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42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❹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期
基❹管理人:信达澳银基❹管理有限公司基❹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0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另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1 月 6 日,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二十七、备查文件 10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增利 A、增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55.增利A: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A 份额。增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56.增利 B: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 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 B 享有,亏损以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 B 承担;增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57.增利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8.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xx X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0.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增x X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1.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增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6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6.巨额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增利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增利 A 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7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 A 的开放日和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xx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4 年 11 月 6 日
1、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货币市场基金 |
(1)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xx先生,董事长,厦门大学法学学士。1987 年 7 月至 1988 年 10 月任化
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6 月任中国信达信
托投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xxx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2013 年 11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4 年 1 月 2 日起兼任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 年 10
月起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xxxxx Xxxxxxxxx)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 JP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 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xxx先生,董事,北方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助理研究员。1991 至 1998年在铁道部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担任编辑。1998 年至 1999 年在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经理,从事证券承销工作。1999 年 5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历任副经理、高级副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2007年 12 月至 2009 年 5 月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2009 年 5 月起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任股权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并于 2013 年 8 月开始主持股权管理部工作至今。
xxx(Xx Xxx Xxx)女士,董事,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DBS 资产管理公司(DBS Asset Management)营销主管,SG 资产管理公司(SG Asset Management )商业开发经理,xxx全球投资(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业务拓展经理,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渠道销售总监,xx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执行总监、副总裁。2010 年 4 月起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东南亚区的董事总经理。
xxx先生,独立董事,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巡视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组组长,第十届湖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督察员。支德勤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
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xxx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xxx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xxxxx,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xx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颂兴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事:
张国英女士,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团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工会常务副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巡视办主任和业务总监,2008 年 11月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
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2007 年 8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26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4 年 7 月 21 日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两次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0-2001 年曾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赴伦敦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战强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17 年证券研究、投资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 年 6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投资副总监、执行投资总监、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0 年 5 月 25 日),信达澳银领先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信达澳银产业升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今)。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其他经理层人员: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16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产品设计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200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周慢文先生,行政总监,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4 年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助理、市场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总监,2006 年 2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行政总监。2013 年 3 月 12 日起任信达
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2014 年 5 月 8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首席投资总监,2014 年 8 月 4 日起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经理
姓名 | 职务 |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 证券从业年限 | 说明 | |
任职日期 | 离任日期 | ||||
孔学 峰 | 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信达澳 | 2012-5-7 | - | 10 年 |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 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
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和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 | 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副总监、固定收益总监、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29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 月 7 日起至今)、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 14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6日起至今)。 |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执行委员 1 名,委员 4
名。名单如下:
主席:于建伟,总经理
执行委员:王战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委员:曾国富,研究总监
孔学峰,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张俊生,投资总监助理、基金经理钱翔,研究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 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增利 A 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4 层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077068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邮政编码:518040
(2) 代销机构
序号 | 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 人 | 办公地址 | 客服电话 | 联系人 | 网站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 王洪章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95533 | 何奕 |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 李建红 | 同“注册地址” | 95555 | 邓炯鹏 | www.cmbchin a.com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 牛锡明 | 同“注册地址” | 95559 | 曹榕 | www.bankcom m.com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 C 座 | 常振明 | 同“注册地址” | 95558 | 杨宁、方爽、 李晔君 | |
5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大厦 | 孙建一 | 同“注册地址” | 4006-699 -999/075 5-961202 | 刘晓楠 | www.bank.pi ngan.com |
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 432 号 | 马时雍 | 同“注册地址” | 0571-965 23/400-8 888-508 | 严峻 | www.hccb.co m.cn |
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张志刚 | 同“注册地址” | 400-800- 8899 | 唐静 | |
8 |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 陈有安 | 同“注册地址” | 4008-888 -888 | 田薇、宋明 | www.chinast ock.com.cn |
9 |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王常青 |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 400-8888 -108 | 权唐 | www.csc108. com |
10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 李晓安 | 同“注册地址” | 40068988 88, 0931-966 68 | 李昕田 | www.hlzqgs. com |
1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3 路8 号 | 王东明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18 层 | 95558 | 朱甜、刘彤 | www.cs.ecit ic.com |
12 | 中信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 杨宝林 | 同“注册地址” | 95548 | 吴忠超 | |
