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原訂條文 說明 甲方為提供其客戶(下稱「用 戶」),利用金融帳戶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財金公司」)之全國性繳費(稅)作業方式(以下稱「本業務」)或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華南銀行」)之作業方式,辦理繳納其相關費用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后,共茲恪遵信守: 甲方為提供其客戶,利用金融帳戶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財金公司)之全國性繳費(稅)作業方式(以下稱本業務)或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南銀行...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合作契約書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甲方為提供其客戶(下稱「用 戶」),利用金融帳戶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財金公司」)之全國性繳費(稅)作業方式(以下稱「本業務」)或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華南銀行」)之作業方式,辦理繳納其相關費用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后,共茲恪遵信 守: | 甲方為提供其客戶,利用金融帳戶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財金公司)之全國性繳費(稅)作業方式(以下稱本業務)或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南銀行)之作業方式,辦理繳納其相關費用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后,共茲恪遵信守: | 為統一文字說明,將甲方客戶統稱為用戶。 |
第一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之義務,如下列各款: 一、確認繳費當事人之身分 及授權扣款指示之真正 (包括確認已依照用戶所指定之扣款金額、扣款日期以資發動扣款指示)。 二、提供連線繳費機制者,其資訊網路作業繳費系統應確保其安全性。 三、依照乙方指定之資料傳輸規格,傳送用戶轉帳資料至乙方。 四、受理用戶繳費之相關申訴、退費及查詢等用戶服務處理。 五、配合帳務處理作業,提供必要之交易記錄及帳務報表。 六、因本業務進行之需要,經乙方提出要求後,甲方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七、應於與用戶間之授權書上註明「全國性繳費 (稅)業務」、委託單位代號、繳費類別。 八、應於帳單上標示 e-Bill全國繳費網 (xxxxx.xx.xxx.xx)或 | 第一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之義務,如下列各款: 一、確認繳費當事人之身分 及授權扣款指示之真正 (包括確認已依照客戶所指定之扣款金額、扣款日期以資發動扣款指示)。 二、提供連線繳費機制者,其資訊網路作業繳費系統應確保其安全性。 三、依照乙方指定之資料傳輸規格,傳送客戶轉帳資料至乙方。 四、受理客戶繳費之相關申訴、退費及查詢等用戶服務處理。 五、配合帳務處理作業,提供必要之交易記錄及帳務報表。 六、因本業務進行之需要,經乙方提出要求後,甲方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七、應於與客戶間之授權書上註明「全國性繳費 (稅)業務」、委託單位代號、繳費類別。 八、應於帳單上標示 e-Bill全國繳費網 (xxxxx.xx.xxx.xx)或 | 為統一文字說明,將甲方客戶統稱為用戶。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其他繳費平台網址等繳 費方式。 | 其他繳費平台網址等繳 費方式。 | |
第二條、乙方之義務 一、xxx負責本業務帳務處理作業。 二、乙方對甲方傳送之用戶轉帳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惟遇有爭議之交 易,則應保留至爭議解 決為止。 | 第二條、乙方之義務 一、xxx負責本業務帳務處理作業。 二、乙方對甲方傳送之客戶轉帳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惟遇有爭議之交 易,則應保留至爭議解 決為止。 | 為統一文字說明,將甲方客戶統稱為用戶。 |
第四條、服務費用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依下列各款約定向甲方收取服務費用: 一、乙方對每筆授權核印成功交易,向甲方收取每筆服務費新台幣伍拾元。 二、甲方委託乙方郵遞送達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乙方向甲方收取每件郵遞費用新台幣參拾元。 三、前揭服務費用(含代收手續費用)並按月結算,由乙方於次月 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出具前一月份服務費用總額收據予甲方,甲方應於次月 1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上開服務費用。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行於甲方另行協議之扣款帳戶扣取服務費用。 | 第四條、服務費用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依下列各款約定向甲方收取服務費用: 一、乙方對每筆授權核印成功交易,向甲方收取每筆服務費新台幣伍拾元。 二、甲方委託乙方郵遞送達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乙方向甲方收取每件郵遞費用新台幣參拾元。 三、前揭服務費用(含代收手續費用)並按月結算,由乙方於次月 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出具前一月份服務費用總額收據予甲方,甲方應於次月 1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上開服務費用。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行於甲方另行協議之扣款帳戶扣取服務費 用;乙方為前開自動轉帳事宜,其處理方式,悉依乙方相關之規定辦 理。 | 原第 4 條約定「乙方為前開自動轉帳事宜,其處理方式,悉依乙方相關之規定辦理。」惟客戶無從得知本行內部相關規定,不利客戶清楚了解其應負之責任,故為符合「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規定,故刪除之。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第五條、帳務疑義之處理 雙方帳務報表不一致或用戶就轉帳扣款事項提出異議 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一、雙方系統應提供必要之 交易及帳務報表功能,當雙方報表記錄不符時,應暫以乙方資料為準,嗣後再行依正確查證結果予以調整。 二、若用戶否認其曾為轉帳扣款之委託或指示或金額有誤時,除係由用戶自行使用密碼(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金融 機構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經甲乙雙方查核用戶主張屬實,則甲方同意自接獲乙方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後,立即退還扣款金融機構或用戶帳戶原轉帳扣款之金額及自扣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該扣款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其他一切損害。退還予扣款金融機構之款項如為跨行交易時,其匯費由甲方負擔之。 