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條款辦理,而上網服務部分,依各網際網路提供者(ISP)之租用契約條款辦理。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端服務-雲端備份/備援專用】租用申請書
數量 | 項目 | 優惠價格(含稅) | 數量 | 項目 | 優惠價格(含稅) |
Server □租用□終止租用□異動 | 月繳 2,088 元/ 2 授權 ※加購 授權(400 元) | VM Enterprise □租用□終止租用□異動 | 月繳 1,988 元/ 2 授權 ※加購 授權(320 元) | ||
Workstation/PC □租用□終止租用□異動 | 月繳 1,688 元/ 2 授權 ※加購 授權(160 元) | M365 □租用□終止租用□異動 | 月繳 788 元/ 10 授權 ※加購 授權(70 元) | ||
如有其餘需求另外報價 VBR Ent Plus (SAP、Orcal ) VBR Ent(NAS 250G) 、Veeam Availability for Nutanix AHV | 加購 100G Azure 雲端備份空間 | 月繳 200 元/100G |
機構代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聯單號碼 | 設備號碼 | ※HN | ||||||||
申請事項 | ||||||||||
租用 | 終止 | 異動管理者帳號 | ||||||||
異 動 前 (第一次申請填寫) | 異 動 後 | |||||||||
乙方名稱 | (中) (英) | 代表人 | (中) (英) | 代表人 | ||||||
收據 乙方名稱 | □同乙方名稱 □其它 | 統一編號 | □同乙方名稱 □其它 | 統一編號 | ||||||
帳單 寄送地址 | □E-mail □同戶籍地址 □其它□□□ | □E-mail □同戶籍地址 □其它□□□ | ||||||||
乙方 戶籍地址 | □□□ | □□□ | ||||||||
乙方 管理者連絡資料 | (公司)市內電話: (公司)行動電話: (公司)電子信箱(管理者帳號): @ ※系統將寄送含預設密碼之管理者帳號開通信至乙方 連絡信箱(登入後可變更密碼及新增使用者帳號) | (公司)市內電話: (公司)行動電話: (公司)電子信箱: @ ※系統將寄送含預設密碼之管理者帳號開通信至乙方 連絡信箱(登入後可變更密碼及新增使用者帳號) | ||||||||
申請項目: ※每項次均含 100GB 備份容量(M365 不含空間),Veeam for M365 僅提供備份服務,不含M365 相關使用授權。 ※本服務最短租期一個月,不足月以一個月計收。服務退租後,將於次月 1 日正式刪除帳號。 | ||||||||||
客戶 乙方 簽章 | ※請詳閱本服務租用契約條款及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等並簽章。 ※提醒繳費電話: 異動前(第一次 異動後簽章申請)簽章 | 委 託 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 ||||||||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項業務,此代理行為視同 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委託人簽章: 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如有虛假偽冒,願負法律責任。 | ||||||||||
經辦 | 受 理 | 覆核 | 派工 | 竣工 | 推廣人 | 姓名 | 推廣單位 | |||
員工代號 | 聯絡電話 |
(
)
註1: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如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1、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駕照、護照(外籍人士適用)、居留證(外籍人士適用)等)。
2、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1)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2)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註2:請於申請書暨告知條款用戶簽章處蓋章(企業用戶請蓋大小章),並傳真至(00)0000-0000,並寄回(10048)xxxxxxxxxxx00 x00x 雲端小組收,傳真確認電話:(00)0000-0000。註3:本申請書之受託人及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本公司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用。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端服務租用契約 1090615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申請用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雲端平台服務 (以下簡稱「本服務」)供乙方申請租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第 一 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隨選、彈性資源配置的網際網路運算資源服務。
第 二 章、 (服務提供內容)
第二條、 本服務之服務項目分為基本服務、加值服務與多雲服務,說明如下:
一、基本服務:
(一) 雲運算(hicloud CaaS):利用虛擬化軟體,在實體主機上創建多台互相隔離的伺服器,提供乙方專屬CPU/RAM/儲存空間與網路運算能力資源之服務。
(二) 雲運算版虛擬私雲(hicloud CVPC):利用虛擬化軟體,在實體主機上創建多台互相隔離的伺服器,提供乙方專屬CPU/RAM/儲存空間與網路運算能力資源之服務,乙方可透過網際網路或虛擬企業網路(VPN)連接本服務。
(三) 資料櫃(hicloud Boxe):提供乙方內部資料儲存、群組分享與儲存空間管理機制之雲端同步儲存服務。
(四) 雲儲存(hicloud S3):提供乙方以國際標準的RESTAPI 存取雲端儲存空間之服務,儲存空間
約條款辦理,而上網服務部分,依各網際網路提供者(ISP)之租用契約條款辦理。
第二十九條、 乙方對其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與資訊安全相關設定(包含但不限於惡意程式、木馬程式等之侵害),應善盡維護之責,甲方對包含但不限於乙方之終端設備或網路與資訊安全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而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自行負責。而且,乙方應擔保並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律師費。