13 | 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 沈强 | 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 0571-955 48 | 李珊 | www.bigsun. com.cn |
1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 万建华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 400-8888 -666 | 李明霞 | www.gtja.co m |
15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 储晓明 |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 021-9625 05 | 曹晔 | www.sywg.co m.cn |
16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薛峰 | 同“注册地址” | 400-8888 -788/955 25 | 刘晨 | www.ebscn.c om |
17 |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 兰荣 | 同“注册地址” | 95562 | 雷宇 钦、黄英 | www.xyzq.co m.cn |
1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 王开国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 400-8888 -001/021 -95553 | 徐月、李笑鸣 | www.htsec.c om |
19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 宫少林 | 同“注册地址” | 95565/40 0-8888-1 11 | 黄婵君 | www.newone. com.cn |
2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6 楼 | 何如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16 层至 26 层 | 95536 | 李颖 | www.guosen. com.cn |
2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 | 孙树明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5、 | 95575 | 黄岚 | www.gf.com. cn |
(4301-4316 房) | 18、19、36、 38、41 和 42 楼 | ||||||
2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 牛冠兴 | 同“注册地址” | 4008-001 -001 | 郑向溢 | |
23 |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 杨宇翔 | 同“注册地址” | 400-8816 -168 | 吴琼 | www.pingan. com |
24 |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1 层 | 卢长才 | 同“注册地址” | 0755-831 99509 | 雷新 东、袁媛 | www.csco.co m.cn |
2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 黄金琳 |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 0591-963 26 | 张宗锐 | www.gfhfzq. com.cn |
2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 吴万善 | 同“注册地址” | 95597 | 肖亦玲庞晓芸 | www.htsc.co m.cn |
27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 邱三发 | 同“注册地址” | 020-9613 03/87322 668 | 林洁茹 | |
28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 刘汝军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 400-698- 9898 | 卢珊 |
29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 胡运钊 | 同“注册地址” | 95579/40 08-888-9 99 | 李良 | |
30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 吴承根 | 上海市长乐路 1219 号 长鑫大厦18 楼 | (浙江省内) 967777 | 张智 | www.stocke. com.cn |
31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 李玮 |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 95538 | 王霖 | www.qlzq.co m.cn |
32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 林义相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 010-6604 5678 | 尹伶 | www.txsec.c om/ www.jjm.com |
33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 薛峰 | 同“注册地址” | 4006-788 -887 | 童彩平 | www.zlfund. cn 及 www.jjmmw.c om |
34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 其实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 400-1818 -188 | 丁姗姗 | www.1234567 .com.cn |
35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 杨文斌 | 同“注册地址” | 400-700- 9665 | 胡锴隽 | www.ehowbuy .com |
36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 陈柏青 |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 | 40007661 23 | 张裕 | www.fund123 .cn |
大厦 12 楼 | |||||||
37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 王莉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02 室 | 40092000 22 | 吴卫东 | licaike.hex un.com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增利 A 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增利 B 的场内销售机构
增利 B 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层法定代表人:崔劲
联系电话:010-85207788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吴昼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吕静、吴昼平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增利 A、增利 B两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 A、增利 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增利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增利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增利 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增利 A、增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增利 A 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增利 A、增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增利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增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增利 A 的首次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增利 A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增利 A 的每个开放日(最后 1 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增利 A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增利 A 的最后 1 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则 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3%=3.9%
(2)开放日
增利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该6 个月,下称为“增利A 开放周期”)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增利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 A 的第 n(1 ≤ n ≤ 6 )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 n*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
类推。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1 年 4 月 4 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1 年 10 月 3 日、2012 年 4 月 3 日、2012
年 10 月 3 日,以此类推。假设 2011 年 10 月 3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 A 的份额/增利 B 的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增利 B 的运作
(1)增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增利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增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增利 B 份额已于 2012 年 7 月 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 B 享有,亏损以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 B 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增利 A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增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增利 B 剩余资产可能为 0。
4、基金份额发售
增利 A、增利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 A 和增利 B 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 A 的开放日计算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T 日),设 NA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Fb 为 T 日增利 B 的份额余额, PaT 为 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
R × Y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公式 1)
①若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 Y 为自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含基金成立日和 T 日), R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一次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 T 日为第二、三、四、五、六次开放日,则 Y 为自增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R 为上一次开放日(不含)到该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③若 T 日为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则R 为在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
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Y 为自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1.00 元加上 T 日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则:
PaT=1.000 + 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公式 2)
公式 1 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3)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1.00元加上 T 日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则:
PaT = NAVT / Fat (公式 3)
(2)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PbT 为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T 日)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PbT = MAX (( NAVT − Fat × PaT)/ Fb , 0) (公式 4)
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设自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届满日(含)的运作天数为 1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7 亿元,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到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为 4.55%。
则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 4.55%×1 = 0.00012466(元)
365
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 0.00012466 = 1.00012466(元)
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MAX (⎛ 37 − 21× (1+ 4.55% ×1 ))/ 9, 0 ⎞ = 1.77748691(元)
⎜ 365 ⎟
⎝ ⎠
7、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 A 和增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 A的开放日和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 B 封闭期届满日之前,在增利 A 的非开放日(T日),设 NA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 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Fb
为 T 日增利 B 的份额余额, PaT 为 T 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
R × Y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公式 5)
