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 营 管 理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电子卖场运行实际, 制定🎧规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 (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相关机构)对各采购当事人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交易活动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于🎧规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规则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已建成的政府采购 “全区一张网”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利用 “互联网+ 政府采购”技术优势,通过实施网上竞价、网上直购等简易采购程序,实现多频次、通用类货物、服务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信息全过程公开透明化的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条 🎧规则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五条 🎧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六条 🎧规则所称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是指受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负责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 🎧规则所称商品,是指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并可提供采购的货物、服务等。
第八条 🎧规则所称商品目录,是指电子卖场设置的商品分类目录。
第九条 🎧规则所称交易方式,是指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的方式,包括直接订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电子反拍、定点服务和主题馆等。
第十条 🎧规则所称订单,是指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与供应商产生的合约。
第十一条 🎧规则所称评价,是指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就采购交易行为和履约等情况做出的评价。
第十二条 🎧规则所称处理,是指采购当事人因自身违规行为而被处理,具体方式包括警告、约谈、责令整改、暂停交易资格、取消交易资格等。
第十三条 🎧规则所使用的其他术语,参见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解释。
第三章 职责与职能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建立电子卖场商品库和价格动态监测机制,监督指导各盟市、旗县电子卖场运营管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全区统一制定的电子卖场相关规章制度,并配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规章制度和相关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地区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征集、商品管理、供应商入驻管理、交易管理等; 对入驻供应商和上架商品按照 “谁征集、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 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负有对所有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协调处理电子卖场争议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电子卖场商品的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测,对采购当事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对同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电子卖场管理规则
第十八条 商品品目管理。电子卖场商品品目目录分为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品目。电子卖场可实施采购的商品品目范围,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政策,在听取或征集意见后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并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施行,同时予以公开公布。
第十九条 商品品牌管理。电子卖场商品品牌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严格遵照执行。商品品牌由供应商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将新增品牌品目关联申请表和授权文件或商标注册证书提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增加。
第二十条 商品参数管理。电子卖场商品参数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商品参数由供应商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将新增电子卖场品目参数申请表提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增加。
第二十一条 协议范本管理。电子卖场协议xx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统一制定并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域模板管理。电子卖场区域模板管理由自治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统一制定并负责管理。区域模板包括: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模板、验收模板等。
第二十三条 交易规则管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全区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说明并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施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对电子卖场交易管理规则说明予以公开。交易规则说明主要包括交易的品目范围、供应商范围、金额范围、交易方式、交易流程、成交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方式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丰富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结合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及各采购当事人的反馈意见等,适时制定符合全区电子卖场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订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电子反拍、定点服务和主题馆交易等。
第五章 商品运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 商品发布要求。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后应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发布商品信息,并对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商品发布标准。供应商应根据电子卖场商品目录要求,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
规范》录入商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数量、服务、价格及图片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准予上架。
第二十七条 商品价格定义。电子卖场商品价格包括电商自营平台价、市场价、政府采购价、商品服务价以及其他价格。
(一)电商自营平台价:是指电商类供应商在其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同款商品价格;
(二)市场价:是指商品在主流平台的销售价格,包括商品生产制造厂商官方网站中发布的销售价格、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价格等;
(三)政府采购价:是指商品上架时录入的主商品价格,即电子卖场实际销售的商品价格;
(四)商品服务价: 是指超出商品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配件、商品安装调试或相关服务价格,即与主商品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价格,如:商品配件和相关服务的价格;
(五)其他价格。
第二十八条 商品价格标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审核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市场可买的参考标准是指供应商商品上架时提供的市场销售渠道链接参考。价格可比的参考标准是指上架商品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商品的市场价、电商自营平台价、电子卖场价格预警的合理价等。
第二十九条 商品价格监测。电子卖场中的商品价格实行动
态监测。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电子卖场商品价格进行管理并不定期出具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公开价格监测结果。对价格偏离合理价的商品,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联系相关供应商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调整商品价格。对未按要求说明理由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予以下架并公开通报,同时将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 商品违规处理。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内容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有权对供应商发布的特供、专供等商品,带有批发、招商、代理、广告等形式的商品或与商品品目、品牌、参数、图片描述不一致等违反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中禁止发布的或违反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情形的商品进行强制下架,并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处理。
第六章 交易规则
第三十一条 总体交易规则。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采购的品目或已纳入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相关品目,原则上须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电子卖场支持直接订购、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电子反拍、定点服务和主题馆等多种交易方式,各级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自主选择交易
