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3号)同意注册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3.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68,82 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112,394.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8,707,605.81。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300897 证券简称:山科智能 公告编号:2020-001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基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23号)同意注册,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3.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68,8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112,394.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8,707,605.81。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中汇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汇会验字[2020] 608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山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9月22日,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用途 | 募集资金(元) |
杭 州山 科智 能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8110801013502057930 | 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31,000,0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71010122002049867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20,000,000.00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 | 571905794010881 | 信息化建设项目 | 30,000,000.00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科创支行 | 12022209299029161678 | 补充流动资金、超额 募集资金 | 258,369,622.66 | |
杭 州山 科电 子科 技有 限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 | 571912207110401 | 年产200万套智能传感器项目 | 190,000,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四家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科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州山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