時通知證監會,並將盡快呈交有關暫停買賣及其原因的書面確認函予證監會。如暫停買賣,基金經理應以合適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即時公布有關詳盡資料,及後於暫停期間最少每月公布一次。
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將至少每 28 日對該暫停買賣作正式審核,並將就該審核及提供予單位持有人的資料的任何更改知會證監會。
實物贖回
根據基金章程規定,基金經理可酌情透過分派實物投資,以應付贖回要求。只要信託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實物贖回只有在獲得贖回單位持有人的事先同意下方可進行。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贖回單位的進一步資料。
強制兌換
倘基金經理合理相信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例如合併兩個現有單位類別),可將一個單位類別的部份或全部單位強制兌換為另一單位類別。基金經理在進行任何強制兌換前,將向受影響單位持有人發出至少 60 日事先書面通知。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強制兌換的進一步資料。
最低持有水平
如於任何時間單位持有人於某單位類別的持倉低於規定的最低持有水平,則基金經理保留出售單位並將收益發送至單位持有人的權利,或全權酌情決定將單位轉換為相同信託基金的另一類別的單位(其最低持有水平較低,惟可能需付較高的持續費用)。
一般而言,基金經理將首先尋求將相關單位持有人的持倉轉換為同一信託基金中的另一類別。然而,如相關單位持有人的持倉未符合其合資格投資的任何現有類別的最低持有要求,則基金經理將一般會強制贖回該單位持有人的持倉。將向相關單位持有人發出事先通知。
在有關情況下的轉換不會被視為強制轉換(如上節所述)。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最低持有人水平的進一步資料。單位轉讓
單位持有人可將單位轉讓予另一名人士。轉讓單位所有權的要求必須以書面作出。
受讓人必須填妥及簽署股票轉讓表格,有關表格可自閣下的獨立財務顧問或代理或透過聯絡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索取。填妥的股票轉讓表格必須交回基金經理,從而讓基金經理或香港代表登記有關轉讓。
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單位轉讓的進一步資料。費用及開支
有關信託基金的費用及開支詳情,載於基金章程標題為「費用及開支」一節。有意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當中所載有關費用及開支的資料。
年度管理費
根據各信託基金之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收取定期管理費,金額由基金經理釐定,載於基金章程。基金經理就各信託基金收取之現行定期收費載於基金章程。基金經理有權就各信託基金收取定期收費的許可上限如下:
年度管理費上限 |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2.00%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2.00%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2.00%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2.50% |
霸菱韓國基金 | 2.50% |
基金經理必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60日事先書面通知後,方可上調現行定期收費至定期收費的許可上限。基金經理亦將修訂本基金章程,以反映定期收費新費率及開始上調日期。
任何將管理費上調至超過最高的許可限制,將只會在通過受影響單位持有人的特別決議案後方會實施。
信託人收費及開支
由基金經理與信託人協定的定期費用的現行費率已載於基金章程內。定期費用的現行最高費率為信託基金價值的每年0.15%。
除定期收費外,信託人亦有權就處理及保管計劃財產的交易獲支付交易及託管費用,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進一步詳情。交易處理及保管費用的上限如下:
項目 | 上限 |
交易費用 | 最高為每交易600英鎊 |
託管費用 | 最高為相關信託基金的相關財產價值每年1.25% |
任何上調現行信託人收費及費用至費率上限,將只會在向受影響單位持有人發出最少一個月事先通知後方會實施。
其他開支
只要信託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不得向該信託基金收取銷售佣金、廣告或推廣開支。
佣金╱經紀佣金
基金經理及其聯繫人士不會就信託基金交易自經紀或交易商保留金錢利益(包括現金或其他回扣)。
只要信託基金仍在香港獲認可期間,基金經理或代表信託基金或基金經理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可按相關計劃或其管理公司所徵收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收取回佣,或就對任何相關計劃的投資收取任何可量化的金錢利益。
基金經理已制定一項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有關政策可供基金經理透過投資經理的投資風險管理團隊(在功能上獨立於投資經理的投資組合投資團隊)識別、監察及管理信託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每一信託
基金的投資流動性狀況將可促進遵循信託基金的相關責任。流動性狀況的任何惡化均會通報予投資組合經理及相應的監督委員會。
有關單位持有人贖回權利的詳情,包括單位持有人於正常及特殊情況下的贖回權利,以及現有的贖回安排載於上文或基金章程內。更具體而言,可能用於管理流動性風險的工具包括以下項目:
(a) 基金經理於信託人批准下,可將於特定估值點贖回的單位淨數目限制於相關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的
10%。如施加有關限制,則單位持有人於特定交易日全數贖回其有意贖回的單位的能力將會受到限制。
(b) 倘基金經理認為,就有關信託基金的總規模而言,贖回額屬重大(例如倘單位持有人有意贖回任何在某單一營業日已發行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5%或以上),或某程度上對信託基金有利或有害,或在其另外酌情決定下,可在贖回單位持有人的同意下,以實物形式進行有關贖回的分派。倘贖回單位持有人同意以實物收取贖回所得款項,基金經理可註銷單位,並將計劃財產或(如單位持有人要求)銷售有關計劃財產的所得款項淨額轉讓予單位持有人。
(c) 當單位的總淨額交易(投資者淨流入或流出)超出預設的水平,或每當基金經理認為根據單位持有人利益必須作出攤薄調整,基金經理可調整相關類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以減低「攤薄」影響。有關詳情,請參閱「信託基金的估值」一節下的「攤薄調整」。由於攤薄與信託基金之資金流入及流出直接相關,故無法準確預計攤薄會否於未來任何時間出現。因此,亦無法準確預計基金經理需要作出攤薄調整之次數。
(d) 信託基金可以暫時性質借入最高達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的10%。概不保證相關信託基金能夠按有利條款借入款項。
(e) 基金經理於信託人事先同意下,可於基金章程「暫停買賣單位」一節載列的若干情況下暫停贖回信託基金的單位。於該暫停期間,單位持有人將無法贖回其於相關信託基金的投資。
基金經理將在霸菱網址 xxx.xxxxxxx.xxx 或以任何適當方式公布每一信託基金每一單位類別的最新價格,並將於每個交易日更新。該等價格亦可於香港代表的辦事處查證。
信託基金的經審核賬目及報告以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報告僅提供英文版本。年度報告及經審核賬目以及未經審核半年度賬目將於基金章程標題為「報告及賬目」一節所述時間內提供。
最新的年度及半年度賬目一經刊發, 副本可於基金經理的辦事處查閱,以及可於香港代表的辦事處索取。單位持有人亦可在霸菱網址xxx.xxxxxxx.xxx索取該等報告及賬目的電子版本。
以下為就購買、擁有及出售單位時所承擔的若干香港稅務後果的摘要。香港稅務概要屬一般性質,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擬詳盡列出所有可能與購買、擁有、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出售單位的決定有關的稅務考慮。單位的潛在投資者應就購買、擁有及出售單位所承擔的香港或其他稅務後果諮詢其本身的顧問。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及慣例,於信託基金獲證監會認可期間:–
(a) 信託基金預期毋須就其任何獲授權活動繳納香港稅項;及
(b) 香港單位持有人毋須就信託基金的股息或其他收入分派或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所產生任何資本收益繳稅,惟倘交易於香港成為一項買賣、行業或業務一部份時,或會產生香港利得稅。
《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該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生效,是在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香港AEOI」)準則的法律框架。香港AEOI要求香港的財務機構(「財務機構」)收集有關在財務機構持有賬戶的非香港稅務居民之資料,並向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提交有關資料。香港稅務局將繼而與該賬戶持有人居住的司法管轄區交換有關資料。一般而言,只會向已與香港簽訂主管當局協定
(「主管當局協定」)的司法管轄區交換稅務資料;然而,財務機構可進一步收集有關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居民的資料。
投資者透過香港的財務機構投資於信託基金及/或繼續投資於信託基金,即得悉彼等可能須向相關財務機構提供額外資料,使相關財務機構可遵守香港AEOI。香港稅務局可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機關傳達投資者的資料(及實益擁有人、受益人、直接或間接股東或與該等單位持有人有關聯而並非自然人的其他人士的資料)。
各單位持有人及有意投資者應就香港AEOI對其透過香港財務機構於信託基金的目前或擬進行的投資之行政及實質影響諮詢其專業顧問。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聘僱法案」)已於2010年3月簽署成為美國法律。該法案包含一般稱為FATCA的條文。該等條文的目的為確保財務機構將會將持有美國境外資產的美國投資者(定義見FATCA)的詳情向美國稅務局報告,以免出現美國逃稅行為。英國已與美國簽定跨政府協議(「跨政府協議」),該協議通過《2015年國際稅收合規法規》於英國實施,根據該法規,英國財務機構(包括信託基金)被視為遵循FATCA機制。遵循英國法規意味著將毋須繳付FATCA預扣稅。英國法規已落實執行,並連同由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發表的詳細指引,載明將如何在設於英國的財務機構(包括信託基金)中實施及應用跨政府協議。
儘管機會不高,惟若信託基金因FATCA制度而須繳納預扣稅,則歸屬於美國投資的信託基金單位的回報將受到負面影響。
閣下如對本身的美國稅務狀況或AEOI或FATCA對閣下及信託基金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所有準單位持有人應就FATCA可能對信託基金的投資造成的影響諮詢其自身的稅務顧問。
儘管基金章程有任何披露,只要信託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期間,則單位持有人及基金經理同意接受英國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管轄。因此,只要信託基金獲證監會認可,香港投資者應有權於香港法院提出訴訟以解決任何因為或有關合約而產生的爭議或申索。
就香港單位持有人而言,基金經理在與單位持有人保持關係的期間應以英文及中文向單位持有人提供所有資料及通訊。
儘管基金章程提及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或 KIID,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並不擬作為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理解為香港的信託基金的發售文件,並且不會向香港投資者派發。
以下文件副本可(於香港營業日的正常辦公時間內,但正常辦公時間內任何期間受惡劣天氣情況影響的日子除外)於下文所載香港代表的辦事處免費索取或查閱:
• 信託契據及任何補充契據
• 香港代表與基金經理訂立的協議
• 最新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及賬目(年度及半年度報告僅提供英文版)
單位持有人可要求基金經理及香港代表提供以下資料﹕有關信託基金進行風險管理時所採用的數量限制、就信託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以及主要投資類別的風險與收益的任何近期發展。
單位持有人亦可自基金經理及香港代表索取以下資料:基金經理的委託投票政策、薪酬政策、基金經理的最佳執行政策及基金經理的利益衝突政策。
副投資經理1及香港代表 | 基金經理的董事 |
霸菱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香港 皇后大道中15 號 告羅士打大廈35 樓 電話:852-28411411 | J. Armstrong R. Kent M. Horne R. Williams K. Troup A. Behen |
由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轉交 | |
副投資經理委任人2 |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
Barings Singapore Pte. Ltd. Guoco Tower #25-01 1 Wallich Street Singapore 078881 | |
香港法律的法律顧問 | |
的近律師行 | |
香港 | |
中環 | |
遮打道18號 | |
歷山大廈 | |
5樓 |
1 截至本文件日期,適用於霸菱東方明珠基金及霸菱韓國基金。
2 截至本文件日期,適用於霸菱東方明珠基金及霸菱韓國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附表A – 基金章程附錄F補充文件
本附表補充基金章程附錄F的信託基金的表現資料。請注意過往表現資料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附錄F所示的投資回報以英鎊計值。因此,美元/港元投資者須面臨美元/港元/英鎊匯率的波動。
各信託基金自2019年8月起正式採用附錄A載列的相關業績表現比較作為業績表現比較的基準;然而,霸菱東方明珠基金及霸菱歐洲精選基金的業績表現比較基準自2020年8月31日月起已更改。自2022年7月18日起,信託基金的業績表現比較獲重新定位為目標基準。霸菱歐洲精選基金的目標基準自2023年7月31日起已更改。霸菱德國增長基金及霸菱韓國基金各自的目標基準自2024年10月31日起已更改。
本文件為
下列基金之基金章程:
Barings Dynamic Capital Growth Fund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霸菱歐洲精選基金霸菱歐洲增長基金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霸菱韓國基金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本基金章程乃根據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之《集體投資計劃法規(The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Sourcebook
(COLL))》編製。
基金經理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確保本文件所載事實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實無誤,而且於本文件刊發日期並無遺漏其他重大事實,致使本文件所載任何內容(不論事實或意見)產生誤導。基金經理願就本文件承擔責任。
本基金章程僅為投資者編製,並供投資者用作評估投資於信託基金的單位。投資於信託基金的單位涉及風險,未必適合所有投資者。投資者應在彼等理解涉及的風險,包括損失所有已投資資本的風險,方考慮投資於信託基金。投資於信託基金不應構成投資組合的重大部分,並可能不適合所有投資者。在某一信託基金的投資並非完整的投資計劃。作為投資者長線投資計劃的一部份,投資者應考慮投資於不同投資項目及資產類別,以分散其投資組合。潛在投資者應注意標題為「風險考慮因素」一節。如果閣下對投資於信託基金是否適合閣下或對本基金章程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
為遵守與自動交換資料有關的跨政府協議下實施英國義務的法例(包括美國 FATCA),以改善國際稅務合規水平,基金經理將收集及報告有關單位持有人的資料,以納入資料用以核實身份及稅務狀況。
倘基金經理或其代理要求,單位持有人必須提供資料,以轉交稅務局及海關以及任何有關海外稅務機關。閣下於投資前必須已接獲並閱讀相關的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KIID)。
美國
單位並無亦不會根據《1933 年美國證券法》(經修訂)(「1933 年法案」)註冊或符合任何適用的州份法規,且不得在美國(包括其領土及屬地)提呈發售、銷售或轉讓,亦不得向任何美國人士(定義見下文)或直接或間接以任何美國人士為受益人而提呈發售、銷售或轉讓,除非根據註冊或豁免而獲許可,則作別論。單位信託基金並無亦不會根據《1940 年美國投資公司法》(經修訂)(「1940 年法案」)註冊,而投資者將無權享有有關註冊的益處。根據 1933 年法案下的註冊豁免及根據 1940 年法案將單位信託基金歸納為投資公司的例外情況,單位信託基金可將單位私人配售予有限類別的美國人士。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任何州份證券委員會或其他美國監管機構均未批准或反對發售單位,並且概無任何上述機構通過或認可本次發售的優點或該等發售文件的準確性或充分性。任何與此相反的陳述均屬違法。
單位受到轉讓及轉售限制,不得於美國或向美國人士或以任何美國人士為受益人轉讓或轉售,並且只可根據組織章程及細則以及基金章程的有關條款轉讓或轉售,除非根據 1933 年法案及適用的國家證券法之註冊或豁免而獲許可,則作別論。投資者應注意,彼等或須無限期地承擔此投資的財務風險。認購單位的各人士必須同意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拒絕、接受有關單位的任何建議轉移、分配或交換或就有關單位的任何建議轉移、分配或交換設定條件。所有單位信託基金投資者擁有有限的贖回權利,而有關權利可能在本基金章程所述的情況下被暫停。
日本
本基金章程中並非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被視為於日本公開發售證券。並沒有亦將不會就購入單位信託基金單位的申請招攬(根據《日本金融工具及交易法》(「FIEA」)第一段第 4 條)進行註冊,理由是有關招攬可構成FIEA 第一段第 23-13 條所列的「招攬合資格機構投資者」。各投資者不得將其單位轉讓予 FIEA 第三段第 2 條第 1 項(「QII」)中定義為合資格機構投資者以外的任何人士,並在交付本基金章程時獲知會此項轉讓限制。本基金章程乃按機密形式分發的,概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或傳送予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概不會發行予基金章程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且有關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不得視為此構成對彼等的投資邀請。
有效日期 2024 年 10 月 31 日
目錄
各方名錄
基金經理: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信託人: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250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4AA
投資經理: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行政管理人及過戶登記處: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6 rue Lou Hemmer, Senningerberg
Grand- Duché de Luxembourg L-1748
行政管理人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UK Branch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核數師: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144 Morrison Street Edinburgh
EH3 8EX
釋義
「開戶表格」 「累積單位」 | 信託基金不時規定投資者填妥以開戶的任何首次申請表格。 其收益會累積並加入信託基金資本財產的單位。 |
「行政管理人」、「過戶登記處」 |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
「認可銀行」 「核數師」 | 誠如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釋義的術語表所定義。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
「霸菱資產管理集團」 |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其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以及任何控股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 |
「基本貨幣」 | 誠如附錄A 註明,為信託基金的基本貨幣。 |
「債券通」 「營業日」 | 在 2017 年 7 月推出的香港與中國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措施。 倫敦證券交易所開門營業的任何日子。就各信託基金而言,如倫敦證券交易所因假期或任何其他原因而不開門營業,或某一信託基金的證券投資組合之主要市場所屬之司法管轄區的假期妨礙計算信託基金資產或其重大部份,基金經理可決定不按此詮譯任何營業日。 |
「中央結算公司」 |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 中國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 |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 | 於 2016 年 2 月推出的供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制。 |
「類別」 | 信託基金某特定單位分類。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 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由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的組織,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提供證券轉讓服務。 |
「或有可轉換債券」 「COLL」、「COLL 法規」 | 或有可轉換債券。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集體投資計劃法規(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Sourcebook(COLL))(經不時修訂)。 |
「兌換」 | 將某一信託基金的某一類別的單位兌換為同一信託基金的另一類別的單位, 「兌換」須按此詮釋。 |
「中國證監會」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交易日」 | 每個營業日(或基金經理可能釐定的該等其他日子)。 |
「交易價格」 「歐洲經濟區國家」 「歐洲經濟區UCITS 計劃」 「合資格機構」 | 認購或贖回單位的價格,該等價格乃按照載於標題為「估值基準」一節的原則釐定。 歐洲聯盟的成員國及歐洲經濟區內的任何其他國家。 按照UCITS 指令於某歐洲經濟區國家成立的集體投資計劃。誠如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釋義的術語表所定義。 |
「歐洲經濟區」 | 屬於歐洲經濟區成員的國家。 |
「歐洲聯盟(歐盟)」 | 屬於歐洲聯盟成員的國家。 |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監管機構」 | 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Limited)。 |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 「GITA」 |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規則及指引手冊(經不時修訂)。 德國投資稅法(Investmentsteuergesetz)(經不時修訂)。 |
「收入單位」 | 收益定期分派給持有人的單位。 |
「投資經理」、「霸菱」 |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
「基金經理」 |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
「成員國」 | 歐洲聯盟的成員國。 |
「MiFID」 |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2014 年 5 月 15 日有關金融工具市場的指令 (2014/65/EU) |
(可能經不時修訂、補充或取代)。 | |
按本基金章程的「釐定資產淨值」一節所載原則決定的信託基金或相關類別的 | |
「資產淨值」 | 資產淨值(視情況而定)。 |
「中國」或「中國內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章程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 |
「初期手續費」 | 本基金章程中所述的就認購收取之費用,或可能經特別決議案批准的該等較高 |
金額。其亦一般被稱為「基金經理收費」、「首次認購費」、「開端費」或 | |
「進場費用」。 | |
「私隱聲明」 | 基金經理就信託基金採用並經不時修訂的私隱聲明。現有版本將可透過網站 |
「QFI」 | 根據相關中國法律及規例(可不時頒佈及/或修訂)獲批准的合格境外投資者, 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 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 |
「QFI 規例」 | 中國的相關機構就QFI發行的辦法。 |
「登記冊」 | 為各信託基金存置的單位持有人登記冊。 |
「人民幣」 | 中國的貨幣。 |
「規則」 |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根據《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所刊發作為金融市 |
場行為監管局手冊一部份的 COLL 法規所載的規則(經不時修訂),為免生疑 | |
問,規則不包括所述法規所載的指引或關於證據的規定。 | |
「計劃財產」 | 規則規定將任何信託基金的財產交予保管人保管。 |
「結算日期」 | 相關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 |
「上海清算所」 | 上海清算所,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及主管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方,亦為中國內地中央證券存管處之一。 |
「認購表格」 | 信託基金不時規定投資者填妥以認購現有信託基金的單位的任何申請表格。 |
「轉換」 | 將某一信託基金的單位交換為另一信託基金的單位。 |
「信託基金」、「基金」、「計劃」 | 本文件構成其基金章程的任何單位信託基金。 |
「信託契據」 「信託人」 | 由基金經理及信託人之間訂定的信託契據(可能經不時修訂及重述)。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
「UCITS 指令」 | 2009 年 7 月 13 日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就協調有關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 (UCITS)的法律、規例及行政規定而頒佈的指引(指令 2009/65/EC)(經 修訂),並適用於歐洲經濟區UCITS 計劃。 |
「英國」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英國UCITS 規則」 「英國UCITS 計劃」 | COLL 法規及集體投資計劃(修訂等)(退出歐盟)規例 2019 第 325 號,包括與此相關的任何修訂或更新。 誠如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釋義的術語表所定義的英國UCITS。 |
「單位」 | 任何信託基金的單位。 |
「單位持有人」 | 在基金經理或代表基金經理當時存置的信託基金登記冊上登記為單位持有人的人士,或單位的實益擁有人(視乎文義規定)。 |
「美國人士」 | 美利堅合眾國、其領土及屬地(包括哥倫比亞州和特區),以及所有受其管轄的地區(包括波多黎各共和國)的任何公民或居民、在或根據美利堅合眾國、其任何州分的法律成立或組成的任何法團、信託基金、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或其收益(不論來源地)須繳交美國聯邦所得稅之任何遺產或信託基金。此亦包括符合根據美國 1933 年《證券法》頒佈的 S 規例對「美國人士」一詞的定義之任何人士。 |
「估值點」 | 每一交易日的中午十二時(倫敦時間)。 |
緒言
本文件為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基金經理」)於 2024 年 10 月 31 日所管理下表所列單位信託基金計劃(「信託基金」)之基金章程。本基金章程乃根據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頒佈之《集體投資計劃法規(The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Sourcebook(COLL))》(「規則」)編製。本文件副本已提交信託人及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年度及中期會計日期
各信託基金的年度及中期會計期間載列於附錄 A。年度及半年度綜合賬目將就截至每年該日期的期間編製。各信託基金的年度收入分派日期及中期收入分派日期分別為附錄A 所載的年度及中期會計日期。
信託基金
信託基金於下列日期成立及推出。各信託基金均屬根據規則認可之單位信託基金計劃及英國 UCITS 計劃。該授權不以任何方式表明或暗示認可或批准信託基金作為一項投資。
信託基金 | 成立日期 | 推出日期 | 產品參考編號 |
Barings Dynamic Capital Growth Fund* | 04/11/68 | 06/11/68 | 106652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12/04/85 | 22/04/85 | 106625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15/08/84 | 31/08/84 | 106631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23/06/83 | 30/06/83 | 106637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11/04/90 | 08/05/90 | 145788 |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 12/04/85 | 22/04/85 | 106655 |
霸菱韓國基金 | 14/04/92 | 03/11/92 | 150014 |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 15/01/91 | 04/02/91 | 147509 |
*基金已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終止。
**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信託基金處於清盤階段及不再可供投資。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信託基金處於清盤階段及不再可供投資。
各信託基金特定詳情載於附錄A 至附錄F。
信託基金已證實符合必要條件,可以享有根據英國 UCITS 規則所賦予權利,並可向歐盟成員國之監管機構申請向等國家之公眾發售信託基金。信託基金現時獲准公開發售之成員國一覽表可向基金經理索取。該表同時載列信託基金根據當地相關監管機構特別授權可以公開發售之若干地區。
信託基金的單位
信託基金可發行收入單位或累積單位,或同時發行兩種單位。各信託基金之單位類別詳情載於附錄 A。收入單位向單位持有人分派收入,而累積單位則累積相關信託基金旗下財產的所得收入。請參閱下文標題為「分派政策」一節。單位所代表權利之性質為信託基金項下實益權益。單位類別以其收費結構、認購及贖回規定以及最低其後及持股量的規定區分。單位可供所有投資者認購,惟須符合「購買單位」等節所載的最低及持續投資規定。
信託人已委聘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於過戶登記處位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地址為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設立及保持各信託基金之持有人登記冊(「登記冊」)。登記冊為分別有權獲得登記冊上所列單位的人士之決定性證據。登記冊就任何單位所載任何明示、暗示或推定信託,對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均無約束力。
基金經理可不時為各信託基金發行額外單位類別。發行額外單位類別不會損害任何其他類別之單位持有人權益。各信託基金單位詳情載於附錄 A。倘基金經理合理相信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例如合併兩個現有單位類別),可將一個單位類別的部份或全部單位強制兌換為另一單位類別。基金經理在採取上述行動時,將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以真誠及按合理理據行事。基金經理在進行任何強制兌換前亦將按規定向單位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
單位信託基金的 I 類別單位提供予可獨立提供投資組合管理及/或投資建議的分銷商(就於英國或歐盟註冊成立的分銷商而言,該等服務乃由MiFID 界定),以及已同意客戶不接收及保留任何佣金、提供非獨立建議的分銷商。
對沖單位類別
對沖單位類別試圖減輕相關對沖單位類別貨幣兌信託基金的基本貨幣的匯率波動的效果。儘管不一定就信託基金內的每一類別(例如,類別貨幣與基本貨幣相同的類別)使用對沖策略,惟執行該等策略所用的金融工具須為相關信託基金整體的
資產/負債。然而,相關金融工具的收益╱虧損及成本將只會累計至相關類別。