方式。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货物类交易规则。采购人采购货物类商品,可以采用以下交易规则:
(一)直接订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
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可采用直接订购的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二)网上竞价、询价。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
规则为电子卖场采购的, 单项或批量金额30 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的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三)电子反拍。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标准规格比较明确的货物类商品的采购 (主题馆除外),可采取电子反拍的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四)主题馆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纳入电子卖场主题馆实施采购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 万元的,可通过主题馆直接订购的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对于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项目,需采取全网公开竞价的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五)其他交易规则。各级采购人在采用🎧规则第九条中所
述交易方式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时,不得以原厂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等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加电子卖场交易活动;在采用网上询价、家具馆网上竞价交易方式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时,不得指定商品的品牌、型号。
第三十三条 服务类交易规则。
(一)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直接订购的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二)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采
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30万元、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类项目, 可采用有限竞争和公开竞争的方式实施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 成交规则。对于直接订购项目,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确认订单后,视该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供应商收到订单后不得无故拒绝,且订单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取消。对于网上竞价、询价等采购项目,以实质性响应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不确认成交结果。对于无故未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或订单,而被系统自动取消订单的供应商和未在网上竞价、询价等采购项目约定时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
进行结果确认的采购人,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规则。对于直接订购的项目,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如货物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退货功能发起退货流程,供应商确定退货信息后,退货流程完成;对于网上竞价、询价等采购项目,除因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重大变故、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条件外,原则上采购人不得随意终止未完成的采购活动 (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除外);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在无故确定结果后,以无法供货等理由,终止采购项目。
对于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随意终止未完成的采购活动或终止已成交的采购项目或合同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各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上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并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其他规则。
(一)发票管理规则。供应商应当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发票印章的公司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致,且发票信息必须与采购合同信息一致。供应商不得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验收规则。采购人、供应商应严格按采购合同履约。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采购人可拒绝验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等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采购
人应对照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进行验收,并填写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验收单》,配合供应商完成验收工作。
(三)换退货规则。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违约情形的,采购人有权提交换货或退货申请,供应商应予以退换货。退货或换货时,采购人应将收到货物的内带配件、随机附件、保修卡、说明书、发票等随同货物一并退还供应商。换货或退货所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 不具备货物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供应商未提前说明的;
2.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4. 货物经相关鉴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5. 货物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6.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保护不善造成货物受损、质保期临近等原因影响货物使用的;
7. 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认为符合换货或退货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诚信评价原则。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遵循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由各采购主体对交易行为开展诚信评价,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章 采购当事人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权利与义务。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最大程度保障采购人权益,满足采购人对商品的质量要求。供应商对电子卖场销售的每款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电子卖场发布的相关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全、商品功能材质、商品外观、商品包装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三包售后服务。对于供应商所销售的商品抽检或被举报不合格,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引发投诉、诉讼以及有关部门查处等情形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的主体身份资料、登记资料、联系方式及交易信息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基本管理原则。电子卖场各采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采购活动。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采取专项检查、巡检、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电子卖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行为管理。采购人应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说明》及相关政策等要求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对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将采
购人的违规行为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 供应商入驻与退出管理原则。供应商入驻与退出电子卖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供应商入驻管理。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公开征集,入
驻实行 “信用+承诺”准入制,即承诺满足征集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入驻。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动态调整征集时期,公开征集🎧区域电子卖场供应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 “谁征集、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于供应商所提供资料符合要
求的,应及时审核通过。一地征集审核入驻后,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其他入驻区域,其他区域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无需重复审核。
入驻供应商的信息发生变更时,供应商应当及时在供应商库中进行信息变更,并向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变更证明等相关文件。供应商未及时变更或者未提供变更证明相关文件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处理。
(二)供应商退出管理。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供应商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形。
主动退出是指入驻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或由
于电子卖场调整取消相关品目后不再符合电子卖场入驻要求而退
