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 年度著作權 30 秒宣導短片
製作案」勞務採購契約
採購案號:0971830369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甲方)及傲圖國際股份有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 1 條 履約標的
詳如后附「97 年度著作權 30 秒宣導短片製作案招標規格書」
第 2 條 契約價金
契約總價新台幣 28 萬 5,000 元整(含營業稅)。第 3 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乙方應自契約生效日次日起30 日內(97 年8 月 日)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二、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但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履約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由發生或消滅時起,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四、履約期間除另有約定外,始日不算入。履約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法定民俗節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休息日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
第 4 條、付款方式
一、乙方履行本契約,經甲方驗收合格後,憑乙方開立發票、音樂公播權認證書及檢附符合本契約第 13條之證明文件,審核同意後撥付。
二、甲方因會計年度結束,須向行政院辦理保留該款項之手續者,甲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 5 條、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繳納新臺幣 2 萬 8,500 元整,以保證本契約之履行。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憑乙方檢送之履約保證金收據,30 日內無息發還 50﹪。其餘轉為保固金,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憑乙方檢送之保固金收據,30 日內無息發還。
二、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如有依第 10 條第 2 款扣抵者,
乙方應於 15 日內補足之。
第 6 條、乙方員工若係由已支領軍公教退休(伍、職)給與人員轉(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職務者,依該財團法人薪資標準之規定支給,如該職務之月薪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 計數額者,其實支月薪應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
『所支領月退休(伍、職)金加上公(軍)保養老
(退伍)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
(伍、職)金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之差額支給之,超過上述支薪標準者,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但依法令停支月退休(伍、職)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支領一次退休(伍、職)金未辦理優惠存款(含公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或支領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契約之變更
一、甲方必要時得與乙方協議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得依實際需求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予甲方,經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執行。
二、 乙方履行本契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比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
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者。
三、因特殊原因需變更工作項目或其他契約書所載事項,應於變更前敘明理由及變更內容,送請甲方同意並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始准執行。
第 8 條、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及其附件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驗收程序:
(一)完成履約當日,甲方應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二)辦理驗收時,應製成紀錄,並以書面載明驗收之標的及驗收之結果,由乙方、甲方之主驗、會驗及監驗人員於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名確認,如乙方未到場,甲方得逕行辦理驗收。
第 9 條、驗收有瑕疵時之處理
一、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訂相當期限,要求乙方改善、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以日曆天為單位,依逾期日數,每日按該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五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 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無法於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不能改正者,除依前款計罰外,甲方得採取下列措施之一:
(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之必要費用。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 2 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0 條、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乙方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該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三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逾期違約金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三、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第 11 條、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保證第三人就本契約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本契約履約標的物,如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甲方不限時間、不限次數、不限地域之利用權限(含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等權能),甲方並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乙方應將符合本款規定之授權書交付甲方。
三、乙方履行本契約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侵害他人權利,悉由乙方自負法律上責任。
四、乙方保證依本契約所交付之標的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之情事。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致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時,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甲方如因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物,遭第三人主張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致甲方不
得繼續使用時,甲方得要求乙方採下列方式處理:
(一)修改侵害部分,使該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權利。
(二)乙方取得他人授權,使甲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該標的物。
六、本契約不得轉包,但得分包,惟分包部分須先經甲方同意。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不論是否有甲方之同意或備查,乙方仍應負完全責任。
七、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但因公司合併、併購、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保密條款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取得之甲方業務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揭露與本契約履行無關之第三人。
二、本契約因期限屆滿、解除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仍負有前款之保密責任。
第 13 條、著作權之歸屬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完成之著作,應以下列方式將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讓與甲方:
一、該著作係乙方所完成者,以乙方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該著作係乙方之受雇人職務上所完成者,xxx與其受雇人約定由xx為著作人,並由xxx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xxxx對甲方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與其受雇人間約定著作人為乙方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本約簽約日起 30日內交付甲方收存。其新增員工部分,應於員工到職後 30 日內交付之。
三、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自然人者,xxx與該受聘人約定,由xx為著作人,
乙方並應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並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乙方與其受聘人約定著作人之約定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乙方簽訂該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甲方。
四、 該著作係乙方之受聘人所完成而其受聘人為法人者,xxx與該受聘人約定,由該法人與其職員約定由法人為著作人,並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且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之著作人約定書、著作財產權讓與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於乙方與其受聘人簽訂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契約後 30 日內交付甲方。
第 14 條 保固
一、本履約標的自全部完成履約並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提供 1 個月保固服務。
二、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未改正,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但屬故意破壞或不當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罰則
乙方如逾 10 日(日曆天)仍未交貨時,甲方除依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 16 條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除停止支付款項外,並得不經定期催告逕以書面解除契約,且追回經 甲方同意列支以外已撥付之款項,如有損害並得 請求損害賠償: (一)無正當理由停止本契約之履行,或延誤履約期
限,情節重大者。 (二)執行內容與本契約約定不符,且經甲方通知限
期改善,仍不改善者。
(三)除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外,不履行本契約之約定。
二、前款情形時甲方得不解除契約而終止契約,於契約終止後,甲方得對乙方已完成合於契約規定部分,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但乙方應先將契約終止前所應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 甲方。
第 17 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 定,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提起民事訴訟。
四、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前項第二款受理異議之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台北市辛亥路 2 段 185 號 3 樓,電話:00000000)。
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受理調解及申訴之單位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
第 18 條 爭議發生後之履約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後,關於履約事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因爭議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 19 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第 20 條 繳納代金:
乙方國內員工總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不得低於總人數之 1﹪,僱用不足者,應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不足額部分。
第 21 條 其他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及其附件(包含甲方之招標規範文件及乙方之企畫書等)構成雙方對本契約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如有牴觸時,其效力以契約、招標規範、企畫書依序為準。但乙方之企畫書雖與契約或招標規範不符,如其內容之功 能、效益或規格較招標規範為優者,經甲方同意後,依乙方企畫書之內容。
四、本契約計正本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6 份,
由甲方存 4 份,乙方存 2 份,以為憑證。立約人:
甲 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x x x
地 址:台北市辛亥路 2 段 185 號 3 樓
乙 方:傲圖國際股份有公司代表人:曹 麗 玲
地 址:xxxxxxxxx 0 x 000 x 2 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