基金經理會將對沖限於對沖類別單位的貨幣風險範圍內,並且基金經理須設法確保有關對沖不得超過各相關類別資產淨值的 105%,以及不得低於相關類別應佔資產淨值的 95%。基金經理將監察對沖以確保有關對沖接近 100%,並將檢討有關對沖以確保遠超或低於相關類別資產淨值 100%的倉盤不會每月結轉。可能因基金經理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而出現過度對沖及對沖不足的倉盤。有關外匯對沖的對手方風險須時刻符合英國 UCITS 規則的規定。預期以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的類別一般不會因為對沖策略而產生槓桿,而類別對沖交易不得用作投機目的。由信託基金所持資產以及由信託基金訂立的任何貨幣交易(與類別有關者除外)所產生的信託基金貨幣風險,不會分配至不同類別,並將按比例分配至該信託基金的所有類別。倘就某類別訂立貨幣對沖交易(不論有關風險是否屬於在類別或信託基金層面訂立的交易),自該等交易產生的貨幣風險將僅歸於該類別的利益,而不得與就其他類別訂立的交易所產生的貨幣風險合併計算或互相抵銷。每一信託基金的經審核財務報表將顯示對沖交易如何使用。
概不保證將可成功進行對沖買賣,即使基金經理對沖歸屬於相關對沖單位類別資產的 100%,其亦將不屬完全對沖。儘管對沖買賣旨在保障對沖單位類別免受不利貨幣波動,但並不能經常達致此效果。此外,投資者亦應注意,如計值貨幣兌基本貨幣及/或相關信託基金資產的計值貨幣下跌,則此項策略可能會嚴重限制相關類別的單位持有人受惠。基金經理已有程序安排,以監察信託基金的對沖策略,並將審視各對沖單位類別於每一交易日及每個具估值點的日子的對沖倉盤,並可在審視後調整對沖。此外,基金經理亦可在其認為交易額有重大變更時調整對沖。
對沖技巧會招致買賣成本,其將由相關對沖單位類別承擔。如若歸屬於相關對沖單位類別的資產不足以應付因對沖買賣所致的任何成本或虧損,則信託基金內的其他類別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儘管有上述風險,但因對沖買賣所致的收益及虧損將會被視為資本回報或損失,並累計至相關對沖單位類別。用以實施該等對沖策略的金融工具應為信託基金的整體資產或負債。此舉可能會對信託基金內的其他類別以及有關對沖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
對沖政策
信託基金可運用衍生工具及期貨交易作對沖用途。基金經理就全部信託基金(惟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除外)之投資政策為,儘管規則容許對沖交易,但一般情況下只會進行若干(如有)對沖交易。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可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及投資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
現金政策
投資經理之投資策略或意味信託基金於某些時候不將資金全數投資,而持有現金及近似現金項目是恰當的。監管法律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採納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作為在訂立合約前建立關係的基礎。合約受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規管,並按其詮釋。英國法院應擁有專有審判權解決任何因為或有關合約而產生的爭議或申索。就此而言,單位持有人及基金經理同意接受英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歷史表現
各信託基金的歷史表現記錄載於本文件附錄F。過往表現不應被視為未來回報的指標。投資者類別
信託基金可根據有關司法權區之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向所有類別投資者發售。語言
基金經理在與閣下保持關係的期間應以英文向閣下提供所有資料及通訊,惟須遵守相關司法權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投資權力及限制
附錄 C 載列信託基金之投資權力及限制,有關權力及限制較規則所載列者更為嚴格。目前的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載於附錄B。
風險考慮因素
本節載有於基金章程日期適用於各信託基金的主要風險的解釋。以下部份載列的風險,據基金經理認為,可能會對某信託基金的整體風險有重大影響。投資者應注意,在不斷轉變的環境下,信託基金可能須承受於基金章程日期時未能預計的風險。
一般事項
投資於信託基金應被當為長線性質,並只適合明白當中所涉風險的投資者。在某一信託基金的投資並非一項完整的投資方案。信託基金的投資組合的價值可能因下文任何主要風險因素而下跌,閣下於信託基金的投資因而可能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償還本金。作為閣下長線財務計劃的一部分,閣下應考慮透過投資於不同投資項目及資產類別,以分散閣下的投資組合。
投資價值及任何來自投資的收入可升可跌,而投資者或不可取回其已投資的金額。此外,由於發行單位會招致初期手續費,故投資者如在一段短時間後變現(出售)單位,其未必可變現其原先投資的款項。
概不保證將可達致任何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過往表現並非未來表現的指引。概無投資保證
在信託基金的投資並不屬於銀行賬戶存款的性質,以及不受任何政府、政府機構或其他可供保障銀行存款賬戶持有人的保
證計劃所保障。任何於信託基金的投資的價值均會有波動,而閣下所得可能少於閣下的投資金額。
利益衝突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及信託人的董事以及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高級職員、董事及單位持有人、僱員及代理人(統稱「各方」)參與或可能參與其他財務、投資及專業活動,該等活動可能與信託基金的管理及/或彼等各自就信託基金的角色不時產生利益衝突。
於下段所述的活動可能包括管理其他基金或向其他基金給予建議、買賣證券、銀行及投資管理服務、經紀服務、非上市證券的估值(在應付為該等證券估值的實體之費用可能隨著資產價值上升而上升的情況下)以及擔任其他基金或公司(包括信託基金可能投資的基金或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顧問或代理人。尤其是,投資經理可向信託基金可能投資,或與信託基金有類似或相同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給予建議或管理該等基金及集體投資計劃。
各方將盡合理努力確保履行其各自的職責不會因其可能參與的任何活動而受到損害,並確保可能產生的任何衝突將公平地解決。各方根據其相關協議亦有義務不披露機密資料。
基金經理及投資經理有關識別、防範、管理及監控衝突的書面政策載於 www.barings.com。政策隨著新的可能衝突出現而持續更新,並須由基金經理至少每年正式審閱一次。基金經理的利益衝突政策詳情可於其網站www.barings.com 查閱。
基金經理承認或會出現若干情況,即為管理利益衝突而實施的組織或行政安排不足以在合理信心下確保可避免信託基金或其單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若出現任何該等情況,基金經理將(若衝突不可避免,作為最後手段)向單位持有人披露。
英國退出歐盟的相關風險
英國於 2016 年 6 月 23 日舉行公投,以決定其作為歐盟成員的去向。公投結果贊成脫離歐盟。英國其後於 2020 年 1 月 31
日退出歐盟。有關英國與歐盟維持關係的磋商應會為時數年。
於 2020 年 12 月 24 日,英國與歐盟公佈一項貿易和合作協定(「《英歐貿易合作協定》」)。英國國會於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過法例批准該條約。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歐盟尚未完成正式簽署《英歐貿易合作協定》的程序。《英歐貿易合作
協定》由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臨時應用,因此可避免在過渡期結束後出現短暫的「無協定」期。簽訂《英歐貿易合作協定》為歐盟與英國的未來合作提供一個架構,其並不一定會訂立一套永久規則,但為持續發展的關係提供基礎,存在擴大分歧或加強合作的空間,而這情況在不同地區各異。《英歐貿易合作協定》主要涵蓋商品與服務貿易,亦包括有關知識產權、能源、透明度、監管做法、公共採購及公平競爭環境的條文。此外亦包括航空、數碼貿易、道路運輸、社會安全及簽證、漁業、刑事執法及司法合作的部份。協定隨附若干輔助性聯合聲明,包括有關金融服務、稅務、州份援助和津貼、運輸及數據保護。其中一項聯合聲明載列歐盟與英國擬在 2021 年 3 月之前就金融服務合作達成諒解備忘錄,以助維護金融穩定、市場誠信及投資者和消費者的保障。
直至釐清《英歐貿易合作協定》(及聯合聲明)的條款之前,現時無法釐定英國脫歐及/或任何有關事宜可能對基金或其投資的全面影響(包括在各情況下,次級市場的市值或流動性)或對交易文件其他方的影響。
這為企業、法律及政治環境和風險(「英國脫歐風險」)帶來重大不確定性,包括短期及長期市場波幅及貨幣波幅的可能性;英國及歐洲經濟體面對的宏觀經濟風險;推動英國解體及相關政治和經濟壓力;推動歐盟進一步瓦解及相關政治壓力
(包括與跨境資金變動相關氣氛有關者);基於根據或考慮到《歐洲聯盟條約》第 50 條及在《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18條下進行的談判應採取之預期步驟,在實現遵守適用的金融及商業法律和規例方面存在的法律不確定性;以及未能及時提供有關預期法律、稅務及其他制度的資料。
英國與歐盟關係及其不再是歐盟成員國的不確定性,可能對單位信託基金及其投資(尤其是與位於英國、在英國經營業務或在英國或與之有服務或其他重大關係的公司或資產有關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
概不保證英國脫歐風險將不會顯著改變單位信託基金投資的吸引力,包括因為潛在資本虧損、延誤、法律和監管風險及一 般不確定性所致。英國脫歐風險亦包括損害在歐盟進行業務及註於英國的金融服務企業之可能性;與信託基金、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信託基金其他顧問和服務提供者之營運有關的監管制度受干擾。因此,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分銷商或服務提 供者可能需要重組其與信託基金的安排。
網絡安全風險
基金經理及其服務提供者容易受到網絡安全事件的運營及資訊安全及相關風險的影響。一般而言,網絡事件可來自蓄意攻擊或非故意的事件。網絡安全攻擊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進入數碼系統(例如,通過「黑客入侵」或惡意軟件編碼),以盜用資產或敏感資料,破壞數據或導致操作中斷。
網絡攻擊亦可能以無需未經授權進入的方式進行,例如對網站進行阻斷服務攻擊(即令到目標用戶無法使用服務)。影響基金經理、投資經理、行政管理人或信託人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例如財務中介機構)的網絡安全事件可造成干擾和影響業務運作,可能導致財務損失,包括干擾行政管理人計算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能力;有損相關信託基金投資組合買賣;單位持有人無法與信託基金進行業務;違反適用私隱、數據安全或其他法律;監管罰款及處分;聲譽受損;報銷或其他補償或修正成本;法律費用;或額外合規成本。
網絡安全事件可能造成類似的不利後果,影響信託基金投資的證券發行人、信託基金與之進行交易的對手方、政府及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及其他金融市場營運商、銀行、經紀商、交易商、保險公司及其他財務機構及其他方。雖然已制定了資訊風險管理系統及業務持續計劃,以減低與網絡安全相關的風險,但任何網絡安全風險管理系統或業務持續計劃本身存在限制,包括可能未有識別若干風險。
對手方風險
信託基金可能須承受對手方風險。對手方風險(亦稱為違責風險)為組織未能就債券或其他交易或買賣支付其應支付的款項的風險。如對手方並無履行責任及信託基金被延遲或阻止行使其於組合投資的權利的前提下,信託基金持倉的價值可能會下跌、失去收入及/或產生與維護其權利有關的成本。
託管風險
信託人有職責確保其保管計劃財產及負責計劃財產的行政管理,以遵循規限客戶資產保障的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
(「客戶資產規則」)。信託人概無責任就處理其為買賣證券及投資而接獲或持有的資金(「客戶資金」)而遵循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此外,就在透過商業結算系統(「商業結算系統」)進行貨銀交收期間處理計劃財產而言,計劃財產或未能在客戶資產規則下受到保障。如信託人無力償債或倒閉,則有損失或延遲交還任何計劃財產(其中包括客戶資金)、在商業結算系統中持有的客戶資產或信託人或其任何受委人無需或未能根據客戶資產規則持有的任何其他客戶資產之風險。
通脹風險
由於通脹導致金錢貶值,以致信託基金資產或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收入的實際價值可能會在日後下跌。在通脹加劇時,除非信託基金投資組合的實際價值增幅高於通脹率,否則其實際價值將隨之而下降。
與產生收入的信託基金有關的風險
如信託基金的主要目的為產生收入,且有關收入被用作分派而非再作投資時,則實際資本增長的可能性較低。信貸風險 – 一般
信託基金可能須承受其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發行人之信貸/違責風險,或其可能進行的其他貿易或交易的對手方之信貸/違責風險。當信託基金投資於由銀行或其他種類的財務機構保證的證券或其他工具時,概不能保證該保證人本身將不會面臨信貸困難,以致該等證券或工具的評級下降,或導致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於該等證券或工具的金額,或支付予該等證券或工具的款項。
貨幣風險
信託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信託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此外,信託基金的單位類別可指定以信託基金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結算。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因該等貨幣與基本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及匯率管制的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除非屬於對沖類別的類別,否則並無採取任何措施,以減輕單位計值貨幣兌基本貨幣匯率波動的影響。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在某特定證券或工具難以購買或出售時出現。如交易金額的規模尤其龐大或如相關市場流動性不足(猶如多個私下洽商衍生工具、結構性產品等),則未必可在有利時機或以有利的價格展開交易或進行平倉。
與對沖單位類別有關的風險
如基金經理試圖透過對沖減輕貨幣波動的效應,投資者應注意,有關對沖或未能成功消除匯率的不利變更所造成的影響。因此,貨幣對沖或未能提供完全對沖。
用以實施對沖策略的金融工具應為信託基金的整體資產及負債,意指不屬對沖單位類別的單位類別資產淨值可能會因適用於對沖單位類別的對沖策略而受到不利影響。
人民幣對沖單位類別
人民幣匯率為一個受管理的浮動匯率,匯率基於市場供求及參考一籃子貨幣而釐定。人民幣目前在兩個市場買賣:中國內地的在岸人民幣(CNY)及主要在香港的離岸人民幣(CNH)。在岸人民幣(CNY)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中國政府的匯率管制及若干規定所規限。另一方面,離岸人民幣(CNH)可自由交易。人民幣對沖單位類別使用的匯率為離岸人民幣
(CNH)。離岸人民幣(CNH)的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而與在岸人民幣(CNY)的價值有重大差異,該等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外匯管制政策及匯回資金限制。因此,人民幣對沖單位類別可能須承受較大的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或重新估值,亦不保證不會出現外幣短缺的情況。
市場干擾風險
市場受到干擾時,信託基金或會承受招致龐大虧損的風險。干擾可包括暫停或限制金融交易所的買賣,而某一市場界別的干擾可能對其他市場界別造成不利影響。倘若此情況發生,信託基金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因為許多倉盤或會變得缺乏流動性,以致其難於出售。信託基金可用的融資亦會被減少,可能使信託基金較難進行買賣。
傳染病及/或流行病的潛在影響
流行病或疫症爆發等事件可導致短期市場波幅加劇,並可能對整體環球經濟體和市場帶來不利的長遠影響。例如,由 2019
年末開始,一種高度傳染性冠狀病毒病(即 2019 冠狀病毒病或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爆發並席捲多個國家,促使一眾國家政府採取若干預防性封關和出入境及業務營運的限制措施。
傳染病及流行病可嚴重影響環球經濟及市場。流行病(如 2019 冠狀病毒病)爆發,加上因此實施的任何出入境或隔離限 制,均對基金可能投資的國家的經濟與業務活動及環球商業活動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對信託基金的投資表現產生不利影響。流行病或疫症爆發可能導致特定地區或全球整體經濟下滑,尤其是當疫症持續一段較長時期或在全球蔓延。這可能為信託 基金的投資或信託基金物色新投資或變現其投資的能力帶來不利影響。流行病及類似事件亦可能對個別發行人或相關組別 發行人造成迫切影響,並可能對證券市場、利率、競價、次級交易、評級、信貸風險、通脹、通縮及與信託基金投資或投 資經理營運和投資經理與信託基金的服務提供者營運相關的其他因素產生不利影響。
任何傳染病的爆發均可能導致投資經理及/或某項投資的辦事處或其他業務關閉,包括辦事處大樓、零售商店及其他商業場地,亦可導致(a)某項投資業務所需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短缺或價格波動;(b)地區或全球貿易市場及/或資金供應中斷或經濟下滑。有關疫症爆發可能對信託基金的價值及/或信託基金的投資帶來不利影響。
與暫停買賣有關的風險
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買賣任何在該交易所買賣的工具。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暫停買賣可使得投資經理或相關基金經理無法進行平倉,因而致使信託基金蒙受虧損,並可能對信託基金造成負面影響。
環境、社會及管治(「ESG」)融合及推動ESG 特性的方法
所有信託基金將ESG 融合至其投資程序;除 ESG 融合外,部分信託基金在其投資政策內推動 ESG 因素或特性。此等信託基金載列於下文及附錄A 內有關信託基金的相應詳情。
ESG 融合
投資經理將ESG 資料融合至不同資產類別的投資程序。透過「由下而上」的基本分析,投資經理致力全面了解影響投資可持續性的因素。投資經理考慮ESG 資料及長遠可能影響投資風險與回報的其他重要可變數。具體而言,投資經理考慮與特定行業及行業趨勢和特性有關的 ESG 準則,以識別投資的風險。一旦作出投資,投資經理繼續監察每項投資,以確保其理論(包括有關ESG 事宜)維持不變,而投資的風險與回報狀況仍然較市場提供的其他機會吸引。投資經理可能考慮的可持續風險為環境、社會或管治事件或狀況,若出現有關事件或狀況可為投資價值帶來實際或潛在重大負面影響,例如實體環境風險、過渡風險(如被投資公司的資產因環境法例收緊而失去其財務價值)或法律責任風險(如在被投資公司的司法管轄區內因違反人權/僱員權利所致的法律責任風險)。
ESG 融合之外—推動 ESG 特性
所有信託基金將ESG融合至其投資程序,但以下信託基金亦將透過投資或致力為業務做法帶來正面影響以改善ESG特性,從而推動ESG: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信託基金分析及運用ESG資料的方式可能不同。運用ESG資料可能影響信託基金的投資表現,因此,其表現可能有別於類似集體投資計劃的表現。除投資經理的內部ESG風險評估外,投資經理亦可利用提供ESG資料的第三方來源。投資經理在評估投資時會依賴有關資料及數據,而有關資料及數據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可取得。信託基金、投資經理、信託人及基金經理概不就該等ESG資料或其實行方式的公平性、正確性、準確性、合理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投資者及社會氣氛對ESG概念和主題的看法日後可能改變,因而可能影響ESG為本投資的需求及其表現。
ESG 指引風險
倘相關投資目標及政策有所指示,信託基金可尋求投資於被視為符合適用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指引的發行人。因此,該等信託基金可進行的投資範圍可能比並無應用該等指引的其他基金更為有限。該信託基金可能無法購買或須出售原來可達致其目標及策略以及本身可能有利持有的若干投資。應用 ESG 指引可導致表現優於或遜於類似基金的表現。
預期信託基金的ESG 指引將大致基於投資經理不時制定及修訂的指引,有關指引可能包含行業資料。投資經理保留權利可酌情釐定信託基金的 ESG 指引的範圍及內容,以及修改及詮釋 ESG 指引。根據 ESG 準則投資屬於定性及主觀的性質,概不保證 ESG 指引將反映任何特定單位持有人的信念或價值。信託基金的 ESG 指引可有效地滿足若干單位持有人的要求但不能滿足其他單位持有人的要求,並可能較某特定單位持有人可能偏好的具有較多或較少限制。
估值風險
信託基金的投資之估值可能涉及不確定性及判斷性的決定。如該估值並不正確,則可能影響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英國或歐盟以外的推銷
信託基金設立於英國,而單位持有人應注意其當地監管機構提供的所有監管保障均可能不適用。此外,信託基金將於非英國或歐盟司法管轄區註冊。鑑於該等註冊,單位持有人應注意,信託基金可能受限於附錄 D— 國家特定投資限制詳述的進一步限制性監管制度。在該等情況下,信託基金將遵守有關更嚴格的規定,而這可能有礙信託基金充分運用投資限額。
稅務風險
信託基金註冊、推廣或投資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規或其詮釋的任何變動,均可能影響信託基金的稅務狀況,並繼而影響信託基金於受影響司法管轄區的投資的價值,以及信託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及/或更改單位持有人除稅後回報的能力。請注意,投資者的稅務待遇視乎其個別情況並且日後可能變更。
信託基金可能須就其投資所得的收入及╱或收益繳納預扣稅或其他稅項。若干投資本身可能須與其所持的相關投資繳納相若稅項。在發達或新興市場的任何投資均可能須繳納新稅項,或適用於任何所得收入或資本收益的稅率或會因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或其詮釋)的任何日後或追溯性變更而增加或減少。信託基金可能或可能未能受惠於英國與具備稅務居民地位的投資所在國家之間的於雙重稅務協議下的稅項寬免。
若干國家的稅制可能界定較不清晰,或須受未能預計的變更影響,並可能容許追溯稅項,故信託基金可能須承擔當初並未 合理預期的當地稅務責任。該不明朗因素可能使任何相關信託基金需要在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時就外國稅項作出大額撥備,同時亦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產生真誠地相信需要向財政機關支付但最終發現毋須支付的成本。
因此,如因相關稅項責任或仍未發展以實際及準時方式繳付稅款之完善機制等基本上的不明朗因素,信託基金亦可能要繳交與過往年度相關的稅項,而任何相關費用將可能從信託基金中扣除。該等後來須要繳交的稅項通常在決定於信託基金的賬目中累計負債時從信託基金中扣除。
基於上文所述的情況,各信託基金於任何時間就持有的投資之潛在稅項及回報而作出的任何撥備,可能會過多或不足以應付任何最終稅務負擔。因此,當信託基金的投資者認購或贖回信託基金的單位時,彼等可能會受到有利或不利影響。
單位持有人及準投資者應留意與投資於信託基金相關的稅務風險。請參閱基金章程内標題為「稅務」一節。源自信託基金結束的風險
倘信託基金提早終止,信託基金可能要按單位持有人的權益比例分派信託基金資產予單位持有人。在該出售或分派資產時,信託基金所持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會少於該等投資的初始成本,導致單位持有人蒙受重大虧損。此外,任何並未悉數攤銷的信託基金之成立開支將在當時從信託基金的資本中扣除。信託基金可被終止的情況載於標題「終止信託基金」一節。
與投資於股票有關的風險
信託基金於股本證券的投資須承受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例如投資情緒、政治及經濟情況變化以及發行人特定因素)而波動。當股票市場極其波動時,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會大幅波動。
投資於股票相關證券的風險
信託基金可投資於股票相關證券,例如結構性票據、參與票據或股票掛鈎票據。該等證券通常由經紀、投資銀行或公司發行,因此承受發行人無力償債或違責的風險。倘該等工具並無活躍市場,則可能導致流動性風險。此外,與直接投資於類似相關資產的其他基金相比,投資於股票掛鈎證券可能會因票據附帶的費用而導致攤薄信託基金的業績表現。上述清況可能對信託基金的每單位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
與可轉換工具有關的風險
可換股債券是債務與股票之間的混合體,准許股東於指定的未來日期轉換為發行債券的公司之股份。因此,可換股債券將面對股本變動及較傳統債券投資承受較大波動性。於可換股債券的投資承受與可比較傳統債券投資相關的相同利率風險、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及提前還款風險。
與或有可轉換債券有關的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的表現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利率、信貸及股票表現,以及各項因素之間的相關性。因此,這些證券會為信託基金投資帶來重大的額外風險。
或有可轉換債券亦具備獨特的股票轉換、本金減值或取消票息的特點,有關特點由發行銀行機構及按其監管規定量身訂制。若觸動該等觸發事件或特點時,信託基金可能先於股票持有人蒙受損失或在股票持有人沒有損失時蒙受損失,並可能失去 其部份或全部原有投資。此外,若干或有可轉換債券以永續工具的形式發行,可按預定水平被提早贖回,概不能假設該等 或有可轉換債券將於相關贖回日被贖回,故此信託基金可能不會在相關贖回日收回本金及可能因而蒙受損失。
或有可轉換債券是相對嶄新的複雜投資,故其在受壓金融環境下的表現存在不確定性。或有可轉換債券投資者可能面對收益率減少,信託基金可能失去其部份或全部原有投資。任何未來影響歐洲銀行機構或或有可轉換債券的監管變動可能對發行或有可轉換債券的金融機構,或信託基金或其他投資者投資於或有可轉換債券的能力構成重大和不利影響。
與投資於小型╱中型公司有關的風險
一般而言,小型及中型公司的股票可能有較低流動性,且其價格相對較大型公司的股價於面對不利經濟發展時會更為波動。風險包括經濟風險,例如有關產品深度欠奉、地域分散有限及對業務周期的敏感度較大。該等風險亦包括組織風險,例如集中管理及依賴股東及主要人員等。如較小型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的「次級」部份上市,該等公司可能會處於一個較為不受規管的環境。此外,較小型公司的股份可能較為難以買賣,以致執行投資決定時的靈活性較低,並有時可能須承擔較高成本。
與投資於其他基金有關的風險
當信託基金投資於相關基金,其於該等基金的日常管理並無積極角色,而且信託基金將承受與相關基金有關的風險。信託基金無法控制相關基金的投資,故概不保證將成功達到相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這可能對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負面影響。投資於該等相關基金時可能會涉及額外的費用。概不保證相關基金將具備足夠的流動性以滿足信託基金的贖回要求。
與費用重複有關的風險
謹請注意,信託基金有其本身的管理成本,並須向行政管理人、信託人、投資經理及其他服務供應商支付費用。此外,信託基金因其作為相關基金的投資者而產生類似費用,因而須就其相關基金經理及其他服務提供者支付類似費用。
與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有關的風險
投資於債券或固定收益證券須承受流動性、利率及信貸風險(即違責風險)。如發行人違責,債券通常將會貶值。
固定收益證券通常由信貸評級機構評級。信貸評級反映發行人將未能及時支付在證券條款下應付予投資者的本金及╱或利息的可能性(即違責風險)。
若干信貸評級機構已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定為全國認定的評級組織( 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s(「NRSRO」))。各NRSRO 均設有反映其評級的字母或字母數字尺度。其中一個NRSRO為標準普爾,其評級尺度(在本文中以違責風險的遞增順序排列)為 AAA、AA+、AA、AA-、A+、A、A-、BBB+、BBB、BBB-、 BB+、BB、BB-、B+、B、B-、CCC+、CCC、CCC-、CC、C。評級 D 亦予使用,以表示某證券已經違責。
評級介乎 AAA 評級水平及 BBB-評級水平的證券一般被稱為「投資級別」。預料該等證券的違責風險屬非常低。
具 BB+及更低評級的證券一般被稱為「次投資級別」。與「投資級別」證券相比,預料該等證券具較高違責風險,並會對經濟狀況更為敏感。
根據信託基金的投資政策,信託基金可能僅獲准投資於獲若干信貸評級的證券/投資。然而,信貸評級並不總能作為準確地或可靠地量度該等證券/投資的基準。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亦受到限制,且證券及/或發行人的信貸能力並非時刻獲得保證。如該等信貸評級被證實為不準確或不可靠,則任何投資於該等證券/投資的信託基金可能招致虧損。
若干國際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成交量,可能明顯低於全球最大市場,例如美國。故此,信託基金於該等市場的投資可能較不流動,而價格相對於較大成交量市場買賣的證券的可比較投資更為波動。此外,若干市場的結算期可能較其他為長,影響組合的流動性。
與投資級別證券評級下降有關的風險
債務工具或其發行人可能隨後被下調信貸評級。在評級下降的情況下,信託基金的價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投資經理未必能夠出售該等被降級的債務工具。
與投資於次投資級別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有關的風險
信託基金可投資於獲評為次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例如信貸評級低於標準普爾評級尺度的 BBB-評級,或其他國際認可信貸評級機構的同等評級)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與較高評級的債務證券相比,該等證券一般因發行人未能履行本金及利息責任而須承受較大的信貸風險或本金及利息損失風險。由於次投資級別證券一般無抵押,且通常在債權人的優先次序較低,故因該等發行人違責而蒙受虧損的風險明顯較高。
次投資級別債務證券及未獲評級的債務證券因特定的企業發展、利率敏感度、對金融市場的普遍負面看法及較低的次級市場流動性等因素而可能須承受較大的價格波動。次投資級別企業債務工具的市值往往比較高評級工具的市值更能反映個別企業發展,因為較高評級工具的市值主要反映一般利率水平波動。因此,倘信託基金投資於該等工具,其達致投資目標的能力相對於投資於較高評級工具的基金,可能較大程度上取決於投資經理對發行人借貸能力的判斷。投資經理為信託基金作出投資決策時,將考慮信貸風險及市場風險。
倘任何次投資級別證券出現違約情況,且信託基金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該工具的投資參與,則所得收益可能會低於未付本金及利息。即使該等工具持有直至到期,仍未能確定信託基金是否可收回其初始投資以及任何預期收入或升值。
次投資級別債務工具及/或未獲評級的債務工具的次級市場可能集中在相對較少的做市商,並以機構投資者為主,包括互惠基金、保險公司及其他財務機構。因此,相比較高評級工具的次級市場,該等工具的次級市場須承受較低的流動性,並且更為波動。此外,高收益工具的市場交易量一般較低,該等工具的次級市場可能會在不利的市場或經濟狀況下收縮,而不受特定發行人狀況的任何特定不利變化所影響。
投資於次投資級別證券的投資者較少,出售該等證券的難度可能較高。高收益債務證券可能並無市場報價,因此與具有較多外在報價資料及最近期銷售資料的證券比較,評估高收益公司債務證券價值時更加需要運用判斷。
波動性風險
信託基金投資的債務工具未必在活躍的次級市場上買賣。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受到波動。該等證券的買賣差價可能重大,信託基金可能招致重大交易成本。
利率風險
信託基金可投資的固定收益工具須承受利率風險。一般而言,當利率下降,債務證券的價格則上升,而當利率上升,其價格則下降。
信貸風險-固定收益
信託基金可投資於信貸狀況較差的固定收益證券,這可能代表與其他並無投資於該等證券的信託基金相比,信託基金具有較高信貸風險。投資於由公司發行的證券亦可能代表較由政府所發行的證券具較高信貸風險。
概不能保證信託基金可能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的發行人將毋須面臨信貸困難,以致該等證券或工具的評級下降,或導致損失部分或全部投資金額,或支付予該等證券或工具的款項。
與投資於資產抵押證券及/或抵押擔保證券有關的風險
信託基金可投資於非常缺乏流動性及容易出現大幅價格波動的資產抵押證券及/或抵押擔保證券。與其他債務證券相比,該等工具可能承受較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資產抵押證券為其價值及收益付款乃從某一特定的相關匯集資產所產生及作為抵押(或「支持」)的證券。匯集資產普遍為一組小額、缺乏流動性並且無法獨立出售的資產。將資產匯集為金融工具(被稱為證券化的過程)可令其向一般投資者出售,並容許投資於相關資產的風險予以分散,原因是各個證券將會代表分散的相關匯集資產的總值之一部份。相關匯集資產可包括來自信用咭、汽車貸款、以及抵押貸款的一般付款,以至來自出租飛機、權利金及電影票房的隱密現金流。
此等證券的價值及質素,視乎保證該等證券之相關資產的價值及質素而定。
資產抵押及抵押擔保證券的發行人在強制執行相關資產的擔保權益方面之能力有限,而在發生違約事件時,為保證證券而提供的信用提升(如有)可能不足以保障投資者。
利率變動可能對資產抵押證券及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造成重大影響。例如,如果相關按揭的擁有人在利率下跌時提早償還按揭,則持有按揭抵押證券的回報可能會減少。於資產抵押及抵押擔保證券的投資可能涉及延長還款及提早還款風險,以及相關資產未能履行付款義務的風險,因而可能對證券回報產生不利影響。
與信貸掛鈎證券有關的風險
信貸掛鈎票據乃一種同時承擔相關參考實體和信貸掛鈎票據發行人的信貸風險的債務工具。票據支付息票(利息),故亦附帶息票付款的風險;倘若在一籃子的信貸掛鈎票據內某參考實體發生信貸事件,該息票將會重組並以較低面值付款。剩餘的本金和息票會承受更多信貸事件,在極端情況下,甚至會虧損所有資本。而且,票據發行人亦有違約的風險。
與投資於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
信託基金的投資可包含具有不同波動性的證券,並可不時包含金融衍生工具。由於金融衍生工具可以是槓桿性工具,使用該等工具可能導致相關信託基金面對較大的資產淨值波動。與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對手方/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性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的槓桿元素/組成部分可導致損失遠大於信託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金額。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導致信託基金蒙受重大損失的高風險。
信託基金可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的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嘗試對沖或降低其投資的整體風險,或為投資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達致投資目標、政策及策略。基於市況,該等策略或許不成功,並會使信託基金造成虧損。信託基金利用該等策略之能力,可能受到市況、監管限制及稅務考慮因素之限制。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須承受正常市場波動及投資於證券的其他固有風險。此外,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特殊風險,包括︰
