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该次医疗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 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平安养老[2014]意外伤害保险 0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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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手术安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 投保对象
凡在医院接受择期手术治疗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六项,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医院首次接受保险▇▇▇的择期手术过程中遭受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的,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残疾或手术并发症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的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并自接受手术之日起 180 日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因该医疗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所列伤残类别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医疗意外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事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遭受医疗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医疗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保险▇▇▇的医疗事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遭受医疗事故,并自接受手术之日起 180 日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因该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类别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医疗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遭受医疗意外,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医疗意外为直接原因引起手术并发症的,本公司按照保险▇▇▇的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保险金。
(六)医疗事故手术并发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择期手术时因医疗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医疗事故为直接原因引起手术并发症的,本公司按照保险▇▇▇的医疗事故手术并发症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事故手术并发症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疾病的自然转归导致的身故、残疾;
(六)非本次手术治疗范围的投保前已患病症或器官功能缺失或残疾;
(七)出于治疗目的,手术本身必须对身体器官或肢体进行破坏造成的伤残;
(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原因延误诊疗;
(九)被保险人及其看护等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非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医疗事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
(十二)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以及在非本合同规定等级的医院诊疗;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进入医院的手术室起,至出院当日 24 时止,最长不超过
45 天。以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准。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医疗意外手术并发症保险金、医疗事故手术并发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医疗意外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手术医院、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4.医疗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需提供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5.手术医院出具的医疗意外证明材料;
6.被保险人病历中的手术记录;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由医疗事故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疗事故身故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手术医院、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4.医疗事故伤残保险金申请需提供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5.国家认可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医疗事故认定的判决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危险变更通知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变更手术项目的,投保人应于 1 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手术项目,依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手术分级目录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依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手术分级目录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据其危险程度变更后的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的差额增收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手术项目依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手术分级目录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手术项目,依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手术分级目录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本公司,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相对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
变更的手术项目依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手术分级目录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及手续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医院通知撤销手术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医院通知撤销手术,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通知撤销手术的书面证明;