出的。主动退出的供应商,应向原征集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 《供应商退出电子卖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由原征集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公开发布退出信息,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其电子卖场相关协议,并作出清退处理。
强制退出是指符合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情形须退出的,由原征集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公开发布清退信息,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终止🎧地区电子卖场
相关协议,并依据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1至3年内禁止参加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处理。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公开清退信息后的30日内,及时核实供应商在🎧地区的电子卖场交易情况,并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对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经营管理。供应商入驻后应严格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说明》及相关政策等要求使用电子卖场提供的相关服务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承诺、价格优惠、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发票开具、退换货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和所实施的采购活动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需配合或支持电子卖场运营服务机构、采购人、财政部门等完成相应的管理、询问或督查等工作。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对供应商在🎧地区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供应商的违规情形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评价规则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账户安全管理。采购当事人应当加强电子卖场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对泄漏或借用电子卖场账户信息所产生的后果由采购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交易行为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采购当事人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采购工作, 坚持原则, xx自律,保守秘密, 主动接受监督。如因自身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需求、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
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调解。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调解机制,邀请有交易纠纷的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调解无效时,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可依据电子卖场相关纠纷处理规则或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在发货、供货、配送、验收、安装、售后服务、退换货、维修、商品质量与违背承诺等方面发生交易纠纷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可友好协商,如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按要求向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纠纷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电子卖场相关纠纷规则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商品信息、价格配置及其他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如发现问题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活动所在地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经查情况属实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存在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电子卖场运营情况适时调整🎧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四十九条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 易 纠 纷 处 理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公平、公正的处理相关交易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结合实际,制定🎧规则。在采购人、供应商针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产生纠纷时,适用🎧规则。
第二章 纠纷申请和受理
第二条 采购人、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发生纠纷时,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
如双方协商未果,可向同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受理申请。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依据🎧规则对纠纷进行处理。
根据 《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涉及合同相关纠纷的, 双方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受理纠纷后,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应当根据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处理纠纷要求,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仅对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责,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收集到的材料做出处理。
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处理纠纷问题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处理纠纷时,应依据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交易纠纷作出处理;🎧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处理纠纷时,发现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等行为。
第八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执行采购程序和规则。如无正当理由,采购人、供应商不得拒绝采购结果,不得拒绝签订或者不履行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采购人、供应商因不按约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发生纠纷
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责任方在收到书面处理通知书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发生纠纷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书面上报至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责任方进行处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要求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款项。中小企业供应商因采购人未及时支付、未按合同金额支付或拒绝支付款项产生纠纷的,可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
处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21〕224号),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章 发货纠纷处理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发货。采购人、供应商就发货问题产生纠纷时,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引发的纠纷: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1. 已按约定时间发货的物流底单;
2. 采购人订单填写的收货地址错误或不详细导致商品未能按约定时间发货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与采购人沟通记录、商品已返回的物流信息等证明材料。 (二)拒绝发货纠纷:供应商拒绝发货,各级电子卖场运营
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双方沟通记录等。供应商有异议的, 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三)虚假发货纠纷:
1. 供应商涉嫌虚假发货,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纠纷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存在异常、重复物流信息;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物流单号收货地址与采购人订
单显示的收货地址明显不符,且无需进行中转;
(3)货物或服务发货后物流信息停滞而未予更新;
(4)其他订单异常的情形。
2. 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异议的, 则应提供相应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1)真实发货凭证 (如发货物流底单);
(2)采购人已签收的凭证 (采购人签收底单或采购人授权第三方签收的加盖物流公司公章的证明等);
(3)货物或服务所处位置、服务阶段或停滞原因等能够证明其守约的证据。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以上三种情形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内要求的发货时间完成发货。供应商仍未发货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五章 配送、签收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提供配送服务的,应按时按规进行配送,采购人应及时对货物或服务进行签收。采购人、供应