第三十一條、 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而且,乙方應擔保並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律師費。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 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Internet服務:
可依乙方需求彈性調整,無大小限制。
二、加值服務: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9.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一) 防火牆服務:提供乙方共享式實體防火牆,決定封鎖或允許資訊下載到其系統或電腦上。
(二) 負載xx管理服務:提供乙方申請在兩台以上的CaaS 雲伺服器前,公平、策略性地將所有來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11.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自網路上的請求傳遞給後方的每一台伺服器,以降低伺服器負擔。
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之情事者。
(三) cloud 監控服務:基本監控服務提供乙方Virtual Core/記憶體/連外頻寬使用率監控(每五分鐘一 5.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12.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 4 款之方式從事
次),進階服務提供乙方Virtual Core/記憶體/連外頻寬使用率每一分鐘一次之監控。
(四) 增加儲存空間:提供乙方在既有方案下,可依其需求增加儲存空間。
(五) 系統備份服務:在hicloud CaaS/ hicloud CVPC 環境下提供乙方備份其系統程式或資料。
(六) 雲元件服務:由開發商提供服務,以輔助程式開發人員完成程式功能。
(七) 雲端備援服務: 依客戶端伺服器、工作站、電腦、虛擬機VM 等環境下提供代理程式進行備份 於雲端空間,及還原客戶端環境之服務。
(八) 其他。
三、多雲服務:
6.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未得甲方之同意將本服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4.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一) 多雲服務:本服務與合作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合作 (如Amazon Web Services(AWS)、微軟(Azure)、 Google(GCP)等),提供乙方 IT 基礎設施之多種選擇的雲端服務。
(二) 串接服務:提供乙方於本服務平台連接前款業者(如AWS、Azure、GCP 等)之服務。
(三) 顧問服務:依乙方購買多雲選項等級,提供標準支援、優化指南、5x8、7x24 之CHT 全方位技術支援、架構檢視等服務。
第三條、 前條各項服務受限於乙方端之介接電路、網際網路頻寬或乙方終端設備品質等因素之影響而有差異。
第四條、 甲方不單獨提供第二條規定之加值服務租用,如基本服務終止租用,加值服務將視為一併終止。
第 三 章、 (申請租用或終止手續)
第五條、 申請本服務時,乙方如已為HiNet用戶或中華電信用戶,得以其中華電信會員帳號及其密碼認證,於本服務之各服務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為線上申請。
若乙方非中華電信會員,得填寫申請書委託本公司代為申請成為中華電信會員後,依前項規定上網申請本服務。乙方因本服務取得之中華電信會員帳號,仍須遵守其服務條款規定。
第六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透過中華電信會員認證,以網頁上申請之第二條服務項目及數量為主,並以網頁上申請完成之時為起租之始。
乙方亦得透過中華電信會員認證取得存取金鑰(AccessKey),如以存取金鑰申請之第二條服務項目及數量,起租時間與前項同。
第七條、 乙方申請終止本服務,應至本服務之各服務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辦理,並於網頁上點選「終止」,並以本服務系統確認「終止」時為終止之時點,實際租用時間之計算以本服務系統為準。
如乙方係以第五條第二項取得hicloud帳號及密碼,當無需使用,且已於各服務網頁點選「終止」時,須填寫申請書辦理終止,本公司將代為申請終止中華電信會員身分,前述hicloud帳號及密碼即無法使用。
乙方如已為HiNet用戶或中華電信用戶而取得中華電信會員身份,不因乙方終止本服務而喪失會員身分,該會員帳號仍繼續有效。
乙方如欲提前終止存取金鑰時,須至本服務之服務網頁辦理終止作業。第 四 章、 (租期與收費方式)
第八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費率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前述費用不含乙方端之上網費、電路費及電話費。
第九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以秒、時、日、月計費者之最短租期為為連續租用一個月,以年計費者最短租期為一年,前述未滿最短租期,而辦理終止租用者,則按最短租期之計費方式計受;如以信用卡支付費用者,則依「中華電信資訊技術分公司信用卡付款授權約定條款」 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服務依各別服務項目特性,提供以秒、時、日、月、年等,以時間為計算基準,其計費方式如下:
一、以秒計費:以每日結算乙次。
二、以時計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以每日結算乙次。三、以日計費:未滿一日以一日計,以每日結算乙次。
四、以月計費:未滿以一個月(30天)計,以一個月計,按月結算乙次。五、以年計費:未滿一年以一年計,按年結算乙次。
第十一條、 本服務之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日前公告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並自公告起,該費率調整成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十二條、 本服務採以時間為計算基準,或訊務量為計算基準之項目,其認定標準以本服務系統之統計時間或統計用量為準。