①若 T 日处于第一个增利 A 开放周期,即介于基金成立日(含)和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月的开放日(不含)之间,则 Y 为自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含基金成立日和 T 日),R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一次开放日(含)
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 T 日处于第二、三、四、五、六个增利 A 开放周期,即介于前一开放日
(不含)和该增利 A 开放周期的开放日(不含)之间,则 Y 为自前一开放日(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R 为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 T 日所处增利 A开放周期的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③若 T 日介于增利 A 的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不含)之间,则R 为在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收益率,Y 为自增利 A 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
×(1.00 元加上 T 日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则:
PaT=1.000 + 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公式 6)
公式 5 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增利 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3)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T 日增利 A 的份额余额×(1.00元加上 T 日增利 A 份额应计收益)”,则:
PaT = NAVT / Fat (公式 7)
(2)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PbT 为 T 日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PbT = MAX (( NAVT − Fat × PaT)/ Fb , 0) (公式 8)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增利 A 非开放日, PaT 为增利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增利 A 的开放日, PaT 为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设 T 为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自增利 A 前一开放日(不含)至 T 日(含)的运作天数为 40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 T 日所处增利 A 开放周期的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 A 适用的年收益率为 4.55%。则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 4.55%× 40 = 0.005(元)
365
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 0.005 = 1.005(元)
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MAX ⎛ 31− 21×⎛1+ 4.55%× 40 ⎞)/ 9, 0⎞ = 1.099(元)
(⎜ ⎜ 365 ⎟ ⎟
⎝ ⎝ ⎠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0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增利 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增利 A 和增利 B 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销售。本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2012 年 4 月 27 日提前结
束募集。增利 A 募集份额总额为 212,844,998.32 份, 募集金额净额为
212,746,460.77 元人民币;增利 B 募集份额总额为 91,240,495.45 份,募集金
额净额为 91,191,200.00 元人民币;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3,219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增利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增利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增利 A 于折算基准日 2014 年 11 月 6 日进行了第五次份额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增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 A 的份额数×增利 A 的折算比例
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人可在增利 A 的开放日对增利 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办理增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增利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增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 年 11 月 6 日。
增利 A 的第二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5 月 6 日。
增利 A 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2013 年 11 月 6 日。
增利 A 的第四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5 月 6 日。
增利 A 的第五个开放日为 2014 年 11 月 6 日。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增利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增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届时另行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增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增利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增利 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增利 A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规则,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增利 B 的份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增利 B的份额范围内对增利 A 的申购进行确认。
赎回申请将以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为上限进行确认,若申请赎回的份额小于等于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且不存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的,则注册登记人全部予以确认;若申请赎回的份额大于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且不存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的,则注册登记人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有效的增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增利 A 的申购与赎回”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增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增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 A 的份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增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 A的份额大于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 A 份额不超过 7/3 倍增利 B 的份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增利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增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增利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增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增利 A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增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增利 A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 1.0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在增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增利 A,则其可得到的增利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8:在增利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增利 A,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 元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增利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增利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增利 A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增利 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增利 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本条“(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增利 A 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增利 A 资产净值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T≤30 天 | 0.1% |
T>30 天 | 0 |
本基金由原有增利 A、增利 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由原有增利 A、增利 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 0.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11:如例 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523.81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52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增利 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增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增利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增利 B 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增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增利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增利 B 份额已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增利 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增利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增利 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增利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 A、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增利 A、增利 B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投资人持有的增利 A、增利 B 份额将直接转换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增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增利 A、增利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增利 A 份额(或增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增利 A(或增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 A(或增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增利 A(或增利 B)的份额数×增利 A 份额(或
增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增利 A、增利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增利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增利 A 份额(或增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增利 A
(或增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增利 A、增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深入分析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并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深入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在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品种配置的基础上,有效构建投资组合,优化组合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新股申购、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和新股申购收益率,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决定采用骑乘、子弹、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稳定不发生形变时,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采用子弹形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依据QGV、ITC、MDE体系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券种的股债性、流动性、收益率、信用水平等特征,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通胀水平及