三、如乙方接獲財金公司之 用戶退款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自甲方之應收費用或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中抵扣前款所定之款項予扣款金融機構或用戶,並於抵扣後以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甲方,倘不足抵扣,甲方應立即就不足之額數返還(支付)予乙方,絕無異議。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 | 第五條、帳務疑義之處理 雙方帳務報表不一致或客戶就轉帳扣款事項提出異議 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一、雙方系統應提供必要之 交易及帳務報表功能,當雙方報表記錄不符時,應暫以乙方資料為準,嗣後再行依正確查證結果予以調整。 二、若客戶否認其曾為轉帳扣款之委託或指示或金額有誤時,除係由客戶自行使用密碼(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銀行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甲方同意自接獲乙方書面通知 後,立即退還扣款銀行或客戶帳戶原轉帳扣款之金額及自扣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該扣款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其他一切損害。退還予扣款銀行之款項如為跨行交易時,其匯費由甲方負擔之。 三、乙方得隨時代甲方墊付前款所定之款項予扣款 銀行或客戶,並由乙方逕行自甲方之應收費用或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中抵扣後通知甲方,倘不足抵扣,甲方應立即就不足之額數返還(支付)予乙方,絕無異議。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xxx | x、為統一文字說明,將甲方客戶統稱為用戶。 二、為因應財金公司修正「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中,將 「扣款銀行」修正為「扣款金融機構」,故本行配合修正相關內容。 三、為因應實務作業上需求,針對疑義交易通知增加以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方式通知甲方,並敘明第三項所為之時機應為乙方接獲財金公司之用戶退款通知後始得辦理。 四、原第 5 條約定「乙方為前開自動轉帳事宜,其處理方式,悉依乙方相關之規定辦理。」惟客戶無從得知本行內部相關規定,不利客戶清楚了解其應負之責任,故為符合「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規定,故刪除之。 五、重要事項以粗體字之醒目方式表達。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自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自動轉帳扣取前揭甲方應付或經乙方代墊之款項。 | 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自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自動轉帳扣取前揭甲方應付或經乙方代墊之款項;乙方為前開自動轉帳事宜,其處理方式,悉依乙方相關 之規定辦理。 | |
第七條、風險控管 甲方應善加處理用戶申訴事宜,若一週內有三件以上之用戶申訴經查明為甲方疏失者或甲方有怠於處理申訴事項之情形時,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業務運作,至所有申訴案件處理完成日止。 除係由用戶自行使用密碼 (或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金融機構於全國性繳費 (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本業務提供用戶繳納費用之帳戶,以活期性帳戶(不含支票存款帳戶)為限,並限以 本人帳戶繳納本人帳單。 | 第七條、風險控管 甲方應善加處理客戶申訴事宜,若一週內有三件以上之客戶申訴經查明為甲方疏失者或甲方有怠於處理申訴事項之情形時,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業務運作,至所有申訴案件處理完成日止。 除係由客戶自行使用密碼 (或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銀行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本業務提供客戶繳納費用之帳戶,以活期性帳戶(不含支票存款帳戶)為限,並限以本人帳戶繳納本 人帳單。 | 一、為統一文字說明,將甲方客戶統稱為用戶。 二、為因應財金公司修正「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中,將 「扣款銀行」修正為「扣款金融機構」,故本行配合修正相關內容。 三、重要事項以粗體字之醒目方式表達。 |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雙方依本契約提供予他方 任何之規格、文書、軟體、電腦程式、使用手冊等,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暨其衍生權益等均歸屬提供方所 有,他方僅於本契約規範範圍內始有使用之權利。 前項各項權益除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不得以有償、無償或其他方式為全部或一部之出租、質押、出賣、轉讓、擔保、贈與、出借或作其他處分。 雙方保證為履行本契約所提 供之物品或權利(包括技 |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雙方依本契約提供予他方任何之規格、文書、軟體、電腦程式、使用手冊等,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暨其衍生權益等,須於本契約規範範圍內始有使用之權利。 前項各項權益除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不得以有償、無償或其他方式為全部或一部之出租、質押、出賣、轉讓、擔保、贈與、出借或作其他處分。 雙方保證為履行本契約所提 供之物品或權利(包括技 | 一、本次修定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暨其衍生權益等明定均歸屬提供方所有。 二、重要事項以粗體字之醒目方式表達。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術、服務、專業知識等),均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雙方為避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有更換或修改設備之需要者,應自行負擔所有成本。 本契約一方所提供之物品或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提供方自行處理,但因使用方自行修改或未經提供方之書面同意,而合併使用非由提供方所提供之軟體、程式等,或其他可歸責於使用方之事由致生侵權行為者,應由使用 方自行負責。 | 術、服務、專業知識等),均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雙方為避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有更換或修改設備之需要者,應自行負擔所有成本。 本契約一方所提供之物品或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提供方自行處理,但因使用方自行修改或未經提供方之書面同意,而合併使用非由提供方所提供之軟體、程式等,或其他可歸責於使用方之事由致生侵權行為者,應由使用 方自行負責。 | |
第十條、責任歸屬 倘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等之事由,致發生錯誤、延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因而造成之損害,乙方毋須負擔任何責任。原則上,乙方應俟本業務系統恢復正常後,即刻進行本業務之運作及補正,或依雙方協議之方式予以處理。 對於用戶之申訴或爭議案 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應依權責提供必要資料,並協同配合釐清確認問題所 在及責任歸屬。 | 第十條、責任歸屬 倘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等之事由,致發生錯誤、延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因而造成之損害,乙方毋須負擔任何責任。原則上,乙方應俟本系統恢復正常後,即刻進行本業務之運作及補正,或依雙方協議之方式予以處理。 對於客戶之申訴或爭議案 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應依權責提供必要資料,並協同配合釐清確認問題所 在及責任歸屬。 | 為統一文字說明,將甲方客戶統稱為用戶。 |