第十三條、 甲方依乙方租用本服務之項目及數量,按約定之費率,向乙方收取各項費用,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前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本服務;如經再限期催繳,乙方逾期仍未繳納者,由甲方得逕行終止本服務。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乙方仍須繳納且不得拒絕給付。
第十四條、 乙方對本服務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提出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得暫緩費用催繳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提出申訴,視為乙方費用無誤。
第十五條、 本服務應繳之各項費用,得併入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帳單中收取。本服務之繳費通知之郵寄地址,以本服務申請書或中華電信會員系統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未通知甲方而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乙方如有特殊需求,經雙方協議後另行簽約,其租用本服務之費用,另行計算。
第 五 章、 (異動及費用處理)
第十七條、 如因乙方租用寬頻上網之電路或網路或電話電路等因欠費或有生違約之情者,或有本服務欠費或申請暫停使用等,導致被暫停使用時,該停止使用期間,乙方租費之義務仍繳納。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本服務,導致租用期間未滿約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仍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費用;但終止原因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免予補繳。
第十九條、 xxx依優惠方案申請本服務,但於優惠方案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前,因乙方提前終止,或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而致甲方提前終止時,乙方應依該優惠方案所規定之提前終止之違約金支付予甲方。
第 六 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二十條、 甲方應維持本服務系統及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如因本服務系統或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無法提供本服務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本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租用之加值服務,如係第三人而非由甲方提供之服務(包含但不限如雲元件、雲端備援服務)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無法提供本服務造成損害時,甲方除按本契約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多雲服務,如因甲方因素依據第二十、二十一條扣減租費,如因業者之因素,由業者負責扣減租費外,甲方協助溝通及查明原因,甲方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7日前公告於本服務之服務網頁。
第二十四條、 倘因甲方系統或設備發生故障而不能提供本服務時(AWS、Azure、GCP,依原廠公告各服務之
SLA為準,折扣方式亦同),扣減方式如下:
一、 以時計費者,連續阻斷 30分鐘扣減 1小時。
二、 以日計費者,連續阻斷超過 4小時以上者,以扣減當日租費為上限。
三、 以月計費者,連續阻斷 12小時扣減 1/30月租費,以扣減當月租費為上限。四、 以年計費者,連續阻斷 24小時扣減 1/180年租費,以扣減當年租費為上限。
第二十五條、 前條所謂之不能提供服務時點之起算,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不能提供服務之時點者,依實際開始不能提供服務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於天然災害、戰爭等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本服務時,自連續阻斷屆滿3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以月計費或以年計費者,前述期間不收租費。
第 七 章、 (乙方之義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確保其自行租用專線電路、HiLinkVPN、寬頻上網之電路、網路或電話電路等設備之正常運作,本服務無法就前述電路或網路負責,就因該電路或網路之障礙、阻斷、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因素,而致本服務無法使用之情形,甲方無租費扣減及損害賠償之責任。乙方申請多雲服務時亦同,本服務無法就業者提供之服務障礙、阻斷、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因素負責。
第二十八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所需之甲方專線電路及HiLinkVPN,依甲方專線電路及HiLink VPN服務租用契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之濫發,甲方得隨時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將隨時公告於HiNet網站,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而且,乙方應擔保並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律師費。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得視自身需求自行備份或投保保險。
第三十四條、 乙方租用之加值服務,如係第三人而非由甲方提供(包含但不限如雲元件)者,乙方應詳閱第三人提供之說明,甲方不擔保該第三人提供之服務符合乙方之需求,亦不擔保該服務安全、無誤及穩定。
