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协议
(证券类主承销商)
甲方(债券发行人): 云南省财政厅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华山
法定代表人: xxx
xx(债券承销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行的xxxxxxx,x方自愿作为主承销商加入承销团,承诺按约参与投标、承销债券。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x协议所称云南省政府债券,是指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甲方组织发行和拨付发行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第三条 甲方在中国境内发行、由乙方作为主承销商参与承销的记账式云南省政府债券,其承销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
1.确定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方式、招投标规则及发行兑付管理办法。
2.根据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确定每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期限、发行费率以及发行款缴纳时间等。
3.通过相关程序选定并组建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并委任乙方为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主承销商。
4.组织招标发行。
5.监督检查乙方承销、分销、交易云南省政府债券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不晚于各期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甲方门户网站等提前发布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明确各项招标发行要素。
2.按照财政部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
3.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按3年期以下(含3年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5‰,3年期以上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经备案的乙方发行费收款账户支付发行费。
4.招投标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甲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5.甲方在各期云南省政府债券付息日及到期日,按时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第六条 乙方权利
1.对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参加云南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竞争性招投标,向甲方直接承销云南省地方政府债券。
3.按照各期云南省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债券发行费收入。乙方收取发行费的收款账户为: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收款行行号:
4.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信息。
5.可在其他相关业务宣传及合作中,使用“云南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这一称谓。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提供我省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手续费率等咨询服务。
2.开通与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中心端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完善与地方政府债券投标相关的软硬件设施。
3.按照云南省政府债券有关管理办法,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投标应满足每期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量最低12%、最高35%的投标限额以及全年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量2%的最低承销额。
4.因承销团其他主承销商退出或不能正常履行协议规定的债券承销额度等原因,造成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投标量、承销额达不到拟发行量100%的,乙方及其他主承销商应以平均分配的原则,按中标利率负责差额部分的债券包销工作(但不应超过最高规定限额)。
5.按照每期债券发行文件确定的承销额度及缴款时间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发行款。
6.向甲方及时报送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
7.提供书面债券发行费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和投标应急联系人名单。
8.积极配合甲方开展云南省政府债券管理工作,应甲方要求报送市场分析报告及发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年度承销、交易情况。
9.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10.因发行承销工作获得甲方有关非公开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应当对该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罚则
第八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3、5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债券发行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第5款规定,未按时缴付发行款,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云南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先从应拨乙方发行费中抵扣,发行费不足以抵扣部分,由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3.乙方连续2期发生未达到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包括但不限于未达到投标限额、承销限额,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等情形);或连续2期未达到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乙方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成为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乙方在一年内未参与投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同时乙方2年之内不得申请加入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
(1)存在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2)发生因自身原因,如财务状况恶化等,难以继续或不能按约履行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义务;
(3)出现向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承销团成员之间代投标、承销团成员之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出现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及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登记托管及流通转让政策发生变化,以变化后的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我国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任何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乙方可委托其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其分支机构签约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乙方云南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资格终止后,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x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云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协议》(主承销商)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