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護理學生實習合約書
103.07.03 制定一、 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以下簡稱甲方)同意○○○○○(以下簡稱乙方)學生在甲方實
習,雙方協議訂立本合約。
二、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 實習期間學生管理由雙方負責,乙方學生應遵守甲方有關實習之規定,並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如有違反者,甲方得停止其實習。
四、 學生實習及見習單位,乙方應於實習開始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分派學生前往實習。申請時乙方應提供實習教學計畫、學生名冊、學生體檢名冊及報告,x B 型肝炎報告(HBsAg、Anti-HBs)為陰性,乙方應要求學生完成注射 B 型肝炎疫苗之療程,並提出檢驗肝炎抗體陽性或已注射之證明。
五、 乙方於實習期間繳納實習費用於甲方,每名每月新台幣肆佰元整。
六、 遇傳染病案例或傳染病流行期間,乙方之實習師生應遵守甲方之防護規範,防護裝備由甲方提供,其標準與甲方之員工相同。
七、 乙方應於學生實習前辦理相關保險(除一般學生團體平安保險額度外,應增加傷害保 險,最低保額 100 萬元),學生發生職業災害或意外事故時,乙方應先行代墊醫療費用及協助處理相關費用之申請事宜。
八、 乙方得以書面聘任甲方之護理人員為實習指導老師,如護理人員符合教育部規定資格者,乙方應視同本校教師資審。
九、 實習教師之作業規範:
(一) 實習學生之教學由乙方具有護理碩士以上學歷及 1 年以上臨床經驗,或護理學士學位並有 3 年以上臨床經驗之實習教師負全責,且每位實習教師指導學生人數應低於
8 位。
(二) 實習期間,實習教師若因故請假,乙方應安排教師代理。
(三) 乙方新任教師或更換實習教師前需至甲方單位熟悉環境一週,實習教師若新增本院實習指導單位須再進行三天環境熟悉。
十、 實習學生之作業規範:
(一) 甲方人員得協助督導乙方學生實習;學生請假事宜,需按照乙方規定辦理,乙方應知會實習單位主管;學生實習期滿後,由乙方提供評值表與甲方共同考評。
(二) 學生在實習期間損毀甲方公物或招致其他損失者,由乙方負責賠償之責任。
(三) 乙方在實習前應告知實習學生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帶走甲方任何物品,並且應遵守醫學倫理相關規範,注重病人隱私,未經病人許可,不得擅自拍照及張貼於網站,另勿將實習期間之照片張貼於網站及未經許可發表有關甲方之言論及文件。
(四) 學生實習期間若因病就醫,其本人比照一般民眾看診費用辦理。
(五) 乙方學生實習時應著工作服並配戴學生名牌或甲方發給之識別證。
(六) 乙方實習學生之住宿、膳食、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須事項由乙方自理。十一、 本合約正本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 乙方:院長: 校長:
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 60 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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