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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衛授疾字第1110100209號
主 旨:預告訂定「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
「法令規章-衛生福利部法規查詢系統-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xx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二)地址:10050臺北市xxxxxxx0x
(x)xx:(00)00000000
(四)傳真:(00)00000000
部 長 xxx
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爰為提供美容業者及消費者參考使用,保障消費者雙方權益並減少消費爭議,擬具「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應記載事項共計二十點,不得記載事項共計十二點,要點如次:
一、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期間。(草案第一點) (二) 當事人。(草案第二點)
(三) 提供之美容服務項目及金額。(草案第三點) (四) 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草案第四點)
(五) 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草案第五點) (六) 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草案第六點)
(七) 費用明確性原則。(草案第七點) (八) 付款方式。(草案第八點)
(九) 以信用卡給付。(草案第九點)
(十) 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草案第十點)
(十一) 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草案第十一點) (十二) 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之使用。(草案第十二點)
(十三) 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草案第十三點) (十四)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草案第十四點)
(十五) 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草案第十五點)
(十六) 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草案第十六點)
(十七) 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草案第十七點) (十八) 擔保條款。(草案第十八點)
(十九) 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草案第十九點) (二十) 個人資料保護。(草案第二十點)
二、 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草案第一點)
(二) 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草案第二點)
(三) 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草案第三點)
(四) 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草案第四點)
(五)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草案第五點) (六)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草案第六
點)
(七) 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草案第七點)
(八)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草案第八點)
(九)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草案第九點)
(十) 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草案第十點)
(十一) 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草案第十一點)
(十二)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草案第十二點)
規 定 | 說 明 |
前言 x契約所稱美容,指為從事化 粧、臉部美容之行業,但若同時有從事瘦身美容,則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 一、本契約美容之定義,係參酌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 JZ99080 中美容業之定義,為從事化粧、臉部美容之行業。 二、本契約適用之美容服務項目,考量坊間瘦身美容項目價格較為xx且為消費爭議之主要項目,且已定有「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適用範圍為瘦身美容或瘦身美容加上肌膚保養、身體油壓、臉部美容,單純臉部美容不在適用範圍,故本契約為保障消費者於一般臉部美容消費時訂定。如有瘦身美容項目,應使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 |
壹、應記載事項 | |
一、契約審閱期間 x契約、會員規約及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 一、本點明定消費者契約審閱期間。 二、依本契約所附之會員規約及相關規範皆屬契約之一部分,爰明定其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 |
二、當事人 消費者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營業所、代表人、締約職員、簽約地點。 | 本點明定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及有效連絡之通訊資料。 |
三、提供之美容項目及金額 x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項 目,除化粧、臉部美容項目外,並得附加下列勾選之項目:□肌膚保養; □身體油壓;□脫毛;□美指(甲); □美容諮詢;□其他相關商品之販賣;□其他: 。 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美容服務,消費總金額應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 企業經營者完成前述項目之方式如附件 。 | 參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新增勾選項目方式,使從事化粧、臉部美容之行業,若有同時從事如肌膚保養、身體油壓等,可以勾選方式進行定型化契約之訂定。有關消費金額之訂定,經訪查各美容業者訂價所列之金額約在八百元至五千元不等,後查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之金額多為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之大量課程或服務項目之購買交易;考量小額消費爭議不大,且評估行政執行及訂定規範之比例原則,為妥善提升處理消費者保護事宜之效率及功能,故訂定一萬元為定型化契 約之簽約下限。 |
四、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 消費者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企業經營者之會員,其權利義務依會員規約之規定,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並得以書面約定之。會員就美容項目所得享受之權利,不得低於非會員,所負擔之義務,不得高於非會員。 前項會員規約為本契約之一部 分,並應於訂約前交付消費者審閱。企業經營者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格之權利義務,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提供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如發行會員卡者,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申請補發後,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收取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一百元。 | 一、為使消費者易於瞭解會員之權利義務,明定企業經營者除應於訂約前為詳細之口頭說明外,並應提供與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該文件應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二、考量企業經營者製卡成本,第三項為應製作補發新卡,並得酌收製卡工本費,其費用最高金額不得逾一百元。 |
五、繼續性美容服務、項目及方式之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將消費者得接受美容實施之條件以及消費者所選擇之美容項目、對價、計價方式、次數、期間、效果分析、副作用及危險性等,及為實施美容所必須購買相關商品之內容、性質、效用、數量及其價格,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充分明確之說 明,並提供相關之書面。 企業經營者應將為消費者提供服務內容及使用之商品,製作紀錄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 本點明定繼續性美容服務之項目及方式,且企業經營者須提供消費者紀錄之影本,以利消費者於必要時得據以主張其權利。 |