1) 依賴投資經理準確預測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之能力;
2) 金融衍生工具合約所依據的證券或貨幣的走勢與有關信託基金的證券或貨幣的走勢之間的低關連性;
3) 某特定工具在某特定時間缺乏流動市場,以致抑制信託基金以有利的價格將金融衍生工具平倉的能力;
4) 由於衍生工具合約帶有的槓桿作用,合約的價格出現相對小的變動,便可能立即使信託基金產生重大虧損;及
5) 由於信託基金資產的若干百分比會被分開用作償付其責任,可能對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或應付購回要求或其他短期責任的能力造成阻礙。
與對沖技巧有關的風險
信託基金可運用各種金融工具(例如期權、利率掉期、期貨及遠期合約等),以尋求對沖信託基金倉盤因貨幣匯率、股票市場、市場利率的變更及其他事件所致的價值下滑。如信託基金倉盤的價值下滑,對沖該等倉盤的價值下滑將不會消除信託基金倉盤的價值波動或避免虧損,但有關對沖將設立其他倉盤,旨在從相同發展中獲利,以減低信託基金的價值下滑。然而,如信託基金倉盤價值上升,該對沖交易亦將會限制獲利機會。信託基金可能無法以足以保護其資產免因任何變更或事件所預料的信託基金倉盤價值下滑的價格對沖上述變更。此外,信託基金可能無法對沖若干變更或事件,或投資經理可能選擇不進行任何對沖。
與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有關的風險
基金經理可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之目的動用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來訂立交易。許可的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包括對沖價格或貨幣波動的衍生工具交易,而此等交易可在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進行買賣或交易,或可以是場外衍生工具。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巧亦可能涉及基金經理訂立有關信託基金的借股交易或回購及反向回購協議。基金經理在訂立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時,必須確保交易屬經濟適當,有助在可接受低風險水平下,減少相關風險(無論是投資價格、利率或匯率)或減少有關成本及/或產生額外資本或收入。基金經理亦須採取措施,嘗試及確保該等交易的對手方風險具備現金及/或其他可接受的及具充足流動性的財產全面「擔保」,以滿足任何可能產生的支付或交付責任。
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將為信託基金帶來風險。並不保證使用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將實現其目標。尤其是,請參閱上文
「與對沖技巧有關的風險」、「與期貨合約有關的風險」、「與遠期外匯交易有關的風險」及「與場外交易有關的風險」的風險披露。
當信託基金訂立借股交易,如果某對手方違約,則信託基金可能會因延遲收回或只收回部分借出證券而蒙受損失。
倘信託基金就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收取抵押品以降低對手方風險,並不保證在對手方違約的情況下,該抵押品被變現後將可完全彌償信託基金因該對手方違約而蒙受的任何損失。基金經理設有抵押品管理政策,其中載列信託基金可接受的合資格抵押品種類,有關該政策的進一步資料載列於「抵押品管理」一節。
槓桿風險
當信託基金購買證券或期權,信託基金的風險以其投資損失為限。如交易涉及期貨、遠期、掉期、差價合約或期權,信託基金的負債可能無限大,直至平倉為止。倘若以貸款買賣資產,將增加損失加劇情況的風險,並導致信託基金價值出現重大負面影響。投資者亦應注意,若干衍生工具(例如遠期外匯及複雜掉期)可能按場外基礎與一個或以上合資格對手方訂立。該等衍生工具的買賣導致有關合資格對手方面臨信貸風險(即衍生交易的合資格對手方將未能履行有關信託基金交易條款下的義務的風險)。倘若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代表信託基金)訂立場外衍生工具,可能透過收取該合資格對手方的抵押品,致力大幅降低合資格對手方的信貸風險。倘若任何場外衍生工具並未完全獲抵押,合資格對手方違約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的價值下跌,從而減低信託基金的投資價值。
高槓桿風險
倘信託基金的淨槓桿比率可能超過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100%,這將進一步擴大相關資產價值的任何變動對信託基金造成的任何潛在負面影響,同時亦會增加信託基金價格的波動性,並可能導致重大損失。
與期貨合約有關的風險
期貨合約是雙方之間以當日議定價格(期貨價格或行使價)交換具標準數量及質量的特定資產,並於特定未來日期(即交付日期)交付的標準化合約。該等合約會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虧損金額(以及利潤金額)並無上限。
此外,如相關特定資產屬商品,則期貨合約的流動性可能較低,原因為若干商品交易所以規例限制某些期貨合約價格的單日波幅,稱為「每日價格波幅限額」或「每日限額」。特定期貨合約的價格一旦升至或跌至相等於每日限額,除非交易商願意按限額或於限額以內進行交易,否則不得買入或賣出所持期貨。
信託基金亦可能須承受與其交易或就交易存放保證金或抵押品的對手方之相關信貸風險,並可能須承受對手方違責的風險。信託基金可以投資於若干期貨合約,故或會涉及承擔若干責任及權利與資產。作為保證金交予經紀的資產未必由經紀存於獨立賬戶。因此,倘若經紀無力償債或破產,有關經紀的債權人可能取得有關資產。
與遠期外匯交易有關的風險
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不同,並不會於交易所進行買賣及並非標準化。反而,擔任該等市場的主事人之銀行及交易商會以獨立人士身份就各項交易進行磋商,故會有較高的對手方風險。若對手方違約,信託基金或不能取回預期的款項或收回資產,使未變現利益蒙受損失。
與掉期協議有關的風險
掉期協議可就多種不同類型投資或市場因素而個別商議及構建而成。掉期協議會視乎其結構而提高或減低信託基金所涉及的策略、長期或短期利率、外幣價值、企業借貸率或其他因素。掉期協議可有多種不同形式,並有多種名稱。
視乎該等掉期協議的用法而定,掉期協議可提高或減低信託基金的整體波動性。掉期協議表現的最重要因素為特定利率、貨幣或其他因素的變更,上述各項釐定應支付予對手方或可從對手方獲得的金額。如掉期協議需要信託基金支付款項,信託基金必須準備在到期時付款。此外,如對手方的信用可靠性下滑,可預期與該對手方訂立的掉期協議價值亦會下滑,並可能會令信託基金蒙受虧損。
與場外交易有關的風險
場外交易在金融工具由買賣雙方直接買賣而非透過證券交易所買賣時進行。如信託基金透過場外交易購入證券,由於該等證券的流動性普遍有限,概不保證信託基金將能變現該等證券的公平價值。
一般而言,場外交易的規例及監督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為少。此外,部份證券交易所為參與者提供的眾多保障(如交易所結算所的表現保證)可能不適用於場外交易。
信託基金亦可能會因其在掉期協議、回購交易、遠期匯率、以及其他金融或衍生工具合約的持倉而承受對手方信貸風險。場外交易乃根據協定條款及信託基金與對手方之間所定的條件進行。如對手方面臨信貸問題並因而沒有履行責任及信託基金被延遲或阻止行使其於組合基金投資的權利的前提下,信託基金持倉的價值可能會下跌、失去收入及/或產生與維護其權利有關的成本。對手方風險會按照信託基金的投資限制而定。不論信託基金施行何種措施以減輕對手方風險,概不能保證對手方不會違責或信託基金不會因此而就該等交易蒙受虧損。
與期權有關的風險
期權交易也可能涉及高度風險。就已購入的倉盤而言,期權持有人的風險限於設立該倉盤的購入成本。價外(Out of the Money; OTM)倉盤(特別是即將到期的倉盤)將出現期權倉盤的價值下滑。
稅務風險
倘信託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一般稅務風險一節的所述事宜亦可能適用於衍生工具合約、衍生工具對手方、組成衍生工具相關投資的市場或信託基金的註冊或營銷市場的監管法律之稅務法律或其詮譯的任何變更。
法律風險
一般而言,場外衍生工具會根據按國際掉期及衍生工具協會(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為衍生工具主協議(derivatives master agreement;由合約各方之間議定)設立的標準訂定的合約進行。運用該等合約可能會令信託基金承受法律風險,例如有關合約或未能準確反映合約各方的意向,或未能於對手方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區執行有關合約。
與抵押品管理有關的營運風險
場外衍生工具的運用及所獲抵押品的管理須承受因內部程序、人事及系統的不足或失敗,或外在事件所致的虧損風險。如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施加的條件重新投資現金抵押品,信託基金將須承受現金抵押品所投資的相關證券發行人失敗或違約的風險。
營運風險的管理乃透過投資經理的風險委員會設定的政策所設立。該等政策為高水平的風險評估設立標準,並監察及報告業務內的風險,以及分析該等已上報的營運風險事件。
與投資於特定國家、地區或行業有關的風險
信託基金的投資集中於特定行業界別、工具、國家或地區。相對於投資組合更為多元化的基金,信託基金的價值可能較為波動。
信託基金的價值可能較易受到影響某一國家或地區市場之不利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務、法律或監管事件所影響。
與投資於歐洲 – 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有關的風險
信託基金可對歐洲作出重大投資。任何不利事件(其中包括歐洲國家的信貸評級下降、歐元區內的一個或多個主權國家違責或破產,部份或全部相關成員國退出歐元區,或上述情況的任何組合或其他經濟或政治事件)均可能對信託基金的價值構成負面影響。鑑於對歐元區內若干國家的主權債務風險的持續關注,信託基金於該地區的投資可能受到與歐洲投資有關的較高波動性、流動性、貨幣及違責風險所影響。該等情況或會導致歐元區局部或全面解體,致令歐元可能不再屬有效的交易貨幣。該等事件或會令與歐洲投資有關的波動性、流動性及貨幣風險上升,並可能會對信託基金的表現及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如若干國家停止使用歐元作為其當地貨幣,則成員國棄用歐元或歐元的解散可能須對部份或全部歐元計值的國債、企業債券及證券(包括股本證券)重新計值。此舉或會對信託基金的歐元計值資產的流動性及持有該等資產的信託基金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歐元區解體或退出歐元區亦可能會對信託基金構成額外的表現、法律及營運風險,並可能會對受退出成員國國家法律監管的若干協議條款的運作構成不明朗因素。
儘管多個歐洲國家政府、歐洲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其他機構正採取措施(例如進行經濟改革及對 市民實施緊縮措施)以處理財政狀況時,該等措施或未能發揮預期作用,故歐洲日後的穩定性及增長仍屬不明朗。如有任 何危機,經濟復蘇可能需時,並將會影響日後增長。信託基金的表現及價值或會因上述的任何或所有因素而受到不利影響,
或會因潛在歐洲危機而構成額外的預期以外的後果,繼而對信託基金的表現及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此外,大量投資者亦可能會決定同時贖回彼等於信託基金內的投資。投資者亦需謹記,該等歐洲事件可能會伸延至世界其他地方,影響全球金融系統及其他當地經濟,並最終對信託基金的表現及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與投資於新興市場(及╱或前緣市場)有關的風險
投資於新興市場的信託基金可能涉及投資於較成熟市場時通常並不常有的額外風險以及特別考慮因素,如流動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不確定因素、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且波動很可能偏高。信託基金的貨幣兌換
及將投資收益、資金及銷售所得款項調回的能力或會受到限制,或需得到政府同意。信託基金可能因資金調回的批准延誤或遭拒絕,或因任何影響交易結算程序的政府干預而受到不利影響。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該等結算基礎設施可能缺乏流動性及穩健的程序,並可能會受到干擾。
政治、社會及經濟不穩
若干國家的國有化、徵用或沒收稅項風險較一般為高,而任何這些風險可能會對各信託基金在該等國家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須承受的政治變動、政府規例、社會不穩或外交發展(包括戰爭)的常見風險亦可能較高,這些風險會對該等國家的經濟,以至各信託基金在該等國家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此外,各信託基金可能較難於若干發展中國家有效執行其權利。
市場流動性及海外投資基礎建設
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股票交易所的成交量可能會遠低於已發展世界國家中具領導地位的股票市場,故此所持投資的購買及出售均可能需時較長。價格的波動可能大於已發展世界國家。這可能導致信託基金價值大幅上落,以及如需在短通知期內出售大量證券以應付贖回要求,該等證券或須以不利的價格出售,從而對信託基金價值並繼而對交易價格構成不利影響。
在若干發展中國家,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組合(如該等信託基金)或需取得同意或受限制規限。此等限制及日後施加的任何其他限制可能會對各信託基金可獲得具吸引力的投資機會構成限制。
企業披露、會計及監管標準
發展中國家的公司一般毋須受與適用於全球已發展國家相若的會計、審計及財務申報標準、慣例及披露規定所規限。此外,與備有較為先進的證券市場之國家相比,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股票交易所、經紀及上市公司的政府監管及規例一般亦較為寬鬆。因此,發展中國家證券的投資者可公開取得的資訊會較少;該等可得資訊的可靠性亦可能較低。
官方數據的有效性及可靠性
相對於如英國等國家的證券市場,在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可獲取的統計數據較少;該等可得數據的可靠性可能較低。
法律風險
發展中國家有許多法律仍屬嶄新及未經試驗。因此,信託基金可能須承受多項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保障不足、法律互相矛盾、不完整、不清晰及持續變更的法律、缺乏已成立的索取法律賠償途徑及缺乏執行現有規例。此外,在信託基金投資資產的若干國家可能難以取得及實施判決。
稅務
發展中國家就外國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及資本增益的稅項在各個發展中國家均有所不同,以及在若干情況下,稅款會相對較高。此外,發展中國家稅務法例及程序的界定一般較不清晰,而該等法例可能會容許追溯徵稅,導致各信託基金日後可能須繳交就進行投資活動或評估該等信託基金資產價值時未能合理地預期的地方稅項。該不明朗因素可能引致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時須就外國稅項作出大幅撥備。
結算及託管風險
由於該等信託基金投資於在買賣、結算及託管系統仍未發展完善的市場,故因欺詐、疏忽、無心之失或如火災等災難而損失信託基金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資產的風險可能增加。該等市場的高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繼而可能對信託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在副託管人或過戶登記處無力償債或追溯應用法例等其他情況下,信託基金不一定可以就所作投資確定擁有權,因而或會蒙受損失。在該等情況下,信託基金可能無法對第三方執行其權利。由於該等信託基金可能投資於在買賣、結算及託管系統仍未發展完善的市場,故該信託基金在該等市場買賣及已交由該等市場的副託管人負責託管的基金的資產,可能涉及信託人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風險。
與投資於中國相關的風險
若干信託基金可能會作出在經濟上與來自中國的發行人有關連的投資。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帶有新興市場風險及國家特定風險。政治變動、貨幣兌換限制、外匯監管、稅務、外資投資限制及匯回資本限制亦可影響投資表現。
投資於中國證券可能涉及若干託管風險。例如在中國擁有交易所買賣證券的證據就只記載於在相關交易所相關的託管人及
/或登記處的電子賬面記錄中。該等託管人及登記處的安排可能並未完全就其效率、準確性及安全性進行測試。
中國的投資仍然對中國的經濟、社會及政治政策上的任何重大改變非常敏感。該等投資的資本增長以至表現亦可能會因上述敏感性而受到不利影響。中國政府對未來的匯率及貨幣兌換走勢的控制或會對信託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的業務及財務業績有不利影響。此外,中國的會計準則可能與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人民幣現時並非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受到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所規限。以信託基金基本貨幣計量的信託基金資產價值可能受到貨幣匯率波動及外匯管制規例的不利影響。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或重新估值,亦不保證不會出現外幣供應短缺。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須承受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投資者的基本貨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均可能對投資者於信託基金的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儘管離岸人民幣(CNH)及在岸人民幣(CNY)為相同貨幣,但按不同匯率交易。CNH 與 CNY 之間的任何差異均可能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在特殊情況下,以人民幣支付的贖回付款及/或股息付款或會因外匯管制及適用於人民幣的限制而受到延誤。
根據中國現行稅務政策,擁有海外投資的中國公司可獲若干稅務優惠。然而,中國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可予更改,而該等更改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並不保證現時提供予海外公司的稅務優惠日後不會被廢除。此外,透過投資於中國證券(包括中國 A 股、中國 B 股及中國境內債券)(包括透過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間接投資),信託基金可能會被徵收中國的預扣稅及其他稅項,此等稅項並不能被任何適用的雙重徵稅條約及/或任何適用的稅項豁免消除。就信託基金透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或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統稱「互聯互通機制」)、QFI 制度、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及/或債券通,或任何其他旨在使信託基金進入中國金融市場及/或投資於中國發行人的舉措所變現的資本收益及/或利息/股息而言,現行中國稅務法律、規例及慣例涉及風險與不明朗因素。中國稅務機構可能並無就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有關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賣可能應付的若干稅款提供具體書面指引。因此,信託基金就任何中國證券投資的稅務責任可能存在不確定性。信託基金的稅務責任如有任何增加,均可能對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構成不利影響。該不明朗因素可能使信託基金需要在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時就外國稅項作出稅項撥備,同時亦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產生真誠地相信需要向財政機關支付但最終發現毋須支付的成本。由於中國證券投資之稅務待遇的潛在不明朗因素、稅務法規有可能改變,以及可能以追溯方式徵收稅項或稅務負擔,相關信託基金於任何時候作出的任何稅項撥備可能證實為過多或不足以應付任何最終稅務負擔。因此,視乎中國稅務當局日後的立場及投資者在認購或贖回相關信託基金的單位時的稅項撥備(如有)水平屬過多或不足而定,投資者可能受到有利或不利影響。倘若已作出稅項撥備,則將從信託基金資產中扣除的撥備與實際稅務負擔之間的任何差額將對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實際稅務負擔可能低於已作出的稅項撥備。視乎彼等認購及/或贖回的時機,投資者可能因稅務撥備的任何差額受到不利影響及將無權就任何部分的過度撥備(視情況而定)進行申索。
現時,外國投資者一般僅可(1)透過 QFI 制度;(2)透過互聯互通機制;(3)根據適用的中國法規以策略投資者身份;及/或 (4)透過境外投資機制(定義見下文)投資於中國 A 股、中國境內債券及中國境內證券市場。外國投資者可直接投資於中國 B 股。相關監管機構日後可能批准以其他方法直接投資於中國 A 股及/或中國境內債券。倘若與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一致並符合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預計信託基金可透過上述的適用方式直接獲得中國 A 股及/或中國境內債券,惟須在必須時取得適當的許可及/或註冊。亦可能透過投資於其他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或參與票據而間接投資於中國 A股、中國 B 股及/或中國境內債券。信託基金可投資於中國A 股、中國 B 股及/或境內中國債券,惟該投資須符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監管機構的規定。除非附錄 A 中有關各信託基金的詳細資料另有載明,否則信託基金無意將其 10%以上的資產淨值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A 股及 B 股及/或將其 10%以上的資產淨值直接或間接投資於境內中國債券。如此意圖有所變更,將向相關信託基金的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並將相應更新基金章程。
互聯互通機制及相關風險
互聯互通機制是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視情況而定)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旨在實現中國內地及香港兩地互相直接進入對方股票市場的目標。
根據滬股通,投資者或可在遵循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則的情況下,透過其香港經紀,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國 A 股(「滬股通股票」)。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滬股通股票包括在上交所上巿的
(a) 上證 180 指數的成份股;(b) 上證 380 指數的成份股;(c) 不屬上證 180 指數或上證 380 指數的成份股但在上交所上市並有相應的中國H 股獲接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中國A 股;惟前提是︰(i) 該等證券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於上交所買賣
(ii) 該等證券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
同樣地,根據深股通,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或可在遵循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規則的情況下,透過其香港經紀,經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買賣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國 A 股(「深股通股票」)。截至基金章程日期,深股通股票包括(a)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的所有成份股;及(b)在深交所上市並有相應的中國 H股獲接納在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中國A 股;惟前提是︰(i)該等證券並非以人民幣以外貨幣於深交所買賣(ii) 該等證券並無被實施風險警示或正接受除牌安排。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開通初期,合資格通過深股通買賣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相關香港規則及規例定義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包括各相關信託基金)。
聯交所可將證券納入或不納入為滬股通股票/深股通股票,並可改變股份在滬股通/深股通(視情況而定)上買賣的資格。當一些原本為互聯互通機制合資格股票被調出互聯互通機制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可能會在(舉例 而言)信託基金有意購入被調出合資格股票範圍的股票時影響信託基金的投資組合或策略。
為確保市場公平有序及風險得到審慎管理,預期聯交所及上交所/深交所將保留於必要時可暫停北向及/或南向交易的權利。啟用暫停交易機制前將需取得相關監管機構的同意。如果北向交易實施暫停,則若干信託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進入中國A 股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
中國股票市場及互聯互通機制運作的日子之間的交易日差異亦可能導致信託基金須承受價格波動的風險,並可能對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負面影響。投資者亦應注意互聯互通機制的相關規則及規例可能變更,且有關變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亦可能於日後頒佈有關互聯互通機制的額外規則及規例。互聯互通機制設有額度限制。如果透過該機制進行的交易暫停,信託基金透過該機制投資中國 A 股或進入中國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在該情況下,信託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受到負面影響。
信託基金的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由託管人/副託管人持有,並存放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開立,作為香港中央證券存管處的賬戶內。香港結算繼而以代名持有人的身份,經其於中國結算以其名稱註冊,為各互聯互通機制設立的綜合證券賬戶持有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儘管相關中國證監會規例及中國結算規則就「代名持有人」的概念大致訂定條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例如信託基金)將被認為擁有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權,惟根據中國法律,信託基金透過作為代名人之香港結算成為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之確切性質及權利定義並不清晰。根據中國法律,「法定擁有權」與「實益擁有權」之間缺乏清楚定義及區別,且於中國法院牽涉到代名人賬戶架構的案例甚少。因此,信託基金在中國法律下之權利及權益之實際性質及執行方法仍不明確。此外,投資者(例如相關信託基金)在互聯互通機制的架構下作為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如何於中國法院行使及執行其權利仍有待測試。由於此不確定性,就香港結算在香港進行清盤程序這一不大可能發生的情況而言,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會否被視作為信託基金實益擁有而持有,或被視為香港結算可作一般分派給債權人的一般資產之一部份仍未能夠確定。
與深交所主板(「主板」)的上市公司相比,投資於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的信託基金可能承受較高的股價波動及流動性,以及較高的風險和周轉率。在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可能估值過高及未必得以持續。股價可能會因較少流通股份而較容易受到操控。與主板及中小企業板相比,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及規例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較為寬鬆。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除牌的情況,可能較為普遍及快速。如果信託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信託基金產生不利影響。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創業板可能導致信託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作出的投資亦須承受額外風險,例如註冊/違約風險、監管風險及與其他中國特定投資要求/規則/規例(例如短線交易利潤規則及外資持股限制)有關的風險、貨幣風險、企業行動及股東大會的參與限制可能更大、與市場參與者系統有關的操作風險、與前端監控要求有關的風險。因此,信託基金進入中國 A 股市場(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及/或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負面影響。亦應注意信託基金透過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交易作出的投資將不會受惠於任何當地投資者賠償計劃。
與互聯互通機制的操作有關的規則及規例不一,包括交易安排、結算、交收及託管安排、投資者及參與者資格等。 進一步資料可透過以下網站獲得: https://www.hkex.com.hk/Mutual-Market/Stock-Connect?sc_lang=zh-HK
境外投資機制(定義見下文及相關風險)
信託基金可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並須遵守中國內地機關頒佈的任何其他規則及規例及行政程序(「境外投資機制」)。
根據中國現行規例,擬直接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境內結算代理人(如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所述)或境外託管代理人(如債券通所述)進行,而該代理人將向有關當局進行相關報備及開戶手續,並不涉及額度限制。因此,相關信託基金須承受該代理人本身違約或出現錯誤的風險。
境外投資機制規則及規例或會有變,且可能具潛在追溯效力。倘若有關中國內地當局暫停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賬戶開立或買賣,則信託基金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信託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將會受到負面影響。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若干債務證券的交投量低所引致的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缺乏流動性,或會導致該等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投資於該等證券的信託基金因此須承受流動性及波動性風險。該等證券價格的買賣差價可能很大,因此信託基金於出售該等證券時或會產生重大交易及變現成本,甚至可能會蒙受損失。
倘若信託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內進行交易,信託基金亦可能會承受與結算程序及對手方違約相關的風險。與信託基金訂立交易的對手方於透過交付相關證券或作出有值付款以結算交易時,或會違反其責任。
投資於中國債券市場亦可能須承受信貸評級風險。中國境內信貸評級機制尚未與國際標準統一化。除了政府實體、大型銀行及由國際信貸標準評級的企業發行的若干債券外,大部份債券信貸評估仍然建基於國內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評級。這可能使信託基金難以正確評估其債券投資的信貸質量及信貸風險。信託基金投資的中國境內債券可能被評為低於投資等級,或未被任何具國際水平的信貸評級機構評級。有關證券一般承受較高的信貸風險及較低的流動性風險,這可能導致更顯著的價值波動。該等證券的價值亦可能更難以確定,故投資有關證券的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或更為波動。因此,投資者應注意,相比投資於較成熟市場的債券產品,對有關信託基金的投資須承受更高的波動性、價格波動及風險。
透過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及/或債券通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亦須承受監管風險。該等制度的相關規則及規例或會有變,且可能具潛在追溯效力。倘若有關中國內地當局暫停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賬戶開立或買賣,或自投資債券範圍調出 任何類型的債券產品,則信託基金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信託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 的能力將會受到負面影響,及在用盡其他交易方式後,該信託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措施要求透過有關舉措進行投資的信託基金委任境內託管人/代理銀行。倘若該託管人/代理銀行拒絕按照信託基金的指示行事,或在罕有的情況下,如託管人/代理人破產,交易文件及相關資產的執行可能須承受延遲及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根據中國法律,如清盤或破產,儘管由中國託管銀行保管的有利於信託基金的資產乃受到託管人專有資產的限制,託管人資產的檢索仍可能受到各種耗時的法律程序所約束。
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於新開發的交易平台及操作系統進行。概不保證該等系統將正常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發展。如果有關系統未能正常運作,透過債券通進行的交易可能受到干擾。信託基金透過債券通進行交易(從而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響。此外,如信託基金透過債券通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可能須承受配售及/或結算系統固有的延遲風險。
根據債券通,交易指令僅可由中國監管機構批准作為交易對手方的境內做市商執行。根據適用規則,透過債券通購買的債務證券一般不得透過債券通以外的渠道出售、購買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倘若交易對手方違約,可能使信託基金面臨結算風險,而信託基金與不同交易對手方執行交易的能力亦會受到限制。