第十一條、終止契約與暫停作業 因技術原因或市場因素,如一方欲暫停或終止本契約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經雙方書面協議暫停或終止本契約後,任一方不得就此提出異議或要求任 何賠償。 | 第十一條、終止契約與暫停作業 因技術原因或市場因素,如一方欲暫停或終止本契約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經雙方書面協議暫停或終止本契約後,任一方不得就此提出異議或要求任 何賠償。 | 重要事項以粗體字之醒目方式表達。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x契約暫停三個月後,如甲乙雙方未以書面約定繼續者,本契約視為終止。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任一方具下列各款事由者,他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如為下列第三款或第四款事由致他方受損害者,他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因法令變更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有嗣後不能履行之具體情況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三、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 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或因營業讓與致本契約有嗣後不能履行者。 四、違反本契約暨其附件之約定,並於他方書面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後,仍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或改善完成者。 雙方因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因本契約 終止而受任何影響。 | 本契約暫停三個月後,如甲乙雙方未以書面約定繼續者,本契約視為終止。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任一方具下列各款事由者,他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如為下列第三款或第四款事由致他方受損害者,他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因法令變更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有嗣後不能履行之具體情況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三、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或因營業讓與致本契約有嗣後不能履行者。 四、違反本契約暨其附件之約定,並於他方書面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後,仍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或改善完成者。 雙方因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因本契約 終止而受任何影響。 | |
第十二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甲方同意如其本身、負責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為受法務部、聯合國、美國、歐盟、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對象、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甲方不配合乙方審視 (包括用戶身分持續審查措 | 第十二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甲方同意如其本身、負責人、實質受益人(註)及高階管理人員為受法務部、聯合國、美國、歐盟、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對象、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甲方不配合乙方審視(包 括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措 | 一、調整文字說明,將註解改為項次。 二、重要事項以粗體字之醒目方式表達。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施)、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或經乙方研判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 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前項所稱之實質受益人指下列對甲方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 一、持有甲方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如無前款所指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該等具控制權自然人並非甲方之實質受益人者,則係透過其他方式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三、如無前二款所稱具控制權之自然人者,則係指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具相當或類 似職務之自然人。 | 施)、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或經乙方研判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註:實質受益人指下列對甲方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 (一)持有甲方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如無第(一)點所指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該等具控制權自然人並非甲方之實質受益人者,則係透過其他方式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三)如無前二點所稱具控制權之自然人者,則係指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具相當或類 似職務之自然人。 | |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雙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代理人、承攬人或其職務 上,因締結、履行本契約所取得,或知悉之一切資料及相關資訊,或任何關於對方營業秘密者,除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應負永久保密之義務,不得對第三人為透露,或使其知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取得,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亦 同。 