商就配送、签收问题产生纠纷的,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配送纠纷:供应商应按照签订合同要求,约定提供物流配送的,配合物流方为采购人解决物流配送问题。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货物或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方式配送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配送问题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内要求的配送时间完成配送。供应商仍未配送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二)签收纠纷:供应商应提供与签订合同要求一致的货物
或服务,采购人签收后若发现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电子卖场商品信息、电子验收单或采购合同不一致等问题的,需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向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纠纷受理,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货物或服务存在上述问题纠纷处理
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货物或服务的照片、签收时相关证明等。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发货货物或服务无误的有效证明,如发货清单、视频、货物或服务缺件、错件的物流、
发货时称重照片等。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电子卖场商品信息、电子验收单或采购合同不一致等问题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内要求的退换货时间为采购人办理退换货或者终止服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退换货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未按照通知重新发货或办理退货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六章 安装问题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安装服务的,应为采购人解决安装问题。采购人、供应商就安装问题产生纠纷的,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合同履行安装服务纠纷:供应商应按照签订合同要求,为采购人提供安装服务。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未按合同履行安装服务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双方协商一致的相关安装事项的合同或相关证明等。供应商有异议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未按合同履行安装服务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内要求的安装时间完成安装,或支持采购人办理退货,退货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仍未安装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二)安装费用纠纷: 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收取安装费用。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超出收费标准等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安装费用及供应商超出收费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证明。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超出收费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时间退还向采购人额外收取的费用;约定免费安装的,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安装时间完成免费安装,或支持采购人办理退货,退货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仍未按照约定费用安装或退还费用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
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三)安装不合格纠纷:供应商应按照签订合同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当由采购人进行验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货物或服务安装调试不合格、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货物或服务安装调试后的照片或视频以及合同中关于安装合格标准的约定等证明。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未按照签订合同要求,货物或服务安装调试不合格、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安装时间与采购人协商二次安装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或支持采购人办理退货,退货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仍未安装调试合格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四)因安装引发额外损失纠纷: 供应商履行安装服务时,
应避免引发其他额外损失,例如相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因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导致采购人额外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纠纷处理的,采购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与安装人员相关的损坏物品证明等。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导致采购人额外损失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依据损坏物品价值及贬损程度或发生人员伤亡损失依法向采购人进行赔偿。仍未进行赔偿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或以法律程序解决。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七章 商品质量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供应商所售货物质量、服务品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符合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监督部门抽检等。供应商需要对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维修、更换、退货等售后服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货物或服务质量
纠纷处理的,采购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该质量问题通过采购人提供的举证证明文件无法判定的 (如货物或服务性能故障、噪音大,气味浓等),供应商应按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要求,提供货物或服务正规进货凭证、厂家的经销凭证、产品合格证、商业发票等证明材料。若因货物或服务质量问题产生检测费用,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根据检测报告采信结果判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经判定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下架时间下架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时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退换货时间为采购人办理退换货,退换货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超时未发出、拒绝或不配合提供退换货服务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 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采购人或者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产生重大损失的,由供应商与采购
人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采购人超过电子卖场相关规定或供应商承诺提供的售后服务期限,向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或供应商提出关于质量问题纠纷处理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均不受理该类纠纷,但不能免除供应商应尽的其他售后服务责任。
第八章 售后更换、退货、维修等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货物或服务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采购人、供应商就更换、退货、维修等问题产生纠纷,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更换纠纷: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未及时有效处理采购人合理的货物或服务更换诉求、未经采购人同意将货物或服务更换改为退货、拒绝更换等行为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货物或服务更换问题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更换时间为采购人更换货物或服务。供应商拒不配合提供更换货物或服务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
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二)退货纠纷: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未及时、有效处理采购人合理退货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货物或服务退货问题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退货时间为采购人办理退货并承担相应费用。供应商仍拒绝退货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供应商对采购人退回的货物或服务有异议,应当面拒签。由于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无法针对签收后的退回货物或服务异议进行核实,故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不受理供应商已签收后发生的货物或服务退货纠纷。
(三)维修纠纷: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供应商拒绝维修、超时未维修、维修超时未寄回、维修费用争
议等问题纠纷处理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1. 拒绝维修:货物或服务已超过质保期限的证明 (商品详情页承诺或国家相关三包范围);
2. 超时未维修/维修超时未寄回:厂家/售后品牌方出具的维修、检测周期的官方说明 (需要加盖公章);
