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
文化合作协定2016 年至2020 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 以下简称为“ 双方”),希望加强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并根据两国1982 年2 月
25 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决定签订2016 年至2020 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 化
(一)文化活动
第一条 双方互办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举办为期1 至2 周的造型艺术展。
第二条 双方鼓励联合举办以“丝绸之路”为主题的文化交流活动,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双方鼓励每年定期在摩举办“欢乐春节”友好交流活动,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派高级文化代表团互访,磋商和交流文化领域的经验。
第五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访问,参加对方举办的艺术节。
(二)古迹与遗产
第六条 双方互换有关两国文化遗产总目录以及古迹保护的各类文献资料和出版物。
第七条 双方鼓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古建筑的修缮、维护和利用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换保护、修缮古迹方面的资料和经验。第八条 双方鼓励摩洛哥王国国家文化遗产科学研究院与中
国相应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并进行合作,通过互派考古学和古迹维护方面的专家来交流相关的经验和资料。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中摩两国博物馆在运营管理、馆藏文物保护及文物展览等方面进行合作,并每年派出1 至2 名专家互访,以交流经验。
第十条 双方共同组建手工艺、传统工艺方面的研修班。
第十一条 双方互派考古、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访问。
第十二条 双方加强在考古和遗产领域的信息、资料和视听
设备的交流。
(三)图书、出版与档案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图书、出版及公众阅读方面进行合作,加强新闻出版领域的人员交流。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各自的图书出版和发行机构积极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鼓励用本国语言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和其他书籍。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摩洛哥王国国家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开展合作,交换两馆文化和遗产方面的阿拉伯语或拉丁语系的图书、论文和出版物。
第十六条 双方派遣手稿修复和数字化领域的专家进行互访,交换经验。双方派遣多媒体图书馆和图书保管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以互相了解公众阅读领域的经验。
第十七条 双方派遣图书馆学或图书馆信息网络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并接待对方公共图书馆管理人员,以了解对方在公众阅览管理方面的经验。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互换两国文化遗产方面的视听资料。第十九条 加强双方在信息、档案和出版领域的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互办图书馆负责人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办有关在公共图书馆举办活动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双方就共同关心的话题互办论坛或展览。
(四)艺术与戏剧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绘画和造型艺术领域交流经验并互办展览。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美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美术领域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双方互办针对对方国家美术家或美术教师的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传统音乐团组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文化艺术节。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领域开展合作,互换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学艺术联合会等有关机构增进了解和直接联系。
第二十九条 双方共同促成中国儿童演出团参加塔扎国际儿童艺术节。
第三十条 双方加强在音乐教学和音乐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交流。
第三十一条 双方共同举办舞台技术、舞美设计、导演、编剧方面的培训班,由中方专家授课。
第三十二条 双方互办针对音乐院校毕业生的培训班。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根据两国现行法律保护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
二、基础教育
第三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基础教育领域进行合作:
1.支持摩洛哥非中央范围内教育体制建设;
2.提高初等教育水平,拓宽教学基础;
3.支持技术教育;
4.在认证教学机构和提高学校生活质量方面交流经验;
5.提高精英教育和科研;
6.加强语言教学;
7.杜绝教育资源浪费;
8.提高特需教育,强调就学机会均等;
9.发展教育培训、跟踪和校正机制;
10.提高管理和教育人员素质,合理配置资源;
11.在教学中使用现代通讯手段;
12.在教育领域制定集宣传、联络和指导为一体的计划。
第三十五条 双方努力与非洲国家发展教育领域的三方合作。
三、高等教育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高教科研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合作协定进行直接合作。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在以下领域交流经验:
1.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一些需要授予文凭证书的培训;
2.如何发挥学校的自主独立性;
3.校际合作与经济和社会环境的联系;
4.高等教育投资;
5.对学生的引导;
6.在摩洛哥大学开展中文教学;
7.保证高等教育质量;
8.创新和科技领域;
9.大学排名的主要指标。第三十八条