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或期限屆至時,除乙方依法應留存之文件外,經他方請求後任一方應無條件返還他方因 x契約所交付之任何文件、 |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雙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代理人、承攬人或其職務 上,因締結、履行本契約所取得,或知悉之一切資料及相關資訊,或任何關於對方營業秘密者,除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應負永久保密之義務,不得對第三人為透露,或使其知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取得,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亦 同。 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或期限屆至時,任一方應無條件返還他方因本契約所交付之任何文件、資料、設備或依 法應屬他方所有之任何物 | x次修正針對契約終止或期限屆至時,明訂雙方得請求返還本契約合作文件之條件。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資料、設備或依法應屬他方所有之任何物品,且不得留存任何備份、複本或其他形式之複製物。 任一方違反第一項約定致引發爭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者,應負責出面解決並賠償 他方之損害。 | 品,且不得留存任何備份、複本或其他形式之複製物。 任一方違反第一項約定致引發爭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者,應負責出面解決並賠償 他方之損害。 | |
第十四條、資料異動及通知 x契約如有修改或增刪 時,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書面、簡訊、傳真、電子郵件、乙方網站公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逾期未為通知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為供本業務聯絡之需要,雙 方應提供經營本業務各重要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業務地點、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及傳真號碼予他方。如有變動或更新,應隨時補正。 如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應 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他方最後書面通知之地址寄送,經通常之郵遞時間即視為到達。 本契約因一方要求變更、暫停或終止本業務,致影響用戶權益者,應由要求之一方負責通知用戶,並負擔通知之相關費用。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 者,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用戶通知 x合約因一方要求變更、暫停或終止,致影響用戶權益者,應由要求之一方負責通知用戶,並負擔通知之相關費用。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 一、本次修正將第十五條聯絡事宜納入第十四條,合併後將條次更名為資料異動及通知。 二、重要事項以粗體字之醒目方式表達。 |
第十五條、聯絡事宜 為供本業務聯絡之需要,雙方應提供經營本業務各重要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業務地點、聯絡電話及傳真號 碼予他方。如有變動或更 | 本條移至第十四條。 |
修正條文 | 原訂條文 | 說明 |
新,應隨時補正。 本契約之通知,均應以書面送達他方。一方將有關文書向本約所載之地址或他方最後通知之地址寄送,經通常之郵遞時間即視為到達。 | ||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 (內容略) |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內容略) | 配合第十五條之刪除,原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項次,依序調整為第十五條至第 十九條。 |
第十六條、其他規範 x契約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自契約簽訂日起,取代簽訂日前一切口頭及書面同意或協議事項。 本契約各條款全部或一部,如因嗣後法令變更或經法院判決、主管機關認定,有一部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者,僅該部分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部分或本契約全部之效 力。 本契約附件與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有同一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本契約條款為優先適用,或有重覆規定 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本契約之各附件適用時,採 「從新原則」。 | 第十七條、其他規範 x契約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自契約簽訂日起,取代簽訂日前一切口頭及書面同意或協議事項。 本契約各條款全部或一部,如因嗣後法令變更或經法院判決、主管機關認定,有一部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者,僅該部分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部分或本契約全部之效 力。 本契約附件與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有同一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本契約條款為優先適用,或有重覆規定 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本契約之各附件適用時,採 「從新原則」。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免除、限制、增刪、變更或修訂等,應由雙方合法授權之代表人以書面簽署,或經雙方換文 後,始生效力。 | 一、有關條文之異動或增刪將移至第十四條、資料異動及通知進行修訂。 二、配合第十五條之刪除,原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項次,依序調整為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內容略) | 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內容略) | 配合第十五條之刪除,原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項次,依序調整為第十五條至第 十九條。 |
正本:甲方留存
契約編號:□□□□-□□□□□□□□-□□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合作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華南商業銀行 分行 (以下簡稱乙方)
C-1
甲方為提供其客戶(下稱「用戶」),利用金融帳戶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之全國性繳費(稅)作業方式(以下稱
「本業務」)或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南銀行」)之作業方式,辦理繳納其相關費用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后,共茲恪遵信守:
第一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之義務,如下列各款:
一、確認繳費當事人之身分及授權扣款指示之真正(包括確認已依照用戶所指定之扣款金額、扣款日期以資發動扣款指示)。
二、提供連線繳費機制者,其資訊網路作業繳費系統應確保其安全性。
