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三章:個別磋商條款
◎契約審閱期:
立約人 、保證人 及擔保物提供人 聲明如下:
□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契約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已充分瞭解及確認下列雙方約定,並確實遵守所列各條款。
□
一、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知悉本契約以下各條款為個別磋商條款,係由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與乙方協商後議定。 1.本契約第一章第二、四、五條有關借款利息、計付方式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
安 泰 商 業 銀 行 個 人 信 用 貸 款 契 約 書
2.本契約第一章第九條費用。
3.本契約第一章第十條第二項第 8 款至第 16 款之加速條款。
4.本契約第一章第十三條之個人資料之利用條款。
5.撥款前,若發現甲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平均月收入法定限制之授信額度,甲方同意乙方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6.甲方本次所申請信用貸款未全數清償前,甲方前如有與乙方往來,而非基於本次貸款所設定之不動產抵押權,亦不得塗銷。
二、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經審閱前載甲方與乙方間所約定之貸款契約內容後,同意於乙方交付本契約第一章第二條之借款金額予甲方後,擔任甲方之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知悉本契約以下各條款為個別磋商條款,係由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與乙方協商後議定。
1.保證或抵押物擔保範圍為甲方依本契約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開辦費、乙方墊付費用、聲請法院執行之費用及債務不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勿使用可擦拭筆類書寫,否則安泰商業銀行可退回或請您補正後始提供服務
109.08 版-甲方/乙方
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保證人同意於甲方不履行或清償本貸款契約所載之債務時,代負履行清償之責任。但於乙方未就甲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對乙方清償。
2.本契約第一章第十三條之個人資料之利用條款。三、債務清償證明書之領取
1.倘甲方或擔保物提供人因與乙方往來有提供擔保物者,於甲方將借款本息及其他對乙方所應負擔之一切債務如數清償,並經查於乙方無抵押權所擔保之其他債務時,乙方應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予甲方,供甲方或擔保物提供人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2.乙方依前項約定應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時,除甲方及(或)擔保物提供人本人外,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及(或)擔保物提供人之擔保物收據、保管證及甲方及(或)擔保物提供人之印鑑、委託書,前往乙方請求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及(或)擔保物提供人之代理人,乙方得憑以出具債務清償證明書,但乙方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四、對於個別磋商條款,甲方、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業經於合理期間審閱,且已充分了解前開全部條款內容並同意構成契約之內容,絕無異議,並親簽於後:
甲方、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親簽): | |||||||
◎本契約書正本乙式,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 x契約專用章。 | |||||||
約定勾選交付方式如下,如未勾選本人親領者,立約人同意由乙方以掛號郵寄:(請於適用選項內□打勾) 借款人同意由 □安泰銀行掛號郵寄,不另簽收,交寄日期: ;□本人親領: 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同意 □安泰銀行掛號郵寄,不另簽收,交寄日期: ;□本人親領: | |||||||
立約人 | 銀行人員填寫欄位 | ||||||
甲方(即借款人) :(親簽) □🖃擔保物提供人(親簽)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核對人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戶籍地址: | 對保地點:□同左戶籍地址 □安泰銀行 分行 □其他: | ||||||
□保證人(親簽) □擔保物提供人(親簽) 並同意契約以 □正本交付收執 | □影本交付收執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核對人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戶籍地址: | 對保地點:□同左戶籍地址 □安泰銀行 分行 □其他: | ||||||
□保證人(親簽) □擔保物提供人(親簽) 並同意契約以 □正本交付收執 | □影本交付收執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核對人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戶籍地址: | 對保地點:□同左戶籍地址 □安泰銀行 分行 □其他: | ||||||
乙方: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七號四十樓 |
貸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借款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 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 (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業務經辦 | 業務主管 |
4-4
立約人(以下簡稱甲方),茲邀同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安泰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其借款金額分別依據後述各約款所訂定之金額為準,甲、乙雙方及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約定共同遵守下列各約款之約定(甲方授權乙方依實際撥款日期填載借款期間):
第一章:一般條款
一、契約類型:本契約撥付方式採一次撥付型,係指乙方核給甲方一借款金額,而乙方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甲方之借款類型。
二、借款金額:甲方借款金額為新臺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以下稱原借款金額)。三、借款之交付:甲乙雙方同意本借款,由乙方按下列方式撥付:(請於適用選項內□打勾)
□由乙方撥入甲方開立於乙方之存款第 號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由乙方撥入甲方指定在 銀行/郵局 分行/支局之存款第 號本人帳戶內,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但非屬遞延(預付)型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契約,甲方得隨時不附理由通知乙方停止撥付。乙方應就接獲通知時尚未撥付之款項,停止撥付。
□由乙方依甲方出具之「撥款、代償、扣款及匯款授權委託書」,將原借款金額撥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即視為乙方貸與款項之交付。
□其他:
四、借款期間: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五、借款利息計付方式:(請於適用選項內□打勾)。