(四)保险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择期手术】指因医院和医生的事先安排和计划而施行,手术时间的早晚不会对该疾病的治疗效果产生大的影响的手术。
【医疗意外】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1.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所引起的药物过敏反应所致的意外伤害;
2.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的肝、肾、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3.在诊疗工作中,应用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并作了必要的技术准备的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仍发生的意外伤害;
4.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按照规定操作仍发生的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意外,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手术并发症】指在应用外科手术治疗某一种原发病即基础病的过程中,由于手术创伤的打击,机体抵御疾病能力减退,机体特异质,或机体解剖变异等,或其他由手术所带来的身体综合因素改变,使机体遭受新的损害。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
2.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水平条件下仍然难以避免或难以防范的;
3.符合 35 种手术并发症具体定义的,详细见附录。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35%。
附录:35 种手术并发症定义
序号 | 手术并发症名称 | 手术并发症具体定义 |
1 | 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 | 是指在手术后、或手术中出现大量输血、休克,造成应急性肺功能衰竭。 |
2 | 心跳骤停 | 是指手术中或手术后出现心脏停跳及心室纤颤。 |
3 | 多脏器功能衰竭 (MODS) | 是指手术后因严重创伤、感染、缺氧、休克造成多个脏器功能衰 竭而危及生命。 |
4 |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 | 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是多种原因致弥漫性微血管内血栓形成,继之因凝血因子及血小板被大量消耗及纤维蛋白溶解亢进而发生的出血综合症。大手术时,创伤面大,组织损伤后可释放出组织因子, 启动外源性凝血系统引起 DIC。 |
5 | 严重肺栓塞 | 严重肺栓塞是指大面积肺栓塞。肺栓塞指空气、脂肪或血栓等物质经由静脉途径至右心,在进入肺动脉并使其部分或完全堵塞,从而引起的呼吸和循环障碍的一种病理生理综合症。当栓塞后产 生严重血供障碍时,肺组织发生坏死。 |
6 | 手术后应激性溃疡大出血 | 是指手术后创伤,严重全身性感染,▇▇、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严重应激反应情况下发生的急性胃黏膜病变,表现为上消化道出血。 |
7 | 手术后大出血(二 次手术止血) | 手术中因血管结扎不牢或滑落、剥离粘连范围大、止血不完善, 手术后需二次手术止血。 |
8 | 手术后肾功能衰竭 | 是指手术后出现肾脏泌尿功能急剧降低,以至机体内环境出现严重紊乱的临床综合症。主要表现为少尿或无尿、氮质血症、高钾 血症和代谢酸中毒。 |
9 | 手术后肝功能衰竭 | 指手术后患者出现肝性脑病症状。肝功能衰竭是指肝功能不全的晚期阶段,表现为肝性脑病。肝性脑病是继发于严重肝疾患的以意识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精神神经综合症。由于肝功能严重障碍,不能清除血液中有毒代谢产物或由于门一体静脉分流形成,门脉血中的有毒物质绕过肝脏直接进入体循环,从而导致中枢神经系 统功能障碍。 |
10 | 颅脑手术 | 指手术后血肿及颅底脑脊液漏。 |
11 | 骨髓移植 | 指手术后出现的多种并发症。 |
12 | 手术植入内固定松脱或断裂(骨科) | 指钢板一螺丝钉固定、加钢板固定、髓内针和内髓内针固定。内固定断裂指钢板变形或者断裂、螺丝钉折断或拔出、髓内针弯曲或折断。内固定松脱指内固定材料与骨的界面之间发生的脱离, 内固定材料从正常位置滑脱。 |
13 | 手术植入假体松 动、断裂(骨科) | 指手术植入人工假体在术后与骨的界面之间发生的假体松弛,或 出现假体材料本身断裂的情况。 |
14 | 脊髓损伤(骨科) | 指患者术后出现术前检查所没有的脊髓损伤症状。脊髓损伤后,在损伤平面以下的运动、感觉、反射及括约肌和植物神经功能均受到损害。脊髓损伤临床表现,根据损伤程度可以是完全性瘫痪, 也可以是不完全瘫痪。 |
15 | 关节置换脱位或 | 指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后,因为关节周围的软组织尚未完全愈合, |
半脱位(骨科) | 手术后因保护不当或手术技术操作原因造成关节不稳,关节从正 常位置完全脱出或半脱出,关节运动功能障碍。 | |
16 | 椎间隙感染(骨科) | 椎间隙感染是接受椎间盘突出手术治疗或经皮穿刺椎间盘造影和髓核溶解的常见合并症。临床表现为病人术后短期内情况良好, 但于术后 1-8 周突然出现腰痛及坐骨神经痛、发热、血沉增快等。 |
17 | 关节融合失败(骨科) | 指疾病或创伤造成髋、膝等关节严重破坏、畸形、严重疼痛者,接受关节融合手术治疗,但因技术或手术后感染等原因造成关节 融合手术失败,没有达到应有治疗效果。 |
18 | 关节置换失败(骨 科) | 指手术植入髋、膝等人工关节后,由于操作技术上或感染等原因, 造成关节置换手术失败或人工关节无法行使其功能。 |
19 | 乳糜胸 | 手术伤及胸导管未及时处理,导致术后乳糜液流入胸腔。 |
20 | 喉返神经损伤 | 手术致使喉返神经损伤,大部分喉肌瘫痪,可致声音嘶哑或发音 困难。双侧损伤时,可造成呼吸困难,甚至窒息。 |
21 | 喉上神经损伤 | 手术致使喉上神经损伤,表现声带松弛,音调改变,饮水呛咳 |
22 | 膈疝 | 手术后脏器或肌肉在缝合膈肌重建食管裂孔处膨出,有肿块出现。 该并发症发生与手术操作技术有直接关系。 |
23 | 心包填塞 | 是指心脏外科手术后治疗后,引起心脏穿孔或心包内大血管损伤、心包损伤造成心包腔内血液积存。 |
24 | 心脏瓣膜功能障 碍(人工瓣膜置换术后) | 由手术致外源性或人工瓣膜本身结膜损坏,或生物瓣膜衰退引起瓣膜功能障碍,产生急性心源性休克或急性肺水肿的临床表现。 |
25 | 输尿管损伤 | 指接受外科手术治疗时,手术误伤患者正常输尿管,必须进行输 尿管重建手术。 |
26 | 膀胱损伤、肠道损伤 | 指接受外科手术治疗时,手术误伤患者正常膀胱、肠道器官,必须进行相应补救手术处理。 |
27 | 葡萄胎残留或恶变 | 葡萄胎是指妊娠后胎盘绒毛滋养细胞异常增生,确诊后应立即行 清宫手术治疗,葡萄胎完全清除后,超过 40 天妊娠试验仍为阳性者,应高度怀疑恶变或仍残存葡萄胎残留。 |
28 | 手术后肠阻塞 | 肠腔内容物正常运行和通过发生障碍时,称肠梗阻。患者手术后 出现肠梗阻症状称为手术后肠梗阻,为腹部外科常见并发疾病。 |
29 | 肠系膜动脉栓塞 | 手术后心源性或血源性栓子脱落,而栓子一旦堵塞肠系膜上下动脉,受累肠管会发生急性缺血,肠粘膜坏死脱落,肠壁血液瘀滞, 充血,水肿,出现出血性梗死。 |
30 | 手术后胃、肠吻合口瘘 | 由于手术缝合技术不当,吻合口▇▇过大,局部组织水肿或低蛋白血症等原因所致组织愈合不良,造成术后发生吻合裂开。 |
31 | 手术后脓胸 | 脓胸指胸腔膜受到病菌感染,形成脓液积聚。术后脓胸多与支气 管胸膜瘘或食管口吻合瘘合并发生,由于术中污染或术后切口感染穿入胸腔所致。 |
32 | 肿瘤切口种植 | 肿瘤的转移途径包括经淋巴道、经血行、经直接扩散及瘤细胞直 接种植等,肿瘤切口种植指肿瘤肿块出现于术后切口处或皮肤切口下。 |
33 | 眶并发症(眼球运动障碍) | 指接受眼科及相关手术后,造成动眼(第Ⅲ)、滑车(第Ⅳ)及外展(第Ⅵ)三对颅神经支配眼球肌肉的运动神经受损,出现 相应的眼球运动障碍症状。 |
34 | 听力损伤 | 指患者接受手术后,各种原因引起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 60 分倍以上。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 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 )除以 6。 |
35 | 鼓膜穿孔 | 指患者接受手术后,鼓膜因为外在压迫、扎刺、炎症等原因 出现造成继发性鼓膜穿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