三、依照乙方指定之資料傳輸規格,傳送用戶轉帳資料至乙方。四、受理用戶繳費之相關申訴、退費及查詢等用戶服務處理。五、配合帳務處理作業,提供必要之交易記錄及帳務報表。
六、因本業務進行之需要,經乙方提出要求後,甲方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七、應於與用戶間之授權書上註明「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委託單位代號、繳費類別。
八、應於帳單上標示 e-Bill 全國繳費網(xxxxx.xx.xxx.xx)或其他繳費平台網址等繳費方式。
第二條、乙方之義務
一、xxx負責本業務帳務處理作業。
二、乙方對甲方傳送之用戶轉帳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惟遇有爭議之交易,則應保留至爭議解決為止。
第三條、個別約定項目
雙方同意本業務作業模式、代收手續費用、轉帳資料交付期限等由雙方另依繳費之項目、類別約定如附件,未來繳費之項目、類別如有新增、異動或註銷時,雙方另行協議增補之。
第四條、服務費用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依下列各款約定向甲方收取服務費用:
一、乙方對每筆授權核印成功交易,向甲方收取每筆服務費新台幣伍拾元。
二、甲方委託乙方郵遞送達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乙方向甲方收取每件郵遞費用新台幣參拾元。
三、前揭服務費用(含代收手續費用)並按月結算,由乙方於次月 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出具前一月份服務費用總額收據予甲方,甲方應於次月 1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上開服務費用。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行於甲方另行協議之扣款帳戶扣取服務費用。
第五條、帳務疑義之處理
雙方帳務報表不一致或用戶就轉帳扣款事項提出異議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雙方系統應提供必要之交易及帳務報表功能,當雙方報表記錄不符時,應暫以乙方資料為準,嗣後再行依正確查證結果予以調整。
二、若用戶否認其曾為轉帳扣款之委託或指示或金額有誤時,除係由用戶自行使用密碼(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金融機構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經甲乙雙方查核用戶主張屬實,則甲方同意自接獲乙方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後,立即退還扣款金融機構或用戶帳戶原轉帳扣款之金額及自扣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該扣款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其他一切損害。退還予扣款金融機構之款項如為跨行交易時,其匯費由甲方負擔之。
三、如乙方接獲財金公司之用戶退款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自甲方之應收費用或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中抵扣
前款所定之款項予扣款金融機構或用戶,並於抵扣後以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甲方,倘不足抵扣,甲方應立即就不足之額數返還(支付)予乙方,絕無異議。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自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自動轉帳扣取前揭甲方應付或經乙方代墊之款項。
第六條、服務行銷及標章之使用
雙方因共同辦理本業務促銷活動之費用,應由雙方共同負擔;其各自辦理促銷活動之費用,則各自負擔。
印製本業務之宣傳資料、廣告或標語等,如需使用他方之服務標章或公司名稱時,應先取得他方同意。
第七條、風險控管
甲方應善加處理用戶申訴事宜,若一週內有三件以上之用戶申訴經查明為甲方疏失者或甲方有怠於處理申訴事項之情形時,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業務運作,至所有申訴案件處理完成日止。除係由用戶自行使用密碼(或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金融機構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本業務提供用戶繳納費用之帳戶,以活期性帳戶(不含支票存款帳戶)為限,並限以本人帳戶繳納本人帳單。
第八條、資料運用
雙方於合乎本業務內容及法令之範圍內,各自管理及運用用戶資料,並應克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雙方因本業務所知悉之個人及用戶帳戶資料,除經用戶同意及營業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為自己或第三人蒐集、重製、傳輸、洩漏、告知、交付、出借、移轉、對外發表、刊登或移做其他任何之用途使用,亦不得擅自截取、下載或刺探用戶之個人資料。如違反此規定,致他方或用戶受有損害者,違約之一方,應負責解決並賠償損害。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始發生者,亦同。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雙方依本契約提供予他方任何之規格、文書、軟體、電腦程式、使用手冊等,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暨其衍生權益等均歸屬提供方所有,他方僅於本契約規範範圍內始有使用之權利。
前項各項權益除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不得以有償、無償或其他方式為全部或一部之出租、質押、出賣、轉讓、擔保、贈與、出借或作其他處分。
雙方保證為履行本契約所提供之物品或權利(包括技術、服務、專業知識等),均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雙方為避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有更換或修改設備之需要者,應自行負擔所有成本。
本契約一方所提供之物品或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提供方自行處理,但因使用方自行修改或未經提供方之書面同意,而合併使用非由提供方所提供之軟體、程式等,或其他可歸責於使用方之事由致生侵權行為者,應由使用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責任歸屬
倘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等之事由,致發生錯誤、延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因而造成之損害,乙方毋須負擔任何責任。原則上,乙方應俟本業務系統恢復正常後,即刻進行本業務之運作及補正,或依雙方協議之方式予以處理。
對於用戶之申訴或爭議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應依權責提供必要資料,並協同配合釐清確認問題所在及責任歸屬。
第十一條、終止契約與暫停作業
因技術原因或市場因素,如一方欲暫停或終止本契約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經雙方書面協議暫停或終止本契約後,任一方不得就此提出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本契約暫停三個月後,如甲乙雙方未以書面約定繼續者,本契
第 1 頁,共 2 頁
正本:甲方留存
約視為終止。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任一方具下列各款事由者,他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如為下列第三款或第四款事由致他方受損害者,他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因法令變更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有嗣後不能履行之具體情況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三、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或因營業讓與致本契約有嗣後不能履行者。
