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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xx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要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交易事项重大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本章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和关联交易涉及金额事项,均适用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按照重大信息报告流程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日常交易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以上重大事项不包含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的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报告,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存贷款业务;
(七)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事项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获得对当前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签署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十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二十)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且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内部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各部门或公司子分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计划方案实施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秘书确认适用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判定对其处理方式,并草拟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完成后,公司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长和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各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前,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有关文件做出说明,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媒体刊登宣传信息及其他信息,须经证券部审核通过,并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敦促本单位或部门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违规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责,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