3. 维修费用争议:货物或服务维修费用发票 (需事前与采购人沟通一致,提供双方约定一致的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货物或服务维修问题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处理通知书,责令供应商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维修时间为采购人完成货物或服务维修。供应商仍未安排维修服务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将项目做终止处理,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九章 违背承诺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提出供应商违背承诺纠纷处理的,采购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在合同中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就相关内容约定或承诺达成一致的证明
等。供应商有异议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
经判定供应商确实存在违背承诺问题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按照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判定供应商无责时,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按照相关信用考评管理规则对采购人进行扣分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电子卖场运营情况适时调整🎧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信 用 考 评 管 理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交易行为,遵循政府采购的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做好对采购当事人电子卖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考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规则。
第二条 🎧规则适用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简称采购人)和提供货物、服务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以下简称供应商)的信用考评管理。
🎧规则所称信用考评管理,是指对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管理、运用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负有对🎧地区所有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责任,应严格依
据🎧 规则要求, 对采购人、供应商的具体行为进行信用考评管理。
第二章 信用考评管理依据
第四条 各采购当事人信用初始分为100 分 (最高分),信用分记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个记分周期所产生的分数都将予以记入信用档案,供应商的整改时间计入记分周期。
第五条 电子卖场信用考评管理制度实行累积记分制。累积
记分制是在1个自然年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累加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当年累积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下一自然年各采购当事人信用初始分自动恢复为100分 (最高分)。
第六条 各采购当事人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
例、《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违规行为的信用考评管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
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信用考评细则》(详见附件1)执行。
供应商违规行为的信用考评管理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考评细则》(详见附件2)执行。
第七条 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短信、电话或信息公开等方式,向各采购当事人发出违规处理的通知。各采购当事人对违规处理通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电子卖场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发出违规处理通知的电子
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起申诉。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各采购当事人提起的申诉予以核实,对确有错误计入扣分处理记录的予以撤销,并发布违规行为更正公告。采购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申诉或者申诉无效的,扣分记录予以生效。
第三章 信用考评管理应用
第八条 电子卖场设立信息公开栏目,用于曝光供应商的违规行为。每个记分周期各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都将予以记入诚信档案,对外公示保留3年数据。
第九条 采购人信用考评处理说明
一个自然年度内, 采购人累计所扣分值达到20 分以上时,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采购人实施采购活动的失信情况上报至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个自然年度
内,采购人累计所扣分值达到40分以上时,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采购人实施采购活动的失信情况上报至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供应商信用考评处理说明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累计所扣分值达到20分以上时,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暂停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3个月,并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曝光其违规行为,同时
计入供应商诚信库;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累计所扣分值达到 40分时,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暂停供应商在卖场实施采购活动6个月,并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曝光其违规行为,同时计入供应商诚信库;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累计所扣分值达到60分及以上时,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终止入驻协议,并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曝光其违规行为,同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如供应商因同一事件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情形的,将按最严重的事项进行处理,如不同事件出现并列失信行为事项的,将予以分别记录、扣分累计处理。
(三)如供应商因扣分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暂停供应商电子卖场交易直至供应商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恢复电子卖场交易并将具体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供应商被暂停电子卖场交易资格的期限届满后,有权向做出暂停措施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交恢复电子卖场交易资格的书面申请材料,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
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供应商进行答复。经审核通过后恢复供应商的电子卖场交易资格。
第十二条 供应商被暂停交易资格的,不影响已经生效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供应商在整改期间出现🎧规则规定的相关违规情形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入驻各级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发生失信行为时,各
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根据🎧规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电子卖场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公开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电子卖场运营情况适时调整🎧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信用考评细则》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考评细则》
— 38 —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信用考评细则
序号 | 采 购 人 行 为 | 诚 信 评 价 |
1 | 对供应商发货、配送、签收、安装、商品质量、售后更换、退货、维修、违背承诺等问题向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纠纷处理的,经判定属于采购人责任的 | 失信1次,扣5分 |
2 | 采购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导致采购项目被系统自动确认成交供应商的 | 失信1次,扣1分 |
3 | 采购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出的纠纷处理达三次以上,经查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系采购人自身原因产生纠纷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4 | 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的 | 失信1次,扣5分 |
5 | 除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外,无正当理由取消采购项目或订单的 | 失信1次,扣5分 |
序号 | 采 购 人 行 为 | 诚 信 评 价 |
6 | 恶意拆分项目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7 | 与电子卖场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8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9 | 向电子卖场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10 |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11 | 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电子卖场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及时验收、支付款项,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 39 —
序号 | 采 购 人 行 为 | 诚 信 评 价 |
12 | 取消已成交的采购订单或采购项目,被供应商投诉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13 | 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 失信1次,扣20分,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
— 40 —
附件2