第三十五條、 乙方如需於本服務安裝任何軟體、程式、檔案,均應自行取得合法授權,若未取得合法授權致生之任何法律責任,乙方應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而且,乙方應擔保並賠償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律師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服務之申請或異動,應使用中華電信會員認證(會員帳號(包括但不限HN、識別碼(ID)等)及密碼(PW)或存取金鑰認證,該帳號、密碼或存取金鑰係均代表乙方之身分,乙方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不得將之洩露予第三人或提供給第三人使用,以防第三人盜用。以乙方帳號、密碼或存取金鑰所為之行為,均被視為乙方之行為,乙方就經由其所有之中華電信會員帳號、密碼或存取金鑰所生之各項費用,應負支付義務。
第 八 章、 (甲方之義務)
第三十七條、 甲方應維持本服務平台正常運作及其連線之品質。
第三十八條、 甲方應提供乙方適當之障礙排除、設定、故障報修服務。
第三十九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本服務之登入帳號、密碼、存取金鑰、用戶號碼(HN)、用戶識別碼(ID)、接續號碼、系統號碼、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7日前通知乙方。
第 九 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四十條、 本服務依甲方既有之規劃及現有技術提供,甲方不擔保本服務符合乙方的所有需求(包含但不限於資訊安全防護、系統服務、設備需求等)。
第四十一條、 甲方如因法律、技術、市場發展或政府政策等考量,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3個月公告並通知乙方,甲方應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且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乙方如透過本服務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擷取之各項資料或程式者,乙方自負所涉及之各種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第四十四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自行備份各項資料或程式或回復資料庫及任何儲存資料,甲方對乙方因資料損害或滅失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均不負損害責任。但如乙方係租用本服務之系統備份服務或雲端備援服務而致生資料損害或滅失之損害,甲方賠償金額以乙方當次出帳週期租用系統備份服務或雲端備援服務之實際應繳費用為上限。
第 十 章、 (智慧財產權)
第四十五條、 本服務硬體、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甲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甲方或其他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乙方不得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拆解及藉由本服務提供衍生產品或服務,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甲方造成損害或損失,乙方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一 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電信法第7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 十二 章、 (本契約之終止及效力)
第四十七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相關法規的變更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甲方應以網頁公告、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第四十八條、 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 十三 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九條、 若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打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申訴,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甲方應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一、 甲方服務專線為:0800-080-365。
二、 甲方電子郵件位址為:xxx0x@xxx.xxx.xx。
第 十四 章、 (附則)
第五十條、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服務網頁記載(包括但不限如hicloud CaaS/CVPC資訊安全暨隱私權聲明)、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契約條款之ㄧ部份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本契約之正式語言為繁體中文,任何其他語言之翻譯僅供參考之用,其他譯本如有與本契約書相牴觸之處,以本繁體中文契約書為主。
第五十三條、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甲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或契約條款等之相關規定。第五十四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五十五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條款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立契約人
甲 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96979933
地 址:台北巿中正區信義路一段21-3 號乙 方: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乙方)攜回審閱五日以上
□本人(乙方)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乙方證照號碼、地址均同申請書
x契約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