透過債券通購買的債務證券將以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名義持有。信託基金對該等債務證券的擁有權可能不會直接反映在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的紀錄條目,反而將反映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紀錄中。因此,信託基金可能視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作為根據債券通購買的債務證券的記錄持有人的能力或意願,代表信託基金並為信託基金的利益強制執行所有權。倘若信託基金欲對債券發行人直接執行其所有權或債權人權利,中國缺乏司法先例以釐定有關行為是否將得到中國法院的認可及執行。
QFI 制度及相關風險
QFI 制度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於中國內地的若干證券,乃受中國內地相關機構(包括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外管局」)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及/或其他相關機構)頒佈的規則及規例所監管。透過 QFI 制度進行的投資須通過QFI 牌照持有人進行。
倘若信託基金透過QFI制度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注意信託基金能否進行相關投資或充分實施或奉行其投資目標及策略,受限於中國的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當時的現行外匯管制及中國的其他現行規定,如投資限制及匯出及匯入本金與利潤的規則),該等法律、規則及規例可能有所變更,而有關變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相關規則的任何變動可能對單位持有人在信託基金的投資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此外,無法保證QFI 規例不會被廢除。透過QFI 制度投資於中國市場的信託基金可能因該等更改而受到不利影響。
倘若信託基金透過 QFI 制度投資於中國 A 股或其他證券,該等證券將會由 QFI 委任的當地託管人(「QFI 託管人」)按照 QFI 規例持有。根據現時的 QFI 規例,QFI 可委任多名當地託管人。QFI 託管人可能按照中國法律以 QFI 牌照持有人的名義為相關信託基金開立一個或以上證券賬戶,而信託基金可能須承受託管風險。倘若 QFI 託管人違約,信託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存放於相關信託基金於QFI 託管人開立的現金賬戶中的現金,將不會分開存放但將成為QFI 託管人欠負相關信託基金(作為存款人)的債務。有關現金將與屬於QFI 託管人的其他客戶之現金混合。倘QFI 託管人破產或清盤,相關信託基金對存放於該現金賬戶的現金將無任何所有權,而相關信託基金將成為QFI 託管人的無抵押債權人,與QFI 託管人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具同等地位。相關信託基金在追回有關債務時可能會遭遇困難及/或有所延誤,或未必能夠追回全部債務或甚至完全無法追回,在該情況下,相關信託基金將蒙受損失。
透過 QFI 制度投資的信託基金亦可能因 QFI 託管人或中國經紀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任何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的違約事宜、行動或遺漏招致損失。在此情況下,透過 QFI 制度投資的信託基金可能於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時受到不利影響。
QFI 進行的匯出現時並不受任何鎖定期、事先批准或其他匯出限制所限,儘管匯出程序可能受相關規例所載的若干規定
(例如:審視真確性、就匯出提交若干文件等)所約束。匯出程序的完成時間可能延誤。概不保證 QFI 規例將不會變更或日後不會實施匯出限制。對匯出的任何限制,可能影響相關信託基金應付贖回要求的能力。於極端情況下,相關信託基金可能因投資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損失或因 QFI 投資限制、中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以及交易執行或交易交收時有所延誤或阻礙而未必能夠全面實施或實現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此外,由於適用法律、規例、政策、慣例或其他情況的變化、QFI 牌照持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任何其他原因,QFI 牌照持有人的QFI 牌照可能隨時被撤銷或終止或以其他方式失效。如 QFI 的批准被撤銷/終止或以其他方式被廢止無效而信託基金被禁止買賣相關證券,或如任何關鍵的營運者或相關方(包括 QFI 託管人/經紀)破產/違責及/或喪失履行責任
(包括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進行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的資格,信託基金可能蒙受損失。
QFI 規例訂明規則和限制,包括有關匯入本金、投資限制及匯出資金等規則,有關規則將整體適用於 QFI 牌照持有人及不僅適用於為信託基金作出的投資。由於信託基金以外的其他方亦可透過 QFI 牌照持有人進行投資,投資者應注意,因有關其他方的活動而引致違反 QFI 規例中有關投資的部份,可導致 QFI 牌照持有人整體遭撤銷或面對其他規管。因此,信託基金進行投資的能力可能受到透過相同QFI 牌照持有人投資的其他基金或客戶的不利影響。
與投資於韓國有關的風險
韓國證券的固有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並非投資於在其他主要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的證券所通常遇到。因發生天災、戰爭、武裝衝突或本國或外國經濟環境發生嚴重而突然的變化或出現其他相等的情況而無可避免時,財經部可暫時中止相關的外匯交易法例及規例所適用的交易付款或收款,或者強制將支付工具交予某些韓國政府機構或財務機構託管、存放或出售予該等機構。
如國際收支平衡和國際財政可能遇到嚴重困難,或者韓國與外國的資金活動對於韓國政府的貨幣政策、匯率政策及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施行可能造成嚴重障礙,則財經部可能規定任何打算進行資本交易的人士必須取得許可,或者將從該等交易收取到的付款的一部分存入某些韓國政府機構或財務機構,而上述情況須受若干限制。
與投資於俄羅斯有關的風險
投資於在俄羅斯成立或主要在俄羅斯經營業務的公司面對特殊風險,包括經濟及政治不穩及可能缺乏具透明度和可靠的法律制度以執行信託基金債權人及單位持有人的權利。此外,俄羅斯的企業管治及投資者保障水平不一定等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提供的水平。俄羅斯公司股份的法定擁有權以簿記方式記錄。如欲登記信託基金的單位權益,有關人士須親臨公司過戶登記處開設賬戶。有關人士將獲發詳列其所持權益的股份登記冊摘錄,惟只有登記冊方為擁有權的認可最終證明文件。過戶登記處毋須受政府有效監管。信託基金可能因欺詐行為、疏忽大意、無心之失或災難(如火災)失去登記記錄。過戶登記處毋須就上述事宜購買保險,且很大可能並無充足資產補償信託基金的損失。在次級保管人或過戶登記處無力償債或追溯應用法例等其他情況下,信託基金不一定可以就所作投資確定擁有權,因而或會蒙受損失。在該等情況下,信託基金可能無法對第三方強制執行其權利。
費用及開支
基金經理初期手續費
基金經理獲准收取初期手續費,金額按信託基金的單位價格某一百分比釐定。應付合資格中介機構之酬金自初期手續費撥付。各信託基金之初期手續費載於附錄 A 有關各信託基金之詳情。基金經理必須向其合理知悉已安排定期購買單位之單位持有人發出 60 日事先書面通知後,方可上調初期手續費。基金經理亦將修訂本基金章程,以反映初期手續費新費率及開始上調日期。基金經理可酌情減免初期手續費。
年度管理費
根據各信託基金之信託契據,基金經理有權收取定期管理費,金額由基金經理釐定,載於附錄 A 有關各信託基金之詳情。信託基金旗下財產之價值根據規則按中段市價基準釐定。定期收費於各營業日根據有關信託基金旗下財產於前一個營業日之價值計算,並每月向基金經理支付,付款時間為下一個曆月第一個營業日。基金經理就各信託基金收取之現行定期收費載於附錄A 有關各信託基金之詳情。
基金經理必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 60 日事先書面通知後,方可上調現行定期收費。基金經理亦將修訂本基金章程,以反映定期收費新費率及開始上調日期。
信託人收費及開支
作為信託人提供服務的代價,信託人有權自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中收取費用,由任何類別單位首次獲分配費用的交易日起計,並按管理費的相同方式計算及支付。定期費用的費率由基金經理與信託人協定,並按以下基準就信託基金以滑準法計算。
信託基金旗下財產之價值
信託基金旗下財產之價值乃根據規則按中期市場基準釐定。定期費用的費率由基金經理與信託人協定。
現行收費乃按下文所載的滑準法計算︰
信託基金旗下財產之價值 | 2 億英鎊以下 | 2 億至 4 億英鎊 | 4 億至 12 億英鎊以上 | 12 億英鎊以上 |
每年定期費用 | 0.0175% | 0.0150% | 0.0100% | 0.0050% |
上述費率可不時按照COLL 變動。
信託基金之首次累計將適用於自其首次估值日期直至該日所在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為止的期間。除上述定期收費外,信託人亦有權就處理及保管計劃財產的交易獲支付交易及託管費用如下:
項目 | 範圍 |
交易費用 | 8.50 英鎊至 110 英鎊 |
託管費用 | 0.0035%至 1.0800% (每年) |
各國的上述收費均不同,視乎市場及所涉交易的種類而定。交易收費於進行交易時應計,並須於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支付,惟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收費應計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或信託人與基金經理協定之其他時間。託管費用由基金經理與信託人不時協定累計及應付。
在適用的情況下,信託人可能就其為信託基金提供的以下服務收取費用:分銷、提供銀行服務、持有存款、借出款項或從事借股或衍生工具交易,並可購買或出售計劃財產或處理計劃財產之買賣,惟有關服務及任何該等交易須根據 COLL 的規定進行。
信託人亦將有權獲得支付及償付在履行或安排履行根據相關信託契據、COLL 或一般法律獲賦予的職能時所恰當產生的一切成本、負債及開支。
在信託基金清盤時,信託人將有權收取計至清盤、終止或贖回(如情況適用)日期的按比例費用、收費及開支,以及在結算時或收取任何未償還債項時必需產生的任何額外開支。
應付於信託人的任何費用、收費或開支的任何增值稅,將加在該等費用、收費或開支。
在各情況下,該等付款、開支及墊付費用可能應付予獲信託人根據 COLL 授予相關職責的任何人士(包括基金經理或信託人或基金經理的任何聯繫人士或代名人)。
其他開支
以下開支可從信託基金旗下財產撥付: -
(a) 下列經紀佣金、財政收費及其他支出: -
(i) 信託基金進行交易所需開支;及
(ii) 一般在成交單據、確認通知及差額賬目(視適用情況而定)顯示開支;
(b) 信託基金許可借貸之利息以及令有關借貸生效或終止借貸或磋商借貸或修訂借貸條款所產生收費;
(c) 就信託基金旗下財產、信託契據據或發行單位應付稅項及徵稅(如有);
(d) 修訂信託契據所產生任何成本,包括為修訂信託契據等原因召開單位持有人大會所產生成本,而有關修訂為:
(i) 必須實行或因法律轉變(包括規則之轉變)導致必須實行;
(ii) 考慮到財政成文法所導致任何法律變動,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同意對單位持有人利益而言屬適 當者;或
(iii) 刪除信託契據過時條款;
(e) 單位持有人(不包括基金經理或其聯繫人士)要求召開單位持有人大會產生之任何成本;
(f) 在規則指定若干情況下進行綜合、合併或重組產生之負債;
(g) 應付核數師之正常核數費用、其增值稅及核數師任何正常開支;
(h) 《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規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可收取費用,或信託基金單位現正或可能發售英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監管機構所收取相關定期費用;
(i) 就建立及存置單位持有人登記冊的費用及開支,包括為 ISAs 行政管理之目的而存置的任何分登記冊﹔及
(j) 上文(a)至(i)項所載項目不時適用之增值稅。
印花稅儲備稅收費
就買賣認可投資基金單位而徵收的印花稅儲備稅已於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廢除。因此,認購及贖回單位可豁免繳納印花稅儲備稅。
務請注意,在若干豁免情況下,倘投資者轉讓信託基金單位,目前須按及預期將繼續按代價 0.5%收取印花稅儲備稅,惟基金經理於登記冊過戶單位之情況除外。
此外,如單位持有人以實物方式贖回單位,以換取適當價值的信託基金資產,則將不會就英國股票徵收印花稅儲備稅,惟單位持有人須按比例接獲每一持股的一部份。否則,單位持有人將須繳納印花稅儲備稅,稅率為任何所轉換英國股票的價值之 0.5%。
信託基金的估值
基金經理按未知價基準交易;即以每一信託基金的每一單位類別於接獲發行或贖回單位要求後的下一個估值點的價格進行交易。
單位將為「 單一定價」,並於任何特定日子均以相同價格進行買賣。該價格將按相關投資的中期市場估值(不會加上或減去交易費用的撥備)為基準。並非投資的資產將按公平價值進行估值。應付予基金經理的初期手續費可能會增加投資者購買單位的價格,而平倉費用(同樣為應付予基金經理)則可能減少投資者可就出售其單位所得的金額。
釐定資產淨值
釐定發行、取消、出售或贖回單位之價格時,基金經理將於各營業日(即倫敦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子)之估值點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對各信託基金旗下財產估值,其後除基金經理不時決定之日期外,每個營業日均會估值。倘基金經理合理認為,無法根據規則及其所載假設確定相當於信託基金旗下財產價值 40%或以上資產之價值,則可決定不作估值。
估值基準
誠如上文所述,所有信託基金均採用單一定價。信託基金之估值將以中段市價為基準, 將成為發行及贖回單位之單一定價基準,惟須受制下文所述進行的任何攤薄調整。此類信託基金旗下財產(現金除外)之估值方法如下:
a) 倘買入及出售單位報單一價格,則以最近期所得價格為準;或
b) 倘集體投資計劃所報買入或出售價不同,則以兩個價格之平均為準,惟買入價須扣除其中包含之初期手續費,而出售價須加上應佔賣出或贖回費用;或
c) 倘並無任何報價或近期可得價格,則以基金經理認為公平合理之價格為準。現金、往來賬戶存款、活期賬戶存款及其他定期存款須按面值估值。
如基金經理有合理理據相信某一投資在估值點時並無任何可靠價格,或最近可得價格並未能反映基金經理對投資於相關估值點的最佳估值,則基金經理可按其認為可反映該投資的公平合理價格的價格對投資進行估值。
額外估值
基金經理可於交易日其認為任何合適之時間對信託基金旗下財產進行額外估值。定價基準
單一定價信託基金於任何營業日均只有單一買入及出售單位價格,並可引用攤薄調整。
除本基金章程有關攤薄調整及印花稅儲備稅收費的任何部分所載的大宗買賣外,基金經理出售單位的價格不超逾有關單位類別的最高售價;即是基金經理所定並就下一個估值點通知信託人的價格。基金經理向投資者出售單位的最高售價不得超逾發行價(即基金經理從信託人購入單位的價格)及現行初期手續費的總和,以及不得少於最低贖回價(基金經理就其從單位持有人贖回的每一單位所付的價格)。
除本基金章程有關攤薄調整及印花稅儲備稅收費的任何部分所載的大宗買賣外,基金經理贖回單位的價格不得少於如上文所述有關類別單位就下一個估值點通知信託人的有關最低贖回價。
最低贖回價不得少於有關註銷價(即信託人就該項註銷而應就每一單位向基金經理支付的價格)。如屬大宗買賣,基金經理的贖回價格可少於最低贖回價,但不得少於有關註銷價。
基金經理贖回單位的價格不得超逾有關發行價(即基金經理就該項發行應就每一單位向信託人支付的價格)。公布價格
基金經理將在 Barings 網址 www.barings.com 公布每一信託基金每一單位類別的最新價格。信託基金的單位並無在任何投資交易所上上市或交易。價格亦可經致電+44 (0) 333 300 0372 取得。價格以附錄A 顯示的貨幣公布。
由於基金經理按預計方式定價進行買賣,公布的價格不一定與投資者買賣的價格相同。未知價是在購買或贖回被視為獲基金經理接納後,在下一個估值點計算的價格。
公平價值定價
公平價值定價(FVP)可定義為應用基金經理於信託基金的估值點對信託基金在出售一隻或以上證券甚或全部證券投資組合時可能獲得的金額,或在購買一隻或以上證券甚或全部證券投資組合時預期支付的金額之最佳估計,旨在提供一個較合理的交易價格,以保障繼續持有、新進及退資的投資者。
基金經理認為,如市況可能出現最後適用實時報價或估值點不能最佳地反映某股票的買入及賣出價,則可在事先諮詢信託 人的情況下採用公平價值定價。由於相關證券交易所的收市時間與信託基金的估值點不同,信託基金可能對其投資進行較 其他證券頻密的公平估值,而就部份信託基金而言,可能每日進行公平估值。基金經理已決定,相關指數或其他適當的市 場指標在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出現變動,可顯示市場報價並不可靠,並可能觸發對若干證券進行公平價值定價。因此,就信 託基金的投資給予的公平價值不一定是有關投資在一級市場或交易所的報價或公佈價格。如某證券暫停買賣(例如由於金 融違規行為)或其價格可能已受到其最後市場定價後出現的重大事件或消息之影響,各信託基金會透過對該證券進行公平 估值,試圖訂定信託基金在現時出售該證券時可合理預期獲得的價格。如在無預期的情況下市場因不可抗力事件仍然關閉,亦需要採用公平價值定價。
此一般政策對暫停買賣的證券而言屬例外。當個別證券因如不符合金融上的規定而暫停買賣,投資經理將就該證券建議一個其相信為合理的價格。此價格通常但非必定為對暫停買賣前的最後買賣價給予一個百分比折扣,並且向基金經理及信託人證明為合理價格。
暫停買賣單位
倘基於特殊情況且符合相關一個或多個信託基金的所有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經理可在事先取得信託人的同意下,或應信託人的要求須暫停發行、註銷、出售及贖回單位,而毋須事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單位持有人將在暫停買賣開始後盡快獲得知會有關暫停買賣事宜,並會獲得知會有關暫停的資料。只有在認為就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而言需繼續暫停,才會繼續暫停。
基金經理可能認為暫停買賣單位符合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況包括以下例子︰
a) 信託基金所持投資當時有報價之任何證券交易所任何收市期間 (一般假日除外),或交易遭限制或暫停期間;
b) 基金經理認為,存在若干情況導致信託基金無法在不嚴重損害單位持 有人利益之情況下正常出售投資;
c) 釐定信託基金所持投資價值一般所採用通訊方式無法使用, 或基於任何原因無法迅速及準確地釐定信託基金所持投資之價值;
d) 基金經理認為,無法按正常價格或匯率分別變現投資或轉撥有關變現所涉及資金之任何期間;及╱或
e) 基金經理未能調動資金以支付變現單位應付款項的任何期間。
基金經理或信託人(視適用情況而定)將就暫停買賣及其原因即時通知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並將盡快呈交有關暫停買賣及其原因的書面確認函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及相關信託基金提呈發售的各歐洲經濟區國家的監管機構。
基金經理應在暫停買賣開始後盡快通知單位持有人,包括以明確、公平及不產生誤導的方式提供有關導致暫停買賣的特殊情況之詳情,以及單位持有人知悉有關暫停買賣的進一步詳情的方法。如暫停買賣,基金經理應於其網站或以其他一般途徑公布有關詳盡資料,以適當地知會單位持有人有關暫停買賣事宜,包括(如知悉)其可能的持續期。
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將至少每 28 日對該暫停買賣作正式審核,並將就該審核及提供予單位持有人的資料的任何更改知會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暫停買賣將在導致該暫停買賣的特殊情況停止後在實際情況下盡快停止。在暫停後恢復買賣,預期單位定價及交易將在基金章程載述的交易日及時間進行。
在任何暫停期間,某一單位持有人可撤回其贖回通知,惟該撤回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並於暫停結束前收悉。未被撤回的任何通知將於暫停結束後的下一個交易日處理。
攤薄調整
所有信託基金均以單一定價(而非買賣價)基準運作。信託基金可能因買賣相關投資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該等投資之買賣價差而出現減值或價值攤薄。
為緩解此情況,基金經理可就認購及贖回單位作出攤薄調整(「攤薄調整」)(定義見規則)。攤薄調整指對單位價格作出調整,以減低攤薄的影響,惟只有在基金經理認為就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而言屬重大而需要作出的情況下方會作出。
基金經理在採用任何該等攤薄調整時須遵守規則。於下列情況下,基金經理可以作出攤薄調整:
1. 當投資者淨流入或流出合計超過預定上限(由基金經理不時釐定);及/或
2. 每當基金經理認為根據單位持有人利益必須作出攤薄調整。
在上述情況下,可透過向上或向下移動或「擺動」某信託基金的價格作出攤薄調整,以反映信託基金的淨流入或淨流出應佔的成本。
在釐定攤薄調整的規模時,基金經理可能考慮的因素包括任何市場差額(相關證券的買賣差價)、徵稅(例如交易稅項)及收費(例如結算成本或買賣佣金)及其他與購買或銷售投資有關的交易成本。
一般而言,基金經理會在淨流入或流出的效應被視為對信託基金重大時,尋求以該方式調整或擺動價格,並可能每日進行。
倘不作出攤薄調整,市場差額、徵稅及收費以及其他交易成本的影響可能對信託基金於該日的表現構成不重大的影響。
由於攤薄與信託基金之資金流入及流出直接相關,故無法準確預計攤薄會否於未來任何時間出現。因此,亦無法準確預計基金經理需要作出攤薄調整之次數。
倘需要作出攤薄調整,根據過往數據及未來預測,估計調整金額可能最高為單位價格的 1%。訂價委員會負責審核定價計算方法。此外,該委員會會每季審核及批准所有由某一信託基金作出的攤薄調整。下文載列由本基金章程的日期起過去一年作出攤薄調整之次數。
基金經理有權修改有關攤薄之現行政策,惟須於攤薄政策修訂生效之前最少 60 日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通知並修訂基金章程。
信託基金 | 過去 12 個月採用攤薄調整的次數*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0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 0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 0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 0 |
霸菱韓國基金 | 0 |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 0 |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 0 |
* 截至 2021 年 1 月 31 日的數據
分派政策
一般事項
每一信託基金的分派日期(稱為中期及年度分配日期)載於本文件附錄A。
每一信託基金的可得收益的計算應以該信託基金於有關期間所收取或應收取的收益總額,扣除該信託基金於該期間已從或應從收益支付之費用及開支,再加上基金經理就該等費用及開支的任何稅項減免作出的最佳估算,並就收益及開支(包括稅項)作出基金經理認為恰當及規則所許可的其他調整,惟在作出調整前應事先諮詢核數師。
除信託基金持有人獲付之平均收益少於5英鎊之情況外,所有可得收益必須於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結束時分配,惟中期分配金額可能少於應可供分配的全額。
基金經理可能會根據COLL法規及在信託契據准許的情況下,在會計期間作出額外收入分配。任何自宣佈分派日期起計六年屆滿仍未領取之分派金額,將被沒收及撥歸相關信託基金所有。
收益單位
收益單位的持有人將有權就每個年度會計期間獲得年度及(如有規定)中期收益分派。每一信託基金的分派日期(稱為中期及年度分配日期)載於附錄A。就每一中期分派而言,單位持有人將有權獲得單位持有人應佔信託基金於中期會計期間的收入部份。就每一年度分派而言,單位持有人將有權獲得單位持有人應佔信託基金於整個年度會計期間的收入部份減任何中期分派金額。相關會計期間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根據於相關會計期間結束時持有或視作持有的單位數目,按比例分派予持有人及基金經理。
就收益單位而言,信託基金將於中期及/或年度收入分派日期或之前以電子轉賬方式付款。透過聯絡行政管理人,亦可安排以支票支付分派(有關風險由有權獲得分派的人士承擔)。
此類信託基金之單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獲分派收入自動再投資換取更多單位。如單位持有人已要求以自動再投資換取更多相關信託基金的相同類別單位,該單位持有人須於分派日期前給予30日通知,要求以現金收取所有分配予其收益單位的收益,並於提出要求時提供相關銀行賬戶資料。如將收益再作投資,該等單位的價格乃根據適用日期的設立價格而定。
如單位持有人反洗黑錢文件不完整,或並未完整至基金經理或行政管理人滿意的程度,基金經理將會自動將任何分派權益再投資於相關信託基金的相同類別之額外單位。
選擇將收益再投資之單位持有人將就每項視作已分派收益獲發稅單,並須按猶如彼等已經以現金收取收益之同等方式及同等金額繳付英國稅項。擬再投資獲分派收益之新投資者須於開戶表格上適當欄目打勾。
累積單位
就累積單位而言,相關會計期間的可供分配收益將於信託基金的年度會計期間最後一日或之前,自相關信託基金的收益財產轉撥至信託基金的資本財產。不會向單位持有人作出分派或發行額外單位以代替分派。信託基金自上一個年度會計期間或上一個中期會計期間(以較近期者為準)結束以來所賺取收益將反映於單位價格。
因此,單位價格於停止累積日期維持不變。儘管如此,單位持有人仍須按猶如彼等已獲分派累積收益之同等方式及同等金額繳付英國稅項。累積單位的每名單位持有人於任何會計期間將就其累積收益獲發適當稅單。
平算
任何信託基金於發行單位後首次分派收入時,單位持有人可能收取相當於單位部分收購價的資本額,其相當於出售時應累計收入之價值,作為分派金額之一部分。該款項稱為「收入平算」,按於特定會計期間(「綜合期間」)所發行或再發行單位之設立價格所包含收入總額除以該等單位數目,再將所得平均數應用於相關信託基金。信託契據容許綜合收入平算。
信託契據容許將相同類別及相同信託基金內的單位組合以進行平算;該等股份將於分配收益的每一會計期間(包括中期會計期間)進行分組。在每一該等會計期間購買的單位將具平算權,其為在該會計期間購買的單位價格內包含的每單位累算淨收益的平均金額。
購買單位
投資最低額
有關各信託基金的最低首次投資額為載於附錄A-信託基金的詳情。基金經理酌情決定接受低於規定的最低投資水平之投資額。
申請
有意買入單位人士務請細閱:
a) 本身國家有關購入單位之法律規定;
b) 可能面對之任何外匯兌換限制;及
c) 成為單位持有人之收入、遺產及其他稅項後果。
購買單位的申請應於任何交易日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期間,透過專業顧問或提出書面申請的方式向基金經理作出,惟須受標題為「釐定資產淨值」一節載列的定價政策及下文載列的限制發行條文之規限。
首次認購單位的投資者必須以書面方式填妥開戶表格,並向基金經理提交,地址載於下文「以書面申請」。已簽署的開戶表格必須連同有關反洗黑錢活動規定的證明文件一併收妥,認購指令方會被接納。請注意,行政管理人亦可透過電郵接納
指示。如需要簽署,指示必須附以簽署,並提交掃描副本。單位持有人有責任以書面方式知會基金經理其有意對其賬戶作出的任何變更,例如改變地址詳情、聯絡詳情或銀行賬戶詳情。指示應以信函或傳真方式透過開戶表格或認購表格所載的聯絡資料寄發至基金經理。該等表格可向基金經理索取。
基金經理於交易日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前接獲及接納的購買指令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於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及接納的指令將按下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可透過電匯直接存入基金經理銀行賬戶或以基金經理通知申請人的其他方式作出支付。
除非投資者確認彼等已獲得有關申請相關單位類別的最新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否則購買單位的申請將不會被接納。首次或其後購買單位可能以下列方式作出申請:
a) 以書面申請
認購單位可按認購表格規定透過向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遞交已填妥的認購表格作出。
於接納申請後,單位將按有關價格發行,並將寄發確認認購價及所認購單位數目之成交單據(「成交單據」)。基金經理不會就認購單位申請發出任何其他確認。投資者無權取消任何申請。
b) 以電話申請
基金經理並無向直接投資者提供以電話購買單位的途徑。只接受受規管財務機構(包括投資顧問、獨立財務顧問及股票經紀)致電+44 (0) 333 300 0372 向基金經理的交易部門作出的電話交易要求。於接納電話指示後,單位將按有關價格發行,並將寄發成交單據。於接獲成交單據後,載有完整登記詳情的具名票據應交還予基金經理。
謹請注意,基金經理及其代理、其受委人、其正式委任代理及任何彼等各自的相關、關聯或聯屬公司出於記錄保存、安全性及╱或培訓目的可能記錄電話內容。可按要求提供由有關記錄日期起計至少六年期或如由主管監管機構要求
則七年期的可識別記錄。倘若閣下要求我們寄發特定電話記錄,我們或需詢問進一步資料,以助我們準確辨認與閣下要求相關的電話內容。
c) 電子訊息服務
投資者可在基金經理議定後,透過電子訊息服務(例如EMX 或SWIFT)作出認購。
不會發出單位憑證。單位的所有權將以載入登記冊作憑證。有關定期單位分派的報表將顯示單位持有人所持有或累積的單位數目。單位持有人(或當單位乃聯名持有,則名列首位的持有人)的個人單位報表亦將應登記持有人的要求隨時發出。
在不損害基金經理或信託人就此所擁有任何其他權利之情況下,信託人有權在買方拖欠任何申請款項時取消其於單位之任何權利。
基金經理保留權利,根據規則完全或部分拒絕任何認購單位申請。倘拒絕申請,申請款項或其任何餘額將郵寄退回,郵誤風險概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交回基金章程隨附申請表格之單位買方一般無權根據《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業務操守規則
(FCA Conduct of Business Sourcebook)》取消合約。
基金經理在投資於信託基金前,或在贖回單位後接獲的任何款項將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的客戶資金規則存於客戶資金賬戶內。銀行將代表基金經理在賬戶內持有現金,該賬戶乃獨立於銀行為基金經理本身持有的任何款項。如銀行無力償債,基金經理將代表其客戶向銀行提出申索。
基金經理概毋須就存於客戶資金銀行賬戶內的款項支付利息。限制發行單位(只適用於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於霸菱歐洲精選基金的資產淨值達到及╱或超過 15 億英鎊之期間,倘基金經理認為在下述 60 日通知期後進一步投資於該等單位會對信託基金造成以下其中一種不利情況,基金經理可絕對酌情決定限制發行霸菱歐洲精選基金的單位,惟須先向信託基金的單位持有人發出最少 60 日的通知﹕
a) 進一步發行單位可能對現有單位持有人造成重大損害﹔
b) 進一步發行單位可能需要投資經理考慮重整信託基金的投資模式及方法﹔或
c) 進一步發行單位可能導致信託基金不能及時地出售持有的投資。
儘管實施該項限制,如果發行所得款項可在不會違背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或不會對信託基金的現有單位持有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被投資,例如將可分派收入進一步再投資或現有投資者進一步申購單位,單位仍可在基金經理酌情決定下予以發行。
在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上文預期發出的通知後,倘基金經理認為進一步投資於該等單位會對信託基金造成上述其中一種不利情況,基金經理可在任何時間絕對酌情即時全盤限制發行信託基金的單位,惟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進一步通知。在此情況下,除非基金經理認為發行單位所得款項可在不會違背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或不會對信託基金的現有單位持有人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被投資,否則概不會進一步發行信託基金的單位,其時將會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進一步通知。
基金經理將就上述對信託基金的狀況作出的任何變更以書面方式及於網站上作出通知。
如果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隨後下跌至低於 15 億英鎊,在基金經理酌情決定下仍可在上文所預期的兩種情況下限制單位的發
行。在該情況下,為了盡量避免在恢復發行單位後不久又實施限制發行,基金經理將會檢討相關因素,包括資產淨值較 15
億英鎊相差多少金額,以及情況已持續的時間或可能仍需持續的時間。
實物申購
基金經理可透過特別安排並酌情同意安排發行單位,以交換現金以外的資產,但只會在信託人已採取合理措施確保購入該等資產以換取相關信託基金的有關單位,不會導致對單位持有人在該信託基金的利益構成任何重大損害的情況下,方會作出上述安排。
結算
購買指令須於執行指令的交易日後三個營業日內到期結算,可以支票或銀行本票作出支付,或者直接存入銀行賬戶,或以基金經理通知申請人的其他方式作出支付。
倘認購款項並未由基金經理於基金經理發出成交單據的交易日起計三個營業日內收到,則有關單位可能被取消。
倘投資者未能根據上文所述及時結算,本公司保留權利在到期日未收到已結算款項及取消認購時,向申請人就所累計的若干損失收取費用。若授權公司董事及/或本公司因任何遲交或未有支付的結算款項而招致或蒙受任何若干成本(例如經紀和行政費用、利息或虧損(包括因市場走勢所致))及因欠款而作出的其後交易所致的任何交易成本),投資者須就此承擔責任。基金經理及本公司保留權利在未收到已結算款項前限制交易。
擇時交易
因應短期市場波動多次買入及出售信託基金單位(稱為「擇時交易」)可能擾亂基金經理之投資策略及令信託基金開支增加,從而損害所有單位持有人之利益。信託基金並非為擇時交易或過量交易而設。為遏止上述交易,倘基金經理合理相信任何人士涉及擇時、過量或可能損害信託基金之交易,可以拒絕接納有關人士之認購單位申請。
基金經理亦保留權利贖回其合理相信由涉及擇時交易單位持有人購入之單位。反洗黑錢
基金經理須受法律約束,遵守反洗黑錢規例以核查投資者的身份。身分核查通常會在當作出投資或轉讓單位時進行,亦可能在持有投資的其他時候需要作出。亦需就任何第三方支付進行身分核查。假如閣下透過中介人投資,顧問的部分職責將是為本公司提供閣下的身份核查。核查身份可透過使用信貸資料機構而取得,惟這僅為核查閣下的身份及不會影響閣下的信貸紀錄。在部分情況下,基金經理可能要求閣下提供獨立的身分證明及永久住址證明。如基金經理並無收到令人接受的核實證明,其保留權利延遲處理或拒絕處理閣下的申請,或拒絕支付贖回款項及單位收益,直至身分核查完滿完成為止。
資料保障通知
基金經理的私隱通知對單位持有人投資於信託基金而收集、使用及分享單位持有人的個人資料有詳細說明。私隱通知可於基金經理的網站www.barings.com 閱覽。
此通知可能會不時更新,單位持有人應確認彼等持有最新版本。如單位持有人透過財務經理、平台服務或 ISA 計劃經理等中介人投資於信託基金,亦應聯絡該組織以獲取有關該組織處理其個人資料的資料。
任何單位持有人如向基金經理及其代理提供有關其他個人(例如聯名投資者)的個人資料,亦必須向該等個人出示隱私通知。
贖回單位
單位持有人可透過向基金經理售回信託基金單位,出售(贖回)該等單位。向基金經理售回單位藉以贖回單位,等同向基金經理轉讓單位,以換取出售的現金所得款項。
出售單位的指示可於任何交易日的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之間作出。基金經理於交易日的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前接獲並
受理的銷售要求,將按該日計算的價格處理。於倫敦時間中午 12 時正後接獲並受理的任何銷售要求,將按下一個交易日計算的價格處理。
最低贖回額如下:
單位類別 | 最低銷售額 |