(一) □優惠型利率:限制清償期間 □一般利率:無限制清償期間 (二) 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一段式:撥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採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
□採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機動計息。
□兩段式:
(1)撥款日起至第 期期間內,採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
□採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機動計息。
(2)第 期至清償日止,採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
□採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機動計息。
□三段式:
(1)撥款日起至第 期期間內,採
□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
□按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機動計息。
(2)第 期至第 期期間內,
採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_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機動計息。
(3)第 期至清償日止,
採乙方當時□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加年利率 %計算,(合計年利率 %);嗣後隨乙方□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其他 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機動計息。
□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其他方式: 。
(三)提前清償違約條款:
1.甲方瞭解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供甲方選擇,且乙方已就「限制清償期間」條件提供較優惠之利率。
2.甲方同意本次借款係:(請於適用選項內□打勾)
□「無限制清償期間」: 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第 款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 甲方同意按第五條第二項第 款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款日起 月內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或當次償還部分本金逾月付金 2 倍以上時計收,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1)借款日起 個月內清償或提前償還部分本金者,願依提前償還本金金額之 %計付違約金;自本借款日起逾 個月起至第
個月以內清償或提前償還部分本金者,願依提前償還本金金額之 %計付違約金;自本借款日起逾 個月起至第 個月以內清償或提前償還部分本金者,願依提前償還本金金額之 %計付違約金。
(2)其他約定: 。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銀行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四)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說明:
1. 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之構成為下列六家金融機構「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之平均值,包含土銀、合庫、一銀、華銀、彰銀及安泰銀等六家本國銀行。
2. 指數調整頻率為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取樣日利率之選取以新一期房貸利率指數生效日前一個月之最後五個營業日之取樣金融機構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平均值為準(取小數點以下兩位四捨五入計算之)為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
3. 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生效日各為每年之元月五日/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
4. 下列情形下,乙方得全權逕行變更房貸利率指數構成標的,並另行逕指定其他本國銀行代之:
(1)參考銀行因合併、消滅、停業、重整或觸及銀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2)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固定利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者。
(五)借款計息方式說明:
1.短期放款:按日計息者,1 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365 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2.中長期放款: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1 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 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中長期放款繳息期間跨越新舊兩種利率時,以新舊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
1-4
六、利率調整之通知:
1.乙方應於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調整時 15 日內,將調整後之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2.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網路銀行登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等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採上述約定告知方式仍未送達且不可歸責於乙方時,則不再另行通知。
3.甲方於本契約成立前之其他借款已成立契約通知方式,若與前項約定通知方式不一致時,同意乙方以本契約為最新約定通知方式。
4.乙方調整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5.依第五條第二項第 4 款個別約定利息計付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本條之約定。
七、本息攤還方式與還款方式:依下列款項(請於適用選項內□打勾),約定如下列:自撥款日起,每月 日(以下簡稱約定繳款日),按約定方式還本付息;如約定繳款日非撥款相當日,須先行繳交撥款日至首次約定繳款日間未足月畸零天數之應繳利息額,自次月約定繳款日起始算為首期並依約定方式扣繳本息,惟最後一期本息繳款日為契約到期日非約定繳款日,不論最後一期是否足月仍須依約定方式還本付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第一期至第 期只付□利息□本金;第 期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本款第一目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權利者,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已瞭解以上個人資料之利用條款,並親簽於後:
十四、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聲明及保證非為受經濟制裁、我國政府、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且願配合乙方定期審視並配合說明交易之性質與目的及資金來源。如有違反,乙方得依洗錢防制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無須另為通知得暫時停止撥付借款,或限制甲方提領循環動支借款,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十五 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聲明及保證,倘乙方發現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就本契約之相關借貸業務往來涉有不當收取或提供