四、違反本契約暨其附件之約定,並於他方書面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後,仍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或改善完成者。
雙方因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而受任何影響。
第十二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甲方同意如其本身、負責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為受法務部、聯合國、美國、歐盟、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對象、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甲方不配合乙方審視(包括用戶身分持續審查措施)、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或經乙方研判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前項所稱之實質受益人指下列對甲方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
一、持有甲方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如無前款所指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該等具控制權自然人並非甲方之實質受益人者,則係透過其他方式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三、如無前二款所稱具控制權之自然人者,則係指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自然人。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雙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代理人、承攬人或其職務上,因締結、履行本契約所取得,或知悉之一切資料及相關資訊,或任何關於對方營業秘密者,除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應負永久保密之義務,不得對第三人為透露,或使其知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取得,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亦同。
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或期限屆至時,除乙方依法應留存之文件外,經他方請求後任一方應無條件返還他方因本契約所交付之機密文件、資料、設備或依法應屬他方所有之任何物品,且
不得留存任何備份、複本或其他形式之複製物。
任一方違反第一項約定致引發爭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應負責出面解決並賠償他方之損害。
第十四條、資料異動及通知
x契約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以書面、簡訊、傳真、電子郵件、乙方網站公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逾期未為通知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為供本業務聯絡之需要,雙方應提供經營本業務各重要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業務地點、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及傳真號碼予他方。如有變動或更新,應隨時補正。
如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應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他方最後書面通知之地址寄送,經通常之郵遞時間即視為到達。本契約因一方要求變更、暫停或終止本業務,致影響用戶權益者,應由要求之一方負責通知用戶,並負擔通知之相關費用。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雙方應本諸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其他規範
x契約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自契約簽訂日起,取代簽訂日前一切口頭及書面同意或協議事項。
本契約各條款全部或一部,如因嗣後法令變更或經法院判決、主管機關認定,有一部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者,僅該部分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部分或本契約全部之效力。
本契約附件與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有同一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本契約條款為優先適用,或有重覆規定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本契約之各附件適用時,採「從新原則」。第十七條、契約移轉
x契約之權利義務,除依法令規定之概括承受外,不得移轉予第三人。
第十八條、契約期間
x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為期一年。
契約屆滿三個月前,倘雙方均未有不續約或變更契約內容之書面意思表示者,視同依原契約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第十九條、契約書本
本契約正本壹式二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並各自貼足印花。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名 稱:代 表 人: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乙 方
名 稱:華南商業銀行 分行代 表 人:
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 頁,共 2 頁
正本:甲方留存
C-2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合作契約書
申請代收費用附表
委託單位全名: 委託單位簡稱: 作 業 模 式 :□ 代收 □ 代扣(核印費___元/筆、郵遞費___元/筆)
費用類別 | 繳費編號 (4 碼) | 費用名稱 (中文 10 字) | 約定轉入帳戶 | 約定扣款帳戶 (服務費用指定扣款帳戶) | 每筆代收手續費用 (元/筆) | 手續費支付者 | 全方位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申請人茲填妥上述項目,且已審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合作契約書」之約定條款重要內容。經貴行充分解說後,已充分瞭解自身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紛爭處理及申訴之管道;貴行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嗣後一切往來願遵守貴行有關約定事項。
核 章
委託單位統一編號: 委託單位負責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正本:乙方留存
契約編號:□□□□-□□□□□□□□-□□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合作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華南商業銀行 分行 (以下簡稱乙方)
C-1