A 類別 | 100 英鎊 / 1,000 瑞士法郎 / 1,000 歐元 / 1,000 美元 |
D 類別 | 500 英鎊 |
I 類別 | 100 英鎊 / 1,000 瑞士法郎 / 1,000 歐元 / 1,000 美元 |
X 類別 | 由基金經理酌情決定 |
倘於單位持有人出售該等單位後的所持單位餘額會跌至低於最低持有額,則不會受理出售單位的有效指示。出售單位的指示乃不可撤回。
基金經理將接受出售╱贖回單位的要求如下;
如屬以下情況,基金經理可根據以電子方式給予的授權,接納以電話或電子通訊(於下文詳述)方式作出的指示,以轉讓或放棄單位的所有權:
(a) 基金經理與作出通訊的人士之間就下列事項有事先協議:
(i) 可傳遞有關通訊的電子媒體;及
(ii) 有關通訊如何識別為傳達所需的授權;及
(b) 可代表單位持有人給予該授權的任何人士就彼等將獲得單位持有人所需書面委託作出的保證。
1. 書面通知
贖回單位的要求將按贖回表格規定向基金經理(由行政管理人轉交)作出。單位持有人應填妥及簽署寄交載有指示的信函,並將其(包括單位持有人欲收到款項的銀行資料)交回基金經理。一旦接獲及接受指示,將向單位持有人(或如屬聯名單 位持有人,則向名列名冊的首名單位持有人)發出確認交易的成交單據,並將一份副本發給單位持有人的中介人(如情況 適用)。出售所得款項將不遲於接獲經填妥及簽署的指示及任何其他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後三個營業日內以電匯支付。
2. 電話通知
概不接受個別單位持有人的電話要求。只接受受規管財務機構(包括投資顧問、獨立財務顧問及股票經紀)致電+44 (0)
333 300 0372 向基金經理的交易部門作出的電話交易要求。
電話指示一經受理,單位將按相關價格贖回及向單位持有人(或如屬聯名單位持有人,則向名列名冊的首名單位持有人)發出確認交易的成交單據,並將一份副本發給單位持有人的中介人(如情況適用)。出售單位所得款項將待接獲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後三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支付。
3. 透過電子訊息服務發出通知
受規管財務機構(包括投資顧問、獨立財務顧問及股票經紀)可與基金經理協定後透過電子訊息服務如 EMX 或 SWIFT,將股份售予基金經理。透過該等電子方法贖回單位的指示,構成對單位之放棄。
一旦收到及確認指令,單位將按相關價格予以贖回,而確認交易的成交單據將發給單位持有人(或就聯名單位持有人而言,名列於名冊上的首名單位持有人),而副本將發給單位持有人的中介機構(如情況適用)。出售單位所得款項,將不遲於交易日後及接獲任何其他所需要的身份證明後三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支付予單位持有人。
如單位持有人擬變現其單位以收取相關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則可為單位持有人作出安排。
倘所得款項須匯往外國,則作出該等海外匯款的費用將從應付所得款項中扣除。請事前聯絡基金經理以確定費用。最低持有水平
如於任何時間單位持有人於某單位類別的持倉低於規定的最低持有水平,則基金經理保留出售單位並將收益發送至單位持有人的權利,或全權酌情決定將單位轉換為信託基金的另一類別的單位(最低持有水平較低,惟可能需付較高的持續費用)。
當單位持有人的單位因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下跌或貨幣匯率的不利變動而低於最低持有水平,則不應被視為違反最低持有要求。
遞延政策
基金經理有權在獲得信託人的批准後,將可於特定估值點贖回的單位淨數目(不論是透過向經理出售或透過由信託人註銷)限於相關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在此情況下,有關限額將按比例應用。此表示,所有有意於該估值點贖回單位的單位 持有人將可贖回數量構成相關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的比例,相等於彼等原有贖回要求所代表在該日的贖回總額的比例。如基金經理選擇應用遞延政策,較已收到贖回要求的相關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10%多出的單位將結轉至下一個估值點贖回。如在下一個估值點收到的贖回要求再次超出相關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10%,遞延政策將就新贖回要求及承前遞延所適用的 任何遞延再次實施。基金經理亦將確保,在較後估值點有關的贖回獲考慮之前,與較早估值點有關的所有贖回已完成。如 有任何贖回要求被結轉,基金經理將通知所有受影響的單位持有人。
如贖回單位持有人以實物轉讓股票形式收取結算款項(見下段),在為決定會否應用遞延政策而計算就已收到贖回要求的單位之百份比時,按此形式結算的單位將不計算在內。因此,基金經理提醒贖回的單位佔任何已發行單位的資產淨值 5%或以上的人士,其可能會收到以實物轉讓股票形式進行的贖回,以及如需要以現金結算時,某部份比例的贖回可能會被延遲。以實物轉讓股票形式的結算,會將在該估值點的總贖回淨額減少至相關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10%以下,並導致基金經理撤回遞延。
實物贖回
一般的做法是以現金結算單位的任何贖回或註銷。然而,倘基金經理認為,就有關信託基金的總規模而言,贖回額屬重大
(例如倘單位持有人有意贖回任何在某單一營業日已發行單位類別的資產淨值 5%或以上),或某程度上對信託基金有利或有害,或在其另外酌情決定下,其可在取得相關贖回單位持有人的事先批准後,安排基金經理註銷單位,並將計劃財產或(如單位持有人要求)銷售有關計劃財產的淨所得款項轉讓予單位持有人,以取代以現金方式支付單位價格。
在支付單位的贖回所得款項前,基金經理必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相關財產或銷售相關財產的所得款項將轉讓予該單位持有人,因此單位持有人可按其意願選擇收取相關財產,而非淨贖回所得款項。如基金經理並未在通知中指明的時限內接獲任何回應,將贖回單位,而所得款項(扣除任何成本)將支付予單位持有人。
基金經理將選擇轉讓或出售財產,並向信託人諮詢意見。彼等須確保,其所作出的選擇不會使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較持續單位持有人更為有利或不利。
以實物方式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僅可根據 COLL 法規、信託契據及在信託人信納實物贖回不太可能導致任何單位持有人的權益受任何重大損害的情況下作出。
流動性風險管理
基金經理已制定一項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有關政策可供基金經理識別、監察及管理信託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並確保每一信託基金的投資流動性狀況將可促進遵循信託基金的相關責任。基金經理的流動性政策將信託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贖回政策及其他相關責任納入考慮。流動性管理系統及程序包括適當的伸價措施,以應付預計或實際的流動性不足或信託基金的其他困境。
總括而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監察由每一信託基金所持投資的狀況,並確保該等投資就上文「贖回單位」項下所載的贖回政策而言為適當,並將促進其遵循每一信託基金的相關責任。此外,流動性管理政策包括有關由投資經理為管理每一信託基金於非常及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而進行的定期壓力測試的詳情。
基金經理尋求確保每一信託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相一致。在投資者有能力以與所有投資者的公平對待一致的方式,並按基金經理的贖回政策及其責任贖回其投資時,將視為符合單位信託基金的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在評核是否符合投資策略、流動性狀況及贖回政策時,基金經理將須考慮到贖回可能會對每一信託基金的獨立資產之相關價格或差價造成的影響。
有關單位持有人贖回權利的詳情,包括單位持有人於正常及特殊情況下的贖回權利,以及現有的贖回安排載於上文本節內。
單位轉讓
單位持有人可將單位轉讓予另一名人士。轉讓單位所有權的要求必須以書面作出,並寄送至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地址為Sunderland, SR43 4AY。
透過電話或EMX 或SWIFT 等電子訊息服務作出的轉讓要求將不會獲接納。
受讓人必須填妥及簽署股票轉讓表格,有關表格可向閣下的中介人索取,或聯絡基金經理索取。填妥的股票轉讓表格必須交回基金經理,從而讓基金經理登記有關轉讓。
轉讓單位的指示不可撤回。
基金經理將要求核查所有受讓人的身份。有關詳情請參閱標題為「反洗黑錢」一節。
轉換單位
基金經理概不就信託基金之間的轉換收取費用,惟閣下的代理人可就購買信託基金收取最高 3%的佣金。
如轉換將導致單位持有人於某單位類別的持倉價值低於信託基金的最低持有水平,則基金經理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轉換申請人在該類別中的全部持倉或拒絕實行單位的任何轉換。
終止信託基金
倘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撤回宣佈信託基金為認可單位信託基金計劃之頒令,或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同意應基金經理或信託人之要求撤回宣佈信託基金為認可單位信託基金計劃之頒令,或於正式獲批准合併或重組計劃生效日期,信託人可按照規則將信託基金清盤。
倘因獲批准合併或重組計劃展開清盤,信託人須按照獲批准計劃及規則將計劃清盤。如因其他原因展開清盤,信託人須於計劃開始清盤後盡快變現計劃旗下資產,以所得款項撥付所有應付債務及為清盤成本預留款項後,於持有人及基金經理提供權益證明後,按彼等各自於信託基金擁有或視作擁有權益比例,向彼等分派所得款項淨額。
任何未領取所得款項淨額或信託人所持其他現金於應付日期起計 12 個月屆滿後將由信託人付予法院(或如於蘇格蘭,則按法院指示支付),惟信託人有權保留款項撥付其就付款所產生及所涉及開支。
此外,信託基金可根據《2000 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發出之指示清盤。
基金經理
信託基金的基金經理為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於 1968 年 10 月 29 日在英國威爾士註冊成立,編號為 941405,受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及規管,名列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登記冊,公司參考編號為 119187。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為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附屬公司,最終控股公司為於美國成立之Massachusetts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霸菱於英國威爾士註冊成立。
霸菱資產管理集團代表客戶管理投資,客戶包括主要跨國及全國性企業之退休金基金、中央及地方政府機構、慈善基金、投資及單位信託基金以及私人個別人士。
股本
基金經理之已發行股本達 1,650,000 英鎊,分為 1,650,000 股每股面值 1 英鎊之繳足普通股。董事
J. Armstrong
R. Kent
M. Horne
R. Williams
K. Troup
A. Behen
基金經理並無其他董事。
上述此等人士亦同時擔任霸菱集團旗下其他公司之董事,彼等可能因此參與投資業務。註冊辦事處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基金經理須注意其為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而行動的職責,市場的完整性及確保公平對待投資者。就此而言,基金經理就應盡的努力及市場不良行為設有多項政策及程序。
薪酬政策
基金經理已制定好符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的SYSC 19 E 規定(英國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的薪酬守則)的薪酬政策(「薪酬政策」)。
薪酬政策旨在確保基金經理的薪酬常規為︰
- 與健全及有效的風險管理相一致,並促進健全及有效的風險管理;
- 不鼓勵承擔風險,並與其所管理的英國UCITS計劃的風險狀況或信託契據或基金章程一致;
- 無損基金經理遵循其為該等基金的最佳利益行事之職責;及
- 包括薪酬的固定及浮動成份,包括薪金及酌情的退休福利。
基金經理認為薪酬政策就基金經理的活動之規模、內部架構,以及性質、範圍及複雜性而言屬恰當。
就任何投資組合管理受委人而言,基金經理要求獲轉授該等活動的實體須遵守就薪酬設定的規管規定,該等規定的有效性相當於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中所載的適用於基金經理的薪酬規則。
薪酬政策將適用於薪酬政策所涵蓋的員工所獲得的固定及浮動(如有)薪酬。薪酬政策的詳情包括但不限於如何計算薪酬及利益,以及給予薪酬及利益的負責人之身份之說明,有關說明可於 www.barings.com/remuneration-policies 上瀏覽,投資者亦可索取印刷本。
其他受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
基金經理為以下可變資本投資公司的授權公司董事:
- Barings Multi Asset Investment Funds
- Barings Investment Umbrella Fund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為以下慈善機構認可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 Barings Targeted Return Fund
投資經理
基金經理負責各信託基金之整體投資管理及行政事宜。
基金經理將各信託基金相關日常投資管理責任分派予受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可及規管之霸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之主要業務為代表客戶酌情管理投資組合。基金經理與投資經理所訂立合約之主要條款旨在容許投資經理行使基金經理之酌情權,包括:-
i) 按照各信託基金之投資目標及政策建立及營運投資組合;
ii) 以最優惠條款安排所有必要投資買賣。
在獲得基金經理書面同意後,投資經理可將其於基金章程條款下的任何職能、權力、酌情權、特權及職責轉授予該投資經理的任何附屬公司、控制者或聯營公司,並向任何相關受委人提供有關信託基金的資料。
基金經理向投資經理所付費用將自經理就有關信託基金所收取定期收費中撥付。此外,與投資經理向信託基金提供的投資諮詢服務有關接獲的任何第三方研究將由投資經理自此定期收費(根據投資管理協議就全權投資管理及投資諮詢服務從基金經理接獲)中撥付。
行政管理人及過戶登記處
行政管理人為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基金經理負責信託基金的行政管理,並已委任行政管理人履行其與信託基金的一般運作及行政管理有關的職責、義務及職能。行政管理人的註冊辦事處位於 6 rue Lou Hemmer, Senningerberg,
Grand-Duché de Luxembourg L-1748,及其於英國的主要營業地點位於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行政管理人之主要業務為向外界客戶提供投資行政服務。行政管理人為Northern Trust Holdings Limited 之附屬公司,該公司由於美國成立之Northern Trust Company 全資擁有。基金經理與行政管理人所訂立合約之主要條款旨在容許行政管理人行使基金經理之行政權力,包括:
1. 代表信託基金發行及註銷單位;
2. 代表信託基金編製賬目。
3. 備存信託基金的登記冊及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
在若干情況下,行政管理人有權將其於信託基金之職責分派予任何人士。
基金經理向行政管理人所付費用將自基金經理就有關信託基金所收取年度管理收費中撥付。行政管理人將自該費用支付其本身有關為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所有開支。
過戶登記處
基金經理委聘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為信託基金之過戶登記處。各信託基金之單位持有人登記冊及計劃登記分冊可於過戶登記處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查閱,地址如下: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UK Branch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電話︰+44 (0) 333 300 0372
登記冊為分別有權獲得登記冊上所列單位的人士之決定性證據。登記冊就任何單位所載任何信託基金的明示、暗示或推定通知,對基金經理及信託人均無約束力。
信託人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8 年 2 月 8 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註冊成立
,其最終控股公司為於蘇格蘭註冊成立之NatWest Group plc。信託人的主要營業活動為提供信託及存管服務。
註冊及總辦事處
250 Bishopsgate, London EC2M 4AA
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 為信託基金的信託人,以履行其各自的信託契據下的規則。信託人的職責
信託人有責任保管計劃財產、監察各信託基金的現金流,並必須確保基金經理乃根據適用規則及計劃文件作出若干程序。
信託人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各項︰
(i) 現金監察及核實信託基金的現金流;
(ii) 託管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
(iii) 確保信託基金的單位銷售、發行、回購、贖回、註銷及估值乃根據信託契據、基金章程及適當法律、規則及規例作出;
(iv) 確保在與計劃財產有關的買賣中,任何相關代價均在通常時間限制內匯回各信託基金;
(v) 確保信託基金的收入符合信託契據、基金章程、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及
(vi) 執行基金經理指示,惟若該等指示與信託契據、基金章程或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有所衝突,則屬例外。利益衝突
信託人可能擔任其他開放式投資公司的保管人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的信託人或託管人。
信託人及╱或其受委人及副受委人可能在其業務運作過程中參與其他財務及專業活動,該等活動可能與英國 UCITS 計劃或某特定信託基金及╱或基金經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或由信託人擔任保管人、信託人或託管人的其他基金不時產生潛在利益衝突。然 而,信託人於該情況下將顧及其根據保管人協議及規則須承擔的責任,特別是,將盡合理努力確保履行其職責不
會因其可能參與的任何活動而受到損害,並將考慮到其對其他客戶的責任,確保可能產生的任何衝突將在切實可行的情況
下盡量公平地及按整體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解決。
然而,由於保管人與信託基金、單位持有人、基金經理及其聯繫供應者以及託管人獨立運作,保管人概不預期會與任何上述各方有任何利益衝突。
轉授保管職務
信託人獲准許轉授( 並授權其受委人再轉授)保管計劃財產的職責。
信託人已將保管計劃財產的責任轉授予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託管人」)。相反,託管人已繼而將保管信 託基金可能投資的若干市場資產的責任轉授予多個副受委人(「副託管人」)。副託管人名單載於附錄 E。投資者應注意,副託管人名單僅會在每次審核基金章程時更新。經更新的副託管人名單由基金經理於www.barings.com 存置。
經更新資料
單位持有人可索取與信託人、其職責、其利益衝突及其轉授託管職務有關的最新資料。委任條款
信託基金的信託人為NatWest Trustee and Depositary Services Limited。信託人根據由基金經理、信託基金及信託人之間訂定的保管人協議(「保管人協議」)獲委任為保管人。根據保管人協議,信託人可自由向其他人士提供類似服務,而信託人、基金經理及信託基金有責任不披露機密資料。
信託人、信託基金及基金經理根據保管人協議的權力、職責、權利及義務如 與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有任何衝突,概由規則凌駕。
根據保管人協議,信託人將須就受託管的金融工具的任何虧損,或因其 疏忽或故意不履行其義務而令信託基金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對信託基金承擔責任。
然而,除在下列情況下,保管人協議免除信託人承擔任何責任︰在履行其責任時作出欺詐、故意失責、疏忽或未能行使應有的謹慎及應盡的努力或不履行其職責的情況。
保管人協議亦規定信託人將有權就其履行或不履行其義務所蒙受的任何損失自計劃財產獲得彌償,惟若信託基金欺詐、故意失責、疏忽或未能行使應有的謹慎及應盡的努力,則屬例外。
保管人協議可能會被基金經理或信託人(在發出 90 日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或在其中一方作出若干違反行為或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提前終止。而,在委任一名新信託人前,保管人協議的終止概不會生效,而信託人亦不得在委任新信託人前自願辭任。
應付予信託人的費用詳情載於標題為「費用及開支」一節。
單位持有人會議及報告
單位持有人召開及舉行大會以及持有人於有關大會之投票權均由規則規管,條文概述如下。信託人或基金經理可於妥為發出通知後,於信託人諮詢基金經理後酌情決定之時間及地點召開持有人大會。倘持有就此視作已發行單位價值不少於十分一之登記持有人提出書面要求,信託基金信託人須召開持有人大會。
於單位持有人會議處理事務所需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之單位持有人。基金經理不計入法定入數內,而基金經理及其聯繫人士亦不得於信託基金任何大會投票,惟此項限制不適用於基金經理或其聯繫人士接獲有權投票登記單位持有人投票指示以代表其持有或與其共同持有人之單位。於按照規則正式召開及舉行之持有人大會上可提呈特別決議案,以要求、授權或批准該決議案要求或規則明確規定之任何行動、事宜或文件,但無其他額外權力。
於持有人大會,提呈表決之特別決議案須以舉手方式投票,除非於宣佈舉手投票之前或之時,主席、信託人或最少兩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之持有人提出按股數投票之要求。於舉手投票時,每名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之個人持有人或由正式授權代表出席之公司持有人均有一票。於按股數投票時,每個單位之投票權相對所有已發行單位所附投票權之比例將等於有關單位價值相對所有已發行單位總值之比例。於按股數投票時,持有人可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身為公司之單位持有人可以酌情授權任何人士代其出席任何持有人大會,而獲授權人士有權代表公司行使猶如該公司為個人持有人之相同權利。
倘為聯名持有人,排名首位持有人之投票(不論是親身或委派代表投票)須被接納,而其他聯名持有人的投票並不計在內,排名先後按於登記冊之排名而定。
代表委任文件可以一般格式或信託人批准之任何格式作出。代表委任文件須為書面形式,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代表簽署。倘委任人為公司,則代表委任文件須蓋上公司印鑑或由負責人或獲授權代表簽署。受委代表毋須為持有人。
就舉行持有人大會而言,根據規則,持有人被視為於發出召開有關大會通告之日 7 日前持有單位之人士,不包括確知於大會日期並非持有人之人士。
報告及賬目
每一信託基金將編製與各年度及中期會計期間有關的報告及賬目(載於附錄 A)。年度報告將於每一年度會計期間結束後四個月內公佈,而半年度賬目將於每一半年度會計期間結束後 2 個月內公佈。每一信託基金的賬目將顯示該信託基金的所有類別單位。報告的副本將可於www.barings.com 瀏覽,亦可於基金經理的辦事處查閱。
稅項
下文所載資料為根據英國法律及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 Revenue & Customs)慣例編製之一般指引,可因應稅項級別有所改變。下列指引概述信託基金(包括來自信託基金的分派)及居於英國並持有單位投資的單位持有人之英國稅務狀況。
有意投資者如對其稅務狀況有任何疑問或須繳交英國或愛爾蘭以外司法權區之稅項,務請於投資信託基金單位前諮詢專業意見。
信託基金之稅項
由於各信託基金均為認可單位信託基金,故毋須就出售投資(包括附息證券及衍生工具)產生之任何資本收益繳交任何英國稅項。然而,其任何會計期間之應課稅收入扣減該期間可扣稅管理開支及利息成本後餘額須繳交英國公司稅。信託基金向單位持有人所作任何分派將不會在計算信託基金應課稅收入時扣減,惟如屬下文所述的「利息分派」,則屬例外。
信託基金之應課稅收入不包括其自駐英國公司或自多數海外公司(該等公司免繳公司稅)收取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信託基金自已購入單位之任何其他認可單位信託基金或英國開放式投資公司所收取分派,將遵循信託基金向本身為認可單位信託基金之單位持有人所作分派適用之相同原則。有關原則於下文闡釋。信託基金於英國或海外產生之任何其他收入(例如英國債券或現金存款所付利息)亦將計入信託基金之應課稅收入。在計算信託基金有關任何該等收入的公司稅時,一般將可抵免有關收入已承擔的任何不可追回的外國預扣稅。
各信託基金於其各自會計期間應付公司稅稅率,將相當於該期間所在一個或多個財政年度之所得稅基本稅率, 就
2023/2024 年度為 20%。
分派之稅項 -一般事項
就稅務而言,各信託基金將被視為將其於各分派期間的賬目所示之可供分派予單位持有人或可供投資之全部收入分派予其單位持有人(按下列註明的方式之一)。如信託基金僅有年度收入分派日期,其「分派期間」一般與其會計年度一致,但如信託基金有一個或多個中期收入分派日期,則其每個中期會計期間一般構成獨立「分派期間」。
就稅務而言,分派包括向單位持有人支付有關收入單位的款項(或代表選擇再投資之單位持有人將有關款項再投資於更多單位)及代表單位持有人將有關累積單位的款項投資於信託基金。本節所提述「分派付款」須按此詮釋。
各信託基金於各分派期間之分派賬戶可將有關信託基金的收入顯示為可供以股息或利息分派的方式分派的收入。分派方式將取決於有關信託基金於相關分派期間的收入來源及其組成(於下文作進一步闡釋)。
股息分派
信託基金於任何分派期間所付(或累計的)股息分派將當作向該信託基金單位持有人支付股息。概無在股息分派當中扣除任何稅項。
就居於英國之個別單位持有人而言,在每一課稅年度獲得的首 1,000 英鎊股息及股息分派將免繳所得稅(股息津貼)。如所有來源的股息及股息分派超出股息津貼,超出金額將須按股息稅率繳納所得稅,該稅率須視乎單位持有人的邊際稅率而定。基本稅率納稅人的股息稅率為 8.75%、較高稅率納稅人的稅率為 33.75%,而額外稅率納稅人的稅率為 39.35%。在津貼範圍內接獲的股息仍將計入應課稅收入總額,故仍可能會影響應就超出津貼金額的所得股息支付的稅率。
接獲股息分派的公司單位持有人可能需要將其一分為二(有關分拆將於稅單上顯示)。代表自英國或非英國公司收取的股息的任何部份將被視為股息收入,一般不會就此徵收任何額外稅項。剩餘部份將會在扣除按基本稅率徵收的所得稅後作為年度付款收取,公司股東可能須就累計金額繳納稅項。20%的所得稅抵免可能會用以抵銷其企業稅務責任或退回其部份
(視適用情況而定)。可作償還或抵銷的稅收抵免比例將於稅單上列明。倘若信託基金的英國稅務責任已因外國稅務寬免而獲減免,則可能無法索回所收到的任何所得稅抵免的該部份,但被視為於年度支付分派時須繳納的外國稅務。
利息分派
信託基金未必在任何分派期支付利息分派,除非有關信託基金的「合資格投資」的市值在該期間內時刻超逾該信託基金所有投資在該期間的市值的 60%(就此等目的而言,信託基金「投資」不包括信託基金不時所持有待投資的任何現金餘額),則可能作出有關分派。「合資格投資」是附有利息存置的款項、股份以外的證券及若干其他在經濟上相似之種類的投資。如信託基金符合有關其「合資格投資」在任何分派期間的條件及如認可投資基金支付該期間的利息分派,有關認可投資基金將通常能夠在為公司稅目的計算應課稅收入時扣減該項分派的金額,因而減低或消除信託基金需要支付有關期間的公司稅的責任。
如信託基金所有或大部分收益均來自附息及在經濟上相似之投資,在一般情況下,該認可投資基金將有權從該收益中支付利息分派,並且會以此方式作出有關分派。
就任何投資者支付的所有利息分派將會以總數計算,故將不會自任何利息分派扣除任何稅項。因此,如個別人士的利息分 派總額超出其個人儲蓄津貼,該等人士將須按其邊際稅率就超出金額繳納所得稅(一般而言,基本稅率納稅人的邊際稅率 為 20%、較高稅率納稅人的為 40%,而額外稅率納稅人的邊際稅率則為 45%)。於 2023/2024 課稅年度,個別英國納稅 人可享有個人儲蓄津貼,即基本稅率納稅人就利息及利息分派的首 1,000 英鎊將可免繳所得稅。就較高稅率的納稅人而言,
津貼額為 500 英鎊,而就額外稅率納稅人而言,則不設任何津貼。
就任何支付利息分派的信託基金而言,須支付英國公司稅的單位持有人(包括本身為認可單位信託基金的單位持有人)必須根據貸款制度(《2009 年公司稅法(CTA 2009) 》第 6 部份第 3 章)將其於該信託基金的持股計入。此舉需要將單位持有人於信託基金內的權益(包括所得的任何分派)以公平價值方式納入公司稅計算。
單位所產生資本收益之稅項
就稅務而言屬居於英國之信託基金單位持有人,除非在其他規則適用時持有相關信託基金的單位作為於交易時將予變現證券,否則須就稅務而言變現(不論屬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出售)信託基金單位所產生的任何收益繳交資本收益稅或公司稅。倘個人於有關課稅年度之應課稅收益超過毋須課稅收益的年度津貼(於 2023/2024 課稅年度為 6,000 英鎊),則目前繳交較高稅率及額外稅率的個人應課稅收益按 20%徵稅,而其他個人須繳交 10%稅率。至於須繳交公司稅的投資者,應課稅收益應按公司稅的稅率(2023/2024 財政年度的稅率為 25%)繳稅。
謹請注意,除非涉及對沖類別,否則相同信託基金內的類別轉換不會就英國稅務而言構成變現。而涉及對沖類別的轉換會否為英國稅務目的而構成變現,則需視乎情況而定。
就於分派期間買入單位所收取首次收入分派而言,收入平算金額為資本回報,單位持有人毋須就此課稅。然而,除與累計單位有關的平算情況外,倘於其後出售單位,計算所變現的任何資本收益時,須自單位成本扣除有關金額。
愛爾蘭稅項
基金經理擬進行各信託基金的事務,使其就稅務而言不會成為愛爾蘭居民。因此,在信託基金並無於愛爾蘭境內行使交易或通過分支機構或代理在愛爾蘭進行交易的前提下,信託基金將不會就其收入及收益(非而若干愛爾蘭來源收入及收益)繳納愛爾蘭稅項。
視乎個人情況,就稅務目的而言的愛爾蘭居民單位持有人將須就信託基金的任何收入分派(無論是分派或再投資於新單位)繳納愛爾蘭所得稅或企業稅。
就稅務而言通常居於愛爾蘭的個人應注意《1997 年稅務綜合法令》(經修訂)第 33 部份第 1 章可能導致彼等須就信託基金的未分派收入或利潤繳納所得稅。該等條文旨在防止個人透過交易將資產或收入轉移到在海外居住或居籍的人士(包括公司),從而逃避繳交所得稅,及使其須就信託基金的未分派收入或利潤每年繳交所得稅及企業稅。
居於或通常居於愛爾蘭的人士(及如屬個人,在愛爾蘭居籍)應注意,如任何人士於信託基金持有 5%或以上的單位,而同一時間,該信託基金的控制方式使其成為一間在居於愛爾蘭的情況下就愛爾蘭稅務而言屬於「封閉公司」的公司,則
《1997 年稅務綜合法令》(經修訂)第 19 部份第 4 章(第 590 條)的條文可能對該等人士而言相當重要。如應用該等條文,則就愛爾蘭應課稅收益之稅務而言,可能使該人士之課稅情況,猶如計入信託基金的任何收益(例如就該等目的而言於出售其投資時構成應課稅收益的任何收益)的部份乃直接計入該人士般,而該部份相等於應課稅收益計入信託基金之時,該人士於信託基金清盤時有權獲得的信託基金之資產比例。
《1997 年稅務綜合法令》(經修訂)第 27 部份第 4 章(第 747B 至 747D 條)規定倘就稅務目的而言為愛爾蘭的投資者居民或通常居於愛爾蘭的人士於離岸基金持有「重大利益」,而該基金位於離岸國家(包括愛爾蘭對其實施雙重徵稅的歐洲聯盟的成員國、歐洲經濟區的成員國或經合組織成員國),則由該基金支付股息予非公司的該投資者,而且出售或處置利益時為投資者帶來的任何收益將按目前稅率 41%徵稅。
在收購利益開始的各個 8 年期間及其後各個 8 年期間結束時,均被視為出售及重新獲得離岸基金重大利益。投資者被視為在該期間結束前隨即處置其重大利益,並同時立即以市場價值重新獲得該利益。
《2007 年金融法案》引入有關持有投資計劃股票的愛爾蘭居民個人或通常居於愛爾蘭的個人的稅項新規定。新規定引入個人投資組合投資計劃的概念。基本上,投資計劃將被當作與特定投資者有關的個人投資組合投資計劃,而該投資者(直接或透過代表投資者或與投資者有關聯的人士)對投資計劃持有的部份或所有財產的選擇具有影響力。與屬個人投資組合投資計劃的個人投資計劃有關的應課稅事件產生的任何收益及倘應課稅事件於 2007 年 2 月 20 日或之後發生,將按目前稅率 60%徵稅。倘若投資物業已在計劃的營銷和宣傳文獻中得到明確確認,且該項投資已向廣泛公眾推銷,則適用特定豁免。在土地投資或從土地獲得價值的非上市股票的情況下可能需實施進一步限制。
謹請注意上述規則可能與企業單位持有人及特定類型的單位持有人(例如財務機構)無關,惟彼等可能須遵守特別規則。德國投資稅法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新德國投資稅法(GITA)生效。新稅制將 GITA 第 1 章第 2 段所界定的「投資基金」與 GITA 第 26 章所界定的「特別投資基金」區分。所有信託基金根據 GITA 應被視為「投資基金」,故應無須遵守「特別投資基金」的稅制。
視乎相關基金根據 GITA 獲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而定,任何基金的投資者自各基金收取的所有收入(即分派、來自出售/贖回基金單位的資本收益及年度「預付費」(Vorabpauschale))或享有部份稅項豁免。根據 GITA 將基金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取決於該基金是否符合 GITA 界定的若干規定。在多數情況下,「股票基金」必須根據其投資條件將其 50%以上的總資產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而「混合基金」必須根據其投資條件將其至少 25%的總資產永久投資於股權參與。此外,股權參與額度可參考資產淨值計算。在計算股權參與額度時,該基金籌集的任何貸款均按照於該基金總資產的股權參與金額比例從股權參與中扣除。此外,基金可計及其目標投資基金在每個估值日公佈的實際股權參與額度。就此而言,只會考慮每周進行至少一次估值的目標基金的股權參與額度。
信託基金根據GITA 獲分類為「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的方法載於附錄A 中有關各信託基金的詳細資料。法國股票儲蓄計劃(PEA)
基於英國決定退出歐盟,金融市場管理局宣佈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英國股票及基金不再具有加入 PEA 的資格。
持有有關類型證券的任何 PEA 賬戶持有人可自生效日期起 9 個月內自其投資組合贖回或轉讓有關投資。在生效日期後新增至 PEA 的任何證券將不符合 PEA 及其後續延期的資格。
申報規定
為遵守其在多個跨政府協議下有關履行自動交換資料義務的英國法例(包括稱為 FATCA 的美國規定及經合組織的共同匯 報標準),基金經理(或其代理)將就此目的收集及報告有關單位持有人的資料,包括用以核實其身份及稅務狀況的資料。因此,倘基金經理或其代理要求,單位持有人必須提供資料以轉交英國稅務海關總署,而有關單位持有人賺取的收入及實 現的收益之進一步資料亦將轉交英國稅務海關總署,並由其向任何有關海外稅務機關轉交有關資料。
一般事項
信託基金應視作長期投資。
信託基金不擬在任何不動產或有形可動產中擁有權益。
依賴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為所示日期的當前資料)的任何人士,應查詢基金經理本文件是否最新版本,以及本基金章程所載資料自所示日期以來有否作出修訂或公布更正事項。
查閱文件
各信託基金之信託契據及任何補充契據,以及(如有),主要投資者資料文件、基金章程、最近期的年度及中期報告的副本,可於營業日的正常辦公時間內於基金經理註冊辦事處查閱及索取。
各信託基金的登記冊存於過戶登記處於英國的主要營運地點,並可於任何營業日的上午 9 時正至下午 5 時正之間在該處查閱,地址如下:
Northern Trust Global Services SE, UK Branch 50 Bank Street
London E14 5NT.