六、企業經營者之詢問及處置義務 企業經營者於實施美容項目前, 應詢問、確認消費者有無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否屬過敏性體質、現有無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 | x點明定企業經營者須了解消費者有無患疾或過敏症狀等正治療中等,消費者亦應誠實告知,避免造成糾紛,並訂定企業經營者須提供消費者紀錄之影本,以利消費者於必要時得據以主張其權利。 |
他不利於接受美容之事項。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詢問應誠實告知。 前項詢問,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後保留至少二年,並提供消費者紀錄影本,以供查對;消費者並得隨時請求企業經營者提供前述紀錄之影本。 前項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之紀錄影本,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之方法為之。 於消費者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任一方發現消費者身體狀況有異樣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告知他方。企業經營者除應即中止實施 外,並有義務採取消費者接受醫師診治等適當之處理措施。但消費者發生異常或異樣情形之原因,如非企業經營者之實施行為、使用之商品或消費者未對企業經營者之詢問誠實告知所致者,消費者應負擔企業經營者所採取處理措施之相關費用。 關於前項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重消費者之意見。於消費者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美容契約之期間應予延 長。 | |
七、費用明確性原則入會費 元。 本契約之總費用(含入會費【非會員免收】、所需商品、材料費、服務費及指定服務人員費)共計 元,其細目如附件 。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 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消費者會籍期間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間合併納入契約範圍,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贈送會籍為由,而不計入退費計價。 | 一、本點明定入會費、總費用及贈品規範。 二、為有效規範企業經營者利用「買少送多」 之收費方式,影響消費者之理性評估及退費權益,爰參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及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九點規定,訂定第四項規定,明定增列贈送之商品價值上限及其於消費者退費時之處理規範。 三、參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九點規定,訂定第五項規定,明定企業經營者贈送會員會籍期間於本契約之規範。 |
八、付款方式 消費者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對價: □全額預付 □依繼續性美容服務進度按期給付 (採全額預付者,其折扣率應載明,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按期給付者,毋須計付利息,且應載明頭期款及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預付全額之差額。) 前項價款消費者得選擇以現 金、票據、信用卡、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或其他方式給付之。 | 為使消費者易於瞭解本契約提供之付款方式,明列勾選方框,供消費者勾選,並規定銀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 |
九、以信用卡給付 以信用卡給付對價者,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全額預付者,不得分刷。 (二)按期給付對價者,應每期一次刷付,同一日不得分期分刷或預刷未到期價款。 (三)企業經營者不得與第三人另訂債權收買、信用貸放或其他使第三人取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債權之條款。 (四)信用卡刷卡手續費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消費者簽章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明定以信用卡給付,本點第一項第一款所謂不得分刷,係指同筆交易應以一張簽帳單完成交易,不得為規避發卡機構為確認持卡人(CALL BANK)之交易指示而以化整為零方式分刷帳單。 |
十、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 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 額 ,期數 ,月付金 ,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服務之資金來源,企業經營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二)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企業經營者 | 為使消費者清楚知悉其於消費借貸契約中之權利與義務,爰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規定,訂定本點規定。 |
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消費者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企業經營者指定帳戶。 2.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消費者收取企業經營者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消費者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 |
人日後信貸聲譽。消費者簽章 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 利。 | |
十一、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及該服務可使用之期間。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 元,其細目如附件 。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 為利解決實務買商品送服務之消費爭議,明定企業經營者應載明贈送之美容服務細項、價值及其於消費者退費時之規範。 |
十二、會員卡或其他類似憑證之使用企業經營者如以會員卡或其他類 似憑證作為提供服務者,應將其之使用方式、服務內容、使用時段、使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服務可使用之期間等項目,載明於卡、憑證之上,並向消費者為明確說明。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退還價金並收回卡、憑證。關於退費及賠償之規定,該卡、憑證除依訂約時之總費用計算外,並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 本點明定會員卡、服務時段及使用次數等及後續退還價金及收回卡片事項。 |
十三、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 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於簽約當日立即拆封商品並施行服務,有損消費者退費權益,本點第一項訂定消費者於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者,其退費標準視同實施前之退費標準。 |
十四、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 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 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 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 一、實施後, 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解約」係指終止契約而言,不生溯及既往之效力。 二、為使退費標準明確,爰參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四點規定,明定消費者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訂定第二項規定。 三、為避免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任意拆封未用罄商品,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後續衍生退費糾紛,訂定第五項規定。 |
十五、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 | 本點明定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
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 |