□自實際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 期攤還,但月付金依年金法以 期為計算基礎,最後一期償還剩餘之本金餘額及利息。
□甲乙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八、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及付息,應自遲延之日起依甲方「當期應攤還本金金額」為基礎按原借款利率計付乙方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並以「當期應攤還本金金額」
為基礎按期計收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方式: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甲方與乙方約定於特定期間(以下稱寬限期)內,甲方僅需清償借款利息暫不償還借款本金時,甲方如於寬限期內遲延支付利息,將改以甲方「當期應支付利息金額」為基礎計收違約金。甲方發生遲延還本及付息或於寬限期內遲延支付利息時,如因乙方主張第十條加速條款致甲方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起,將改以甲方「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前揭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九、費用之收取:
(一) 本借款之費用得約定如下:
□開辦費:新臺幣(大寫) 元整。
前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前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乙方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甲方應於乙方撥貸時一次全部交付,並同意乙方得自撥貸金額中扣收,一經交付,甲方不得以提前還款或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費用。
本契約之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二) 甲方同意嗣後如有向乙方申請與本契約相關服務時,服務費用依乙方公告在其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計收。十、加速條款: 甲方對乙方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 2 款、第 6 款至第 16 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者。
3.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4.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
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6.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者。
7.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8.於乙方或他行信用卡遭強制停卡。
9.本項貸款若為代償其他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甲方須於撥款日起算 30 天內提供乙方信用卡/現金卡之註銷證明或所代償銀行出具之結清證明,
30 天內未出具者,乙方得催告甲方於 30 天內補正,屆時如不補正則喪失償還之期限利益,乙方可視為貸款到期,進行追償,所有衍生費用(如提前清償違約金)將由甲方自行負責。
10.本項貸款若為代償其他銀行信用卡/現金卡,乙方得於撥款後以聯徵查詢資料證實該筆已代償,如經查證該筆款項未使用於原代償用途,乙方可催告甲方於 30 天內清償該筆款項,屆時未清償者則喪失償還之期限利益,乙方可視為貸款到期,進行追償,所有衍生費用(如提前清償違約金)將由甲方自行負責。
11.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對乙方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如不實記載或提供不實資料),致乙方為錯誤之授信評估者。
12.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不履行或違背本契約其他條款或有關契約條款之一時。
13.甲方未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全體金融機構對個人無擔保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歸戶後之總餘額,不得超過甲方平均月收入法定限制,而足致降低乙方對甲方之信用評估。
14.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15.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16.甲方於信用貸款申請日至撥款日後 10 天內於其他金融機構動撥信用貸款。
十一、抵銷權之行使: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前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一)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二)甲方或保證人之支票存款,於乙方事先或同時書面通知甲方(惟毋須甲方同意)終止雙方間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下關於支票存款約定之同時,對該等支票存款逕行抵銷甲方或保證人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3.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二、住所變更之告知:甲方、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通訊處所等或乙方之總行登記地(xxxxxxxxxxx 0 x 00 x)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擔保物提供人以確保其權益。因本契約書所為之書面通知,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或最後告知他方之住所或通訊處所為送達地址,如有變更未告知,致使該通知無法合法送達者,於交付郵遞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視為已送達。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以代告知。
十三、個人資料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下列約定:
(一)乙方得將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
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且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二)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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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誠信原則,甲方、保證
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情形時,乙方除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如因此受有損害,得向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亦須配合乙方調查及提供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立即據實告知相關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利益)。
十六、服務專線:乙方服務專線如下:
1.電話:(00)0000-0000;2.傳真: (00)0000-0000;3. 安泰銀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之「聯絡我們」;
