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天津市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银行向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时上传工资保证金账户信息、保证金拨付、支出等信息。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社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社部门。
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社部门。相关信息上传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社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x x x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社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社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修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