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人 VISA 晶片金融卡約定書 10712 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人 VISA 晶片金融卡約定書 10712 版
申請人茲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申請持用達人 VISA 晶片金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x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達人 VISA 晶片金融卡」(以下簡稱達人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貴行「晶片金融卡服務約定書」約定於自動櫃員機憑密碼存、提款及轉帳使用外,並得以簽名方式向信用卡特約商店取得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委託貴行於該特約商店向貴行請款時,將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於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摺類存款帳戶(以下簡稱「指定扣款帳戶」)直接扣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功能。
二、「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達人金融卡」之人。
三、「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辦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代特約商店處理有關消費款項清算等事務之金融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達人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五、「每日、每月簽帳扣款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由貴行核給持卡人每日及每月累計使用達人金融卡簽帳扣款之最高限額。
六、「扣款日」:指特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貴行再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繳款項之日期。
七、「結帳日」:指貴行每月結總持卡人簽帳扣款特約商店已完成請款交易明細之日(即貴行每月最後營業日)。
八、「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第二條 申請
一、申請人只要年滿 15 歲之自然人於貴行開立新臺幣活期性存摺類存款帳戶均得申請達人金融卡,但每一帳戶以一張為限。申請人如為外籍人士頇提供具有效期限之護照及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方得辦理。
二、申請人應將個人基本資料、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書表格 各欄,且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同意貴行得 向有關機關查核所附文件真偽。並應依貴行規定及程序開立「指定扣款帳戶」, 指定為達人金融卡帳款直接扣帳付款之帳戶。
三、持卡人依前項於申請書表格留存於貴行之聯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等資料如有變更,應即通知貴行更正。
四、貴行對達人 VISA 金融卡之核發有決定權,發給持卡人之卡片僅授權持卡人本人使用,貴行保留卡片之所有權。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四條 每日、每月簽帳扣款額度
一、持卡人在國內、外合計簽帳扣款累計額度,由貴行預設每日為等值新臺幣 5 萬元,每月為等值新臺幣 20 萬元(與晶片金融卡提款、轉帳等限額分開計算)。持卡人簽帳扣款金額不得超過「指定扣款帳戶」可用餘額(即活期性存款餘額加計約定之質借額度)。但持卡人為未成年人時,其簽帳扣款金額不得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之活期性存款餘額。
二、持卡人對超過「每日、每月簽帳扣款額度」及「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簽帳扣款仍負清償責任。
三、持卡人如有特殊額度或一定期間額度需求時,可另向貴行申請調整每日簽帳 扣款累計額度,申請一定期間內額度調整,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有效期限過,即回復原設定額度。惟申請調整額度不可超過貴行預設之每月累計最高額度。另持卡人無法申請調整每月簽帳扣款累計最高額度。
四、持卡人在國外消費時所消費之當地貨幣係換算為等值新臺幣,以控制額度。五、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時,除持卡人與貴行另有約定或屬第七條第四、五項所定特殊交易外,不得辦理刷卡消費。
六、持卡人同意貴行依第一項約定預設每日、每月簽帳扣款累計最高額度,貴行 得隨時調整之,惟應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或以書面對帳單或電子郵件通知持卡人。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
二、持卡人之達人金融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貴行僅授 權持卡人本人在卡片有效期限內使用卡片,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 其他方式將卡片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如違反本約定致發生損失,概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三、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達人 金融卡簽帳扣款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 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簽帳扣款、或 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貴行達 人金融卡。
四、持卡人不得以達人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五、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六、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相關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
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七、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貴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 卡持卡人,達人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八、持卡人於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頇於簽悵單上簽名時,除持卡人業依第十二條之約定辦理掛失手續外,對因此所產生之消費款項,持卡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第六條 一般交易
一、申請人收到達人金融卡後,應立即在背面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 性。
二、持卡人除可依一般晶片金融卡提款、轉帳外,亦可於國內外貼有 VISA 貼紙的特約商店簽帳扣款及國外貼有 PLUS 貼紙之 ATM 提款。惟外籍人士頇於居留證有效期間內始可於國外使用簽帳扣款功能,否則僅可於國內使用。
三、持卡人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卡片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 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四、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五、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
1、卡片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卡片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二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卡片之權利者。
4、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卡片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貴行同意核發達人金融卡之本人者。
5、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貴行每日或每月簽帳扣款額度或簽帳扣款額度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但經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六、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達人金融卡。七、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五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達人金融卡 交易,或以使用達人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
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 查明就特約商店有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 特殊交易
一、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持卡人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 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
使用達人金融卡付款,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頇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二、持卡人原頇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或 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三、持卡人所持達人金融卡,表面如為無凸字卡號之卡片,特約商店因無法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簽帳扣款交易。
四、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因屬特殊授權交易,貴行得先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保留固定金額,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貴行再將實際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前揭固 定金額,持卡人同意貴行得隨時調整之,惟應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或以書面對帳單或電子郵件通知持卡人。
五、持卡人進行離線交易時(例如:在飛機、船舶等刷卡),應自行控管卡片之 簽帳扣款額度;對超過簽帳扣款限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八條 簽帳扣款對帳單
一、貴行應依與持卡人約定之方式提供簽帳扣款交易明細,採按期寄發簽帳扣款交易明細對帳單方式者,如持卡人於當期結帳日七日後,仍未收到交易明細 對帳單,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但持卡人如請求貴行補送三個月以前之消費款對帳明細,則每次每個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臺幣 100 元,並授權貴行得逕自持卡人之存款帳戶中扣繳,前項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二、貴行得將持卡人簽帳扣款之交易明細,逐筆登錄於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摺,持卡人得自行補登存摺查詢之。
三、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
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第九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或拒絕清償帳款之依據。
二、持卡人於當月消費明細對帳單寄發日起 30 日內,如對交易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作業規定及期限,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三、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四、貴行依第二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
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貴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該「指定扣款帳戶」扣除 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份,持卡人仍應付清償責任,並依第十條第三項、第 四項規定辦理。
五、持卡人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退款單或其他交易單據時,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簽帳單以新臺幣 100 元計,本項調單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持卡人並授權貴行得逕自其「指定扣款帳戶」扣繳本項調單手續費。如調查 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
第十條 扣款
一、持卡人於簽帳扣款時,貴行應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 將該應付簽帳款項暫時予以圈存保留(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後,貴行始於次一營業日(即扣款日)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簽帳扣款日起 10個營業日止仍未向貴行請款,貴行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該保留款解除後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始向貴行請款者,持卡人同意貴行逕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並扣款支付之。
二、前項扣款日,如遇銀行未對外營業之日,得延長至次一營業日。
三、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貴行保留款項不足支付,持卡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 費時,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應付消費款項外,另附加圈存保留該筆消費之應付消費款之百分之五(持卡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後,貴行即於扣款日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未扣款動支之附加保留款項,貴行應解除該附加保留款項。