— 41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考评细则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1 | 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入驻入库信息 | 供应商基🎧资格、业务资质等重要信息错误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供应商对应当变更的事项未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者应当书面报告的事项未书面报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企业名称等信息 (2)入驻协议中服务区域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供应商因个人原因擅自变更已审核的入驻协议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2 | 商品 | 商品信息 | 商品来源渠道不合法,不能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电子卖场商品上下架和交易原则情形的 | 记失信1次,扣20分 | 暂 停 交 易 三个月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2 | 商品 | 商品信息 | 提供的商品信息未在自有电商平台、厂商官方网站、主流商城、门店商场销售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商品技术参数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商品上下架 | 审核未通过的商品,未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同一品牌型号商品重复上架3次以上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发布的商品 (包括配件) 信息,5 个工作日内下架或更改价格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某一型号商品连续12 个月销售量为0,未及时下架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混淆品目分类上架商品,商品信息严重缺失、失真,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的 | 记失信1次,扣20分 | 暂 停 交 易 三个月 | |||
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停售或缺货、无货商品未及时下架的 | 记失信1次,扣20分 | 暂 停 交 易 三个月 |
— 42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2 | 商品 | 商品上下架 | 电商上架非自营商品、厂商上架非🎧企业生产制造商品、经销商提供非厂商制造商品,上架拆改配特供商品或非主流商品的 (非主流商品指未在政府采购商城、厂商官方网站、自有电商平台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查询到的商品) | 记失信1次,扣20分 | 暂 停 交 易 三个月 |
其他未按 《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上架商品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商品价格 | 价格畸高畸低或价格发生变动未及时更新维护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价格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或高于其自有电商平台同期销售价格及国内主流的大型网购商城、门店商场的含税平均价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定点供应商未依照入围时承诺书中的相关折扣率提供服务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商品价格监测出偏高,被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43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2 | 商品 | 商品价格 | 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 (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同期相同商品市场平均价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商品质量、服务 | 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商品或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
因商品质量等原因退换货被采购人提出纠纷处理的,经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3 | 交易行为 | 成交 | 在电子卖场中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订单或成交结果确认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44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3 | 交易行为 | 成交 | 除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取消已成交的采购订单或采购项目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确认订单后,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 记失信1次,扣40分 | 暂 停 交 易 6 个月 | |||
发货 | 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发货或提供服务的 | 记失信1次,扣40分 | 暂 停 交 易 6 个月 | ||
被采购人提出发货纠纷,经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的 2. 拒绝发货的 3. 虚假发货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配送 | 未按约定提供配送服务的,被采购人提出纠纷处理的,经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签收 | 被采购人提出签收纠纷的,经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电子卖场商品信息、电子验收单或采购合同不一致的 | 记失信1次,扣40分 | 暂 停 交 易 6 个月 |
— 45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3 | 交易行为 | 安装 | 被采购人提出安装纠纷的,经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未按合同履行安装服务的 2. 安装费用问题的 3. 安装不合格的 4. 因安装引发额外损失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提供货物、服务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被采购人投诉的 | 记失信1次,扣40分 | 暂 停 交 易 六个月 | |||
商品质量 | 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国家 “三包” 及相关产业规定的,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情形: 、 、 1. 擅自更换配件 降低约定商品质量 服务或配置,以次充好的 2. 擅自篡改原厂外包装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46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3 | 交易行为 | 退货、换货、维修 | 供应商未按照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未按照书面处理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完成重新发货或退货的 2. 供应商拒绝或不配合提供换货服务的 3. 供应商拒绝维修、超时未维修、维修超时未寄回、维修费用争议等问题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4 | 服务 | 发票规则 | 发票印章的公司名称与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注册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供发票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拒绝采购人合理开具发票要求的,或供应商自行设定提供发票的额外条件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未提供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的 | 记失信1次,扣1分 | 责令纠正 |
— 47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4 | 服务 | 违背承诺 | 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 记失信1次,扣40分 | 暂 停 交 易 6 个月 |
未按承诺的优惠率、折扣价提供货物或服务的 | 记失信1次,扣20分 | 暂 停 交 易 3 个月 | |||
对不宜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
响应处理 | 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在处理争议时,未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 记失信1次,扣20分 | 暂 停 交 易 3 个月 | ||
供应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出三次以上纠纷查无实据的或出现三起以上属于自身责任产生纠纷的 | 记失信1次,扣20分 | 暂 停 交 易 3 个月 |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 级财政部门 | |||
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 48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4 | 服务 | 响应处理 | 收到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处理通知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处理和反馈的 | 记失信1次,扣5分 | 责令纠正 |
5 | 法律责任 | 违反法律法规 | 向电子卖场运行维护或技术支持服务单位、采购人、运营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行贿或输送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电子卖场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
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电子卖场,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
与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 49 —
序号 | 内 容 | 细 项 | 供应商失信行为 | 诚信评价 | 处理方式 |
5 | 法律责任 | 违反法律法规 | 合同转包、分包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不再具备相应行业有效的生产服务资格条件或入驻协议有效期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出现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 | 记失信1次,扣60分 | 终 止 入 驻 协议予以公示,同 时 上 报 同级财政部门 |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