甲方為提供其客戶(下稱「用戶」),利用金融帳戶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之全國性繳費(稅)作業方式(以下稱
「本業務」)或以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南銀行」)之作業方式,辦理繳納其相關費用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后,共茲恪遵信守:
第一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之義務,如下列各款:
一、確認繳費當事人之身分及授權扣款指示之真正(包括確認已依照用戶所指定之扣款金額、扣款日期以資發動扣款指示)。
二、提供連線繳費機制者,其資訊網路作業繳費系統應確保其安全性。
三、依照乙方指定之資料傳輸規格,傳送用戶轉帳資料至乙方。四、受理用戶繳費之相關申訴、退費及查詢等用戶服務處理。五、配合帳務處理作業,提供必要之交易記錄及帳務報表。
六、因本業務進行之需要,經乙方提出要求後,甲方應配合辦理之事項。
七、應於與用戶間之授權書上註明「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委託單位代號、繳費類別。
八、應於帳單上標示 e-Bill 全國繳費網(xxxxx.xx.xxx.xx)或其他繳費平台網址等繳費方式。
第二條、乙方之義務
一、xxx負責本業務帳務處理作業。
二、乙方對甲方傳送之用戶轉帳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惟遇有爭議之交易,則應保留至爭議解決為止。
第三條、個別約定項目
雙方同意本業務作業模式、代收手續費用、轉帳資料交付期限等由雙方另依繳費之項目、類別約定如附件,未來繳費之項目、類別如有新增、異動或註銷時,雙方另行協議增補之。
第四條、服務費用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依下列各款約定向甲方收取服務費用:
一、乙方對每筆授權核印成功交易,向甲方收取每筆服務費新台幣伍拾元。
二、甲方委託乙方郵遞送達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乙方向甲方收取每件郵遞費用新台幣參拾元。
三、前揭服務費用(含代收手續費用)並按月結算,由乙方於次月 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出具前一月份服務費用總額收據予甲方,甲方應於次月 15 日(非銀行營業日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上開服務費用。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行於甲方另行協議之扣款帳戶扣取服務費用。
第五條、帳務疑義之處理
雙方帳務報表不一致或用戶就轉帳扣款事項提出異議時,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雙方系統應提供必要之交易及帳務報表功能,當雙方報表記錄不符時,應暫以乙方資料為準,嗣後再行依正確查證結果予以調整。
二、若用戶否認其曾為轉帳扣款之委託或指示或金額有誤時,除係由用戶自行使用密碼(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金融機構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經甲乙雙方查核用戶主張屬實,則甲方同意自接獲乙方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後,立即退還扣款金融機構或用戶帳戶原轉帳扣款之金額及自扣款日起至返還日止,按該扣款帳戶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其他一切損害。退還予扣款金融機構之款項如為跨行交易時,其匯費由甲方負擔之。
三、如乙方接獲財金公司之用戶退款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逕行自甲方之應收費用或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中抵扣
前款所定之款項予扣款金融機構或用戶,並於抵扣後以電子郵件、簡訊或書面通知甲方,倘不足抵扣,甲方應立即就不足之額數返還(支付)予乙方,絕無異議。
四、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免憑存摺及存款取款憑條,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由乙方任一有權簽章人員簽發存款取款憑條,逕自甲方開立於乙方之任一帳戶自動轉帳扣取前揭甲方應付或經乙方代墊之款項。
第六條、服務行銷及標章之使用
雙方因共同辦理本業務促銷活動之費用,應由雙方共同負擔;其各自辦理促銷活動之費用,則各自負擔。
印製本業務之宣傳資料、廣告或標語等,如需使用他方之服務標章或公司名稱時,應先取得他方同意。
第七條、風險控管
甲方應善加處理用戶申訴事宜,若一週內有三件以上之用戶申訴經查明為甲方疏失者或甲方有怠於處理申訴事項之情形時,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業務運作,至所有申訴案件處理完成日止。除係由用戶自行使用密碼(或金鑰)經檢核無誤,或扣款金融機構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核印之交易外,本業務提供用戶繳納費用之帳戶,以活期性帳戶(不含支票存款帳戶)為限,並限以本人帳戶繳納本人帳單。
第八條、資料運用
雙方於合乎本業務內容及法令之範圍內,各自管理及運用用戶資料,並應克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雙方因本業務所知悉之個人及用戶帳戶資料,除經用戶同意及營業之必要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書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為自己或第三人蒐集、重製、傳輸、洩漏、告知、交付、出借、移轉、對外發表、刊登或移做其他任何之用途使用,亦不得擅自截取、下載或刺探用戶之個人資料。如違反此規定,致他方或用戶受有損害者,違約之一方,應負責解決並賠償損害。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始發生者,亦同。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雙方依本契約提供予他方任何之規格、文書、軟體、電腦程式、使用手冊等,其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暨其衍生權益等均歸屬提供方所有,他方僅於本契約規範範圍內始有使用之權利。
前項各項權益除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不得以有償、無償或其他方式為全部或一部之出租、質押、出賣、轉讓、擔保、贈與、出借或作其他處分。
雙方保證為履行本契約所提供之物品或權利(包括技術、服務、專業知識等),均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而雙方為避免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有更換或修改設備之需要者,應自行負擔所有成本。
本契約一方所提供之物品或權利如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者,概由提供方自行處理,但因使用方自行修改或未經提供方之書面同意,而合併使用非由提供方所提供之軟體、程式等,或其他可歸責於使用方之事由致生侵權行為者,應由使用方自行負責。
第十條、責任歸屬
倘因戰爭、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雨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等之事由,致發生錯誤、延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因而造成之損害,乙方毋須負擔任何責任。原則上,乙方應俟本業務系統恢復正常後,即刻進行本業務之運作及補正,或依雙方協議之方式予以處理。
對於用戶之申訴或爭議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應依權責提供必要資料,並協同配合釐清確認問題所在及責任歸屬。
第十一條、終止契約與暫停作業