十六、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雙方或消費者繼承人得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罷工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債務。 (二)消費者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致難以繼續接受本契約之服務。但其情形為企業經營者訂約時已知或可得而知者,企業經營者不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退還費用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第二款因消費者之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遷移他處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 一、本點明定不可歸責於雙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二、第一項第一款之罷工非屬不可抗力情形,至企業經營者就罷工是否具可歸責性,仍需依具體個案事實綜合判斷之。 三、為免消費者任意主張「健康情形不佳」而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費,當消費者主張以該事由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仍須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醫生證明)。 |
十七、終止契約後企業經營者之附隨義務 消費者於實施繼續性美容服務 後,本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就有關消費者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 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 知、協助及交付第五點、第六點之紀錄。 | 依據第五點第二項及第六點第二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提供服務及使用商品後,製作紀錄並保留至少二年,明定企業經營者於二年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協助及交付第五點及第六點之紀錄。 |
十八、擔保條款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效果擔保者,其擔保事項為 、 ,而 | 為明確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未達其約定效果之退費處置,明定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繳交之全部費用。 |
消費者應配合事項為 、 (上述空白內容皆應具體載明或列為契約附件)。 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為前項之擔保而未達其約定效果者,企業經營者應退還消費者已付之全部費用。但因消費者未遵守配合事項,致無法達成約定效果者,不在此限。 | |
十九、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 價,且金額逾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五萬元 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 分,提供履約保障。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 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 致)。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 (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 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 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 |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參考「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參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經濟部意見,因信託法內有關信託及價金保管均非屬保證,而為履約保障,故訂定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
國○年○月○日(出售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少一年,如契約逾一年者,應與契約期間一致)。 □企業經營者已與○公司(兩者為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上列公司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企業經營者無法履行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向加入協定之其他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服務或等值之商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註明: 。 前項同業同級之認定基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 詢。 | |
二十、個人資料保護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參加本契約美容之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所參加之服務內容、紀錄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為保障消費者之個人資料,爰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點規定,明定美容服務契約中應載明企業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
貳、不得記載事項 | |
一、不得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約定消費者違反本契約時消費者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二、不得約定消費者加入會員之費 用,一經享受會員權利即不得要求退費之規定。 |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三、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 | 為避免免除或限制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應負之責任,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明定本點。 |
四、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等概括免責條款,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五、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收回消費者之美容契約書,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明定本點。 |
六、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片面變更契約內容,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七、不得約定於本契約實施期間,得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追加商品之購買及繼續性美容服務並增收相關費用,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八、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及消費者、企業經營者間之口頭約定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之廣告級口頭約定構成契約內容,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九、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利用終身或永久等字樣吸引消費者訂定契約,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十、不得約定消費者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約定未於一定期限接受繼續性美容服務時,即不得再行接受,影響消費者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十一、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 | 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係為貫徹立法政策之規定,契約約款若有違反即為無效;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亦應禁止,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
十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 | 為避免企業經營者將其對消費者之債權轉讓予資融公司,影響消費者退費權益,參酌「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本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