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增长率及其变化趋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并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在平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流动性的利差收益。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3、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新股(包括增发)申购时,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结合一级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当前市场估值水平及对锁定期内市场走势的预判 等,审慎选择定价合理的新股进行申购。通过参与申购所获得的新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察市场环境、股票估值等各方面因素,决定在股票锁定期到期后继续持有还是在二级市场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决策程序有所不同。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也使得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1)基金经理与投研团队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讨论并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方案经会议审议后,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4)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并及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监察稽核部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5)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拥有独立的数据源
和自主的编制方法,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可以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 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 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遵循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962,110.00 | 4.23 |
其中:股票 | 4,962,110.00 | 4.23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03,507,308.80 | 88.14 |
其中:债券 | 103,507,308.80 | 88.1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6,051,985.96 | 5.15 |
7 | 其他资产 | 2,919,772.10 | 2.49 |
8 | 合计 | 117,441,176.86 | 100.00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22,900.00 | 0.02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923,100.00 | 4.4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16,110.00 | 0.01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4,962,110.00 | 4.43 |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601888 | 中国国旅 | 130,000 | 4,923,100.00 | 4.40 |
2 | 603111 | 康尼机电 | 1,000 | 22,900.00 | 0.02 |
3 | 603099 | 长白山 | 1,000 | 16,110.00 | 0.01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6,805,385.50 | 23.94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26,805,385.50 | 23.94 |
4 | 企业债券 | 51,184,131.40 | 45.72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20,104,000.00 | 17.96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 | 5,413,791.90 | 4.84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03,507,308.80 | 92.45 |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18001 | 国开 1301 | 212,930 | 21,793,385.50 | 19.46 |
2 | 1280136 | 12 黔开投债 | 200,000 | 20,814,000.00 | 18.59 |
3 | 122214 | 12 大秦债 | 160,730 | 16,101,931.40 | 14.38 |
4 | 1280161 | 12 首开债 | 100,000 | 10,165,000.00 | 9.08 |
5 | 04146900 9 | 14 京机电 CP001 | 100,000 | 10,087,000.00 | 9.01 |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及相关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平安转债(113005)的发行主体中国平安(601318)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 2013 年 10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原因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没有遵循“合规经营、公开透明”的原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责令平安证券改正及给予警告,没收其在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项目中的业务收入人民币 2,555 万元,并处以人
民币 5,110 万元的罚款,暂停其保荐业务许可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分析认为,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本着“合规经营、公开透明”的一贯原则,积极督促平安证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缴纳罚没款,持续进行整改,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经审慎分析,认为该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上述问题对该公司经营和价值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平安转债的价值也不构成重大影响。
除平安转债(113005)外,其余的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9,533.2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2,869,909.37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40,329.46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919,772.10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05 | 平安转债 | 4,378,000.00 | 3.91 |
2 | 110022 | 同仁转债 | 2,504.20 | 0.00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 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 - ④ |
2012 年 (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2.01% | 0.13% | 2.00% | 0.08% | 0.01% | 0.05% |
2013 年 (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6.43% | 0.39% | -2.10% | 0.11% | -4.33% | 0.28% |
2014 年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7.71% | 0.20% | 7.76% | 0.11% | -0.05% | 0.09%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 2012年 5 月 7 日 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2.81% | 0.28% | 7.61% | 0.10% | -4.80% | 0.18% |
(二)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按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完成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或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销售服务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增利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增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增利 A 和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该公告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增利 A 和增利 B 的份额配比。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增利 A 办理申购、赎回;
22、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增利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四)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少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股票市场表现不好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增利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增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增利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增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增利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增利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增利 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增利 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增利 A,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增利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增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增利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增利 A 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增利 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增利 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增利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增利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风险。
(3)增利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增利 A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增利 B 享有,亏损以增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 B 承担,因此,增利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以 B 自身净值为限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且优先分配增利 A 的应计收益和本金,极端情况下,增利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增利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定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增利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增利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由于增利 A、增利 B 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存在不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增利 B 封闭运作,增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增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是不确定的,在增利 A 每次开放结束后,增利 A、增利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增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增利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增利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增利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取决于增利 A 和增利 B的资产净值比,增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增利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增利 B 份额,产生风险;增
利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增利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增利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增利 B 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增利 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增利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增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六)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其他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