因技術原因或市場因素,如一方欲暫停或終止本契約時,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經雙方書面協議暫停或終止本契約後,任一方不得就此提出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本契約暫停三個月後,如甲乙雙方未以書面約定繼續者,本契
第 1 頁,共 2 頁
正本:乙方留存
約視為終止。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任一方具下列各款事由者,他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如為下列第三款或第四款事由致他方受損害者,他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一、因法令變更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有嗣後不能履行之具體情況者。
二、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三、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或因營業讓與致本契約有嗣後不能履行者。
四、違反本契約暨其附件之約定,並於他方書面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後,仍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或改善完成者。
雙方因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而受任何影響。
第十二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甲方同意如其本身、負責人、實質受益人及高階管理人員為受法務部、聯合國、美國、歐盟、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對象、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乙方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甲方不配合乙方審視(包括用戶身分持續審查措施)、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或經乙方研判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前項所稱之實質受益人指下列對甲方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
一、持有甲方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如無前款所指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或該等具控制權自然人並非甲方之實質受益人者,則係透過其他方式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三、如無前二款所稱具控制權之自然人者,則係指擔任高階管理職位之自然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自然人。
第十三條、保密義務
雙方及其受僱人、受任人、代理人、承攬人或其職務上,因締結、履行本契約所取得,或知悉之一切資料及相關資訊,或任何關於對方營業秘密者,除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應負永久保密之義務,不得對第三人為透露,或使其知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取得,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亦同。
本契約因任何原因終止或期限屆至時,除乙方依法應留存之文件外,經他方請求後任一方應無條件返還他方因本契約所交付之機密文件、資料、設備或依法應屬他方所有之任何物品,且
不得留存任何備份、複本或其他形式之複製物。
任一方違反第一項約定致引發爭議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應負責出面解決並賠償他方之損害。
第十四條、資料異動及通知
x契約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以書面、簡訊、傳真、電子郵件、乙方網站公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逾期未為通知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為供本業務聯絡之需要,雙方應提供經營本業務各重要負責人或代理人之姓名、業務地點、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及傳真號碼予他方。如有變動或更新,應隨時補正。
如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應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他方最後書面通知之地址寄送,經通常之郵遞時間即視為到達。本契約因一方要求變更、暫停或終止本業務,致影響用戶權益者,應由要求之一方負責通知用戶,並負擔通知之相關費用。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
因本契約所致之任何爭議或糾紛,雙方應本諸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其他規範
x契約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本契約自契約簽訂日起,取代簽訂日前一切口頭及書面同意或協議事項。
本契約各條款全部或一部,如因嗣後法令變更或經法院判決、主管機關認定,有一部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者,僅該部分不能履行、無效或失其效力,不影響其他部分或本契約全部之效力。
本契約附件與本契約各條款之規定,有同一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本契約條款為優先適用,或有重覆規定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本契約之各附件適用時,採「從新原則」。第十七條、契約移轉
x契約之權利義務,除依法令規定之概括承受外,不得移轉予第三人。
第十八條、契約期間
x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為期一年。
契約屆滿三個月前,倘雙方均未有不續約或變更契約內容之書面意思表示者,視同依原契約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第十九條、契約書本
本契約正本壹式二份,雙方各執正本壹份,並各自貼足印花。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名 稱:代 表 人: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乙 方
名 稱:華南商業銀行 分行代 表 人:
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 頁,共 2 頁
正本:乙方留存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合作契約書申請代收費用附表
C-2
委託單位全名:
委託單位簡稱: 作 業 模 式 :□ 代收 □ 代扣(核印費___元/筆、郵遞費___元/筆)
費用類別 | 繳費編號 (4 碼) | 費用名稱 (中文 10 字) | 約定轉入帳戶 | 約定扣款帳戶 (服務費用指定扣款帳戶) | 每筆代收手續費用 (元/筆) | 手續費支付者 | 全方位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
□委託單位 □使用者 | □是 □否 |
申請人茲填妥上述項目,且已審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合作契約書」之約定條款重要內容。經貴行充分解說後,已充分瞭解自身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紛爭處理及申訴之管道;貴行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嗣後一切往來願遵守貴行有關約定事項。
核 章
委託單位統一編號: 委託單位負責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