單位持有人可要求基金經理提供以下資料﹕有關信託基金進行風險管理時所採用的數量限制、就信託基金使用的風險管理方法,以及主要投資類別的風險與收益的任何近期發展。
單位持有人的權利
單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章程(經不時修訂)所載基準參與信託基金。本基金章程中標題為「單位持有人會議及報告」、
「報告及賬目」、「投訴」及「查閱文件」等節載有單位持有人參與信託基金的重要權利。
單位持有人可能對本基金章程中所載的服務供應商沒有直接權利。如本文件的內容不準確或不完整,單位持有人可以採取行動。
單位持有人擁有法定及其他法律權利,包括投訴的權利,亦可能包括取消指令或索取賠償的權利。如單位持有人關注其對信託基金的權利,應尋求法律意見。
公平對待投資者
基金經理的政策及程序貫徹對投資者的公平對待,以確保符合公平對待客戶(「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該等原則包括但不限於:
1. 以信託基金及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行事;
2. 根據信託基金之目標、投資政策及風險概況,為信託基金執行採取的投資決定;
3. 確保任何投資者組別的利益不會凌駕任何其他投資者組別的利益;
4. 確保為管理的信託基金運用公平、正確及透明的定價模式及估值系統;
5. 防止向信託基金及投資者收取不當費用;
6.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避免利益衝突,並在無法避免時,識別、管理、監控及(如適用)披露該等利益衝突,以防止該等利益衝突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及,
7. 承認並公平地處理投訴。
基金經理、信託人及投資經理買賣
規則載有條文,監管由「受影響人士」進行或涉及「受影響人士」之與計劃相關交易,「受影響人士」指:-
i) 基金經理;
ii) 基金經理之聯繫人士;
iii) 信託人;
iv) 信託人之聯繫人士;
v) 任何投資經理;及
vi) 任何投資經理之聯繫人士。
該等條文容許受影響人士(其中包括)為信託基金出售或處理向信託人出售財產之事宜、於發行信託基金單位時將財產撥歸信託人、為信託基金向信託人購入財產或為信託基金提供服務。涉及信託基金或為信託基金所作任何有關交易必須遵照規則所載最佳執行或獨立估值或公平交易規定進行。
信託基金旗下財產之投資可以透過身為基金經理聯繫人士之投資證券交易所成員(作為委託人)按公平條款進行。有關人士可以從有關交易賺取溢利,惟基金經理將按最佳條款進行交易,而基金經理或任何有關聯繫人士不會就任何該等溢利負責。
擁有權的確實多樣化
信託基金的單位目前及將繼續廣泛地可供認購。屬意的投資者類別是零售投資者(其在投資信託基金前應尋求獨立財務意見)及機構投資者。信託基金向不同類型的投資者發行不同的單位類別。
信託基金的單位目前及將繼續在市場上銷售及可足以廣泛地供屬意投資者類別認購每一單位類別,以及按適當的方式吸引該等類別投資者購買。
專業責任風險
基金經理透過涵蓋因專業疏忽而引致的責任風險之專業責任保險以及本身的額外資金,負責因其活動(作為信託基金的基金經理)產生的潛在專業責任風險。
客戶資產
任何應支付予單位持有人的現金(不包括可能退還予相關信託基金的未領取分派)如在六年期間仍未領取,將不再被視為客戶資金,並可能支付予基金經理選擇的一家註冊慈善機構。基金經理將負責在將資金及資產支付予慈善機構前採取合理步驟,根據金融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載的規定就未領取的現金聯絡單位持有人。將任何未領取結餘支付予慈善機構將不會妨礙單位持有人日後申索資金或資產。
如基金經理日後將其業務轉讓予另一家認可基金經理或第三方,基金經理可將其當時持有的任何客戶資金轉讓予其他認可基金經理或第三方,毋須在當時取得單位持有人的特定同意,惟基金經理須在作出轉讓時遵循金融行為監管局規則所載的客戶資金規則下之職責。
金融服務補償計劃
基金經理受 FSCS 保障。如本公司未能履行責任,投資於本公司基金的投資者有權自該計劃獲得補償。就該類投資而言,該計劃現時就首 85,000 英鎊有 100%保障。如欲取得進一步資料,請參考www.fscs.org.uk 或致電+44 (0) 800 678 1100 查詢。
投訴
如 閣下的投訴與 閣下從閣下的財務顧問所得的意見有關,請與該財務顧問聯絡。若 閣下的投訴與任何其他範圍有關,請與投訴專員聯絡︰
Complaints Officer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Sunderland
SR43 4AY
電話︰ +44 (0) 333 300 0372
任何投訴將根據本公司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投訴不會損害閣下開始法律程序的權利。如本公司無法為 閣下成功解決投訴事項, 閣下可以書面方式將 閣下的投訴轉介金融申訴專員服務計劃,地址為︰
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Exchange Tower
London E14 9SR
電話︰ +44 (0) 800 023 4567
電郵︰ complaint.info@financial-ombudsman.org.uk
網站︰ www.financial-ombudsman.org.uk
閣下可索取有關基金經理或信託基金作為成員(包括通過分支機構的會員資格(如相關))的任何補償計劃或任何其他投資者補償計劃或提供的任何其他安排的進一步資料。送達給單位持有人的所有通知或文件,須以郵寄方式送達該單位持有人於登記冊所載的地址。所有文件及匯款的郵寄風險概由單位持有人承擔。
基金經理無責任就發行單位或再發行或取消已贖回單位所產生任何溢利或虧損向信託人或信託基金單位持有人負責,亦不會就此負責。
委託投票政策
基金經理將根據基金經理及投資經理的程序就有關信託基金的利益進行客戶委託投票。投資經理已制定委託投票政策,乃由委託投票工作小組監督。該政策旨在確保投票乃按照有關信託基金的獨有利益進行。基金經理使用獨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服務,該供應商提供代理分析、需要進行投票的事件之資料及投票建議,以及執行投資經理的投票決定。所有提案均會進行委託投票,惟在委託投票工作小組的指引下(如需要),投資經理確定委託投票的成本大於有關信託基金的經濟利益的情況除外。
基金經理的委託投票政策可向基金經理索取。最佳執行
基金經理於代表相關信託基金執行交易決定時必須在符合各信託基金最佳利益的情況下行事。基金經理依賴投資經理的執行政策。最佳執行是一個用來描述旨在採取一切足夠措施以為投資經理就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進行的各項交易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之詞彙。為了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投資經理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價格、交易的顯性和隱性成本、交易規模及執行速度,以及任何其他與該交易有關的特定考慮因素。
基金經理及投資經理的指令執行政策載列(i)已實行的系統及管制及(ii)當影響有關信託基金交易及發出指令時,基金經理預期將考慮的因素。本政策已按照規例下的基金經理義務制定,以為各信託基金取得最佳可能的結果。基金經理的執行政策可向基金經理索取。指令執行政策的完整詳情載於本公司的網站 www.barings.com。如閣下對有關政策有任何疑問,請聯絡基金經理或閣下的專業顧問。
誘因
在提供投資組合管理服務的過程中,投資經理禁止接受及保留由任何第三方或代表第三方行事的人士支付或提供的任何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或接受任何非金錢利益(可接納的少量非金錢利益及許可的研究除外)。投資經理認為:
(a) 有關金融工具或投資服務,屬普通性質或為反映個別客戶的情況而特設的資料或文件;
(b) 由公司發行人或潛在發行人委託並支付的第三方為宣傳該發行人的新發行而提供的書面材料,或倘第三方公司由發行人以合約委聘並支付以持續編製有關材料,惟該材料須清楚披露該關係並同一時間向有意獲得材料的任何公司或向一般公眾提供;
(c) 參與有關特定金融工具或投資服務的利益及特性的會議、研討會及其他培訓活動;
(d) 具合理最低價值的款待,包括本條文所指明的商業會議或會議、研討會及其他培訓活動的食物及飲料;
(e) 有關發行人發行股份、債權證、認股權證或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明書的研究,而有關研究:
- 於完成發行前由就該次發行向發行人提供包銷或配售服務的人士編製;及
- 向該次發行的有意投資者提供;及
(f) 於試用期間接獲,讓投資經理可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規則評估研究提供者的研究服務的研究。
被視為可接納的少量非金錢利益,因該等利益可提高投資經理向單位持有人提供服務的質素;其規模及性質不能被評為損害投資經理遵守其誠實、公平及專業地為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行事的義務;以及合理、合比例及其規模不大可能會以任何方式影響投資經理行為並因而損害單位持有人利益。
倘投資經理收取任何該等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其將為相關信託基金的利益轉讓該等費用、佣金或金錢利益,並將於標準報告中通知相關信託基金。
抵押品管理
信託基金設有抵押品管理政策,該政策界定信託基金可收取的「合資格」抵押品類型,以減低因使用衍生工具及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巧而引致的對手方風險(包括作出任何適用調減)。調減乃降低所收取的抵押品市值,從而容讓一旦抵押品市值下跌時作為緩衝保障。信託基金所收的抵押品,將一般屬優質及具備流動性,例如現金及政府證券。該政策規定獲准的抵押品種類,包括現金、政府證券、存款證、有關機構發行的債券或商業票據。為減少對手方風險而收取的所有抵押品,將須符合下列條件:
- 其將具有高流動性,並在受監管市場交易﹔
- 其須至少每天進行估值﹔
- 其須屬優質﹔
- 其不會與對手方的表現有高度關聯性﹔
- 其將在國家、市場及發行人方面具備充足多元化﹔
- 其將由信託人或第三方託管人持有,該等人士須受審慎監管,並與抵押品提供者概無關連﹔及
- 其將能夠完全由信託基金強制執行而毋須通知或經對手方批准。
抵押品政策將就衍生工具及其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涉及的對手方風險設定所需的適當抵押品水平。基金經理(透過投資經理)亦將考慮所收到的資產特點,例如信貸評級或價格波動性,以及任何流動性壓力測試政策的結果,就收到的各類資產,採用清晰的扣減政策(即根據政策將從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市值中減去某預設百分比)。
在收取現金抵押品的情況下,如將該等抵押品進行再投資,則將會根據 COLL 法規的要求予以分散。倘現金抵押品被再投資於一種或以上的獲准投資類種,則存在該項投資會賺取少於就該項現金應向對手方支付的利息,以及將退還少於被投資的現金款額之風險。非現金抵押品將不會被出售、再投資或抵押。
附錄 A – 信託基金詳細資料
Barings Dynamic Capital Growth Fund
本信託基金並非獲證監會認可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的信託基金,故本補充文件中文版並無載列本信託基金的詳情。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信託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亞洲區(日本除外)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從而在滾動五年期間提供超過MSCI所有國家亞洲
(日本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的總回報(包括資本增長及股息收入(已扣除費用))。
信託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資產淨值最少7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在亞洲區(日本除外)註冊成立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在該等國家(包括已發展及新興市場)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
信託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信託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ESG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信託基金透過利用第三方數據的專屬研究挑選該等發行人。此分析亦是投資經理的主動發行人參與政策背後的重要動力,在該政策下,投資經理致力影響(或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改善披露。有關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信託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基金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信託基金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3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亞洲區以外的地區(日本除外)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投資於固定收益與現金。
為實施投資政策,信託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可轉讓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使用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掉期、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識別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估值及具質素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發行人。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發行人, 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投資經理利用納入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及正在改善、具有強健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發行人。我們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這應有助建構長遠波幅較低的基金,同時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發行人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信託基金所持的發行人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發行人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同時納入ESG 考慮因素。
信託基金遵守根據GITA第2章第6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第2章第8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基準
目標基準是MSCI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選用此基準乃基於其追蹤已發展及新興亞洲國家的大型及中型發行人的業績表現。基準的成分毋須展現正面/持續改善的ESG特性。
信託基金乃以主動方式管理,目標在五年內表現優於基準。然而,概不保證於任何時期均可達致此目標。信託基金不受基準限制,並可投資於基準以外的證券。由於採用的英國UCITS規則訂明投資組合的集中情況與流動性限制,而有關規則不適用於基準,故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的表現有別於基準表現。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基金的投資政策認為此基準乃適合。
整體風險-承擔法
信託基金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狀況的影響;信託基金將採用一個準確及獨立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信託基金使用承擔法測量與其投資政策相關的風險。
「承擔法」計及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並定義為信託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與資產淨值之間的比例。標準的承擔法計算將金融衍生工具倉盤轉換為該衍生工具相關資產同等倉盤的市值。信託基金須確保其按承擔法計算的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整體風險不超過其淨資產總值的100%。信託基金須時刻遵守透過使用上文所載承擔法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上限。
投資經理可能透過互聯互通機制及/或QFI制度將其總資產的30%以下投資於中國A股。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單位類別 | A | D2 | I | |
初期手續費 | 最高 5% | 無 | 無 | |
年度管理費 1 | 1.50% | 0.60% | 0.75%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英鎊 | 英鎊 | |
交易頻密程度 | 各營業日的每日 | |||
會計日期 | 年度:8 月 31 日,中期:2 月最後一日 | |||
分派單位(收益)股息支付日期 | 每年不遲於每年的 11 月 1 日支付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A 類別美元收益 3 | D 類別英鎊收益 |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3 | |
最低持有及認購水平 | 英鎊類別 | 1,000 英鎊 | 30,000,0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美元類別 | 5,000 美元 | - | 10,000,000 美元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 英鎊類別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美元類別 | 2,500 美元 | - | 2,500 美元 |
1 現行年度管理費乃從信託基金的收入收取。
2D類別單位僅供若干與基金經理或投資經理或彼等受委人或基金經理酌情決定的其他人士訂立配售代理協議或分銷協議的
分銷商認購。
3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本單位類別仍未推出。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信託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歐洲(不包括英國)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從而在滾動五年期間提供超過 MSCI 歐洲(英國除外)小型股票總額淨回報指數的總回報(包括資本增長及股息收入(已扣除費用))。
信託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75%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在歐洲(不包括英國)註冊成立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在歐洲(不包括英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較小型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
小型歐洲發行人可被定義為在歐洲上市發行人(不包括在英國的發行人)的總市值排名位於最低的 30%之發行人。
信託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信託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 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 ESG 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信託基金透過利用第三方數據的專屬研究挑選該等發行人。此分析亦是投資經理的主動發行人參與政策背後的重要動力,在該政策下,投資經理致力影響(或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改善披露。有關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信託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 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基金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信託基金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 25%直接及間接投資於歐洲以外的地區(包括英國)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較大型發行人,及固定收益與現金。
為實施投資政策,信託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可轉讓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使用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掉期、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識別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估值及質素方面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發行人。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發行人,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投資經理利用納入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及正在改善、具有強健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發行人。我們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這應有助建構長遠波幅較低的基金,同時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發行人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信託基金所持的發行人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發行人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同時納入ESG 考慮因素。
信託基金遵守根據GITA第2章第6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第2章第8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基準
目標基準是MSCI歐洲(英國除外)小型股票總額淨回報指數。選用此基準乃基於其追蹤已發展及新興歐洲國家(不包括英國)的大型及中型發行人的業績表現。基準的成分毋須展現正面/持續改善的ESG特性。
信託基金乃以主動方式管理,目標在五年內表現優於基準。然而,概不保證於任何時期均可達致此目標。信託基金不受基準限制,並可投資於基準以外的證券。由於採用的英國UCITS 規則訂明投資組合的集中情況與流動性限制,而有關規則不適用於基準,故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的表現有別於基準表現。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基金的投資政策認為此基準乃適合。
整體風險-承擔法
信託基金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狀況的影響;信託基金將採用一個準確及獨立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信託基金使用承擔法測量與其投資政策相關的風險。
「承擔法」計及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並定義為信託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與資產淨值之間的比例。標準的承擔法計算將金融衍生工具倉盤轉換為該衍生工具相關資產同等倉盤的市值。信託基金須確保其按承擔法計算的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整體風險不超過其淨資產總值的100%。信託基金須時刻遵守透過使用上文所載承擔法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上限。
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單位類別 | A | I | |
初期手續費 | 最高 5% | 無 | |
年度管理費 1 | 1.50% | 0.75%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英鎊 | |
交易頻密程度 | 各營業日的每日 | ||
會計日期 | 年度:8 月 31 日,中期:2 月最後一日 | ||
分派單位(收益)股息支付日期 | 每半年不遲於每年的 11 月 1 日及 5 月 1 日支付 |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2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2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2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歐元收益 I 類別英鎊累積 2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2 | |
最低持有及認購水平 | 瑞士法郎類別 | 5,000 瑞士法郎 | 10,000,000 瑞士法郎 |
歐元類別 | 5,000 歐元 | 10,000,000 歐元 | |
英鎊類別 | 1,0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
人民幣類別 | 5,000 美元 | - | |
美元類別 | 5,000 美元 | 10,000,000 美元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 瑞士法郎類別 | 1,000 瑞士法郎 | 1,000 瑞士法郎 |
歐元類別 | 1,000 歐元 | 1,000 歐元 | |
英鎊類別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
人民幣類別 | 2,500 美元 | - | |
美元類別 | 2,500 美元 | 2,500 美元 |
1 現行年度管理費乃從信託基金的收入收取。
2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本單位類別仍未推出。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信託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歐洲(不包括英國)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從而在滾動五年期間提供超過MSCI歐洲(英國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的總回報(包括資本增長及股息收入(已扣除費用))。
信託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資產淨值最少7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在歐洲(不包括英國)註冊成立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在歐洲(不包括英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
信託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最少50%投資於展現正面或持續改善的ESG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此外,信託基金亦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50%投資於展現較少正面ESG特性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信託基金透過利用第三方數據的專屬研究挑選該等發行人。此分析亦是投資經理的主動發行人參與政策背後的重要動力,在該政策下,投資經理致力影響(或識別有影響需要的)ESG 做法及改善披露。有關投資經理就股票基金(包括信託基金)制定的公開股票:ESG融合及主動參與政策的進一步詳情,可瀏覽基金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
信託基金可把其資產淨值最多3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歐洲以外的地區(包括英國)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投資於固定收益與現金。
為實施投資政策,信託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可轉讓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使用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掉期、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識別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估值及質素方面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發行人。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發行人,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投資經理利用納入環境、社會及管治(「ESG」)分析和宏觀考慮因素的專屬估值模型為發行人進行估值。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可持續及正在改善、具有強健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發行人。我們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上述程序透過納入靈活和前瞻性方法的ESG 分析得以進一步強化,旨在識別可持續的業務做法。這賦權投資經理更佳地評估發行人面對的潛在風險和機會,特別是傳統基礎分析未有明確顯示或涵蓋者。這應有助建構長遠波幅較低的基金,同時推動較佳的 ESG 做法。投資經理認為 ESG 融合、集中於前瞻性動力及主動參與是釋放股票投資長期回報的關鍵。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發行人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信託基金所持的發行人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發行人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同時納入ESG 考慮因素。
信託基金遵守根據GITA第2章第6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第2章第8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基準
目標基準是MSCI歐洲(英國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選用此基準乃基於其追蹤已發展及新興歐洲國家(不包括英國)的大型及中型發行人的業績表現。基準的成分毋須展現正面/持續改善的ESG特性。
信託基金乃以主動方式管理,目標在五年內表現優於基準。然而,概不保證於任何時期均可達致此目標。信託基金不受基準限制,並可投資於基準以外的證券。由於採用的英國UCITS規則訂明投資組合的集中情況與流動性限制,而有關規則不適用於基準,故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的表現有別於基準表現。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基金的投資政策認為此基準乃適合。
整體風險-承擔法
信託基金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狀況的影響;信託基金將採用一個準確及獨立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信託基金使用承擔法測量與其投資政策相關的風險。
「承擔法」計及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並定義為信託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與資產淨值之間的比例。標準的承擔法計算將金融衍生工具倉盤轉換為該衍生工具相關資產同等倉盤的市值。信託基金須確保其按承擔法計算的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整體風險不超過其淨資產總值的100%。信託基金須時刻遵守透過使用上文所載承擔法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上限。
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單位類別 | A | I | |
初期手續費 | 最高 5% | 無 | |
年度管理費 1 | 1.50% | 0.75% | |
基本貨幣 | 英鎊 | 英鎊 | |
交易頻密程度 | 各營業日的每日 | ||
會計日期 | 年度:8 月 31 日,中期:2 月最後一日 | ||
分派單位(收益)股息支付日期 | 每年不遲於每年的 11 月 1 日支付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英鎊收益 | I 類別英鎊收益 | |
最低持有及認購水平 | 英鎊類別 | 1,0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 英鎊類別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1 現行年度管理費乃從信託基金的收入收取。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信託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德國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從而在滾動五年期間提供超過 MSCI 德國可投資市場總額淨回報指數的總回報(包括資本增長及股息收入(已扣除費用))。
信託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75%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在德國註冊成立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在德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
至於其資產淨值的其餘部分,信託基金可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德國以外的地區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投資於固定收益與現金。
為實施投資政策,信託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可轉讓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使用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掉期、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利用市場的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上升/估值及質素方面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發行人。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三至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發行人,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發展成熟、具有強健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發行人。我們認為此等發行人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這樣有助構建隨著時間推移而波動性較低的基金。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發行人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信託基金所持的發行人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發行人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
信託基金遵守根據GITA第2章第6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第2章第8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基準
目標基準是MSCI德國可投資市場總額淨回報指數。選用此基準乃基於其衡量德國市場的大、中、小型股的業績表現。
信託基金乃以主動方式管理,目標在五年內表現優於基準。然而,概不保證於任何時期均可達致此目標。信託基金不受基準限制,並可投資於基準以外的證券。由於採用的英國UCITS規則訂明投資組合的集中情況與流動性限制,而有關規則不適用於基準,故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的表現有別於基準表現。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基金的投資政策認為此基準乃適合。
整體風險-承擔法
信託基金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狀況的影響;信託基金將採用一個準確及獨立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信託基金使用承擔法測量與其投資政策相關的風險。
「承擔法」計及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並定義為信託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與資產淨值之間的比例。標準的承擔法計算將金融衍生工具倉盤轉換為該衍生工具相關資產同等倉盤的市值。信託基金須確保其按承擔法計算的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整體風險不超過其淨資產總值的100%。信託基金須時刻遵守透過使用上文所載承擔法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上限。
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單位類別 | A | I | |
初期手續費 | 最高 5% | 無 | |
年度管理費1 | 1.50% | 0.75% | |
基本貨幣 | 歐元 | 歐元 | |
交易頻密程度 | 各營業日的每日 | ||
會計日期 | 年度:8 月 31 日,中期:2 月最後一日 | ||
分派單位(收益)股息支付日期 | 每年不遲於每年的 11 月 1 日支付 |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2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A 類別美元對沖累積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2 I 類別英鎊對沖累積2 I 類別英鎊對沖收益2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1 | A 類別歐元累積 A 類別歐元收益 A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英鎊收益 A 類別美元累積 | I 類別歐元累積 I 類別歐元收益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 |
最低持有及認購水平 | 瑞士法郎類別 | 5,000 瑞士法郎 | 10,000,000 瑞士法郎 |
歐元類別 | 5,000 歐元 | 10,000,000 歐元 | |
英鎊類別 | 1,0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
人民幣類別 | 5,000 美元 | - | |
美元類別 | 5,000 美元 | 10,000,000 美元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 瑞士法郎類別 | 1,000 瑞士法郎 | 1,000 瑞士法郎 |
歐元類別 | 1,000 歐元 | 1,000 歐元 | |
英鎊類別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
人民幣類別 | 2,500 美元 | - | |
美元類別 | 2,500 美元 | 2,500 美元 |
1 現行年度管理費乃從信託基金的收入收取。
2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本單位類別仍未推出。
Barings Japan Growth Trust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信託基金處於清盤階段及不再可供投資。
本信託基金並非獲證監會認可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的信託基金,故本補充文件中文版並無載列本信託基金的詳情。
霸菱韓國基金
投資目標及政策
信託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韓國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從而在滾動五年期間提供超過 MSCI 韓國總額淨回報指數的總回報
(包括資本增長及股息收入(已扣除費用))。
信託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資產淨值最少 7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在韓國註冊成立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在韓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發行人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
至於其資產淨值的其餘部分,信託基金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韓國以外的地區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投 資於固定收益與現金。
為實施投資政策,信託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可轉讓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使用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掉期、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
投資策略
投資經理認為股票市場效率低,並尋求透過基礎分析利用市場的低效率。投資經理的股票投資團隊擁有共同的投資方法,稱為合理價格增長(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或GARP)。
投資經理認為長期收益增長是股票市場表現的動力,而結構性基礎研究以及有紀律的投資過程(結合增長、上升/估值及質素方面的紀律),可辨別出價格吸引及有增長的公司。投資經理亦認為,尋找被忽視的增長的最佳方法,是識別出在三至五年的較長期間,具可見收益的優質公司,特別是因為市場共識數據通常只適用於較短期間。
投資經理的策略有利業務專營權發展成熟、具有強健管理及資產負債表有改善的發行人。我們認為此等公司的質素較高,因其提供透明度,讓我們的投資專家能更有信心預測收益。這樣有助構建隨著時間推移而波動性較低的基金。
因此,「由下至上」投資分析為投資經理投資理論的核心。然而,宏觀關注對投資經理的公司分析而言不可或缺,而在投資經理進行分析時,透過運用適當的股本成本達致信託基金所持的公司股票或投資經理正考慮購買的公司股票之價格目標,並已將國家及其他宏觀因素考慮在內。
信託基金遵守根據GITA第2章第6段符合「股票基金」資格所需的投資限制,並持續將其50%以上的資產淨值投資於GITA第2章第8段界定的股權參與。
基準
目標基準是MSCI韓國總額淨回報指數。選用此基準乃基於其衡量南韓市場的大、中型股的業績表現。
信託基金乃以主動方式管理,目標在五年內表現優於基準。然而,概不保證於任何時期均可達致此目標。信託基金不受基準限制,並可投資於基準以外的證券。由於採用的英國UCITS規則訂明投資組合的集中情況與流動性限制,而有關規則不適用於基準,故可能導致信託基金的表現有別於基準表現。基金經理根據信託基金的投資政策認為此基準乃適合。
整體風險-承擔法
信託基金將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投資組合整體風險狀況的影響;信託基金將採用一個準確及獨立評估場外衍生工具價值的程序。信託基金使用承擔法測量與其投資政策相關的風險。
「承擔法」計及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並定義為信託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與資產淨值之間的比例。標準的承擔法計算將金融衍生工具倉盤轉換為該衍生工具相關資產同等倉盤的市值。信託基金須確保其按承擔法計算的於金融衍生工具的整體風險不超過其淨資產總值的100%。信託基金須時刻遵守透過使用上文所載承擔法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上限。
可供投資的單位類別
單位類別 | A | I |
初期手續費 | 最高 5% | 無 |
年度管理費 1 | 1.50% | 0.75% |
基本貨幣 | 英鎊 | 英鎊 |
交易頻密程度 | 各營業日的每日 | ||
會計日期 | 年度:4 月 30 日,中期:10 月 31 日 | ||
分派單位(收益)股息支付日期 | 每年不遲於每年的 7 月 31 日支付 | ||
可供投資的對沖類別 | A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2 A 類別人民幣對沖累積 2 | I 類別瑞士法郎對沖累積 2 | |
可供投資的非對沖類別 | A 類別歐元累積 2 A 類別英鎊累積 A 類別美元累積 2 | I 類別英鎊累積 I 類別英鎊收益 I 類別美元累積 | |
最低持有及認購水平 | 瑞士法郎類別 | 5,000 瑞士法郎 | 10,000,000 瑞士法郎 |
歐元類別 | 5,000 歐元 | - | |
英鎊類別 | 1,000 英鎊 | 10,000,000 英鎊 | |
人民幣類別 | 5,000 美元 | - | |
美元類別 | 5,000 美元 | 10,000,000 美元 | |
其後的最低投資額 | 瑞士法郎類別 | 1,000 瑞士法郎 | 1,000 瑞士法郎 |
歐元類別 | 1,000 歐元 | - | |
英鎊類別 | 500 英鎊 | 500 英鎊 | |
人民幣類別 | 2,500 美元 | - | |
美元類別 | 2,500 美元 | 2,500 美元 |
1 現行年度管理費乃從信託基金的收入收取。
2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本單位類別仍未推出。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截至本基金章程日期,信託基金處於清盤階段及不再可供投資。
本信託基金並非獲證監會認可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的信託基金,故本補充文件中文版並無載列本信託基金的詳情。
附錄 B – 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
除未上市證券的許可投資外,信託基金將僅投資於在符合若干規管準則(受規管、定期營運、獲認可及開放予公眾投資)的證券交易所或市場買賣的證券並於以下市場上市的證券。
就信託基金而言,市場應為︰
與構成可轉讓證券的任何投資有關︰
(i) 屬以下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市場︰
- 位於英國或歐洲經濟區的任何成員國;或
- 位於任何下列國家︰
澳洲加拿大日本 香港 新西蘭瑞士
美國;或
(ii) 下列名單載列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市場
阿根廷 - Bolsa de Comercio de Buenos Aires
阿根廷 - Mercado Abierto Electronico S.A.