1.中方每年向摩方提供总数不超过15 人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用于摩学生来华攻读研究生课程(即摩方每年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在华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15 人);
2.摩方每年向中方提供10 个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注册专业由双方商定,中方学生应符合摩洛哥有关机构所要求的资历条件。
第三十九条 双方鼓励:
1.互换两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文献资料、出版物、图书和学术论文;
2.大学教师进行短期互访,举办讲座,并参加对方大学举办的各种研讨会、论坛或科学、文化展览会;
3.专家和负责人互访,考察对方的教学大纲和科研领域;
4.互换两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文献资料和信息、高等教育大纲
及文凭。
四、新闻与通讯
(一)广播与电视
第四十条 双方致力于:
1.安排两国新闻机构的负责人和专家定期会面,探讨合作机会,确定合作领域,并制定专门的协定;
2.交换反映重大事件及两国各个机构历史发展表现的节目;
3.鼓励两国合作进行电视节目制作,特别是儿童节目制作;
4.交换两国视听方面的档案资料和图片,以便制作有关两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节目;
5.在双方新闻机构达成共识的领域为两国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安排培训。
(二)通讯社
第四十一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交流经验,互派阿拉伯摩洛哥通讯社与新华社的记者及工作人员进行访问,推动执行两家通讯社之间已经签署的合作条款。鼓励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尤其是加强在电视数字信号地面发射和传媒通讯领域新技术应用方面的经验交流。
(三)电影
第四十二条 双方轮流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四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本国发行对方国家的电影片,鼓励两国的国家电影资料馆交换馆藏影片及资料。
(四)培训
第四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新闻、通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人才培训方面开展合作,并交流相关经验和论文。双方鼓励根据两国相关部门签署的协议共同制作电影。
五、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五条 根据摩洛哥青年与体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于2009 年12 月17 日在北京签署的体育合作会议纪要有关内容,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体育领域的合作。
第四十六条 根据摩洛哥青年体育部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达成的共识,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的合作。
六、妇女、儿童与残疾人事务
第四十七条 双方在以下方面交流信息、研究成果和经验:
1.改善妇女地位;
2.保护家庭;
3.保护儿童;
4.关爱老年人;
5.帮助残疾人士;
6.志愿服务和社区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双方致力于参加对方举办的与妇女、家庭、儿童、老人和残障人士有关的论坛、会议和展览。
七、宗教与伊斯兰事务
第四十九条 摩方向中方提供有关清真寺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书籍材料,提供xxxxx世宗教人士社会工作复兴协会在伊玛目等神职人员培训方面的教学材料。
第五十条 摩方接待中方代表团xxxxxxx世宗教人士社会工作复兴协会。
第五十一条 双方互派伊斯兰教教师访问,xx邀请中方宗教教师访问摩洛哥,为期一周,考察摩方在古兰经学院、宗教学校和宗教事务部下属高校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摩方向中方提供10 个奖学金名额,学生将在摩
宗教学校就读,由一所或多所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对学生教授阿拉伯语、古兰经和宗教法,中方可一次派出10 人或在2016 年至
2020 年分批次派出。
第五十三条 中方负责4 名摩方宗教事务部的人员来华进行短期汉语培训的培训和住宿费用。
第五十四条 双方在伊斯兰研究、宗教律法教学方面交流信息和经验,鼓励中摩两国伊斯兰宗教学校的教师互访。
第五十五条 双方在制作宗教宣传的视听节目方面交流经验。第五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全国性宗教团体互换为培训宗教
人才编写的教材,并在两国的宗教学院和宗教机构之间进行制定培训计划和战略规划方面的合作,同时在培训伊玛目和从事伊斯兰教演说、训诫、宗教指导人才方面交流经验。摩方接待中方代表团考察摩方伊玛目等神职人员培训工作。
第五十七条 双方互相邀请对方的学者参加在本国举办的研讨会、论坛和讲座,摩方文化活动与文献中心将邀请中方的学者、教授、思想家来摩参加关于现代社会中的伊斯兰教的研讨会和讲座。
第五十八条 双方鼓励在复兴伊斯兰遗产领域的合作,鼓励交换伊斯兰题材的书籍、印刷品和手稿。
第五十九条 双方在保护和保存古籍避免丢失、损毁和自然侵蚀方面交流经验,对古籍的存放地点进行科学的汇总整理并制作图录。
第六十条 双方在伊斯兰教书籍、印刷品和学术报告由阿拉伯文翻译成中文方面进行经验和信息交流。
第六十一条 以中方为摩方提供其伊斯兰教典藏图书目录为条件,摩宗教部为中方提供关于伊斯兰教宣教的书籍、杂志、古兰经朗诵音频及关于宗教经典和“哈桑国王斋月演讲会”的最新出版物及其藏书目录。
第六十二条 双方交换最新的图书、杂志、出版物和公共图
录的名单。
第六十三条 双方互相邀请参加对方举办的古兰经背诵、吟诵和讲解比赛。
第六十四条 双方通过正式渠道,互相邀请对方学者参加在本国举办的研讨会、见面会及讲座。
八、总则与财务
第六十五条 x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六十六条 双方致力于实施本计划内既定项目,关于费用、举办时间、代表团人数以及任何需要通过外交途径确定的细节,双方根据以下条款执行:
1.任何一方在邀请对方参加其组织的会议、艺术节及各种活动时,应提前足够的时间向对方发送邀请函;
2.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活动,举办方应提前3 个月将活动举办的日期通知对方,并提供所有必要的艺术和技术资料;
3.任何一方至少提前1 个月通知对方有关互访团组的抵达日期;
4.派遣方负担参加文化活动的代表团成员及展品和影片的往返国际旅运费和保险费用,接待方负担代表团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医疗费用,以及组织展览和举办电影活动的费用,并负责展品和影片在其国内的安全和维护;
5.留学生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此外双方留学生的住宿和学习等相关费用,根据各自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x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31 日。本计划将持续生效,直至双方签署新的相同领域内的执行计划。
本计划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 表 代 表
xxx xxx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