4.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十七、乙方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甲方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先告知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十八、管轄法院: 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十九、其他約定事項:
1.甲方為方便繳付本借款之有關債務( 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開辦費及變更繳款日時預繳新繳款日前應付利息等) 特授權乙方就甲方存於乙方存款第 號帳戶內,逕行提領轉帳繳付,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若於乙方未開立存款帳戶,相關費用及變更繳款日預繳應付利息,同意乙方自撥款金額中扣收。甲方若對相關帳務有疑義,得檢附相關憑證要求xxxx並更正。前揭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扣償時,甲方應就不足之金額立即償還,若因而致生任何糾紛,悉由甲方自行負責。
2.若甲方請求乙方將本借款金額撥付至指定銀行以代償甲方於他行之借款,甲方同意乙方依信用貸款申請書所請,於本貸款核准撥款後,自約定之撥款帳戶逕行完成代償手續。該申請書一經書立,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撤銷、撤回及變更。
3.甲方同意若一次申請多筆代償,乙方將依撥款、代償、扣款及匯款授權委託書之代償順序代償。若乙方核准之貸款金額,於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低於申請代償總金額,甲方同意依乙方核准金額辦理,乙方並得就剩餘之貸款金額依撥款、代償、扣款及匯款授權委託書之代償順序代償。
4.若甲方請求乙方將本借款金額撥付至指定銀行以代償甲方於他行之借款,甲方同意並確認在貸款金額核准並由乙方逕行代償前,如原他行信用卡款或放款繳款日已到期,甲方需自行繳納帳款,乙方對任何逾期付款及產生之利息費用,以及依信用貸款申請書所填列之代償金額代行處理後所產生之溢繳金額,不負任何責任,概由甲方自行處理。
5.本契約第一章第四條借款期間之起訖日,以實際撥款日為準,並同意授權由乙方自行填載,本契約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擔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開辦費、乙方墊付之費用、聲請法院執行之費用及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
6.乙方因辦理授信業務而執有甲方簽發之票據無法兌現時,除因乙方之疏失外,無論原因為何,其所發生之損失,甲方應負一切責任。
7.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時,不在此限。
8.甲方及保證人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契約書及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時、或遇契約書等債權證書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之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票據、契約書或其他債權證書。
9.乙方基於具體事實(或乙方依據本章第十條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認為保證人信用欠佳,而有追加或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甲方一經乙方通知,當即照辦。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不論係一人或數人,其保證責任,於新保證人簽妥保證契約,並徵得其他未經更換之原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同意時,應即由乙方通知免除,但新保證人對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如約定不負保證責任,則該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應俟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完全清償,且換保手續業已辦妥時,方得免除。
10.當此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逕自將本債權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並依公告後對甲方及保證人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11.本契約書上之簽名、印章,皆為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親自簽蓋且同意,嗣後與乙方往來之各個授信書類,除親自辦理外,得憑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在本契約書上所留簽名或印鑑即生效力;凡持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留存於乙方約定之往來印鑑或出具授權書載明授權範圍由代理人代辦者,均視為甲方、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之代理人,乙方得准予其辦理。但乙方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12.以網路銀行等辦理本借款及本契約書線上簽署之適用條款:(如與其他條款牴觸時,本條款優先適用) (1)甲方於線上填載之信貸申請書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書具有相同之效力。
(2)甲乙雙方同意,以本契約書之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並同意以乙方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約定之憑證。
(3)甲乙雙方應保存本借款之所有相關之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乙方於前揭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本借款全數清償後七年。
(4)甲乙雙方同意以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甲方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5)契約之交付:甲方同意本契約書由乙方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交付,並同意以乙方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前載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13.為強化對客戶之溝通及服務機能,乙方已成立受理客戶申訴案件管道,於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甲方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謹提供紛爭處理及申訴方式如下,如有變動以乙方網站公告為主:
(1)申訴服務專線:0000-000-000 或(00)0000-0000 (2)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網址:xxxx://xxx.xxx.xxx.xx/ (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免付費專線:0000-000-000
第二章:特約條款
一、甲方若為乙方行員,甲方知悉且同意貸款期間如有停職、留職停薪、解僱、辭職、退休等情事,應立即結清本貸款,或由乙方逕行變更為一般信貸產品。二、甲方若為乙方信用卡循環戶,本項貸款為償還乙方信用卡時,同意撥貸同時降低甲方所持信用卡同額額度,並於正常履行還款達六期後,始可依累計還款
金額,向乙方提出申請額度調整,信用卡額度調整申請仍應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甲方所提出之給付或經乙方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不足清償甲方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但本借款擔保物之徵收款或受強制執行之分配款,乙方得優先抵償本借款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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