巴林 - Bahrain Bourse
孟加拉 - 達卡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 (Dhaka Stock Exchange Ltd)
孟加拉 - Chittagong Stock Exchange
巴西 - Brasil Bolsa Balcoa (B3)
智利 - 智利電子交易所 (La Bolsa Electronica De Chile)
智利 - Bolsa de Comercio de Santiago
中國 -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 -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國 - 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哥倫比亞 - Bolsa de Valores de Colombia
埃及 - The Egyptian Exchange
迦納 - 迦納證券交易所(Ghana Stock Exchange)
冰島 - NASDAQ Iceland hf.
印度 - 孟買證券交易所
印度 - 國家證券交易所(NSE)
印尼 - The Indonesia Stock Exchange(IDX)
以色列 - 特拉維夫證券交易所
約旦 - 安曼證券交易所(Amman Stock Exchange)
肯亞 - Nairobi Securities Exchange
大韓民國 - 韓國交易所(KRX)
馬來西亞 - Bursa Malaysia Berhad
毛里裘斯 - 毛里裘斯證券交易所(The Stock Exchange of Mauritius)
墨西哥 -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Bolsa Mexicana de Valores)
摩洛哥 - 薩布蘭卡證券交易所(Casablanca Stock Exchange)尼日利亞 - 尼日利亞證券交易所(The Nigerian Stock Exchange)阿曼 - 馬斯喀特證券市場(Muscat Securities Market)
巴基斯坦 - 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
秘魯 - Bolsa de Valores de Lima
菲律賓 - 菲律賓證券交易所
俄羅斯 - 莫斯科交易所
塞爾維亞 - 貝爾格萊德證券交易所 (Belgrade Stock Exchange)
南非 - JSE Limited
新加坡 - 新加坡交易所
斯里蘭卡 - 科倫坡證券交易所
台灣 - 臺灣證券交易所(TWSE)
泰國 - 泰國證券交易所(SET)
土耳其 - Borsa Istanbul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Abu Dhabi Market;Dubai Financial Markets
烏拉圭 - Bolsa De Valores De Montevideo
越南 - Ho Chi Minh Stock Exchange
越南 - Hanoi Stock Exchange
贊比亞 - 盧薩卡證券交易所 (Lusaka Stock Exchange)
(iii) 下列名單載列的任何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市場
NYSE American
ASX 有限公司(澳洲證券交易所)
Athens Stock Exchange
意大利交易所(Borsa Italiana)
多倫多交易所創業版市場(TSX Venture Exchange)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歐洲期貨及期權交易所(Eurex)
Euronext 阿姆斯特丹 Euronext 布魯塞爾 Euronext LIFFE
Euronext Derivatives Lisbon Euronext 巴黎
香港期貨交易所
ICE Futures
韓國交易所(KRX)
ICE Futures Europe
盧森堡證券交易所(Luxembourg Stock Exchange)馬德里證券交易所
Meff Renta Variable Madrid Mercado Mexicano de Derivados
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Montreal Stock Exchange)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 NASDAQ Copenhagen A/S
NASDAQ Helsinki Ltd NASDAQ Stockholm AB
紐約期貨交易所(New York Futures Exchange) 紐約商品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LIFFE
紐西蘭期貨及期權交易所(New Zealand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NZX Limited
大阪證券交易所(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NASDAQ PHLX
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上海期貨交易所
JSE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
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株式會社東京金融交易所
多倫多期貨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華沙證券交易所
維也納證券交易所(Wiener Börse)
附錄 C – 本公司的投資管理及借貸權力
1. 一般規定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將以達到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為目的進行投資,惟須遵守該信託基金的投資政策所載限制,以及COLL 法規第 5 章(「COLL 5」)及本基金章程所載的限制。
基金經理可不時及尤其在市況不明朗或波動的期間選擇將信託基金的大部份財產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或現金存款持有。
1.1 審慎分散風險
基金經理必須確保,在考慮到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的情況下,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旨在提供審慎的風險分散。
1.2 擔保
1.2.1 倘若 COLL 法規規定在有關投資交易或獲保留的投資可能產生的債務不會導致違反 COLL 5列明的 任何限制的情況下,始容許進行該項投資交易或保留該項投資(例如,投資於未繳或部份繳款證券,以及接納或承銷的一般權力),則必須假設信託基金根據任何其他該等規則而可能承擔的最大負債,亦須予以撥備。
1.2.2 倘若 COLL 法規規定在有關投資交易或獲保留的投資或其他類似投資已獲擔保的情況下,始容許進行該項投資交易或保留該項投資,則:
1.2.2.1 必須假設在應用任何該等規則時,信託基金亦必須同時滿足任何其他有關擔保的責任;及
1.2.2.2 任何擔保品概不得使用超過一次。
2. 英國 UCITS 計劃-一般規定
2.1 除非下文另有註明或COLL 5另有規定外,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在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之規限下,主要包括任何或所有可轉讓證券及倘為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則可能包括許可貨幣市場工具、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及存款。
3. 可轉讓證券
3.1 可轉讓證券是一項符合《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案(受規管活動)頒令2001》(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Regulated Activities) Order 2001)(「受規管活動頒令」)第76條(股份等)、第77條
(產生或確認債項的工具)、第77A 條(另類債權證)、第78條(政府及公共證券)、第79條(賦予投資權利的工具)及第80條(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書)所述範圍的投資。
3.2 倘若某項投資的所有權不可轉讓或僅可在獲得第三方的同意下始可轉讓,則該項投資並非一項可轉讓證券。
3.3 在對一項由法人團體發行的投資引用本附錄III 第3.2段時,如該項投資是符合受規管活動頒令第76條(股份等)或第77條(產生或確認債項的工具)或第77A 條(另類債權證)所述範圍的投資,則可毋需理會應獲得該法人團體或其任何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同意的需要。
3.4 除非投資的持有人對其發行人債務所須承擔供款的責任,僅以該持有人就該項投資當時仍未繳足的款額為限,否則該項投資並非一項可轉讓證券。
3.5 信託基金可投資於可轉讓證券,惟只限於符合下列基準的可轉讓證券:
3.5.1 信託基金因持有可轉讓證券而可能招致的潛在虧損,以就該可轉讓證券已支付的金額為限;
3.5.2 其流動性不會損害基金經理在任何合資格單位持有人根據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提出要求時履行贖回單位的責任之能力;
3.5.3 可獲得的可靠估值如下:
3.5.3.1 就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準確、可靠及定期價格,即市價或由獨立於發行人的估值系統所提供的價格;
3.5.3.2 就並非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定期估值,而該估值乃從可轉讓證券發行人的資料或從適當的投資研究而得出的;
3.5.4 可獲得適當資料如下:
3.5.4.1 就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關於可轉讓證券或可轉讓證券投資組合(如適用)的定期、準確及完備的市場資料;
3.5.4.2 就並非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而言,須有可提供給基金經理的關於可轉讓證券或可轉讓證券投資組合(如適用)的定期及準確資料;
3.5.5 可予轉讓;及
3.5.6 其風險已由基金經理的風險管理程序充分涵蓋。
3.6 除非基金經理獲得的資料會引致作出不同的判斷,否則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須推定為:
3.6.1 不會減損基金經理在任何合資格單位持有人提出贖回要求時履行其贖回單位的責任之能力;及
3.6.2 可予轉讓。
3.7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不超過 5%可投資於認股權證或賦予持有人權利認購證券的其他工具。
4. 構成可轉讓證券的封閉式基金
4.1 封閉式基金的單位或股份將被視為可供信託基金投資的可轉讓證券,惟須符合第 3.5 段所載的可轉讓證券準則,以及下列其中一項:
4.1.1 該封閉式基金如以投資公司或單位信託的形式組成:
4.1.1.1 該基金受對公司適用的企業管治機制的規範;及
4.1.1.2 如由另一人士代其進行資產管理活動,該人士須受有關投資者保障的國家規例的規範;或
4.1.2 倘該封閉式基金乃依據合同法組成:
4.1.2.1 該基金受相等於對公司適用的企業管治機制的規範;及
4.1.2.2 該基金是由一名須受有關投資者保障的國家規例所規範的人士管理。
5. 與其他資產掛鈎的可轉讓證券
5.1 信託基金就信託基金之投資目的而言可投資於被視作可轉讓證券的任何其他投資,惟該項投資須:
5.1.1 符合上文 3.5 所載的可轉讓證券準則;及
5.1.2 由其他資產的表現作為擔保或與之掛鈎,而該等其他資產或會與信託基金可以投資的資產不同。
5.2 倘 5.1 的投資包含嵌入式衍生成份,本節有關衍生工具及遠期合約的要求,將適用於該嵌入式衍生成份。
6.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6.1 認可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進行買賣、具有流動性及具有在任何時間可準確釐定的價值的貨幣市場工具。
6.2 某項貨幣市場工具在以下情況被視作通常在貨幣市場上進行買賣:
6.2.1 在發行時具有不多於397日(包含在內)的到期期限;
6.2.2 具有最多397日(包含在內)的剩餘期限;
6.2.3 至少每397日按照貨幣市場情況進行定期回報調整一次;或
6.2.4 其風險概況(包括信貸和利率風險)與具有第 6.2.1 或 6.2.2 段所述期限或須進行第 6.2.3 段所述回報調整的工具的風險概況一致。
6.3 在顧及基金經理有責任在任何合資格單位持有人提出贖回要求時贖回單位的情況下,倘若某項貨幣市場工具可在充份短時間內以有限制的成本予以出售,則該貨幣市場工具可視作具有流動性。
6.4 如有可符合下列條件的準確和可靠的估值系統,貨幣市場工具可被視作具有可隨時準確釐定的價值:
6.4.1 能讓基金經理,以投資組合所持有的工具在知情和自願的交易方之間按公平合理原則進行交易的價值,計算其資產淨值;及
6.4.2 根據市場數據或估值模型(包括以攤銷成本為基礎的系統)計算。
6.5 通常在貨幣市場買賣及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貨幣市場工具,會被假設為具有流動性及具有可隨時準確釐定的價值,除非基金經理獲得的資料可引致作出不同的判斷,則另作別論。
7. 一般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7.1 信託基金持有的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必須:
7.1.1 如8.3.1所述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或
7.1.2 如8.3.2所述在合資格市場買賣;或
7.1.3 如8.4所述在合資格巿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或
7.1.4 就任何並非在合資格市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而言,在第9.1段所述範圍內;或
7.1.5 最近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惟須:
7.1.5.1 在發行條款上包括將申請獲准加入合資格巿場的承諾;及
7.1.5.2 須於發行一年內獲得納入該合資格市場。
7.2 然而,除7.1所指的投資工具外,信託基金不得將多於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的10%投資於可轉讓證券及認可貨幣巿場工具。
8. 合資格市場機制:目的及要求
8.1 為保障單位持有人,信託基金的投資進行買賣或交易所在的市場,於購買該項投資直至出售之時,應具有充足的資格(「合資格」)。
8.2 當市場不再符合資格時,在該市場進行的投資不再是認可證券。上文7.2所述對非認可證券的10%投資限制將適用,而因市場不再符合資格而導致超逾該限制的情況將一般視作非故意違規。
8.3 倘市場符合以下準則,則就規則而言屬合資格市場:
8.3.1 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手冊所界定的受監管市場;或
8.3.2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中受監管、恆常運作及開放給公眾的市場。
8.4 倘若屬於以下情況,不屬於本第III 部份第8.3段所述範圍的市場,就COLL 5之目的而言為合資格市場:
8.4.1 基金經理在諮詢及通知信託人後決定市場是適合計劃財產進行投資或買賣;
8.4.2 市場納入本基金章程的名單內;及
8.4.3 信託人已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
8.4.3.1 可就該市場買賣的投資提供足夠的託管安排;及
8.4.3.2 基金經理在決定市場是否合資格時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
8.5 在第8.4.1段,除非市場乃受監管、恆常運作、由海外監管機構認可、開放給公眾、具有充足流動性,以及具備充份安排可暢通無阻地將收益及資本傳送予股東或按單位持有人的指示進行上述傳送,否則該市場不被視為合適市場。
8.6 信託基金的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載於本基金章程第VII 部份(合資格證券及衍生工具市場)。
9. 受監管發行人的貨幣巿場工具
9.1 除在合資格巿場獲接納或進行買賣的投資工具外,信託基金亦可投資於認可貨幣巿場工具,惟該工具須符合以下規定:
9.1.1 該發行或發行人乃為保障投資者及其儲蓄的目的而受監管;及
9.1.2 該投資工具乃根據下文第10段發行或保證。
9.2 倘出現以下情況,除在合資格巿場進行買賣的貨幣巿場工具外,貨幣巿場工具的發行或發行人,應被視為為保障投資者及其儲蓄的目的而受監管:
9.2.1 投資工具為一認可貨幣巿場工具;
9.2.2 根據第11段所述可獲得有關投資工具的適當資料(包括可供進行適當的投資信貸風險評估的資料);及
9.2.3 該投資工具為可自由轉讓的。
10. 貨幣巿場工具的發行人及保證人
10.1 信託基金可能投資於認可的貨幣市場工具,惟:
10.1.1 須由以下其中一個發行或保證︰
10.1.1.1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中央機構, 或倘歐洲經濟區國家為一聯邦國家,則為組成聯邦的其中一名成員;
10.1.1.2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地區或地方當局;
10.1.1.3 英倫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中央銀行;
10.1.1.4 歐洲聯盟或歐洲投資銀行;
10.1.1.5 非歐洲經濟區國家或,如屬聯邦國家,則為組成聯邦的其中一名成員;
10.1.1.6 英國或一個或多個歐洲經濟區國家所屬的公營國際組織;或
10.1.2 由組織發行,並在合資格市場進行買賣的任何證券;或
10.1.3 由機構所發行或保證,而該機構乃:
10.1.3.1 依據英國或歐洲聯盟法律定義的準則而受審慎監管;或
10.1.3.2 受限於及遵守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認為至少如英國或歐洲聯盟法律訂定的審慎規則般嚴謹的規則。
10.2 若機構乃受限於及遵守審慎規則,並符合一項或多項下列準則,則該機構應被視為符合第10.1.3.2段的規定:
10.2.1 位於英國或歐洲經濟區;
10.2.2 位於屬十國集團的經合組織國家;
10.2.3 最少獲投資級別評級;
10.2.4 根據發行人的深入分析,顯示適用於該發行人的審慎規則,至少如英國或歐洲聯盟法律所訂定般嚴謹。
11. 有關貨幣巿場工具的適當資料
11.1 如屬第10.1.2段所指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或由第10.1.1.2段所述的機構或第10.1.1.6所述的國際公營組織發行,但未獲第10.1.1.1段的中央機構保證的貨幣巿場工具,必須備有下列資料:
11.1.1 在發行該投資工具前,經適當的合資格第三方(不受發行人的指示之影響)核實的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以及發行人的法律和財務狀況的資料;
11.1.2 定期及在發生重大事件時所更新的資料;及
11.1.3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可供使用及可靠的統計。
11.2 如屬第10.1.3段的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必須備有下列資料:
11.2.1 在發行該投資工具前,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或該發行人的法律及財務狀況的資料;定期及在發生重大事件時所更新的資料;及
11.2.2 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可供使用及可靠的統計, 或可供適當評估有關投資於該投資工具的信貸風險的其他數據。
11.3 如屬:
11.3.1 第10.1.1.1、10.1.1.4 或10.1.1.5段所述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或
11.3.2 由第10.1.1.2段所述的機構或第10.1.1.6段所述的國際公營組織發行,並由第10.1.1.1段所述的中央機構保證的認可貨幣巿場工具;
則須在發行該投資工具前,具備有關發行或發行計劃或有關發行人的法律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12. 投資分佈:一般規定
12.1 如第14段「投資分佈:政府和公共證券」適用,則此項有關投資分佈的規定不適用於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2.2 就此項規定而言,就按照2006年公司法第399條、2013/34/EU 指令所定義的綜合賬目之目的而包含於同一集團內的公司或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包含於同一集團內的公司均視作單一機構。
12.3 信託基金計劃財產所包含的存放於單一機構的存款價值不得超過其價值的20%。
12.4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價值不超過5%乃由任何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組成,惟該5%限制可就信託基金計劃財產中最多達40%的價值調高至10%(在應用40%限制時毋須計及有擔保債券)。就此等目的而言,代表若干證券的證明書被視作等同於相關證券。
12.5 就有擔保債券而言,上文第12.4段的5%限制可調高至計劃財產價值的25%,惟當信託基金投資超過5%於由單一機構發行的有擔保債券時,所持有的有擔保債券總值不得超過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的80%。目前信託基金並無投資於有擔保債券。
12.6 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中涉及任何一名對手方的風險不得超過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價值的 5%。倘若該對手方是一家認可銀行,則該限制可提高至 10%。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所包含的由同一集團發行的可轉讓證券的價值不得超過20%。
12.7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所包含的任何一項集體投資計劃單位的價值不得超過20%。
12.8 COLL 法規規定,就單一機構應用12.3、12.4及12.6的限制時及在12.5的規限下,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所包含的由下列兩項或以上組成的投資的價值不得超過20%:
12.8.1 由單一機構發行的可轉讓證券(包括有擔保債券);或
12.8.2 在該機構的存款;或
12.8.3 與該機構進行的場外衍生工具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
13. 對手方風險及發行人集中
13.1 基金經理必須確保因場外衍生工具所致的對手方風險須受上文第 12.6 段及 12.8 所述限制所限。
13.2 在根據第 12.6 段所述限制計算信託基金與對手方作出的投資時,基金經理必須運用與該對手方訂立的場外衍生工具合約的按市值重估產生之正數值。
13.3 基金經理可能會與同一對手方對信託基金的場外衍生工具倉盤進行淨額結算,前提是該等基金經理須有權合法代表信託基金執行與對手方訂定的淨額結算協議。
13.4 上文基金經理第 13.3 段所述的淨額結算協議僅可就與同一對手方買賣的場外衍生工具訂立,而不得就信託基金可能與該同一對手方進行的任何其他投資而訂立。
13.5 基金經理可透過收取抵押品以減低計劃財產對場外衍生工具的對手方的風險。接獲的抵押品必須具備充足流動性以供其可迅速以接近其銷售前估值的價格出售,以及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守COLL 法規之規定。
13.6 在基金經理代表基金將抵押品轉交場外對手方時,授權公司董事必須在根據第 12.6 段所述限制計算信託基金所受的對手方風險時將抵押品納入考慮。
13.7 如基金經理有權合法代表該信託基金執行與對手方訂定的淨額結算協議,根據第 12.6 段轉交的抵押品方會在淨額結算的基礎上納入考慮。
13.8 就第 12.6 段所述的場外衍生工具所引致的風險而言,基金經理必須在計算中包含對場外衍生工具對手方的任何風險。基金經理必須計算第 12.6 段所述的發行人集中限制,有關計算須按因根據承擔法而運用場外衍生工具所產生的相關風險進行。
14. 投資分佈:政府和公共證券
14.1 下文一節適用於由以下各方發行的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該等證券」):
(a)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
(b) 英國或歐洲經濟區國家的地方機關;
(c) 非歐洲經濟區國家;或
(d) 英國或一個或多個歐洲經濟區國家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
14.2 倘若投資於由某單一國家、地方機關或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該等證券,不超過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的
35%,對該等證券或對任何一次發行的投資額並無限制。
14.3 信託基金可將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超過35%投資於由某單一國家、地方機關或公共國際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該等證券,惟:
14.3.1 基金經理在作出任何該等投資前已諮詢信託人,並根據信託基金之投資目的,因此認為該等證券的發行人是適當發行人;
14.3.2 信託基金計劃財產所包含的任何一次發行的該等證券的價值不得超過30%;
14.3.3 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包含由該發行人或另一發行人所發行的該等證券,最少有六次不同的發行;
14.3.4 已作出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所要求的披露。
14.4 除了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外,各信託基金目前並不會將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超過35%投資於由任何一個機構發行的政府及公共證券。
14.5 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 可將計劃財產價值最多達 100%投資於由英國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英國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的地方機構、非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或英國或一個或多個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所屬的公眾國際機構發行的政府及公共證券。個別發行人須名列本基金章程及由下列名單抽取:
經合組織成員國政府(惟有關證券須屬投資級別)、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亞洲開發銀行、歐洲中央銀行、歐洲理事會、Eurofima、非洲開發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美洲開發銀行、歐洲聯盟、聯邦國民抵押協會(房利美)、美國聯邦住宅貸款抵押公司(Freddie Mac)、政府全國抵押協會(Ginnie Mae)、學生貸款推廣協會(Sallie Mae)、聯邦住宅貸款銀行、聯邦農業信貸銀行及田納西河谷管理局。
信託基金必須持有最少 6 個不同發行人所發行的證券,任何單一發行人所發行證券不得多於淨資產 30%。
14.6 儘管有12.1所述,並在上文14.2及14.3的規限下,在應用第12.8段有關單一機構的20%限制時,須計及由該機構發行的政府及公共證券。
15. 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
15.1 儘管有下文所載的英國 UCITS 投資權力,信託基金仍不可將其計劃財產多於10%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第二項計劃」)的單位。
15.2 信託基金不得投資於第二項計劃的單位或股份,除非第二項計劃符合下文15.2.1.1- 15.2.1.5所述的全部條件則作別論。信託基金只可投資於最高初期手續費不超過5%的第二項計劃。
15.2.1 第二項計劃必須:
15.2.1.1 符合可享有英國 UCITS 規則或(就歐洲經濟區 UCITS 計劃而言)UCITS 指令所賦予權利之必需條件;或
15.2.1.2 獲澤西島、根西島或馬恩島的監管機構認可的認可計劃(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或
15.2.1.3 獲認可為非UCITS 的零售計劃(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
15.2.1.4 獲歐洲經濟區國家認可(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或
15.2.1.5 獲經合組織成員國(英國及歐洲經濟區國家除外)的主管機構認可,並:
(a) 已簽署《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及
(b) 已審批第二項計劃的管理公司、規則及信託人╱託管安排;
(惟須符合COLL 5.2.13AR 的規定)。
15.2.2 第二項計劃載有條款,禁止信託基金計劃財產超過10%的價值由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組成。倘第二項計劃為一個傘子基金,本第15.2.2段、第15.2.3段及第9段(投資分佈:一般規定)的條文適用於各子基金,猶如其為一獨立計劃。
15.2.3 倘基金章程載明信託基金可投資於由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管理的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以及已遵守COLL 所載的雙重徵費規則,方可作出該等投資。
15.3 信託基金依據上文15.1及15.2所載限制可投資於由基金的授權公司董事或其一名聯繫人士管理或營運的集體投資計劃,或由基金經理或其一名聯繫人士擔任其基金經理的集體投資計劃。
16. 投資於未繳款及部份繳款證券
只有在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信託基金能夠在被要求付款時,可就任何未付款項的現有和潛在催繳要求作出支付,且不會違反COLL 5 的規定,則任何未繳足款項的可轉讓證券,始會被納入投資權力的範圍內。
17. 衍生工具:一般規定
基金經理可使用下文所述的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型技巧,為對沖目的使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及如屬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亦可為投資目的而使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
就此方面而使用衍生工具,不擬導致信託基金的資產淨值大幅波動或使信託基金的現有風險狀況改變。然而,倘衍生工具用作投資目的,則信託基金的單位價格將可能比其他情況更加波動。有關與衍生工具投資相關的風險因素的更詳細描述,請參閱「風險考慮因素」一節。
17.1 不得為信託基金執行衍生工具的交易或遠期交易,除非有關交易是下文第19段(許可交易(衍生工具及遠期合約))一段指定的類別,以及有關交易已按本第三部份第32段(衍生工具交易及遠期交易的擔保)的規定作出擔保。
17.2 倘信託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除下文規則適用的指數衍生工具外,對相關資產的投資不得超過 COLL 法規所載有關COLL 5.2.11R(投資分佈︰一般規定)及COLL 5.2.12R(投資分佈︰政府及公共證券)的限制。
17.3 倘可轉讓證券包含衍生工具,須為符合本節的目的將該等衍生工具計算在內。
17.4 倘可轉讓證券的組成部份符合以下準則,則其將包含衍生工具:
17.4.1 因該組成部份,本應被可轉讓證券用作主合約的部份或全部現金流,將可根據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外匯匯率、價格或比率指數、信貸評級或信貸指數或其他可變因素作出更改,因此以類似獨立衍生工具的方式變動;
17.4.2 其經濟特性及風險與主合約的經濟特性及風險並無密切關係;及
17.4.3 其對可轉讓證券的風險概況及定價有重大影響。
17.5 倘可轉讓證券包含一個合約訂明可與可轉讓證券或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分開獨立轉讓的組成部份,則該可轉讓證券不包含衍生工具。該組成部份應被視為獨立投資工具。
17.6 倘信託基金投資於以指數為基礎的衍生工具,若有關指數符合第20段(金融指數相關衍生工具)一段的界定,則毋須就COLL 5.2.11R 及COLL 5.2.12R 之目的計及指數的相關成份。
18. 有效管理投資組合
18.1 信託基金可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之目的動用信託基金計劃財產來訂立交易。許可的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不包括借股安排)為衍生工具交易,例如對沖價格或貨幣波動、在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進行買賣或交易、場外期權或類似期權的差價合約、或在若干情況下的合成期貨。基金經理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有關交易在經濟上
屬恰當,有助降低相關風險(不論在投資價格、利率或匯率方面),或有助降低相關成本及╱或在可接受的低風
險水平下產生額外資本或收益。投資風險必須由足夠的現金及╱或其他財產作全面「擔保」,以保障可能產生的支付或交付責任獲得履行。
18.2 許可的交易乃信託基金合理地認為就有效管理投資組合而言屬經濟恰當的該等交易,即:
18.2.1 倘基金經理合理相信有關交易將會減少理應可減少的風險或成本種類或水平,為減少風險或成本
(在價格、利率或匯率之波動方面)而訂立的交易;或
18.2.2 為信託基金產生額外資本增長或收益的交易,此乃透過利用基金經理合理地認為因以下情況而肯定將會獲得的收益(或肯定的收益,不包括不可合理地預見的事件):
18.2.2.1 就信託基金所持有或可能持有的財產而言,市場上出現定價不完全;或
18.2.2.2 就賣出信託基金願意按行使價購買或出售的信託基金計劃財產的備兌認購期權或現金備兌認沽期權而收取期權金;或
18.2.2.3 借股安排。
此處所指的許可安排可隨時予以結束。
18.3 來自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包括借股及回購及反向回購安排(如有))的所有收益在扣除直接及間接營運成本後,將歸入相關信託基金。
19. 許可交易(衍生工具及遠期合約)
19.1 衍生工具交易須為認可衍生工具的交易,或符合第23段(衍生工具場外交易)規定的交易。
19.2 衍生工具交易須包含以下信託基金被指定投資的任何一個或多個相關證券:
19.2.1 可轉讓證券;
19.2.2 COLL 許可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
19.2.3 許可的存款;
19.2.4 本段所述的衍生工具;
19.2.5 第15段( 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許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單位;
19.2.6 符合第20段(金融指數相關衍生工具)所載條件的金融指數;
19.2.7 利率;
19.2.8 匯率;及
19.2.9 貨幣。
19.3 認可衍生工具的交易必須在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或根據合資格衍生工具市場的規則進行。
19.4 衍生工具交易不得導致信託基金偏離其載於構成信託基金的信託契據及最近刊發的本基金章程所載的投資目標。
19.5 倘衍生工具交易是為了製造一項或多項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單位或衍生工具的無擔保出售的效果,則不得進行有關衍生工具交易;但倘符合第22.2段的條件,則有關出售不被視為無擔保出售。
19.6 任何遠期交易須與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進行。
19.7 衍生工具包括符合以下準則的投資:
19.7.1 相關資產的信貸風險可與該相關資產的其他相關風險獨立分開轉移;
19.7.2 不會導致交付或轉移COLL 5.2.6AR 所述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現金;
19.7.3 就場外衍生工具而言,符合第23段的規定;及
19.7.4 因衍生工具對手方可能獲得有關該衍生工具用作相關資產的資產的持有人之非公開資訊而導致基金經理與衍生工具對手方之間出現訊息不對稱的風險,該項投資的風險在基金經理的風險管理程序及其內部監控機制下被充份掌握。
19.8 信託基金不得進行商品衍生工具交易。
20. 金融指數相關衍生工具
20.1 19.2所指的金融指數須符合以下準則:
20.1.1 指數充份分散;
20.1.2 指數可充份作為其所指巿場的指標;
20.1.3 指數乃以適當方式發佈;及
20.1.4 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守COLL 法規之規定。
20.2 倘符合以下情況,則金融指數為已充份分散:
20.2.1 其組成的方式是其一成份的價格波動或交易活動不會對整體指數表現構成不當影響;
20.2.2 倘金融指數以信託基金獲准投資的資產組成,則其組成將至少具有本節所載投資分佈及集中規定所要求的分散度;及
20.2.3 倘金融指數以信託基金不得投資的資產組成,則其分散度將等同於本節所載的投資分佈及集中規定所要求達到的分散度。
20.3 倘符合下列情況,金融指數可充份作為其所指巿場的指標:
20.3.1 金融指數以有關及適當的方式量度一組有代表性的相關證券的表現;
20.3.2 依據公開可得的準則,定期修訂或重新調整的金融指數,以確保其繼續反映其所指的巿場;及
20.3.3 相關證券有充足的流動性,使用者可在需要時將指數複製。
20.4 倘有下列情況,金融指數會以適當方式發佈:
20.4.1 其發佈過程依賴健全的程序以收集價格、計算並隨後發佈指數價值(包括在沒有巿價時為成份資產定價的程序);及
20.4.2 按廣泛及適時的基準提供有關例如指數計算、重新調整方法、指數變更或任何有關提供準時或準確資料的操作困難等事宜的重大資料。
20.5 倘衍生工具交易所涉及的相關證券組成,未能符合金融指數組成的要求,但倘符合根據19.2中其他相關證券的有關規定,則衍生工具交易的相關證券將被視為由該等相關證券組成。
21. 購買財產交易