四、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或費用 時,持卡人應於接獲扣款不足通知後,儘速將不足之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如消費帳款仍有不足扣款者,貴行得於消費款項自「指定扣款帳戶」內所有可用之存款餘額全數予以扣除(若有動支定期性存款質借金額者,繼續動用,並依貴行存款質借之規定辦理)。
五、前項情形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扣除,至簽帳款項及其他費用全部支付清償完畢為止。
第十一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一、持卡人所有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含於國外之特約商店、網站 或於國內所為頇經信用卡國際組織清算之交易)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
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加計貴行應向各信用卡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目前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之非新臺幣及新臺幣國 外交易服務費為交易金額之 1%)及貴行以交易金額 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貴行收取之手續費可能隨時變更,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詳載於消費明細對帳單或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二、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達人金融卡在國
外使用卡片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三、持卡人於國外消費、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扣帳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者,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十二條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持卡人之達人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被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 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之 24 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且頇到貴行補辦換發新卡手續,並繳交掛失補發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100 元。惟貴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 10 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3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案證明文件補行通知貴行。前揭掛失補發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 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達人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臺幣 3,000 元為上限。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達人金融卡掛失手續完成前 24 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使用密碼於自動櫃員機進行交易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全部負擔,不適用自負額之規定)。
四、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達人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 人發生卡片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 20 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約定,未於達人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達人金融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 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三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一、持卡人發生達人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因污損、消磁、刮傷及其他原因致令卡片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二、持卡人若忘記密碼,應攜帶身分證件,原留印鑑並持卡至原申請單位辦理原卡作廢暨申辦新卡。
三、達人金融卡自發卡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之當月末日屆滿。
四、貴行於達人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七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 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卡片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續發新卡予持卡人,惟原有效期間 屆滿除卡片無法簽帳扣款外仍可行使一般金融卡功能,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之約 定及晶片金融卡服務約定書條款之規定。達人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頇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第十 七條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頇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 新卡者,不在此限。
五、持卡人於申請、掛失、補發及使用達人金融卡功能時,應依貴行規定繳納相 關費用並授權貴行逕自持卡人帳戶扣取,其收費標準,由貴行另訂之。
第十四條 抵銷及抵充
一、持卡人經貴行依第十七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 於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支票存款頇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 存款契約後,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
二、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貴行發給持 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第十五條 契約之變更
x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得以書面、法令允許之其他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 60 日以書面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 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將達人金融卡截斷掛號寄回,並於前項得異議期間以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1、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2、卡片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貴行之方式。
3、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卡片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有關卡片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十六條 卡片使用之限制
一、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頇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達人金融卡之簽帳扣款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2、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4、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5、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6、持卡人如使用卡片不當或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予以作廢。
二、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達人金融卡簽帳扣款功能之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三項,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持卡人違反第一條第五款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達人金融卡交易者。
4、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金融卡」、「簽帳卡」或「轉帳卡」契約者。
6、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遲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或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顯示持卡人有債信不良之虞者。
9、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三、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每月簽帳扣款額度或使用達人金融卡之權利。
四、貴行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於持卡人達人金融卡有遭偽 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得於通知持卡人後,進行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如持卡人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以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五、前項情形,如貴行無法即時通知持卡人者,持卡人同意貴行得逕依前項約定之管控作業處理。
第十七條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一、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二、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達人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三、持卡人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親至貴行營業單位辦理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 力。
四、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五、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達人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 者)。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x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x契約涉訟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金額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貴行總行或核准本達人金融卡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十條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同意貴行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貴行活期性存款及晶片金融卡之相關約定。
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訂定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約定條款)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包
括但不限於「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辦理 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進行以下措施:
一、貴行發現申請人或其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 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或發現申請人為受前述受制裁、被認定或追查之法人或團體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時,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二、貴行辦理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 活動、疑似洗錢或資恐活動、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申請人於接獲貴行通知日起 60 日(含)內提供審核持卡人身分所需之必要個人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財富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於申請人依貴行要求提供必要資料或進行說明並經審查通過前,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暫時停止其交易,持卡人逾期不履行時,貴行並得暫時停止其使用達人金融卡之權利或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三、貴行發現申請人之居住地或國籍符合貴行自訂之超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之定 義時,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就申請人或第三人因貴行前項各款措施致生之損失或損害,貴行不負任何賠 償責任。