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在不影响资金流动性、保证资金需求、不影响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本着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 龙支行签署了《平安银行单位人民币阶梯财富账户 A 业务服务协议》,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增值服务账户进行利息结算(采用银行通知存款方式达到资产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xx置业 公告编号:2014-068
xx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和存款增值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xx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67 号)核准,xx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9,213,48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4.45 元,其中资产认购部分为 41,999.9998 万元,募集现
金认购部分 60,000.00014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155.270849 万元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资产及现金认购募集资金净额为 99,844.729051 万元。截止 2014
年 9 月 11 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4】297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两家项目公司杭州xx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及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现金部分截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在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582,198,347.67 元(其中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为 61,841.23 元)考虑应扣除上
市公司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及与发行有关的其它费用人民币 3,689,213.48 元后,
可用于项目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578,509,134.19 元
x次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下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划入金额(元) |
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 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xx支行 | 11014666817007 | 306,813,472.96 |
杭州xx达枫凯置业 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xx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 | 271,695,661.23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开设情况
杭州xx达枫凯置业有限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开设专项账户:95140155000000694,截至 2014 年 9 月 25 日,该专户余
额为人民 271,695,661.2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的“余政挂出(2010)128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支行开设专项账户:11014666207002,截至 2014 年 9 月 25 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06,813,472.9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的“余政挂出(2013)7 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xx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侯力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xx。
(六)甲方、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关于签订存款增值合同的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在不影响资金流动性、保证资金需求、不影响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杭州枫郡置业有限公司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 x支行签署了《平安银行单位人民币阶梯财富账户 A 业务服务协议》,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增值服务账户进行利息结算(采用银行通知存款方式达到资产
增值目的)。合同约定增值账户存款的最低留存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特此公告。
xx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