21.1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方可進行將會或可導致為信託基金交付財產的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該財產可為信託基金持有,而基金經理已採取合理措施以確定根據該交易交付財產不會發生或導致違反COLL。
22. 擔保出售的要求
22.1 信託基金或其代表不得訂立任何出售財產或權利的協議,除非信託基金透過交付財產或轉讓權(或在蘇格蘭,出讓權),可立即履行出售的責任及任何其他類似的責任,而在訂立協議時,信託基金擁有上述財產及權利。此項要求並不適用於存款。
22.2 上文並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22.2.1 衍生工具的相關金融工具的風險可由另一種金融工具妥為代表,而相關金融工具擁有高流動性;或
22.2.2 基金經理或信託人有權以現金結算衍生工具,而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具有屬於下列一項資產類別的擔保:
22.2.2.1 現金;
22.2.2.2 提供適當保障(特別是提供折讓價)的流動性債務工具(例如最高信貸評級的政府債券); 或
22.2.2.3 考慮與相關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性後,其他流動性高的資產,但須提供適當的保障(例如 提供折讓價(如適用))。
22.3 倘該工具可在不多於七個營業日內,以接近該金融工具市場當時估值的價格轉換為現金,則可視第 22.2.2 段所指的資產類別為流動性資產。
23. 衍生工具場外交易
23.1 第19.1段下的場外衍生工具的任何交易須:
23.1.1 為期貨或期權或差價合約的交易;
23.1.2 與認可對手方進行;只有該名對手方為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或持有由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登記冊或其國家的當地監管機構所公佈容許以場外主事人身份進行交易的許可資格(包括任何規定或限制)的人士,方獲准作為衍生工具交易的對手方;
23.1.3 根據認可的條款進行;在進行交易前,信託人信納對手方已與基金經理達成下列協議,方屬認可的衍生工具交易條款:最少每日及在基金經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時間就以該項交易的公平價值(即買賣雙方自願地在有合理理解的情況下,按公平原則就交換資產或清算債務而釐定的金額)提供可靠和可核查的估值,而不只依賴由對手方提供的巿場報價;以及其或替代對手方應基金經理的要求,在任何時候訂立進一步的交易,以可靠巿值或按下段協定的定價模型為基礎達致的公平價值,出售、償付或結束該交易;及
23.1.4 能夠進行可靠估值;在基金經理已採取合理措施,確定在衍生工具投資期內(倘進行交易),其將有能力按以下基礎就有關投資提供合理準確的估值時,方為有能力就衍生工具交易進行可靠估值:
23.1.4.1 以基金經理及信託人認同屬可靠的最新市值為基礎;或
23.1.4.2 如沒有第23.1.4.1段所指的價值可供使用,則以基金經理及信託人所認同的定價模型為基礎,使用獲得充份認可的方法;及
23.1.5 受可核查估值之規限:只有在衍生工具投資期內(倘進行交易),估值的核查由下列人士執行的情況下,衍生工具的交易方為受可核查估值之規限:
23.1.5.1 適當的第三方,該第三方須獨立於衍生工具的對手方,按可供基金經理查核的方式,以適當頻次進行估值;或
23.1.5.2 基金經理旗下部門, 該部門須獨立於負責管理信託基金的部門,並為該目的而有充份設備的部門。
24. 場外衍生工具估值
24.1 就第 23.1.3 段的目的而言,基金經理必須︰
24.1.1 設立、實施及維持可確保信託基金對場外衍生工具之投資作出適當、具透過度及公平估值的安排及程序;及
24.1.2 確保場外衍生工具的公平價值受充份、準確及獨立評估。
24.2 如上文第23.1段所述的安排及程序涉及第三方若干活動的表現,則基金經理必須遵守SYSC 8.1.13 R(管理公司的額外規定)的規定及COLL 6.6A.4 R (4)至(6)(英國UCITS 計劃的認可基金經理的盡職審查規定)。
24.3 此規則所指的安排及程序必須為︰
24.3.1 充份及與相關場外衍生工具的性質及複雜性相符;及
24.3.2 妥善地記錄在案。
25. 風險管理
25.1 基金經理採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隨時監測及測量信託基金的持倉風險及該等持倉對信託基金的整體風險概況的影響。
25.2 以下風險管理程序的詳情必須由基金經理向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定時通知,並最少每年一次︰
25.2.1 對信託基金將運用的衍生工具種類及遠期交易的真確及公正意見,以及上述工具及交易的相關風險及任何有關的定量限制;及
25.2.2 估計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的風險的方法。
26. 投資於存款
信託基金只可投資於存放於認可銀行的存款,而有關存款必須在客戶提出要求後歸還或有權被提取,並在不多於十二個月內到期。
27. 現金及近似現金
27.1 不得在計劃財產內保留現金或近似現金,除非在為達致下列目的而合理認為需要的範圍內:
27.1.1 (僅限於Barings Strategic Bond Fund)尋求達致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或
27.1.2 贖回單位;或
27.1.3 依據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進行有效管理;或
27.1.4 合理地被視為信託基金投資目標的其他附屬目的。
27.2 在首次發售期間,計劃財產可包括現金及近似現金,且不設限制。
28. 重大影響
28.1 在下列情況下,基金經理不得為信託基金購入或促使為信託基金購入任何由一法團發行並附有可於該法團股東大會投票(不論是否實質上可對所有事項投票)的權利的可轉讓證券:
28.1.1 在緊接於購入該等證券前,為信託基金持有的任何該等證券的總額(連同早已為其他同樣由基金經理作為基金經理的認可單位信託持有的任何該等證券)賦予基金經理可重大影響該法團的業務經營的權力;或
28.1.2 購入該等證券賦予基金經理上述權力。
28.2 就第28.1段的目的而言,倘若基金經理為其擔任基金經理的所有認可單位信託所持有的可轉讓證券而可行使或控制行使該法團20%或以上投票權(就此目的而言,不論該法團可轉讓證券的投票權的任何暫停行使),則視本公司為擁有可重大影響該法團的業務經營的權力。
29. 投資的集中信託基金:
29.1 不得購買下列可轉讓證券(債務證券除外):
29.1.1 不附有可在發行該證券的法團的股東大會上就任何事項作出投票的權利的可轉讓證券;及
29.1.2 佔該法團已發行的該等證券10%以上的可轉讓證券;
29.2 不得購買由任何單一發行機構發行的超過10%的債務證券;
29.3 不得購買集體投資計劃超過25%的單位;
29.4 不得購買由任何單一機構發行的超過10%的認可貨幣市場工具;及
29.5 倘若在購買時未能計算有關投資的發行淨額,則毋需符合本第三部份第29.2、29.3及29.4 段的限制。
29.6 不得持有下列者的 10%:-
29.6.1 任何公司附帶股東大會投票權利的可轉讓證券(倘有關購入會賦予信託基金或基金經理可重大影響該公司業務活動的權力,以及倘信託基金或基金經理可行使或控制行使股東大會投票權 20%或以上,則信託基金或基金經理被視為擁有該項權力);
29.6.2 私人發行人的不可轉換債權證;或
29.6.3 私人發行人的可轉換債權證。
30. 衍生工具的投資參與
30.1 信託基金可投資於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惟信託基金就該交易本身而承擔的風險乃適當地與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分開獲得擔保。投資參與將包括該交易的任何初步開支。
30.2 擔保確保信託基金不會承擔損失財產的風險,包括大於信託基金計劃財產淨值的金錢損失。因此,信託基金必須持有足夠價值或金額的信託基金計劃財產,以配合信託基金就衍生工具承擔的責任所引致的風險。下文第32段(衍生工具交易及遠期交易的擔保)載列信託基金的詳細擔保要求。
30.3 期貨被視為信託基金承擔的責任(在該情況下,除非期貨被平倉,將需要交付或接納並支付某項資產);賣出期權乃信託基金承擔的責任(在該情況下,期權賦予另一方行使權利,因而產生投資參與);及購買期權乃一項權利(在該情況下,買方可以但毋需行使權利要求賣方交付及接納並支付某項資產)。
30.4 就一項衍生工具交易或遠期交易使用的擔保,不得用作另一項衍生工具交易或遠期交易的擔保。
31. 複製指數的計劃
31.1 儘管第12段(投資分佈︰一般規定)所述,倘列明投資政策乃為複製相關指數(定義見下文)的組合成份,則信託基金可投資最多達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20%於由同一機構發行的股份及債權證。
31.2 複製相關指數的組合成份被理解為複製該指數的相關資產組合成份之參照(包括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的而准許使用技術及投資工具)。
31.3 可將第31.1段的20%限制最多調高至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的35%,惟只限於就一個機構,以及基於特殊巿況而進行者。
31.4 如信託基金複製指數,而該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乃是達致與複製指數一致的業績而非完全複製指數,則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毋須具備相關指數的確切成份組合及相關資產的比重。
31.5 上述指數為符合下列準則的指數:
31.5.1 組合成份充份分散;
31.5.2 指數可充份作為其所指巿場的指標;
31.5.3 指數乃以適當方式發佈;及
31.5.4 指數遵守COLL 法規之規定。
31.6 倘指數組合成份遵守本節的投資分佈及投資集中度的規定,則該指數的組合成份為已充份分散。
31.7 倘指數提供者採用一般不會使相關巿場的某主要發行人不被涵蓋在內的認可方法,則該指數為一個充份指標。
31.8 在下列情況下,指數為以適當方式發佈:
31.8.1 指數向公眾人士公開;
31.8.2 指數提供者乃獨立於複製指數的英國或歐洲經濟區UCITS計劃;這不會妨礙指數提供者及英國或歐洲經濟區UCITS 計劃構成相同集團的一部份,惟須就管理利益衝突作好有效安排。
32. 衍生工具交易及遠期交易的擔保
32.1 信託基金可投資於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作為其投資政策的一部份,惟:
32.1.1 信託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的整體風險,不可超過計劃財產的淨值;及
32.2 其相關資產的整體風險不可超過上文第12段所載的投資限制總額。
33. 整體風險的每日計算
33.1 基金經理必須最少每日計算信託基金的整體風險。
33.2 就本節而言,計算有關風險必須考慮相關資產的現有價值、對手方風險、未來市場走勢,以及可供進行平倉的時間。
34. 計算整體風險
34.1 基金經理必須計算其所管理的任何信託基金的整體風險,作為︰
34.1.1 以承擔法計算因運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包括第17段(衍生工具︰一般規定)所述的嵌入式衍生工具)而產生的增加風險及槓桿效應,該等風險及槓桿效應不得超出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的淨價值的100%;或
34.1.2 以風險值方法計算的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的市場風險。
34.2 基金經理必須確保其所選擇的上述方法為適當選擇,並將以下各項納入考慮︰
34.2.1 信託基金遵照的投資策略;
34.2.2 所運用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的種類及複雜性;及
34.2.3 由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組成的計劃財產比例。
34.3 如信託基金運用技巧及工具(包括根據第 44 段(借股)訂立的回購合約或借股交易)以產生額外的槓桿效應或市場風險,則基金經理在計算整體風險時必須將該等交易納入考慮。
34.4 就第 34.1 段的目的而言,風險值指在特定期間內按特定信心水平衡量的預計虧損上限。
35. 承擔法
35.1 如基金經理在計算整體風險時運用承擔法,授權公司必須︰
35.1.1 確保其會對所有衍生工具及遠期交易(包括第17段(衍生工具︰一般規定)所述的嵌入式衍生工具)運用承擔法,而不論是否用作信託基金的整體投資政策的一部份、用以減輕風險或根據第44段
(借股)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目;及
35.1.2 將各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轉換為該衍生工具或遠期的相關資產的等值倉盤的市場價值(標準承擔法)。
35.2 基金經理可運用其他等同標準承擔法的計算方法。
35.3 就承擔法而言,基金經理在計算信託基金的整體風險時,倘淨額結算及對沖安排不會無視明顯而重大的風險並導致風險承擔明顯減少,可將該等安排納入考慮。
35.4 如運用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並不會令信託基金的風險增加,則無需在計算風險承擔時將相關風險納入計算。
35.5 如運用承擔法,代表信託基金根據第 39 段(一般借貸權力)訂立的暫時借貸安排概無需構成整體風險計算的一部份。
36. 借款
36.1 從借貸取得的現金,以及基金經理合理地認為是由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承諾提供的借款的現金,不可用作第
32段(衍生工具交易及遠期交易的擔保)所指的擔保,惟下文36.2適用的情況則除外。
36.2 如就本段的目的而言,信託基金向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借入貨幣款項;以及在貸款人(或其代理人或代名人)存放一筆至少相等於36.1當時的該項借款的另一貨幣款項,則本36.2段適用,猶如所借入的貨幣(而非存放的貨幣)為計劃財產的一部份。
37. 一般規定
37.1 倘信託基金投資於或出售由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所管理或營運的另一集體投資計劃的單位或股份,則基金經理必須在第三個營業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向信託基金支付有關購買的任何初期手續費,在出售的情況下,則支付就出售產生的任何費用。
37.2 潛在違反任何該等限制,不會妨礙信託基金持有的投資所賦予的權利行使,但在造成違反的情況下,基金經理必須考慮到單位持有人的利益,採取該等必需步驟,以在盡快可行情況下回復遵守該等投資限制。
37.3 COLL 法規許可基金經理在投資衍生工具時使用若干技術,以管理信託基金對特定對手方的風險,以及就抵押 品的使用運用若干技術以減少對場外(「場外」)衍生工具的整體投資參與;例如,信託基金可能向與其進行 場外衍生工具倉盤交易的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並使用該抵押品來抵銷在場外衍生工具倉盤下對該對手方的風險,以符合對手方分散風險限制。COLL 法規亦許可信託基金在若干情況下使用衍生工具以有效地進行沽空(同意 在計劃並無持有有關資產的情況下交付有關資產)。
38. 包銷
包銷及分包銷合約及配售亦可在COLL 法規所載的若干情況下為信託基金訂立。
39. 一般借貸權力
39.1 信託人在基金經理的指示下,可依據本段所述借入款項以供信託基金使用,有關條款為自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中撥款償還借貸。此借貸權力受信託基金有責任遵守信託契據的任何限制所規限。信託人可向合資格機構或認可銀行借入款項。
39.2 基金經理必須確保任何借貸是暫時性質,以及該等借貸並不持續存在,而就此目的而言,基金經理須特別考慮任何借貸期,以及在任何期間必須進行借貸的次數。
39.3 基金經理必須確保不論就任何特定款額而言,未經信託人事先同意,任何借貸期不應超逾三個月,而只有當信託人認為借貸條件屬適當,可確保借貸不會改變其暫時性質,方會給予同意。
39.4 基金經理必須確保在任何營業日,信託基金的借貸不超出信託基金計劃財產價值的10%。
39.5 此等借貸限制並不適用於為對沖貨幣目的而進行的「背對背」借貸(即是,為減少或消除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而允許進行的借貸)。
39.6 可按正常的商業利率向信託人或其聯繫人士借入款項。
40. 放款限制
40.1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內的款額不得用作放款,倘若款額是根據須償還的基礎向一名人士(「受款人」)支付
(不論是否由受款人償還),該款額為就本段而言之由信託基金放款。
40.2 購買債券、存款或把款額存入往來戶口,並非就第40.1段的目的所指的放款。
41. 借出金錢以外的財產之限制
41.1 信託基金不得以存款或任何形式借出計劃財產(金錢除外)。
41.2 第44段(借股)許可的交易不會被視為第40.1段的目的借出。
41.3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不得用作按揭抵押。
41.4 如衍生工具交易或遠期合約交易乃根據COLL 5為信託基金而被使用,則為符合保證金的要求,本段並不阻止信託人應基金經理的要求作出貸款、存款、質押或抵押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
42. 接受或包銷配售安排的一般權力
42.1 為進行本節適用的交易之目的,可使用COLL 5有關投資於可轉讓證券的任何權力,惟須遵守信託契據內的任何限制。本節適用於以下任何協議或諒解文件;包銷或分包銷協議,或計劃將會或可能為信託基金發行或認購或購買證券的任何協議或諒解文件。
42.2 此項能力不適用於期權、或購買賦予權力可認購或購買可轉讓證券的可轉讓證券、或將一項可轉讓證券轉換為另一項可轉讓證券。
42.3 上述信託基金對協議及諒解文件承擔的風險,於任何一個營業日必須予以擔保,並倘若所有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已即時悉數履行,則將不會違反COLL 法規的任何限制。
43. 擔保及彌償保證
43.1 信託人(代表信託基金)不得就任何人士的債務提供任何擔保或彌償保證。
43.2 信託基金計劃財產不得用作償付因擔保或彌償與任何人士相關的債務而引致的任何債務。
43.3 就信託基金而言,第43.1及43.2段並不適用於:
43.3.1 如根據COLL 5使用衍生工具或遠期交易,就保證金要求而提供的任何彌償保證或擔保;及
43.3.2 倘該等資產將透過單位化而成為信託基金計劃財產 一部分,向正將法團或其他計劃清盤的人士提供的彌償保證。
44. 借股
44.1 批准代表信託基金訂立借股交易或回購合約,以為基金信託及其單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額外收入。
44.2 本節所許可的特定借股方法,事實上並非一般的貸款交易,反而是《1992年利得課稅法》(Taxation of Chargeable Gains Act 1992)第263B 條所述類別的安排,據此,貸款人並非以出售方式將證券轉讓予借款人,而借款人將在稍後日期將該等證券或同類型及數額的證券轉回給貸款人。根據良好市場慣例,亦可為向「貸款人」提供抵押之目的,涉及以轉讓資產方式進行的獨立交易,以保障貸款人日後可能未能獲滿意完成交還證券的風險。
44.3 若信託基金合理地認為可在可接納的風險範圍內產生額外收益,則信託基金可進行本節所許可的借股。
44.4 信託人應基金經理的要求,可訂立《1992年利得課稅法》(Taxation of Chargeable Gains Act 1992)第263B條所述類別(不引申至第263C 條)的借股安排或回購合約,惟將由信託人為信託基金重購證券的協議中的所有條款須為信託人所接納的形式,並符合良好巿場慣例,而對手方須符合 COLL 5.4.4所載準則,以及為確保對手方的責任須已取得抵押品。抵押品必須為信託人所接受、充足及可即時取得。
44.5 任何借股或回購協議的條款應確保信託基金可以隨時收回已借出的證券或終止協議。
44.6 信託人必須確保抵押品的價值時刻至少相等於信託人所轉讓的證券價值。倘信託人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將最遲於到期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前再次轉讓充足的抵押品,則就將到期或已到期的抵押品而言,有關責任可能被視作已履行論。
44.7 就根據 COLL 法規進行估值之目的,有關將於未來日期轉讓證券或抵押品(或兩者任何一者的等值物)的任何協議,可被視為一項無條件出售或轉讓財產的協議,不論該財產是否信託基金計劃財產的一部份。
44.8 信託基金的計劃財產中可進行借股交易或回購合約的價值並無限制。信託基金目前並無從事任何借股交易或回購/反向回購交易。
附錄 D – 國家特定投資限制
1. 信託基金註冊所在的若干司法管轄區對基金的投資政策有額外規定。與信託基金有關的國家特定註冊資料載於基金經理網站www.barings.com/fund-registration-matrix。若信託基金在任何此等指定司法管轄區註冊(可於上述網站確認),則以下額外規定及投資限制將適用:
1.1 適用於香港註冊信託基金的投資限制:
1.1.1 若信託基金在香港獲認可公開發售,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規定各信託基金根據其預期最高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為基金分類。香港證監會規定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乃根據香港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及香港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及指引
(可經不時更新)計算。這規定信託基金須將所有為投資目的而取得且會在信託基金的投資組合層面令槓桿遞增的金融衍生工具換算成該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相關資產的對應持倉。應用此等規定後,預期在香港獲認可公開發售的信託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現時可高達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50%,惟在相關香港監管規定容許的情況下可超過該上限。
1.1.2 為免生疑問,遵守香港證監會根據其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為信託基金分類的規定不會改變其投資目標或政策,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信託基金的管理或其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情況,因為如上所述,規定僅利用香港證監會的方法計量信託基金的預期金融衍生工具使用情況。
1.2 適用於韓國註冊信託基金的投資限制:
1.2.1 信託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不多於 40%投資於以韓圜計值的證券。
1.3 適用於台灣註冊信託基金的投資限制:
1.3.1 除非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豁免,否則信託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所持的非沖銷衍生工具倉盤的風險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40%;為對沖目的所持的非沖銷衍生工具短倉總值則不得超過信託基金所持相應證券的總市值。
1.3.2 信託基金獲准在中國內地作出的直接投資限於在中國內地交易所或中國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的證券,而信託基金對該等證券的持倉在任何時候不得超過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或金管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
1.3.3 台灣的證券市場不得構成多於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50%或金管會可能決定的其他百分比。與具有股票為主策略的台灣註冊信託基金有關的限制:
1.3.4 股票投資總額必須多於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70%。
1.3.5 若股票信託基金的名稱指明投資於特定目標、領域或市場,信託基金在此等目標、領域或市場的投資必須多於信託基金資產淨值的 60%。
附錄 E – 託管人╱副託管人
信託基金的託管人為Northern Trust。副託管人的名單如下︰ 市場 副託管人
澳洲 澳洲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Australia Limited)
奧地利 奧地利銀行(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巴林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孟加拉 渣打銀行
比利時 Deutsche Bank AG
百慕達 百慕達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Bermuda Limited)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維納(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聯邦)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塞族共和國) 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波札那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otswana Limited
巴西 花旗銀行(Citibank, N.A.)(巴西分行)
保加利亞 Citibank Europe plc
加拿大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Canada
智利 Banco de Chile
中國A 股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中國B 股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哥倫比亞 Cititrust Colombia S.A. Sociedad Fiduciaria
哥斯達黎加 Banco Nacional de Costa Rica
塞浦路斯 Citibank Europe plc
捷克共和國 UniCredit Bank Czech Republic and Slovakia, a. s.
丹麥 Nordea Bank Abp
埃及 花旗銀行(Citibank, N.A.)(開羅分行)
愛沙尼亞 瑞典銀行(Swedbank AS)
Euroclear Euroclear Bank S.A./N.V.
芬蘭 Nordea Bank Abp
法國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德國 Deutsche Bank AG
迦納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Ghana Limited
希臘 Citibank Europe plc
香港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香港 – 滬港通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匈牙利 UniCredit Bank Hungary Zrt
印度 花旗銀行(Citibank, N.A)
印尼 渣打銀行
愛爾蘭 Euroclear UK and Ireland Limited(Northern Trust 自行託管)*
以色列 Bank Leumi Le-Israel B.M.
意大利 Deutsche Bank SpA
日本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約旦 渣打銀行
哈薩克斯坦 Citibank Kazakhstan JSC
肯尼亞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Kenya Limited
科威特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拉脫維亞 瑞典銀行(Swedbank AS)
黎巴嫩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立陶宛 AB SEB Bankas
盧森堡 Euroclear Bank S.A./N.V.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alaysia Berhad)
毛里求斯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墨西哥 Banco Nacional de Mexico S.A. integrante del Grupo Financiero Banamex
摩洛哥 Societe Generale Marocaine de Banques
納米比亞 Standard Bank Namibia Ltd
荷蘭 Deutsche Bank AG
紐西蘭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尼日利亞 Stanbic IBTC Bank Plc
挪威 Nordea Bank Abp
阿曼 HSBC Bank Oman SAOG
巴基斯坦 花旗銀行(Citibank, N.A.)(卡拉奇分行)
巴勒斯坦領土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巴拿馬 花旗銀行(Citibank, N.A.)(巴拿馬分行)
秘魯 Citibank del Peru S.A.
菲律賓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波蘭 Bank Polska Kasa Opieki SA
葡萄牙 BNP Paribas Securities Services
卡塔爾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
羅馬尼亞 Citibank Europe plc
俄羅斯 AO Citibank
沙特阿拉伯 HSBC Saudi Arabia
塞爾維亞 奧地利銀行(UniCredit Bank Austria A.G.)
新加坡 DBS Bank Ltd
斯洛伐克 Citibank Europe plc
斯洛文尼亞 UniCredit Banka Slovenija d.d.
南非 The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imited
南韓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西班牙 Deutsche Bank SAE
斯里蘭卡 渣打銀行
斯威士蘭 Standard Bank Swaziland Limited
瑞典 Svenska Handelsbanken AB (publ)
瑞士 Credit Suisse (Switzerland) Ltd
台灣 臺灣銀行
坦桑尼亞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泰國 花旗銀行(Citibank, N.A.)(曼谷分行)
突尼斯 Union Internationale De Banques
土耳其 Deutsche Bank AS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布達比交易所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金融市場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納斯達克(杜拜) 中東滙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 Bank Middle East Limited)烏干達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Uganda Limited
烏克蘭 PJSC Citibank
英國 Euroclear UK and Ireland Limited(Northern Trust 自行託管)
美國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烏拉圭 Banco Itau Uruguay S.A.
委內瑞拉 花旗銀行(Citibank, N.A.)
越南 HSBC Bank (Vietnam) Ltd
西非(西非經濟及貨幣聯盟;UEMOA)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為進入此市場而運
用了樞紐安排)
贊比亞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Zambia plc
津巴布韋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uritius) Limited (為進入此市場而運用了樞紐安排)
*加拿大皇家銀行就不符合資格於加拿大的地方中央證券存管處結算的證券擔任Northern Trust 的副託管人。
附錄 F – 過往業績表現
以下詳述各信託基金的過往業績表現及其基準(如適用)。除非另有訂明,否則所示的為信託基金 A 類別英鎊累積的業績表現。過往業績表現以兩種格式顯示。
1) 根據每單位資產淨值(淨收入再作投資),以百份比顯示的過去五年(或自信託基金成立以來)的非累計年度業績表現,已計及(就信託基金(非其基準)而言)所有收費,但不計及任何可能適用的入市或離場收費之影響。
2) 根據每單位資產淨值(淨收入再作投資)以百份比顯示的五年期間(或自信託基金成立以來)投資的累計回報,已計及(就信託基金(非其基準)而言)所有收費,但不計及任何可能適用的入市或離場收費之影響。
警告:所示資料並非信託基金於日後表現的指標。閣下的回報可能少於投資金額。非累計年度業績表現
% | 01/07/23 - 30/06/24 | 01/07/22 – 30/06/23 | 01/07/21 – 30/06/22 | 01/07/20 – 30/06/21 | 01/07/19 – 30/06/20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9.15 | -11.41 | -23.23 | 40.94 | 15.05 |
MSCI 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外) 總額淨回報指數 2 | 13.54 | -5.57 | -14.72 | 24.90 | 4.74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1 | 6.67 | 8.09 | -22.29 | 26.33 | -0.72 |
MSCI 歐洲(英國除外)小型股票 總額淨回報指數 3 | 9.23 | 9.15 | -16.49 | 35.27 | 1.33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1 | 10.36 | 19.66 | -8.96 | 18.06 | -4.94 |
MSCI 歐洲(英國除外)總額淨回 報指數 | 12.10 | 19.00 | -10.57 | 21.79 | -0.04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4 | 10.21 | 19.99 | -16.78 | 27.12 | -11.22 |
MSCI 德國可投資市場總額淨回報 指數 | 9.22 | 21.15 | -21.68 | 18.89 | -0.94 |
霸菱韓國基金 5 | 11.29 | 0.09 | -28.01 | 45.22 | 4.69 |
MSCI 韓國總額淨回報指數 | 8.71 | 7.94 | -30.03 | 48.66 | 3.41 |
1 所示業績表現數字為A 類別英鎊收益的業績表現數字
2 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MSCI 亞洲除日本總回報指數更改
3 自 2023 年 7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歐洲貨幣歐洲小型股(英國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更改
4 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HDAX®(總額回報)指數更改
5 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韓國綜合股價指數更改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五年期間的累計回報
% | 1 年 | 2 年 | 3 年 | 4 年 | 5 年 |
霸菱東方明珠基金 | 9.15 | -1.67 | -9.45 | 1.14 | 3.78 |
MSCI 所有國家亞洲(日本除 外)總額淨回報指數 2 | 13.54 | 3.54 | -2.94 | 3.38 | 3.65 |
霸菱歐洲精選基金 1 | 6.67 | 7.37 | -3.60 | 3.14 | 2.36 |
MSCI 歐洲(英國除外)小型 股票總額淨回報指數 3 | 9.23 | 9.19 | -0.15 | 7.73 | 6.41 |
霸菱歐洲增長基金 1 | 10.36 | 14.92 | 6.33 | 9.15 | 6.18 |
MSCI 歐洲(英國除外)總額 淨回報指數 | 12.10 | 15.50 | 6.06 | 9.79 | 7.75 |
霸菱德國增長基金 4 | 10.21 | 15.00 | 3.24 | 8.76 | 4.43 |
MSCI 德國可投資市場總額淨 回報指數 | 9.22 | 15.03 | 1.20 | 5.36 | 4.46 |
霸菱韓國基金 5 | 11.29 | 5.54 | -7.09 | 3.88 | 4.04 |
MSCI 韓國總額淨回報指數 | 8.71 | 8.33 | -6.36 | 5.11 | 4.77 |
1 所示業績表現數字為A 類別英鎊收益的業績表現數字
2 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MSCI 亞洲除日本總回報指數更改
3 自 2023 年 7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歐洲貨幣歐洲小型股(英國除外)總額淨回報指數更改
4 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HDAX®(總額回報)指數更改
5 自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基金的基準已自韓國綜合股價指數更改
過往業績表現並非現時或日後表現的指標。業績表現數據並無計及於發行及贖回單位時產生的佣金或成本。投資涉及風險。任何投資的價值及產生的任何收入可升亦可跌,概無保證。
資料來源:霸菱/2024 年 6 月 30 日的Morningstar。有關更多更新的業績表現,請瀏覽www.barings.com。
地址: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20 Old Bailey
London EC4M 7BF
重要資料:
本文件獲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認可並由其刊發。
披露:
Baring Fund Manager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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